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人生在世,不慎犯错甚至误入歧途,并不奇怪。至于如何看待这些“迷途羔羊”,迷途者自己发自内心的悔悟非常关键,需要外部力量的援助还在其次。在一个“笑贫不笑娼”的时代,挥金如土,不择手段弄到钱比保持个人的人格尊严,成为一种“时尚”。卖淫女,就是这个时代的一分子。
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新京报》12月12日报道) 禁止地方上将抓获的卖淫女游街示众,意尊重卖淫女的人权,这种做法值得赞许。建议取消“卖淫女”这个称谓,以“失足妇女”这个新词来改变社会对卖淫女的歧视,并喊出拯救失足妇女的口号,未免有点想当然。我的疑问在于:称谓的变化能否改变卖淫者的性质,变换称谓和暗访就能拯救“失足妇女”?
词语的诞生可能是偶然的,但其流行却是约定俗成的,不是哪个部门或个人能够取缔或变更的。历史上不乏有生造词语者,昔日女皇武则天还有造字的癖好,结果怎么样?不被社会认可的字词,权力的大棒也无能为力。至于取缔某个词语,更不乏其人,结果依然事与愿违。“妓女”这个词,建国初期就极力想剿灭它,结果怎么样?现在,卖淫女比妓女的说法更流行,公安部官员呼吁用“失足妇女”来取代“卖淫女”,理由是这样更尊重妇女人格,问题是这个变更是否尊重习俗和民众意志?不要说这个建议没有约束力,即便强制性推行,能堵得住老百姓在口语里流通吗?所以,称谓的变更无法改变卖淫的性质,更不能以此实现社会对卖淫女的尊重,当然也不能藉此拯救所谓的“失足妇女”。 拯救,是一种源自外力的施事行为,拯救行动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被拯救者是否乐于配合。君不见影视剧里的劫狱情节,那是标准的“拯救”。遇到不买账的主儿,你来你救我我不领情,拒绝跟你出去,拯救者又能奈之我何?卖淫女的心境更为复杂。对于被用暴力手段劫持到卖淫场所的女性,她们虽身体遭到蹂躏,但人格尚存,外力的拯救当然有效。对于为赚钱而主动入行的卖淫女。,她们把身体作为交易对象,人格早已经被廉价拍卖,社会的拯救可以改变其暂时的工作单位,未必能阻挡得了人家来日重操旧业。遗憾的是,这样的“失足妇女”,其比例相当高。可见,被拯救者不从内心里找回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再强大的拯救也无济于事。 再者,拯救“失足妇女”,是否该先拯救“失足男人”,他们的特殊需求是“失足妇女”这个职业存在的根源。而拯救“失足男人”,是否先从彻底取缔娱乐场所开始?现在的娱乐场所,早已不是精神层面的娱乐,而是肉体享乐者的天堂。并且,时下的这类娱乐,从城市到乡下,行业“一片繁荣”。诚如网友所言:“原来听说过家电下乡,现在又出一流行语‘机电(鸡店)下乡’,到各乡镇转转吧。” 卖淫现象和社会道德水准成反比。遍地开花的“娱乐场所”,“失足妇女”云集,病灶在社会,而不在某个称谓,不在某个人的好吃懒做。拯救社会,比简单改成卖淫女为失足妇女、失足男人更有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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