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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作品“洗稿”行为的审视与规范——以“《甘柴劣火》事件”为例

2019-8-14 22:11|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185| 评论: 0|原作者: 彭桂兵 陈煜帆|来自: 新闻记者

摘要: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5gNCOMygem68Ih-PaiXUKw

由《甘柴劣火》一文引发的洗稿纠纷体现了自媒体和主流新闻媒体在内容生产过程中的冲突,并引发了关于媒体融合时期媒体价值导向的追问。在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指导下,基于当前版权法规则,主流新闻媒体所指责的洗稿行为并不必然地侵害版权,而所谓的洗稿争议则更本质地体现为自媒体与主流新闻媒体的利益纠纷。为平衡多方利益需求,应以法律与媒体职业伦理两条路径并举,共同规范洗稿行为,方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创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传统的文字内容生产方式,以微信、微博等为代表的社交媒体的繁荣发展也为其自身的自媒体内容创作平台培育了受众市场。数据显示,2018年,微信每日活跃用户超过10亿,已注册的微信公众号超过2000万个;微博用户规模也已超过3.5亿。数量庞大的自媒体每天都在生产成千上万的信息内容,这给同样进行内容创作的主流新闻媒体带来了压力。自媒体获得了强劲的发展势头的同时,其商业主义色彩也愈加得到凸显。

 

在媒体融合时期,独特的内容生产逐渐成为占有市场的王道,各家媒体对自有版权内容的保护也愈发重视。与此同时,为降低成本,躲避版权审查,洗稿这一颇具争议的内容生产方式逐渐成为不少自媒体的选择。

 

2018年初,自媒体人周冲被另一自媒体人六神磊磊指控洗稿式抄袭,让洗稿一词进入大众视野;7月,由国家版权局等四部委联合启动的剑网2018”专项行动将自媒体以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作为打击重点;8月,媒体曝出自媒体洗稿已形成产业链,仅需几秒便能炮制出逃避重复率审查的洗稿文章;11月,央视《焦点访谈》抨击了自媒体的六大乱象,其中之一即为洗稿,并指出洗稿形成的伪原创十分隐蔽,更难以维权。上述一系列事件反映出,洗稿已成为网络内容生产领域的一大突出问题,亟需得到有效规范。

 

20191月,由自媒体人撰写的《甘柴劣火》一文因大量使用主流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而陷入侵权争议,再次让洗稿成为舆论的焦点。作为被传媒业内指责为侵害原创创作手段,洗稿是版权法和媒体职业伦理都不可回避的议题。本文将以《甘柴劣火》洗稿争议为切入点,探析此次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本质,并从法律和媒体职业伦理两大视角审视洗稿行为,以期为规避此类争议提供相应的规范路径。

 

01

《甘柴劣火》引发的洗稿争议及价值追问

 

2019111日,无界传媒前执行主编黄志杰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呦呦鹿鸣上发表了一篇名为《甘柴劣火》的文章,展现了甘肃武威的地方官员与媒体的明争暗斗,成为广为流传的网络爆款。不过,文章发布不久便被财新记者王和岩质疑其内容是将新闻报道攒吧攒吧炮制而来,是一而再再而三无限制照搬。面对财新的指控,黄志杰则坚称《甘柴劣火》一文是独创、原创的,并提出多个反驳理由,包括文章来自多个信息源、引用财新部分已注明出处、文章是包含大量个人经验独家叙事,同时质疑财新把新闻事实当成生意垄断新闻事实的传播。双方关于《甘柴劣火》有无洗稿的争执一时僵持不下,该事件也引发了法律界与媒体界的热烈讨论。

 

(一)各界关于《甘柴劣火》是否洗稿的争论

 

《甘柴劣火》究竟是否洗稿,对此次事件该如何看待?各界给出了不同观点。资深媒体人宋志标明确指出《甘柴劣火》存在洗稿手法,认为其对引用材料的使用不是无损的完整标注,而是打碎,零散布局,是不够诚实的,并不能以此而免责。《中国青年报》天津记者站站长张国提出,《甘柴劣火》拿着别的媒体付出巨大成本获得的事实重新叙事,不能算作原创,哪怕是发表在个人公众号上,也算抄袭。

