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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版权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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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4 14:07:4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关于《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的几点声明
2020年9月8日,《人物》杂志在公众号与同期杂志发布了一篇关注外卖骑手生存困境的调查报道《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和讨论。

《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是《人物》杂志的原生选题。2019年3月,编辑张跃在各类交通新闻中发现,外卖骑手的交通事故数量急剧攀升,因此想由此角度切入,做一篇外卖骑手生存状况的调查报道。

随后,经过编辑部选题会的讨论,2019年5月,《人物》资深作者赖祐萱开始操作该选题,并进行了近16个月的走访和调查,访谈对象近百位,遍及外卖配送链条的每一个环节。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系统」这一核心主题逐步形成。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作者赖祐萱先后完成了该报道的五版稿件(完整操作过程详述见文末)。

2020年7月中下旬,编辑建议作者查找数字劳动、平台经济相关的学术论文,为文章已有阐述及论点增加学术理论支撑,随后,作者下载了多篇相关论文,其中也包括时任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现任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科院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系主任)孙萍的研究论文。

基于《人物》操作调查报道的专业原则,以及对研究者劳动的尊重,2020年8月5日,作者赖祐萱约访孙萍,与其进行了1个小时的电话交流——在孙萍受访之前,文章已经完成了第五稿即最终稿的写作,受访之后,作者和编辑将部分访谈及论文内容补充进最终刊发版稿件。2020年9月8日,文章在《人物》公众号发布,引发全网轰动。

但遗憾的是,在文章发布后的一段时间内,孙萍老师多次以《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原作者」、「原始研究者」的身份出席讲座、公开活动,在《人物》与其正式沟通后,在其参与的媒体采访、出版物推荐语中,又多次出现「《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一文是『基于孙萍的研究结论』『基于孙萍的田野研究』」等不实观点。

近期,由于相关主题电影上映,《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再次被各类媒体、自媒体提及,上述不实信息再一次被广泛传播。因此,为维护创作成员和《人物》编辑部的名誉和基本权益,《人物》不得不公开作出声明——《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下文必要时简称为《外卖》)一文,是《人物》杂志的原生选题,稿件是由《人物》作者赖祐萱和编辑张跃经过16个月的辛苦工作,独立操作、编写完成的,孙萍为本文操作一年多之后、定稿前的最后一位受访对象,以及相关论文引述者。

我们无意引发争端,所做一切均是为了澄清事实,以正视听,以下,是《人物》编辑部收集、梳理的事实和资料——


「原作者」和「原始研究者」

相关事件最早发生于2021年6月初。

2021年6月9日,《人物》编辑部发现,孙萍老师以《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原作者」的身份多次出席讲座、学术活动(单向空间、706青年空间)。

以下为当时具体的活动介绍——




附:单向空间的微博:https://weibo.com/1673965152/KgkVqzHSm
当时,《人物》编辑部分别与不同的活动方、孙萍老师都进行了沟通。沟通中,活动方给《人物》编辑部的回复是,「原作者」的说法是孙萍老师给的,也与孙萍老师确认过——孙萍老师给的说法是文章的结构、不少论点都是出自她的。」(活动方语)

得到活动方的回复后,《人物》编辑部也让《外卖》一文作者赖祐萱本人与孙萍老师进行了沟通,当时,孙萍老师的回复是,「原作者」这个说法是活动方为了带流量才这么写的,并且因她工作忙碌,把关不严,才造成了如此误会。同时,她也表示,《外卖》一文作者是《人物》的作者,这点没有争议,自己对此也没有异议,并承诺「以后争取不再出这种问题」。

当时,出于对孙萍老师作为新闻传播学学者的基本信任,我们认为,孙萍老师不应也不会做出混淆作者概念、掠夺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因此,《人物》编辑部并未过多追究,只是要求几个活动方删除或更改了「原作者」的表述,没有进行公开的声明。整个交涉过程我们保留了全部的交涉记录与截图。

「原作者」事件发生后,我们还发现,早在2021年1月,孙萍老师便以该报道的「原始研究者」身份参加活动(提及文章时,完全没有提及报道的出处《人物》杂志,且还写错了报道名称)——

在此,《人物》编辑部郑重声明,《外卖》一文的文章行文逻辑、结构完全是编辑、作者根据长期、大量的访谈所得,根据「系统」的主题,独立构思创建的,尤其发布版稿件,是编辑经过一个月的反复调整、打磨,最终形成了发布版的全文结构、逻辑和故事讲述方式。在整个创作过程中,我们从未与孙萍老师讨论过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更与她的研究论文的结构完全不同。

至于所谓论点,关于社会问题的深度调查报道,引用相关学术论文理论、观点,是最基础也最常见的报道操作方式之一,《外卖》一文对于孙萍老师受访和论文内容的部分引用,只是作为文章的补充论证,且均严格按照报道规范注明了出处,「受访者」、「被引述者」与「原作者」的区别,这是学界的基本常识和学术规范,而尊重基本事实及学术伦理、恪守创作边界与底线,这也应是身为学者、尤其是新闻传播学学者的基本素养。

