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中国文化,相当忌讳“同室操戈”。通常我们所理解的“同室操戈”,多着眼于宏观的内部战乱。宏观的内乱数量有限,微观的暴力行为则不胜枚举。以校园欺凌为例,这方面的新闻已让不少人审美疲劳。当然,只要受害的主角不是自己或者熟人的孩子,很快会淡出我们的记忆。 校园欺凌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因多是未成年人,我们的司法机关很少介入,当事双方多以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涉事学校扮演着调解纠纷的角色。每次校园欺凌事件中,挨打、受侮辱的孩子成为公众同情的对象;施暴的孩子及其家长,自然成为舆论谴责的对象。 弱者需要得到同情,强者也该受到批评。法律缺席,从某种意义上刺激了校园欺凌现象的蔓延。在法律暂时难以到位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过强化学校的安全责任,达到减少校园欺凌的效果呢? 强化责任,意味着要有责任主体。校园欺凌,顾名思义,是发生在校园的暴力行为。施暴的孩子确实该罚,问题是校方守土有责没。如果“守土有责”,把校园的每一平米土地都纳入了安全管理的范畴,那么,学生在校期间的欺凌行为就很难发生。即便校方无法阻止一个孩子的瞬间施暴行为,起码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发现这类暴力事件,并及时出面制止这种行为。遗憾的是,就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事件来看,施暴者及其同学长时间的欺凌侮辱一个弱势学生,很少有看到校方人员在场的。偶尔有老师或校方工作人员的身影,他们也大多作壁上观,很少果断制止。 如此说来,铲除校园欺凌的土壤,离开校方的反躬自省显然不行。 校方作为校园的管理者,首先要承诺保护 每个孩子不受肉体和精神的折磨甚至是摧残。假如一所学校连在校生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很难相信这是一所合格的学校。即便是公立的学校,中小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的待遇,没给学校缴纳学费,学校依然毫无疑问是每个学生的保护神。一个学生受到凌辱,假如校方只是协助调解,自己却不承担什么责任,受害学生自然成了校园欺凌的第一个“买单”人,所有的皮肉和精神痛苦,差不多要让羸弱的受害学生独自承受。这样的结果,和教育的本质背道而驰。因此,由受害者“买单”意味着校方逃避了管理责任。 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施暴学生,虽然这样的孩子让人“怒其不争”,舆论在谴责,家长也冒火,这其中校方要不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倒是个经常被人忽略的问题。学校是在校生的第二监护人。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在校期间,学校变成了他们在校期间的直接监护人。施暴的孩子的行为之所以得逞,与学校提供了他们施暴的舞台和时间有关。施暴的孩子和家长要为此付出代价,提供场所和作案时间的校方,岂能没有责任可言? 发生在课堂上的欺凌事件,任课教师是间接的责任人,制止不力应被追究责任;课堂外面的校园欺凌行为,校方监督不到位,存在安全盲区,校方的管理失职也应受到舆论的批评,并向受害的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不然,存在连带责任的校方不被问责,单让施暴的孩子“买单”,也未必真的公允。 责任是多重的,厘清了所有的责任主体,分别承担责任,应该是避免校园欺凌行为的必由之路。不然,管理失职的校方在校园欺凌事件中“逍遥责外”,总让惹祸和倒霉的孩子“买单”买单,这样的现象也不该继续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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