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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涉黑记者苗迎春一审被判无期:滥用媒体监督权力欺压群众

2019-7-12 22:14|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102| 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链接: 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hare?pageType=1&isBdboxFrom=1&context=%7B%22nid%22%3A%22news_9689080838371095563%22%2C%22sourceFrom%22%3A%22bjh%22%7D


 以苗迎春为首的被告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达9人,以暴力或者滥用新闻媒体监督权力的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图为庭审现场。 石恺 摄

 

中新网呼和浩特712日电 (记者 张林虎)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以苗迎春为首的1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一案,苗迎春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及弹药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等多项罪名。

 

图为庭审现场。 石恺

 

呼和浩特市中院认为,以苗迎春为首的被告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达9人,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操纵舆论工具、插手民间经济纠纷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或者滥用新闻媒体监督权力的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同案另一被告人刘晏)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所辖区域的媒体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呼和浩特市中院遂依法认定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呼和浩特市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主犯苗迎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图为庭审现场。 石恺

 

另外,该组织积极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到14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般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2年。

同时,被告人刘晏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了徇私故意歪曲事实和违背法律,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呼和浩特市中院故依法对被告人刘晏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编辑:马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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