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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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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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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8 22:13: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五旬男子打赏370名主播近30万元,妻子诉至法院要退款被驳回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一年半时间内,已婚的钟先生在某直播平台充值1100多次,对370多名主播累计打赏近30万元。钟先生妻子江女士将丈夫和直播平台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打赏。12月18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打赏花费属正常娱乐消费,驳回江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11月开始到2020年3月,年过五旬的钟先生在某网络平台充值1000余次,打赏372名主播近30万元。

钟先生的妻子江女士一纸诉状将丈夫与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平台返还上述打赏。江女士认为,直播打赏属于无偿赠与法律关系,其丈夫充值打赏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钟先生在一年半的时间内频繁打赏,累计打赏数额较大,不属于家庭生活经营需要。而且在此过程中,为了避免被自己发现,钟先生还通过编辑虚假银行短信的方式,进行隐瞒,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确认赠与无效,判令直播平台全部返还充值打赏款。

2020年8月,安徽无为市法院一审认定,钟先生部分打赏行为无效,平台应返还8.8万余元。一审后,平台提出上诉。

12月2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江女士要求平台返还打赏的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认为,充值打赏的性质属于网络消费,不是无偿赠与。因为双方签订了《用户服务协议》和《充值协议》,直播平台也已经根据协议,向钟先生提供了视频直播、视频上传分享、搜索、虚拟社区币等服务。

此外,通过手机观看网络直播表演以及充值使用虚拟社区币服务,并未超出我国居民常见文化和娱乐服务消费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在此范围内,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作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来源::新京报

编辑:马皖雪

982#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9 21:35: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查理周刊》恐袭案主犯被判处30年监禁


"Charlie-Hebdo"-Prozess: Hauptangeklagter zu 30 Jahren Haft verurteilt

Im Prozess um den Anschlag auf die französische Satirezeitung Charlie Hebdo ist der Hauptangeklagte zu 30 Jahren Haft verurteilt worden. Ein Pariser Gericht verurteilte in dem Zusammenhang insgesamt 14 Menschen, wie mehrere Medien berichteten.

法国讽刺杂志《查理周刊》恐袭案主犯被判处30年有期徒刑。据多家媒体报道,巴黎一家法院对该案共14名涉案被告作出了判决。


Das Pariser Schwurgericht sprach Ali Riza Polat am Mittwoch als "Komplizen" schuldig. Er half demnach den Islamisten, die im Januar 2015 Charlie Hebdo und einen jüdischen Supermarkt überfielen und insgesamt 17 Menschen töteten.

巴黎陪审法庭周三裁定博拉特(Ali Riza Polat)“共犯”罪名成立。他协助伊斯兰恐袭分子于2015年1月袭击《查理周刊》和一家犹太超市,共造成17人死亡。


Die 13 weiteren Angeklagten wurden zu vier Jahren Gefängnis bis zu lebenslänglicher Haft verurteilt. Gegen drei von ihnen erging das Urteil in Abwesenheit, sie werden mit internationalem Haftbefehl gesucht.

其他13名被告被判处四年至终身监禁不等。其中三人缺席判决并被国际通缉。


In dem mit Abstand größten Terrorprozess der vergangenen Jahre in Frankreich waren insgesamt 13 Männer sowie eine Frau angeklagt. Vor Gericht standen aber nur elf Verdächtige, von den drei weiteren ist nicht einmal bekannt, ob sie noch leben.

在这场法国近年来最大规模的恐怖主义案件审判中,共有13名男性和1名女性被指控。但只有11名嫌犯出庭受审,其他三人生死不明。


Das Gericht sah es als erwiesen an, dass die Angeklagten ein islamistisches Brüderpaar unterstützt haben, das im Januar 2015 die Redaktionsräume von Charlie Hebdo gestürmt und zwölf Menschen getötet hatte – darunter waren einige der bekanntesten Karikaturisten Frankreichs wie etwa Stéphane Charbonnier (Charb) oder Jean Cabut (Cabu).

法院证实,被告支持一对伊斯兰兄弟于2015年1月闯入《查理周刊》编辑部,杀害12人,其中包括几位法国最著名的漫画家,如沙博尼耶(Stéphane Charbonnier/Charb)和卡比(Jean Cabut/Cabu)。


Die Täter, die Brüder Chérif und Saïd Kouachi, wurden nach Tagen auf der Flucht erschossen. Die Komplizen sollen zudem einen weiteren Islamisten unterstützt haben, der danach eine Polizistin tötete sowie vier Kunden eines von Juden besuchten Supermarktes. Der Täter wurde bei der Erstürmung des Gebäudes erschossen. Die Kouachi-Brüder selbst wurden nach zweitägiger Verfolgungsjagd von Elitepolizisten aufgespürt und getötet.

肇事者谢里夫·库阿希(Chérif Kouachi)和赛义德·库阿希(Saïd Kouachi)兄弟在逃亡数日后被击毙。据称,其同伙还支持另一名伊斯兰教徒,该教徒随后杀害了一名女警以及一家犹太超市的四名顾客。他在向该楼实施袭击之时被击毙。经过两日追捕,库阿奇兄弟被精锐警员发现并击毙。


Die Anschläge erregten damals enormes Aufsehen und lösten Solidaritätsbekundungen unter den Worten Je suis Charlie ("Ich bin Charlie") auf der ganzen Welt aus. Der Prozess war der bisher größte wegen islamistischer Anschläge in Frankreich.