此外,关于「原始研究者」的说法,孙萍老师既不是实际的报道团队成员,报道也绝非「原始」地源自于她,她只是《外卖》一文五稿成文后,《人物》补充访谈的最后一位受访对象,在受访之前,文章的核心主旨、「系统」的概念,以及所有的调查工作均已完成,故其自称为《外卖》一文的「原始研究者」,且在提及此文时丝毫不提及文章出处《人物》杂志,我们只能认为这是一种取巧、模糊的「混淆」。当然,孙萍老师已在沟通中明确表示这是活动方的责任,但活动方给予《人物》的回复却是:所有物料信息均与孙萍老师确认过——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也深感困惑。

●  部分讲座、活动的原始记录至今还可以在互联网平台查询到。


两个「基于」

在《人物》与活动方、孙萍老师交涉之后,「原作者」「原始研究者」的说法没有再出现,但不久后,就出现了第二种说法——

由于《人物》杂志常年来一直致力于关注、报道各类社会问题,也积极通过《人物》平台,让优秀学者及其研究成果为更多人所知,因此,我们与学界也保持着友好的交流与合作。从2023年开始,《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的作者赖祐萱多次被不同领域的国内外学者询问:《外卖》一文是否是在孙萍的指导下完成,或整个调查过程是否都有孙萍的参与?

在与多位学者交流时,两个「基于」反复出现——对方称,这篇文章是「基于孙萍的研究结论」,这篇文章是「基于孙萍的田野研究」,多人、多次先后对作者及编辑部其他成员反映:孙萍本人曾对其明确表示,是她亲自教授、指导《人物》作者如何去做这篇文章的田野调查,并协同作者一起完成了相关调查,其中,出现最多次也最普遍的说法是——「孙萍指导《人物》作者做了半年的调查」。

当时,由于以上言论大多以作者被询问、交谈的方式出现,只是人证、言证,再加上作者本人已与孙萍老师就相关话题进行过正式交涉,自文章发布以来,孙萍老师从没有就文章内容提出过任何异议,且对作者特别强调过「祐萱,这个稿子是你写的,这个没有争议」,因此,再次出于对受访对象、一个学者的信任、尊重,以及对信源方的保护,文章的作者、编辑,以及《人物》编辑部均未对此事进行深究,直到事态进一步扩大、恶化。

2023年9月,在GQ报道(现更名为智族Life)发布的以孙萍老师为主要采访对象的文章《我在大学教「网红课」》中,有这样一段描写:「……人物杂志发表了基于孙萍研究结论的文章《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

GQ报道链接:


2024年7月,孙萍老师的新书出版,该书的官方推荐语中再次出现了这样的说法——「三年前,基于孙萍的田野研究,那篇《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的报道,就产生过类似的社会轰动。」该表述已经出现在微信公众号、豆瓣词条、微博、小红书、书籍售卖等各大平台,并印刷在出版物上。

附:孙萍所著公开出版物上的推荐语(未提及报道出处《人物》杂志,并将田野调查研究及相关行业变革归结于孙萍一人)

出版物网络宣传物料中的推荐语——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基于孙萍的田野研究」是作为推荐人语,被印刷在出版物上,但在书的内文中,孙萍老师自己撰写的文字,却并未出现类似的问题——根据常识,作为出版物的作者,相信孙萍老师应该对该书进行过多次校对,推荐人语中只字不提报道出处,混淆报道源头的问题,作者不应该不知情,为何推荐人语出现不实信息,但自己书写的内容并没有不妥,对此我们再次深表困惑。

最令整个《人物》编辑部痛心的是,由于此前没能及时制止相关不实消息传播,如今,很多媒体、自媒体,甚至海外媒体在提及《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一文时,都会明确表示,这篇文章是「基于」孙萍的研究或田野调查……这也导致公众持续不断地对《外卖》一文作者和创作过程产生误解,甚至有人认为《外卖》一文作者是孙萍老师,或认为这篇稿件是《人物》和孙萍合作完成的(附图)。这对该文的作者、编辑及《人物》编辑部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影响。

附:不实信息传播导致的相关舆论影响——


在近期孙萍参加播客节目中,不实观点仍在进一步传播——


针对这种状况,《人物》郑重公开澄清:以上两个「基于」的表述,是与基本事实相悖的不实观点,严重伤害了《外卖》一文作者、编辑,以及整个《人物》编辑部此前付出的尊重、信任,以及创作名誉。

首先,从时间线梳理,《外卖》一文从2019年5月开始操作,直至修改至第五版稿件时,为了给予文章已确定的故事、核心主旨更多的相关理论支撑,作者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下载相关论文,并于8月3日首次与孙萍取得联系,并于8月5日与孙萍进行了一个小时的电话交流,随后将部分访谈观点和论文观点引述至已经成稿的文章。9月8日,文章发布——整个操作,无论是发现选题,还是调查成稿过程,均由作者赖祐萱、编辑张跃独立完成,没有「基于」任何人的研究结果。

