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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涉侵权案二审 李霞庭审现场隔空喊话周梅森

2019-6-13 21:57|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218| 评论: 0|原作者: 李洪鹏|来自: 上游新闻

摘要: 原文链接:https://wap.cqcb.com/shangyou_news/NewsDetail?classId=2967&newsId=1682494

2017年,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引发收视狂潮,但其原著小说却频频陷入著作权侵权的“是非”中。

6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李霞与被上诉人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出版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该案将择日宣判。

上游新闻记者(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注意到,除了本案外,《人民的名义》此前也曾惹上“官司”。《暗箱》作者刘三田向法院起诉该剧编剧、作家周梅森及七家共同出品人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小说《人民的名义》全面下架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800万元。4月24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驳回刘三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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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出版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庭审现场。摄影/上游新闻见习记者 李洪鹏

一审法院:周梅森不构成抄袭

著有《人间正道》《国家公诉》等作品的周梅森,《人民的名义》首次出版于2017年,同年3月,根据该小说改编的同名反腐电视剧播出,引起广泛关注。

李霞称,自己根据长期的检察工作经历,于2008年6月开始创作小说《生死捍卫》,并于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2017年1月,周梅森撰写的小说《人民的名义》在出版发行。经对比分析发现,《人民的名义》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关键情节、一般情节、场景描写、语言表达等方面存在大量抄袭、剽窃《生死捍卫》一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李霞请求判令出版社停止对涉案图书出版发行。

2018年5月31日,该案曾在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周梅森的代理律师表示,两部作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不存在抄袭和剽窃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李霞的诉讼请求。

12月11日,西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涉案两部小说在原告主张的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等五个方面,通过具体对比,在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某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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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霞在二审庭审现场。摄影/上游新闻见习记者 李洪鹏

二审现场:当庭比对故事情节

在二审的庭审现场,李霞没有请律师,一个人来到法庭。周梅森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应诉,作为第二被告的北京出版集团则委托本单位的编辑出庭。

开庭后,李霞表示自己对一审判决的认定有异议,认为《人民的名义》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

根据法庭总结和双方确认,二审庭审焦点在于《生死捍卫》与《人民的名义》两本小说的比对,两者是否构成实质相似,进而是否存在改编权的侵犯。

主审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用带领大家阅读的方式,讲出各自对两本书是否构成相似的理由,“让听的人有一种读者的体验”。

李霞按故事发展顺序,列举了《人民的名义》中十余个与案件侦破有关的部分,并认为这些人物、情节与《生死捍卫》在相关情节上高度雷同。

周梅森的代理律师表示,两部小说虽然都是检察题材,但表达上存在实质区别,讲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李霞将故事设置为领导骗取银行贷款收购国有工厂,导致群体性事件;而《人民的名义》的情节为厂长用股权抵押借高利贷致股权丢失,工人自发护场与拆迁人员发生冲突,“虽然最终两个故事中都导致了群体性事件,但这两个情节显然是不同的”。周梅森的代理律师说。

李霞称,发现周梅森《人民的名义》涉嫌侵权,源自2017年4月初成都一家影视公司洽谈《生死捍卫》改编事宜,经对方两次提醒,李霞托人去书店买回《人民的名义》,“封面上那把倒着燃烧的火刺痛了我的双眼,因为《生死捍卫》的封面图案也是火——一把由下而上熊熊燃烧的地火。”

“鉴于被上诉人周梅森仍然缺席二审庭审,我只能隔空传话。”李霞称,希望周梅森在文学面前,要真诚。

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院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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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现场。摄影/上游新闻见习记者 李洪鹏

曾被索赔:《人民的名义》惹过官司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除了本案外,《人民的名义》此前也曾惹上“官司”。

作家刘三田称,其根据自身的记者工作经历,于2004年开始创作长篇反腐小说《暗箱》,并于2011年1月正式出版。

2017年,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热播,她经认真看后认为该剧与小说《暗箱》的核心事件、叙事结构高度近似,多处故事桥段相似,人物关系设计相似,人名相似,且有多处特定暗扣可以证实抄袭模仿事实。

刘三田认为,其独创在先的作品《暗箱》受著作权法保护。周梅森公开剽窃、抄袭、摹仿和改编其作品并加以侵权获利性利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七家共同出品人对涉案侵权作品共同进行电视剧制作并获利,同样违反了著作权法中的改编权、摄制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其中周梅森负主要责任,其余各被告负无限连带责任。

2017年11月1日,刘三田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八被告停止侵权,周梅森停止小说《人民的名义》出版、销售,八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800万元,互负连带责任。

2019年4月24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刘三田的诉讼请求。



编辑:董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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