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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贿选案不该这么“大团圆”

2016-9-19 09:1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49| 评论: 0|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团圆是游子的期盼。刚刚过去的中秋团圆,就是这样的团圆。世上有没有错位的“团圆”,即需要在甲地团圆的人,结果到乙地“团圆”去了?这样的阴差阳错式“团圆”,现实世界还真有活标本。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
团圆是游子的期盼。刚刚过去的中秋团圆,就是这样的团圆。世上有没有错位的“团圆”,即需要在甲地团圆的人,结果到乙地“团圆”去了?这样的阴差阳错式“团圆”,现实世界还真有活标本。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日前,452人辞去辽宁省人大会代表职务,李峰被罢免辽宁人大代表职务。(《辽宁日报》9月18日报道)

轰动全国的这个贿选案,随着罢免和辞职的名单发布,看样子要尘埃落定了。乍看上去,当地人大代表的队伍倒是纯洁了,只是这些代表无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人以“大团圆”的感觉。假如一场和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闹剧如此谢幕,作为看客的公众是否高兴得起来呢?

在新浪新闻跟帖里,网友们愤愤不平:“贿选属于刑事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要对辽宁省人大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启动问责程序,对贿选的人大代表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七嘴八舌的议论,真是一句话提醒梦中人。是啊,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贿选肯定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罢免人大代表资格或辞去人大代表职务,这几百号原人大代表是不是就软着落了?

人大代表的法治治理,我们不缺法律。起码,《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刑法》,多多少少都该可以成为监督约束人大代表的法律,包括惩罚其贿选行为的吧。我不是法律科班出身,浏览了一下前两部专门性的法律,发现除了罢免和辞职,没啥实质性惩罚贿选的人大代表。看来,我们的人大代表在制订涉及自己的相关法律时,可能预计到某天这个群体也可能违法,先把惩罚性治罪条款给挡在了法律的门外。

法律没有给人大代表贿选治罪的规定,遇到轰动性的他方式贿选案,大约只好由最高法或者最高检出台个规定或者解释,给公众一个严肃处理的姿态。现在,辽宁对523名人大代表作出罢免和辞职的处理,把这些行为不端的人放归群众队伍,让他们很群众来个“大团圆”。这样的“大团圆”,可惜“团圆”的双方都心不甘情不愿,是不是有点尴尬呢?

正常的“大团圆”应该皆大欢喜,不惧怕在阳光下亲热一番。这个“大团圆”有点凉飕飕的,微博上半年转发新闻,更不能跟帖评论此事。如此说来,这样的“大团圆”还处在敏感期,不想让人们在网络论坛上说三道四。“大团圆”都如此羞答答,何必呢?

依法治国,作为法律生产基地的人大机关,其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我们国家法律的文明程度,也预示着依法治国的成效如何。湖南、辽宁两地塌方式贿选案,一南一北的大案,刚好是检验依法治国决心的试金石。现在,试金石摆在这儿,磨刀人又安在呢?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nd/2016-09-18/doc-ifxvyqvy66189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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