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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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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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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
 楼主| 发表于 2019-8-13 20:22: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专家以案释法:储存侵权商品是否侵犯发行权?
作者: 康瑞 阮开欣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者按:如何准确理解发行权中“销售”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国内尚无典型案例对此予以分析。近期,在“赛义德刑事案”的初步裁决中,欧盟法院扩大解释了“发行权”概念,认为行为人在欧盟国家储存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发行权。希望这一裁决能对国内理解发行权中“销售”的内涵和外延有所裨益。

  原标题:储存侵权商品是否侵犯发行权?

  发行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其中“销售”是最主要的一种发行方式。但是,我国没有典型案例对发行权中“销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也少有学者对销售是否延及销售前行为进行研究。欧盟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在“赛义德刑事案”的初步裁决中扩大解释了“发行权”,认为储存版权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发行权的侵犯,前提是行为人储存侵权商品的目的是在受版权保护的成员国的领土上进行销售。基于欧盟法院的裁决,2019年5月28日,瑞典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赛义德故意或至少过失侵犯了版权人的发行权,需同时承担版权侵权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这一裁决结果对于我国加强版权保护以及准确理解发行权中“销售”的内涵和外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延及售前行为

  伊姆兰·赛义德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开了一家零售商店,出售假冒的带有摇滚音乐图案的衣服和配饰,并且还在该商店附近的一个仓库和位于斯德哥尔摩郊区的一个仓库中储存同类假冒商品。据证实,赛义德的商店定期从这两个仓库进行补货。因涉嫌侵犯商标权和版权,赛义德被瑞典检方提起刑事诉讼。在侵犯版权的刑事责任方面,赛义德被指控不仅要对其店里销售的侵权商品负责,还要对那些储存在仓库中的侵权商品负责。瑞典地区法院认为储存在仓库中的商品不能被视为准备出售,不构成刑事犯罪。瑞典上诉法院认为赛义德的版权侵权行为仅涉及商店里销售的商品,仓库中储存的商品不能被视为准备出售或者提供给公众的。在又一次上诉之后,瑞典最高法院中止了诉讼程序,并向欧盟法院提交了两个问题:一是当带有受版权保护图案的商品被非法出售时,根据《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即2001/29/EC号指令,下称指令)第四条第一款,对于储存待售的具有相同图案的商品,是否也侵犯作者排他的发行权?二是将侵权商品储存在与商店相连的仓库或其他地点的仓库,与侵权判定是否有关系?

  指令第四条第一款是关于发行权的规定,即“作者对其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享有授权或禁止通过任何销售或其他方式向公众发行的专有权”。瑞典版权法案将指令转化为了瑞典法律,其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侵犯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行为可“处罚款或两年以下的监禁”,但是二者均没有明确禁止为销售目的而储存受版权保护的商品,这也是瑞典最高法院请求欧盟法院解释指令第四条第一款的原因所在。

  欧盟法院从“发行”概念开始着手,认为指令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发行”必须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第六条第一款进行解释,该指令中的“distribution to the public by sale”与该公约中的“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through sale”可作同一解释,即“通过销售向公众提供”。这是因为该指令有利于履行欧盟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下的义务,并且根据判例法,欧盟立法必须尽可能以符合国际协定的方式进行解释。结合判例维度直销与拉比安卡案(Dimensione Direct Sales and Labianca),欧盟法院重申,“向公众提供”至少包括从订立销售合同到交付给公众履行销售合同的一系列行为,“至少”一词意味着在订立销售合同之前的行为或步骤也可能属于“发行”的概念。欧盟法院的上述判例确立了一项规则:与订立销售和发货合同一样,作出对作者有约束力的销售合同的要约也视为向公众提供,因为就其性质而言,这种要约构成了销售前行为,即使该行为后续并未将受版权保护作品或其复制件的所有权转移给购买者,该行为从本质上构成对指令第四条第一款作者享有的排他发行权的侵犯。据此,欧盟法院认为,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并存在销售的意图,在实际出售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其复制件之前发生的行为可能侵犯指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发行权。

  判断销售意图

  欧盟法院认为,尽管实施销售行为不是确立侵犯发行权的必要因素,但必须证明有关商品实际上是计划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公众提供的,尤其是在涉案作品受版权保护的成员国出售。在该案中,赛义德在商店销售的和在仓库中储存的是相同的侵权商品,关键是判断该储存行为是否被视为“销售前行为”。欧盟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如果确定这些商品储存的目的是计划在没有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受版权保护的成员国领土上出售给公众,则储存可能构成“销售前行为”,进而可能侵犯版权人的发行权。

  欧盟法院特别强调,不能仅从储存的商品和在同一零售商的商店出售的商品相同这一事实,推断储存该商品构成了在受版权保护的成员国领土上进行销售的行为,因为不能排除零售商储存商品的全部或者部分不在受版权保护的成员国领土上进行销售。欧盟法院的这一考量避免了对储存商品的商业目的采取先验立场,注重审查行为人对储存商品所持的商业目的。在确定商业目的时,欧盟法院提出了几点较为客观的考量因素:证明有关商品的储存是为了出售、未经权利人同意、带有受版权保护图案的商品在成员国领土上出售等等。

  欧盟法院进一步指出,尽管在确定储存商品的目的时,储存地点和销售地点的距离可能构成证据,可用于证明有关商品拟在该销售地点销售,但该证据本身不能起决定性作用。

  该案的佐审官坎波斯·桑切斯·博尔多纳指出,仓库的偏远或临近是无关紧要的。如果客户要求的商品的尺寸或颜色在商店附近的仓库中没有找到,则没有什么可以阻止赛义德承诺在短时间内从位于斯德哥尔摩郊区的仓库中调取商品,这仍属于为出售该商品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另一方面,欧盟法院指出,在对所有可能相关的因素进行具体分析时,可将储存地点考虑在内,例如,商店是否从仓储设施定期补货、会计账目、销售数量和订单或现行的销售合同。

  扩大权利概念

  综合上述考量,欧盟法院最终裁决: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1年5月22日发布的指令第四条第一款必须解释为,零售商储存带有受版权保护图案的商品,当该零售商未经版权人授权而销售与其所储存商品相同的商品,并且所储存的商品实际上是计划在受版权保护的成员国领土上销售时,则可能构成对该条款所定义的排他发行权的侵犯。储存地点与销售地点之间的距离本身不能成为决定储存商品是否计划在该成员国领土上销售的决定性因素。

  在该案中,欧盟法院扩大了欧盟版权法下的发行权概念,将“发行”延伸到了销售前的储存环节,实际上赋予了版权人更多行使排他发行权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发行权的保护范围,反映了欧盟对版权强保护的理念。欧盟法院的初步裁决在侵犯发行权案件中引入了行为人是否具有销售目的的测试标准,即储存版权侵权商品构成对发行权的侵犯,前提是储存目的是为了在欧盟范围内销售。但是欧盟法院遗留了一个问题,即在民事层面这类侵权行为给版权人造成的损害如何计算,在没有后续实际销售的情形下,违法所得是否参照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亦或是只认定侵权不判处损害赔偿?