袭击案在当时引起了巨大轰动,并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以“我是查理”为题的声援活动。这是法国迄今为止针对伊斯兰恐袭案最大规模的一次审判。

来源:德媒aktuell

编辑:马皖雪

983#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0 22:45:5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一例涉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案宣判: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结一起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
判决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其注册管理的公众号及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向原告赵某道歉,并赔偿原告赵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案件回顾
2020年7月14日,一则“沙坪坝区西部物流园一冷冻仓库部分厄瓜多尔进口冻南美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呈阳性”的新闻背后,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涉事产品及购买人员进行核酸检测。
(图片来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官网)
但在这个时候,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却将一份名为《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的文章发布在其管理的公众号供下载,该名单包括原告赵某在内的重庆各区县一万多名购买进口白虾的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详细个人信息。
(图片来源:网络)
几天内,很多重庆市民所在的微信群里都收到了这样一份名单,大家纷纷查询自己所在小区是否有相关人员并将该名单广泛转载传播。
原告赵某一纸诉状将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在案涉公众号及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渝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虽处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公共事件发生的非常时期,但被告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及原告等名单当事人的同意,且明知侵犯相关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以“目前是非常时期,没有什么东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目的在于希望涉及到的群众主动配合官方”为借口擅自将涉及原告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案涉文章发布在公众平台。
该名单不但被公众大量浏览转载,还提供下载,造成了广泛的二次传播,致原告隐私严重泄露,情节恶劣,且其行为不但会导致原告个人信息被泄露并被广泛传播,为其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还会造成社会公众恐慌,给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原告的日常人际交往和正常生活。
(来源:重庆法院网官网)
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报纸和案涉微信公众号刊登发布书面道歉文章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疫情期间,多起涉侵犯隐私案发生
擅自将涉疫情公民隐私信息转发至亲友微信群,拘留5日
8月18日,据大连发布官方微信消息,根据《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大连市公检法司疫情防控联合通报》《关于在全市建立疫情防控失信黑名单的通知》(大疫指办发〔2020〕5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近期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失信人员相关情况公布如下:
 失信人员信息
王惠琳:2020年7月23日17时许,王惠琳擅自将微信内部工作群中严禁转发的涉疫情公民隐私信息转发至两个自己的亲戚朋友微信群中,并引发网民大量转发。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对王惠琳侵犯隐私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泄露涉疫情人员个人隐私 山西一人被拘留多人被行政处罚
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2月1日晚发布消息称,当地一男子在微信群中传播“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文件(名单内容涉及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1月29日15时许,网民“cora”在微信群中传播“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文件,严重损害涉疫情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查,1月29日,网民姚某红(男,56岁,临汾市尧都区人)擅自将微信内部工作群中严禁转发的“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转发至其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引发网民大量转发。
1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对姚某红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此外,临汾市洪洞县公安局依法对4名散布公民隐私人员予以行政处罚。近日,一张“武汉回晋人员名单”的图片在微信中大量传播。经查,网民张某滨(男,44岁,洪洞人)、王某(男,30岁,洪洞人)、段某琼(女,36岁,洪洞人)、樊某梅(女,45岁,洪洞人)于1月25日先后在微信群中转发关于“武汉回晋人员名单”的图片,散布公民个人信息,对涉疫情人员造成负面影响。
法官提醒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利用大数据联防联控工作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之间相平衡,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国家有完整的联防联控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需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科学防疫。若个别媒体打着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为了国家和公民人身安全着想的旗号擅自将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属于知法犯法,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甚至可能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秩序,干扰国家统一防疫调控工作,涉嫌违法犯罪。
同时,除擅自将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及名单当事人同意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布涉嫌违法外,普通公民下载后在微信群等社交媒体上进行转载、传播的行为亦会侵犯公民隐私权甚至涉嫌违法犯罪,所以广大市民在看到相关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名单时,不能进行转载、传播,亦应及时提醒亲戚朋友删除,避免二次传播给涉事公民造成更严重侵害。
重庆涉疫情隐私权案是个好案子。该案被公布的信息中,有私密性信息,有非私密性信息,所以依照隐私权纠纷立案不存在问题。但是,如果侵害的完全是非私密性信息,怎么立案呢?
个人信息权益被列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个人信息纠纷作为与隐私权纠纷并列的案由,已无法律障碍,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会不会在《民法典》生效不久就确立“个人信息纠纷”?
如果连案由都不设立,那个人信息权益被列入《民法典·人格权编》又有什么意义呢?
来源:上观新闻
编辑:马皖雪

98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3 21:23:0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男子因有偿删帖等非法经营活动获刑,大客户耳熟能详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起涉及有偿删帖的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决书,该案曾被广东省公安厅“净网2019”专项行动办公室列为“飓风50号”专案。


广州海珠区法院审理查明,广州宸熙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至20196月期间,先后与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达成网络优化服务协议,有偿提供沉帖、删帖、屏蔽负面信息等服务。


被告人郭旭新从宸熙通公司承揽到部分业务,以删除、处理负面信息每条几百至几千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进行有偿违规删除网络信息;另以沉帖、向网站论坛等恶意投诉、举报或发布大量帖子压沉或删除帖子等方式,完成上述网络优化服务协议内容。宸熙通公司单独就删除负面信息部分(即“删帖”)给予被告人郭旭新人民币50800元。


宸熙通公司主管韩某供述称,该公司从2017年年底开始和唯品会有合作关系,唯品会将网址推广工作以及全网的舆情处理交给其公司,现在每个月的服务费用大概80万元人民币。宸熙通公司后来将该业务以每月20万元的价格外包给了郭旭新的广州得人公司,但双方每月包干支付20万的合作协议不包括删帖,其公司需要单独支付删帖费用给郭旭新本人。


该判决书显示,郭旭新一审获刑十个月。此外,“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信息显示,201912月,广州宸熙通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公司部门主管韩某某被提起公诉,罪名为非法经营罪,起诉书指控宸熙通公司通过有偿删帖等非法获利28万余元。不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目前尚未发布该案判决结果。


有偿删帖被判非法经营


广州海珠区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广州宸熙通公司于2016年至20196月期间,先后与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万某等达成网络优化服务协议;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沉帖、删帖、屏蔽负面信息等服务。


广州宸熙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2、该公司部门主管韩某系同案人。杨某2安排韩某承接上述网络优化服务协议的主要工作,要求其按上述服务公司要求处理网络负面舆情;韩某通过朋友介绍或在QQ群、微信群发布消息等途径,寻找到违规删除处理负面信息的被告人郭旭新等人,以删除、处理负面信息每条几百至几千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通过郭旭新等进行有偿违规删除网络信息;另以沉帖、向网站论坛等媒体恶意投诉、举报或发布大量帖子压沉或删除帖子等方式,通过被告人郭旭新等人完成上述网络优化服务协议内容。


被告人郭旭新等人把要求处理的负面信息帖子删除、处理后,同案人韩某填写《宸熙通支付申请单》进行请款,经同案人杨某2同意后通过银行账号、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给被告人郭旭新等人。


在此期间,被告人郭旭新以其个人注册成立的广州得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州宸熙通公司进行合作,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沉帖、删帖、屏蔽负面信息等服务。其中,宸熙通公司单独就删除负面信息部分(即“删帖”)给予被告人郭旭新人民币50800元。


