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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在欧盟法院赢得遗忘权诉讼 免于全球删除搜索链接

2019-9-28 22:47|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139| 评论: 0|原作者: 吴沈括 崔婷婷|来自: 网络法治国际中心

摘要: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supbsVXWe9J_f6-qJAQ8A

吴沈括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
崔婷婷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研究助理

近日,在一起有关隐私与言论自由的里程碑式案件中,欧盟法院(Court of the European Union)判定,谷歌在回应“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 RTBF)请求时,不必全球删除链接。

法院现在判定,被遗忘权只适用于欧盟成员国,运营商不必对其所有版本的搜索引擎内删去链接。但是,必须在所有成员员国对应的版本中删去链接,并采取措施阻止互联网用户从其中一个成员国获取在欧盟以外的搜索引擎版本上出现的相关链接。

该裁判指出,许多第三方国家不承认被遗忘权,或者对这一权利采取不同的做法。不过它同时表示,欧盟成员国当局仍有权力评估退市的情况,以实现隐私和信息自由之间的平衡。

该案件可以追溯到2015年,当时法国数据保护机关(CNIL)裁定,在回应被遗忘权请求时,总部位于美国的谷歌必须从全球互联网搜索结果中删除信息。

谷歌高级隐私顾问彼得•弗莱舍(peter fleischer)表示:“很高兴看到法院同意我们的观点,我们感谢世界各地的独立人权组织、媒体协会和许多其他机构也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同时公布的另一项判决涉及禁止处理某些类别的个人敏感信息。欧盟法院表示,这也适用于搜索引擎的运营商——必须在请求取消链接的人的基本权利与那些可能对该信息(如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以及性生活)感兴趣的互联网用户的基本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关于刑事诉讼,法院回应道:“搜索引擎的经营者必须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特别是有关罪行的性质和严重性、诉讼的进展和结果、经过的期间、该人在公共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过去的行为、提出请求时的公众利益、出版物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出版物对该人产生的后果。”

该判决涉及对欧盟95/46/EC号指令(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和取代该指令并包括“删除权”(被遗忘权)的GDPR第17条的规范解释。

 

文章来源:网络法治国际中心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supbsVXWe9J_f6-qJAQ8A

作者:吴沈括 崔婷婷

编辑: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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