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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版权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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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1:13: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国电视台侵权被起诉 韩电视台获赔千万韩元

2009-06-17 06:55:40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7日电 韩国MBC电视台曾于去年向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中国某地方电视台未经授权便播出韩剧《皇太子的初恋》,今年3月经法院协调建议,通过民事合议获赔数千万韩元。   
“韩联社”消息,版权委员会有关负责人16日表示,这是韩国电视台针对中国电视台提出文化版权侵害诉讼并获赔的第一个案例。   
KBS电视台也起诉中国某地方通信企业未经许可便通过网站播出《百万朵玫瑰》,并于今年4月以同样方式获赔数千万韩元。 这些诉讼都得到中国政府协助,并在韩国版权委员会运营的北京事务所法律援助服务下得以胜诉。   
将韩国的地面波电视节目转换为网络服务进行实时播出的当地网络电视网站“Sayida TV”,由版权委员会北京事务所向中国的版权部门——国家版权局进行举报,于去年受到处理。网站的韩国社长和管理人员等被判刑和被处以罚款。   
版权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两国自2006年起定期举行韩中版权论坛并签署业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不断加强合作关系,中国的版权保护意识也逐步得到改善,开始显现出实质性成果。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6/283835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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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1:17: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西班牙新闻媒体讨要网络知识产权

2009-06-10 06:57:43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自从55名西班牙编辑谴责一家简报服务机构在没有经过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文章并在相关诉讼中获得胜利之后,西班牙媒体El Mundo决定发起另一起法律诉讼,这次是要求恢复对新闻集合器所搜集的作品的权利。  
5月份针对Documentación de Medios这家简报服务机构的裁决认为,报社是其自身作品知识产权合法的、专有所有权人,他们可以完全控制这些文章可不可以由第三方发表。  
“从这一司法基础上来看,西班牙报纸编辑正准备将斗争目标转向互联网,来维护他们的知识产权。”AEDE总编伊格纳•贝尼托说。  
此举动受到了欧洲报纸出版者协会(ENPA)的关注,上个月ENPA发出声明警告说,新闻集合器应当在使用新闻内容前,通过合法、公平、尊敬的方式向报社提出申请,得到批准方可使用。  
据El Mundo称,贝尼托相信西班牙和欧洲法律是站在编辑一方的:“我们将坚持不懈的努力,让我们的权利运用在新闻界的各个领域。”  
世界上最大的西班牙语媒体公司之一Grupo Prisa公司的助理秘书长、El País报纸主编卡洛斯•乌莱西亚说,该裁决对西班牙新闻界来说是个转折点,他认为在新闻撰写者和使用者之间规划建立新的伙伴关系的时刻已经到来。  
一名来自Cremades & Calvo Sotelo代表西班牙编辑利益的律师哈维尔•克勒马德强调“不是要将致力于该行业的公司赶出市场”,而是要他们遵守和支持法律。(编译自editorsweblog)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6/282953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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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1:20:2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日本亚太传媒盗播抗日剧苦菜花 赔偿130万日元

