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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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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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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
 楼主| 发表于 2020-6-26 16:59:0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京报》微博账号被依法查处
近日,网民举报@新京报我们视频”(该账号的运营主体是《新京报》)在部分报道尤其是涉北京疫情报道中存在导向错误、断章取义、混淆视听等问题,严重扰乱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为切实规范网上传播秩序,保障涉疫情报道正确导向,国家网信办指导北京市网信办,责令新浪微博依规依约对@新京报我们视频”禁言处置。国家网信办有关业务局负责人表示,在全国上下勠力同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网站平台更应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特别是新闻媒体等机构在其他网站平台上运营的各类账号,更要加强信息内容的审核把关。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存在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网信部门将依法查处。同时,欢迎广大网民、媒体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向网站平台和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问题,共同维护网上信息传播秩序,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微信公众号—网络传播杂志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BAw4e3JtHjdtEiot9tzLQ
编辑:宋婷

889#
 楼主| 发表于 2020-6-26 16:45: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宋婷


888#
 楼主| 发表于 2020-6-26 11:59: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今年218日,美国国务院把新华社、中国国际电视台(CGTN)、中国国际广播电台(CRI)等5家中国媒体在美机构定为“外国使团”。
      622日,又有4家在美中国新闻机构被认定为“外国使团”,它们是:  中国中央电视台(CCTV)、中新社、《人民日报》和《环球时报》。
编辑:宋婷

887#
 楼主| 发表于 2020-6-26 11:58:4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凤凰卫视旗下电台在美被停播 美反华议员竟这样说
【编译/观察者网】美国每日新增的新冠肺炎确诊人数又涨回了3万多,国内警察滥用暴力的悲剧也未得到妥善处理,但美国政府转移焦点、甩锅中国的脚步并未就此停歇。
本月22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驳回了凤凰卫视的一个子电台向南加利福尼亚州播放中文节目的申请,委员会称电台可以重新提出申请,但相关广播活动须在48小时内停止。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622日的声明内容显示,他们在当天驳回了一家加州演播室将中文普通话节目转播给墨西哥凤凰优悦广播电台,然后在借此转播回美国的申请。理由是他们在申请中没有把凤凰卫视作为参与方列进去。
凤凰优悦广播电台是香港凤凰卫视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尽管总部位于美国,但他们一直在借助注册于墨西哥邻近地区的XEWW-AM电台向美国播放中文普通话节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值得注意的是,FCC在声明中特意指出,凤凰卫视股东中有两家由中国政府控制的实体。如果在修订后的申请里包含了凤凰卫视,委员会将“根据适用法律对其进行审查”。
FCC声明全文 图片来源:FCC网站
凤凰卫视于1996年创立,是全球性华语卫星电视频道,也是华语媒体中最有影响力的媒体之一,其总部位于香港,内地中心在深圳。他们也自称是美国和加拿大最大的中文电视供应商,通过有线和卫星系统向20多万用户播放节目。
凤凰卫视旗下的凤凰优悦广播电台已不止一次地被拿来做文章。据路透社623日报道,FCC曾在20187月允许电台在等待申请结果的情况下继续播放节目。但此后一家南加州本地的电台运营团体要求FCC驳回申请,宣称“这会给中国政府开展政治宣传的机会”。
今年4月,美国老牌反华议员、共和党人泰德·克鲁兹又扬言在国会提案,禁止包括中国凤凰卫视在内的媒体,利用加拿大或墨西哥的通信设施,对美国进行所谓的“政治宣传”。尽管没有点名,但克鲁兹强调了墨西哥要素:“中国不应该在墨西哥设立‘工厂’,对美国搞宣传。”
如今凤凰优悦广播电台的申请遭驳回,克鲁兹不出意外地又开始了老一套说辞,污蔑凤凰卫视是中方的“傀儡”,在美国各地播放宣传节目。还称这是美国对抗中方试图控制美国人所见所闻的“关键一步”。
克鲁兹 视频截图
今年以来,已有多家中国媒体遭美方蛮横无理的打压。2月份,美国将5家中国媒体驻美机构列为“外国使团”,随即又变相大量“驱逐”中国记者。622日,美国国务院又将央视、中新社、《人民日报》及《环球时报》4家中国媒体的驻美机构列为“外国使团”,否认中国媒体的独立性,并再次对中国媒体“扣帽子”。
对于这类“中国媒体在世界范围内为中国共产党做宣传”的言论,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早在43日就进行了严正驳斥:“仅仅因为中国记者来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就对他们进行种种限制和刁难非常不公,也没任何道理可言。”
来源:观察者网
链接:https://c.m.163.com/news/a/FFQ9EFE40001899O.html?spss=newsapp&from=groupmessage&spssid=493c0442b86be4a57016edbf258de95e&spsw=1&isFromH5Share=article
编辑:宋婷

