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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行政管理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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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9 12:38:4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时间:2014-06-18 15:55:00  
新闻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


  关于《河南青年报》等新闻单位和记者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新广出办发〔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单位,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中宣发〔2014〕14号)以来,各地各部门协调配合,加强管理,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得到有效遏制。现将近期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查办的八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河南青年报》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经查,2013年7月,《河南青年报》以文件形式向包括采编人员在内的报社全体员工强制摊派发行任务。该报社还与部分单位达成所谓“宣传协议”,由上述单位付费在该报刊登新闻报道。2014年3月,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对该报社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报社限期整改。河南省纪委驻团省委纪检组已给予河南青年报社社长严重警告处分。

  二、《西南商报》记者张豪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经查,2013年9月至10月,《西南商报》记者张豪利用职务便利,洽谈旅游宣传事宜,并以某广告公司代表的名义签订合同,向重庆某镇政府摊派了4万元广告费。2014年4月,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对张豪做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西南商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做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张豪已被注销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限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三、《南方日报》记者胡亚柱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经初步查明,2011年6月至8月,《南方日报》记者胡亚柱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法治网广东频道刘维安等人收受某企业钱物共计31.5万元。此外,在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间,胡亚柱和刘维安还伙同他人在茂名、深圳、河源等地以报道负面新闻相要挟多次索取他人钱物共计17.8万元。2013年5月和6月,胡亚柱、刘维安分别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和9月分别被批准逮捕。目前,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拟依法吊销胡亚柱的新闻记者证,将胡亚柱、刘维安列入不良从业记录,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四、《茂名晚报》记者周翔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经查,2010年7月至2013年6月,《茂名晚报》记者周翔利用职务便利,以曝光环境污染、生产事故、违规建房等负面新闻相要挟,先后收受13家单位和个人“封口费”共2.6万元。2014年3月26日,茂名市茂南区法院以受贿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周翔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没收全部赃款。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拟依法吊销周翔的新闻记者证,并将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五、《山西市场导报》记者于健康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经查,2013年8月,《山西市场导报》记者于健康伙同他人赴山西兴县,对某石材厂拍照并编写“情况反映”送交该县环保、纪检等部门相要挟,索要钱款共计5万元。2013年12月,襄汾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于健康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拟依法吊销于健康的新闻记者证,并将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六、《忻州日报》记者郭利军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经初步查明,2013年8月,假记者王某某、孙某某以曝光忻州某中学违规收取赞助费相要挟索要7万元。《忻州日报》记者郭利军与孙某某、王某某相互配合并前去领款。8月27日,警方将王某某及前往收取钱款的郭利军抓获,9月2日孙某某被刑事拘留,9月25日上述三人被批准逮捕。目前,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拟依法吊销郭利军的新闻记者证,并将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七、《健康导报》记者杨林生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经初步查明,2014年以来,陕西《健康导报》记者杨林生多次通过打电话、上门等方式,以曝光负面新闻相要挟,向余某索得现金2万元。杨林生于4月25日被陕西榆林警方刑事拘留,于5月7日被批准逮捕。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拟依法吊销杨林生的新闻记者证,并将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八、《河南工人日报》记者魏豪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经初步查明,2013年8月以来,《河南工人日报》记者魏豪帮助他人讨债,并担任某广告公司相关负责人。魏豪还利用记者职务便利,以刊发负面报道相要挟,从事广告、赞助等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拟依法吊销魏豪的新闻记者证,并将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限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以上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危害基层单位和群众切身利益,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新闻媒体公信力,严重败坏新闻工作者形象。各新闻单位要从中吸取教训,强化管理责任,按照“讲政治、管队伍、守纪律”的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围绕防止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依法依规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对记者站、网站、经营部门、采编部门进行集中检查清理,认真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要进一步把好人员准入关,禁止聘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记者站负责人,禁止聘用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把好新闻采访关,禁止记者站跨行业、跨领域采访报道,禁止新闻记者和记者站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开展批评报道;把好报道审核关,禁止记者站和新闻记者私自设立网站、网站地方频道、专版专刊、内参等刊发批评报道;把好经营活动关,禁止记者站和采编人员开办广告、发行、公关等各类公司,禁止记者站和记者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禁止向记者站和采编人员下达广告及发行等经营任务,禁止采编人员兼职从事关联交易;把好检查监督关,定期征求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对于群众举报较多的记者站及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查处理。

