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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行政管理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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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发表于 2022-12-7 21:47: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云南日报昆明新闻部主任、云南日报社昆明分社社长周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大理州监委消息:云南日报昆明新闻部主任、云南日报社昆明分社社长周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经省监委指定大理州监委管辖,正在接受大理州监委监察调查。

来源:清风云南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94zyvzMZ_WSUXCHEkWk2g


编辑:张铭麟

732#
发表于 2022-12-11 19:12:0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徐立京同志调任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 编委会召开欢送会

2022年12月7日下午,编委会召开会议热烈欢送徐立京同志履新。社长兼总编辑郑庆东同志主持会议,宣读中央关于徐立京同志任职的通知,编委会成员、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郑庆东同志讲话指出,徐立京同志交流提拔到人民日报社任副总编辑,是经济日报社的荣光和喜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经济日报社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编委会和干部的精心培养,同志们都深受鼓舞、倍感振奋,衷心感谢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关心关怀关爱。

郑庆东同志简要回顾了徐立京同志在报社的工作,指出,徐立京同志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为编委会建设、为报社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成绩。有两点特别值得大家学习:一是讲规矩、守纪律、听招呼,时刻保持空杯心态。不管是党的纪律、报社的规矩、编委会的要求,她始终做到坚决执行,不打折扣、不讲条件。在报社工作27年,新闻业务颇有建树,但她始终保持谦虚学习的态度。二是肯吃苦、有毅力、敢担当,始终保持奋进状态。作为编委会唯一女同志,她有一种顽强的拼搏精神,加班加点是常事,吃苦受累是常态,遇到困难不退缩、不懈怠,总能迎难而上,使命必达。

郑庆东同志代表编委会对徐立京同志多年来为经济日报事业发展作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感谢,祝愿徐立京同志在新的单位、新的岗位上继续开拓进取,不辜负中央的信任和经济日报干部职工的期望,作出新的成绩,干出更大事业。同时,热诚欢迎徐立京同志常回来看看,也希望徐立京同志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经济日报社的工作。


徐立京同志深情回顾了在经济日报社27年的工作历程,对编委会的关心厚爱和同志们的支持鼓励表示诚挚的感谢。她表示,千言万语化为四个字——感恩奋进。感恩习近平总书记、感恩党中央,感恩组织的信任,感恩庆东社长和报社同志们的帮助支持。能到新的岗位上工作,不是个人有多能,而是党的政治生态好,是经济日报社行。这次任职是报社这两年发展成果的体现。这两年编委会特别团结,庆东社长作为班长指挥有力、领导有方,报社干部职工都拼搏奋进,作出了很多让新闻界、社会各方惊喜的成绩。在这样的平台上,才有个人的成长和成果。今后将继续努力,在新的岗位上提高站位,加强学习,努力奋斗,严格自律,给经济日报争光,给党的新闻事业争光。


编委郑波、季正聚、赵子忠、张曙红、孙世芳以及秘书长康巨淋等同志也分别向徐立京同志履新表示热烈祝贺,表示坚决拥护中央决定,祝徐立京同志在新的岗位上再接再厉,奋发有为,取得更大成绩。

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链接:https://proapi.jingjiribao.cn/detail.html?id=433142

编辑:张铭麟

733#
发表于 2022-12-17 23:18: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联合国向马斯克发出警告:封禁记者账号是危险先例

推特总部大楼(资料图)
海外网1217日电 据英国《卫报》报道,当地时间16日,联合国秘书长发言人斯特凡·杜加里克(Stéphane Dujarric)表示,联合国对于推特封禁记者账号非常不安,并警告此举是“危险先例”。
杜加里克表示,多家美国媒体的科技记者账号也被封禁,让人感到“十分不安”,这些媒体都曾对马斯克及其科技公司进行报道。他还称,推特不应在自称是“言论自由”的平台上压制媒体的声音。
当地时间15日,推特在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突然封禁多家媒体记者账号。马斯克没有立即做出回复。欧盟对此发出警告。欧盟一名官员发推表示,推特任意封禁记者账号的消息令人担忧。欧盟《数字服务法案》要求尊重媒体自由和权利,“埃隆·马斯克应该意识到这一点。红线是存在的。制裁也是。很快。”(海外网 李萌)
海外网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来源:海外网
编辑:吴氏垂心


