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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行政管理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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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发表于 2022-6-14 19:14:5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张碧涌履新科技日报社社长:曾任光明日报副总编辑,创建光明网

时隔7年,科技日报社迎来新社长。

6月14日,人社部网站发布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信息,其中,张碧涌被任命为科技日报社社长。


目前科技部官网已更新张碧涌的任职信息。

官网显示,张碧涌为党组成员、科技日报社社长,排在新任科技部党组成员林新之前。而科技日报社社长一职此前由科技部党组成员李平担任。

张碧涌此前担任光明日报副总编辑等职。资料显示,张碧涌1992年7月毕业于清华大学。工学、文学双学士,高级编辑。


1992年8月起,历任光明日报社总编室编辑、科技部记者、科技专刊主编、电子网络版编制部主任、网络信息部主任、光明网总编辑、记者部主任、编委、机关党委书记,现任光明日报副总编辑。

官方介绍显示,张碧涌曾在1997年负责创建光明网。2007年,张碧涌到辽宁省挂职,任辽宁省辽阳市委常委、辽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此外,张碧涌还是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第四届“中直机关十大杰出青年”、第十一届“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


3月4日,《光明日报》刊发张碧涌撰写的文章《发挥思想文化大报的新媒体传播优势》说,作为中央主办的思想文化大报,光明日报坚持学在前、做在前,认真学习领会全会精神的丰富内涵与核心要义...在做好传统媒体宣传的同时,新媒体传播也迈出新的步伐,呈现出新的局面。

文章还说,为了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的互动优势,吸引广大知识分子参与新闻信息生产传播,去年7月,光明日报面向知识界的内容数据聚合分发平台“光明号”正式上线,目前已有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及中国音乐家协会、孔子博物馆等多家知识分子密集的机构入驻平台,总计发布内容近万条,在知识分子群体的影响力不断提升。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11月23日,由张碧涌带队的六人调研组对浙江进行了调研。彼时的报道说,光明日报调研组前往浙江省长兴、温岭、路桥、宁海等地,通过实地察看、集中座谈、单独访谈等方式,与基层干部群众面对面交流,就浙江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进行了深度调研。

在这篇文章中,张碧涌等提出什么样的为民办实事机制,能让百姓全过程参与决策?什么样的为民办实事机制,能够广泛发动力量,多途径反映群众诉求?什么样的为民办实事机制,能够实现协商民主等问题。

光明日报历来以“评论”见长,而在《光明日报》2018年底举办的“媒体融合语境下主流评论的发展与突破”研讨会上,张碧涌曾表示,报纸、网站、客户端、微博、微信共同形成了多平台、多渠道、多介质的“大评论”格局。舆论场物理形态虽然发生变化,但表达方式扩展的背后仍然是“内容为王”。评论员的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提升了,写出的评论才会更具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来源:传媒特训营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CYKtR0HJh2NOIosekADPQ

编辑:张铭麟

682#
发表于 2022-6-16 23:40: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一网络主播涉偷逃税被追缴罚没1.08亿!

近期,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徐国豪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


经查,徐国豪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取得直播打赏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755.57万元,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少缴其他税费218.96万元。


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对徐国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8亿元。其中,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755.57万元,处1倍罚款计1755.57万元;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处2倍罚款计3828.38万元。日前,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徐国豪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进行处置,不断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网站截图
来源:半月谈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wxtc-snv-bSrDqEQst-_g


编辑:张铭麟

683#
发表于 2022-6-17 21:00:1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网信办:根据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严重失信用户应列入黑名单,#拟禁止黑名单用户重新注册账号跟帖评论#】#拟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 6月17日,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开设账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来源:财经网(官微)
链接:https://m.weibo.cn/status/478140 ... eaturecode=newtitle




编辑;张铭麟

684#
发表于 2022-6-18 20:55: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办修订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日。

附件: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网站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四)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五)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七)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自主管理义务导致跟评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及时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阶段性限制跟帖评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开设账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跟帖评论信息内容自主管理责任,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主动处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获得举报、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功能等自主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恶意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举报申诉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跟帖评论功能、停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链接:http://www.cac.gov.cn/2022-06/17/c_1657089000974111.htm

