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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执法动向|英国数据监管机关ICO谋求获得罚没资产的执法权力

2019-11-12 23:58|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101| 评论: 0|原作者: 吴沈括 胡然 |来自: 经济犯罪工作坊

摘要: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9GtpdZ2TN3uSK2RBqZ1qQ


近日,英国数据监管机关ICO表示,它应该被赋予扣押资产和现金的执法权力,并且能够进行包括搜查和扣押在内的财务调查。ICO认为这些权力至关重要,因为个人数据具有货币价值,越来越多地被视为一种可以被窃取和交易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商品。这些权力可以根据《2002年犯罪收益法》(POCA)授予ICO,而ICO现在已将该建议提交公众咨询。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PDR)增加了对违反该条例的民事行为的经济处罚。在英国,根据2018年数据保护法案,涉及的相关刑事罪行现在可以记录在案。然而,在刑事定罪后,法庭所能给予的唯一制裁是罚款,而在某些情况下,这比罪犯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少得多。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针对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实施的制裁在威慑和惩罚效果上产生更大的差异。

POCA引入的调查权力和其他相关权力,将使ICO能够协助法院鉴定资产,并确定犯罪所得的价值。ICO以前曾与代表其进行财务调查的其他机构合作,并协助法院处理这些案件。迄今为止,ICO已经起诉和定罪了几名个人,这些人后来被法庭根据POCA规定充公权剥夺了资产。目前ICO正在谋求的执法权力是:

1、向法院申请限制令(根据POCA2部分);

2、向法院申请没收令(根据POCA2部分);

3、扣押、留置和罚没现金(根据POCA3章第5部分);

4、扣押和罚没资产(根据POCA3A章第5部分);

5、进行调查(包括搜查令和扣押令),以支持上述程序(根据POCA8部分);以及

6、查阅与调查洗钱罪行有关的资料。

 

 

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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