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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就“枪下留人”报道致歉:严重失实,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2015-12-5 18:07|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865| 评论: 0|原作者: 岳怀让|来自: 澎湃新闻

摘要: 近日,《北京晚报》一篇题为《最高法院紧急下令“枪下留人” 运毒贩死刑前获暂缓执行》的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枪下留人”一词更一度成为网络热词。 这篇发表于11月28日《北京晚报》第4版的报道称:“伙同他人运 ...
近日,《北京晚报》一篇题为《最高法院紧急下令“枪下留人” 运毒贩死刑前获暂缓执行》的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枪下留人”一词更一度成为网络热词。
这篇发表于11月28日《北京晚报》第4版的报道称:“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河南农民王广建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时刻,最高法院罕见地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用老百姓的话说叫‘枪下留人’。”
几天后,该事件的进展出现了变化。
新华社记者12月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处了解到,目前王广建运输毒品一案尚未进入死刑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对王广建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
新华网的报道还提到,王广建提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线索,一、二审法院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工作。
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转发了新华网上述消息。
12月4日,知名微信公众号“长安剑”发布题为《北京晚报打算什么时候向公众致歉?》的文章。
“长安剑”在文章中提出4点看法:其一,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不能动摇;其二,失实新闻报道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极大伤害;其三,《北京晚报》应就“枪下留人”失实报道向公众致歉;其四,失实报道是否涉及违法违纪行为,须进行调查处理,并予公布。
12月5日,《北京晚报》在2版刊发文章《本报公开致歉》。
文章称,11月28日本报第4版刊发稿件《最高法紧急下令“枪下留人”》 ,经查这是一篇严重失实的报道。最高法明确表示,该案尚未进入死刑执行程序,最高法未作出对王广建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本报记者在采访中没有遵守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听信案件死刑复核代理律师的一面之词,未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实。值班编辑也未尽把关审核之责,致使这一报道造成严重失实,并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我们深感痛心。在此,向最高人民法院和读者,表示深深的歉意。今后,我们一定要恪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给读者奉献更多更好的新闻。 
北京晚报致歉版面网络页面。
链接:《北京晚报》打算什么时候向公众致歉?
作者:“长安剑”微信公众号
这几天,“枪下留人”一词儿突然变得很热。《北京晚报》28日一篇《最高法院紧急下令“枪下留人”》的报道,讲述了一个非常具有戏剧性的重大“新闻”:
《最高法院紧急下令“枪下留人”》报道版面截图。
这篇报道说:因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河南农民王广建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时刻,最高法院罕见地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枪下留人”!目前已委托二审法院调取新证据,重新作出裁定。
枪下留人新闻报导截图。
就在该篇报道被读者诸君脑补了各种刑场上一骑红尘的场景后,峰回路转,新华社3日发出了这样一则消息:“记者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处了解到,目前王广建运输毒品一案尚未进入死刑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对王广建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核查情况,严格依法作出裁判。”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微博转发了新华社上述消息。
央视新闻报导截图。
不知道这是舆论场上的第几个剧情反转片了,因为是与诸多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相关的严肃宪法问题,长安君颇有些话想说:
其一,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不能动摇。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生命。公众不是平白无故地信任一家新闻媒体的,那是因为,新闻媒体承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一位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从宪法的角度讲,新闻机构是在集中行使每一位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那么,既然我的权利可以赋予你,当然也就可以收回——如果你不再具备公信力。这是每一位公民、读者有权对《北京晚报》说的话。显而易见的是,读者会“用脚投票”,一家缺乏公信力的新闻媒体,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它的订阅数都不可能攀升。 
其二,失实新闻报道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极大伤害。
十八大以来,习大大带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给每一位公民带来安全感的工作进程中,付出了极其艰辛的努力。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出台,每个老百姓都对此有目共睹、感同身受。在全社会努力共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当下,这样一篇不负责任的失实报道,无疑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极大伤害。
其三,《北京晚报》应就“枪下留人”失实报道向公众致歉。
长安君认为,这次事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是及时的、恰当的,也是理性的。最高法并没有指责《北京晚报》,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微文章中,甚至只字未提“北京晚报”这四个字。这确实体现了成熟法治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风骨。
因为,最高法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它本身不是民事主体,没有名誉权,别人对它做了什么不恰当的事,它也不需要什么人、什么机构向它道歉,最高法能予以应对的,就是厘清事实、公布真相。同理,涉事媒体也无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该虚假新闻对于我们整个国家的司法权威、司法声誉所造成的损失,作出失实报道的新闻机构,应对此承担公法意义上的法律责任,那就是向公众公开道歉。
其四,失实报道是否涉及违法违纪行为,须进行调查处理,并予公布。
采写这篇失实报道的《北京晚报》记者,既没有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也没有请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核实案件事实,仅凭被告人家属及其律师的单方面说法,就完成了新闻报道的写作,并且,长安君还在这篇报道中发现了这样的语句:“家人在被法院告知见王广建最后一面时,立刻找到著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恳求谢通祥律师能帮王广建留下一命。”
我们都知道,客观、中立、平衡是撰写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在报道写作中应少用、慎用形容词,而该报道中记者使用的“著名死刑复核律师”这个颇有些突兀和令人诧异的词,究竟是想表达什么样的立场和用意?对此,长安君没有发言权,而作为对《北京晚报》社及其新闻记者有属地管辖权的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应当履职,对此事进行负责任的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公之于众。同时,被告人律师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该律师注册地的司法行政部门,亦应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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