郭旭新及其辩护人认为,郭旭新通过广州得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宸熙通公司签订合同,广州得人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有纳税,故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州得人公司相当于“空壳”公司。此外,结合相关证据,可认定本案获取的删帖费用等犯罪收益均全部归属于郭旭新个人。被告人郭旭新在本案中的意志就是其完全控制的广州得人科技有限公司的意志,其个人财产混同于公司财产,犯罪利益归属于被告人个人,故其涉案行为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2020420日,海珠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旭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郭旭新违法所得人民币50800元,上缴国库;扣押的犯罪工具电脑等予以没收。


此外,澎湃新闻检索“12309”中国检察网发现,2019125日,海珠区检察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对广州宸熙通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公司部门主管韩某某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广州宸熙通公司于2016年至20196月期间,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沉帖、删帖、屏蔽负面信息等服务,经审计,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8.3792万元。


不过,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尚未公布广州宸熙通公司及相关被告人的判决结果。


唯品会是宸熙通公司最大客户


上述判决书显示,广州宸熙通公司与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唯品会社会化媒体优化服务合同(SMO)》《唯品会百度贴吧社会化媒体优化服务合同》,约定由广州宸熙通公司为唯品会提供社会化媒体优化(SMO)信息技术服务,时间跨度为20171024日至2019617日,服务内容包括百度新闻优化、百度相关以下下拉优化、舆论监控以及反馈、相关帖子优化等。


在广州宸熙通公司担任SEM(百度品专广告服务)、SMO(社会化媒体优化服务)部门媒介的吕某1证言显示, SMO业务是其公司为客户提供社会媒体优化服务,具体指在百度、知乎、微信、微博等社会知名网络媒体上做舆情监控、反馈、优化等服务,即通过雇佣第三方公司或媒体人在相关网站媒体上撰写正面的舆情言论和同时操作删除负面的舆情言论等工作。公司总经理杨某2主管公司一切运营工作,下设财务部、行政部、文案企划部、SEM部、SMO部等部门,项目总监是韩某,主要负责SMO业务。


开展业务的流程主要是杨某2、韩某找到客户,客户与其公司签订SMO服务合同,公司与客户签订好合同后,会去寻找下家的具体业务执行公司或个人,由他们去执行在社会知名网络媒体上做撰写正面言论和删除负面舆情言论的工作,公司从中赚取差价。公司没有人写帖、删帖,都是委派第三方公司或个人去具体操作的。


吕某1证言称,其不清楚第三方公司或个人是怎么去操作的,具体是由韩某去对接的,找其公司提供SMO业务的客户有唯品会、欧某、汇聚支付、teufel等公司。为其公司执行写帖、删帖等优化公司的有广州得人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有林某2、郭旭新等人。


吕某1称,公司SMO服务的营业额大概一年有人民币1100多万,其中唯品会最多,占1000万元左右,公司支付给下家写帖、删帖的公司或个人的金额大概占SMO营业额的一半,即500多万元。公司有专门为客户提供负面删除业务,要求提供负面删除业务的公司有汇聚支付、唯品会等。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公关传播部总监宋某证言显示,公司跟广州宸熙通公司签订的合同就是舆情优化的业务,行业内叫SMO业务。其记得是从2017年底开始与这个公司合作,他们主要通过大量的发稿来实现舆情的控制,如果有负面的舆情、失实的报道,其公司就向网络平台投诉假新闻,或者对于诬告的新闻,就发撤稿函给广州宸熙通公司,要求他们负责处理撤稿。


宋某称,唯品会公司有值班的人员,发现有失实或诬告的负面舆情,就通过网络邮件或者微信通知广州宸熙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处理。其公司通过广州宸熙通公司处理撤稿没有专门的另外费用,2019年每月签订的关键词优化付费给宸熙通公司85万元,具体数额以其公司提供的合同为准,他们每月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发言发新闻稿等有一百多条,一般一条稿要发布2030个渠道。据其了解,费用大部分应该是用于这部分。宋某签认28份其公司与宸熙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媒体优化服务合同》。


百度贴吧吧主资质年费十五万,可删帖


广州宸熙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2供述,“网络舆情优化”具体的操作方式有四种:一、以唯品会为例,在百度贴吧里其实有唯一认证的“唯品会吧”,这个吧主的资质是向百度购买的,年费是15万元,但前提是必须得到唯品会的授权,其公司在得到授权后申请购买这个吧主资质,这样在贴吧中出现唯品会负面的帖子,吧主可以直接删除这个帖子。二、如果网络上发现有针对公司客户的失实报道,其公司就找到这个报道的源头,发出《撤稿函》。三、在发出《撤稿函》无效后,其公司通过书写大量客户的正面报道,压制负面文章使之沉降。四、在用尽上面三种方法之后,还是无法消除这个负面文章,其公司就找能解决问题的人,来处理掉这个文章。


广州宸熙通公司SMO部主管韩某供述称,公司从2017年年底开始和唯品会有合作关系,唯品会将网址推广工作以及全网的舆情处理交给其公司,现在每个月的服务费用大概80万元人民币。处理负面消息也是包括其中,遇到负面消息的时候,会根据信息的内容以及影响范围进行估算,公司会先考虑通过下沉来处理负面消息。如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话,其会通过关系找到相关人员去直接删除该负面帖子,通过找人删帖的话就得另外付费给相关删帖人员。


据韩某供述,宸熙通公司后来将该业务以每月20万元的价格外包给了郭旭新的广州得人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处理上述的信息优化。双方每月包干支付20万的合作协议里面是不包括删帖这块业务的,其公司需要单独支付删帖费用给郭旭新本人,是打到他个人账户。


郭旭新供述称,处理负面信息的第一种方式是其在媒介盒子(一发稿平台)上向自媒体或者新闻媒体投稿推送要优化的内容,投稿后由自媒体或新闻媒体发稿推送,推送后有三四成的概率被百度的百家号采集,采集后会在百度搜索中靠前的页面呈现,正面优化内容发多了之后,负面的信息就会自己沉降消失。第二种方式是在知乎、微信、微博等平台上对负面信息进行举报,举报成功后可删除负面信息。第三种方式是联系中介处理负面信息。


郭旭新供述称,其在媒介盒子上发稿成功后每篇稿子收取200300元,因沉降负面信息需要发多次稿,每次处理负面信息其大概收取1000元。每次举报负面信息,并成功消除负面信息后,其收取1000元。


