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新闻作品“洗稿”行为的审视与规范——以“《甘柴劣火》事件”为例文章来源: 新闻记者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5gNCOMygem68Ih-PaiXUKw 作者:彭桂兵 陈煜帆 由《甘柴劣火》一文引发的“洗稿”纠纷体现了自媒体和主流新闻媒体在内容生产过程中的冲突,并引发了关于媒体融合时期媒体价值导向的追问。在“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指导下,基于当前版权法规则,主流新闻媒体所指责的“洗稿”行为并不必然地侵害版权,而所谓的“洗稿”争议则更本质地体现为自媒体与主流新闻媒体的利益纠纷。为平衡多方利益需求,应以法律与媒体职业伦理两条路径并举,共同规范“洗稿”行为,方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创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传统的文字内容生产方式,以微信、微博等为代表的社交媒体的繁荣发展也为其自身的自媒体内容创作平台培育了受众市场。数据显示,2018年,微信每日活跃用户超过10亿,已注册的微信公众号超过2000万个;微博用户规模也已超过3.5亿。数量庞大的自媒体每天都在生产成千上万的信息内容,这给同样进行内容创作的主流新闻媒体带来了压力。自媒体获得了强劲的发展势头的同时,其“商业主义”色彩也愈加得到凸显。 在媒体融合时期,独特的内容生产逐渐成为占有市场的“王道”,各家媒体对自有版权内容的保护也愈发重视。与此同时,为降低成本,躲避版权审查,“洗稿”这一颇具争议的内容生产方式逐渐成为不少自媒体的选择。 2018年初,自媒体人周冲被另一自媒体人六神磊磊指控“洗稿”式抄袭,让“洗稿”一词进入大众视野;7月,由国家版权局等四部委联合启动的“剑网2018”专项行动将自媒体以“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作为打击重点;8月,媒体曝出自媒体“洗稿”已形成产业链,仅需几秒便能炮制出逃避重复率审查的“洗稿”文章;11月,央视《焦点访谈》抨击了自媒体的六大乱象,其中之一即为“洗稿”,并指出“洗稿”形成的“伪原创”十分隐蔽,更难以维权。上述一系列事件反映出,“洗稿”已成为网络内容生产领域的一大突出问题,亟需得到有效规范。 2019年1月,由自媒体人撰写的《甘柴劣火》一文因大量使用主流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而陷入侵权争议,再次让“洗稿”成为舆论的焦点。作为被传媒业内指责为“侵害原创”的“创作”手段,“洗稿”是版权法和媒体职业伦理都不可回避的议题。本文将以《甘柴劣火》“洗稿”争议为切入点,探析此次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本质,并从法律和媒体职业伦理两大视角审视“洗稿”行为,以期为规避此类争议提供相应的规范路径。 01 《甘柴劣火》引发的“洗稿”争议及价值追问 2019年1月11日,无界传媒前执行主编黄志杰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呦呦鹿鸣”上发表了一篇名为《甘柴劣火》的文章,展现了甘肃武威的地方官员与媒体的明争暗斗,成为广为流传的“网络爆款”。不过,文章发布不久便被财新记者王和岩质疑其内容是将新闻报道“攒吧攒吧炮制而来”,是“一而再再而三无限制照搬”。面对财新的指控,黄志杰则坚称《甘柴劣火》一文是“独创、原创的”,并提出多个反驳理由,包括文章来自多个信息源、引用财新部分已注明出处、文章是包含大量“个人经验”的“独家叙事”,同时质疑财新“把新闻事实当成生意”、“垄断新闻事实的传播”。双方关于《甘柴劣火》有无“洗稿”的争执一时僵持不下,该事件也引发了法律界与媒体界的热烈讨论。 (一)各界关于《甘柴劣火》是否“洗稿”的争论 《甘柴劣火》究竟是否“洗稿”,对此次事件该如何看待?各界给出了不同观点。资深媒体人宋志标明确指出《甘柴劣火》存在“洗稿”手法,认为其对引用材料的使用“不是无损的完整标注,而是打碎,零散布局”,是不够诚实的,并不能以此而免责。《中国青年报》天津记者站站长张国提出,《甘柴劣火》拿着别的媒体付出巨大成本获得的事实重新叙事,不能算作原创,哪怕是发表在个人公众号上,也算抄袭。 上观新闻记者尤莼洁点出了《甘柴劣火》的问题所在:一是文章存在大量引用不规范的现象;二是虽然文章的叙事顺序和结构有所不同,但其核心部分仍和财新的稿件有重合。 但《甘柴劣火》也不乏其支持者。