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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影响与利益纠葛:民国时期新闻记者的资格界定(一)

2015-9-7 15:12|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491| 评论: 0|原作者: 朱英、张继汝|来自: 近代史研究

摘要: 作者时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中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原文载《近代史研究》2014年第3期,注释从略
  新闻记者是产生于近代的一种全新的职业,虽然在我国古代即有从事新闻事业性质的人员存在,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新闻记者。张静庐在20世纪30年代初撰写的《中国的新闻记者与新闻纸》一书中曾指出:“就历史方面讲,我国是向来没有报纸的——从前的邸抄官报,完全是一种公布命令的机关,没有普遍性,所以不能称为报纸——所以可以说我国向来是没有新闻记者的。新闻记者的发源地还是在外国。”
  在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新闻事业诞生之初,从事新闻事业的人大多来自科场失意的落魄文人,并不为社会所重视,张之洞曾有“无赖文人,以报馆主笔为之末路之语”。近年来一些学者在论及产生初期的新闻记者的地位时,也大多认为他们处于社会“边缘”状态,或者称之为“末路文人”。此时的报人并没有形成系统的职业理念,对所从事的职业也并无多少专业知识,大多只是将其作为临时的糊口方式,报人与新闻记者之间的界限也无多大区别。因此,新闻记者在产生初期社会地位极其低下,新闻从业者大多不敢以自己的职业“自鸣于世”,致使当时的新闻界对新闻记者资格问题并未予以多少关注,而且似乎也没有关注的必要。
  但是,随着近代社会转型与新闻事业发展,社会对新闻纸的需求不断提高,新闻记者的重要性开始彰显。与此同时,新闻记者也开始标榜“指导社会”乃其职责,倚重舆论影响社会意见,由此使新闻记者的社会地位得到提升,甚至有所谓“无冕之帝王”、“大众之喉舌”的称谓出现。这样的荣誉称号为业外之人所艳羡,促使更多怀着不同取向的人投身于新闻记者职业。“报人也因此较前多而且杂,可以说三教九流、无奇不有。官僚政客、落魄文人,以至于下野军阀,赌棍流氓都来办报。”这种情形使新闻界从业人员变得异常复杂,新闻记者的资格问题也开始为新闻界所重视。特别是20世纪20年代以后随着新闻记者职业团体的建立,如何界定会员成为必须要厘清的问题,新闻记者的资格问题也进一步凸显。到三四十年代,伴随着国家制度的一系列新变化,官方明确规定“新闻记者”成立的自由职业团体可以参与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什么人是新闻记者”的争议更亟待解决。于是,新闻记者的资格到底该如何界定不仅成为新闻界集中讨论的话题,也成为组建自身职业团体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更是新闻记者职业化追求过程中必须要理清的关乎同业切身利益的问题。然而,由于民国时期复杂的政治环境,新闻记者资格界定所反映的却不仅仅是新闻界自身的意志,而往往与政治意识形态、行业利益以及不同地区新闻界的利益争锋相互交织。
  民国时期,有关新闻记者的资格界定不仅散布于报人的论著中,以及为组建职业团体而拟订的入会章程里,而且新闻界对此还曾进行过大规模的讨论,甚至出现激烈争论。但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此问题却研究甚少。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民国时期新闻记者的资格界定作一初步探讨,并尝试将其置于民国时期特殊的语境之中,揭示政治意识形态、官方与新闻界、新闻从业人员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新闻界之间,甚至是同一地区新闻界内部围绕新闻记者资格界定所存在的复杂的政治取向和利益纠葛关系。


  资格的界定实际上是区分他人与建构自我的过程。诞生初期的新闻记者由于地位低下,处于社会的边缘状态,并没有产生自我界别意识。随着新闻舆论在社会上重要作用的彰显,统治当局中的很多人都意识到了新闻舆论对自身政权的影响,新闻记者遂逐渐为包括统治者在内的社会各界所重视。特别是民国成立之后,伴随着职业地位的不断攀升,新闻记者开始作为一个“朝阳”职业为社会所瞩目,吸引了更多的人投身于新闻记者职业,一些新闻从业者也开始将新闻记者作为自己的职业来看待,从而渐渐产生职业资格意识。新闻记者资格的界定,最早始于何时已无从查考,但可以肯定的是在20世纪20年代初即已出现。例如,1921年成立的上海新闻记者联欢会就以团体章程明确规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四种资格之一,方能申请加入该会:1.现在上海中外新闻界(以日报通讯社及定期刊之有纯粹新闻性质者为限)编辑部任职者;2.现在上海中外新闻界编辑部外任职而时兼任编辑部职务者;3.