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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记者核实不足致报道失实 被控寻衅滋事引争议

2019-9-7 21:33|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110| 评论: 0|原作者: 海珈格|来自: 海珈格

摘要: 原文链接:https://www.hugage.com/china/123083.html
摘要:传媒学者展江认为,即使李小根轻信并公开了别人编造的虚假材料,但没有捏造和歪曲事实的故意,最多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动用刑罚并不恰当。
▲2019年9月5日,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军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一案。图截自中国庭审公开网
  最后走进法庭的李小根,和前五位被告一样:光头,黑衣黑裤。
  50岁的李小根又名李根,湖南衡阳县人,系湖南《当代商报》记者。
  2009年8月30日和9月5日、6日,陕西省榆林市下属神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军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一案。该案六名被告,除李小根,其他五名被告均来自神木县沙峁镇石角塔村,他们是村支书李军、村委会主任李新义、村监委主任李支鱼及村民李剑和李文林,五人被控以维护已被注销的村办煤矿权益为由,组织石角塔村、李家塔村100多名村民阻挡神木市孙家岔镇东梁煤矿的生产经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李军、李新义、李剑、李文林还被控伙同李小根多次将不实信息报道至网上,又组织村民百余人集体下跪求神,让记者李小根再次报道至网上,宣传不信政府信鬼神的言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庭审在神木县法院第七法庭进行,全程网络直播,近200人的旁听席依然座无虚席,旁听者绝大多数是石角塔村村民。
  两天庭审,控辩双方分歧明显,争论激烈,绝大多数被告及辩护人不认可公诉人的有罪指控,坚称无罪。至9月6日中午12时许,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0.03平方公里井田惹祸端
  石角塔煤矿位于神木市孙家岔镇张家沟村,是1988年由石角塔村村民集资开办的“扶贫煤矿”,1989年建成投产,井田面积1.17平方公里,年生产能力3万吨。但因为彼时中国煤炭市场持续不景气,石角塔煤矿连年亏损。
  根据神木市检察院的起诉书,1999年2月经陕西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包括石角塔煤矿在内未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114处矿井实施关闭。
  一年后,榆林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石角塔煤矿办理了延期变更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了采矿许可证,井田面积1.49平方公里,年产能15万吨,有效期至2001年11月。到期后,石角塔煤矿因故未再办理延续手续。
  2003年5月,根据国家关井压产精神和上级要求,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对石角塔煤矿的釆矿许可证予以注销。
  不过,在石角塔村村民的认知中,他们不认为石角塔煤矿矿权就此灭失,矿还在,“地面上的设施也都没有拆除,只是不生产了。”
  第二年,煤炭行情开始见涨,市场供不应求。石角塔村向当时的神木县矿管办申请重新开办石角塔煤矿。公诉方举证显示,2005年和2007年,神木县连续两次向上级部门申请重新办理釆矿许可证,井田面积2.21平方公里,年产能30万吨,但均因政策原因未获批准。
  让石角塔村村民觉得不公平的是,位于石角塔煤矿东北部的东梁煤矿,原是一家私人煤矿,2000年前,东梁煤矿因资源枯竭就被神木县煤炭局关闭,井口封闭,地面设施也拆除好多年了。但后来神木民营企业老板慕树源以165万元购得东梁煤矿,并于2007年重新获得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同是被关闭的煤矿,缘何命运迥然不同?多名石角塔村村民表示,这都是因为“朝中有人好办事”——慕树源的弟弟在神木县矿管办工作。
  庭审中公诉方出示的证据显示,2008年1月,东梁煤矿申请划定矿区3.04平方公里,整合利用边角资源提升生产能力,拟建规模45万吨年。2009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给东梁煤矿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将矿井范围调整为2.7872平方公里,其中有0.03平方公里是原石角塔煤矿井田。
  但正是这面积相当于一座3万平方米商场的0.03平方公里井田,成为之后十几年纷争不断的隐患。
两度维权被控扰乱秩序
  2008年,外出打工的石角塔村村民李兴明回村途中发现东梁煤矿在原石角塔煤矿的井田上采煤,李兴明将这一发现告诉同村人,称东梁煤矿非法侵占石角塔煤矿。之后,石角塔村村民开始上访维权。
  起诉书显示,2011年,石角塔村原村支书李明生(2015年去世)等人号召村民募集煤矿维权资金,提出如将来煤矿讨要回来,以出资额的十倍返还。广大村民纷纷响应,甚至有除石角塔村、李家塔村之外 的人争相入股,共筹得“风险金” 765.36万元。李明生全盘负责“风险金''的管理和开支,并由李军担任会计。同年,石角塔村、李家塔村村民数百人集体参与阻挡东梁煤矿,事后三名村民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神木市法院判刑。之后李明生等人为煤矿的事情上访、委托律师走诉讼程序。