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认为,《甘柴劣火》“独成一体,自有版权”,其是否侵权还需要具体分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认为,《甘柴劣火》引用的基本是事实报道,并标明了出处和作者信息,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新浪网、凤凰网及部分自媒体平台就“《甘柴劣火》是洗稿吗”进行的调查显示,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其“没有‘洗稿’”、“不是抄袭”。 也有人持中立态度。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杜骏飞教授认为,《甘柴劣火》不能算是一篇合格的新闻稿,但其关怀社会正义,是有良知、有笔力的“准新闻评论”,在这一立场上,讨论《甘柴劣火》“洗稿”与否已不那么重要。 从上述争议中不难看出,各界对《甘柴劣火》是否“洗稿”未能形成共识,但普遍认为其存在创作和引用上的不够规范问题。本文在此无意就《甘柴劣火》是否“洗稿”得出结论,但需要注意的是,“《甘柴劣火》事件”展现了自媒体和主流新闻媒体在内容生产过程中的冲突,在当前版权纠纷不断增多的网络环境下,这一现象不得不引起重视。 (二)“《甘柴劣火》事件”引发的价值追问 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洗稿”,此次“《甘柴劣火》事件”的特殊性在于: 一、争议发生在自媒体与主流新闻媒体之间,被视为一场媒体间的“流量争夺战”; 二、争议因新闻作品的使用而产生,并引发关于《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和“合理使用”的讨论; 三、争议一方的财新是国内首个全面实行“付费新闻”的主流新闻媒体,进而出现“自媒体打破新闻垄断、促进信息自由”的声音。 以上特点反映出信息传播过程中各方利益诉求的分歧,并引发了媒体融合时期特有的价值追问:网络环境下的内容生产与传播过程中,媒体应当以何为价值导向? 在关于《甘柴劣火》的讨论中,不少学者将此类事件发生的原因归结为“自媒体错误的价值观”。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朱巍认为,“关注度经济”让自媒体更关心点击量而非事实本身,价值判断标准的错位会导致媒体价值观的偏离。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朱鸿军评价,自媒体的利己私念、非正式媒体的身份和法不责众的心理,很容易让其将“优先占领受众”的“市场主义”奉为主导价值观,“洗稿”也因此成为了最经济实惠的内容生产手段。华南理工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赵泓和陈因指出,自媒体为了获取高阅读量带来的高收益,在市场竞争和无供稿来源的压力下会进行“洗稿”。 的确,逐利的市场机制必然会影响到媒体的价值选择,由此便产生了新闻公共性与市场营利性的矛盾。作为国内新闻媒体改革的先驱者,财新率先在“免费主义”盛行的互联网领域建立起新闻“付费墙”,在倡导“内容付费”和“维护新闻版权”的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其“阻碍信息自由、忽视公共需求”的担忧。 相比之下,作为免费内容的生产者,自媒体对主流新闻媒体的“洗稿”反而更容易促进新闻传播、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尽管这种公共利益的满足往往是自媒体为提升受众关注、追逐市场利益而附带的效应,未必是其想要主动达成的结果。 随着自媒体规模的扩张,其在议程设置、舆论动员、知识传播等领域已足以和主流新闻媒体相抗衡。为草根化的社会表达提供平台构成了自媒体公共性的基础,社会功能的增加也推动其不断向公共价值靠拢。因此,自媒体的发展理应同主流新闻媒体一样并入规范化的轨道,在追求市场利益的同时遵循行业规范、守护市场秩序,才能在有序的竞争中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利益。 其实,在媒体产业的转型和发展期,无论是自媒体还是主流新闻媒体,都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对“价值选择”的问题。作为市场化的媒体,吸引受众无可厚非,内容付费也情有可原,但是,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正当性是由公众赋予的,其公共性的本质就要求各类媒体都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以公共利益的满足作为价值导向。正因为《甘柴劣火》中所蕴含的公共价值,才使围绕其是否“洗稿”行为的争论更加激烈。 