  各主管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所属新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开展巡视检查,监督所属新闻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各类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对于出现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等问题的新闻单位,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新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打击力度,严格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过新闻媒体反复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基层单位和群众参与监督,调配行政执法力量,重点加强案件查办工作。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仔细梳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各类案件,严格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对查实存在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新闻单位,情况严重的一律吊销出版许可证;对查实利用新闻采编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新闻记者,一律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对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新闻单位负责人,必须移送其上级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要通过专项行动,撤销一批违法违规记者站,吊销一批违法违规记者的新闻记者证,处罚一批负有责任的新闻媒体及责任人,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4年6月16日
http://news.jcrb.com/jxsw/201406/t20140618_1406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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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21:37:5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否认不允许记者进行批评报道

相关新闻: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记者私自开展批评报道
中新网6月19日电 据新闻出版门户网站阅读频道官方微博“悦读中国”消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书记蒋建国今日强调,昨天八起新闻敲诈典型案例公布后,有人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一些要求误读为不允许批评性报道,事实上我们历来坚决保护记者正当合法的采访权益,也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6月1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报了八起新闻敲诈案件,蒋建国今日接受“悦读中国”专访时指出,开展“双打”行动,中央领导重视、基层群众欢迎、业界同仁拥护,是一件得民心、顺民意,利发展、促管理的大事。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屡禁不绝、屡打不止,危害极其严重,已经到了非打不可、不打不行的严重地步。
蒋建国介绍,2013年以来,新闻报刊领域共受理举报案件400余件,缓验报刊216种,停办76种,缓验记者站193个、注销49个,注销新闻记者证14455个,其中不少是因为涉嫌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而受到处罚。在打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方面,已查办“三假”案件258起,收缴各类非法报刊151.3万余份,有的案件已宣判,有的案件正处于审查起诉和深入侦查阶段。
蒋建国表示,昨天又公布了8起新闻敲诈典型案例,目的就是凸显治理新闻敲诈、推进双打行动的决心。案件公布后,社会非常关注,反响也很强烈,但也有人把我们的一些要求,误读为不允许批评性报道。
蒋建国称,我们历来坚决保护记者正当合法的采访权益,也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之所以强调记者开展批评性报道要经过本单位同意,既是一贯的规范性要求,也是因为目前查处的新闻敲诈、假新闻案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个别记者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以批评报道作要挟实施的。
蒋建国说,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以及“三假”问题危害极其严重,它严重破坏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了基层和群众切身利益,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公信力,严重污损了新闻工作者的形象,严重恶化了新闻媒体的生态发展环境。
蒋建国指出,目前中国持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有25.8万余人,这支队伍总体素质是好的,但确有极少数无良记者道德缺失、胡作非为,更有一批假记者目无法纪、坑蒙拐骗,甚至出现真假记者内外勾连、相互利用、鱼龙混杂的现象。这些害群之马的存在,严重败坏了新闻工作者队伍的社会形象,伤害了绝大多数坚守职责的记者的声誉,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中,有不少是打着新闻媒体网站、网站区域频道和网站记者名义进行的,也基本上是以“监督”、“调查”、“曝光”相要挟攫取利益,这反映出一些传统媒体在互联网冲击下出现了严重的生存危机。
蒋建国称,自《通知》发出以来,中央主要新闻媒体以及各地党报、电台、电视台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全国有上千家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氛围。特别是对《中国特产报》、《购物导报》、《网络导报》、《经济生活文摘》等4家违规报刊社吊销出版许可证,对《西部时报》、《企业党建参考报》、《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等6家报刊社停刊整顿的行政处理,以及对违法记者移送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这次又公布了第二批典型案件,8家新闻单位和记者被处罚,再次显示了政府主管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决不手软的决心。可以说,目前公开进行新闻敲诈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假记者活动也大为收敛。
蒋建国介绍,此外,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群众举报明显增多,出现了全社会对不法行为人人喊打的局面和声势,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关于下一阶段“双打”行动的重点工作,蒋建国表示,首先,两个行动,一并深化。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与打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三假”专项行动是同步部署和展开的,两个行动既各有侧重、又相互配合。之所以这样部署,是因为新闻敲诈和假新闻问题不仅有真记者参与、也有假记者参与,而且常常出现真假串通的情况。
其次,查办案件,严厉处罚。专项行动能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关键就看案件查办抓得如何。对媒体机构,无论谁有问题都要严查。一是要“双罚”,对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处罚,仅靠行政处罚不足以震慑不法人员。二是“双送”,除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外,还要对违反党纪政纪人员和单位责任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综合运用司法法律和党纪政纪这两大利器。三是“双报”,对重要案件通报媒体主管单位领导,并将案情通报全社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三,依法监管,严格规范。“双打”行动,本质上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充分用好行政监管的基本手段。包括对违规媒体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对违规从业人员和责任人列入不良记录、作出限业或禁业处理等,坚决查处一批、整顿一批、吊销一批,这是法律法规赋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要善于用好用足。
第四,加强领导,发动群众。开展“双打”行动必须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依靠人民群众的参与。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在党委宣传部门统一领导下,主动协调通信、公安、税务、工商、网信、记协等相关部门,完善联动机制,发动群众参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蒋建国强调,根据目前掌握的案件查处情况,今年还将要曝光几批新闻单位和记者的违法违规案件,以表明政府管理部门对开展专项行动的决心与信心,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
蒋建国谈及部分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受到人身和财产侵害时强调,任何阻挠记者正常采访、甚至侵害记者人身和财产的行为必须加以制止,侵害后果严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中央决定开展“双打”专项行动,清除记者队伍里的害群之马,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提升媒体的公信力,还广大媒体从业者一个清白。
(原标题:蒋建国:不要把“双打”行动误读为不允许批评报道)

