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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晓宏:关于著作权法重要制度的修订建议

2019-5-15 22:48|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137| 评论: 0|来自: 人民政协报

摘要: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yMTY0NjExMg==&mid=2247484418&idx=1&sn=ce4c87769a76e5c0a1d781dac4a9a9aa&chksm=f9d6bd4dcea1345bbe5ed336f84f8d6afc85763082fb29ddfba9cf497c46d6c5282 ...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阎晓宏就著作权法具体制度的修订,提了几点意见。

 

一、关于著作权里的作品和作品登记制度。

 

作品现在有两个问题:一是作品数量以几何级数增长的情况下,缺乏对作品质量的一种规制。二是技术发展新形态的许多作品没有被纳进来。因此建议以理性方式对作品下定义、加以列举。兜底条款应从立法精神、原则出发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规定由法院裁定。关于作品登记,建议:一是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明确作品登记的法律地位,二是设置作品登记的门槛,三是实行登记收费制度。

 

二、关于合理使用制度。

 

现在合理使用指的是使用者事先不征得权利人许可,事后不需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建议:一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明确国家鼓励权利人为传播和便捷使用,放弃财产权并纳入合理使用;二是对合理使用概念下定义;三是增设有前瞻性的兜底条款。

 

三、关于法定许可制度。

 

现在法定许可指的是事先不征得权利人许可,但事后需要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目前规定的纳入法定许可范围的主要是教科书的编写、广播组织使用已发表的录音制品和报刊转载。突出矛盾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先授权后传播,不可避免造成许多权利人的权利难以行使,也不可避免造成许多版权的矛盾和纠纷。建议:在网络传播中,对某些单独难以行使权利的作品实行法定许可制度。同时需要国家确保在网络中实行法定许可的作品,根据它的传播情况,能够获得合理报酬。

 

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权利人将自己难以行使的一些权利,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授权使用,既可以便捷使用,又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发展不平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没有有效发挥作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尚缺乏权威和公信力,收费和分配的科学性、透明度有待提高。改进和加强有两种途径:一是建立适度竞争的集体管理制度,同一门类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具备条件情况下,可以批准两三家甚至三五家。另一种是由国家直接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制定收费标准,收取并发放使用费用。

编辑: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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