02 “洗稿”行为的概念界定、侵权辨析及争议本质 “洗稿”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据学者研究,其最早源于新闻界,指新闻传媒通过一系列手段对稿件多次编辑或发表在不同渠道,以掩盖其真实来源,避免著作权审查。随着时间发展,“洗稿”现象逐渐从新闻界蔓延至图书漫画、影视剧本、广告文案等广泛的文字作品领域,进而衍生出不同利益主体间有关“抄袭”、“剽窃”的版权纠纷。要探析《甘柴劣火》“洗稿”争议的本质,首先应明确“洗稿”的概念界定和版权法属性。 (一)概念界定:“洗稿”是更换表达方式而袭用内容 “洗稿”不等于简单的“复制粘贴”,虽然其已不再是新现象,但目前各界对于“洗稿”的界定却依然不甚明晰。《人民日报》曾发表评论文章称,“洗稿”就是对别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好像面目全非,但其实最有价值的部分还是抄袭的。《检察日报》评论员李曙明则认为,“洗稿”就是整合他人文章中有价值的信息,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再写一遍,但在面对“合理引用”、“公共利益”等议题时,“洗稿”仍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边界,也未必构成版权法上的“抄袭”。此外,“洗稿”的手段并不单一,随着技术的发展,基于算法抓取的机械化、网络化、产业化的“洗稿”团体大行其道,这也给“洗稿”的界定带来了难度。 尽管各界对“洗稿”难以有统一的界定,但从前述讨论中可以总结出,“洗稿”的关键在于对表达或思想的偷换,即“洗稿”后的文章看似与原作品并不相同,但其中却有着大量与原作品相近似的表达或思想。在媒体行业的语境下,传媒法学者魏永征教授对“洗稿”的定义更为准确,即“洗稿”就是以更换一定的表达方式(句式、词汇、结构等)来将他人新闻作品内容(事实和观点)变成自己作品的行为。其常用的手法包括语序调整、词汇替换、事实与观点的挪用等等。而《甘柴劣火》正因大量使用了媒体的新闻报道而又调整了原有报道的用词和语序,才被指控为“洗稿”。 (二)版权侵权与否:基于两类“洗稿”行为的探讨 在关于“洗稿”的众多讨论中,利益相关方普遍关心的是:“‘洗稿’究竟有没有侵害他人版权?”要回答这一问题,则需要在版权法的语境下进行探讨。一般而言,版权侵权的成立公式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合理使用”,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依据则以“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为理论前提,这也是平衡版权法激励创造与保留进入的利益关系的需要。 所谓“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即是指版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在我国于2006年正式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pyright Treaty,简称WCT)中,其第二条明确规定: “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这一原则已广泛运用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并在我国于2014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九条中予以明确。不过,由于“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未能对“思想”和“表达”进行明确而具体的区分,致使这一原则的边界存在模糊,而对思想与表达的不同区分也会影响到司法中对版权侵权的认定。据此,笔者结合前述对“洗稿”的界定,把“洗稿”分为“表达偷换型洗稿”和“思想偷换型洗稿”,并分别展开探讨。 1.“表达偷换型洗稿”:版权法尚有规制空间 所谓“表达偷换型洗稿”,即是通过偷换他人作品中的表达型素材(诸如人物身世、环境细节、情节设置、叙事逻辑等文字表达)以实现“洗稿”,例如同义词替换、调整语句段落、略微增删字句等,都是典型的“表达偷换”手法。 “表达偷换型洗稿”其实与大多被控“抄袭”、“剽窃”的文字作品别无二致,不存在特殊性,可落入当前版权法的规制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整体感知法”、“抽象过滤法”等较为成熟的认定方法。2018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其中明确了对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依据,并指出应当以“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为比较的对象,并排除了“有限表达”、“必要场景”、“公有领域”等可构成合理使用的因素。 