  根据欧盟法律,在确定储存待售版权侵权商品落入指令第四条第一款的范围后,由提交初步裁决的国家法院即瑞典最高法院依据本国法律判定,赛义德是否对储存在两个仓库中的带有版权保护图案的商品承担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瑞典最高法院最终于2019年5月28日就该案做出判决。

  瑞典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瑞典版权法案第二条规定了版权人的排他权范围,其中包括发行权,即“当作品的复制件被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但是,不同于侵犯商标权,现行版权法未明确禁止出于商业目的储存版权侵权商品。瑞典版权法案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文学或艺术作品,任何人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的侵犯第二条下作品版权的行为,应该处以罚款或判处不超过两年的监禁,这一条可以理解为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条款。基于欧盟法院的裁决,并通过刑事调查显示,赛义德储存在仓库中的带有版权保护图案的商品实际上是计划在商店里销售给公众的,瑞典最高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赛义德故意或至少过失侵犯了版权人的发行权,需同时承担版权侵权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华东政法大学 康瑞 阮开欣)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崔静思 蔡莹 编辑:吕可珂 高云翔)
编辑:高杰

729#
 楼主| 发表于 2019-8-8 22:39:0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1分钟也侵权!斗鱼平台直播中播放他人音乐被判赔

网络直播平台,是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兴起的平台,因其直观、活泼、互动性等特点,备受大众喜爱。


这个平台,更是造就了一批以年轻人为主的网络主播职业,通过一个直播平台,一台电脑、一部智能手机下载软件就可以成为网络主播,有些主播凭借高人气“流量”成为“网络红人”,与平台签约、被粉丝打赏,开启多渠道赚钱模式。


但不可忽视的是,网络主播在直播视频中是否可以随心所欲?如果发生侵权行为,网络主播依托的直播平台是否能够靠“避风港原则”全身而退?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斗鱼直播平台案一审判决生效,小编带你近距离揭开直播平台侵权那些事儿。



斗鱼平台网络主播播放他人歌曲
1分10秒被诉赔偿

斗鱼直播平台网络主播冯某某在线直播过程中,播放歌曲《恋人心》(以下简称涉案歌曲),时长约1分10秒(歌曲全部时长为3分28秒)。歌曲播放过程中,主播不时与观看直播的用户进行解说互动,感谢用户赠送礼物打赏。直播结束后,视频被保存在斗鱼平台,观众可随时登录该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认为,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张超与音著协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斗鱼公司侵害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要求斗鱼公司赔偿涉案歌曲著作权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余元。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斗鱼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00元。该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那么
斗鱼公司未参与视频创作
仅为网络技术中介服务提供商
是否能作为本案的抗辩理由

斗鱼公司:
我没有参与该视频作品的创作,视频作品也没有体现平台意志。

音著协:
没关系,我告的是你平台提供在线播放和在线传播服务的行为。这个行为,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进行浏览、观看该视频,构成对我的侵权。


斗鱼公司:
涉案视频是网络主播制作并上传、自动保存在平台上的,斗鱼公司仅提供了中立的技术、信息存储服务,我只是网络技术中介服务提供商,是被“避风港原则”保护的,我公司不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
根据网络主播与斗鱼公司签订的《斗鱼直播协议》,主播与直播平台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均由斗鱼公司享有,这里面的“所有成果”当然包括网络主播上传并存放于斗鱼直播平台的涉案视频。

关于“打赏”

斗鱼公司就直播方收到的每笔虚拟礼物以数量为计价单位,且以一定的比例为价值基准进行兑换结算,作为支付给直播方的服务费用。在直播当时、在线点播观看视频及不观看视频时,平台用户都可以选定主播房间号进行打赏,对于打赏收益,斗鱼公司与主播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


故斗鱼公司才是这些成果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益,其自然应对因该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斗鱼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
为何还是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斗鱼公司事前进行了合理审查,在得知涉案视频侵权后,及时删除了涉案视频,已经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是否能免除责任?海量的注册用户及直播的即时性和随意性,是否能成为免责理由?


根据前述内容,斗鱼公司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故其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进行删除的行为不能免责,斗鱼应对直播成果的合法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审核义务,而不应以直播注册用户数量庞大及直播难以监管而放弃审核,放弃监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不承担其应负的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


音著协是否有权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权

音著协提供了网易云音乐及QQ音乐两个音乐播放软件的网络截图,及涉案视频中播放《恋人心》时的画面,均显示《恋人心》的词曲作者为张超,其与张超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仍在有效期内,根据该合同,张超是将其所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以信托的方式授权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斗鱼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故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裁判意义

本案判决,强调了司法机关对互联网空间交易交往行为责任的裁判,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

提示网络直播平台“避风港原则”不是万能的免责理由,在运营中获益的同时,需认识到其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审核义务,必须对其他权利人的既有知识产权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文:董学敏 朱玥 图:曹益
(部分配图来自网络)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mz0kXqwRfFeYaicHjr1vg



编辑:董莉



728#
 楼主| 发表于 2019-8-3 23:31: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权威学者Solove:美国会对隐私问题统一立法吗?| DataLaws

充分借鉴《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的经验可能是最合理、最实用的解决方案,但美国制定联邦层面隐私统一立法的可能性仍然相当低。
| Daniel J. Solove
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隐私法领域享誉全球的权威学者;TeachPrivacy公司创始人,并担任多家世界500强企业的专家顾问

最近一段时间,关于美国联邦层面是否会制定隐私统一立法的讨论越来越多。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美国国会开始制定隐私法,但是至今一直没有出台联邦层面的隐私统一立法。

美国选择的是分散立法模式——制定多部仅针对特定行业适用的法律。90年代末21世纪初,美国一些企业提议制定统一的隐私立法,全国上下也对此展开过简短的争论。但是,大多数企业都表示不支持,他们认为分散立法没有问题,愿意接受联邦层面、州层面多部隐私法的分散监管。

我当时曾在一些会议、活动中表达过自己的观点,我认为“不制定隐私统一立法”这一看法非常短视。世界其他国家已经开始向制定隐私统一立法这一方向迈进。多部法律的分散监管导致隐私保护存在许多空白和漏洞,也导致法律内部存在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而当时的国会什么也没做。

