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市的夜晚,不少非主要道路的路段,两旁汽车林立。如果是第一次看到这样的场景,以为附近有什么通晓活动。熟悉情况的人知道,这样的景观持续多年。附近居民的私家车,因为没有专用的停车位,只能“露宿街头”。 近年来,机动车快速增长的速度,远远超出居民区固定停车位的增长速度。不论在什么地方生活的人,每天需要个栖身的地方;每一辆机动车的问世,在这方面和人有着类似的“需求”——需要车主给他们一个居所。对于车主来说,买车是自己的事情,停车就未必是纯粹的私人事务了。 城市管理部门无法回避私家车停车问题。停车场建设需要场地和专门的资金,并不是每个城市都能满足私家车停车问题。这样,将城市那些非主干道的路段,在特定时段租给私家车主临时使用,以解决私家车主不出门的特殊需求,这样的权宜之计客观上既便于了私家车主,也是城市道路管理的一种手段,应该予以肯定。 成都市何先生的私家车在临时停车位上被盗,法院判决交投停车公司退还何先生停车费4元钱,不支持管理费赔偿何先生车辆本身的价值。这样的判决,乍一看有点匪夷所思,但仔细想想,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何先生与停车管理公司之间确实不有达成“保管协议”,占道停车与专用停车场停车真是两个概念。再者,几元钱的车位租赁费要承担几十甚至上百万身份车辆丢失后的赔付费,好似也不对等。 不少人觉得判决有点离谱,其实是在用停车场停车的思维模式来看待问题。停车场属于经营性质,场所封闭,进出需要专门的手续,所以,收费标准和责任界限相对清晰。城市道路两侧的临时停车位,长龙般的车队,事实上不利于看管。管理部门的职责在于划线,确定具体车位的范围,明确每个车位可以停放什么牌号的机动车。对于不按规定停放,占用他人临时停车位的机动车,进行管理。所以,每个停车位的管理费低廉。获得车位的车主,出入不必履行商业化停车场的手续。车辆丢失,管理费应该同情车主,若负责车辆的安全,恐怕管理部门就得预先准备大笔的专项经费了。 几年前有个新闻:某小区外的机动车道路上,夜间临时停车的车辆,被一个孩子刮了一溜的机动车。好像没有听说那些车主起诉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求他们赔偿损失。也许,车主的损失不大,还有刮痕险可以弥补损失。机动车在私家车临时停车位被盗,管理方和被盗者的关系,以及责任界定,倒给法学界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研究课题。 在我看来,城市道路的公益性质不容置疑。公益性质的道路,能不能出于便民的考虑,在特殊时段租给私家车使用。如果使用,要不要收取管理费,收取了管理费的管理方,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确实是个需要普及的法律问题。 相信二审法院的判决,会平衡管理方和被盗车主的利益。对于城市管理部门而言,如果能从中汲取教训,尽快出台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的文件,明确管理方和临时停车位租赁者的权益,以此改进临时停车位的管理,则未尝不是件好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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