2009-05-12 06:58:00搜狐文化
  几经周折、诉讼时间长达5年的中日著作权第一案终于有了结果。日前,东京地方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裁定原告《苦菜花》的版权所有方北京赤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东文化)胜诉,判令被告日本亚太传媒停止播放该剧并赔偿原告130万日元。   
中方版权公司对此判罚结果甚不满意,正准备提起上诉。不过知识产权界专家表示,此案的胜诉为中国影视剧版权所有方海外维权开创了先河,树立了可以借鉴的标杆性案例。  
盗播电视剧《苦菜花》20集 亚太传媒被判赔130万日元  
2005年,中文电视剧《苦菜花》的版权所有方北京赤东文化传媒公司获悉,日本亚太传媒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委托日本SKYperfecTV卫星公司(以下简称SKYP公司)785频道播放了《苦菜花》剧。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赤东文化委托日本国大谷法律事务所,代理在日本的诉讼事务。大谷律师事务所向东京裁判所提起了临时处分的裁定申请。同年,法院终于认定日本785频道侵权事实成立,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裁定书《禁止785频道播出我公司节目》。  
然而,虽然日本785频道侵权事实被裁定成立,但之后日方电视台并没有显示应有的诚意,更无相关实际行动。就在赤东文化准备向东京裁判所提起本诉讼的时候,其委任的担当律师黑须克佳在回家途中遭蒙面歹徒袭击受伤,暂时中断了诉讼。2007年8月,赤东文化联合杭州金视传媒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委托国内一家律所和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建了境内律师团,重新启动了诉讼赔偿程序。 
 经过近五年、多轮的法庭举证辩论,东京地方法院最终认定,自2005年5月,日本亚太传媒委托SKYperfecTV卫星公司将 《苦菜花》(共20集)通过SKYP785卫星频道共进行了两次播出。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就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禁止该电视剧的继续播出并责令该节目提供公司亚太传媒作出13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  
中方不满判决结果 认为SKYP卫星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该案的判决结果,北京赤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笑方颇感无奈。“根据此前日方购买中国电视剧的价格,每集首次播放的购买价格是300-1000美元,赔偿数额应参考这一价格。我们当初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方赔偿大约6700万日元,但日方的判罚结果有些令人失望。”  
不仅如此,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原告提出的SKYP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也未予支持,认为:“没有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证据,不能认为其必须承担在播出前应该确认是否侵权的提醒义务”,因此驳回原告主张。  
“SKYP公司由日本超一流知名企业索尼、富士电视台、伊藤忠商事、日本放松东京放送等为股东的日本超大型传媒公司,居然在明明知道亚太传媒侵权的情况下,为了分享收视费带来的利润,仍允许对方播出,我们认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赤东文化法律顾问邵绩律师称。  
据邵律师介绍,日本沿用的是大陆法系,实行与我国类似的二审终审制,即如果双方对法院判罚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将作为最终判决结果。“我们正与日本律师团商讨是否继续上诉。目前我们已经掌握了进一步的证据,准备在二审时提出。”  
诉讼费超百万人民币 国内版权方应采取集体诉讼  
据张笑方介绍,自2005年在东京提起诉讼以来,中日双方律师往返中日两国20余次,花费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实际上,在日本打一场普通的著作权官司,费用在50万日元左右,但这是中日双方的第一场影视剧方面的版权官司,我们委托的中日双方律师都缺乏经验。迈出第一步是很困难的,我相信根据积累的经验,以后的官司成本不会这么高。”  
据悉,赤东文化将陆续启动《红蜘蛛》、《历史的天空》、《金锁计》、《激情燃烧的岁月》、《尘埃落定》等多部版权影视作品对亚太传媒、SKYP公司的诉讼索赔程序。  
“当初如果考虑到投入产出比,我们很有可能就不打这场官司了。但看到国内这么多影视剧在海外被盗播时,才感觉到祖国、尊严这些词汇是多么的神圣。”张笑方说。  
据邵绩律师介绍,就在赤东文化诉讼785频道案的同时,还意外发现了另一惊人的侵权事件。当《苦菜花》剧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为了证明对方事多次无版权播放中文电视剧时,根据日本版权法惯例要求785频道出示自己电视台播放电视剧的合法授权证明文件时,对方的日本律师竟然在已经播放的近200部中文电视剧中,拿不出任何一部的法律授权书。  
另外,在调查另外一个电视台——日本SKYperfecTV781卫星频道侵权问题时,中方委托律师更是发现在其近300部已经播放的中文电视剧中,781频道可能连一部电视剧的授权文件也很难拿出来。2003年至2006年期间,近500部中文电视剧(近9000集)有可能被两频道侵权盗播。这些影视剧包括近些年来国内收视率颇高的电视剧,比如《水浒传》、《红蜘蛛》、《大明宫词》、《敌后武工队》、《历史的天空》、《激情燃烧的岁月》、《尘埃落定》、《梅花档案》、《吕梁英雄传》、《武林外传》等。  “如果国内版权方各自为战,要打赢这些官司,费用将是天文数字。” 邵绩律师呼吁,希望这些国内版权方能联合起来维护自身在海外的合法权益。“那样将大大降低诉讼成本,并使诉讼程序简单化。”邵律师表示,目前已有多家公司表示愿意加入集体诉讼队伍。“对2007年重新启动诉讼程序加入诉讼队伍的5家版权公司还是按照当初的承诺,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将来加入的公司,我们将再商量如何分担费用的问题。”  
首案胜诉意义重大 可能作为此领域的判例  
《红蜘蛛》的版权所有方杭州金视传媒总经理周之光在得知《苦菜花》胜诉的消息后,表示十分欣慰并誓将官司进行到底。“毕竟这是中国影视剧在海外维权的第一场胜利,对我们是个极大的信心鼓舞。”  
知识产权界专家表示,随着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中国企业的海外维权之领域也越来越广泛,而不仅仅停留在商标、专利上。中国的文化产品在海外特别是海外华人中间拥有庞大的市场,也应该是版权公司不应放弃的阵地。“据了解,海外的华语影视剧被盗播的损失数以亿元。赤东诉亚太传媒案的胜诉为中国影视剧版权所有方海外维权开创了先河,树立了可以借鉴的标杆性案例。”  
欲购《南京!南京!》电视播映权 增进两国间的了解  
据了解,在日本谋生的华侨、华人近百万,对中国文化感兴趣的日本人也是个很庞大的数字,华语影视剧颇受欢迎。“特别是反应日军侵华的历史剧,每每都能引起一定的震动,虽然褒贬不一。”同时也作为中日友好协会理事的张笑方表示,他正欲与《南京!南京!》制片方商谈购买该片在日本的电视播映权,准备在CCTV-4在日本的落地频道CCTV大富频道播放。“希望能与制片方达成一致,第一时间实现该片在日本电视台的播映,以加深日本民众对那段历史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互信,远离战争,使中日人民世代友好相处。”  
相关:  
★SKYperfecTV卫星公司是日本最大的收费电视公司,同时以直播卫星及光纤网络提供收费电视服务,是日本唯一的CS卫星直播平台,其用户超过了200万,电视频道超过200个。  
★部分盗播剧目  
时间 剧目  
2003年《雍正王朝》《铁齿铜牙纪晓岚》《大汉天子》《DA师》  
2004年《倚天屠龙记》《别了,温哥华》《永不瞑目》  2005年《至尊红颜》《历史的天空》《激情燃烧的岁月》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5/279244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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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1:21: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台湾艺人炮轰安徽卫视侵占版权