国会的瘫痪与各州的崛起
2000年以来,很多隐私立法在国会得不到通过。国会倒是通过了一些现行法律的修正案,但是很多重要的隐私规制法律都没有获得通过,更不要说制定联邦层面的统一立法了。
在应对隐私和数据安全的问题上,国会显然制定不出一部精细的、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党派之争、拒绝妥协、不够成熟。正是在此期间,各州通过大量的法律。每个州都制定了自己的数据泄露通知法,通过了无数的隐私法。其中,加州表现得尤为突出。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于20185月起开始实施,加州《消费者隐私保护法案》(CCPA)随后出台,这些再次引发了关于是否制定联邦隐私统一立法的争论。
不少人说:是时候了。
现在,业界急需一部统一的隐私立法。201811月,国家电信信息管理局(NTIA)就是否应制定联邦统一隐私法向社会征求意见,许多企业表示赞成。
但是我认为在本届国会任期内不太可能会出台一部统一的隐私立法。
联邦隐私统一立法涉及许多复杂的问题,例如个人信息的定义、法律的适用范围、删除权、数据携带权、供应商管理、隐私设计、联邦优先权、救济措施、私人诉权,等等。
到目前为止,这届国会面对问题时,表现出来的更多是拒绝妥协。因此,随便从上面这些难题里拿出来一个,国会都无法形成共识,更别说要求他们在所有问题上达成一致了。
联邦的优先权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要弄明白如何行使优先权、行使多大的优先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甚至在是否需要优先权的问题上,国会就存在不小的分歧。对于加州这样有影响力的大州,让他们的国会议员放弃此类重要问题的规制权,是不太可能的。
因此,我并不认为国会能够顺利出台一部隐私统一立法。
未来的方向:由FTC制定规则
有一种方法可以帮助国会在这个问题上有所作为。是什么方法?
国会可以授予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以特殊的规则制定权,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统一的隐私规制法律。目前,部分行业的隐私法规已经授予了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则制定权,例如《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LBA)等。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TC Act)第5条规定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根据该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规则制定权有限且繁琐——这有效限制了其制定规则的权力。在这一背景下,通过国会的特别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将获得更大的规则制定权。
在打击隐私侵权、保障数据安全方面,联邦贸易委员会多年来的表现虽然称不上完美,但是也做得不错。在我与伍德罗·哈特佐格(Woodrow Hartzog)合写的文章《联邦贸易委员会与新隐私习惯法》(The FTC and the New Common Law of Privacy)中,我们对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执法案例进行了分析,指出其执法实践都是基于人们普遍认可的规范和做法,具有一致性。
应在第5条的基础上,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更大的管辖权。第5条规定的权限范围虽然很宽泛,但还是留有一些空白。例如,该条不适用于非营利组织。但是,很多非营利组织都存在侵犯隐私的可能,如果将其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那么以后要是再出现剑桥分析这样的公司,他们就很可能会给自己贴上非营利组织的标签,从而规避规制。
借鉴HIPAA的经验
《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的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由于健康隐私问题太过复杂,国会自己应对不了,因此把规则制定权下放给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于是制定了《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实际上是一系列规则)。
1996 年,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
在我看来,《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是美国较好的隐私法之一,如果没有最好的话。虽然该法案远非十全十美,但它是美国所有法律中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风格最接近的一部。
《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为我们描绘了一幅美好的蓝图。我不建议大规模复制《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但其中许多重要的元素应该在隐私统一立法中得到体现:使用限制、同意的条件、去身份识别的规定、供应商管理要求、数据执行权力、严厉的惩罚、重要治理的规定等。
如果法律有效,优先权就没有必要
对于联邦法律是否应优先于州法律的问题,一般认为如果联邦法律没有优先权,那么各州将会继续出台各自的隐私法。这些隐私法加起来数量会是巨大的,但人们不可能去遵守这些杂乱无章、自相矛盾的隐私法,因此需要赋予联邦法律以优先权。
事实上,《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就不具有优先于州法律适用的效力,但是现实中并没有出现各州大量出台更加严格的健康隐私法的风潮。
加州之所以出台《消费者隐私保护法案》,是因为联邦立法机构在隐私保护问题上不够积极。
国会基于隐私悖论privacy paradox)认为公众对隐私的担忧是不理性的、没有根据的。隐私悖论是指人们口头上表示很在乎隐私,但行动中却表现得完全不在乎。但是,加州民众明确表示他们非常在意个人隐私。
《消费者隐私保护法案》在全民投票中得到629000名民众的支持,以显著优势获得通过。立法者和反对者长期以来淡化隐私保护,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民众真的关注个人隐私,并且希望隐私得到更有意义的保护。
加州制定《消费者隐私保护法案》的原因很简单。如果联邦立法者达到了公众对隐私保护的期待,那么各州就不会在隐私立法的问题上如此着急。
现在的情况是,国会在隐私保护上不作为,而民众又十分担忧隐私问题,因此州立法自然而然就出现了。相比于消除人们的担忧,减轻担忧对减少州立法更加有效。这样一来,优先权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保罗·施瓦茨(Paul Schwartz)写过一篇名为《优先权和隐私》(Preemption and Privacy)的文章,这篇文章非常精彩。作者在文中提出许多有说服力的论点,来说明为什么联邦不应享有优先权。
彼得·施怀雅(Peter Swire)曾就优先权写过一篇很棒的文章,发表在国际隐私专业人士协会(IAPP)的博客上,这篇文章由两部分组成。
第二部分的核心论点是:一项不合理的优先权条款可能会造成无法预见的灾难性后果,会扰乱州法律的正常运行(窃听法、医疗保密法、教育隐私法等)。优先权可能会对成千上万部法律产生干扰,也会造成优先权适用范围问题上的诉讼混乱。
美国商会(U.S.Chamber of Commerce)提出过一项联邦统一隐私法提案,其中的优先权条款很荒谬:
本法的规定应优先于所有州、所有地区以及所有州下属政治性区域的所有法律、法规、规则、条例、要求或类似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侵权法、税法、消费者保护法以及不正当执业法,只要这些规定涉及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或构成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的执法基础。
这项规定极其宽泛、模糊,过于简化。对于优先权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该规定显得不仅可笑而且愚蠢。
我现在担心的是许多业内人士和国会议员会坚持认为优先权不可或缺,没有优先权,就无法阻止州立法的浪潮。但是,对于优先权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如果强行坚持,那么很可能会使制定隐私统一立法的所有努力化为乌有。
相比之下,《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的做法就简单多了,设定保护下限而不去设定保护上限。这种做法能够轻松避开很多困境,避免隐私统一立法的努力被扼杀。
因此,我的方案很简单,那就是充分借鉴《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的经验。把细节问题都丢给联邦贸易委员会,让它通过制定规则去解决;设定保护下限而非保护上限,以此绕开优先权的争议;赋予州检察长一定的执法权。
《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中有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可以将它们作为隐私统一立法的起点。这就是目前我能想到的最合理、最实用的解决方案。
通过对过往隐私法的回顾,我们得到的经验教训是,如果法律能够提供有意义的保护,并且州检察长有相应的执法权,那么联邦法律就没有太多必要享有优先权。各州会主动作出让步。
尽管上文提出的解决方案务实且可行,但我仍认为美国制定联邦层面隐私统一立法的可能性相当低。
翻译:段雨潇
编辑:王豪

727#
 楼主| 发表于 2019-8-1 22:48:0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江苏卫视辟谣终止与台湾艺人合作