886#
 楼主| 发表于 2020-6-26 11:51: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特朗普起诉博尔顿案判决书(全文)
本周,美国总统特朗普前国家安全顾问博尔顿(John Bolton)的新书“《涉事之屋:白宫回忆录》爆出大量有关特朗普和美国的秘密猛料,彻底引爆了美国政坛,惊动了整个世界。为了阻止这本被称为“这是特朗普最不想看到的书”,美国白宫采取紧急措施,616日前将该书作者博尔顿告上法庭,认为这本书中有大量危害国家的敏感机密信息,必须被阻止出版。今日(621日),该案迎来了判决。目前,该事件还在持续发酵。
以下是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有关特朗普政府起诉博尔顿案件判决书全文翻译。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
原告:美利坚合众国
被告:约翰博尔顿
意见
美国政府提出申请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的动议,以禁止被告博尔顿出版他的新书。该书是博尔顿担任国家安全顾问期间的政治回忆录,已经印刷、装订并运往全国各地。预计2020623日在全国发行。政府坚持认为该书包含的敏感信息可能有损国家安全,并认为博尔顿为了出版该书,而过早地停止了出版前的审查程序。但被告博尔顿对自己行为的描述则完全不同。他强调自己实质且广泛地遵守了审查程序,他把政府最近对其作品的反对看作是一种借口和政治动机而不予理会。尽管博尔顿单方面的行为产生了国家安全的重大关切,但政府未能证明禁令是一项恰当的救济措施。
. 背景
20184月,约翰·博尔顿接受了国家安全顾问的职务。在职务上,他代表总统指挥和监督国家安全委员会(简称“NSC”)的工作人员。2019910日,他辞去了这个职务。在2个月内,他获得了西蒙与舒斯公司的出书合同。政府应预期公职人员将来会出版叙述他们的人生经历。当那些公职人员可以获得牵涉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政府应该设置签署保密协议的雇用条件,来保护那些信息。博尔顿接受这一雇用条件并且与政府签署了多项保密协议。在一份协议的标准表格312中,博尔顿同意他不会“向任何人泄露机密信息,除非:(a)他已经核实,接受者已经被美国政府授权可以接受该信息;或(b)他已经得到美国政府的书面授权通知,该披露是允许的。”SF312
一旦博尔顿不确定披露信息的保密状态,他应向相关人员确认,只要该信息是非机密信息时,他才可以披露。违反保密协议导致的结果是,披露、出版、透露不符合表格[SF 312]的机密信息所产生的(不论过去产生还是将来产生,或是可能产生)所有版税、报酬和酬金归美国政府所有。博尔顿同意遵守表格SF312的限制,直到美国政府授权代表已书面方式解除他的这一限制。
另外一份协议,表格4414,详细说明博尔顿必须遵守获得高度机密信息(简称“SCI”)的条件。博尔顿同意“将任何作品或其他准备稿提交安全审查,只要这些作品或其他准备稿:含有或声称含有任何SCI或任何产生或与SCI有关的描述,或者当他考虑向没有权力接触SCI或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时,他有理由相信这些信息来自SCI。” 表格4414。博尔顿承诺不披露相关内容给任何没有权力接触SCI的人,直到他收到允许披露的书面授权。
201912月,博尔顿向国家安全委员会(NSC)提交手稿,供出版审查。在接下来的四个多月里,博尔顿将他收到的来自负责资料获取和信息安全管理的高级主管Ellen Knight的编辑建议纳入手稿中,这些编辑建议是重复的和广泛的。2020427日,Knight通知博尔顿,她不再认为手稿中包含机密信息。博尔顿声称他和Knight讨论了最终书面授权可以在当天下午就准备好的可能性。
书面授权没有发布,并且Knight立刻澄清审查程序仍在进行中。在博尔顿和美国政府没有进一步沟通的几周之后,在202068日,白宫分管国家安全的副法律顾问John Eisenberg向博尔顿致函,指出他的手稿仍然含有机密信息。在那时,博尔顿在没有书面授权和通知政府的情况下,已经将他的最终稿交付出版社印刷和运输。