http://news.163.com/api/14/0619/15/9V45TBN700014JB6.html?frp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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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3 08:25:1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伊朗禁止女球迷女记者进体育馆看男排
2014-06-23 01:20:00 来源: 环球时报-环球网(北京) 有0人参与分享到
据法新社22日报道,第25届世界男排联赛出现不和谐音符,20日伊朗队在主场对阵意大利队比赛前,伊朗当局禁止女球迷和女记者进入体育馆看球,引起不小争议。


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通讯社称,在当日比赛中,女记者被体育馆方面要求离开。不少手持正规证件的女记者与体育馆方面对峙,一些女球迷还在体育馆外举行小规模抗议活动。一名女记者事后通过社交网站说,因不满被拒绝入内,自己被当局拘押达6小时。法新社称,接下来在27日和29日伊朗迎战波兰的赛事中,女性也被禁止观赛。

法新社称,当局针对女性的“禁止观赛令”甚至引起伊朗女副总统莫拉维迪的不满。面对媒体时她表示,总统鲁哈尼已就这一问题寻求解决之道。据悉,目前足球世界杯赛事正进行得如火如荼,但根据伊朗有关规定,女性观众同样不得赴现场观赛。对此,官方解释称这是为了“保护女性不受现场男性球迷的猥亵举止侵扰”。

免责声明版权作品,未经《环球时报》书面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原标题:伊朗禁止禁止女球迷和女记者进入体育馆看球)

本文来源:环球时报-环球网 。作者:高文宇
http://news.163.com/14/0623/01/9VCUCJJH00014J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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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3 08:32: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版权局:正对“今日头条”网进行立案调查

2014-06-23 04:10:00 来源: 人民日报(北京) 有1人参与

2014年6月12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正式启动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简称“剑网2014”专项行动)。此次“剑网行动”把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作为重点任务,引发了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广泛关注,广大权利人对此也高度关注。本报近日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

保护数字版权是治理重点,国家版权局正对“今日头条”进行立案调查

记者:“剑网2014”专项行动已经启动一周了,请问目前进展如何?

于慈珂:国家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党组对于依法治理网络空间非常重视,继针对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开展“净网2014”专项行动取得重大成果之后,又乘势而上,与网信办、工信部和公安部一起积极部署启动了此次“剑网2014”专项行动,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亮剑。“剑网2014”专项行动目前处于发动投诉举报、开始部署清理检查阶段。各级版权行政部门正在积极收集线索,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国家版权局正在对第一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进行梳理和核实。从目前投诉和举报的情况看,文字、影视、音乐、游戏等作品依然是网络侵权盗版的重点。因此,这次“剑网2014”专项行动把保护数字版权作为工作重点,加大对互联网网站、网络销售平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商店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以版权管理促进网络治理,以版权保护维护网络安全。

对于那些案情重大、具有典型性的大案要案,国家版权局将直接查办。其余案件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转地方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各级版权行政机构一定会加大力度,敢于碰硬,通过案件查处推进网络版权保护,切实维护广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对于涉嫌触犯刑律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今日头条”网近日成为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事件。请问国家版权局是否注意到?