附:论文下载时间——

作者首次与孙萍老师取得联系及约访时间——

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孙萍老师的陈述再次出现不实信息,将《人物》作者赖祐萱首次联系她的时间「提前」至2019年,并表示是她当时建议《人物》作者去送外卖体验。这两处信息均与事实相悖,在2020年8月初次与孙萍联系时,《人物》作者已经明确表示“这个选题我们已经操作了一年多”,当时,孙萍表示:「你这个选题很好啊,很具有这种独到的眼光。」(均有确凿交流记录)《人物》与孙萍的交流仅限于对其研究、理论观点的探讨,交流时长为一小时,孙萍并未在调查实操层面给予任何意见与指导。

其次,「基于孙萍的田野研究」的说法,也与事实完全不符。《外卖》一文的田野调查和研究,是《人物》作者赖祐萱独立完成的,其调查时间超过一年,文中所有细节、故事和受访对象,也都是赖祐萱独自联络、跟访的(均有详细确凿记录)。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作为作者,赖祐萱访谈对象多达近百位,遍布外卖链条的每一个环节,还曾在多座城市核心地段进行全天候的观察、记录,获取了第一手的相关数据。将作者的劳动成果变成了基于一位受访者的田野研究,这是《人物》编辑部完全无法接受的。

《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全文21570字,其中,《人物》作者通过访谈和调查获得的原生细节和故事高达100多处,引用孙萍访谈及相关论文中的细节和故事5处,论点11处,共约1586字,且所有引用均严格遵守报道规范,清晰标注信源及出处。一篇《人物》作者历时一年多完成的原生原创报道,却因为第五稿完稿前对一个学者的访谈和规范引用而变成了“基于”他人研究,甚至变成了他人作品,实在令人不解。

众所周知,无论是人类学、社会学研究,还是非虚构报道作品,田野调查都是其中最核心的论据和关键体验,是一文之本,不可能、也无法基于他者的田野调查。且按照学术界最规范的做法,A作品引用了B作品的研究,B作品的作者,也只会在需要时指明:A作品引述、引用了我B作品的XX观点XX表述,即写实性说明,有多少表达多少——而不能用一个「基于XX的田野研究/研究结论」,使人错以为A作品是B作品的再生、翻版,这种混淆视听、似是而非的「基于」式说法,既是对事实的不尊重,也是对原作者劳动的掠取。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一文发布前,学界已有多位学者对零工经济下的劳动模式、平台算法进行相关学术研究,但相关话题和研究并未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直到《外卖》一文发布后,外卖平台的算法问题、外卖从业者的生存状态才成为社会热点,引发了大范围的热烈讨论,随后引发了行业变革,当年,「系统」一词也成为年度热词。

这本是媒体与学界的良性合作,也是关注此问题所有人的共同努力,但近日,在孙萍老师的公开出版物推荐语,以及部分媒体对孙萍老师的报道标题中,均将行业变革的原因归结于孙萍老师一人,在提及《外卖》一文时,也并未注明报道出处,我们认为,这不仅是对《人物》编辑部辛勤工作的抹煞,也是对事实真相的歪曲,更是对所有为此变革付出过努力的其他学者,所有受访的外卖行业从业者以及踊跃发声的读者的不尊重。


「谢谢宝宝的认可」

除了在相关公开报道、活动中出现混淆《外卖》一文创作者的观点,2024年初,《人物》编辑部再次发现,在孙萍个人的社交媒体平台上,类似状况依旧在发生。

在孙萍某个人社交媒体的置顶帖子中,写着《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的文章名,但并未提及文章出处《人物》杂志——


在该社交平台上,还有读者误会《外卖》一文作者是孙萍老师,一则讨论孙萍老师研究方向的帖子中,第一句话就是「有幸拜读过孙萍老师的《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在该帖子发布近4个月后,孙萍老师看到此帖,不但没有进行否认或澄清,反而用其账号留言感谢了对方,「谢谢宝宝的认可」。


类似情况也出现在孙萍老师本人的社交账号中,留言区三则按顺序出现的网友留言,后两位留言得到了她的点赞和回复,第一条留言「原来这个被困在算法里的骑手是您写的……」她却没有进行任何澄清或解释——

关于《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一文的「作者」一事,《人物》已经与孙萍老师有过沟通,并且得到她的确认回复,但没想到,在孙萍老师自己的社交媒体平台上,居然会对如此不实信息视而不见,并以作者姿态接受赞美,这也进一步造成了读者和大众对《外卖》一文作者及创作成果归属权的持续性误解。

目前,这些说法和评论依然未被澄清。


我们无意制造纷争,我们只想澄清真相

《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一文,是《人物》近年来最重磅、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报道——这是不容任何人混淆、模糊的事实真相。