政府请求法院做什么呢?请求如下临时限制令(TRO”)或初步禁令:
1. 在没有经过出版审查程序,及事先获得美国政府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禁止博尔顿有任何形式或方式继续发行他的作品。
2. 要求博尔顿确保他的出版社和经销商收到通知,该通知载明该书包含他未获授权披露的信息。
3. 要求博尔顿指示出版社推迟该书的发行一直到完成出版审查程序并且在该书没有机密信息后获得美国政府的授权。
4. 要求博尔顿指示出版社采取任何及所有可行的方式去找到并销毁任何可能被第三人占有的该书副本。
5. 禁止博尔顿,在没有经过出版审查,及事先获得美国政府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方法公开披露机密信息。
6. 要求博尔顿确保出版社和经销商收到禁令通知。
提议的命令,ECF No.3-19
政府没有将西蒙与舒斯公司列为被告,而是确保西蒙与舒斯公司遵守对博尔顿的禁令。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第65条(d)款(2)规定,禁令或限制令不仅约束当事人,也约束“官员、代理人、服务人员、雇员和律师”,和“所有其他活跃在其中或参与其中的人”,如果他们收到了禁令通知。
.法律规范
初步禁令是一种特殊救济。inter v. Natural. Res.Def. Council, Inc., 555 U.S. 7, 22 (2008) 禁令请求人必须证明构成四个要素,才能确保救济。League of Women Voters of U.S. v. Newby, 838 F.3d 1, 6 (D.C. Cir.2016) 这四个要素是:“(1)根据案件具有很大的胜诉可能;(2)如果禁令没有颁布,请求人将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3)禁令不会实质上损失其他利益相关方;(4)禁令有利于公众利益。Chaplaincy of Full GospelChurches v. England, 454 F.3d 290, 297 (D.C. Cir. 2006)
在过去,特区的巡回法院适用“按比例增减”的四要素方法,认为禁令可以适用于“具有很高胜诉可能性或损失的案例,反之亦然”Cuomo v. U.S. Nuclear Regulatory Commn, 772 F.2d 972, 974 (D.C. Cir. 1985)
但是最高法院不认同“按比例增减”的四要素方法,在winter案中,最高法院特别指出不管请求人的胜诉可能性有多高,请求人仍必须证明如果没有禁令,损失是不可挽回的。在winter案之后,特区的巡回法院已经明确拒绝适用“按比例增减”的四要素方法。
其他的法院也因winter案禁止了“按比例增减”的四要素方法。在Davis案中,法官根据winter案需要请求人分别满足四个要素而驳回了禁令申请。
本院适用winter案确立的规则——政府必须清楚地证明其满足所有四个要素。
III. DISCUSSION (讨论)
a.  Is the government likely to succeed on the merits?
政府会在实体法律问题上取得成功吗?
是的。博尔顿(Bolton)质疑他的书中包含任何此类机密信息,并强调他为期数月对出版前审查程序的遵守。他对出版前审查人员发来的混杂信息感到毛骨悚然,并对情报人员的动机提出了质疑。博尔顿本可以起诉政府,并在法庭上寻求救济。相反,他在审查结束之前退出了书籍审查流程。单边快速通道带来了宣传和销售的好处,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成本。这是博尔顿的赌注:如果他是对的,并且书中没有机密信息,他将保持上述优势;但是,如果他错了,他就将从本书交易中损失利润,使自己承担刑事责任,并危及国家安全。博尔顿错了。
政府提交了机密的分类声明,供法院单方面审查。2020619日,法院举行了单方面闭门听证会,与政府一起进一步单方面审查。在审查了机密材料以及ECF3-1-5号公开文件上的声明后,法院认为被告Bolton违反其保密协议义务披露机密信息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
