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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表达必须注重伦理

2018-12-24 23:2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4| 评论: 0|原作者: 欧阳琨|来自: 新闻论坛杂志

摘要: 编辑:臧博

近期,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刘海明博士出版了《网络舆情预警的伦理问题研究》一书,本刊就网络舆论治理尤其是舆情乱象治理过程中的伦理问题采访了刘海明教授。

刘海明:网络舆情表达必须注重伦理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刘海明

记者:针对目前网络舆情乱象,您如何看待?

刘海明:首先,舆情并不是互联网时代的特产,但是互联网的确给舆情的生成、传播以及发酵提供了广阔的土壤。由于互联网具有较高的自由度、极强的交互性及某种隐蔽性,从而成为各种信息传播交流的市场。自媒体时代的人们不仅利用社交媒体记录生活,同时也用来传达观点,表明立场,本身应该能在线下解决的问题,由于各方的处理不力,民众往往企望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号召全体网民做自己的后盾。由于官方仍对互联网时代的舆论场认识不足,或者说轻视了新媒体的影响和号召能力,认为网民仍会对官媒随影附声,殊不知当今时代网络舆情的整个生态和伦理架构都与以往大相径庭。

记者:您认为网络舆情的发生和传导机制是什么?

刘海明:如果说以往的舆情事件的爆发更多的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那么互联网时代的网络舆情主要来源于所谓的“后真相”时代,即我们常说的“情感对舆论的影响力超过事实”。舆论往往是对社会现象的集中反映,它在现实社会中孕育产生,揭露了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传达了老百姓的关切,但一个新闻事件被付诸网络舆论之后,往往引来的不是网民理性的分析和表达,而是群体性毫不节制的极端情感的宣泄。人们不习惯去思索和追问事情的前因后果,甚至根本不关心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他们只是把舆情事件当作对社会问题不满的宣泄,对生活压抑的集中释放。一些意见领袖或者说网络大V为了引人注目,也往往把舆情事件当作展现自己操纵话语能力的舞台,肆意地进行表演。互联网的发展不仅没有形成“公共领域”和“自由广场”,反而依托大数据的传播算法推荐为网络舆论的持续发酵抱薪救火。

记者:您认为网络舆情事件中发表意见的参与者该如何表达?

刘海明:对于舆情事件中的参与者,或者说主体,我一直认为可以依据主体的存在形态,把舆论表达的主体分为个体的主体、群体的主体、社会整体的主体和人类全体4种形式。其中个体的主体又包括与舆论事件根本不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利益相关者、各大社会媒体以及社会治理部门;群体的主体则涵盖了一般的社会集体,如城市居民社区之间形成的松散的区委会,以及主要由企事业单位和各种非政府组织组成的集团;社会整体,指的是地区或国家范围内的社会成员认同的统一的利益共同体,通常是指具有公权力的社会治理部门;而所谓的人类全体则是在“地球村”概念提出后已成为社会共识的世界利益共同体的概念。关于网络舆情事件中发表意见的参与者该如何表达,我认为网络舆情的表达必须注重表达伦理。伦理学中对权力和责任关系的研究,在网络舆论问题的应对上值得借鉴。网络舆论表达的伦理问题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用动机代替是非,只要观点对自己有利,便可以不分青红皂白;二是态度甚于真实,很多舆情事件之所以会出现多番的舆情反转,就是大家往往不先思考原由,考证事实,而是急于表明立场,企图用偏执的论调吸引眼球;三是关系超越道理,社交圈子里所谓的“爱豆”和意见领袖,他们都有自己忠诚的拥护者,这些“打手”为了维护偶像的权威,往往逃避问题本身,而是用胡搅蛮缠的方式在网络上指鹿为马。因此,网络舆论表达必须克服以上的三个伦理问题。

记者:舆情预警逐渐成为一种职业,您对此怎么看?