726#
 楼主| 发表于 2019-7-31 22:01: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被踢出微信群,向群主索赔2万元!法院判了…
“踢群第一案”在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因被移出微信群、以其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起诉该群群主的原告,山东律师柳孔圣的起诉被驳回。
将成员踢出群,群主成被告!
据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报道,2018年5月31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于建平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该群。柳孔圣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
2018年6月7日,刘德治成为群主。6月9日,刘德治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
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该群成立后,群成员之间一直在交流、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并分享各自经验,刘德治、于建平等立案庭人员亦与群成员之间互动交流。
今年1月21日,柳孔圣先后在群内发布与诉讼立案无关的视频及评论,刘德治就上述内容提醒柳孔圣注意言行。但柳孔圣未予理睬,并与群成员何某在群内发生争执。
经刘德治提醒后,柳孔圣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当晚21时许,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群。
柳孔圣遂诉至平度法院,该案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至莱西法院审理。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莱西法院
被移出者要求:群主公开道歉+赔偿2万元
柳孔圣诉称↓↓↓
其在平度法院为方便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诉讼服务而建立的“诉讼服务群”内正常聊天发言时,被群主刘德治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并在其他律师拉柳孔圣重新入群时,予以拒绝,无法进入该微信群。
柳孔圣认为↓↓↓
刘德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柳孔圣的声誉。
请求:1.要求刘德治重新邀请柳孔圣进入该群;2.要求刘德治连续3天在该群内向柳孔圣公开赔礼道歉;3.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诉讼过程中,柳孔圣撤回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要求刘德治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莱西法院
刘德治答辩称↓↓↓
柳孔圣被移出群聊是群主的个人行为,应驳回其起诉。首先,从该群的性质和目的看,该群是个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和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孔圣移出群聊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其次,刘德治没有侵犯柳孔圣的任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群聊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没有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庭审过程记录。图片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谁建群谁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互联网群组是网民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
同时,网络无限,行为有度,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使群组内天朗气清、惠风和畅,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矛盾纠纷是多样的,解决机制是多元的,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
本案中,刘德治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德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莱西法院据此当庭作出裁定↓↓↓
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宣判后,包括原告柳孔圣在内的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群主们,
看到这样的结果
你们可以放心了吗?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张力友)综合自中国青年报客户端(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 邢婷)、人民法院报(作者:张宇)、新京报我们视频 、@莱西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725#
 楼主| 发表于 2019-7-29 22:54:2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如何看待个人数据带来的隐私权问题?
如果隐私权在根本上关系到个人的人格尊严、道德自主和公共善生活,那么我们就只能面对技术发展迎难而上,不断地探索技术发展与个人权利之间最合适的调和。我们既不能因为保障个人隐私而逆挡技术的发展,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记住技术发展的初衷和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个人和人类社会的幸福本质。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知名应用软件“今日头条”和著名科技公司腾讯公司先后因为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而引发了法律纠纷。由于该类案件属于因科技带来的新发案件,现有的相关法律目前还难以清晰准确地界定双方的权责,因此,案情还在进一步的发展之中。然而,由于两起案件的焦点都事关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数字化个人信息,这就充分表明,数字化的大数据技术迫在眉睫地要求我们严肃对待大数据技术下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尽管从具体的案情争议来看,和“今日头条”相关的核心争议是基于个人通讯录的所有权基础上的操作权限问题,而和腾讯公司相关的核心争议是科技公司对个人信息的操作是否侵权的问题,但两案的本质都是科技公司是否侵权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导致了用户个人隐私侵犯和信息安全问题。毫无疑问,因为个人信息被滥用和信息泄露而导致隐私侵犯和信息安全问题在最近十多年来已经成为了家常便饭。但由于整个社会对个人信息和数字化技术结合的在认识广度和深度上的不足,如何应对和处理个人信息和数字化技术结合带来的问题依然任重而道远。粗略而言,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其一,法律对隐私权界定的模糊性。事实上,隐私权的出现是一个很晚近的事情,现在人们公认最早提出隐私权概念的是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题为《隐私权》的文章提出的。但是即使美国人最早提出隐私权概念并且继而最早建立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但有关隐私权的具体法律直到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才逐渐被制定出来,而且和隐私权相关的法律制定都是伴随着相关社会现象的出现而不断被调整的过程。正是因为隐私权和社会现象有着如此紧密的关系,社会现象的不断变动导致人们很难对隐私权形成一个完全统一的正式界定。到今天,人们比较认可的有关隐私权的说话依然是一种宽泛的描述。其核心主张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或者主张自然人具有独处或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然而,无论是主张何种权利,因为隐私权在根本上牵涉到个体和他人的关系,如何在个体和他人的互动过程中划定边界是一个因具体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的事情。基于此,在大数据来临的今天,主张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绝非易事。
其二,社会对大数据技术价值评估的不足。进入大数据以来,人们之所以会再次掀起有关隐私权讨论的热潮,在根本上是因为大数据技术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影响迅速且广泛地超越了人们的预期,整个社会都准备不足。究其原因在于,大数据技术的大体量、多样性、时效性、准确性在人们的预料之外全方位地突袭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这种突袭导致人类社会的赋值体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然而,任何新鲜事物的发展必然携带着未知的风险。尤其对于大数据技术而言,因为它发生在网络社交时代,它极大地影响和塑造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围绕数据和信息而出现的个人数字身份、信息暴力等问题以掩耳不及迅雷之势席卷人类大部分的生活领域,由此导致个人信息(也包括集体信息)泄露和安全事故防不胜防。
其三,政府对大数据技术发展与个人权利保护的两难。虽然从某个程度讲,只要有治理人们的政府,个人隐私安全一直都面临“利维坦式”的强力威胁。然而,人类是社会动物,在共同体中生活几乎是我们人类的本质之一,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在成为社会人的地方让渡自然人的某些权力是不可避免的。在这个意义上,合理的公权力对人们隐私权的某种控制是必要且无法避免的。但问题在于,这个限度的设置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在一个和平发展的社会,我们权且不去争论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博弈界线。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当科技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再次对人们实现可能的控制时,这是日常大众不得不去思考的一个问题。在社交媒体时代,如果用户想获得更便捷更舒适的服务,我们似乎至少有较弱意义上的义务为应用软件和网络服务商提供我们的信息,或者允许它们收集我们的某些个人信息,否则我们试图通过使用应用软件和网络服务的便利就不会实现。最直观的案例比如,如果我们需要通过打车软件和网络服务使用即时汽车服务,我们就需要提供我们的相关个人信息。而打车软件和网络服务能否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就在于用户提供的相关信息。这意味着,用户在使用应用软件和网络服务时必然公开某些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必然保留在某些科技公司或应用平台上,用户根本就无法有效地控制个人信息。即使应用软件和网络服务名义上标榜用户有预授权和拒绝数据收集的权利,这也不意味着用户能够真正地控制个人信息。这在根本上意味着,作为数据控制的隐私模型有实践上的限制。政府在鼓励科技公司服务于人和尽可能保护个人隐私权上天然存在着两难。
图片来源:网络
当然,个人信息与大数据技术结合导致的隐私权问题的原因绝对不止于上述,还包括很多政治、经济、甚至思想观念上的问题,但很显然的是,上述原因起着主导性的作用。与上述主导性问题相对,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应对:
其一,通过哲学伦理学的思考促进隐私权的法律界定。从哲学伦理学的角度而言,保护隐私权在根本上是实现对人的尊严、人格、道德自主和可行的共同体生活的保障。隐私权的道德价值是证成法律隐私权的关键性基础。即使在网络空间里,隐私权也不例外。不过,因为网络空间的隐私权都是可以操控的数据信息,因此,相比于直接把隐私权和人格权相关联的做法,网络空间的隐私权更多地通过人们对个人数据信息的控制权表现出来。在这个意义上,网络空间上的隐私权更多地表现为个人(也适用于集体法人)有权决定自己何时、何地、怎样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向他人披露或公开个人信息;网络空间上的隐私权意味着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意味着对个人信息的使用的控制。对网络空间的隐私权的主张通过个体(也包括集体法人)对自我信息的控制的强调关联于个体的自主、人格和尊严。当然,把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等同于控制权本身也面临着一些困难。首先,网络空间在本质上是一个交往空间,如果完全主张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这将极大程度地限制网络空间的发展,违背了我们通过网络进行交往的初衷。其次,由于网络空间存储的是数字化信息,数字化信息所依赖的技术及其大数据应用使得网络空间中的个人信息在根本上不可能像物理隐私权那样得到明确界定,这让人们主张个人对自我信息的完全控制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主张网络空间的隐私权时,我们在考虑隐私权作为一种控制权时应该结合具体情况考虑
其二,评估大数据技术的价值并建立相关体系。大数据技术近些年发展得十分迅猛,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技术,它伴随着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以及各种相关技术的整体发展。按照可期的发展,万物互联,人机互动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在这个意义上,重新思考大数据技术及相关技术对我们人类社会的影响将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思考,如何进一步思考人与技术的关系,思考人类社会活动本身的赋值,都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基于目前的发展,我们至少应该考虑人类在网络空间中的数字身份、数据所有权、信息权力与权利等基本问题,重新定位人的主体性以及主体间的交往行为规范。尤其对于隐私权而言,我们应该围绕网络空间的数字身份与自然人身份的紧密关系积极建构最大程度保障个人权利的相关规范,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公司等可能发生冲突的相互关系中用促进公共善作为准绳进行调节的价值规范体系。
其三,立法引导技术的发展与保护个人权利。由于个人信息不能也不应该完全由个人控制,因此,通过标榜隐私控制的归属权属于个人的立法并不是明智的选择。毋宁说,对政府治理者而言,更合适的做法是按照一个公共善的宗旨在个体隐私保护和企业利益之间做出一个实践性的平衡。基于此,政府应该更多地要求科技企业承担更多的道德责任,而这些道德责任的划定应该是基于最普遍的基本人权,基于一个国家有关公共善的发展而设定的情境化描述。
诚然,由个人信息和数字化技术结合带来的隐私权问题是一个极其广泛而深刻的问题,但这种结合本身是不可逆转的,而且基于技术本身的发展,万物互联的普适计算时代几乎是可能且值得预期的。面对这样一种发展趋势,我们最好的做法是在面对这种技术时坚守个人的基本价值和人类社会的整体福利。如果隐私权在根本上关系到个人的人格尊严、道德自主和公共善生活,那么我们就只能面对技术发展迎难而上,不断地探索技术发展与个人权利之间最合适的调和。我们既不能因为保障个人隐私而逆挡技术的发展,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记住技术发展的初衷和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个人和人类社会的幸福本质。
(此文为 玛娜数据基金会“数据运用的道德风险”课题组研究成果)
玛娜数据基金会是中国第一家数据类公益基金会,以数据解放个体价值为使命,致力于个人数据权益的保护。目前从哲学伦理学、法律、实务、商业和传播等多个视角,与国内顶尖团队合作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玛娜数据基金会正在通过自身的努力推动个人数据权益的保护,我们也期待有更多与我们有共识的伙伴同舟共济,一起来关注、解决这个关乎所有人的迫切的社会问题。
原文链接:
编辑:王豪

