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传媒法治是传媒建设和发展的重要课题。你知道过去一年在传媒法领域发生过哪些重要事件吗?1月5日,在北京中国传媒大学举行2018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公布了下列十个事例(以发生时间为序),并且由专家进行了点评。 1.内容监管部门出台全方位网络社交媒体监管的措施 2月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此前后有中央级监管部门国家网信办、版权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及各地监管部门,针对新技术发展带来的社交媒体领域的新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范及监管举措,覆盖了微博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美拍、秒拍、搜索引擎、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媒体。相关措施有:进行约谈;要求违规内容下线、整改;关闭违规账户;改进平台系统、清理僵尸号、改进推荐算法模型等。被处罚的行为有传播违规禁载内容或价值观有偏差的内容、标题党、洗稿、插入二维码或链接恶意诱导引流、恶意炒作营销等。其中对于算法问题的相关要求,是本年度监管治理互联网、社交媒体的新内容。11月15日,网信办和公安部发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11月20日,网信办等部门对自媒体帐号展开集中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处置了9800多个自媒体帐号,并约谈了10家客户端自媒体平台。 点评认为:过去一年,我国政府针对社交媒体的管理空前加强,密集立法和执法,监管对象指向微博、微信、客户端、网络直播等社交媒体平台的违法违规信息、低俗不良内容和各种违规行为,采取了比一般行政处罚更多样化的监管措施,体现出政府对治理社交媒体传播乱象的高度重视。 2.江苏消保委诉百度公司违法获取个人信息案 3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撤销对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侵权诉讼。江苏消保委认为,“手机百度”、“百度浏览器”两款手机App在消费者安装前,在未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获取诸如“监听电话、定位、读取短彩信、读取联系人、修改系统设置”等权限,于1月2日就百度公司涉嫌违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问题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立案后,百度公司进行了整改,2月8日,新款APP上线,被认为整改到位。消保委认为,提起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于是向南京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点评认为:信息时代,信息成为重要的资源和财产客体,对于个人信息(数据)权利的保护也日益显得重要。侵害个人信的已成公害,而我们还缺乏完整严密的个人信息立法,信息权利主体进行民事维权非常不易。江苏省消保委针对处于强势地位信息的控制者,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收到切实效果,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举措。 3.传媒机构改革 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其中与传媒相关的内容有: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优化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中央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电影工作,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入中宣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版权局)、国家电影局牌子。国务院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归口中央宣传部领导。撤销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建制,对内保留原呼号,对外统一呼号为“中国之声”。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等。 点评认为:本次传媒机构改革不仅涉及新闻出版、电影、知识产权等领域党政相关部门的重组,还涉及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等事业单位的重组,显示改革的层次多元化。将对于传媒监管带来巨大影响。 4.新浪网诉凤凰网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新浪网诉凤凰网著作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决:凤凰网行为不构成对新浪网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日晚,凤凰网在其中超频道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两场中超联赛的直播。新浪公司认为自己是合法拥有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直播权利的主体,凤凰网非法转播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侵犯了其拥有的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作品的著作权,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体育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应当认定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构成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二审法院则认为电影作品应至少符合固定及独创性的要求,而涉案两场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既不符合电影作品的固定要件,亦未达到电影作品的独创性高度,故涉案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电影作品。 点评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为作品曾引发热议,而二审从固定性及独创性上基本否定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构成作品的可能性,但却引起进一的争议。本案一审、二审之间十分不同的审判思路和判决结果让体育赛事节目可版权性问题进一步突出,目前该案已进入再审阶段。本案暴露出的能否为无名作品提供足够的解释机会、作品独创性标准应如何分析和判定等争议性问题亟需得到进一步讨论和澄清。 5.《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及适用 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其第十八条规定“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对于损害英烈人格权的行为表现、追责主体、追责程序做出了规定。公布施行一个月内,就有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某用户在微信群发表被认为是对烈士侮辱性的言论,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点评认为:就传媒法角度来说,本法明确了我国在意识形态领域公共利益的基本内容,明确了言论权利与英雄烈士以及同类人物的人格权益之间的中国特色的价值取向,这对专业媒体、社交媒体平台、自媒体、微信群组的相关言论进一步划定了相关界限。该法设置了侵害英烈人格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使得英烈人格利益获得了永久性保护。 6.影视领域治理税收和片酬问题 5月,影视圈的阴阳合同逃税行为在微博被曝光。 6月27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10月9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10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对于拍摄电视剧网络剧的片酬又做出进一步的规定。