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光祥、刘成昆因发表文章被控寻衅滋事一案,9月19日庭审结束后,我们认为经过五天庭审已足以查明二人没有编造虚假信息,不构成犯罪,继续羁押只会加剧司法错误,因此我与燕薪律师@燕文薪 以辩护人名义为刘成昆申请取保候审,然随后不久@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就以一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为由不同意取保,未说明具体理由。之后因逢中秋和国庆假期,加之我和燕律师都在出差,故未及时跟进要求法院书面说明理由,我们认为对此最高法院有明确规定,回民法院的法官应该知道。国庆假期结束后,我于10月10日向审判长致电要书面答复,审判长先称没有法律依据,我向其指出依据后,其称不知道该规定。后经交涉,其称再提交合议庭研究,没有具体期限。至今已过去四天,没有任何反馈。我很纳闷,作出不同意取保的决定如此之快,书面说明理由怎么如此之慢呢?我认为刑诉法规定的三日内作出决定当然包括在不同意取保的情况下书面说明理由,不知道相关规定恐怕不是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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