博尔顿是总统的国家安全顾问。他被赋予了无数的国家机密和秘密,可以参与无数敏感交易。对博尔顿而言,这是一个卖点:他的书名为《涉事之屋:白宫回忆录》。他急于写完自己的闭门造车经历,并撰写了500多页的手稿供审阅。不到四个月后,博尔顿(Bolton)中断他的新书出版前审查流程,并将仍在审查中的手稿发送给出版商进行印刷。
许多美国人无法在四个月之内更新他们的护照,但博尔顿抱怨说,审查国家安全顾问的全部数百页内容应该得到更快的时间表。由于个人很难获得敏感情报的机会,政府多次要求任命由多名官员领导的复审制度,对法院而言这不足为奇。但是对法院来说合理的事情对博尔顿来说是无法忍受的,博尔顿甚至在连一封电子邮件都没有通知政府的的情况下就开始了出版。
众所周知,强制性的出版前审查程序并不违宪......
b.  Will the government suffer irreparable injury if an injunction is not granted?  法院如果发布禁令,政府是否还会承受不可挽回之损失?
政府没有履行法院发布禁令可以避免不可修复损害的举证责任。在禁令听证会上,法院指出,鉴于书籍的广泛传播,“马匹已经从谷仓中走出来了”。西蒙与舒斯特(SimonSchuster)(注:博尔顿新书出版社)首席执行官乔纳森·卡普(Jonathan Karp)的宣誓书中说:“ [国内已经有超过200,000册该书被运送到各类大小的书籍零售商......从大型国家连锁店到网络实体再到众多小型独立书商的零售书商都有。”实际上,“成千上万该书[已被运送到全世界的书商,包括欧洲大陆,印度和中东。”该书的评论和摘录可在网上广泛获得。...从外观上看,这匹马不仅在谷仓之外,还在国外。
政府的法律顾问仍在敦促法院发布新书传播禁止令。政府在其动议中要求本法院下令博尔顿“指示其出版者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以撤回和销毁任何第三方拥有的本书籍副本。” 但出于几乎不需要说明的理由,法院不会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扣押和销毁政治回忆录。
政府认为,不说别的,今天的禁令至少将阻止该书的进一步传播,例如限制其有声读物的发行。这种说法不可采纳。博尔顿在未经国家情报部门最终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出版自己的书,可能确实给国家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但是在互联网时代,即使发行了很少的副本,也可能无法挽回地破坏机密性。一个手持新书的读者从当地的咖啡厅就可以将其该书内容远传四海。全球有成千上万的副本(许多已经在新闻编辑室中),危害后果已经形成,无法恢复原状。
c.  Would an injunction substantially injure other interested parties, and would the public interest be furthered by the injunction?
法院禁令是否会严重损害其他相关利益方,禁令能够促进公共利益吗?
根据以上所述,本法院考虑的任何禁令对不会对任何人造成实质性伤害方面都是不权威的。这个姿态也许名义上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但是强制禁令仍然是不合时宜的解决方案。
IV.  CONCLUSION (结论)
被告博尔顿(Bolton)拿美国的国家安全当赌注。他的行为使美国国家利益受损,并使自己承担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但是这些事实并不能左右法院面前的动议(motion)。特朗普政府未能证明法院发布禁令(injunction)可以避免不可修复损害后果。因此,特朗普政府的动议诉求被拒绝。
以上法院判决。
(中文翻译:李晨,有个别删节)
以下是判决书原件全文:
作者:William2018  
来源:微信公众号—国际法务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WLPf7hSN4nJ6xSdyKLKAQ
编辑:宋婷