得人公司林某1证言显示,经郭旭新介绍,他找了两个水军在知乎、悟空平台找水军进行评论点赞,比如其提出要求今天之内在知乎平台上对唯品会的话题进行点赞,点赞数要300个,这个水军一般都会按时完成任务的。一般的行价是点赞1000次可能也就几十块钱,但有时候也可能点赞几百次就要几十块钱。还有其要求对唯品会的微博发5条实时评论,回复一条评论就是5块钱,这些价格都是水军自己的报价。


来源:澎湃新闻记者王健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DWqWA6tqBKbCuRg2opd-Q


编辑:李佳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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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30 09:18: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民法典的前世与今生
美国学者亨廷顿说:“亚洲人倾向于以百年和千年为单位来计算其社会的演进,把扩大长远利益放在首位”。民法典的前世今生,便是如此,是一个个需要用百年乃至千年的炯炯眼光来审视的珍贵故事。

前世篇

(一)古代法制新纪元——成文法的出现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颁布成文法的人,就此,拉开了“法治”取代“礼治”的时代序幕。
(子产像)
公元前452—451年,在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和平民的努力下,古罗马编订出十个法表,镌刻在十块青铜板上,公布于罗马广场。公元前450年,又增两表,就此合成《十二铜表法》(Lawof the Twelve Tables ),成为古代罗马成文法的开端。
(罗马市民围观与议论罗马法)
古代中国与古罗马虽然相距甚远,但在前后不到百年的时间里,相继公布成文法,打破了旧的法律观念、社会体制,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自此,东西方法律在不同的时空扎根,生长,延展,终经千年,穿越时空相错相交。
(二)《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春秋以前,有法而无典。春秋以降,始有法典的编纂。”成文法颁布后,从战国李悝颁布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到秦国商鞅改法为律,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后经东汉西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趋于成熟,影响延续至宋元明清各朝。虽然中华法系整体呈现重刑轻民的特点,但是以“礼法”为主的民事法律,始终“为生民立命”,规范、约束着人们的日常行为,所谓“失礼则入刑”,礼与刑的关系贯穿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始终。
修律大臣俞廉三于中国“民法”言之更详,称“吾国民法,虽古无专书,然其概要,备详周礼地官司市,以质剂结信而止讼”。是周礼诸制,含“担保物权之始”,“婚姻契约之始”,以及“登记之权舆”。“其他散隶六典者,尚难缕举,特不尽属法司为异耳”。汉代,“九章旧第,户居其一”,至唐,“凡户婚、钱债、田土等事,摭取入律”,其制延续至今,“此为中国固有民法之明证。”
到了清朝末年,面对国内革命运动的的“心腹之患”和西方列强的“肘腋之忧”,
士大夫阶层响起了“变法自强之枢纽” 的呼声,清政府不得不立法修律。
(清末旧照立宪万岁)
1902年,清廷在修订法律的上谕中确立了“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修律原则,强调修律既要吸收引进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与法律制度,又不能违背中国传统的伦理纲常。遂任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并开始了修订法律馆的筹建。
而在遥远的西方,以《十二铜表法》作为起点,在平民与贵族的长久斗争中,古罗马私法体系迅速发展,并对西欧大陆资产阶级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均是对罗马法的继承与发展。其中,《德国民法典》又为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多国直接或间接的效仿。
(收藏于德国普法尔茨历史博物馆的《拿破仑法典》,从1804年颁布至今,资本主义民法典已走过200余年)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清廷民政部根据“预备立宪”的谕旨奏请厘定民律,正式开始了《大清民律草案》的编撰。民律共五编,分别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与继承编,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参照德、日、瑞士民法典,体例结构取向德国民法典,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礼民俗。1911年年10月《大清民律草案》正式完成,就此,东西方珍贵法律思想跨越空间与时间,在草案中得以同时呈现,虽然风格迥异,不太成熟,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后世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代民法学者共同努力的成果。”
当时,赴京开创修订法律馆之时,沈家本曾路过郑州的子产墓,写了一首诗:“公孙遗爱圣门推,论学原须并论才。国小邻强交有道,此人端为救时来。”诗中的“此人”指的是春秋时期郑国大夫子产。
伟大的思想会相遇,伟大的人也会。
(沈家本故居见证百年前法治变革风云)
(三)《中华民国民法》——中国民事立法近代化的标志。
公元1911年至1912年初,清末新政破产,辛亥革命吹响了中国社会近代转型的号角,《大清民律草案》则开启了中国固有法制向近现代法制变革的端倪。
民国初期北洋政府暂时沿用《大清民律草案》,民法搁置成为1919年巴黎和会上外交失败的因素之一。中国代表提出收回领事裁判权,但列强以中国法律尚未完善为由不准许。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大会决定各国派员来中国调查司法。为应付调查,北洋政府急忙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制定《民国民律草案》。法律编查委员会针对《大清民律草案》中不足进行了改进,制定了《民国民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相比,《民国民律草案》在固有法与移植法的整合方面取得较大进步。进步的原因,一方面是民初大理院的判决积累了一些司法经验,另一方面是经过20多年的法学积累,民法学在这一时期也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由于当时军阀混战,制定也过于匆忙,仍然不够完善。
(巴黎和会现场 “弱国无外交”)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29年成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照德、日、意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拟定了《中华民国民法》并于1929-1930年间分编颁行,这是中国法制史上唯一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它基本达到了世界近代民法典的水准,结束了中国大陆上数千年民法缺失的状态,是中国实现民事立法近代化的重要标志。
由于《中华民国民法》也承担试图收回领事裁判权的使命,并且南京国民政府决定只用一年时间完成,整个起草过程未与社会公众交流,仅仅在最后阶段象征性地征求名流意见、接受《大公报》的采访,不过就像当时的大多请愿的结果类似,所有意见都未予采纳。自1929年1月29日民法起草委员会成立,至1930年12月22日民法全部公布完毕,整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用时不到两年。
《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及实施的历史表明,在中国这个古老的国度,民法及其蕴含的现代法治文明已经生根发芽,并推动这个国家实现“千年以来未有之大变”。
1949年后,新政权发布文告,废止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国民党政府颁布实施的法律,《中华民国民法》在大陆地区寿终正寝。
至此,民法典的前世,从两千多年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出现,开始孕育,到20世纪初中国民法的三大作品两部草案、一部法典的消亡,谢幕。而它今生的故事,从这里才算刚刚开始。
民法典的今生,目光必将流转于前世千年的期望。
参见:
①梁治平:《事律与民法之间—中国“民法史”研究再思考》,政法论坛,2017年第6期。
②张新宝、张红:《中国民法的百年变迁》,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③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第14页。
④豆农:《中国民法典为上一个时代收尾,但新时代在哪里》
⑤塞缪尔·亨利顿:《文明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第250页
作者:Echo 小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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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30 11:55: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民法典的前世与今生(下)
伟大的时代呼唤伟大的法典。
新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不是一次从无到有的大胆拍板,而是一场承载历史的虔诚修行。
今生篇(一)欲渡黄河冰塞川,将登太行雪满山
制定民法典,首先是一场观念的革命。
现代中国民法典编纂始于对以德国民法典为典范的潘德克顿法学体系的继受。《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前后长达27年,在此之前,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学派曾反对制定民法典,他们认为德国接受民法典的时机尚未成熟。萨维尼在与自然法学派的论战中取得胜利,《德国民法典》的出台因此拖延了将近一个世纪。
(萨维尼像)
新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之路同样极为坎坷。
1949年以来,中国曾四次启动民法典的立法工作,但都因种种原因未能成功。
第一次是在1954年。那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民法典的首次起草工作也正式启动,到了年底,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的金平,被指派赴京从事新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这是他与新中国民法典结缘的开始。
“第一次起草民法典是在中南海。我们办公的地方就在周总理的隔壁,挨着宋庆龄办公室。那时我们在国务院的食堂吃饭时,常能看见周总理,总理还主动过来询问我们的生活,关心我们的工作。”
1954年9月,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隆重开幕)
经过两年多的紧张工作,1956年12月,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征求意见稿成形。但随之而来的‘整风’、‘反右’运动却导致了立法活动的中止。
第二次是在1962年。这一年,经济建设开始慢慢复苏,梁慧星教授刚考上西政,所学习的专业课程只有宪法学和婚姻法学有正式教材。毛泽东同志也在这时提出“刑法、民法都要搞”,于是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又被提上议程。
这次提出的草案突出了计划经济的内容,后来“文化大革命”、“四清运动”爆发,工作再次终止。第二版民法典草案的最后一稿说明上记载着:因参加社教运动,起草工作停止。
第三次是在1979年。改革的春风吹遍神州大地,也吹起了新中国的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的序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民法起草小组正式成立。
(民法起草小组全体合影二排左四为金平教授)
这个时候,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才刚刚起步,有太多问题需要解决。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决定按照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的办法,先制定一个民法大纲,回应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在1985年开始起草。佟柔、江平、王家福和魏振瀛四位教授是立法机关的咨询专家,后来他们被亲切地称为“民法四先生”。
“当时魏振瀛先生提出,要把“法无禁止即自由”写进《民法通则》里,这句话让江平老师都很震惊。那个时候,连物权都不能提,很多法还没制定。在法律起草过程中,不断面临是“资产阶级法律”的攻击。”
1993年,北京街头的“面的”)
1993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宪法把国家实行公有制计划经济改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个背景下,立法机关正式启动了合同法的制定。
梁慧星教授曾回忆道,“我78年成为王家福先生的研究生,是最早研究合同法的,硕士论文就是合同制度研究。我的同学给我取个绰号,就叫“梁合同”。
1999年3月,新中国有了属于它的合同法。
第四次是在2001年。次年12月,一部10万多字的民法典草案就提交审议。但是,由于当时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上对于草案的分歧较大,这次起草工作亦无果而终。
其实,物权法一直是当时制定民法典最难啃的“硬骨头”。
1998年1月,主持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委托6位专家、两位退休法工委干部和1位法官组成民法典起草小组,他们的任务是起草民法典和物权法。这是王汉斌卸任前做的最后一件大事。这时,合同法草案正等待通过,物权法起草时机已经到来。
但从一开始,关于物权法的争论就从未停息。物权法实在太重要了,没人敢掉以轻心。它上涉国本,下系民生,围绕着物权立法的种种争议,其实质就是不同权利划分之间的博弈。
2005年12月7日,“中国物权法疑难问题研讨会”在广州举行。“当时每个人都很紧张”,杨立新教授回忆说。
(中国物权法疑难问题研讨会 广州)
再后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开了一个会,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专题汇报物权法。最后常委会一致意见:改革开放不能倒退,要确保物权法通过。
2007年3月,这部累经7审、历时13年的物权法,终于诞生。
物权法通过后,《南方周末》发了一篇文章,《中国物权立法历程:从未如此曲折,从未如此坚定》。所谓"从未如此曲折",当然是指立法进程;所谓"从未如此坚定",当然是指中国民法学界。
(二)青山缭绕疑无路,忽见千帆隐映来
2014年11月,新的转机出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这是第五次起草民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适时出台民法典。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表决通过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
2019年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草案,至此,所有六编都已经经过了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由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的民法典草案,并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时代不辜负等待,法典大跨步向前,在层层薄雾中,民法典的身影已经若隐若现。