724#
 楼主| 发表于 2019-7-25 19:44: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隐私罚款Facebook50亿美金!

吴沈括,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


2019年7月24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就隐私合规问题针对Facebook公司科处史无前例的50亿美元罚款。


Facebook公司同意支付该罚款,并且接受新的限制以及修改公司结构,这将使公司对其对用户隐私的决策负责。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表示,此项罚款是迄今针对公司侵犯消费者隐私的最大处罚,是全球范围内已知最大的隐私或数据安全处罚的近20倍,这也是美国政府对各类违规行为科处的最严厉的处罚之一。


除了支付罚款外,Facebook还必须在发布之前对每个新的或修改过的产品、服务或业务进行隐私审查,并记录其有关用户隐私的决定。指定的合规官必须编制季度隐私审查报告,他们必须按照规定向首席执行官和独立审查员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分享该报告。


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处罚决定还要求Facebook对第三方App履行更强力的监督,包括去除未能证明符合Facebook平台政策或者未能证明他们有权利获取特定用户数据的App开发者。


为期20年的处罚决定还规定许多其他细节。


对此,扎克伯格在Facebook上表示:“作为处罚协议的组成部分,我们的隐私管理措施更将对齐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下的财务管理措施。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在内,必须证明所有工作都符合我们的隐私承诺。正如我们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财务管理一样,我们将成立新的隐私委员会负责监督我们的隐私计划。我们已要求我们最资深的产品主管担任产品首席隐私官。


为了实现这一点,我们必须审查我们的技术系统以记录任何隐私风险以及我们如何处理它们。展望未来,当我们发布使用数据的新功能或修改现有功能以新方式使用数据时,我们必须记录任何风险以及我们采取的减轻这些风险的措施。我们预计,我们公司将需要数百名工程师和逾千名员工来完成这项重要工作。我们预计,在此过程中新产品的开发需要更长的时间。”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WGq-uKchS3jiTRrfuyrLA


编辑:董莉


723#
 楼主| 发表于 2019-7-22 20:50: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王健宗:数据隐私保护新曙光——联邦学习的机遇,挑战与未来

文章导读

此报告从数据隐私保护的变革出发,探讨人工智能时代数据使用面临的新规则和新挑战,分析数据隐私安全保护问题,提出数据安全多方机器学习的解决方案——联邦学习,聚焦其概念、分类、研究现状和可应用领域,总结了当前国内知名企业对于联邦学习的研究进展,分析联邦学习的未来发展趋势,为联邦学习在各行业研究发展提供参考。

数据隐私保护的新规则

随着信息时代算力的不断增加,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人类进入了第四次工业革命——智能革命。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硬件设备和数据的广泛利用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和广泛的应用条件。在利用数据进行机器学习建模的环境中,企业和个人具备了过往无法比拟的计算能力和数据应用优势。每个企业都拥有敏感数据: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关键业务信息、业务合作伙伴信息和客户信息。企业根据公司政策、法规要求和行业标准保护所有此类数据,这些数据带来巨大价值的同时,也存在传输储存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难题。从2014年以来,数据泄漏问题开始得到公众关注,每年都有大量数据隐私泄露事件发生,数据使用的合法性和使用界限开始成为各行业关心的问题。
2018年5月25日,欧盟正式生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作为欧盟最严格的数据保护条例,该法规要求处理个人数据的组织经营者用清晰明确的语言描述用户协议,允许用户执行数据被遗忘的权利,用户可以要求经营者删除其个人数据并停止利用其数据进行建模。该法规强调机器学习模型必须具有可解释性,随之一系列公司由于对数据的使用不符合法律规范成为法案下第一批被告者。2019年4月,《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正式发布。对于个人信息的共享和转让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2019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对数据处理使用和数据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包括“应明确数据安全要求和责任,督促监督第三方应用运营者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第三方应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对用户造成损失的,网络运营者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除非网络运营者能够证明无过错。”等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对于数据的安全使用和隐私保护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2017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要求:“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坏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并且与第三方进行数据交易时需确保拟定的合同明确约定拟交易数据的范围和数据保护义务。” 明确指出对于用户数据的收集必须公开、透明。企业、机构在没有用户授权的情况下,不能私自交换数据。法律条例对于人工智能传统的数据处理建模模式形成了极大挑战。在一个需要互联共享的信息共享环境下,如何在符合法律法规的用户数据隐私安全条件下,进行多方数据资源的利用,成为了各企业利用数据时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人工智能时代面临的新挑战

人工智能领域,往往需要足量数据进行机器学习来产生良好的建模效果。《AI.未来》中的观点认为:“当电脑的运算能力和工程师的能力达到一定的门槛水准之后,数据量的多寡就成为决定算法整体效能与精准度的关键所在。”能否掌握足量优质的数据,决定了人工智能训练效果的优劣。在实际工业环境中,仅仅一家企业难以只利用自身数据推测用户多元化多平台的消费习惯。为了更精准的做出决策,需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市场开始要求大规模数据平台使用多种情况下的最佳训练效果。然而许多企业训练方拥有的数据量不足,规模与质量不完备。数据来源不够,导致机器学习系统效果不理想。

不同的网站、研究者、广告商和商业机构想要将彼此的数据汇总或者统一整理进行训练,传统的处理模式之一是将不同源数据整合,形成聚合数据库,虽然聚合数据库能实现对多个独立的数据库进行相互操作,但过程中存在各单元数据库的交互过程,面临着交互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无法保证隐私安全的后果。另外,实际情况下,数据源往往分布在企业和个人,相互独立隔阂,形成了一个个阻碍技术发展的“数据孤岛”。多方数据间无法联通带来更多行业效益。当前避免集中式存储数据,并可以从多源不互通的数据中创造新的价值。在保护隐私安全条件下,利用多方数据资源来驱动机器学习优化,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新挑战。正是由于这些严格的法规以及行业本身发展面临的障碍,人工智能技术反而可以用新技术找到其升级发展的契机。在满足数据隐私、安全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设计一个机器学习框架,让人工智能系统能够更加高效、准确地共同使用各自的数据,这将成为人工智能安全保护时代的新机遇。