在我国大量类似的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表达偷换型洗稿”侵权案例为2015年的“琼瑶诉于正案”。该案中,法院综合运用“抽象过滤法”和“整体感知法”,在排除了“有限表达”、“必要场景”、“公有领域”等因素后,认定于正作品《宫锁连城》与琼瑶作品《梅花烙》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具体情节的独创安排高度相似,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琼瑶的改编权。同时,此案也表明,基于“有限表达”、“必要场景”、“公有领域”的创作,只要加入了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形成独创的成果,也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版权保护;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时事新闻”限定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尽管单纯事实消息属于不受版权保护的“公有领域”,但依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著作权法释义》,基于单纯事实消息创作而来的、具有媒体独特视角的新闻作品无疑是具有版权的;特别是财新生产的区别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深度报道,更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在《甘柴劣火》一文中,不少内容是对新闻作品的原文摘录,或仅作了个别字词的调整,这种类似于“偷换表达”的做法有“洗稿”之嫌。 2.“思想偷换型洗稿”:宜由媒体职业伦理约束 相较于“表达偷换型洗稿”,“思想偷换型洗稿”尤为隐秘,更加难以认定。所谓“思想偷换型洗稿”,是指通过偷换他人作品中的思想型素材(在此将其定义为广泛的诸如主题、体裁、事实、观点等思想性的内容)以实现“洗稿”,类似于学术创作中的“观点/思想剽窃”。 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版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独创性表达,并非思想本身,而“思想偷换型洗稿”正因这点才难以被版权法规制。在“《甘柴劣火》事件”中,王和岩指控自媒体“不采访”、“不冒风险”、“不花成本”而直接使用了财新的新闻素材,若这些新闻素材均构成公有领域的客观事实,则难以认定文章侵害了财新的版权。 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即便如此,即使《甘柴劣火》对各类新闻作品的引用符合此类规定,能免于版权侵权责任,恐怕也难逃媒体人对其“洗稿”的指责。 “思想偷换型洗稿”带来版权法上这样一个矛盾:既然是“洗稿”,那其必然以规避版权审查为目的,如此一来,就会出现“‘抄袭’他人作品却不能认定为版权侵权”的情形,甚至让“洗稿”坠入版权保护的“盲区”。而要正确看待这一矛盾,则需回归到版权法的设立初衷寻找答案。 当前,公众普遍将版权视为以知识营利并设置垄断的壁垒,而在1710年《安妮女王法令》诞生初,版权制度是以“维护作者权益与促进创新”为目标的。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对于具有强烈公共性的新闻作品而言,令公众免费消费才是达成其最大价值的措施,但这样的制度无法为创作者提供经济诱因,也就无法鼓励社会生产和创新。 因此,法律赋予创作者“版权”这一私人产权,使其拥有和公众交易的资本,进而影响到市场领域的生产与分配,在维护作者权益的同时促进社会创新。也正是基于此,版权仅保护独创性的表达,而不是帮助作者“垄断”事实或观念本身,从而避免阻碍社会创新。这也带来一个启示:版权制度的设计,仅能阻碍公众对既有固定信息的获取,而不能阻碍旧信息的再现和新信息的产生。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被指控“洗稿”的文章不构成版权侵权的判例。在2016年的“霍炬诉‘差评’案”中,自媒体人霍炬认为被告运营的“差评”公众号所撰写的涉案文章中,有18个情节与自己创作的文章相似,是“洗稿”行为;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定,霍炬提出的相似情节均出自媒体报道,属于公知素材,霍炬在自己的文章中并未对此类情节进行显著的独创性设计和安排,故不受版权保护,两篇文章系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不同作品,被告的文章也不因此构成“实质性相似”。 