  上述陈述,对基本事实石角塔村民没有异议,不过他们至今不认同对三名村民的判刑。
  2015年5月,石角塔村村委会换届,李军当选村支书,李新义、李支鱼分别当选村委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村支书李明生去世,维权上访事宜移交至新一届石角塔村“三委”。村民李剑、李文林、李凤明也积极参与维权事务。“风险金”的管理和一应开支统一由李军说了算,其余五人以身份证、银行卡、密码分离的管理方式保管“风险金”,相互监督。从2015年5月之后,原石角塔煤矿的维权上访事宜一直由上述六人固定负责。
  庭审显示,2015年7月1日晨,石角塔村、李家塔村村民上百人到东梁煤矿门口,支起帐篷或露宿,阻挡大门,抗议东梁煤矿开采原隶属石角塔煤矿的井田。次日,神木县王副县长带领公检法及土地、矿管等十几个部门相关负责人,在事发地与李军等村委会及村民代表谈判。之后,神木县政府发文称,成立专案组对有关石角塔煤矿争议问题进行调查。
  石角塔村村民反映,文件下发之后,他们数次找有关人士或相关部门询问结果,得到的不是推脱就是顾左右而言他,至今没有下落。
  四年后的此次庭审中,检方指控李军、李新义、李支鱼组织石角塔村、李家塔村村民140余人,李剑、李文林、李凤明极力配合、参与,阻挡孙家岔镇东梁煤矿六天,致使东梁煤矿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经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给东梁煤矿造成经济损失70万余元,起诉书指控五人行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但五名被告及他们的辩护人表示,村民维权中只是堵了东梁煤矿大门,无一人进入厂区;大门被堵期间,从无车辆进出,根本没有影响东梁煤矿的生产。而且据李军等人的辩护律师调查,村民堵大门只有短短四五天,但东梁煤矿在此前后两三个月,煤炭销售额一直为零。
真记者造的假文件
  维权数年未果,石角塔村村民决计寻求媒体报道监督。起诉书称,2015年8月,李军等人找到《陕西健康导报》记者马义锋,目的是通过其记者身份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帮助他们调取到原石角塔煤矿的内部证据资料。
  马义锋1984年11月生,陕西人,2011年进入隶属陕西省卫生厅的《陕西健康导报》,成为一名持证记者。2018年10月17日被神木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马义锋的判决书显示,2015年8月李军等人在神木找到马义锋,双方协商委托马义锋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调取石角塔煤矿被东梁煤矿合并的相关证据。马义锋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成此事,因自己需要资金便答应对方请求,并与对方签订协议,约定李军等人支付30万元,马义锋保证三个月内调取到证据。为规避法律风险,马义锋以朋友王某的名义签订协议,同时还约定办事所需费用转款至王某银行账户,2015年8月15日,李军等人将30万元转至王某银行账户,王某随即转给马义锋。
  三个月到期后,李军、王某多次向马义锋催要资料。据马义锋自述,朋友帮他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打听到,根本没有李军等人要调取的“证据材料”,但钱已经被自己挪用。
  马义锋称,2016年2月的一天,他看到电线杆上贴着办假证小广告,灵机一动,产生了伪造资料应付李军的想法。判决书显示,根据李军等村民介绍的石角塔煤矿情况,马义锋草拟了包括神木县矿管办、榆林市矿产局等单位三份公文,以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档案中心证明”等虚假材料共19页,支付给办假证者3000元,将上述虚假材料制成两份“证据材料”,一份盖有伪造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档案专用章”,一份没有盖章。
  之后两年,马义锋陆续将两套伪造的“证据材料”交给李军等人,并谎称东梁煤矿已联系他协商处理煤矿股权事宜。为此,马义锋从李军等人处多次索要钱款,共计190万元,马义锋本人实际收到114万元。
  无论是马义锋的判决书,还是此次庭审中,都显示李军等人并不知情上述“证据材料”系伪造之事。
  2018年2月后,马义锋的生意渡过了资金危机,李军等人又不断催问与东梁煤矿股权协商事宜。不得已,马义锋说他曾经提出过退钱,但李军等人却怀疑他收了东梁煤矿的钱,未予同意。
  判决书查明,李军多次催促马义锋与东梁煤矿谈判未果,便将马义锋所提供伪造材料散布到网络上,导致该伪造材料中神木数名官员入股“东梁煤矿”和“石角塔煤矿”股权比例明细等内容在网络上被大量转发或转帖。
  2018年6月,神木市矿管办向神木市公安局报案,同年8月6日神木市公安局将马义锋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半个多月后马义锋向神木市公安局投案。2018年10月,神木市法院认定马义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此次庭审显示,早在2017年12月,李军等人就将上述“证据材料”提供给神木市有关部门。2018年初,神木市矿管办就知悉上述证据材料系伪造,但神木市有关部门既没向警方报案,也没向李军等村民说明情况。直至半年后一则“神木一村干部不信政府信神灵”的新闻发酵,导致上级领导震怒批示。
报道失实被控寻衅滋事罪
  这则“神木一村干部不信政府信神灵”的新闻,是《当代商报》记者李小根撰写后发布在互联网上的。
