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研究院发布2019年8月网络法专报 《腾讯网络法专报》汇集每月全球互联网法律政策新动态,涉及范围有网络安全、人工智能、数字产业、GDRP等各方面,旨在从法律政策角度,为新兴技术带来的社会问题进行专业解读。2019年8月《腾讯网络法专报》共分为三个部分《人工智能篇》、《影视版权和不正当竞争篇》、《平台责任和区块链篇》,分别覆盖8月内全球互联网法律的三个热点区域。 本文为Part2《影视版权和不正当竞争篇》全文,后续内容将于近期发布,敬请关注腾讯研究院公众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图解电影」案被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影视剧商业开发和合理使用边界 关键词:影视剧、图解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合理使用 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优酷诉「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蜀黍科技著作权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这起纠纷源于「图解电影」软件未经优酷许可提供了电影《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网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图解电影」软件宣称「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与以往将整部影视剧或影视剧片段视频在网上提供不同,「图解电影」软件将电影、电视剧制作成图片集上传网络供用户观看,成为近年影视剧版权侵权的一种形式。在这起纠纷中,核心的争论点在于,使用影视剧的图片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也是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具体包括「图解电影」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平台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使用的图片仅能播放几分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 「图解电影」的内容提供方式 来源:「图解电影」网站截图 法院认为,「图解电影」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在该案中,法院通过影视剧的市场规律推定被告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帮助侵权行为。比如,「被告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这与此前法院认定视频网站间接侵权责任一致,充分考虑了热门影视剧本身的市场属性。而且被告提供图片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产生了替代效应,相应的市场分额被对图片的访问行为所占据。 此外,在该案中,法院也进一步认定了「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虽然使用的图片仅占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是「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图解电影」平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用户在短时间内熟悉电影,并非介绍或评论。因此,其提供影视剧图片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随着影视产业的快速发展,与热播影视剧相关的版权纠纷增多,侵权形式不断发生变化。虽然「图解电影」只是提供静态图片,但其本质也是提供作品行为,妨碍了权利人对影视剧的正常使用及收益的获取。通过该案的一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影视剧合理使用的边界,对影视产业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目前,该案只是一审,最终结果还有待于二审判决。
目前,「图解电影」APP已在应用商店下架
电影《九层妖塔》终审被判侵权,内容改编应遵守必要的限度 关键词:影视剧、署名权、保护作者完整权、改编权 8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天下霸唱诉电影《九层妖塔》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先后经历北京西城区法院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历时三年,原告终获胜诉。原告天下霸唱在一审中诉称,电影《九层妖塔》对小说存在严重的歪曲、篡改,侵害了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且涉案电影未给张牧野署名,侵害了其署名权。该案对侵犯署名权的争议不大,争议的核心在于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审和二审对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不同的认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作者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后,在判断被转让人的合法改编行为是否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应当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作品作者的声誉,一审法院仅支持了侵害原告署名权的主张,并没有支持侵害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 电影《九层妖塔》于2015年9月30日上映 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不以「有损作者声誉」为前提。在获得对原作品改编权的情况下,改编作品所作改动亦应当符合必要限度,如果改动的结果导致作者在原作品中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被曲解,则这种改动就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因此,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作者人身权的一种。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一、二审法院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要分歧在于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受「有损作者声誉」这一条件的限制。二审法院通过考察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源以及两大法系对其不同规定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沿袭了作者权利国家的立法传统,采取的是作者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相分割的「二元论」观点。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表述与《伯尔尼公约》并不相同,并未规定有关于「荣誉或名声」受损的要求。因此,作者的名誉、声誉是否受损并不是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 在该案中,还值得讨论的是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关系。二审法院认为,改编权属于著作财产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保护的是财产利益,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是人格利益,故改编权无法涵盖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利益。如果属于未经授权的改编行为,其改动不存在歪曲、篡改的,则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将会侵犯改编权。如果属于经过授权的改编行为,则不会侵犯改编权,却有可能因为歪曲、篡改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改编者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在本案中,涉案电影中改动的部分偏离原作品太远,且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 此外,电影《九层妖塔》作为热门IP《鬼吹灯》小说的改编电影,除了涉及侵犯原著小说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这部电影还涉及字体、音乐著作权纠纷。电影《九层妖塔》未经授权使用了向佳红书法作品中的七个字,被判赔十四万元,同时还擅用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的歌曲《迟到》被告上法庭。通过电影《九层妖塔》一系列著作权纠纷案,影视剧内容开发行为准则得到明确,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是应有之义。