不同于专利法所强调的创新成果的唯一性,即“前所未有性”的思想内容,版权法注重的是文化创新成果的差异性,即多样性的思想表达。由此可见,捍卫事实和思想的独立性并非版权法设立之初衷。面对“思想偷换型洗稿”,版权法的规制意义就小了许多,其不能杜绝甚至减少“观点/思想剽窃”,而这些往往才是文字作品的精华所在,也是包括主流新闻媒体在内的内容生产者最为看重的部分。如魏永征教授所说,媒体经过辛苦调查、甚至冒着风险写出的内容,旁人未经调查而将内容改头换面地再写一遍,再添上一些原文本身就蕴含着的、人所皆有的感想,便占为己有,这是“洗稿”激起业界公愤的根本原因。 随着传媒技术的进步和媒体融合的加快,从传统到新兴、从专业到大众、从现实到网络,媒体的广度在不断伸展,一个更加紧密的媒体职业共同体也在逐渐形成。而在共同体内部,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解决各类纠纷,相关行业协会、自律公约、调解机构等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前述版权法难以规制的窘境,便可以交由媒体职业伦理来填补。 作为美国出版业中最大、最有影响的一个行业自治组织,美国出版商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s,简称AAP)在促进业界交流、加强版权保护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增进公众版权意识、保护作者合法权益,其常年开展面向社会的宣传活动,并游说相关决策者推动版权法的修订,以应对网络环境下泛滥的自媒体侵权现象,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更体现了行业组织对法律的支持和补充。 从激励社会创新、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媒体职业伦理层面探讨“思想偷换型洗稿”比在法律层面探讨更具有实际意义。不过,仅涉及“思想偷换”而不涉及“表达偷换”的“洗稿”属于极端少数,要规制明显且严重危害版权利益的“洗稿”依然有法可依。 (三)“《甘柴劣火》事件”争议本质:自媒体与主流新闻媒体的利益博弈 通过前述分析不难看出,《甘柴劣火》“洗稿”之争直观地展现了媒体行业的内部冲突,而争议的本质,乃是一场自媒体与主流新闻媒体之间的利益博弈。 对于主流新闻媒体而言,其生产的所有新闻报道——无论是单纯事实消息还是新闻作品——都耗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一部分的成本是主流新闻媒体对公共利益的“牺牲”,是难以通过“贩卖新闻”收回的。而根据国家网信办在2017年6月实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绝大多数自媒体都不具备采编发布、转载、传播互联网新闻信息的资质,因此其仅能依据主流新闻媒体的报道来生产自己的“新闻内容”,这是主流新闻媒体与自媒体容易爆发版权纠纷的重要原因。 那主流新闻媒体的“一线报道”就一定比自媒体的“整合报道”更有价值吗?至少在版权法上不能轻易给出这个结论。190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Bleistein v. Donaldson Lithogrphing Co.案中明确了认定作品独创性的“审美非歧视原则”。霍姆斯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出:“让一个仅受法律训练的人(指法官)来判断作品的价值是个危险的任务(dangerous undertaking)。”因此,法官不能轻易裁定作品具有何种审美或艺术价值,而应当着眼于是否存在作者个性化的表达来认定作品是否具有版权。事实上,任何作品,无论其价值的多少,只要能被版权法承认,就都平等地受到版权保护。 从另一层面讲,自媒体作为传播者,其促进言论表达、推动信息传播的公共价值也不容忽视。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张志安教授在评价“《甘柴劣火》事件”时表示,自媒体是否“洗稿”,既看改写动机也看账号商业诉求,从发表《甘柴劣火》的账号定位和以往文章价值看,其有一定公共传播功能,所以不宜直接下结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2次报告首次提到“网络新闻自媒体”,该报告以正面态度叙述了此类自媒体的发展。自媒体的发展打破了传统新闻业的渠道垄断,为体制外的新闻实践提供了可能,这对于丰富信息市场、拓展表达空间而言,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在此次“《甘柴劣火》事件”中,黄志杰的“洗稿”未必是刻意的。