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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案追责不能止于“蜻蜓点水”

2016-2-1 13:29|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250| 评论: 0|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没有惩罚就没有秩序。惩罚有轻重之别,过轻过重,都不利于秩序的维护。轻微处罚,适应于日常生活的应酬活动。比如说,朋友聚餐,迟到者要受罚是规矩,代价往往是被罚酒三杯。在司法领域,些许的过失,都可能草菅人命 ...

没有惩罚就没有秩序。惩罚有轻重之别,过轻过重,都不利于秩序的维护。轻微处罚,适应于日常生活的应酬活动。比如说,朋友聚餐,迟到者要受罚是规矩,代价往往是被罚酒三杯。在司法领域,些许的过失,都可能草菅人命。要处罚这类过失,再来个“罚酒三杯”,未免有点蜻蜓点水了。

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除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另案处理外,其余26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新华网2月1日报道)

呼案经过舆论多年的鼓与呼,现在终于迎来迟到的正义。客观地说,正义姗姗来迟总比永久缺席要好。迟到的正义要有作用,其“剂量”必须加大一点才能将功补过。如果正义隐身多年,千呼万唤终于现身,它本身若剂量太轻,社会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呼案被追责,按说该受到舆论的普遍欢迎,才能证明这样的正义到位。就网络舆论的情况看,虽有个别网友表示称赞,绝大多数网友对内蒙古不具名机构作出的这个处罚并不买账:“这算追责?”“全部是记过、警告!官照当,钱照拿,无一人降薪降级丢官!”“处罚的真严重,请公布现任职务。”“我只想说,正义何在!”“这是我们司法的耻辱!涉案人员都是罪人!”

我们无法避免客观的过失,主观的过失也可能无法绝对避免。对于过失,闻过即改最明智。过失被掩盖的时间越久,对公平正义的损害越严重。对这类过失进行问责,负责的机构除依法惩罚外,还会权衡再三,事先征求多方意见。如果只是闭门商量,或者自己本身就是裁判员,偏偏兼当运动员,然后以权威的身份发布结果。这样的惩罚模式,如果不是掩耳盗铃,就得有一批铁杆粉丝甘当演员来配合。假若没有这么一帮铁杆演员观众,蜻蜓点水式的正义,必然会遭到舆论的非议。

呼案追责,表明内蒙古方面承认当地公检法在这个案件上,确实制造了冤案。一个故意夺命的冤案,不能被彻查的话,追责不追责都差不多。蜻蜓点水的追责,可能会被人当作演戏,给人做个高姿态而已。这样的高姿态,在信息不透明的时代,兴许可能被人感动一番。怎奈信息时代,愚民的难度增加,任何表演都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都可能适得其反。

一次负责的问责,可能名垂青史。相反,一次糊弄民众的问责,可能让问责者自己陷入更加尴尬的境地。公检法制造冤案,是对法律的严重藐视和亵渎,是对生命的欺凌。这样的恶行,理应受到司法的严惩。蜻蜓点水式的问责,表明负责问责的机构和个人,继续在把正义当作道具,这样的人这样的行为,因为其给社会造成了新的二次伤害,“应该对做出如此追责的人追责”才能弥补损失。

呼案追责,不该就此画上休止符。否则,法治文明,就是个笑话。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16/0201/00/BEMRSS4S000156P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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