作为国内重要的深度报道平台,《人物》的全体成员常年严格坚守专业原则,作者、编辑始终把受访对象、读者、真相和报道质量放在第一位,始终保持低调、谦逊,将自己隐匿于创作之后。因此,在《外卖》一文引发巨大影响之后,作者、编辑从未借此进行任何个人营销,并持续以极高的专业标准产出高质量报道。

在《外卖》一文的编辑成稿、发布过程中,我们也严格遵守相关专业原则,所有引用均合规、合理,没有任何不当之处——同为调查者、创作者,我们深知其中的不易,也因此格外尊重每一位为这个话题做出过努力的创作者,更希望借由《人物》的报道,让更多有价值的学术成果能够被大众所知。我们从未否定过孙萍老师对本文的贡献,《外卖》一文发布后,作者赖祐萱还专门撰写创作手记,感谢孙萍老师对本文的帮助——「孙萍老师与我们分享了大量的研究发现与思考,『逆算法』、『情绪情感劳动』、『系统的游戏化包装』等理论也令我们对系统认知更为深入与丰满,这同时也令这篇报道具备了更为扎实的社会学调研与理论基础,无论是论据还是论述,都变得更加严谨与厚重」。

但未曾料到,在报道发出后长达4年的时间内,《人物》作者、编辑始终保持谦逊、敬畏的同时,在孙萍老师参与的公开活动、公开媒体报道、公开出版物上,却多次、持续出现关于《外卖》一文作者、文章创作源头、文章创作方式等重要问题的不实信息,混淆视听,模糊真相,长期、数次侵害了文章作者、编辑及《人物》编辑部的名誉。

因此,我们特发此声明,澄清事实。我们无意卷入任何纷争,我们想为自己曾经的心血和付出正名——《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一文,是《人物》的原生选题,发现选题、写作、编辑过程均由《人物》编辑部成员独立完成,不存在其他「原作者」、「原始研究者」,即便「基于」,也是基于近百位受访对象的信任和真诚讲述,基于作者、编辑的辛勤工作,基于《人物》编辑部对于优质报道的坚守与执着。

因此,我们希望——

1、恳请孙萍老师及其出现的各活动方、媒体报道、出版方,及个人社交媒体平台,不再传播关于《外卖》一文作者和创作过程的错误信息;

2、在相关活动、报道、出版物、及个人社交媒体平台上,出现关于《外卖》一文的事实谬误时,恳请孙萍老师及相关人士可以主动公开澄清文章创作者与被访谈者的基础事实,纠正「基于研究/田野调查」等存在歧义的用语。

3、恳请相关各方,如再次提及此文,特别是涉及各类营销行为时,请务必在每一处诚实注明文章出处,以及孙萍老师与此文的真实关系——任何学者、特别是新闻行业从业者,都有义务维护、尊重学术伦理,主动维护新闻与传播行业的良性发展。

借此声明,我们也希望以自身为例,提醒各位媒体同行,在操作报道时务必警惕此类行为,原创不易,调查不易,专业的深度报道更为不易,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要更加努力保护、捍卫自己的心血与付出。

未来,《人物》编辑部还将继续恪守专业原则和伦理,以诚实、谦逊的职业态度竭尽全力产出更多的优质原创报道,我们也将继续保持职业信念——任何一位诚实的创作者,都应尊重真相、尊重所有受访对象、尊重每一个故事、尊重每一位读者,更尊重自己。


附:《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完整创作过程——

2019年3月,基于对各类交通新闻长时间的观察,编辑张跃发现外卖骑手交通事故率飙升的选题切口,同月,《人物》编辑部在选题会上通过了该选题。

2019年5月,作者赖祐萱开始操作该选题,进行长达一年多的探访和调查。受访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全国各地近百位外卖骑手,配送站站长、商务拓展等整个外卖配送链条的参与者,深圳的网红交警熊崇君,外卖平台的深度使用者以及遭遇交通事故的普通人等。从各个角度理清了外卖系统与算法的问题及外卖平台的运行规则,也获得了大量的全国各地外卖行业从业者的故事。

2019年11月-2020年4月,作者在编辑的指导下完成了该报道的前四版稿件。第三版稿件起,我们已经得出骑手被幕后的庞大算法系统操控的事实,「系统」这一主题正式形成。

2020年4月-2020年7月,作者赖祐萱继续调查和走访,包括联络更多的外卖骑手、外卖骑手的体验者曹导、外卖平台算法工程师等。

2020年7月11日,视频博主曹导的SKP体验视频走红后,很多媒体跟进采访了一些学术研究者。由此,编辑建议作者也可以查阅数字劳动、平台经济相关的学术论文,对文章已有框架进行相应的学术理论补充。

2020年7月17日-7月23日,作者对此前跟访过的数位外卖从业者进行相关补充访谈,完成了第五版的写作。同时,为给予已有内容更多学术理论支撑,在知网下载了与数字劳工、外卖骑手相关论文42篇,其中包括文森特·莫斯可、郑广怀、姚建华、陈龙、汪佩洁、丁晓东、孙萍等研究者的论文。孙萍老师的论文于7月23日下载。