毕竟《甘柴劣火》还在文末向“促进时代进步”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们致敬,但这篇文章依然牵动着主流新闻媒体的敏感神经。自媒体的崛起带来了“信息爆炸”,主流新闻媒体的话语权在舆论场中逐渐消减,版权就成了维系其新闻权威的重要武器。而阅读量超过10万次的《甘柴劣火》不仅未经许可使用财新的新闻报道,甚至突破其付费壁垒,将需要付费才可阅读的内容直接公之于众,造成了一定的利益分流。这对于本就在市场竞争中呈现弱势的主流新闻媒体而言,无疑是在挑战其“最后的底线”。 03 规范“洗稿”行为的法律与伦理路径 技术革命带来了全新的媒体环境,而新环境也在催生新规范的出台以应对新问题。不过,在媒体间的利益博弈中,也不应当忘记公共利益的价值引导。在信息传播领域,对于媒体而言,其重要作用之一便在于提供自由讨论、思想碰撞的公共平台,而无论是主流新闻媒体还是自媒体,都应当坚持公共性的本位。此外,基于前述分析,被主流新闻媒体控诉的自媒体“洗稿”行为虽并不必然地侵害版权,但其确实打击了主流新闻媒体的创作积极性,甚至造成利益分流,危及社会整体的创新氛围。因此,面对解决“洗稿”争议时可能出现的“法律失灵”,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洗稿”有必要坚持法律与伦理两条路径并举。 (一)法律路径:以版权法为基本救济手段,辅以其他法律措施 “洗稿”之争的实质往往是利益之争——具体而言,是争议方就涉案文字作品的版权利益的争夺。在鱼龙混杂的信息网络中,谁拥有原创内容,谁就率先占领了受众和市场,而版权则是对原创内容最有利的证明与保障。如前所述,目前绝大多数的“洗稿”行为依然可以受到当前版权法的规制,而以版权法作为基本的救济手段,即可以强有力地规范媒体产业和相关市场,也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利益相关方的需求。 除了版权立法以外,规范“洗稿”还可以有多种法律举措。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版权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主动采取执法措施。面对数量庞大、破坏内容生产市场、严重危害社会创新的“洗稿”行为,权利人容易陷入维权困境,此时则需要行政执法力量的介入。具体而言,作为规范版权市场的“执法利刃”,2019年4月启动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将未经授权转载主流媒体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作为打击重点,严肃查处自媒体通过“标题党”、“洗稿”方式剽窃、篡改、删减主流媒体新闻作品的行为,对于规范自媒体与主流新闻媒体的版权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司法领域,针对媒体间的引用与转载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但对于如何注明出处才能避免侵权纠纷,却一直没有出台具体规定。同时,自媒体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新闻媒体,其内容创作有较大的自由空间,而媒体创作的公共性也使其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文字创作,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对新闻内容的艺术借鉴与合理引用,如何在判决中平衡媒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要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司法机关出台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审理指南。 对于媒体间因挪用新闻报道而引起的纠纷,美国在早期就以热点新闻挪用规则(hot news misappropriation)予以规制。具体而言,基于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及撰写新闻所需付出的大量劳动,美国法院将新闻报道视为一种“准财产”(quasi-property),而在新闻报道发布后的一定时期内,其他媒体未经首发媒体许可而转载挪用该新闻,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长期被视作《著作权法》的“兜底条款”而适用,面对版权纠纷中难以辨析的新情况、新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的规定提供了一个解题思路。