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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小区不能放开《物权法》自行其是

2016-2-23 13: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35| 评论: 0|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如果把法律比作衣服,其特点是一部法律只有一个样式,不能随季节的变化,推出春夏秋冬四季套装一经颁布,就不宜随意变换。遗憾的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的传统婢女地步并非得到真正改观。这几天,《物权法》就有 ...

如果把法律比作衣服,其特点是一部法律只有一个样式,不能随季节的变化,推出春夏秋冬四季套装一经颁布,就不宜随意变换。遗憾的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的传统婢女地步并非得到真正改观。这几天,《物权法》就有点尴尬。

2月23日10时,最高法就记者关于不再封闭建小区,道路将公共化等与《物权法》相关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作为司法机关,对由此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 护,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

最高法院不回避社会热点话题,及时回应记者的提问。这个态度,需要肯定。态度固然重要,但回答的质量,当更为重要。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堡垒。新建小区不再封闭,可以在小区道路设计、行人安全等问题上采取措施。已经建成的小区拆桥围墙,《物权法》如何保护户主的利益,如何保护小区居民的集体利益,这是考验一部法律真伪的重要时刻。若回避敏感问题,最高法只能说是完成了形式上的职责,于事并无多少裨益。

城市建设,不可能一层不变,也不能永远默守陈规,这没错。变与不变,需要有个度量。这个度量,一是传统习惯,二是法律道德。城市的居民小区模式,究竟是封闭为好还是开放为好,已经建成的小区,应该由小区住户几天讨论、表决,自行决定其模式,而不是全国一盘棋,不管三七二十一,全部敲掉围墙。新建小区,政府可以引导设计单位在规划小区方案时,充分考虑照顾公共交通问题,如何兼顾公共交通和小区生活需求。

这样,开放小区,应首先针对正在规划和设计的小区。对这类规划,政府可以出台指导性文件,对于积极响应的建设单位,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于已经建成的小区,政府部门不能越过《物权法》,单方面宣布一项决定。

作为最高法,应该是法律的护花使者,誓死捍卫每部法律的尊严,不容它受到玷污。前几天,美国大法官去世的消息,很是轰动。人们缅怀那位大法官,就在于他对法律的捍卫。如果最高法都没有维护一部法律的勇气,依法治国岂不是一个笑话?

《物权法》受到某些挑战不可怕,可怕是没有人敢于站出来为这部受伤害的法律说话。现在,舆论对开放小区的事情相当敏感,对放开《物权法》自行其是的政策颇为不满,有的媒体关闭跟帖评论,如果不是有关部门不许公众议论,媒体会那么噤若寒蝉吗?

政策为当下社会难题而生,法律却不能为一时的某个问题而折腰。有网友分析,开放小区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去楼市的库存,“大家都知道开放小区目前的弊端,这样就使得非开放性小区成了稀缺资源,大家抢着要,再加上开发商的宣传和鼓动,又是一阵楼市的春天,涨价,抢购”。

希望开放小区的目的不是那么功利,希望这个政策是为未来的城市交通畅通而生。但不论如何,《物权法》都是绕不过去的一个法律门槛。谁绕开了,就是依法治国道路上的罪人。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nd/2016-02-23/doc-ifxprucs64009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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