734#
发表于 2022-12-25 23:44: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网信网

编辑:马源

735#
发表于 2022-12-27 00:19:5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全面整改



2022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专案组,依法扎实高效、稳妥有序推进案件查办,对知网进行现场检查,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大量用户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多次听取知网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

经查,知网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2014年以来,知网滥用该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一是通过连续大幅提高服务价格、拆分数据库变相涨价等方式,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其数据库服务的行为;二是通过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等方式,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授权使用学术期刊、博硕士学位论文等学术文献数据,并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独家合作实施。调查表明,知网实施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行为排除、限制了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竞争,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影响了相关市场创新发展和学术交流传播,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禁止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知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2022年1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1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7.52亿元5%的罚款,计8760万元。同时,坚持依法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监督知网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后果,要求知网围绕解除独家合作、减轻用户负担、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创新发展。


来源:新华社


编辑:邓秋雨



736#
发表于 2022-12-29 14:57: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对国产网络剧片发行实行许可制度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12月27日消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网络视听领域行政许可服务管理相关事项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规定,现就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国产网络剧片发行实行许可制度。
二、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等提出的申请,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提出的申请。
三、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实施规范。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照实施规范制定相应的办事指南。各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严格遵照办事指南,加强本地区国产网络剧片许可管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推进相关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四、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不断完善国产网络剧片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根据互联网规律特点和网络剧片管理工作实际,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采取分级监管、重点监管、动态监管、主体监管相结合的策略,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精准化的管理措施。
五、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国产重点网络剧片实施重点监管。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应依法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1.投资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网络视听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并通报;
2.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招商主推的;
3.在网站(客户端)首页首屏、专题版块或专区专栏中推荐播出的;
4.优先提供会员观看或以付费方式提供观看服务的;
5.网络剧片制作发行主体自愿按照重点网络剧片申报的。
六、国产重点网络剧片上线播出时,应使用统一标识,准确标注节目发行许可证号,固定于节目片头的显著位置展示。
七、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之外的国产网络剧片,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实行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等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完善有效的审核把关机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拟上线内容的抽审和监看,并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播出行为的监管。
八、制作、播出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国产网络剧片,应当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九、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支持鼓励优秀国产网络剧片的创作播出。对纳入中央和省级党委政府、宣传管理部门重点扶持计划的国产网络剧片,视情采取开辟许可审查受理绿色通道、加强全程指导帮助、发放扶持资金、推荐评优评奖、积累制作发行主体信誉等多种方式,予以重点关注和支持。
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从积极防范应对网上意识形态风险隐患不断变化的工作需要出发,加强对网上播出的网络剧片的风险预判、动态调控与监管。对发生问题的网络剧片,及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十一、国产重点网络剧片许可发行服务管理的条件、标准、措施、做法等,结合网络剧片内容管理工作发展的实际,视情向其他网络剧片延伸适用。
十二、网上播出的国产电视剧片,应当持有《电视剧片发行许可证》(名称待定),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的相关管理规定。
十三、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播出的网络剧片进行调控,可以做出临时停播、延期播出、要求修改等决定。
十四、上述要求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2022年5月31日(含)之前通过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网络剧片内容审核的,按原有管理要求执行。
来源:界面新闻
链接:https://view.inews.qq.com/a/20221227A05K8J00?uid=&chlid=news_news_top&c_buffer=aid%3D20221227A05K8J00%3Bappver%3D7.0.30%3Bts%3D1672133821237&sign=AAwWU3y3y3rZTVFYWYqOC%2Bw7yJ2LHmI94AEJrBeWRqCN9eM%2FIreeRyTCSEHVuvIX0SQm9cQM1ctvxv52qBL6u4er%2F2T6RX7oyaadD%2BwgPWq%2F7HcU1HQm8%2FZyGrbz%2FvZRU%2F1%3D&shareto=&openid=o04IBAD--_C2amzOheiz74h5VN3w&key=&version=28001f51&devicetype=android-29&wuid=oDdoCt4-YUAp64MpypslIHlC3RRY&sharer=o04IBAD--_C2amzOheiz74h5VN3w&openwith=wxmessage
编辑:邓秋雨