 

上观新闻记者尤莼洁点出了《甘柴劣火》的问题所在:一是文章存在大量引用不规范的现象;二是虽然文章的叙事顺序和结构有所不同,但其核心部分仍和财新的稿件有重合。

 

但《甘柴劣火》也不乏其支持者。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认为,《甘柴劣火》独成一体,自有版权,其是否侵权还需要具体分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认为,《甘柴劣火》引用的基本是事实报道,并标明了出处和作者信息,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新浪网、凤凰网及部分自媒体平台就《甘柴劣火》是洗稿吗进行的调查显示,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其没有洗稿’”不是抄袭

 

也有人持中立态度。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杜骏飞教授认为,《甘柴劣火》不能算是一篇合格的新闻稿,但其关怀社会正义,是有良知、有笔力的准新闻评论,在这一立场上,讨论《甘柴劣火》洗稿与否已不那么重要。

 

从上述争议中不难看出,各界对《甘柴劣火》是否洗稿未能形成共识,但普遍认为其存在创作和引用上的不够规范问题。本文在此无意就《甘柴劣火》是否洗稿得出结论,但需要注意的是,《甘柴劣火》事件展现了自媒体和主流新闻媒体在内容生产过程中的冲突,在当前版权纠纷不断增多的网络环境下,这一现象不得不引起重视。

 

(二)《甘柴劣火》事件引发的价值追问

 

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洗稿,此次《甘柴劣火》事件特殊性在于:

 

一、争议发生在自媒体与主流新闻媒体之间,被视为一场媒体间的流量争夺战

 

二、争议因新闻作品的使用而产生,并引发关于《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合理使用的讨论;

 

三、争议一方的财新是国内首个全面实行付费新闻的主流新闻媒体,进而出现自媒体打破新闻垄断、促进信息自由的声音。

 

以上特点反映出信息传播过程中各方利益诉求的分歧,并引发了媒体融合时期特有的价值追问:网络环境下的内容生产与传播过程中,媒体应当以何为价值导向?

 

在关于《甘柴劣火》的讨论中,不少学者将此类事件发生的原因归结为自媒体错误的价值观。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朱巍认为,关注度经济让自媒体更关心点击量而非事实本身,价值判断标准的错位会导致媒体价值观的偏离。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朱鸿军评价,自媒体的利己私念、非正式媒体的身份和法不责众的心理,很容易让其将优先占领受众市场主义奉为主导价值观,洗稿也因此成为了最经济实惠的内容生产手段。华南理工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赵泓和陈因指出,自媒体为了获取高阅读量带来的高收益,在市场竞争和无供稿来源的压力下会进行洗稿

 

的确,逐利的市场机制必然会影响到媒体的价值选择,由此便产生了新闻公共性与市场营利性的矛盾。作为国内新闻媒体改革的先驱者,财新率先在免费主义盛行的互联网领域建立起新闻付费墙,在倡导内容付费维护新闻版权的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其阻碍信息自由、忽视公共需求的担忧。

 

相比之下,作为免费内容的生产者,自媒体对主流新闻媒体的洗稿反而更容易促进新闻传播、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尽管这种公共利益的满足往往是自媒体为提升受众关注、追逐市场利益而附带的效应,未必是其想要主动达成的结果。

 

随着自媒体规模的扩张,其在议程设置、舆论动员、知识传播等领域已足以和主流新闻媒体相抗衡。为草根化的社会表达提供平台构成了自媒体公共性的基础,社会功能的增加也推动其不断向公共价值靠拢。因此,自媒体的发展理应同主流新闻媒体一样并入规范化的轨道,在追求市场利益的同时遵循行业规范、守护市场秩序,才能在有序的竞争中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利益。

 

其实,在媒体产业的转型和发展期,无论是自媒体还是主流新闻媒体,都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对价值选择的问题。作为市场化的媒体,吸引受众无可厚非,内容付费也情有可原,但是,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正当性是由公众赋予的,其公共性的本质就要求各类媒体都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以公共利益的满足作为价值导向。正因为《甘柴劣火》中所蕴含的公共价值,才使围绕其是否洗稿行为的争论更加激烈。