2009-03-27 06:42:21大河网

  因春晚走红的魔术师刘谦因为耍大牌、身价高,被安徽卫视“弃用”。刘谦在成都出席代言活动时对此表示,自己是因为安徽卫视重播他的魔术才“闹了不愉快”。安徽卫视大型魔术综艺《星光魔范生》总制片人罗法平回应,不和刘谦合作的原因是因为刘谦搞魔术垄断。   在成都某代言活动中,刘谦接受当地媒体采访,被问及为什么和安徽卫视闹了不愉快?刘谦说:“其实很多事情不是简单几句话就能说清楚的。在台湾,一个节目播出后不会再重播,一旦重播,涉及再次征得版权的问题。但我发现大陆卫视不是这样,一个节目翻来覆去地播,这对魔术来说不是好事。安徽卫视就有这样的情况,这让我很不开心,当然也不止他们一家,但至少你应该跟我提前沟通一下吧。”  
针对刘谦此举,安徽卫视大型魔术综艺《星光魔范生》总制片人罗法平表示,片酬、耍大牌都不是安徽卫视弃用刘谦的主要原因,“刘谦说是因为我们重播他的魔术,这更不是实情,实情是刘谦排斥与其他魔术师同台做魔术节目,我们不可能因为他刘谦一个魔术师,而不在节目中邀请其他国际级魔术师,他那是搞魔术垄断,有这种想法,还搞什么艺术。”  
罗法平认为,在台湾,一个节目重播确实涉及再次征得版权的问题。但是,刘谦现在大陆发展,应该了解大陆这边电视台节目播出的制度,“或许这方面制度有待改善,但是,目前大陆的电视台不可能为刘谦一人修改播出制度。”  
我不同意安徽卫视总制片人罗法平的说法。任何艺术都有版权,不能因为你不重视版权就没有版权。保护知识产权是全体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而我们在这方面的确做得不好。需要清理、整顿。  
一个省级电视台的导演不重视艺术知识产权是可耻的,安徽卫视为什么不站出来制止。可见,我国艺术要真正成为世界艺术中的一部分,要走的路还很长。  
要使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首先,应该从媒体人做起、抓起,任何以占用传媒资源为所欲为的做法,不会受到世界各国的欢迎。  
我们常说,中国艺术就是世界艺术,其实,这是一种狭义理解。那么,中国艺术何时才能真正成为世界传承的艺术呢?我看,保护艺术知识产权的必修课,安徽卫视要主动带头,认真去修炼一番。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3/273604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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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1:22:4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文化公司发布所谓日本电视台侵权消息被判赔偿