737#
发表于 2022-12-29 15:01:4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工信部征求意见: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强化全流程个人信息保护



12月27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加强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全流程的个人信息保护。应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合理申请使用权限;通过简洁、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用户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突出显示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建立已收集个人信息清单等。
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部大力推动提高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质量,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取得积极社会成效,但部分企业服务行为不规范、相关环节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仍时有出现。为优化服务供给,改善用户体验,维护良好的信息消费环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条例》《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全流程服务感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一)规范安装卸载行为
1.确保知情同意安装。向用户推荐下载App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明示开发者信息、产品功能、隐私政策、权限列表等必要信息,并同步提供明显的“取消”选项,经用户确认同意后方可下载安装,切实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不得通过“偷梁换柱”“强制捆绑”“静默下载”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下载安装。
2.规范网页推荐下载行为。在用户浏览页面内容时,未经用户同意或主动选择,不得自动或强制下载App,或以折叠显示、主动弹窗、频繁提示等方式强迫用户下载、打开App,影响用户正常浏览信息。无合理正当理由,不得要求用户不下载App就不给看,或者不让看全文。
3.实现便捷卸载。除基本功能软件外,App应可便捷卸载,不得以空白名称、透明图标、后台隐藏等方式恶意阻挠用户卸载。
(二)优化服务体验
4.窗口关闭用户可选。开屏和弹窗信息窗口提供清晰有效的关闭按钮,不得频繁弹窗干扰用户正常使用,或利用“全屏热力图”、高灵敏度“摇一摇”等易造成误触发的方式诱导用户操作。
5.服务事项提前告知。清晰明示产品功能权益及资费水平等内容,存在开通会员、收费等附加条件的,应显著提示。未经明示,不得在提供产品服务过程中擅自添加限制性条件,并以此为由终止用户正常使用的产品功能和服务,或降低服务体验。
6.启动运行场景合理。在非服务所必需或无合理场景下,不得自启动和关联启动其他App,或进行唤醒、调用、更新等行为。
7.服务续期及时提醒。采取自动续订、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征得用户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在自动续订、自动续费前5日以短信等显著方式提醒用户注意,服务期间提供便捷的随时退订方式和自动续订、自动续费取消途径。
(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8.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从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不得仅以服务体验、产品研发、算法推荐、风险控制等为由,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或强制用户同意收集与服务场景无关的个人信息。用户拒绝提供非当前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时,不得影响用户使用该服务的基本功能。
9.明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通过简洁、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用户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突出显示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建立已收集个人信息清单,不得采用默认勾选、缩小文字、冗长文本等方式诱导用户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10.合理申请使用权限。在对应业务功能启动时,动态申请所需权限,不得要求用户一揽子同意打开多个非必要权限。在调用终端的相册、通讯录、位置等权限时,同步告知用户申请该权限的目的。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更改用户设置的权限状态。
(四)响应用户诉求
11.设立客服热线。鼓励互联网企业建立客服热线,主要互联网企业在网站、App显著位置公示客服热线电话号码,简化人工服务转接程序。鼓励提高客服热线能力,月均响应时限最长为30秒,人工服务的应答率超过85%。
12.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用户投诉。按照规范要求答复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上的投诉,确保在15日内处理完成,提高投诉处理满意率。鼓励在App中设置用户满意度测评链接,引导用户参与测评。
二、提升全链条管理能力,营造健康服务生态
(一)落实App开发运营者主体责任
1.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用户服务和权益保护的牵头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建立全生命周期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健全考核问责制度,将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落实到产品研发、推广和运营各环节,不断提高合规水平。定期对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独立审计,有效防范潜在风险。
2.增强技术保障能力。采取访问控制、技术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前端和后端安全防护。主动监测发现个人信息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非法使用等风险威胁,及时响应处置要求。