数据安全新曙光——联邦学习

1. 联邦学习的概念
解决上述挑战,满足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联邦学习技术可以成为解决方案。联邦学习是隐私保护下的算法优化可实现路径和保护数据安全的“数据孤岛问题”的解决方案。联邦学习允许从跨数据所有者分布的数据中构建集合模型,提供了跨企业的数据使用方式和模型构建蓝图,适用于B2B和B2C等业务,可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实现各个企业的自有数据不出本地,只通过加密机制下的参数交换,不违反数据隐私法规地建立优化机器学习模型。在保护数据隐私安全,合法合规要求前提下,达成机器学习效果的强化,将人工智能重点从以AI基础算法为中心转移到以保障安全隐私的大数据架构为中心。

2016年,Google AI研究人员首次提出用于训练深度学习网络的联邦学习。谷歌尝试建立数百万安卓设备之间的联邦模型,用于移动设备分散数据训练,解决隐私保护问题。2019年2月,Google发布实现了全球首个产品级的超大规模移动端分布式机器学习系统,能够在数千万部手机的安卓键盘上运行联邦学习算法,谷歌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在移动终端上运行的联合平均算法。

多个数据拥有方想要共同训练模型,传统做法是将数据整合到一方进行训练,但是这样无法保证数据隐私和传输过程的安全性。相对于以往的分布式机器学习方式,联邦学习具有以下特征:数据不脱离本地;参与者利用自身拥有的数据训练全局模型;每个参与方都参与学习过程;模型损失可控;训练过程中考虑隐私和安全。参与各方能够在不披露底层数据和底层数据的加密形态的前提下共建模型,使联邦学习成为未来安全多方机器学习的新曙光。

2. 联邦学习的分类
2.1 从联合方式分类
联合方式上,可以将联邦学习分为单方和多方两种方式。单方联邦学习是指从一个实体进行分布式内容抓取和系统管理。模型以联合的方式训练在所有客户端设备中具有相同结构的数据上。大多数情况下每个数据点对于设备或用户唯一。例如,应用程序通过单方联邦学习为个人用户推荐音乐的推荐引擎。多方联邦学习则需要两个或多个组织或特许经营商组成联盟。在其各自的数据集上训练共享模型。例如,多家银行可以培训一种通用的强大欺诈检测模型,而无需相互分享敏感的客户数据。

2.2 从用户和用户特征结构分类
参与各方的数据结构和参数通常相似但不必相同,根据不同的数据的特征分布形式,如同数据库原理中的数据特征分布状态,联邦学习又分为三种不同处理方式:横向、纵向和迁移。参与方们的数据集具有高度重叠的特征维度,样本重叠较小时,称为横向联邦学习。参与方们的数据集具有高度重叠的样本纬度,特征维度重叠较小时,使用方法称为纵向联邦学习。如果参与方们数据集在样本和特征维度上都没有足够的重叠,则使用联邦迁移学习。

3. 隐私保护下的技术工具

参与方们在参与联邦学习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工具来进行数据的隐私保护。联邦学习的主要的工具包括安全多方计算,同态加密,私密共享和差分隐私。参与方们可以利用安全多方计算保证信息层面的数据安全。安全多方计算成本较高,为降低数据传输成本,参与方们可能需要在降低对数据安全的要求来提高训练的效率。

同态加密能够对所有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参与方们接收到的是密文,使攻击者无法推理出原始数据信息,保障数据层面的安全。在实际应用中,为了提高计算效率,参与方们一般采用半同态加密,半同态加密可以使用加法和乘法进行同态加密。

差分隐私可以用于参与方本地数据信息安全的保护,通过在参与方各自的原始数据上不断加噪音来减弱任意一方数据对于整体数据的影响。其缺点在于牺牲训练效果,过多的噪音会降低模型训练的效果,参与方们在使用差分隐私时需要在数据安全和准确度上进行取舍。


联邦学习的现状和发展

1.联邦学习的框架和标准化制定

联邦学习的技术框架建设方面。谷歌首先提出开源的离散数据联邦学习应用框架TensorFlow Federated (TFF)。TensorFlow Federated主要支持利用如今数量众多的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和边缘端计算设备的计算能力,保证数据不离开本地的同时训练本地机器学习模型,通过Google开发的Federated Averaging 算法,即使在较差的通信环境下,也能实现保密、高效、高质量的模型汇总和迭代流程,且移动端和边缘端用户体验上不做任何牺牲和妥协。目前Google已经将联邦学习应用在移动设备键盘输入预测上。

在学术研究与行业应用上,腾讯发起的中国首家互联网银行——微众银行正在积极探索。在国际人工智能专家、微众银行首席人工智能官杨强教授带领下的AI 团队开源了首个联邦学习“FATE(FederatedAI Technology Enabler)” 工业框架,作为安全计算框架支持联合AI生态系统,该框架可以实现基于同态加密和多方计算的安全计算协议,在信贷风控、客户权益定价、监管科技等领域推出了相应的商用方案。微众银行与瑞士再保险公司达成合作,共同研究“联邦学习”在再保险领域的应用。在杨强教授担任标准制定工作组主席的带领下,微众银行发起“IEEE联邦学习标准项目”,成为国际上首个针对人工智能协同技术框架订立标准的项目,旨在共同制定联邦学习标准形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达成行业合作,共同推动联邦学习在各行业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联邦学习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正在进行,随着 6月15日IEEE联邦学习基础架构与应用标准工作组的第二次会议在美国洛杉矶的召开。海内外13家来自科技、金融、教育、医疗等不同行业的知名研究机构及企业从多角度探讨联邦学习技术的应用案例,对联邦学习标准草案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该标准草案预计在一年内出台,意味着将为立法和监管提供更多技术依据。
2.国内联邦学习平台产业化建设
联邦学习技术作为机器学习和数据结合的推动者,将推动各行业人工智能技术平台的应用发展,目前各企业已经开始在业务方面开展联邦学习在产业方面的技术平台建设工作。


百度基于数据本地和云端隔离技术,采用安全数据融合以及多方联邦学习技术,推出“点石”数据安全融合及应用服务平台。提供安全数据集合、灵活建模、快速服务部署等服务,基于硬件隔离域、多方安全计算的技术能力,支持多场景的数据安全计算。“点石”利用安全方案解决数据打通难与应用成本高等问题。提供减少企业损失的风险识别,帮助企业有效识别在信用卡、贷款、在线支付等场景中的违约、欺诈等潜在风险,帮助企业对销售线索进行甄别与拓展,优化企业营销策略。“点石”的联邦学习应用场景主要是风险识别和营销分析。该平台与清华大学达成合作,利用联邦学习对接政府客户,帮助智慧城市建设。在风控模型建立方面,与狮桥公司合作,协同客户本地训练,结合大数据联合建模平台进行数据融合与分析建模。

金融应用领域方面,平安集团的高科技内核——平安科技公司正在研发建立全球首个面向金融行业的联邦学习平台“蜂巢”。平安科技利用联邦学习技术,设计面向数据强监管的金融业多态多任务学习模型。“蜂巢”能够应用于多方信息的安全协作计算,满足银行和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反洗钱、投顾、投研、信贷、保险和监管等多场景应用需求。减少人力成本和打通数据的成本,提高数据使用在机器学习过程中的转化率。平安科技将推动学界和工业界的积极探索,携手金融行业共同建立“联邦学习+互联网+监督”的联邦大数据平台,打破金融行业孤岛,联合各企业以及政府机构,进一步推动联邦学习在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
3.联邦学习与物联网的融合
物联网(IoT)生态环境中,联邦学习可以用于人工智能模型的分散训练。目前国内多家企业正在致力于研发联邦学习在物联网领域的应用解决方案。