于慈珂:是的。其实早在“剑网2014”专项行动启动之前,国家版权局就收到了有关传统媒体的投诉,称“今日头条”网未经许可转载了他们的新闻作品。国家版权局对此高度重视,已经受理相关投诉,正在对“今日头条”网进行立案调查。我们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国家版权局将通过查办案件和正面引导,来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

记者:此次“剑网2014”专项行动将规范网络转载作为一项重点任务,请问国家版权局将采取哪些措施促进网络转载的规范化?

于慈珂:近年来,网络媒体特别是移动网络媒体蓬勃发展,使得网络媒体未经许可转载传统报刊新闻作品的问题凸显了出来。加强版权保护、规范网络转载,任务繁重、刻不容缓,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这既是保护原创、促进文化繁荣所必需的,也是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护网络安全所必需的。

国家版权局将通过查办案件和正面引导两个手段,来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首先,网站要开展自查自纠,正视并查找问题,尽快解决;其次,我们要加大主动监管工作力度,加强对网站的版权监督管理;再次,推动完善网络版权许可付酬机制,引导报刊社与网站开展版权合作,形成网络转载等使用作品依法依规许可付费使用的合作双赢机制。

网络媒体应主动自查自纠,与传统媒体开展版权合作,实现合作双赢

记者:有的网络媒体认为自己使用传统媒体的作品是扩大了其传播面,并为传统媒体的网站带来了流量,或者在转载后付费了。它们把这些视为可以转载的理由。请问,这些理由是否成立?

于慈珂: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先许可,后使用”,这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之外,不论是出于什么目的使用了作品,不论是付费还是不付费,不论是营利性还是公益性,使用作品必须先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先许可,后使用”这项原则对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都是适用的,没有例外。在法律规定框架下, 未经权利人允许就使用其作品都是侵权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剑网2014”专项行动把支持传统媒体维权作为一项重点,鼓励、调动权利人维权积极性,引导支持权利人采取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和刑事报案等手段,开展正当维权,主张合法权益。同时,我们支持权利人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如采取通知—删除程序、申请民事诉前禁令等手段及时制止侵权。

广大网络媒体也应增强尊重版权的意识,主动自查自纠,积极与传统媒体开展版权合作,逐步建立健全授权使用付费机制,最终实现合作双赢。

视频网站版权混乱局面有所改观,文字、音乐、游戏领域的监管尚需加强

记者:网络版权主动监管是“剑网行动”的一项创新,对于扭转网络视频版权混乱局面起到了很大作用。请问,在“剑网2014”专项行动中,版权主动监管是否会向文字、音乐、动漫、软件、游戏等领域延伸?


于慈珂:从2009年开始,国家版权局就加强视频网络版权管理采取主动监管措施,如约谈有关网络企业,要求相关企业按月提交相关作品的版权证明文件,未取得合法授权的作品不得上线等。各地版权管理部门实施主动监管的重点网站达到了3000多家,包括淘宝、百度、搜狐、新浪、迅雷、优酷等具有全国影响的知名网站。

通过版权主动监管,改变了视频网站版权混乱的局面,大幅提高了视频网站的正版率。不论是视频网站,还是影视产业都因此受益。

相比之下,文字、音乐、游戏领域的主动监管尚需加强。这几个领域也是目前网络侵权盗版多发高发的领域,我们将把主动监管措施延伸拓展到这些领域,使得作品合法使用、版权有序规范。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张贺

http://news.163.com/14/0623/04/9VD7J5VN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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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11:10:1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快播被罚款2.6亿元决定生效 创行业处罚之最