 

02

洗稿行为的概念界定、侵权辨析及争议本质

 

洗稿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据学者研究,其最早源于新闻界,指新闻传媒通过一系列手段对稿件多次编辑或发表在不同渠道,以掩盖其真实来源,避免著作权审查。随着时间发展,洗稿现象逐渐从新闻界蔓延至图书漫画、影视剧本、广告文案等广泛的文字作品领域,进而衍生出不同利益主体间有关抄袭剽窃的版权纠纷。要探析《甘柴劣火》洗稿争议的本质,首先应明确洗稿的概念界定和版权法属性。

 

(一)概念界定:洗稿是更换表达方式而袭用内容

 

 “洗稿不等于简单的复制粘贴,虽然其已不再是新现象,但目前各界对于洗稿的界定却依然不甚明晰。《人民日报》曾发表评论文章称,洗稿就是对别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好像面目全非,但其实最有价值的部分还是抄袭的。《检察日报》评论员李曙明则认为,洗稿就是整合他人文章中有价值的信息,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再写一遍,但在面对合理引用公共利益等议题时,洗稿仍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边界,也未必构成版权法上的抄袭。此外,洗稿的手段并不单一,随着技术的发展,基于算法抓取的机械化、网络化、产业化的洗稿团体大行其道,这也给洗稿的界定带来了难度。

 

尽管各界对洗稿难以有统一的界定,但从前述讨论中可以总结出,洗稿的关键在于对表达或思想的偷换,即洗稿后的文章看似与原作品并不相同,但其中却有着大量与原作品相近似的表达或思想。在媒体行业的语境下,传媒法学者魏永征教授对洗稿的定义更为准确,即洗稿就是以更换一定的表达方式(句式、词汇、结构等)来将他人新闻作品内容(事实和观点)变成自己作品的行为。其常用的手法包括语序调整、词汇替换、事实与观点的挪用等等。而《甘柴劣火》正因大量使用了媒体的新闻报道而又调整了原有报道的用词和语序,才被指控为洗稿

 

(二)版权侵权与否:基于两类洗稿行为的探讨

 

在关于洗稿的众多讨论中,利益相关方普遍关心的是:“‘洗稿究竟有没有侵害他人版权?要回答这一问题,则需要在版权法的语境下进行探讨。一般而言,版权侵权的成立公式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合理使用,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依据则以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为理论前提,这也是平衡版权法激励创造与保留进入的利益关系的需要。

 

所谓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即是指版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在我国于2006年正式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pyright Treaty,简称WCT)中,其第二条明确规定:

 

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这一原则已广泛运用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并在我国于2014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九条中予以明确。不过,由于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未能对思想表达进行明确而具体的区分,致使这一原则的边界存在模糊,而对思想与表达的不同区分也会影响到司法中对版权侵权的认定。据此,笔者结合前述对洗稿的界定,把洗稿分为表达偷换型洗稿思想偷换型洗稿,并分别展开探讨。

 

1.“表达偷换型洗稿:版权法尚有规制空间

 

所谓表达偷换型洗稿,即是通过偷换他人作品中的表达型素材(诸如人物身世、环境细节、情节设置、叙事逻辑等文字表达)以实现洗稿,例如同义词替换、调整语句段落、略微增删字句等,都是典型的表达偷换手法。

 

表达偷换型洗稿其实与大多被控抄袭剽窃的文字作品别无二致,不存在特殊性,可落入当前版权法的规制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整体感知法抽象过滤法等较为成熟的认定方法。2018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其中明确了对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依据,并指出应当以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为比较的对象,并排除了有限表达必要场景公有领域等可构成合理使用的因素。

 