具体而言,自媒体突破主流新闻媒体的付费壁垒,无偿利用其新闻报道,并以此吸引流量而获利,此种“搭便车”的行为造成了主流新闻媒体的受众分流和利益损失,涉嫌不正当竞争。不过,《反不正当竞争法》限于对构成时事新闻的那部分报道适用,对于构成新闻作品的仍然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另外,自媒体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经营者”的资质,还需根据具体个案另行分析。 (二)伦理路径:加强媒体职业共同体建设,明确相关行业标准 针对一些法律措施难以规制的“洗稿”行为,可以由媒体职业伦理作为“软性”的调节和补充。在行业自治层面,我国可以学习美国经验,在既有媒体职业共同体的基础上,建立具有行业权威性的自治组织,为加强媒体行业自律和版权合作提供平台。目前,我国已成立了由人民日报社、新华社等10家主要中央新闻单位和新媒体网站联合发起的“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以及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不过,需要反思的是,相比于美国出版商协会,我国的行业协会在协调积极性、救济力度等层面仍有待提升。本次“《甘柴劣火》事件”的产生和发酵,也正暴露了相关行业协会的引导、监督、调解职能的缺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谈及“《甘柴劣火》事件”时强调,规范“洗稿”现象,需要新媒体行业自律组织加强新媒体以及从业人员新闻职业道德和版权法治教育,加强其自我约束、行业管理,及时出台行业自律规范,才能建立健康的网络传播秩序。 作为自媒体赖以生存的网络平台,其自然也是媒体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环。尽管网络平台有“避风港规则”的庇护,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内容审核责任和版权侵权风险,但为了维系信息平台的传播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其理应在规范“洗稿”上有更为积极的举措。在既有审核原则不变的前提下,自媒体平台有必要成立相应的评议机构,积极受理平台内部的“洗稿”纠纷。2018年12月,微信法务团队发布了《微信公众平台“洗稿”投诉合议规则》,通过组织建立“洗稿投诉合议小组”来对争议内容进行“洗稿”认定,并在不久后启动了“首例微信合议洗稿案”,处理结果给原创者们带来信心和鼓励,被《人民日报》评价为“迈出了整顿秩序的重要一步”。 此外,在“《甘柴劣火》事件”中,仍有不少问题等待明确。自媒体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带有官方色彩的新闻媒体,从《甘柴劣火》的写作手法和叙事风格来看,其也不能被定义为严格意义上的“新闻”,对于此类文章是否应当实施同专业新闻媒体一样的转载和引用规范,是否有必要出台专门的行业标准?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探讨媒体职业伦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明确。 04 结论 《甘柴劣火》一文引起的“洗稿”之争,反映了媒体融合时期主流新闻媒体与自媒体关于内容生产的利益博弈。基于版权的“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通过前述分析不难看出,在当前版权法的规则下,“表达偷换型洗稿”尚可受到版权法的规制,而“思想偷换型洗稿”则难以认定为侵权。 简而言之,主流新闻媒体所指责的“洗稿”行为并不必然地侵害版权。但是,主流新闻媒体为报道新闻而做出的付出和努力应当被肯定,从利益平衡视角,“洗稿”应当得到适当规制。为此,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价值导引下,规范“洗稿”必须坚持法律与伦理两条路径并举,在法律规制有限时,加入媒体职业伦理的约束,才能更好地规范“洗稿”行为,促进内容生产和社会创新,最大程度地满足公共利益。 (彭桂兵 陈煜帆:《新闻作品“洗稿”行为的审视与规范——以“《甘柴劣火》事件”为例》,阅读原文及学术引用,请务必参考《新闻记者》2019年第8期) 编辑: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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