(三)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通过!”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这部总共1260条的法典,包括总则编和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6个分编,共80多章,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这里找到答案。
对于有的人来讲,民法典的出台,是一瞬,对于有的人来讲,这便是他们的一生。
1990年,69岁的佟柔教授去世;2003年,84岁的谢怀栻教授去世;2016年,那个当年在80大寿时大声疾呼“中国一定要制定民法典”的魏振瀛教授也去世了。20多年过去了,那个1998年成立的“民事立法研究小组”,九个人,一多半也都不在了。
两百多年前,拿破仑回顾自己的一生说,我真正的光荣不在于打赢了40多场战役,滑铁卢会抹去人们对这些胜利的记忆,但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同样地,这些人与民法典之间故事,将和法典里的字字句句,共同被历史铭记。
或许,“也只有这个时代,才能产生民法典。”
参见:
1.赵明:《二十年磨一剑: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法律出版社.
2.温世扬:《中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前世”与“今生”》,东方法学第76期.
3.梁慧星:《国家的事,我尽了我的职责》,中国法学网.
3.佚名:《民法典接力六十年:一头羊和它的“私权”之问》,澎湃新闻.
4.苏永通:《中国物权立法历程:从未如此曲折从未如此坚定》,南方周末.
5.佚名:《98岁“当代民法史活化石”金平:“只有这个时代才能产生民法典”》,新华网.
6.周光权:《民法典背后的故事》,法制日报.
7.张谷:《对当前民法典编纂的反思》,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8.张新宝、张红:《中国民法的百年变迁》,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作者:Echo 小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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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3 11:15: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王春晖:深度解读《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202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在《民法典》的七编中,唯独有一编名称中有一个格外醒目的字——“人”,即第四编“人格权编”,人格权独立成编恪守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人格尊严的至高无上为其根本出发点,这是我国民法典编纂最大的创新和亮点。《民法典》第四编在对传统人格权保护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做出了新规定,尤其是强化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由《民法典》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将“人格权定义”表述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上述规定外,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而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可见,人格权属于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具有排他的效力;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为行使。
  《民法典》强化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使“人格权”独立成编,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以人格尊严的至高无上为其根本出发点,加大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笔者就《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各个条款,作如下分析和解读。
一、自然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解读:“隐私权”属于《民法典》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包括不得偷窥、偷拍、窃听他人的隐私,不得侵犯骚扰他人的私人安宁,不得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空间和活动等。
  本条中,自然人隐私的定义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1.关于私人生活的安宁权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一直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存在于民法理论的研究和讨论中。私人生活的安宁是自然人的一项特殊隐私权,《民法典》正式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的范畴。按照此法条,如果遇到对你的私人生活安宁权构成侵害情形的,你可以视情节依法要求相应的损失赔偿。
  2.自然人的“私事”严禁他人干扰
  “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是《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核心内容,其中私人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核心是“不公开性”和“私密性”。也就是说,自然人的隐私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的一种私权,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也是自然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
  该法条中的“私人空间”除了物理空间,如个人的住所、宾馆临时居住的房间等,还包括个人的日记及虚拟空间。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该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个人点对点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交流对象和内容,涉及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是《宪法》确立的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尽管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调查取证,但其前提条件必须符合《宪法》的上述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与《宪法》的精神相悖。
二、对侵害自然人隐私权行为的规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以列举加兜底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列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六类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前五项是列举条款,后一项是兜底条款。
  1.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早在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就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这应该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禁止第三方侵扰他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即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总局等13部门联合发布《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控骚扰电话传播渠道,全面提升技术防范能力,规范重点行业商业营销行为,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健全法规制度保障。
  目前,自然人的通信工具主要有两类:一是电子类的通信,如移动或固定电话的语音通信、手机短信(Short MessageService,SMS)、即时通信工具(Instantmessaging,IM)、电子邮件等;二是传统类的通信,如通过邮政或快递公司传送给具体自然人的私人信件等。《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自然人隐私权的范畴,并严禁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对维护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具有重要意义。
  2.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住宅属于私人空间,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是把宾馆房间也纳入个人的私人空间加以保护,这是《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升级保护。宾馆房间在承租期内属于客人的私人空间,未经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宾馆的服务人员,均不得进入,否则将构成侵犯公民隐私权。《民法典》不仅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他人的住宅和宾馆房间,而且规定不得拍摄和窥视他人的住宅和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他人也不便知晓的个人隐秘活动。自然人的“私密活动”不仅存在于个人的私人空间,还存在于其他空间,包括公共场所都可能存在个人的私密活动。如辽宁省葫芦岛市警方曾侦破一起通过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拍摄和窥视酒店客人私密活动的案件。该案嫌疑人是涉案酒店的电脑维护人员,利用技术和职务之便在酒店电脑内非法安装软件,而后被一名客人发现并报警。这是一起典型的拍摄、窥视、窃听和公开他人私密活动的案件。
  4.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私密部位属于个人不愿他人知道的且比较隐秘的部位。对自然人而言,脖子以下大腿以上的区间属于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侵害他人身体私密部位的事件比较常见的领域是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身体检查时,医护人员不可避免地会接触患者的隐私部位,建议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制对患者私密部位的拍摄和窥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民法典》将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定性为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积极回应公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对身体私密部位保护的迫切需求。
  5.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私密信息往往涉及自然人的尊严、名誉等基本人格利益,甚至涉及生命权。在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深度、广度和速度,与传统的侵权手段不可同日而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用网络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我国《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畴,是自然人的绝对权,各类组织或个人均负有不刺探、不收集、不使用和不传播的义务。《民法典》人格权编突破以往立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首次对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作出禁止性规定,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三、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解读:《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与《网络安全法》确立的个人信息的定义基本相同,其基本要义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我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个人信息”的解释是:“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从以上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可以看出,《民法典》与《网络安全法》对“识别自然人信息”的表述有所不同。《民法典》特别强调“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网络安全法》则突出“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事实上,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不完全是与自然人个人身份有关的各种信息,还包括与自然人身份无关的信息。《民法典》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其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比《网络安全法》更宽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中的个人信息定义在《网络安全法》列举的基础上,增加“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电子邮箱,英语表述为“E-mail”,实质上就是电子邮件的地址(Email address),E-mail与普通邮件的区别在于其“地址”是以电子方式存在的虚拟地址;健康信息涉及个人的健康状况、人体特征、遗传基因等;行踪信息反映特定自然人的行踪,比如个人交通出行、住宿信息、位置信息等,这些大多属于具有隐私性质的信息。
  现行的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保护范围比较狭窄,没有突出有关个人隐私的内容。事实上,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但个人隐私的信息权益只有人格权属性,因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应当定位于对自然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民法典》突出对个人信息中“私密信息”的保护,并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然而,《民法典》毕竟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涉及个人非隐私和非私密信息的请求权,救济和保护机制以及流通交易,应当由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别法作出规定。对此,《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这样就为以突出对自然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出立法空间。