2009-03-25 08:51:43新京报
  
一篇新闻报道,引发一场跨国名誉权官司。日前,亚太传媒日本株式会社在这场官司中一审胜出。西城法院判决被告北京赤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成立,书面致歉并赔偿人民币2万元。   
媒体刊登“盗播”报道   
2007年8月20日,北京某都市报刊登了一篇报道,题为《中国知识产权人起诉日本电视台侵权第一案启动——日方涉嫌侵权播中国电视剧9000集》。报道称:据电视剧《苦菜花》的版权所有人北京赤东文化传媒公司负责人介绍,2005年,该公司发现,在没有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日本SKYperfecTV卫星公司(简称SKYP)785频道播放了《苦菜花》剧。为此,赤东文化向东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785频道侵权事实成立,并向日本电视台下达了处分书,目前此案已启动赔偿程序。   
此后,国内多家媒体转载了上述报道。   
日本律师出具意见   
亚太传媒是SKYP785频道的节目提供者,其起诉称,日本东京法院从未在实体上认定785频道侵犯了《苦菜花》的著作权,赤东公司向媒体提供虚假情况,误导媒体和公众,侵犯了其名誉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此前,赤东公司与亚太传媒就《苦菜花》一剧的播出问题,在东京法院进行过诉讼,2005年11月1日,东京法院曾下达《临时处分裁定》,禁止亚太传媒播放《苦菜花》,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   
对此,亚太传媒认为,临时处分充其量是法院正式裁决之前的暂时性措施,并不是正式裁决。   
对于东京法院《临时处分裁定》的法律后果,我国驻日使领馆认证的日本国律师出具了意见,法院通过该意见和国内法律专家的相关学术著作,认定该裁定并不当然产生法院已认定亚太传媒侵权的法律后果,故赤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对方名誉权。
(李欣悦)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3/273177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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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1:24:3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1:46 编辑

【案例】
美联社争夺奥巴马肖像版权

2009-02-06 06:38:24京华时报

  
图片说明:左图为美联社记者曼尼•加西亚拍摄的奥巴马照片,右图为街头艺术家谢泼德•费尔雷据此制作的图片。(图/东方IC)
  
东方网2月6日消息:美国总统选举期间,一张红、白、蓝三色相间的美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肖像广泛传播。图片中,奥巴马眼神坚定、面部略微上仰,与图片下方“希望”字样呼应。   
由于在选战之中“大热”,这张夺人眼球的肖像图片成为人们提及奥巴马时可能联想到的“第一形象”。但由于这张经后期美工制作而成的图片主体素材选用美联社记者拍摄的奥巴马照片,美联社已与图片作者展开版权之争。
  美联社维权   
图片制作者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知名街头艺术家谢泼德•费尔雷。图片主体素材使用的奥巴马肖像来自美联社记者曼尼•加西亚2006年4月拍摄的一张照片。   
对此,费尔雷并不否认。随着“奥巴马热”在美国蔓延,基于这张图片制作的海报、不干胶贴纸等产品卖出数十万份,一张有费尔雷签名的海报甚至在电子拍卖网站“亿贝”(eBay)上拍出数千美元高价。   
美联社认为,这张图片版权当由美联社和费尔雷共同拥有,遭到费尔雷反对。   
美联社媒体关系部门负责人保罗•科尔福德说:“这张图片使用了美联社照片,需征得美联社授权。美联社要保护自己的资源……我们已接触了费尔雷的律师,双方正在讨论,希望此事能和平解决。”   
费尔雷的律师、斯坦福大学“合理使用计划”法律援助项目负责人安东尼•法尔宗认为,费尔雷的做法没有问题。   
“合理使用”指的是版权保护的一种尺度,美国版权法中包含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过作者许可,也无须支付费用,就可以使用他人作品。   
制图者申辩   
费尔雷说,自己2008年初创作这张图片时,使用谷歌搜索引擎找到这张照片。制作完成后,他首先在个人网站上发布了图片。随后,又用这张图片制作了数千份海报。  
这张图片很快传播开来,奥巴马支持者们纷纷从费尔雷网站上下载这张图片,使用在竞选活动中,一些博客和网站也转载这张图片。但费尔雷说,自己没有从竞选募集资金中牟取一分利。   
费尔雷说,他制作这张图片是受到奥巴马竞选阵营鼓励。去年春季,他还向《华盛顿邮报》记者展示了一封来自奥巴马本人的感谢信。  
“亲爱的谢泼德,”奥巴马在信中说,“我要向你致谢,你把你的天分化作对我竞选的支持。你作品中包含的政治信息激励着美国人。你的图片给人以巨大影响,无论是悬于画廊内,还是贴在巴士站。”   
版权存争议   
不过,奥巴马的赞赏并不会结束人们对这张图片版权的争议。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版权问题专家简•金斯布格尔质疑费尔雷使用美联社照片的合法性,他认为,美联社应当拥有部分版权。   
“让我感到不安的是,这似乎表明,使用任何照片都很合理,”金斯布格尔说,“我认为这太极端了。”   
旧金山市知识产权律师罗宾•格罗斯则认为,费尔雷有权使用照片,因为他没有用这张照片牟利。   
“(制作)这张图片的目的是出于政治或民权动机,并非基于商业目的,不但没有降低照片本身价值,反而扩大了其影响力,”格罗斯说,“当然应该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e/alxd/alxdbq/alxdbqgjal/200902/265113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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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1:25:3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德国出版商制售纳粹报纸被叫停 涉嫌侵犯版权