编辑:张铭麟

685#
发表于 2022-6-26 22:13:0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德国之声被莫斯科列为“外国代理人”

俄罗斯司法部3月28日将德国之声列入了“外国代理人”名单。该清单包括多个外国媒体机构以及接受境外资金的非政府组织。

德国之声波恩总部

德国之声中文网)俄罗斯司法部在一份声明中称,将德国之声列入"外国代理人"名单之决定是基于俄罗斯有关部门的文件。声明并未明确究竟是哪个部门的哪份文件。

德国之声台长Peter Limbourg回应说:"不幸的是,俄罗斯当局这一最新的武断决策是在意料之中的。这是对新闻自由的进一步攻击,是切断俄罗斯人民与自由独立媒体联系的又一次尝试。它始于2月初我台驻莫斯科记者站遭强制关闭,然后我台所有语言的网页都在俄罗斯境内被屏蔽。后来,社交媒体也逐步遭到限制,现在德国之声则被贴上了'外国代理人'标签。但是这不会阻止我们从我台在拉脱维亚的新记者站或者从德国本土继续向俄罗斯以及整个地区进行全面而独立的报道。"

2月3日,俄罗斯外交部宣布,在德国当局禁止俄罗斯国营电视台"今日俄罗斯"德语频道播出后,也将对在俄罗斯的德国媒体机构进行报复。当时俄外交部就说,报复措施包括"将德国之声认定为一家履行外国代理人职能的外国媒体。"

德国之声驻莫斯科记者站被迫关闭

德国之声不久后被迫关闭了驻莫斯科记者站,驻俄记者不得不交还记者证,这意味着他们无法继续在俄罗斯境内从事新闻工作。

3月初,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传媒监督局(Roskomnadzor)出手屏蔽了德国之声的网站。不久之后,德国之声在邻国拉脱维亚开设了记者站,部分原驻俄记者迁移至此。

德国之声东欧部主任Christian Trippe表示:"俄罗斯政府似乎已经对德国之声进行了'信息宣战'。"他强调,德国之声记者将继续其工作,"向我们在俄罗斯的目标受众提供可靠的信息"。

2012年以来,俄罗斯的"外国代理人"名单就被用来限制外国媒体机构以及接受境外资金的NGO运作,尤其是那些活跃在政治领域或报道腐败问题的机构。凡是被列入名单的机构,必须在其所有出版物上标明"外国代理人",并且每隔6个月提交一份关于其活动的报告。目前有100多家媒体机构和个人被列入名单,包括美国对外媒体机构"美国之音"和"自由欧洲电台/自由电台",以及"大赦国际"和"人权观察"等跨国非政府组织。

DW德国之声用32种语言提供可自由获取的新闻节目。它是德国的公共对外新闻机构,其运行资金来自于德国联邦议会的财税拨款。

不受政府影响的独立、无党派机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广播委员会"负责监督德国之声遵守其向全世界人民提供独立资讯的法定任务。德国之声拥有约4000名员工,其中大部分都在波恩和柏林的总部工作。

来源:DW
链接:

编辑:马源

686#
发表于 2022-7-3 16:29: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行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


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加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建设,引导和激励实验室聚焦主责主业,强化自我约束,坚持守正创新。

《实施细则》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的申请、延期与终止,建设与运行,考核,评估等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实施细则》提出,实验室应紧紧围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展需要,优先申请并承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中长期科技计划年度重点项目,积极申请并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项目、课题以及总局重点任务等,开展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

《实施细则》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实验室依托单位每年对实验室进行考核,总局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细则》给出了实验室考核、评估的相关条款和标准(见原文附件)。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电发〔202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广电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各有关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
现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pdf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2年6月17日

来源:广电猎酷

编辑:邓秋雨


687#
发表于 2022-7-3 17:25: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负责人就《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答记者问