2020年8月2日,编辑提出,可以约访孙萍老师,就其论文的个别观点进行更深入的交流。8月3日,作者赖祐萱首次与孙萍老师取得联系,8月5日,作者赖祐萱约访孙萍老师,与其进行了1个小时的电话交谈(她也是这篇稿件最后一位受访对象)。交流伊始,我们就表明这篇稿件已经操作了一年多,访谈结束后,我们将部分访谈内容和个别论文观点补充进最终版稿件,所有提及、引用处,均严格标明出处。

2020年9月8日,《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一文发布。

2021年6月9日,《人物》杂志社发现有公开活动介绍孙萍老师为《外卖》一文「原作者」,随后,《人物》杂志先后与活动方及孙萍老师本人沟通,此后事宜详见上文详述。

注:本声明所有事实部分的陈述,均有相关确凿证据支持,若有需要,可择机公布。此外,如有其他关于《外卖》一文的不实信息、侵权行为信息或相关证据,也恳请各位发送至:renwu2024@126.com,非常感谢。

来源:人物(微博号)
编辑:李佳
链接: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09694229964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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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5 20:08:2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假冒“人民网文章”带节奏,是对媒体和公众的双重藐视


近日,女演员辛雨锡爆料德云社秦霄贤疑出轨事件屡上热搜并发酵。103日,一篇题为《低俗炒作博眼球,爆“瓜”文化不可取》的文章,打着“人民网”旗号在网上流传,引发部分网友误解。辛雨锡微博发布该文截图,透露“系男方粉丝伪造”“本人已第一时间报警”。尽管目前具体是谁炮制了文章尚不可知,但文章被“打假”却已实锤。104日,人民网评发文《假冒媒体,岂是儿戏?》,表示人民网并没有发过这篇文章,此乃彻头彻尾的“套牌”戏法。




世间本无戏,有人偏要演。没想到,竟有人敢假冒媒体发文引导舆论。这不只是对媒体权威的藐视,也是对公众智商的轻视。


埋头造假时有多猖狂,真相大白时或许就有多恐慌。随着媒体发文澄清,想必相关人员已感到寒意。至于传播者,其中,相关超话公示板发文称,对不起大家,公示板“皮下”(账号运营者)发帖没有进行严格的核实,传播了不实链接和不实信息,事出第一时间涉事“皮下”已引咎辞职。


说实在的,无法理解造假者的心理,都什么年代了,不知道假冒媒体很容易穿帮吗?当然,应该说造假者还是费了点心思,页面像模像样,链接有鼻有眼。只是如此煞费苦心编造一篇文章,制作一个网页,却只能唬人一时,不能骗人一世。事实澄清后,始作俑者成了群嘲对象,且涉嫌违法。


目前具体是谁造假尚不可知,但让这篇文章广泛传播的,还得回到一些粉丝。随着多个账号转发了该文及链接,内容传播有多广,反噬可能就有多大。其造成的影响,可以说是让明星的情感闹剧,衍生出了一起刷新饭圈下限的社会事件。


过去,一些粉丝之间拉踩也好争抢也罢,大多只停留在口水仗层面,但这一次显然已超出公众的认知,逾越了法律的边界。就如网友所说,让偶像的道德问题变成了自己的法律问题,水灵灵地开辟了离谱新赛道。这不仅对媒体造成了影响,也给公众带来了困扰。结果可能是,不仅不能帮助偶像,反而会害了自己。

始作俑者自是不可饶恕,某些传播者也可能陷入泥潭。目前,辛雨锡表示已经报警,相关人员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待查明。但因为追星,让自己在违法边缘徘徊,代价不可谓不大。


每次出现类似事件,都有人痛心疾呼,追星也要带脑子。这一次,这句重要的话得说三遍。的确,有人一追星就会头脑发热,做出不合常理的行为,机场追随、剧组蹲守、无理偏袒……但再怎么喜欢偶像,也要保持理性清醒,守住道德边界,不触法律红线。


值得注意的是,事后有截图流传,有的表示“我们只负责传达”,有的晒出引导转发假文的聊天内容。如果所传为真,说明意在撇清责任,却也暴露了一个悲哀的事实——一些粉丝被当成了枪使。那么到底谁在假冒伪造,谁在组织指使,谁在煽动炒作?公众需要一个答案,粉丝需要一个真相。


出现类似事件,亦与畸形饭圈文化不无关系。媒体曾报道,粉丝想进入“饭圈核心”,就要为偶像“做数据”。一些粉丝在这些说法引诱下,刷数据、造流量,甚至使用不良、过激乃至违法行为。故而,不论结果如何,此事都给相关粉丝以警醒,追星应理智,别被当枪使。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正如人民网评所言,目前正是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整治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专项行动期间,行动要求对仿冒、假冒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单位这一类突出问题进行严厉打击。造假传假该承担什么后果,人们拭目以待。