快播
  本报深圳6月26日电 (吕绍刚、王星)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对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快播被处以2.6亿元罚款,即日生效。该罚款金额创下了国内互联网行业行政处罚之最。
  《决定书》显示,快播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经营的快播播放器软件向公众传播了《北京爱情故事》等24部影视剧作品。快播公司在应知和明知第三方网站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下,仍对侵权信息进行主动采集、编辑、整理和设链,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决定书》认为,快播公司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限期整改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视频版权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介绍,该局对快播公司的立案调查始于今年3月18日,并于5月20日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涉嫌盗版侵权一事处以2.6亿元罚款。随后快播公司提出听证要求。
  在6月17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快播公司认为,其行为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行政违法,也并无证据证明该公司侵害了公共利益。此外,快播公司还对此次处罚的合理性和处罚金额提出了质疑。
  听证组认为,快播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管理秩序,从而损害了公共利益。此外,尽管国家版权局曾对快播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但该公司在责令整改期限结束后,仍在实施侵权行为,故此次处罚并不属于“一事再罚”。
  2.6亿元巨额罚款是否合理?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法务处处长曾尧东表示,经调查,快播公司未经许可传播影视剧、综艺类作品共24部,近1000集。监管部门根据其所侵犯版权作品市场价格的平均值计算,认定其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根据相关法律对其处以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中间档,即26014.8万元。”
  监管部门表示,如快播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但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而根据法律规定,快播公司应在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金数额的3%加处罚款。
  在收到《决定书》后,快播公司表示,对2.6亿元的巨额罚单不服,将继续复议,并尽快提交上诉书。
  快播公司认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行政管理局,引用国家最高法对刑事犯罪的处罚决定,条款引用不当也不合理。快播公司也并没有像司法规定那样严重侵犯公众利益,2.6亿元处罚金额过高。此外,快播公司也并没有在快播播放器中插入广告,没有向用户收费和牟利。

http://news.sina.com.cn/m/2014-06-27/0320304294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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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7 21:19: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为什么要那么多电视台转播新闻联播?
一个电视台播出不就够了,那么多转播干什么?又不是可以同时看那么多台。

1981年4月13日—21日全国新闻工作座谈会 在青岛举行,会议作出两项重大决定: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都是中央电视台 的集体记者,有责任有义务向中央电视台供 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必须转播 《新闻联播》节目。

2012-06-12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2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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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9 18:48: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禁止新闻从业者 非法记录传递国家机密


2014-07-09 06:58:14来源:南方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6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办法》要求,新闻单位应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规范管理。

  《办法》明确,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信息等,都属于职务行为信息,应加强管理。各新闻单位应依法与所属的新闻从业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明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办法》还规定,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关新闻: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报8起新闻单位和记者违法案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记者私自开展批评报道

http://media.sohu.com/20140709/n4019819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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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0 17:49:2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4-7-12 10:33 编辑

【案例】

广电总局:禁止新闻从业人员为境外媒体撰稿

2014-07-10 14:48:40 来源: 财经网(北京) 有1293人参与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9日,总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总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贯彻落实好《办法》对国家、媒体、新闻从业人员有哪些意义?

答:近年来,一些新闻从业人员滥用职务行为信息,随意传播、散布涉密信息,擅自将职务活动中获悉的信息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有的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违法犯罪。这些行为干扰了新闻传播秩序,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维护新闻传播秩序的迫切要求,也是推动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问:请介绍一下总局出台《办法》的依据。

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照我国保密、劳动用工、著作权、新闻出版等法律法规及微博、博客等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文件起草工作,以保证《办法》内容合法有据。

问: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接触的哪类信息属于《办法》规定的范畴?新闻单位如何管理?

答: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各新闻单位是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主体,要按照“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使用好管理好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确保职务行为信息使用合规、管理有序。

建议各新闻单位对职务行为信息分类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要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从业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纳入保密管理范畴;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新闻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依法规范从业者的职务行为信息使用,并建立职务行为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问:根据《办法》,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使用有哪些要求?


答:首先,职务行为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的,新闻从业人员须遵守我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其次,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职务行为信息,新闻单位要建立统一管理制度,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分类明确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新闻从业人员要遵守与所在新闻单位签订的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不得违反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问: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会受到何种处理?