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负责人就《行为规范》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行为规范》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来,网络直播节目大量涌现,网络主播数量快速增长,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网络主播队伍素质良莠不齐,进入门槛低,部分网络主播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传播低俗庸俗内容、散布虚假信息、诱导非理性消费和大额打赏、炒作炫富拜金、偷逃税、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扰乱行业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需对网络主播行为予以规范、加强监管。为加强规范管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广泛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共同起草形成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出台的目的是引导网络主播规范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将有利于提高网络主播队伍整体素质,治理行业乱象,规范行业秩序,通过规范管理进一步推动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问:《行为规范》所指的“网络主播”主要包括哪些人员?
答:《行为规范》中的“网络主播”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等人员。此外,结合当前新技术发展,《行为规范》还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列入了参照执行的范围。
三、问:《行为规范》对网络主播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行为规范》规定了网络主播应当坚持的正向行为规范和要求,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遵守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有关规定,实名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抵制破坏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的不良行为;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保持良好声屏形象,表演、服饰、妆容、语言、行为、肢体动作及画面展示等要符合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掌握从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识技能,从事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直播的网络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另一方面,针对目前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行为规范》还列出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为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划定了底线和红线。
我们理解,这些要求都是网络主播从业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有利于网络主播树立自身良好形象,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四、问:针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行为规范》对网络主播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针对社会广泛关切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保护问题,《行为规范》在第十四条中进行了多处强化,积极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更加健康的网络环境。一是不得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二是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三是不得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五、问:针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中存在的“饭圈”乱象,《行为规范》对网络主播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为落实文娱领域综合治理部署安排,整治“饭圈”乱象,《行为规范》第六条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行为规范》第七条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环境。此外,《行为规范》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网络主播不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六、问:当前,网络主播在直播带货中违法违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行为规范》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据造假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对网络主播直播带货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二是不得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三是不得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对于此前社会关注的个别网络主播偷逃税现象,《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七、问:根据《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网络主播出现违规行为将会受到何种处理?
答:《行为规范》明确,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落实对网络主播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有关行业协会对违法违规、失德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导各平台联合抵制、严肃惩戒。同时,对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我们鼓励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对其进行正向激励。
八、问:为确保《行为规范》有效落实,对行业主管部门、平台和经纪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分别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行为规范》明确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网络表演和网络视听平台及经纪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在加强网络主播教育引导、监督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的职责,促进形成合力。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以及网络主播的监督管理,发现网络主播违规行为,及时责成相关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予以处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的执法巡查,依法查处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络表演和网络视听平台,并督促平台和经纪机构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及相关网络主播。
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经纪机构要依法合规为网络主播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平台和经纪机构规范网络主播情况及网络主播规范从业情况,将纳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许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检查、节目上线管理考察范围。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引导,建立健全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探索建立平台与主播约束关系机制,积极开展道德评议,强化培训引导服务。


来源:微视频短片委(公众号)