四、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解读: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主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该原则最早以法律形式出现在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之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采纳这一原则:“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与《网络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一致,明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网络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个人信息”之前使用两个动词“收集、使用”,即“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在“个人信息”之前只使用了一个动词“处理”,即“处理个人信息”。
  其实,在《民法典(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仍然采用“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表述。对此,笔者提出,“处理”是一个过程,本身包括“收集”,即收拢和聚合个人在电子信息系统载体上已经留下的个人信息(数据),同时涵盖“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内容。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采纳此意见,删去“收集”,只保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除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外,还在强调“不得过度处理”的基础上,附带四个法定条件: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五、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设定三种处理个人信息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整体上看,《民法典》设定的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是附条件的,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该法条“同意”的主体,既包括成年的自然人,又包括自然人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患有精神病成年人的监护人。处理的个人信息仅限于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不得过度处理。
  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该法条有两层含义:一方面,行为人可以处理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比如自然人向他人公开自己的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但是处理这些信息时应当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另一方面,即使是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行为人也不得处理。
  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公共利益”是与“私人利益”相对的一种利益,《民法典》统一采用“公共利益”的表述较为妥当。网络时代,应当最大限度地防止利用“公共利益”免责事由对自然人“隐私信息”的侵害。《民法典》关于“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免责的问题,与“维护该自然人合法权益”之间设定了一个选择适用的情形,同时设定即使“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也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实施对个人信息处理才可以免责。
  在去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国为了疫情防控的需要,允许医疗防控机构进行范围最广和人数最多的个人信息处理。在人群的选择上,严格地限定为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这也是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的歧视。
作者简介:
王春晖,浙江大学教授、博导,南京邮电大学数字经济战略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贸促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观察员专家团成员、中国通信学会网络空间战略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法学会互联网司法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互联网协会应用创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来源:微信公众号-春晖大地
编辑:宋婷