2009-02-01 06:24:51中国经济网
  德国巴伐利亚州司法部23日要求当地一家出版商停止复制出售纳粹报纸《人民观察家报》,以调查这种行为是否侵犯版权和违反禁止散播纳粹标志的法规。  
《人民观察家报》复制品出现在一本名为Zeitungszeugen的出版物上。   
巴伐利亚州司法部23日下令,停止发行所有包括《人民观察家报》复制品的这种出版物。  
德国法律规定,除出于教育或研究目的,不得复制纳粹标志。  
Zeitungszeugen的出版商坚称复制行为合法,理由是出版物中包含历史学家的评论和分析。  
巴伐利亚州拥有《人民观察家报》、纳粹头目阿道夫·希特勒自传《我的奋斗》等纳粹出版物的版权。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2/263930_1.html
68#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1:26:2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美战地记者控诉纪录片导演侵犯版权

2009-01-16 06:21:59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迈克尔•琼(Michael Yon),著名的独立战争通讯记者,他通过互联网发回的有关伊拉克和阿富汗的报道使得他拥有了“当代的恩尼•派尔(Ernie Pyle,著名美国战地记者)”这一称号。近日,他将对纪录片导演迈克尔•摩尔(Michael Moore)提起版权侵权之诉。  
迈克尔•摩尔在其个人网站上登载了一张照片,描述的是一个美国士兵抱着一个满身鲜血的伊拉克儿童的情景,以此作为对布什总统的对抗,表明美国士兵对伊拉克孩子的权利负有责任。不过事实上,这个在照片拍摄不久之后就死去的小孩是因为受了恐怖分子的袭击才导致受伤的。  
迈克尔•琼一直在尝试与迈克尔•摩尔取得联系,并想获得对滥用其照片的一个合理解释,但是到目前为仍止未见成效。于是,迈克尔•琼联系了其律师准备提起控诉。迈克尔•琼表示:“在我的一生中,我从来没有控诉过哪个人。摩尔先生是第一个。”  
而这却不是迈克尔•摩尔碰到的第一次类似事件。著名作家雷•布拉德伯雷(Ray Bradbury)就曾表示过对迈克尔•摩尔使用“Fahrenheit 9/11”这一标题的不满。该篇文章声讨了布什和反恐战争,而文章标题与雷•布拉德伯雷针对审查制度的讽刺小说“Fahrenheit 451”极为类似。  
迈克尔•摩尔还因其纪录片中所描写的独特现实观点而受谴责。评论员称,为符合纪录片的故事情节及其政见,摩尔竟然歪曲事实。
(编译自associatedcontent.com)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1/262695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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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1:28: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韩国广播社在角色诉讼中败诉

2008-12-19 06:35:53韩国版权信息网

  12月4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12部对KBS、MBC主张‘凯蒂猫’韩国事业权者sanriokorea擅自使用‘冬季恋歌’、‘朱蒙’、‘大长今’、‘黄真伊’等的角色制作成产品,要求赔偿15亿元的赔偿诉讼,判原告败诉。  
‘凯蒂猫’是1974年日本漫画角色公司sanrio开发的全球有名的猫咪角色。KBS等主张sanriokorea自2004年开始给网店销售的20多种‘凯蒂猫’穿上了‘朱蒙’、‘冬季恋歌’等出现的服装,提出赔偿15亿元的诉讼。  
裁判部认为确定人物的著作权时其人物应该具有与其他著作物不同的个性,除了主演演员外,仅演员们穿过的服装等是不能认定为独创的著作物, 给‘凯蒂猫’穿上黄真伊的韩服等属事实,但猫娃娃和实际演员们给人的感觉完全不同,因此也不能认定实际的相似性。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812/257578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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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1:29: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GateHouse Media起诉波士顿环球网

2008-12-24 06:12:21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芝加哥讯,GateHouse Media星期一提交一份诉讼,控告纽约时代公司所属的波士顿环球网的行为构成著作和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和其他违法行为。  
该诉讼指控波士顿环球网发布的关于牛顿镇的内容来自GateHouse的报纸和网站,《牛顿科技文摘简报》和wickedlocal网站。  
该诉讼第一时间在波士顿先驱报的网站报道,目前尚无法获得双方律师对此案的评论。  
根据先驱报网站报道,GateHous还提出了“虚假的原产地名称”,不实广告,商标淡化、不公平商业行为和合同违约等指控。(编译自editorandpublisher)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812/903287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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