3.加强软件开发工具(SDK)使用管理。使用SDK前对其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评估,通过合同等形式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个人信息处理依法合规。集中展示并及时更新嵌入的所有SDK名称、功能及其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共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侵害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二)强化平台分发管理
4.严格App上架审核。准确登记并核验App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App的主要功能及用途等基本信息,并对拟上架App进行技术检测。相关审核应明确负责人,并留存审核日志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上架。全量公示在架App,并在显著位置标明App名称、开发运营者、版本号、所需获取的用户终端权限列表及用途、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信息。尚未建立分发明示界面的,应将App下载链接到应用商店,引导用户从正规渠道下载所分发的App。
5.强化在架App巡查。加强对App的动态巡查,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对与公示信息不一致,或采用“热更新、热切换”等方式擅自更改App主要功能、申请的权限、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场景和范围等违规App,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6.完善分发管理机制。建立App开发运营者信用评价、风险提示等机制,鼓励对分发App进行电子签名认证,实现上架应用、分发行为全流程可溯源。加强与面向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检测及认证公共服务平台联动,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数据上报、监测溯源、信息共享、响应处置工作。
(三)规范SDK应用服务
7.建立信息公示机制。公开明示SDK名称、开发者、版本号、主要功能、使用说明等基本信息,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规则。SDK独立采集、传输、存储个人信息的,应当单独作出说明。鼓励发挥SDK管理服务平台作用,引导App开发运营者使用合规的SDK。
8.优化功能配置。遵循最小必要原则,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或用途,明确SDK功能和对应的个人信息收集范围,并向App开发运营者提供各功能模块及个人信息收集的配置选项,不得一揽子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9.加强服务协同。在产品使用全生命周期过程中,通过明确易懂的方式主动向App开发运营者提供合规使用指南,引导App开发运营者正确合理使用,共同提高合规水平。当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变更或发现风险时,及时更新并告知App开发运营者。
(四)筑牢终端安全防线
10.强化App运行管理。为用户提供App自启动和关联启动的关闭功能,以及便捷的设备识别码重置选项,加强对App静默下载、热更新的监测,防范未经用户同意私自下载、安装的行为。
11.加强App行为记录提醒。增强对权限调用行为的记录能力,为用户查询权限调用情况提供便利。建立通讯录、麦克风、相机、位置、剪切板等权限在用状态的明显提示机制,保障用户及时准确了解个人信息的收集状态。
12.提高App风险预警能力。推动开展App电子签名认证,并向用户进行预警提示,提高对仿冒、不良、违规等风7险App的识别能力。
(五)夯实接入企业责任
13.准确登记信息。在为App、SDK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时,登记并核验App、SDK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提高追溯能力。
14.确保有效处置。按照电信监管部门要求,依法对违规App、SDK采取停止接入等必要措施,有效阻止其侵害用户权益的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抓好组织落实。各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分解任务,认真抓好各项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相关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对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同时,健全长效机制,创新模式方法,不断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水平,让广大用户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加强监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健全完善测评、通报、排名、公示机制,推动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及时总结、推广优秀案例和经验做法。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属地企业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对落实不到位或出现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向社会公告、组织下架、暂停服务、行政处罚等措施,严肃问责查处。
(三)强化技术手段。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要组织产业力量,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手段,升级打造面向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全国检测及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持续完善平台功能,做好技术检测、监测服务和监管支撑工作。积极推广应用电子签名认证等可溯源技术手段,促进提高服务管理能力。
(四)推动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及相关机构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技术标准,加强评估认证和人才培养。进一步畅通渠道倾听群众意见,促进各方交流互动,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不断优化改进服务,营造争先创优、互促共进的良好环境,以高质量服务促进高质量发展。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来源:赛博研究院