988#
 楼主| 发表于 2021-1-4 10:58:3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华社一女主持人被判返还地产商妻子钱财
某地产商曾向新华社女主持人李某提供钱财,地产商去世后,被地产商妻子发现后,随即发起诉讼,近日,北京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需返还钱财。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告系新闻从业人员,被告理应知道其(地产商)婚姻状况
李丹个人简介:世界旅游小姐中国总冠军、 CNC著名主持人李丹,现担任:[url=mailto:《环球财经》、《创业者说》、《改革人物风云对话》、《李丹看两会》栏目的主持人,及参加和主持各类大型公益活动。【有独立工作室《李丹风云对话》,如需李丹代言或主持活动,请与总编室联系预约电话13426138778,邮箱[email protected]】]《环球财经》、《创业者说》、《改革人物风云对话》、《李丹看两会》栏目的主持人,及参加和主持各类大型公益活动。【有独立工作室《李丹风云对话》,如需李丹代言或主持活动,请与总编室联系预约电话13426138778,邮箱[email protected][/url]
编辑:宋婷

989#
 楼主| 发表于 2021-1-4 11:19:4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他拉横幅骂记者,被判道歉、赔三千
覃某某指使黄某某悬挂横幅辱骂他人,被警察制止。
1228日,广西《南国今报》记者王先生收到一份法院判决书,他作为原告之一的名誉侵权案一审胜诉,法院判令二被告向三原告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1785日,《南国今报》刊发了王先生和其同事刘先生关于一处违建的报道,这篇题为《这处违建拆不死》的报道称,柳州市龙屯路有一处300多平方米的违建,自2011年建成之日起,直接封死了一户居民房屋正门。六年间,执法部门对该违建实施了三次强拆,但此违建在拆违后又迅速恢复原状。
报道刊发后,违建主人覃某某挂横幅对该户居民及上述记者进行辱骂,称记者不经调查,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充当走狗2017811日,当地警方对覃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此后,王先生等对覃某某等提起刑事自诉,但法院判覃某某等不构成犯罪。王先生又以名誉侵权对覃某某等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1221日作出前述判决,王先生等三原告胜诉。
覃某某指使黄某某悬挂横幅辱骂他人,造成围观。
记者报道违建遭辱骂
《南国今报》记者王先生,三年前陷入一场名誉纠纷,不得已开始为自己维权。
20178月,柳州一位退休法官刘某某向《南国今报》反映,2011年,有人利用他家院子的围墙为依靠,建起了一座300多平方米的钢架棚,直接把他家大门出路封死了。接到投诉后,《南国今报》记者王先生、刘先生介入调查,并于当年85日在《南国今报》刊发了题为《这处违建拆不死》的报道。
报道称,一处位于柳州市龙屯路的300多平方米的违建,自从2011年建成之日起,因直接封死了居民房屋正门,六年来遭该居民多次投诉,柳南区行政执法部门三次强拆,此处违建每次都顽强恢复原状。
报道中,记者采访了柳南区行政执法局、柳南区拆迁征地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确认了违建性质及历次拆违过程等事实,并了解到行政执法局已第四次对该违建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报道刊发后不久,该违建再次被强拆。对于记者王先生来说,上述报道只是履行日常职务行为,不料给他和同事引来一场不大不小的麻烦。
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88日,覃某某制作了两条横幅,出资200元指使黄某某等人将横幅悬挂于柳南区新云村一铁棚前,吸引路人眼球造成围观。其中一条横幅上称王先生、刘先生不经调查,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为腐败法官刘某某充当走狗,警方认为,覃某某、黄某某的行为系诽谤侮辱他人。
最终,覃某某被警方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黄某某亦被处罚款五百元。
之后,王先生、刘先生及上述居民刘某某以覃某某、黄某某犯诽谤罪为由,提起刑事自诉,但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判决覃某某、黄某某无罪。
法院判被告道歉并赔偿
刑事自诉无果,王先生等又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覃某某、黄某某诉至法院。20201012日,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
王先生提供的一份法院谈话笔录显示,在前述刑事自诉案和名誉纠纷案庭审期间,覃某某一方均曾当庭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王先生一方,被法院予以警告训诫。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某于199735日取得位于柳州市龙屯路面积8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又于1999910日取得该地块上房屋的所有权证。关于本案纠纷源起,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前述内容一致。
在本案诉讼中,被告覃某某称,当时横幅悬挂只有十几分钟就被拆掉了,围观的也就四五个人。原告刘某某则称,当时其亲戚路过时看见了横幅就告诉他,也拍有照片在微信群中传播。另一原告王先生称,事后他被领导谈话,对其造成了负面影响,降低了社会评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及记者是否不经调查歪曲事实报道的问题,被告都应当遵循法律,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覃某某、黄某某在公共场合拉挂横幅,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描述刘某某为腐败违法法官”“抢夺侵害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描述记者刘先生、王先生为腐败违法法官充当走狗,其行为已经构成对三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20201221日,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覃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南国今报》上向三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法院在《南国今报》上以二被告名义向三原告赔礼道歉,并由二被告承担登报道歉费用。
此外,法院还判决覃某某、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原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00元。
作者:王健  
来源:微信公众号一号专案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wbYlXJO55VowT5i5hT378w
编辑:宋婷