885#
 楼主| 发表于 2020-6-26 11:37:0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实录|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特聘教授魏永征:民法典中新闻报道的行为主体
62014点,中国传媒大学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的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发展研讨会成功举办。研讨会第二单元的主题为“民法典在文化传媒行业的具体适用”,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特聘教授魏永征做了题为“民法典中新闻报道的行为主体”的报告,指出民法典使用“实施新闻报道行为人”这样的新术语,为未来传播科技的发展而推动新闻报道形态的进化,预留了充分空间。以下内容是魏永征教授的发言整理: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特聘教授  魏永征
“新闻报道”写进《民法典》,受到新闻业界广泛注意。有关条文都在第四编“人格权”。“新闻报道”并非在法律中首次出现,现在《民法典》有关规定,一是位阶最高,二是调整对象明确,三是上述条文连同人格权编中其它规定,加上别的编中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是总结提升了30余年来新闻报道侵权案件审判实践的成功经验,实现了调整新闻报道行为和民事主体人格权益两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化。
整部《民法典》不再有像过去有些法律那样,使用“新闻单位”、“新闻媒体”等词语,而是提实施新闻报道的“行为人”,这是指谁呢?
在前互联网时代,这个问题很简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对新闻机构的定义:“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的报纸和新闻性期刊以及通讯社、电台、电视台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对新闻记者的定义:“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新闻报道”的行为人当然就是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新闻就是新闻机构发布的事实信息。
互联网问世后,新闻传播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新闻报道的主体就有了不同表述。
行政部门,及时出台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制,建立了所谓“两类资质”:一类是新闻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可以申请新闻采编发布服务许可,属于新闻单位,对采编人员发记者证。二类资质经批准后只可以转载新闻单位的新闻,不是新闻单位。2017年将“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增列入新闻单位。
在学界层面,自世纪之交以来就对传播新科技给新闻业带来的变化作了种种探讨。有代表性的如复旦大学教授陆晔等《“液态”的新闻业》,指出多中心的互联网位于不同实体空间的个体,每一位都是互联网新闻业的一个节点,都同时具有新闻内容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新闻记者》月刊主编刘鹏提出“用户新闻学”,指出“在新的传播格局中,专业媒体的新闻与商业自媒体、个人自媒体,甚至普通用户上传的信息,统统混杂在一起,共同组成了用户眼中的新闻”。在持有此类主张学者看来,这些不同个体都可能成为新闻报道的行为人。
至于网络传播业界层面,CNNIC2017中国互联网新闻市场研究报告》将网络新闻生产主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以人民网、新华网为代表的中央新闻网站,第二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第三类是商业网站,第四类是依托社交平台产生的个人或机构自媒体。
至今网上网下,究竟有哪些生产与传播新闻的个体?
1.据国家网信办201910月公布,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单位共有999家,其中 “二类资质”商业网站24家,其余975家具备“一类资质”的新媒体单位,加上传统的报刊、通讯社、电台电视台等,是我国依法取得许可的新闻机构,拥有20余万名持证的新闻记者队伍,是我国从事新闻报道主体的主力。
2.获得“二类资质”的商业网站,虽然主要只能转载“一类资质”新闻机构的新闻,但它们设立的体育、娱乐、财经、科技等新闻栏目(频道)至今依然运行。据工信部2017年一项调查,新闻客户端综合影响力头部10名,商业网站占了7名,表明商业网站已经成为新闻媒体队伍不容忽视的成员。
3.政务新媒体兼有服务和发布的功能。政务机关发布的执法信息行政法调整,但发布各种工作简报、行业动态以及其它专题特稿等等,就很难说不具有新闻报道的性质。
4.其它机构和个人设立的各种自媒体即所谓“两微一端”,达到千万乃至成亿的数量级。自媒体传播谣言、低俗色情等乱象必须依法打击,但是它在新闻信息传播方面的正面作用也是不可抹杀的。2018CNNIC《第42次报告》使用了“网络新闻自媒体”术语,指出这类自媒体正在“从个体单位发展为新型媒介组织”。
5.我国9亿网民有40-80%使用不同种类的社交媒体。在许多突发事件中,那些身历其境或目睹其事的网民,在瞬间就将文字、照片、短音视频上传到社交媒体,总是走在需要经过采访、核实程序方能发布消息的专业新闻媒体之先。网民占先上传信息而这些上传信息后来还被专业新闻媒体所采用,是不是归于新闻报道范畴,是可以研究的。
6.人工智能新闻生产方兴未艾,在我国,新华社的快笔小新、腾讯的Dreamwriter等新闻机器人都已有了一定知名度。机器人新闻目前主要限于财经新闻、体育新闻,而未来尚未可知。那么机器人新闻是不是属于新闻报道呢?如果是,其行为人又是谁呢?
综上可见,新闻报道行为人仅仅限于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可能是远远不够的,这会将大量在事实上具有新闻报道影响和效果的内容产品排除在外,这既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将后者纳入法律规范。
按照“人人都是报道者”的说法,把所有发布各种信息的行为人都作为新闻报道行为主体也是不恰当的,这会抹杀新闻报道的专业性质,削弱和降低新闻报道的社会功能,显然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进步。
关于《民法典》“实施新闻报道行为人”的界定,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进一步明确,或者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或修改原有的司法解释来作出具体规定。
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以往习用的“新闻单位”、“新闻媒体”在《民法典》中变为“实施新闻报道的行为人”,可谓一言之改开新天,为未来传播科技的发展而推动新闻报道形态的进化,预留了充分空间。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传法学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GqMo8ulV5Snug36UnttQ
编辑:宋婷