在通信分配应用方面,华为数字算法实验室利用联邦学习原理解决车联网中可靠低延迟通信的联合功率和资源分配问题,在概率排队延迟方面最小化车辆用户的网络功耗。利用联邦学习技术,华为数字算法实验室提出了一种分布式学习机制,车辆用户在道路单位的帮助下能够在本地学习网络范围队列,而不实时共享队列长度估计尾部分布。这种方法能高精度判断学习网络中的车联网队列分布,减少车载队列长度,优化资源配置。

车辆用户和道路单位间利用联邦学习进行模型交换
(图源:Distributed Federated Learningfor Ultra-Reliable Low-Latency Vehicular Communications)

联想在去中心化人工智能和联邦学习的实际应用场景上,专注与硬件技术的结合,从各种来源聚合生成本地模型并允许物联网相互学习。每个边缘设备的数据独立用于学习创建本地模型。本地模型聚合将中央服务器转换为全局模型,再分发返回边缘设备,令所有边缘设备都可以从收集和处理的信息中受益,在不同场景下,利用联邦学习使物联网设备或传感器能够相互学习。联想正在与波兰云数据解决方案公司ByteLAKE合作,开展联邦学习和边缘计算环境系统构建。

联邦学习允许物联网各设备间联合学习
(图源:Federated Learning: DecentralizedAI Whitepaper Lenovo,ByteLAKE)

4.对多方安全计算的积极探索
在数据隐私保护的研究应用方面,基于多方安全计算技术,腾讯开展AI创新实践,推出“腾讯云数盾”。数盾以数据安全治理为核心,构建了可用于外部攻击防护、数据交换保护、内部防泄露等全流程的数据安全保护方案,用于帮助企业数据安全建设。数盾通过使用匿名化、差分隐私、安全多方计算架构等方式,在数据使用安全的基础上,平衡隐私保护与数据挖掘价值,符合对于数据使用和共享环境中的合规需求。

阿里巴巴于四年前开始研究共享学习技术,研发蚂蚁金服共享学习平台,主要思想和联邦学习相同,基于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在多个参与方之间通过共享加密数据或加密机制下的参数交换与优化,进行机器学习,作为虚拟的共享模型的产品平台。蚂蚁金服共享学习平台本着数据共享建模方案不泄露用户隐私且符合数据安全保护的原则实现了数据的多方协同和授权共享,得到更准确高效的模型和决策,进一步释放数据价值。

联邦学习的未来

对想要进行联合机器学习的各参与方,联邦学习具有保护隐私和多方本地数据安全的极大优势。避免集中式存储数据,安全合规地从多源不互通的数据中创造新的价值,充分利用各方数据资源,优化机器学习训练结果,学习参与方可以在联合形成协同合作的联邦大数据环境,形成联邦学习生态。联邦学习生态可以视为一个多种数据来源合作产生的,基于联邦学习原理协同规范的,用于联邦学习过程的无共享多方数据集群环境。用户、方案提供商、服务商、运营商以及生态链上游厂商融入到一个大环境,提供优化服务,真正达到联邦学习的资源融合作用。对金融、互联网、通信、零售、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行业提供计算服务支持。我们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窥探联邦学习的未来。

1.  丰富的数据资源是联邦学习最大的金矿原本分散在各规模企业的数据,通过联邦学习生态达成,可以发挥其自身作用,有了更好的用武之地。例如在精准营销方面,通过机器学习建模,把顾客群体细分,对每个群体,量体裁衣地采取相应对策。利用整合各方有用资源,构造更好的机器学习效果,以此产生利益价值。利用“联邦学习+人工智能”真正的赋能大数据并反哺个人和企业业务,用数据和科学提升业务效益。

2.  打破传统企业机构的数据边界,利用联邦学习提升智能化效果。改变过去商务智能和政府仅仅依靠机构内部数据的局面。协同各企业机构,达成优化合作,降低各机构间的交易摩擦成本和数据风险,提升机器学习的准确性和更新的及时性。在智慧城市、智慧医疗、智慧金融、企业数据联盟等方面提出新的使用方向。

3.  更了解市场,发现用户需求并将联邦学习产业应用落地。从市场业务挖掘数据使用场景,找出联邦学习在市场环境中的使用场景及应用范围,结合目前个人和机构的使用需求,利用联邦学习环境,提供丰富的资源,强化机器学习效果,辅助加速各产业智能化。

4.  达成各行业联手,共建全行业的联邦学习生态。联邦学习的出现已经开始改变大数据在各行各业的应用方式,联邦大数据生态的构建也离不开学界和工业界的共同探索和推动,使用联邦学习技术的各方应当携手,联合制定数据联邦行业规范,促成多方联邦数据协议,达成标准化、协同化、规范化的联邦学习环境。

在信息流通日益渗透到企业和个人的今天,联邦学习将逐渐成为金融、保险、投资、医疗等众多行业领域实现商业价值和隐私安全保护的最佳途径,其应用将在各行业全面展开,联邦学习的新纪元已经到来。



参考文献

  •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国证监会
  • 《大数据安全白皮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 2018
  • TensorFlow Federated: Machine Learning onDecentralized Data. available on: https://www.tensorflow.org/federated
  • Federated Learning. White Paper V1.0.WeBank, Shenzhen, China. WeBank AI Group



编者评点

本文作者王健宗博士是资深的人工智能专家,主持多项商业领域的人工智能和联邦学习项目开发,特别是在联邦学习领域,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到的见解,是国内联邦学习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在本文中,作者专注于人工智能领域遇到得数据隐私保护问题,介绍了联邦学习的发展现状、面临的挑战及未来发展趋势。首先,作者介绍了数据隐私保护所面临的严峻现实问题及各国的应对措施,分析了人工智能时代数据隐私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其次,介绍了联邦学习的概念、分类及其所用到的技术工具;然后,阐述并分析了联邦学习的现状和发展,包括联邦学习的框架和标准化制定、国内联邦学习平台产业化建设、物联网与物联网的融合、对多方安全计算的积极探索;最后,总结了联邦学习的未来。


  
| 马学彬

《联数》责任编委
CCF大数据专家委员会通讯委员
内蒙古大学副教授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3evNYivfg-_P4TRcim5cGQ


编辑:董莉

722#
 楼主| 发表于 2019-7-22 19:24:5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河南周口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田业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河南周口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田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新华社郑州7月22日电(记者王林园)记者从河南省纪委监委获悉,河南周口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田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附:人民监督网调查报道

“周口版赵红霞”的“灭火部长”王田业被省监委留置
2019-07-19 17:05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记者朱瑞峰 | 浏览: 29624 次