原作者:红星新闻评论员 黄静
来源:红星评论(公众号)
编辑:徐思凡

678#
发表于 2024-8-30 17:55: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孤灯文心苦 擎伞伴君行——由《创作之伞》谈版权意识的强化

《创作之伞:中国文字著作权保护纪事》(以下简称《创作之伞》)由国内知名作家李燕燕、版权专家张洪波联袂打造,是国内聚焦文字版权保护领域的长篇报告文学作品。书中大量真实、鲜活的案例,独到、中肯的见解,以及报告文学特有的语言魅力一扫理论文章、专业书籍的深沉与晦涩,读起来既视感、获得感满满。《创作之伞》一书不仅从专业角度科普版权业务理论,而且从观念角度厘清版权意识的是与非。



著作权人,谈钱不俗气
李燕燕在自序中提及某些人指责作家维权时的说辞,作家谈钱就太俗气了。这不仅仅是侵权方对维权作家的指责,还代表了社会上不少人的看法。
不可否认,在我国古代,圣贤先哲教导君子不器,号召天下读书人学而优则仕、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后世文人热衷于科举场上博功名,追求学成文武艺,认同文人不言利,主张著书不为稻粱谋”“书画勿论价,士不为财役,等等。究其根源,是因为我国古代商品经济根基薄弱、发展缓慢,未能催生出持续繁荣稳定的文化交易市场和以版权法治为代表的文化产业保障体系。这也导致广大文人墨客仅靠文艺创作难以安身立命,只能依附于达官贵人或力图让自己也成为权贵。蒲松龄著有号称中国古代文学第五大名著的《聊斋志异》,却穷困潦倒,八应乡试而不中,直到72岁还在考贡生。李白、杜甫这样的诗仙”“诗圣也几乎一生都在求官。这种情况与很多西方文人有显著区别:莎士比亚、巴尔扎克、托尔斯泰等很多作家都靠写作赚钱;古希腊诗人Simonides认为,诗歌是在市场上销售其产品的艺术;狄更斯、雨果怒斥(美国)盗版就像从他们兜里抢英镑/法郎。
当然,中国古代文人也不乏讲求经济回报、对盗版深恶痛绝之士,如卖画不准砍价、赊账的郑板桥,誓言与我耕彼食的盗版贩子决一死战的李渔等,但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终归是少数。重大义轻私利甚至清高到不言利,堪称是中国古代文人的群体画像。这也是很多人认为作家谈钱俗气的思想根源。  
毋庸置疑,创作者是有一定天分且勤奋刻苦的人。创作之路充满艰辛,要坐冷板凳、下苦功夫,青灯孤影”“苦心造诣是真实写照,吟安一个字,捻断数茎须”“两句三年得,一吟双泪流是经典总结。这样的人,是配得上价值回报的;这样的群体,通过辛苦创作获取报酬、养家糊口,是完全有资格的。
在高度商业化的市场经济时代,老百姓街头巷尾聊天,几乎都与钱有关;作家吃穿住行用,样样都需花钱。既然多数商家并不会因为作家的身份而对作家格外优惠,为什么其他人都能谈钱而唯独作家不能谈呢?诚如《创作之伞》在《啄木鸟》杂志上所述的那样:作家是靠自己的智慧努力写作赚钱的。作家谈钱,再正常不过,一点儿都不俗气;作家谈钱,没什么不对,不用不好意思!




使用者,商用他人作品该付费
孩提时期,父母就教导我们,用人家东西要经人允许并表示感谢;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家东西赚钱要花本钱给人家,这也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然而,这样简单的道理在作品传播领域却屡受挑战。《创作之伞》中提到,某教材教辅人员这样指责维权作者:选到你的作品是你的荣誉,等于给你的作品打了一个广告。你回头来维权,就属于不讲良心。
为什么用了人家作品非但没付钱还要反过来指责人家?究其原因,固然与作品的公共产品属性有关——作品可以同时供许多人消费,并且消费者越多越火爆,作者的名气、身价也会因之越高;更与以往条件下生产力水平低、传播渠道少、作品传播难等因素导致的作者与传播者关系的长期错位有关。在古代,连《本草纲目》《聊斋志异》这样的传世之作都存在出版难的问题,遑论一般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版事业快速发展,出版传播能力大幅提升,但与满足广大作者日益旺盛的出版传播需求仍有不小距离。此外,与人们对版权的长期偏见有关。版权属于无形产权,并且主要是私权。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人们长期重有形产权轻无形产权、重集体权利而轻私人权利。很多人开门做生意,愿意为桌、椅、板凳花钱,愿意为水、电、燃气花钱,但是不太愿意为使用他人作品而花钱。有人维权如果是为了保护集体权益,多数会被理解,甚或会被赞为英雄般的挺膺担当;如果只是为了保护某个人的智力成果,则不太容易被理解,甚至会被斥为较劲、找茬、添乱。
然而,如果任由商家掠取作者劳动成果,长此以往,将不会有作者愿意潜心创作,继而更没有好作品可用,产业发展和社会消费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是市场经济时代十分简单的道理,也是创作传播活动的内在逻辑。
当然,从版权制度角度而言,上述逻辑也需符合几重规定:一是使用的是他人依法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且该作品仍在版权保护期内,不属于公版作品;二是基于商业目的使用或者超出合理限度使用他人作品,依法不构成无需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情形;三是他人(权利人)未明确做出无需付费的意思表示。实践中,也有很多作者追求扬名的意愿强于获取报酬的意愿,主动放弃稿酬甚至倒贴钱求着有影响力的传播机构传播使用其作品。这种情况属于主动放弃自己的版权(获酬权),符合版权的私权特征,使用者自然可以不向其付费。
除以上外,没有法律依据,商业性使用他人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就应该花钱,包括报刊转载、摘编及特定教材编写出版等法定许可情形。