编辑:邓秋雨


688#
发表于 2022-7-18 13:03: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明确从业人员行为边界!广电总局规范管理进行时
随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广电从业人员要牢记自身肩负的重要职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生态,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今年以来,主管部门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的意见》《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引导从业人员树立遵法崇德尚艺的良好风气。
人员管理和内容管理、平台管理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管理的三大支点。
2004年《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品德要求、执业资格、言行举止、片酬广告等各方面不断明确从业人员行为边界,推动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日趋完备。
▍广电从业人员肩负履行社会责任、塑造良好公众形象的责任担当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集聚大量社会资源,知名度高、影响力大,其道德品行、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社会风气的好坏,特别是对青少年价值观的塑造产生重要影响,应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守法敬业方面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强化体育、演艺、网络等领域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媒和相关业务从业人员要加强道德修养、强化道德自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这些都对广电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道德标准。
行业主管部门也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法守规、社会责任等方面对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
明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等八项义务。
从业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政治素质培养和职业道德建设,自觉抵制名利诱惑,不得利用职业身份和个人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做社会公德的示范者、正能量的建设者。
2021年3月,《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将为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提供上位法支持。
▍加强从业人员分类管理
编辑、播音员主持人实施资格认证和执业注册制度
第一,严格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
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对自制节目、非自制节目中的播音员主持人和临时外请播音员主持人,坚持同样的政治标准、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
未成年人节目、网络直播答题节目、证券节目、医疗养生类等节目主持人均应取得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
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机构需对主持人持证和注册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担任播音员主持人。
第二,明确播音员主持人参加社会活动审批管理要求。
播出机构要制定播音员主持人参加社会活动规章制度和审批流程,播音员主持人参加外单位的社会活动;参加私人活动;参与广告代言、商业推广、网络带货等各类商业活动,需要事前报批或报备,严明有关财务规定和廉洁纪律要求。
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参加有损媒体形象、自身形象的组织和活动,不得利用职业身份和个人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当言论、做出不当举止等。
对播音员主持人因参加社会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各播出机构要严格依规采取不予办理注册手续、调离播音主持岗位等惩戒措施。
第三,明确主持人和嘉宾的职责分工。
节目主持人应承担节目的串联、引导、把控等功能,不得在新闻评论类等常设节目中,使用嘉宾行使掌握话语权、引导节目进程、串联节目等主持人职能;晚会等非常设节目以及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常设节目如确需使用嘉宾主持,须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备等。
第四,审查把关主持人、嘉宾的选用和言行举止。
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严格把握主持人和嘉宾选用、表演风格、服饰妆容等。
所聘请或邀请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应当守法爱国,无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良好的公众口碑和社会形象,无丑闻劣迹;不得有违背公序良俗的着装、发型、语言、动作,不得以低俗或不宜面向公众公开讨论的内容制造话题,坚决抵制病态整容、“娘炮”审美、过度化妆、过度使用滤镜等畸形审美。
第五,加强对特殊商品或服务类节目嘉宾资质审核。
医疗养生类、证券类、文物鉴定类等特殊商品或服务类节目及广告需要聘请专家作为嘉宾的,嘉宾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称职。
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强化各类从业人员规范管理
第一,加强总编辑、审核员等内容管理人员管理。
明确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总编辑的主要职责、工作权限和任职资格,并以总编辑内容负责制为抓手,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体系。
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须经国家和省级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节目内容审核工作。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严格从业人员行业进入、履职考核、离职登记等各环节管理,针对性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落实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等。
第二,加强网络主播行为管理。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等12个方面对网络主播提出应当坚持的正向行为规范和要求,明确网络主播在政治导向方面、法律法规方面、公序良俗方面不得出现的31种违规行为,划出了从业的底线和红线。
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
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
第三,加强经纪人员和经纪机构管理。
推动建立经纪人委员会和资格准入制度,演出经纪人员必须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
明确经纪人员和经纪机构对艺人经纪、粉丝引导、账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应当依法合规对服务对象代言的广告进行审核,不得为内容违法的广告合同提供经济服务;应当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
对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导致“饭圈”乱象,发生数据造假、违背公序良俗、败坏行业风气等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规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境外人员管理。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明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合作举办在境内外播出的晚会类节目,以及国际频道、频率确需聘用境外人员担任节目主持人的,应当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播出机构广告审核中发现境外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播出该广告。
对境外人员参与节目制作的比例进行限制,每期综艺类、访谈类等节目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不作数量限制,但须经所在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制作。
外籍演员或工作人员电视剧署名应添加国籍标注,港澳台演员或工作人员应添加相应区域标注。
第五,加强对虚拟主播等新形态人员的规范管理。
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
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参照主播进行规范管理,明确不得使用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党史、历史等进行伪造、篡改等。
▍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从业人员
第一,对违法失德人员做到三个“坚决不用”。
2014年9月,《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首次明确对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惩处,禁止丑闻劣迹者发声出镜。
此后,在管理实践和相关文件中明确,政治立场不正确、与党和国家离心离德的人员坚决不用;违反法律法规、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人员坚决不用;违背公序良俗、言行失德失范的人员坚决不用,树立爱党爱国、崇德尚艺的行业风向标。
第二,绝不给劣迹艺人出镜发声渠道。
《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大对违法失德艺人的惩处,禁止劣迹艺人利用晚会、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渠道转移阵地复出。
行业协会也出台相关自律规范,建立健全联合评议惩戒机制,对违法失德人员和纵容违法失德行为的经纪公司、明星工作室进行行业抵制和联合惩戒,不给违法失德从业人员提供任何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
明确演职人员言行不当致作品受损可被追责索赔。《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生产运行规范(试行)》把演职人员因言行不当带来的损失赔偿由合同约束提升到行业规范层面。
强化对从业人员片酬、商业活动的管治
第一,严格执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成本配置比例,控制嘉宾和演员高片酬。
明确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播出的综艺节目、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等,要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嘉宾和演员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或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40%,主要嘉宾或演员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或演员总片酬的70%。
对违规行为视情况依法采取暂停直至永久取消剧目播出、制作资质等处罚措施,并将演员酬金的具体支付方式、配音、违约责任、经纪公司与演员的酬金分配比例、依法纳税等行为通过《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二,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等不良现象。
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发行公司购买播出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不得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
演员片酬超过配置比例规定或最高片酬限额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不得参加党委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的评选奖励,不能享受政府资助补贴。
第三,规范从业人员营销行为。
明确要求不得诱导粉丝消费,不得对粉丝购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进行排行,不得设置刺激粉丝消费的营销活动。
规范广告代言行为,从业人员应对其所代言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把关,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广告代言要进行风险评估、安全提醒,坚决抵制虚假代言。明确演艺明星不得作网络金融产品推荐、证明等。
近年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取得明显成绩,但也存在上位法依据不充分,从业人员分级分类专项管理政策相对缺位,从业从员权益保护体系不健全,虚拟数字人等新样态人员管理存在监管盲点等问题。
随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广电从业人员要牢记自身肩负的重要职责,以良好品德、高尚情操、精湛演技为社会作出表率,与党同心、明德敬业、模范守法,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生态,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广电独家(公众号)