现任外埠中外新闻界驻沪通信职务者;4.曾有上列三项资格之一,而与本会有特别关系者,但本项会员无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国民革命时期是新闻记者团体组建的一个小高潮。1924年国民党“一大”召开,国共两党决定合作开展国民革命,民众运动被认为是配合国民革命的重要方式,工人、农民、青年、妇女、商民等群体都被“运动”起来展开轰轰烈烈的民众运动。在此情形之下,新闻宣传工作也开始受到重视,特别是国民党“二大”通过《关于宣传决议案》和《关于党报决议案》之后,更加意识到宣传工作的重要性,不仅在党内设立宣传机构,着手组建国民党的新闻宣传网络,而且更加关注对新闻从业者的甄别、争取和发动。不仅如此,国民党“二大”还训令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各省执行委员会“在日报上、周刊上坚持本党的宣传政策,不容游疑。日报和周刊的编辑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各省执行委员会任命,并且监督他们的言论。中央和各省委员会对于党的政策既负全责,故得斟酌情形撤换编辑员或取消各该宣传机关。”这无疑表明当时的国民党意欲积极寻求“实现宣传的统一”。因此,在民众运动大背景影响下,新闻界也被迅速“运动”起来,许多地区的新闻从业者纷纷以“革命”相号召,筹组职业团体,并伴随着北伐的进程逐步发展,如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浙江、江苏、上海等地都陆续成立了新闻记者的团体组织。
  这一时期成立的新闻记者团体组织大多都制定了会员准入机制。例如,经过长达半年筹备的广州新闻记者联合会于1926年10月10日成立,据相关资料显示,该会最初界定的会员资格“只限本市日报馆及现有稿发之通讯社各访员、编辑、撰述”。又如1927年3月20日成立的武汉新闻记者联合会,在其组织大纲中也对新闻记者资格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凡有下列资格之一者,经本会会员二人以上介绍,获执行委员会通过加入为本会会员:甲、现任武汉各报馆主笔、编辑及访员;乙、现任武汉各通讯社主笔、编辑及访员;丙、外埠驻武汉之特别通讯社记者;丁、经本会特许加入之周刊月刊或其他定期刊物之主编人。由该规定可以看出,凡是在武汉地区的通讯社或报馆中担任主笔、编辑及访员的新闻从业者都可以经两位会员介绍,得到执行委员会批准加入联合会。外埠驻汉通讯社的新闻从业者实际上就是外勤记者,当然也允许加入联合会。而对于周刊、月刊或其他定期刊物则只允许主编人加入联合会。虽然没有直接资料显示这一规定的原因,但据笔者推测,可能是因为周刊、月刊或其他定期刊物大多被认为不属于新闻纸范畴,其从业人员只是文人而非新闻记者,而其主编人之所以被特许加入,则是因为他们的工作大体上等同于报馆的内勤记者即编辑。
  类似的会员资格认定并非广州、武汉新闻记者联合会所独有。其实,在20世纪20年代成立的新闻记者团体对于会员资格的规定中,大多都只允许通讯社、报馆的新闻从业者加入。例如,1927年4月29日成立的上海新闻记者联合会会章规定:“凡中华民国国籍,有下列资格之一者,经本会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执行委员会之通过,监察委员会审查合格者,得加入本会为会员:(甲)现任上海各日报记者;(乙)现任上海各通讯社记者;(丙)现任上海各日报之普通访员;(丁)现任外埠各报馆或通信社驻沪之特约通信员。”由此可知,上海新闻记者联合会的会员也仅包括报馆和通讯社的新闻从业者。1927年9月6日成立的杭州新闻记者联合会对会员资格的规定与武汉新闻记者联合会更为相似:甲、现任杭州各报馆或通讯社主笔、编辑及外勤记者;乙、外埠各报或通讯社驻杭之特约通讯员;丙、经本会特许加入之周刊或其他定期刊物之主编人,但须含有新闻性质者为限。
  不难发现,20世纪20年代在国民党统治区域内,新闻记者资格的认定大多仅限于在报馆或通讯社担任编辑、撰述和外勤的新闻从业者,报馆或通讯社的社长及经理等管理人员并没有纳入新闻记者的范围。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许多新闻从业者也基本沿袭了这一时期新闻记者资格界定的基调,认为报馆、通讯社的社长及经理等管理人员并不直接负有新闻方面的职责,从而将新闻机构中的管理人员排除在新闻记者之外。例如,1931年出版的李公凡的《基础新闻学》一书,即认为并非所有从事新闻事业的人都是新闻记者,只有“从事此业者之中的某一部分”才真正称得上是新闻记者。并具体分析,如掌管一社之事务的报社社长,“仅仅为一社事务的主宰,他并没有负着新闻上的什么责任,当然不是新闻记者”;掌管发行、广告、会计等事务的新闻从业者,“只是一社的事务员,也没有负着新闻上的什么责任”,自然“也不是新闻记者”。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新闻记者,“只是编辑系统中的主要部分人员,他们都负有新闻上的绝对责任,而且也是社会的一种直言者……则所谓新闻记者,只限于编辑所的五部。”由于编辑所五部的一切活动由总主笔指挥,一切言论也以总主笔的意志为意志,并且总主笔直接对社会负有总责,所以总主笔也应该在新闻记者之列。