国内作者的版权意识正在迅速觉醒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渠道有了更多选择,作者话语权明显增强。同时,全民法治素养提升、版权保护环境改善,尤其是知名作家成功维权的示范带动,使得很多作者的版权意识迅速觉醒。
首先是技术层面。随着各种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既有渠道的传播能力大幅提升,对优质内容作品的需求更加旺盛,有效内容供给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新的传播渠道陆续出现,作品传播渠道越来越多,作者与传播者关系错位的状况明显改观。与此同时,在发表权越来越容易实现的情况下,作者对自身其他权益尤其财产权日趋关注,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其次是法治素养层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个人利益及其相关法权日益得到认可和尊重,得到越来越严格的保护。据统计,2023年,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一审收案1753.05万件,比2003年一审收案的民事案件(按当时分类包含商事案件)44.10万件增长了近40倍,平均每年增长两倍。以此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态势是十分显著的。其中,作者作为眼界宽、思想活跃、接触信息量大的群体,其权利意识逐渐增强。
再次是环境改善层面。几十年来的版权宣传普及教育,版权行政部门日常监管与剑网行动等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版权司法审判机关一份又一份裁判文书等,都会对作者权利意识的树立和增强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像谷歌侵权门这样与作者权利直接相关、涉及作者人数多、社会关注度高、解决效果好的重大事件,对国内版权意识增强、版权文化建构的拉动和促进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作者权利觉醒过程伴随着与相关方的利益冲突,如与抄袭、剽窃者包括洗稿者之间,与各类传播者尤其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与版权交易平台经营者之间,等等。总之,作品传播是动态过程,传播链条发展到哪一步,作者基于作品的权利就要延伸到哪一步,相关权利保护就要跟进到哪一步。国内作者权利意识的迅速觉醒,会引发创作传播秩序的系列深层次变革。传播链条上的有关各方及各种保护服务机构,也要及时适应、充分准备,紧盯最新发展态势,不断调整业务策略。




尊重创作、保护版权的大伞正在张开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以《著作权法》为核心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逐渐完备,以各级版权局为代表的版权行政管理体系逐渐加强,以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和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为代表的版权司法保护体系逐渐完善,以中国版权协会和五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代表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逐渐建立,以有关媒体和高等院校为代表的版权宣传教育体系逐渐拓展,全社会尊重创作、保护版权的大伞正在徐徐张开,有利于版权创新发展的综合化、立体化体系业已形成并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创作之伞》一书收录了大量版权保护实例,包括谷歌侵权门、百度文库侵权案、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江苏淮安“2·22”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等。每个实例背后,都有版权行政、司法或社会服务力量的真心投入,都有大量相关人员奔走、劳碌的身影。当然,相关实例最终能有效解决并公之于众,也都有版权宣传教育体系的支撑作用。其中,淮安“2·22”侵权案可谓典型写照。该案由童话大王郑渊洁实名举报,由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联合督办,在江苏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下,由淮安市公安局与淮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深挖彻查,由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诉,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最终将王某、李某某等10名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从行政到司法,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为作家郑渊洁撑起了一把版权保护的大伞。




  
孤灯文心苦,擎伞伴君行。《创作之伞》紧扣文字作品版权保护主题,对《著作权法》颁布实施30多年来我国版权事业的发展与问题做了系统梳理和经典评述,全书以“创作之伞”为题彰显对创作者的保护,尤其形象、贴切。随着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时代、深度融合时代等各种不同视角的社会发展新阶段的到来,文字作品版权保护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复杂。希望这样兼具知识性、艺术性的报告文学能够持续跟进,希望版权其他领域也能有类似的业务研究成果。随着我国版权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和版权市场环境的日益改善,希望社会各界都能充分理解创作的不易,更加尊重作者的合法权益;希望我们的文化强国文脉鼎盛,版权强国早日建成!(作者系版权文化学者)

本文刊发于《新阅读》202407


来源:新阅读杂志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7CBTK6_z2bShXYKoRs1Mg


编辑:刘诗扬

677#
发表于 2024-8-22 19:30: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奥地利版权侵权之未经授权的卫星包传播争议