  起诉书称,李军收到马义锋伪造的公文资料并被告知东梁煤矿已联系马协商处理煤矿股权后,经多次催促马义锋未果后,就想通过新闻媒体在互联网上发文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8年1月,李军与李新义、李剑、李文林、李凤明等人协商后,通过李兴明联系到湖南《当代商报》记者李小根,将马义锋伪造的资料提供给李小根,并带着李小根在石角塔村拍摄了部分破旧窑洞及老弱病残人员等村容村貌照片。经李军等人授意,李小根没有向相关部门核实公文资料真伪,就多次在今日头条(图片来源为东方IC)上发布标题为“陕西神木民营煤矿十二个股东与当地大小官员的名字相同”“陕西神木一村扶贫煤矿股份被霸占,村民至今还是住危险的窑洞"的新闻报道,并附上马义锋伪造的公文资料中的股东名单、股权比例照片及拍摄的村容村貌照片。
  检方指称,2018年6月,李军、李新义、李剑、李文林、李凤明等人再次联系到李小根,经李小根提议,李军等人决定以组织村民集体下跪求神保佑煤矿早日收回为题材,让李小根加大报道力度以引起社会关注。李军等人组织村民二百余人集体在村内河神庙前下跪求神,李小根将现场拍照后在今日头条(图片来源为东方IC)发布了标题为“陕西神木一村办煤矿遭权势霸占,村干部无奈与村民下跪求神显灵收回”的新闻报道,并附上伪造的公文资料照片。
  庭审显示,2018年1月至6月,应李军等人邀请,李小根先后六次来到石角塔村了解采访。期间,李军支付给李小根15.56万余元。
  检方认为,李军等人伙同李小根多次将不实信息报道至网上,组织村民百余人集体下跪求神,宣传不信政府信鬼神的言论,起哄闹事,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网络环境秩序严重混乱,李军、李小根等人的行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在庭审中,李军等人的辩护人表示,几名被告均是马义锋案的受害人,他们并不知道材料虚假;村民下跪拜神也是每年端午节之惯例。
  针对公诉人指责李小根作为新闻记者,采访中没有尽到核实的义务,李小根辩称,他之所以相信李军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是因为村支书李军等人是村里的主要党员干部,同时,根据他多年采访实践,文件的真实性无从核实,“记者不是公安,到相关部门无法调取相关材料,人家不会理我们的”。至于收取15.56万元,他强调是支付给航拍人员的报酬,并非自己收取。李军也证实,他曾请求李小根帮忙邀请航拍师。
  李小根的辩护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表示,起诉书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条,认为李小根的行为属于“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但《解释》第五条同时指明,此类行为必须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李小根的报道显然不存在上述情节,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对于起诉书指控“李小根发布在网上的虚假图文,点击量超过100万,造成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相关个人名誉权严重受损;造成网络环境秩序严重混乱”,刘长表示,报道没有直接批评党和政府,相关个人也没有主张名誉权,“如何得出形象和名誉权受损?至于说造成网络环境秩序的严重混乱,就更加不可能,从李小根发布报道至今,中国的网络环境秩序非常正常,并无任何混乱。”
  刘长表示,李小根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登记注册的新闻记者,其行为如存在报道失实,首先可以消除影响,删除相关报道,发布更正声明;其次,可以由新闻记者协会进行行业纪律处罚,或由新闻出版总署进行行政处罚,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
  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中,对新闻记者从业行为有明确规范和相应处罚措施。其第四条规定,新闻记者编发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问题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五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寻衅滋事”不是筐
  李小根被公诉再次暴露出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如何看待记者或自媒体人在报道中的失实或局部失实的问题?
  传媒学者展江认为,首先必须重申,无论新闻记者还是自媒体人,他们都是公民,都有权监督。根据《宪法》第41条,公民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结合此案,展江表示,即使李小根轻信并公开了相关虚假材料,但没有捏造和歪曲事实的故意,就不构成上述行为。“李小根最多应承担针对特定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动用刑罚惩治显然不恰当”。
  展江指出,寻衅滋事罪从线下扩展到线上后,产生了不少类似案件,一些地方动辄动用公检法,将民事诉讼上升为刑事打击的权力冲动。“执法者超越比例原则,动辄以《刑法》治罪,寻衅滋事就容易成为口袋罪:只要地方上出于维稳目的,对所谓抹黑者即采取这种短平快的处置方法,这显然有违宪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也赋予公民以监督权”。
  比例原则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强调行政和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编辑:董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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