88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6 10:54: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方回应美将四家中国媒体列“外国使团”:政治打压
中新网北京623日电 (记者 梁晓辉)就美国宣布将包括中新社在内的四家中国媒体在美机构列管为“外国使团”,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23日在北京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说,这是美方赤裸裸对中国媒体政治打压的又一例证,敦促其纠正错误做法,否则中方将不得不作出必要反应。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
有记者提问,美国国务院发言人22日宣布,美将中国中央电视台、中新社、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四家中国媒体在美机构列管为“外国使团”。中方对此有何回应?
赵立坚回应说,这已经是美方第二次将中国媒体在美机构列管为外国使团了,这是美方赤裸裸对中国媒体政治打压的又一例证,将进一步严重干扰中国媒体在美开展正常报道活动,也进一步暴露出美方标榜的所谓新闻和言论自由的虚伪性。
“我们强烈敦促美方摒弃冷战思维和意识形态偏见,立即停止和纠正这种损人不利己的错误做法。否则,中方不得不作出必要反应。”赵立坚说。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宋婷

883#
 楼主| 发表于 2020-6-26 09:57:3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发展研讨会举办
  620日,由中国传媒大学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发展”研讨会在线上举办。21位专家学者就“民法典中文化传媒相关条款的起草过程和内涵解读”“民法典在文化传媒行业的具体适用”“民法典与文化传媒产业的发展”等进行了交流探讨。
  在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段鹏看来,智媒时代,民法典对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可控给出了解决方案,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文学艺术创作和名誉权保护之间做出了平衡,有利于文化传媒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次研讨会内容包括文化传媒相关条款的立法理念、民法典对文化传媒行业的影响以及民法典在未来法律适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涉及民法典的权利保障和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主题十分丰富,也颇具启发性。
  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特聘教授魏永征认为,民法典使用“新闻报道行为人”的新术语,为未来传播科技发展推动新闻报道形态的进化预留了充分空间。这一术语的具体内涵界定,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或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针对“民法典对著作权法修法的影响”,探讨了民法典对著作权法完善体系化构建的影响,强调著作权法应当重视公示公信原则,从而解决著作权排他性的来源以及许可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质的问题,讨论了著作权共有关系类推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可行性等问题。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本次研讨会是法学界和文化传媒界的一次跨学科探讨,有助于在文化传媒行业普及民法典理念,提高文化传媒行业的法治化水平。
作者:李淼
来源:人民网
链接:http://media.people.com.cn/n1/2020/0623/c40606-31756770.html
编辑:宋婷