在我国大量类似的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表达偷换型洗稿侵权案例为2015年的琼瑶诉于正案。该案中,法院综合运用抽象过滤法整体感知法,在排除了有限表达必要场景公有领域等因素后,认定于正作品《宫锁连城》与琼瑶作品《梅花烙》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具体情节的独创安排高度相似,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琼瑶的改编权。同时,此案也表明,基于有限表达必要场景公有领域的创作,只要加入了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形成独创的成果,也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版权保护;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时事新闻限定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尽管单纯事实消息属于不受版权保护的公有领域,但依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著作权法释义》,基于单纯事实消息创作而来的、具有媒体独特视角的新闻作品无疑是具有版权的;特别是财新生产的区别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深度报道,更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在《甘柴劣火》一文中,不少内容是对新闻作品的原文摘录,或仅作了个别字词的调整,这种类似于偷换表达的做法有洗稿之嫌。

 

2.“思想偷换型洗稿:宜由媒体职业伦理约束

 

相较于表达偷换型洗稿思想偷换型洗稿尤为隐秘,更加难以认定。所谓思想偷换型洗稿,是指通过偷换他人作品中的思想型素材(在此将其定义为广泛的诸如主题、体裁、事实、观点等思想性的内容)以实现洗稿,类似于学术创作中的观点/思想剽窃

 

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版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独创性表达,并非思想本身,而思想偷换型洗稿正因这点才难以被版权法规制。在《甘柴劣火》事件中,王和岩指控自媒体不采访不冒风险不花成本而直接使用了财新的新闻素材,若这些新闻素材均构成公有领域的客观事实,则难以认定文章侵害了财新的版权。

 

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即便如此,即使《甘柴劣火》对各类新闻作品的引用符合此类规定,能免于版权侵权责任,恐怕也难逃媒体人对其洗稿的指责。

 

思想偷换型洗稿带来版权法上这样一个矛盾:既然是洗稿,那其必然以规避版权审查为目的,如此一来,就会出现“‘抄袭他人作品却不能认定为版权侵权的情形,甚至让洗稿坠入版权保护的盲区。而要正确看待这一矛盾,则需回归到版权法的设立初衷寻找答案。

 

当前,公众普遍将版权视为以知识营利并设置垄断的壁垒,而在1710年《安妮女王法令》诞生初,版权制度是以维护作者权益与促进创新为目标的。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对于具有强烈公共性的新闻作品而言,令公众免费消费才是达成其最大价值的措施,但这样的制度无法为创作者提供经济诱因,也就无法鼓励社会生产和创新。

 

因此,法律赋予创作者版权这一私人产权,使其拥有和公众交易的资本,进而影响到市场领域的生产与分配,在维护作者权益的同时促进社会创新。也正是基于此,版权仅保护独创性的表达,而不是帮助作者垄断事实或观念本身,从而避免阻碍社会创新。这也带来一个启示:版权制度的设计,仅能阻碍公众对既有固定信息的获取,而不能阻碍旧信息的再现和新信息的产生。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被指控洗稿的文章不构成版权侵权的判例。在2016年的霍炬诉差评中,自媒体人霍炬认为被告运营的差评公众号所撰写的涉案文章中,有18个情节与自己创作的文章相似,是洗稿行为;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定,霍炬提出的相似情节均出自媒体报道,属于公知素材,霍炬在自己的文章中并未对此类情节进行显著的独创性设计和安排,故不受版权保护,两篇文章系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不同作品,被告的文章也不因此构成实质性相似

 

不同于专利法所强调的创新成果的唯一性,即前所未有性的思想内容,版权法注重的是文化创新成果的差异性,即多样性的思想表达。由此可见,捍卫事实和思想的独立性并非版权法设立之初衷。面对思想偷换型洗稿,版权法的规制意义就小了许多,其不能杜绝甚至减少观点/思想剽窃,而这些往往才是文字作品的精华所在,也是包括主流新闻媒体在内的内容生产者最为看重的部分。如魏永征教授所说,媒体经过辛苦调查、甚至冒着风险写出的内容,旁人未经调查而将内容改头换面地再写一遍,再添上一些原文本身就蕴含着的、人所皆有的感想,便占为己有,这是洗稿激起业界公愤的根本原因。

 

随着传媒技术的进步和媒体融合的加快,从传统到新兴、从专业到大众、从现实到网络,媒体的广度在不断伸展,一个更加紧密的媒体职业共同体也在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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