视频网站账号成不正当竞争新领域,「共享会员」以及VIP账号分时出租被判侵权 关键词:视频网站、会员共享、VIP账号、不正当竞争、信息网络传播权 8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北京海淀法院先后就两起与视频网站账号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判决。「蔓蔓看」App的运营方是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因为「蔓蔓看」App在其客户端以「共享会员」的模式为用户提供优酷平台上的内容并进行在线有偿播放,优酷公司认为「蔓蔓看」App的行为侵犯了优酷公司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同时,北京海淀法院对全国首例分时出租视频网站VIP账号使用时长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宣判,该案主要是因为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马上玩」App对爱奇艺VIP账号进行分时出租,并对爱奇艺App部分功能进行限制,损害其合法权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二公司诉至海淀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爱奇艺公司全部诉请,要求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当前,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7.25亿,优质的独家内容、多样化的运营措施正推动订阅会员数量快速增长,付费用户规模扩大。[1]随着网络视频产业的发展,与之相关的不正当竞争也如影随形。新技术手段、新商业模式的发展,使得不正当竞争的花样不断翻新,令人眼花缭乱,手段更为隐蔽。 来源:国家广电智库公众号 从屏蔽视频网站广告不正当竞争,到现在「蔓蔓看」共享会员和「马上玩」分时租赁VIP账号这一类与账号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虽然行为方式在不断发生变化,但是其本质均是搭借视频网站的庞大的用户数量及完善的会员体系,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和「食人而肥」的特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互联网商业竞争发展到「开放平台模式下的生态竞争」阶段较为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究其原因是市场中已经出现了规模较大的平台企业,其他产品或应用只需要借助市场中的平台产品即可实现推广目的。 任何技术或商业模式创新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蔓蔓看」案中,被告辩称其商业模式为「共享会员」的创新经济模式,该模式提升了用户体验;在「马上玩」案中,被告认为「马上玩」App系使用云流化技术的新型商业模式不应被否定。这两起案件中,法院着重分析了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与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关系,为市场竞争划分了边界。 「马上玩」产品介绍页 在「蔓蔓看」案中,法院认为,所谓「共享经济」是指整合社会闲置资源,使不同主体通过出让和使用资源共同获得经济红利。共享应以各方的互利共赢为前提,以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但是本案被告利用原告投入大量资金获取的影片资源为自己谋取私利,不符合「共享经济」互利共赢的初衷。而「马上玩」案中,法院认为,从云流化技术原理及涉案APP功能设置可以认定,功能限制系二被告针对云端产品中的爱奇艺APP界面进行的限制,而此种限制将使爱奇艺公司的潜在用户产生误认并影响其对爱奇艺APP的使用体验,具有不当性。 司法应对市场中的新业态、新模式保持一定的宽容,给予创新以发展空间。但是任何以「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的行为都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国内首款AR探索游戏因虚拟定位插件不正当竞争申请诉前禁令获法院支持 关键词:外挂灰产、虚拟插件、不正当竞争、竞争性权益 8月27日,上海浦东法院针对国内首款AR探索游戏《一起来捉妖》虚拟定位插件外挂灰产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出诉前行为保全禁令,裁定被申请人谌先生立即停止提供、推广妨碍手游《一起来捉妖》正常运行的虚拟定位插件的行为。 《一起来捉妖》游戏通过AR功能抓捕身边的妖灵并对他们进行培养,在游戏中完成对战、展示、交易等等诸多功能,被告谌某通过虚拟定位插件改变手机操作环境,使游戏玩家无需实际位移,即可通过虚拟定位插件迅速变换地理位置抓取妖灵。腾讯公司作为《一起来捉妖》游戏的开发商,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浦东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本案也是首次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游戏外挂灰产进行规制的积极尝试。 外挂提供者向游戏玩家提供外挂产品属于一种寄生性经营行为,其营利模式依附于网络游戏,本质属于市场竞争行为,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存在交易机会争夺和此消彼长的损益关系。特别在网络经济环境下,只要双方吸引争取的网络用户群体存在此长彼消的或然性对应关系,即可认定为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网络游戏是游戏开发商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开发完成后还需经过长期的推广运营才能聚集游戏用户。对于经营者通过诚实劳动而形成的成果,《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作为竞争性利益予以保护。《一起来捉妖》游戏作为国内首款LBS+AR探索手游,受到众多用户追捧,这是游戏开发商享有竞争性权益的基础所在。 拥有公平的游戏环境是一款游戏能够持续发展的基础,良好的游戏体验是聚集玩家的核心竞争力。按照正常的游戏商业模式,游戏用户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和一定的金钱才能在游戏中完成相应的任务,获得对应的等级,但网络游戏外挂通过作弊程序让本来通过靠投入更多时间和金钱的普通玩家能够快速通关,轻松升级,剥夺了本属于游戏开发商的商业机会,对其他玩家也不公平。 10月24日,中科大博士卖外挂被起诉 网络游戏外挂通过改变游戏本身的平衡性及公平性,将他人享有竞争性权益的游戏作为牟利工具。在《一起来捉妖》案中,谌某使用、销售外挂设备,并通过直播、录播、打广告等行为向不特定游戏用户传播利用外挂获取不当利益的游戏视频。网络游戏外挂灰产团队削弱了游戏开发商的竞争优势,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最终破坏网络游戏的商业模式。这种行为本质是一种不劳而获,食人二肥的行为,违背了市场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对游戏开发商造成竞争性权益损害。 网络游戏外挂灰产作为一种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将牟取巨额利益建立在剥夺他人劳动成果之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正常的游戏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本案只是诉前禁令裁定,但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游戏外挂灰产行为进行规制的一种积极尝试。 更进一步,「外挂」、「私服」中法律问题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不是单纯版权法、合同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可以解决的。比如,对于外挂中的侵权法律问题,可以诉诸版权法或者侵权法;而对于其中的合同法律问题,则可以诉诸合同法;同时,还可以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外挂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只有在基本民事观念和原则的指导下,带着一种全局性、批判性的眼光来看待、处理外挂中的法律问题,才可以还游戏产业创新发展一片净土,促进游戏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2] 参考文献: [1]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2019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 https://mp.weixin.qq.com/s/9QdPmdxM1OnGlI3i9RCk8w [2]彭宏洁、田小军、曹建峰:《从暴雪诉外挂开发者看网络游戏外挂中的法律问题》,https://www.tisi.org/4366 编辑:冯梦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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