自5月份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都加强了对影视从业人员及其工作室的税务问题的监管和执法。具有代表性的是对娱乐明星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8.84亿元的事例。 点评认为:无论是税收监管、还是片酬问题,都涉及社会公平正义、公共利益问题,也直接影响到产业健康发展、文化繁荣。税务监管和片酬治理对于影视组织、从业人员、影视投资、内容制作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有关举措足以警示所有影视从业者,是法治而不是“热钱”,才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坚实保障。当然,执法者也要恪守法治的原则与精神,警惕舆论裹挟之下的“运动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 7.鸿茅国药公司诉程远侵害名誉权案 6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针对内蒙古鸿毛国药公司诉程远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律师程远通过其个人微信公号“法律101”发布《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一文。鸿茅国药公司认为,程远的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等表述,“违背事实、误导读者、诋毁鸿茅药酒商誉、贬低‘鸿茅药酒’品牌形象”,向上海闵行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对食药品公共安全之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之范畴,不具有贬损原告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违法性。 点评认为:企业商誉保护与来自媒体和公众的舆论监督之间的冲突近年来不断引发社会关注。针对商品或服务的曝光、批评,企业常常提出高额赔偿请求,甚至诉诸刑事法律。如何平衡商业形象保护与公众和媒体的表达权利,关系到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百姓切身安全。本案以2018年引发全国关注的药品保健品行业质量安全为背景,触及自媒体言论边界问题,堪称传媒法领域的一个经典研究样本。 8.瓜子二手车广告处罚案争议 11月15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对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瓜子二手车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宣传语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罚款1250万元。
但是相对人认为其所使用的广告语为基于事实的客观表述,提起了行政复议。 点评认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产业呈现“井喷式”增长,由于互联网广告形式多样、参与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如何合法有效地监管互联网广告成为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和难点。本案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问题:如何界定《广告法》中的“虚假宣传”?如何明确执法机关的处罚尺度及裁量标准?广告监管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合法商业言论之间如何实现平衡?将对广告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9.山东广电诉山东联通等盗播节目不正当竞争案 12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基本案情:原告享有对于中央电视台的若干频道在山东地区的经营管理的权利。而被告未经授权,就在其IPTV平台播放上述电视频道的节目,同时还在节目下部播放“山东有线统一全省客服热线96123”的滚动字幕。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构成对自己的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万元。一审法院济南中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和合理支出300万元。双方均不服判决。二审法院山东高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原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故对于广电网络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予以支持,要求原审被告立即停止转播行为。 点评认为:在“三网融合”进程中,如何协调广电网和电信网在融合过程中的竞争关系,完善相关广播组织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是一个重要问题。本案在我国著作权法在广播组织权保护能否延及网络尚不明确的情况下,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经许可转播广播电视频道信号行为给予迄今为止金额最高的判罚,既是对广播电视机构的正当经营行为、智力和财产的投入所给予的法律救济,同时也显示司法认定:未经授权的“转播”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0.抖音诉伙拍短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抖音”诉“伙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宣判驳回原告诉求。 基本案情: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即“抖音”)认为被告百度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其拥有著作权的短视频作品上传于自身运营的“伙拍”平台并提供在线服务,遂诉至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被告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侵权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关责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是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首例案件。 点评认为:本案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具有典型性。作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和宣判的第一案,运用全新的线上互联网审判方式,采用了区块链存证的方式举证并获得采信,高效、快速完成审理和宣判,成为智慧法院建设的代表性案例。在实体规则上,针对短视频这一具有互联网作品类型,深入分析其独创性特征,认定其构成类电作品,为高度活跃创新环境下著作权法的适用提供了优秀的典范。 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规和政策研究中心自2011年起每年举办当年十大传媒法事例评选,至今已有八次,产生很大社会影响。2018年的评选在11月启动,通过社交媒体广泛征求事例提名,经过两轮专家投票评审选出。参加评审和在会上发表评点意见的专家除了本中心李丹林、郑宁等成员外,还有来自北京律师协会、中国记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原中央电视台、山东大学威海校区、北京市朝阳法院等单位的多位专家。 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由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办,法律系承办,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协办。 编辑:陈心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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