                                                                           编辑:屈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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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8 22:49: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出版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宣传文化部,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022年7月1日
北京市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牢牢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和党管人才原则,遵循新闻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以科学评价、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新闻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的,建立符合新闻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新闻舆论工作队伍,为促进新闻事业发展、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本市所属新闻单位中,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职称专业类别和名称。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记者、编辑和数字编辑三个专业类别,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记者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记者、记者、主任记者、高级记者,编辑和数字编辑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编辑、编辑、主任编辑、高级编辑。  
2.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制定体现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注重评价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层级新闻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初级、中级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着重考察其新闻策划、采编、制作的实践能力。对高级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在全面考察实践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学术水平、影响和应用效果,突出其在实践基础上的研究和成果转化能力。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作可包括新闻成果作品、理论文章,通过专家鉴定的项目(课题)成果、研究报告,制作的新媒体作品,专业论文著作等。  
(三)畅通晋升渠道  
1.建立职称申报绿色通道。对在新闻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者急需紧缺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对长期坚守在基层一线从事新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奖项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群众、扎根基层。          2.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申报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应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首次取得新闻记者证且尚无专业技术职称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初级职称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四)优化评价机制 
 1.推行职称社会化评价。坚持“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评价机制。新闻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价取得北京市职称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责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聘用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2.优化职称评价服务方式。通过采用评审、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不断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优化评审工作流程,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事项,强化大数据应用,突出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加快职称评价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缴费、评审、取证、查验等一体化服务。  
3.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新闻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政治立场坚定、能力业绩突出的一线优秀资深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声望较高的专家学者等担任评审专家。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4.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按照《北京市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评审服务机构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其评审工作,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和办法等工作;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组织好本领域的职称评价工作。          (二)稳步推进改革。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敏感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22年7月3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
北京市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新闻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具备相应的新闻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一)具有基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基本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新闻传播规律,有一定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某一方面的新闻采编工作。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新闻专业工作; 
2.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新闻专业工作满1年;  
3.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新闻专业工作满3年。  
二、记者、编辑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新闻学术水平;熟悉新闻运作规律,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新闻采编工作,能基本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能够指导初级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2. 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新闻专业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新闻专业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新闻专业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新闻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独立完成新闻报道、消息、通讯、评论、图片、美术和新媒体作品等采编业务,参与采写编发了社会认可、产生较大影响力的新闻及新媒体作品;或参与重大活动、重要题材的新闻报道任务。  
(三)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成果2项及以上:  
在新闻专业领域,独立(或排名第一)发表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上的成果作品、理论文章、论文,或通过专家鉴定的项目(课题)成果,或参与编写出版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论著等。  
三、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新闻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新闻学术造诣;全面掌握新闻运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新闻采编实践功底,新闻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是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型或专家型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2. 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新闻专业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新闻专业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新闻专业工作满5年;  
(4)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新闻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1. 独立并创造性的完成新闻报道、消息、通讯、评论、图片、美术和新媒体作品等采编业务,作为团队主要成员采写编发了社会认可、产生较大影响力的新闻及新媒体作品;或作为团队主要成员完成了重大活动、重要题材等新闻报道任务。  
2. 在新闻领域实践基础上,取得一定的新闻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新闻相关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等。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3项及以上:  
在新闻专业领域,独立(或排名第一)发表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报纸上的成果作品、理论文章、论文,或通过专家鉴定的项目(课题)成果,或作为团队主要成员编写出版了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论著等。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1. 获得全国性新闻类奖项二等奖及以上;  
2. 担任省部级以上课题(项目)主要负责人,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相关资助或奖励;  
3. 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写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  
四、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新闻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新闻学术造诣;系统掌握新闻运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新闻采编实践功底,新闻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采编业务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新闻界有一定影响,是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型或专家型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2. 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新闻专业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新闻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1. 在新闻报道、消息、通讯、评论、图片、美术和新媒体作品等采编业务上有重大创新,主持采写编发了社会认可、产生较大影响力的新闻及新媒体作品;或主持完成了重大活动、重要题材等新闻报道任务。  
2. 在新闻领域实践基础上,取得重大新闻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新闻研究成果,推动新闻行业发展。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3项及以上:  
在新闻专业领域,独立(或排名第一)发表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报纸上的成果作品、理论文章、论文,或通过专家鉴定的项目(课题)成果,或主持编写出版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论著等。
来源:首都新闻出版
编辑:吴漫