答:首先,新闻单位可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另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其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对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新闻从业人员,要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另外,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职务行为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http://news.163.com/14/0710/14/A0Q4S9L00001124J.html
新规定禁止中国记者为境外媒体撰稿KIKI ZHAO 2014年07月11日
Diego Azubel/European Pressphoto Agency
记者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忙碌。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最新要求,中国记者需签署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已经对国内媒体保持严格控制的中国政府,最近警告国内记者不要与国外新闻机构合作。
负责管理媒体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本周在其网站发通知(通知上印的日期是6月30日)提醒中国记者,不要把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传递给外国媒体机构、或传递给他们不为之工作的国内媒体,并再次强调,不允许国内记者为外国新闻机构撰写文章。
相关文章

这次通知出来之前,一份于2013年4月公布的条令曾禁止中国记者,在未经所在新闻机构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把通过职务采访获得的新闻信息刊发在境内外网站上。新通知更具体地定义了职务行为信息,是指从阅读文件或进行采访、以及参加会议和其他专业活动中获得的素材。通知提醒记者,如果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尤其是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将会受到惩罚。通知要求新闻单位与雇用的新闻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承诺不传递机密。
一位未具名的官员告诉新华社,“对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新闻从业人员,要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该官员还说,“一些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这里的党是指执政的共产党。
条令还要求所有新闻单位与其雇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承诺不传递通过职务行为得到的机密,尤其是国家机密。
中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经禁止公民透露保密信息。但是对这类信息的定义非常广,有时还是事后定义。尚宝骏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中国的省级和更低级别的司法管辖区有自己的安全部门,这些部门有权将任何信息宣布为机密,他补充说,“经常发生情况的是,安全部门发现你有麻烦后,会重新将文件订为机密。”
中国的记者有时会通过他们的个人网上帐户来透露不能在他们为之工作的、受到严格审查的国家媒体发表的信息,或把信息传递给外国记者。但是,习近平的政府一直在加强对记者的管制。
今年5月,警方拘捕了70岁的记者高瑜,指控她把一份“中央机密文件”提供给一个境外网站。曾在国家媒体单位担任高级职位的高瑜,是中国政府的长期批评者。在被禁止为国家媒体写作之后,她开始为德国广播公司德国之声的中文网站撰稿。
《纽约时报》北京分社的研究员赵岩曾在2006年被指控将国家机密泄漏给该报。北京的一家法院后来没有考虑这条指控,而是以一个不相关的欺诈罪判处赵岩三年有期徒刑。
上个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曾发布通告,禁止中国的记者跨行业、跨领域采访报道,以及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开展批评报道。
http://cn.nytimes.com/china/20140711/c11journalists/


89#
 楼主| 发表于 2014-7-12 09:38:4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yingluorenjian
广电总局,谁给你的权利? 就如同新浪,违规不违规的法律依据都没有就随意禁杀?

@大案

【广电总局:电视机顶盒须安装TVOS系统】通知要求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大力开展TVOS1.0规模应用试验,并要求在试验中,所采购或集成研发和安装的智能电视机顶盒等终端,不得安装除TVOS外的其它操作系统。据悉,TVOS系由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联合企业研发。http://t.cn/RvDMx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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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16 : 34來自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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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鐘前 來自微博 weibo.com


90#
发表于 2014-7-15 10:43:4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新版记者证今起换发 首次要求申领人签署保密协议

        据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记者隋笑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4日在京宣布,2014版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7月15日起全面启动,计划于10月30日结束。本次换发记者证的新闻单位首次增加了纳入试点核发记者证的新闻网站,首次要求新闻单位提供申领人员与所在新闻单位签署的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总局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说,持有2009年版新闻记者证的新闻记者和符合申领条件的采编人员均可通过所在新闻单位提出申请,换发工作通过中国记者网的网络核验系统进行;换发期间旧版新闻记者证继续有效使用。换发结束后,全国将有25万名新闻记者领到全新设计的记者证。
  据介绍,2014版新闻记者证长107毫米,宽77毫米,使用了20种防伪技术,新证采用深蓝色封皮,封面嵌有亮银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新闻记者证”中英文字样;年检页首次采用无色光谱彩色印刷技术,使用了摄影记者拍摄的五张经典摄影作品,展示祖国的大好河山。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各新闻单位结合本次换发工作,严格审核新闻记者证申请人资质,从严掌握新闻记者证发放范围,不得为党政机关、行政部门和后勤、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申领记者证,禁止向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发放记者证;要求换发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求各新闻单位负责统一收回旧版新闻记者证,交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统一销毁。

http://media.sohu.com/20140715/n4022492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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