河南省委一位老领导称:重庆雷政富12秒事件导致21名高管落马,“周口版雷政富事件”,铁腕反腐的王国生书记绝不会让网友们失望。
  摘要:河南省委书记王国生铁腕反腐,“周口版赵红霞”杨瑞引爆的周口官场地震持续震荡,随着涉案的周口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王田业被留置,预计周口官场或有更高级别官员落马。
图:河南省周口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王田业
【人民监督网讯 记者 朱瑞峰】正在河南省委党校学习的周口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田业,在2019年7月18日上午11点被河南省监察委带走留置。
    2018年4月27日,人民监督网刊发了调查性报道:“赵红霞”现身周口或将引爆官场地震。“周口杨红霞”一时引爆2018全球舆论。杨瑞——“赵红霞”,一个人牵出周口市巨大的腐败案,成为2018年官场和民间茶余饭后的“反腐女神”,杨瑞曾嘱咐亲友:“一旦我出事了,只有马书记(商水县委书记马卫东)能真心救我”。
    杨瑞被人民监督网调查性报道曝光后的第二天,对杨瑞言听计从的周口市检察院检察长高徳友被河南省监察委带走留置。
    2018年5月5日9点50分,“周口杨红霞”——杨瑞的妹妹杨海燕使用新浪微博 辣妮- 向中国著名调查记者何光伟发出了威胁恐吓信息:“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田参军律师的声明。该声明称“朱瑞峰的“赵红霞”现身周口或将引爆官场地震等多篇报道涉嫌刑事犯罪”。声明中还声称:截止声明出具之时,相关政府主体及个人以委托律师完成了证据保全工作。
    杨海燕新浪微博头像是一个美女,非常有诱惑力。杨海燕这点威胁,对何光伟未有任何作用。身经百战的何光伟作为中国著名调查记者,曾在多起社会重大新闻事件中发声或采写调查报道,比如他在重庆雷政富12秒案中发布多条消息,重庆雷政富12秒案中的21名高官被查处他亦功不可没。
    “周口杨红霞”——杨瑞的妹妹杨海燕又给何光伟发了一份落款“周口市网信办”指令。该指令称:“各县市区(场)网信办、市属新媒体:按照省网信办指令要求,关于近日网传周口“赵红霞”一事,不得转发,不得报道、不得炒作。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舆情属地管理职责,做到守土有责、防范舆情风险,凡因指令落实不到位,管控不及时,造成属地管辖内网站、博客、微博、微信、APP等新媒体出现报道、炒作、转发、跟帖、评论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属地责任。周口市网信办 2018年5月4日。

图:“周口版赵红霞”胞妹杨海燕发给调查记者何光伟的灭火令



图:宣传系统群发的周口市委宣传部长王田业下达的灭火令
     何光伟收到的上述“周口市网信办”指令,经人民监督网记者向周口市委宣传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领导核实得知:同为太康县老乡的商水县委书记马卫东和周口市委监察委副主任彭如祥,找到太康县老乡周口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田业请其出面进行救火。王田业打着“省里”的旗号给周口市网信办下达指示,命令网信办立即灭火。
     人民监督网记者查询田参军的新浪微博显示,田参军籍贯是商水县人。2018年2月9日,田参军的母亲下葬,商水县法院和检察院领导、黄寨镇的书记、镇长参加追悼。2018年6月9日,田参军成立“北京田郭律师事务所”,商水县委和政府派员到北京参加律所开张仪式。2018年9月16日,商水县委书记马卫东到北京出席了田参军作为负责人的商水县在京务工创业人员法律服务中心的揭牌仪式。
    2018年11月13日上午,周口市监察委副主任彭如祥被河南省监察委抓捕留置。随后,周口市纪委书记刘孟连被免职。2019年3月19日,周口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孟连辞去周口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2019年3月30日,对杨瑞言听计从的周口市纪委原副书记、监委原副主任彭如祥严重违纪违法,被依法给予开除公职和党籍处分。
    2019年6月26日,河南省纪委消息,商水县委书记马卫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7月19日,人民监督网记者采访了周口市委宣传部不愿具名的一位领导,他说:“王部长(王田业)基本挂了,被省监察委留置已经超过24小时了,回来的希望几乎没有。”
   人民监督网记者采访了与周口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田业有过来往的一名周口籍、原中央级媒体人,这位前媒体人说:“王田业部长到北京拜年请周口人吃饭的机会不会有了。王田业部长他说话比较直白,他的口头禅是:我们宣传部是一个手拿着打火机,一个手提着灭火器。你们记者来宣传我们,做“正面”报道,我就点火,好吃好喝好招待。你们记者来暗访调查我们,做“负面”的调查报道,我就灭火”。
    河南省委一位老领导对人民监督网记者说:“随着‘灭火部长’王田业被河南省监察委留置,“周口版赵红霞”杨瑞引爆的周口官场地震持续震荡,预计近期开始由缓冲区进入核心区,周口或有更高级别官员落马。之前,周口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王富兴、市纪委书记刘孟连等人已经被免职调离,涉案的数十名官员被省监察委留置。重庆雷政富12秒事件导致21名高管落马,“周口版雷政富和赵红霞事件”,铁腕反腐的王国生书记绝不会让网友们失望。”

王田业简介:
王田业,男,汉族,中共党员,河南太康人,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63年12月生,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周口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
历任周口地区供销社副主任(其间兼任地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理),西华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商水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周口市政府副秘书长兼综合投资公司总经理(正处级),周口市发改委主任、党组书记,西华县委副书记、县长,西华县委书记。
2012年08月,西华县委书记、县长。
2015年04月,周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7年09月,周口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
工作分工:
负责工业发展、信息化、交通运输、开放招商、安全生产、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管理、民营经济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招商服务局)、市公路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盐务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联系周口供电公司、市邮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周口海关、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局、联通周口分公司、移动周口分公司、电信周口分公司、铁塔周口分公司、市通信传输局、漯周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民建周口市委。



原文链接:http://2zrf.com/yongguandangan/20190722/15651.html

编辑:董莉


721#
 楼主| 发表于 2019-7-22 19:18:5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总局责令广东广播电视台珠江电影频道暂停播出一个月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总局于今年4月10日印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停止播出影视剧项目非法集资类广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立即停止播出以投资影视剧项目名义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近日,总局检查发现,广东广播电视台珠江电影频道(以下简称珠江电影频道)无视《通知》要求,于5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每天多次播出“认购甘肃文交影视中心《重回地球》电影衍生品”广告。该广告由主持人频繁提示扫描屏幕中二维码,诱导观众添加私人微信账号后,认购1万元1股的所谓“《重回地球》电影衍生品”,成为电影投资者并获取票房收入分成,属于典型的影视剧项目非法集资广告。今年3月中旬,总局已发现珠江电影频道播出此类非法集资广告,曾两次向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和广东广播电视台进行通报,该频道于3月底按照广东省广播电视局要求停播了相关违规广告,但是时隔不久违规问题再次反弹。珠江电影频道广告播出方面的长期违规行为,反映出该频道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坚决、不到位,导向意识和阵地意识淡漠,不能正确处理两个效益的关系,严重损害广播电视媒体形象。

为严肃纪律,进一步压实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主体责任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切实维护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管理规定,总局决定:

责成广东省广播电视局给予该频道暂停频道播出30日的行政处罚,并督促广东广播电视台作出深刻检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提出切实整改措施。经广东省广播电视局核查验收合格后,珠江电影频道方可恢复播出。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固树立导向意识和阵地意识,始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全面履行媒体职责使命,严格遵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纠正广告违规问题,坚决杜绝违规问题再次反弹。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全面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违规广告治理长效机制,坚决做到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对管理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敢于亮剑,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对于发现的违规广告,必须立即要求停播,修改后方可恢复播出;对于多次违规的同一产品(服务)广告,不再允许恢复播出;对拒不整改的播出机构,可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

请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此通报及时转发辖区内所有播出机构,督促抓好落实。

原标题:广电总局通报:广东广播电视台珠江电影频道严重违规播出广告



原文链接:http://www.guanmedia.com/news/detail_13718.html



编辑:董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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