882#
 楼主| 发表于 2020-6-15 21:14:0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刘佳莹
881#
 楼主| 发表于 2020-6-14 18:02:4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水皮说话,抬出神秘“大人物”


  水皮说话了!
  今天(6月13日)11:35,财经媒体人罗昌平发微博称:




  水皮本人和团队成员今天短信电话我,希望澄清几点:
  ①撤稿删稿是因为有大人物出面,而非那1000万元;
  ②确实以投资款接收了1000万元,没有工商变更是另有P2P股东未及时办理手续;
  ③水皮解释这是两件并行事件,自己不认识蔡国华,只联系彭宇兴。但办案机关好像不认可这一说法;
  ④这1000万元已被查扣,他本人和报社始终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大家自行判断~






  评论区的画风是这样的:





  昨天(612日)23:24,罗昌平发微博,水皮收的1000万元撤稿费,司法材料原文是这么描述的。这笔巨款并没有进入华夏时报,而是华夏沃伦传媒公司揽得,实际由水皮和相好控制。这既卖了记者,也绕开报社。按双方的约定,蔡国华和梁宇兴是作为投资款进入华夏沃伦传媒,直到案发也没有进行股权变更。目前这笔巨款已被没收,水皮还在更新微博。






以上来源:罗昌平微博

  《水皮先生,鸵鸟般埋头撅腚感觉累不累?》
  被称“巨贪”的恒丰银行前董事长蔡国华,近日被送上审判台。
  蔡国华落马已逾两年,其受审的消息,原本没多大新闻性。
  却因为一笔高达1000万元的“撤稿费”,牵扯到“中国股市第一牛人”、“股市神预言家”吕平波(笔名水皮)先生,便成了热闻。
  财经网的报道说,2016年5月至7月,《华夏时报》两次刊登蔡国华私分巨额公款等负面报道。
  根据蔡国华要求,云南实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彭宇兴向《华夏时报》总编辑吕平波支付撤稿费 1000 万元,后该报出具撤稿公函。
  被1000万攻陷后,《华夏时报》不但从报社网站上删除了稿件,还向转载该报道的其他媒体出具了撤稿公函。
  两天前,我就此写过一篇题为《1000万撤稿费:我狠批过的原县委书记真乃“大手笔”》的小文。
  此文重点是说蔡国华,因为作为曾经的批评对象,对其人感受太深。提到水皮先生,只是顺便。
  毕竟,作为涉嫌利益输送事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安排人送了钱,一方收了钱。
  今天侧重说说水皮先生。我知道身陷舆论漩涡的水皮先生,作为很有点知名度的文人,该是忌讳这个话题的。但问题明摆在这里,我不说别人也会说。
  我与水皮先生素不相识、无任何恩怨,却不乏某种渊源。
  过去单位的老总,跟水皮先生同出于社科院研究生院。在本单位记者编辑中只有一两人懂纯财经问题的条件下,老总偏执地要把一个有着三十年政经报道历史的报纸,强行打造成“高端财经媒体”。
  《华夏时报》当时被这位老总当做了转型的样本之一。如此折腾了七八年,搞成了“四不像”。老总前脚离开,报纸后脚重回政经报道定位,且几乎没人不说这种重归太晚了。
  记得这位老总,经常逼着手下人,学习水皮先生的财经视角、财经雄文,若有人胆敢有半点异见,在单位是很难混下去的。这家单位的很多优良传统,就是在那个阶段丧失殆尽的;一些采编骨干力量,也是在那个阶段流失的。
  彼时,在我们那拨人心目中,水皮先生是大神一般的存在。
  曝出“1000万撤稿费”,水皮先生不说由此“跌下神坛”,至少令人惊诧,对其印象也难免大打折扣。“财经媒体大佬”,原来是这么玩儿的?
  财经网的报道说,水皮收了云南实力公司1000万元“撤稿费”,事实很可能引述于指控蔡国华的司法文书。否则,以财经杂志的一贯的严谨,不会对“吕平波”指名道姓。