  李公凡对新闻记者的界定主要以新闻从业者是否“负有新闻上的什么责任”为依据,认为新闻记者只是编辑系统里的部分人员,社长以及营业部掌管发行、广告、会计事务等人员都不具备新闻记者资格。这种认知在一定程度上是与事实相吻合的,当时很多从事新闻事业者也持相似的看法。例如,天庐(黄天鹏)曾指出:“新闻记者是服务编辑部人员的通称。从职务上分起来,可别为内勤记者和外勤记者二种。内勤记者就是在报馆里担任编辑的……最高领袖为总主笔或是总编辑”,“外勤通常叫做访员……从职务上大别为二派,一是普通访员,一是特派访员。”《华北日报》总编辑安怀音在燕京大学新闻学系1932年召开的第二届新闻讨论周演讲时同样认为:“新闻记者的活动,可分作两部分,一为内勤记者,一为外勤访员。”
  实际上,即使是在30年代前中期各地成立新闻记者公会时,对新闻记者入会的资格限定仍然没有大的变化。例如,1931年成立的上海市新闻记者公会规定:“凡中华民国人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均得为本会会员:(一)现任上海各报记者;(二)现任上海各通讯社记者;(三)现任外埠各报或通讯社之驻沪记者。”但同时亦规定,其前提条件为记者所服务的报社或通讯社必须“以曾经依法向党政机关注册立案,而其本身系每日发报或发稿”。可见,这一时期成立的记者公会,其会员依然仅以每日发稿的各通讯社、报馆记者为限。
  1931年8月23日由杭州新闻记者联合会改组成立的杭州市新闻记者公会,在会员章程中则对会员的资格作出这样的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经该会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执监委员会之审查通过,始得为该会会员:一、现任杭州市各报馆或通讯社主笔、编辑及外勤记者;二、外埠各报或通讯社驻杭之特约通讯员;三、经本会特许加入之周刊或其他定期刊物之主编人,但须含有新闻性质者为限;四、会员在改业满三月后及不缴会费在半年以上者,得取消其会员资格。很显然,杭州市新闻记者公会所认定的会员资格是在杭州各报社或通讯社担任主笔、编辑、外勤记者以及外埠各报或通讯社派驻杭州的特约通讯员。值得注意的是,其特许部分含有新闻性质的周刊或其他定期刊物之主编人加入的规定。而从其对周刊或定期刊物所强调的“含有新闻性质”一项,可知杭州市新闻记者公会对会员资格的认定,应该更倾向于新闻从业者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具有新闻性质。
  1936年6月10日成立的汉口市新闻记者公会对会员资格的限定,与杭州市新闻记者公会的规定亦颇为相近。据该会《会章草案》显示,其会员资格规定如下:凡有下列资格之一者,由本会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填表,经执行委员会按照入会规则审查合格者,得为本会会员:甲、现任本市各报社通讯社之编辑;乙、现任本市各报社之撰述;丙、现任本市各报社通讯社之外勤记者;丁、现任本市各报社发行人兼任甲乙丙三项之一者;戊、现任各地报社通讯社派驻本市之通讯记者。虽然汉口市新闻记者公会允许充任发行人一职的新闻从业者加入公会,但又强调其必须兼任编辑、撰述、外勤记者三者之一方为承认,这样的规定并无多少实际意义,事实上仍旧只有编辑、撰述、外勤记者才有资格入会。
  需要说明的是,当时并非所有新闻从业者都认可这样的说法,在新闻界也存在着不同的声音。例如,张静庐在《中国的新闻记者与新闻纸》一书中对新闻记者的资格进行界定时,就认为社会上存在着过于狭隘和宽泛两种解释:狭隘的解释认为“似乎新闻记者的职务仅不过采访新闻而已”,这种说法尽管有一定道理,“但如果要把新闻记者的意义扩大时,则这句话便不能成立了”;宽泛的解释认为“只要从事新闻事业的,除了印刷工人,不管他是报馆的营业员、校对员和通讯社的抄写员,都一律称之为新闻记者”。在张氏看来,这两种解释都存在缺陷。他对新闻记者的界定是:“凡供给、编辑各种新闻(电报当然在内)使成为报纸者,便是新闻记者。凡代表报馆立论者,便是所谓评论记者——这往往是一报馆的总主笔,而文艺编辑也有称之为记者的,但是是附庸的,无关重要”;“就通讯社方面说,自社长、外勤、编辑都可以称为新闻记者。就报馆方面说,自总主笔、电信编辑、外埠编辑、本埠编辑、商业编辑、教育编辑、文艺编辑——这些都是内勤的,以至于外勤的记者,都可以称为新闻记者。”很显然,其对新闻记者的界定将报馆、通讯社的新闻从业者与新闻记者作了较为清晰的区分,但与前文所述的一些新闻记者团体和新闻人对新闻记者界定的不同之处,其将报社社长也划入了新闻记者之列。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至20世纪20—30年代中期,无论是新闻记者团体还是新闻从业者对新闻记者资格大致有了较为明晰的界定,他们大多认为新闻记者应该包括服务于报馆或通讯社的编辑、外勤记者两大类,那些服务于报馆中的发行、广告和会计等人员,因其工作性质并不在新闻的范畴之内,一般都被排除在新闻记者之外,但对于社长、经理是否应该认定为新闻记者仍然存在着某些争议。到30年代中期以后,这种情况因政治选举开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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