刘海明:舆情预警工作,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研判,是应对目前网络舆论问题的一个策略。所谓“术业有专攻”,将舆情预警工作职业化,从而提高网络舆情预警的质量,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反观整个网络舆情乱象,舆情预警工作似乎收效甚微。对此,我认为当下的舆情预警工作伦理问题突出。预警的本质是预警主体的一种主观判断,这种判断应该恪守责任伦理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对网络舆情事件进行判断。但是,舆情研判在职业化地过程中,越来越呈现出商业化服务趋势,出现了某些有悖职业伦理的问题。我曾经把网络舆情预警的伦理问题整理为三个方面,一是舆情机构及其从业者片面强调客户利益,把预警纯粹当作一门生意,为了留住客户甚至不惜超越法律和道德底线,用不法手段规避风险;二是滥用删帖技术,罔顾技术伦理与信息伦理,面对负面评价往往都只是采用“外科手术”方式将其“消灭”;三是舆情服务利益至上,舆情机构不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而是把自身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用故意夸大事实、制造恐慌的方式保证自身长久的经济增长点。因此,社会治理部门、舆情事件涉事方和公众必须擦亮双眼,不被虚假舆情所蒙蔽。

记者:您如何看待虚假舆情和某些地方政府在舆情处理中的“欺上瞒下”?

刘海明:虚假舆情,顾名思义就是所谓引发舆论的事件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是一种捕风捉影的现象,某些个人或群体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在互联网上肆无忌惮地传播失实言论,刻意制造舆论,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谣言。网络虚假舆情主要是网络舆论伦理失范的产物。在一个虚假的网络舆情事件中,一般会涵盖网络舆情利益相关者非基于事实的话语表达、网络表达个体集体的非理性的情感宣泄以及舆情服务机构对舆情事件的轻率判断、不当干预等。网络虚假舆情因为本身就缺乏事实依据,所以尽管其扩散快、范围广,但只要有关方出面澄清事实,一般都能得到有效解决。相比之下,有些地方以维稳的名义屏蔽网络舆情信息,对国家和公众隐瞒真相,企图把事情“压下去”的“欺上瞒下”行为,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着处理网络舆情效率不高、责权不够清晰、“九龙治水”的管理体制弊病颇多的问题,再加上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好看,就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式的策略。“欺上瞒下”一般发生在死伤性事故中比较多,地方政府救援不力导致过多伤亡或是为了掩盖事故原因而瞒报,导致群情激愤。与虚假舆情迥异的是,“欺上瞒下”的舆情事件是真实存在的,而官方却积极刻意地进行打压,在互联网社会“纸包不住火”,舆情事件一旦公之于众,便会迎来强烈的反弹,导致政府公信力一落千丈。

记者:您一直在强调伦理,请您给支个招。

刘海明:一谈到“伦理”,似乎人们总愿意把它和“纲常”两个字放在一起考量,但其实伦理不仅仅指的是所谓的道德准则,更是一门探讨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以及讨论道德责任义务的学科。伦理秩序是社会行为得以规范的保证。在网络舆情乱象的治理中,道德、责任、义务正是澄清这滩浑水的重要所在。中国传统的社会伦理强调“修身、齐家、治国,而后能平天下”,这本是金玉良言,但是在当下总有那么一些人认为传统的道德说教早已过时,从而陷入了集体的道德虚无主义中。至于责任,个人必须做到“言论自由而负责”,有主见但不能有偏见,媒体及舆情服务机构要以社会效益为重,不能为了一己私利不惜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政府要不盲目指挥,不轻率判断,勇于担责。网络舆情乱象的治理最终目标不是为了消灭舆情,而是创建一个理性的意见自由表达的“公共领域”或是“意见市场”,因此,参与网络事务的各方,都有义务帮忙打扫干净这间舆论的“茶馆”。

专家简介:刘海明,新闻学博士,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新闻伦理、网络舆情、媒体应急管理等,已有《新媒体形态论》、《灾难报道伦理研究》、《网络舆情预警的伦理研究》和《中国广播批评:理论与例证》等著作出版;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在CSSCI刊物发表论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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