  很快,财经网此报道的网文,将1000万元“撤稿费”的收受者,改成了“某报社”。处置不可谓不神速,但互联网是有记忆的。
  很难说这不是水皮先生“运作”的结果。倘如此,便有了“此地无银”的意味。
  作为报社老总,水皮先生大抵曾经孜孜不倦,向人讲授过舆情危机处理的原则和技巧:遇到类似的事儿,此时最应该做的,是及时回应、说明情况。
  网上舆情汹汹,而时至今日,水皮先生不解释、不反驳、不澄清。
  或许在水皮先生看来,这事不值一提,这么搞钱的媒体又不止《华夏时报》一家。
  确实,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任何一个行当都不敢拍胸说没有潜规则。
  问题在于,撤两篇稿子就坐收上千万,靠山吃山把山挖出大洞,靠水吃水把水抽干。用力过猛、玩得太大,就突破潜规则的范畴了。
  报纸是公器,不是水皮先生私人开的公司。理性经济人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这里是完全不适用的,它只适用于个人。  
  泰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燕分析认为,针对蔡国华的报道若非水皮本人撰写,1000万元系蔡国华主动提出并给予,如果《华夏时报》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而假如这1000万系水皮主动索要,则明显大于报社撤稿成本,超出部分则涉嫌“敲诈勒索”。
  据称水皮先生在圈内,对于1000万元的解释是,系对方的投资款。
  张燕律师认为,既然是投资,那么水皮应该明确投资人是谁,如何约定收益、退出的背景是什么、退出时收益如何结算?
  即便声称为所谓的“投资款”,但他们此前的关系往来,有事发时的特定背景,并不能掩盖该款项的本来性质。
  如果水皮等现已退出,可视为基于蔡国华被调查,担心被牵连。如果构成犯罪,已然既遂,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不过可作为从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也有知情者称,这笔巨款并没有进入《华夏时报》,而是被华夏沃伦传媒公司揽得,实际由水皮和其“相好”控制。这既卖了记者,也绕开了报社。
  这位知情人士还表示,按双方约定,蔡国华和梁宇兴将这1000万元,作为投资款进入华夏沃伦传媒,直到案发也没有进行股权变更;目前这笔巨款已被追缴。
  此款即便真的被追缴,或者组织上对此事有过调查处理结论,作为公众人物的水皮先生,也有解释清楚的义务。
  孰料想,这回水皮先生成了舆论抗体试验材料的标本,在汹涌舆情面前,气定神闲,岿然屹立。
  水皮先生照旧在微博发股市评论文章,但每条微博下都设置成用户无法评论。据说一些针对1000万“撤稿费”的质疑文章被删。
  水皮先生,果真长袖善舞。
  鸵鸟在被追急的时候,除了扬沙踢腿,还会把脑袋埋进沙土里。尽管得到片刻的静默,也保护了头部的完整,却把丑陋的屁股裸露于人前。
  此时的水皮先生,像极了一只鸵鸟。
  如此这般,可作为一种暂时的应急策略。但埋头撅腚,咋说都不是一种正常姿势,久了会很累的。


来源:老萧杂说
作者:秃笔的老萧
编辑:邱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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