690#
发表于 2022-7-22 23:17:2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北晚副总编辑郭强将赴新京报任职
近日,北京晚报副总编辑郭强透露,他将依据组织的安排,前往新京报工作。
这次调离对于郭强来说并不只是一次简单的职务变动,从十八九岁初次踏入新闻行业到现在,郭强已经在北京晚报扎根32年之久。在晚报的这些年,郭强从实习生到副总编辑,从晚报校对科到编委会,转换了多个部门和职位,历经五任总编辑,郭强说他从未想过要离开北京晚报。
郭强还曾改编过一首歌《北京晚报》,他写道,如果有一天我不得不离去,我希望晚报依然长存下去。我衷心祈祷,晚报明天更好,在我离开之后心仍所依靠。
歌词全文如下:
《北京晚报》
当我听到街头传来“北京晚报”,
我的心,似乎从来都不能平静。
经历了60余年的风云变幻,
她已经成为了北京的文化符号。
我在里写稿,我在这里编辑,
我从默默无闻到有人熟悉。
我在这里奔波,也在这里收获,
京城大街小巷留下我的足迹。
北京——晚报
每到节日假期总是难得团聚,
就像一台上满发条的机器。
众声喧哗之中保持独立的思考,
坚守着新闻人守望社会的初心。
虽然扑朔迷离, 虽然挥汗如雨,
我们探寻真相也揭开神秘。
我们为此获奖,我们为此挨批,
我们前赴后继,我们续写传奇。
北京——晚报
如果有一天我不得不离去,
我希望晚报依然长存下去。
在这我能感觉到存在的意义,
在这有同甘共苦的姐妹兄弟。
我在这欢笑,我在这里哭泣,
我在这成长也在这老去。
我衷心祈祷,晚报明天更好,
在我离开之后心仍所依靠
北京——晚报
北京——晚报
郭强简介
郭强,北京晚报副总编辑,高级编辑。在北京晚报工作32年,期间,曾获得过中国新闻奖三等奖;北京市新闻奖一等奖;全国晚报协会特等奖等。曾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新闻工作者。
曾经采访过上海APEC峰会、中国加入WTO等重大事件,代表作品:《本报记者将入世槌带回国》《国内生产总值突破一万亿意味着什么》,以及组织共同采写的《共舟共济 共渡难关》等。
来源:公众号“传媒见闻”
编辑:吴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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