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不规范引用易致侵权?新闻报道引用需做好这几点!
导读: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为新闻报道“旁征博引”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素材。然而,引用却不能因为资料检索的便利而滥用。 引用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何避免因不规范引用造成侵权? 7月16日,《传媒茶话会》对话人民在线高级顾问吴晨光,中国青年报社编委兼全媒体协调中心主任吴湘韩,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管合伙人、律师孙志峰。
借他山之石,琢己身之玉
“北宋诗人林逋的诗句‘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被誉为千古以来吟咏梅花最经典的一联。但你可能不知道的是,这一联诗中,有12个字是南唐‘非著名诗人’江为写的。” 吴晨光介绍,江诗为“竹影横斜水清浅,桂香浮动月黄昏”,林逋只是将“竹影”改成“疏影”,“桂香”改成“暗香”,这一联的境界就完全不一样了。“暗香”运用了通感的修辞手法,用视觉来写嗅觉,十分传神。这则引用就是点铁成金,让素材为我所用的典范。 在新闻报道中,也经常会引用采访对象的言语以及一些公开发表的作品、资料等。那么在新闻作品中,哪些情况下需要引用他人作品中的内容呢? 吴湘韩表示,新闻写作中比较常见的引用有六种情况: 一是引用媒体报道的事实写作新闻评论; 二是引用政务媒体发布的公共信息内容; 三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四是报道事件进展或全面呈现或深度挖掘事件时采访不到当事人或者事实已被确证,没有必要再采访,而引用此前媒体报道的事实内容; 五是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六是新媒体改编进行整合传播。
这几种不规范引用要注意!
在论文写作中经常强调规范引用的重要性,新闻报道中进行引用时同样需要“追本溯源”,做到规范引用。 那么不规范引用有哪几种形式? 1、捏造引用 记者在报道时未采访到信源,通过使用匿名消息源等手段,编造采访对象,使读者误以为是记者亲自采访到的信息。 2003年,《纽约时报》揭露自家记者布莱尔36篇文章存在造假现象,其文章中的引用后被证实为编造,是严重的新闻造假。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文章不注明出处、作者等 许多被指责为抄袭、“洗稿”的文章通常都是如此操作,引用了他人作品中的内容却不标注出处、作者等信息,让读者误以为被引用部分是引用者的原创。 3、引用量过多 注明引用来源与作者并不是引用他人作品的“护身符”,不代表可以毫不顾忌地进行引用。《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在引用时“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如果引用他人作品的字数太多,超过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的度,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4、模糊引用 有些文章虽在开头结尾处标注来源与作者,但对引文却不加以双引号,不加注释说明,通观全文并不能让读者很好地分辨引用内容与作者自己写作部分之间的界限。 丛立先认为:“引用不规范是还没达到著作权侵权的程度,虽然注明出处,但引用量和引用形式超过适当程度,这种属于学术不规范,承担道德层面或本单位行政管理方面的责任。如果引用不署名可能构成抄袭,未经许可使用别人作品,需要承担未经许可的侵权责任。剽窃则承担从财产权到人身权的全面的侵权责任。”
引用不规范?小心侵权!
法律承认基于新创作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合法性,旨在鼓励创新,传播文化。(参见「余训培.合理引用:原则、方法和实践.中国出版,2005,(5).」)然而,各种不规范引用屡见不鲜,不仅是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不尊重,也容易置自己于侵权的危险边缘。 网络信息时代对判断引用是否合乎规范提出了新的挑战,那么应如何避免产生“不小心抄袭”的情况呢? 吴湘韩认为新闻报道引用他人作品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准确,不能歪曲作品原意或断章取义。 二是适当。引用政务媒体发布的公共信息,引用的篇幅可以没有限制,但对媒体记者原创的内容引用要适当,很难规定一个量,需要综合考量,但引用的作品至少要有增值的内容。比如,纪检监察部门网站发布的消息和文章经常被媒体引用,引用其发布的某官员被调查的消息,即使署上记者的名字,也是规范的。如果引用其发布的一个案件的详细报道或专访,还署上记者的名字,就是不规范的。如果引用案件的内容写评论或采访专家分析评论,就是规范的。 三是版权。要有版权意识,引用必须注明出处或来源。 在文章中引用他人著述内容时,要在正文中用引文序号加以标注,并将引文注释列在文末参考资料后。
引用标注出处的规范示例
引用他人作品时更要明确哪些内容需事先获得许可。
孙志峰认为需要判断所涉文章是否属于作品。“一般情况下,属于作品的新闻报道都应该事先获得许可。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因为不属于作品,可以不经事先许可。” 丛立先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上述适当引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无需经过授权。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除上述情况之外,使用他人的作品不符合上述要求则有可能构成引用不规范或侵权。 2019年1月,媒体人黄志杰在他的个人公众号“呦呦鹿鸣”发表文章《甘柴劣火》,因为引用了财新网之前的报道和付费内容,被财新记者王和岩暗指此文抄袭,引发诸多争论。 引用和抄袭往往一线之隔,对于在新闻报道中记者应如何分辨,孙志峰表示,“对于一般作品来说,引用和抄袭的界限实际上是引用比例是否超出了合理界限、合理目的,是否实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如果引用作品属于未经发表的作品,或者引用目的并不是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或者引用幅度超过一般理性人认为合理的幅度,已经使得这种引用形成的作品实现了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那么就应当认定为侵权,甚至抄袭”。 丛立先认为:“只要作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又不构成合理使用的引用就要获得授权,不经授权就构成侵权。”
原文来源:传媒茶话会
作者:李素云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8glBXL-RJq8ko8LNipMZw
编辑:刘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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