编辑:邓秋雨

738#
发表于 2022-12-30 19:37:4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高翔出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曾任福建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附简历)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院领导”栏目显示,高翔已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
截图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
高翔简历
高翔
高翔,男,汉族,1963年10月生,四川南部人(四川盐亭出生),199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历史学博士,研究员。
1988.07—1994.03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系教师(其间:1990.09—1993.06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系中国古代史专业学习,获历史学博士学位)
1994.03—1996.11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系清前期历史第二教研室副主任
1996.11—1999.03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1999.03—2002.07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清史研究室主任
2002.07—2002.08 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委秘书处处长
2002.08—2006.07 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副局级)
2006.07—2012.07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总编辑(其间:2012.03—2012.07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一班学习)
2012.07—2013.06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秘书长兼《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总编辑
2013.06—2013.07 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兼《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总编辑
2013.07—2016.03 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成员、秘书长(按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级待遇)兼《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总编辑(其间:2014.11—2015.01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6.03—2017.12 福建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兼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
2017.12—2018.11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
2018.11—2019.01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党组成员
2019.01—2021.03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兼中国历史研究院院长、党委书记
2021.03起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兼中国历史研究院院长、党委书记
现任中共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中国历史研究院院长、党委书记

来源:观八闽

编辑:邓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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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8 23:01: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近4亿欧元!脸书母公司又被罚款 理由是违规投放广告
据央视新闻1月5日消息,当地时间1月4日,爱尔兰数据隐私监管机构对社交媒体巨头、脸书的母公司元宇宙开出3.9亿欧元(约合人民币28.5亿元)的罚单,理由是该公司旗下的社交媒体软件在欧盟区域内违规向用户投放广告,元宇宙公司表示不同意这一裁决并计划提出上诉。

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4日表示,元宇宙公司违规利用旗下社交媒体脸书以及其他产品的用户协议作为法律依据,从而根据用户的在线活动向用户投放行为定向广告。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认为,元宇宙公司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欧盟的用户隐私保护法,因此对该公司处以3.9亿欧元的罚款,并要求其在三个月内对用户数据的使用情况需符合欧盟相关的法律规定。

据报道,元宇宙公司2018年曾对旗下社交媒体软件及服务的用户使用协议进行了更新,其中包括用户同意该公司通过用户数据进行广告投放的条款,元宇宙公司认为这些条款可以作为向用户投放广告的依据。元宇宙公司不认同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的这一处罚,并表示将提出上诉。

这已不是元宇宙公司第一次遭到爱尔兰数据隐私监管机构的处罚。去年11月,由于旗下社交媒体脸书有超5亿用户数据遭到泄漏,元宇宙公司被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罚款2.65亿欧元。

截至目前,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已累计对元宇宙公司开出了13亿欧元的罚单,同时还有针对该公司的其他11项调查正在进行中。

此前,欧盟已指控Facebook母公司Meta违反了反垄断法,因为该公司将其在线分类广告服务与其社交网络挂钩,涉嫌扭曲竞争。在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之前,Meta将有机会对其案件进行辩论。如果委员会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反垄断规则,Meta可能面临最高为其全球年收入10%的罚款。按照Meta2021年1179亿美元的营收计算,罚款将达到117.9亿美元。

据券商中国报道,2022年,美股科技股在长达20年的大牛市后势头戛然而止,大型科技公司的市值年内损失了近4万亿美元(约合27.6万亿元人民币)。奈飞、亚马逊以及Meta等知名公司股价均腰斩,机构投资者损失惨重。

“在新冠疫情开始时,全球范围内人们将生活方式转为了线上,电子商务的激增导致了极快的收入增长。”回顾两年前,扎克伯格在给员工的备忘录中写道。“许多人预测,这将是一个永久性的高增长,所以我也决定大幅增加我们的投资。”

但在疫情好转、政策逐渐趋于放松的2022年,行情急转直下。道指年度收跌8.8%,纳指跌33.1%,标普500指数跌19.4%,均创下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最差表现。科技股也在年内结束了长达20年的大牛市,大型科技公司在2022年市值总共损失了近4万亿美元。苹果的市值现在徘徊在2万亿美元左右,奈飞、亚马逊的股价均腰斩,Meta的股票受到的打击更大,2022年损失了近三分之二的市值。截至收盘,Meta报收127.37美元,总市值3340亿美元。

美国众多科技公司接连宣布裁员。几个月的时间里,Netflix、英特尔、Lyft、Twitter、Meta、亚马逊、Salesforce、Stripe、Snap等公司都陆续开启了规模空前的裁员行动。即便是尚未宣布裁员的谷歌和苹果也已冻结招聘。

有分析师认为,美国科技股在经历了2022年的暴跌后,2023年将大幅反弹,因为上市公司将努力维持其盈利能力,而美联储也将逐步结束加息行动。据预计,2023年,处于有利地位的公司将走上一条“起伏但积极”的道路,而当前对长期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入手位置。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陶鹏辉

740#
发表于 2023-1-10 21:48: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规!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今日(1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发布《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来源:传媒茶话会(公众号)

编辑: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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