990#
 楼主| 发表于 2021-1-5 21:46: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用户称将对微信再提反垄断诉讼背后:多个平台曾卷入屏蔽争议

原标题:用户称将对微信再提反垄断诉讼背后:多个平台曾卷入屏蔽争议

近期,监管部门频繁出手,对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释放了强烈信号。
由于用户无法向好友分享淘宝、抖音等链接,2019年,微信被提起反垄断诉讼,原告当事人后由于证据不足撤诉。20211月初,该案原告告诉南都记者,其现在获得了更多证据,正筹备重新起诉。14日,南都记者测试多款App发现,抖音、西瓜视频、飞书、淘宝、闲鱼等App的链接均无法直接分享到微信,需要通过图片或口令中转。
除了微信,各大互联网平台之间类似的“屏蔽”“封杀”事件曾多次被曝光。有律师曾向南都记者表示,判定是否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必须和具体行为情况结合考虑,需要分析所指控的行为和其市场力量之间有无必然或紧密的关联性。
因用户无法向好友分享其他平台链接,微信被提反垄断诉讼
20194月,因发现无法通过微信向好友直接分享淘宝、抖音链接,律师张正鑫以腾讯拒绝交易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允许用户在微信直接分享淘宝和抖音网页链接,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当年4月初,张正鑫通过微信向好友分享淘宝商品时发现,需要将淘宝网址文字信息复制粘贴到微信才能发送,而非直接发送网页链接,且无法通过微信端口直接打开淘宝商品网页。除了淘宝链接外,抖音也有类似情况。但在微信上可以直接分享其他一些平台的商品链接,链接以“豆腐块”形式呈现,点击可以直达商品页面。
当年1223日,此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张正鑫诉称,微信不让用户直接发送淘宝抖音链接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拒绝交易”的情形:禁止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庭审结束后,202016日,张正鑫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决定撤诉是因为证据不足。”距离撤诉一年后,20211月初,张正鑫告诉南都记者,他现在获得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的更多证据,正在筹备重新起诉。
“确属违法违规的链接,微信有权屏蔽,但对于同一类平台,微信不得实施差别待遇,抖音与微视均属短视频平台,不能对前者屏蔽,对后者就开放。”张正鑫告诉南都记者。



14日,南都记者测试多款App发现,抖音、西瓜视频、飞书、淘宝、闲鱼等App的链接均无法直接分享到微信,需要通过图片或口令中转。同样是视频平台,快手、bilibili、爱奇艺、优酷等App的链接则可以直接分享到微信。此外,部分电商平台的链接亦可以直接以链接形式在微信中呈现。
这种差异对待方式让微信饱受垄断质疑。腾讯如何看待这些质疑?南都记者注意到,面对张正鑫的指控,腾讯曾在庭审中辩称,腾讯认为微信方面没有拒绝用户分享链接,也没有损害用户的通信自由权。腾讯表示,原告分享链接的理解比较狭窄,仅限于通过微信开放平台分享模式下的模块化分享,而忽略其他种类链接的分享。原告的本质需求是分享链接背后的实质内容,并非一种链接形式。
至于用户分享其他一些电商平台链接出现“豆腐块”模式,腾讯称这是由于微信和这些平台达成了开放平台的模块化分享协议,而微信没有与淘宝和抖音达成相关协议。腾讯认为,请求在微信上分享淘宝抖音链接的形式与之一样,是强迫腾讯与第三方机构达成协议。
多个互联网平台曾卷入“屏蔽”“封杀”事件
腾讯并非第一家被指“屏蔽”其他互联网平台链接的巨头。南都记者了解到,在各大互联网平台之间,类似的“屏蔽”“封杀”事件曾被多次曝光,涉事方面也曾为此争论不休。
20183月,有多名用户反映,抖音链接被分享到微博后,将无法出现在信息流,只有用户自身可见。彼时,抖音方面曾回应媒体称,微博对抖音的“封杀”影响了用户体验,欢迎市场竞争,也希望同行能以开放的心态,通过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产品来公平竞争。
彼时,微博回应称,“所有的公平竞争都应该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微博方面表示,早在20178月,因微头条(今日头条旗下产品)非法抓取微博内容,窃取用户信息,微博当时就暂停了与今日头条的全部接口和其他合作。
202114日,南都记者在抖音上实测发现,由于微博分享的限制,用户只能发送本地视频或复制口令到微博实现视频分享,而淘宝等平台的链接则可正常分享。
此外,2019115日,多闪、马桶MT和聊天宝三款App同时亮相,随后公众发现,多闪官网在微信页面被禁止访问,下载内测版多闪App、添加好友的二维码经微信扫描均显示“已停止访问该网页”。
20193月,有报道称,腾讯应用宝全面封禁多闪。彼时,南都记者实测发现,在腾讯应用宝上搜索不到多闪,在其他应用市场则可以正常下载。对此,多闪相关方面指出,腾讯对竞争对手的屏蔽措施正在升级。
时隔近两年后的202114日,南都记者发现,腾讯应用宝上仍然搜索不到多闪App
这种屏蔽是否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垄断?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凡曾向南都记者表示,判定是否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必须和具体行为情况结合考虑,不能因为某一平台可能在某个市场上有支配地位,就说它的所有市场竞争行为都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分析所指控的行为和其市场力量之间有无必然或紧密的关联性。
互联网领域正迎来反垄断强监管
争议背后,这种可能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垄断的做法,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注意。
早在2019314日,时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就互联网平台相互屏蔽表示,这其实是“二选一”的问题,“是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他表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收到了很多举报:“针对互联网平台‘二选一’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将认真探索这类问题的监管手段。”
20201110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针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强制搭售”等诸多互联网热点垄断问题作出回应;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多起涉嫌垄断的案件查处情况,涉及电商、快递等多个领域。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负责人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线上经济呈现出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关于平台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针对各方面反映突出的平台垄断问题,总局持续加强反垄断监管。
尽管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政策正在陆续制定、出台,张正鑫筹备重新起诉微信可能还将面临一定的难度。
他告诉南都记者,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案由起诉互联网企业,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在认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再认定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目前,国内的互联网企业尚未有一家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正因此,他认为,对腾讯提起的反垄断诉讼,难度会很大。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
作者:南都记者 吴佳灵
链接:

编辑:冯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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