本期要点导读: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Canal+在奥地利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节目包,是否需要获得原告奥地利作家、作曲家和音乐出版商非营利协会的授权。
本案展示了欧盟版权法律中广播成员国原则和向公众传播概念的适用,以及如何在跨国传播背景下协调不同国家的版权保护。这一判决对于涉及多国传播的版权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特别是在理解新公众概念时,对卫星广播和其他形式的跨境传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案例关键词:
奥地利、版权侵权、卫星包传播模式、广播成员国原则、新的公众传播


一、基本情况
(一)涉案知识产权
权利类型:版权及相关权利
产业领域:卫星广播和有线转播


(二)涉案当事人信息原告:奥地利作家、作曲家和音乐出版商非营利协会(以下简称“AKM”)。被告:卢森堡Canal+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anal+”)。审理机关:奥地利维也纳高等地区法院、奥地利最高法院、欧洲共同体法院


(三)基本案情
原告AKM为奥地利音乐出版商非营利协会,负责音乐作品版权及相关权的集体管理。
被告Canal+是一家受卢森堡法律管辖的公司,该公司在奥地利提供众多广播公司的节目包(卫星包)以换取付费。
在大部分情况下,将每个承载节目的卫星信号引入传播链(上行链路)是由广播组织自己完成的,有时也由Canal+完成;然而,这种引入行为从未发生在奥地利,而是发生在其他欧盟成员国。广播的流包含整个高清质量的节目以及所有附加信息,例如音频数据、字幕数据等。这些数据包由卫星重新发送后,被广播区域内的卫星接收设备接收。然后,拆分数据包,用户即可在终端上访问每个节目。这些节目是加密的,且必须由接收设备解密才能使用。Canal+在广播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访问密钥。这些是通过组合不同节目的访问密钥来创建的。
这些套餐包含付费电视和免费节目,其中免费节目并未加密,奥地利的所有人都可以免费接收标清质量节目。
原告诉称其未授权被告传播上述广播信号,请求在实质上禁止被告在奥地利引入广播卫星信号,并裁定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原告认为,广播组织获得授权后方可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作品,被告也应该在获得其授权之后,才能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作品。而被告未能证明其拥有原告的授权,因此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成立于德国的广播组织Seven.One Entertainment Group GmbH和成立于奥地利的广播组织ProSiebenSat.1 PULS 4 GmbH等四家公司(统称为介入者)获准介入主要诉讼程序支持被告。
2020630日,奥地利维也纳高等地区法院作出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该法院特别认为,被告提供的卫星包覆盖了新的公众,也就是说,与获得授权的广播公司免费传输的卫星包所覆盖的公众有所不同。原告和被告(后者得到了介入者的支持)双方就该判决向奥地利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奥地利最高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并将案件提交欧洲法院进行初步裁决。


(四)适用的事实
1.欧盟法
1)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1993927日第93/83/EEC号指令,关于协调适用于卫星广播和有线转播的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规则,其第1条第(2)项的(a)至(c)款规定:
a)就本指令而言,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是指在广播组织的控制和责任下,引入供公众接收的载有节目的信号,形成一条不间断的传播链,通向卫星并下行到地球的行为。
b)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的行为仅发生在成员国内,在广播组织的控制和责任下,引入载有节目的信号,形成一条不间断的传播链,通向卫星并下行到地球。
c)如果载有节目的信号被加密,则可以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前提是广播组织向公众提供解密广播的手段或征得其同意。
2)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1993927日第93/83/EEC号指令,关于协调适用于卫星广播和有线转播的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规则,其第2条规定:
成员国应为作者提供专有权,以授权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但须遵守本章规定。
3)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1993927日第93/83/EEC号指令,关于协调适用于卫星广播和有线转播的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规则,其第4条规定:将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19921119日第92/100/EEC号指令所规定的对表演者、唱片制作人和广播组织提供保护延伸到对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提供保护。
4)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指令2001522日第2001/29/EC号,关于在信息化社会中统一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某些方面,其第1条第(2)项(c)款规定:
除第11条提到的情况外,本指令应保持不变,并且绝不会影响现有的(欧盟)关于以下方面的规定:
c)适用于卫星和有线转播节目的版权和相关权。
5)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指令2001522日第2001/29/EC号,关于在信息化社会中统一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某些方面,其第3条第(1)项规定:
成员国应向作者提供专有权,以授权或禁止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奥地利法
本案中适用的193649日《奥地利版权法》第17b项第(1)款,在其20181227日之版本中规定:
在卫星广播中,为作者保留的利用行为包括在广播机构的控制和责任下,引入载有节目的信号,形成一条不间断的传播链,通向卫星并下行到地球。因此,根据第2款,卫星广播仅发生在引入信号的国家。


二、案件程序
(一) 原告主张
本案原告主张:
1.“广播成员国原则不适用:第93/83号指令在制定时,卫星包这种经济模式并不存在,指令的制定者并未预见到提供卫星包的服务。因此,原告认为该指令中的广播成员国原则不应适用于Canal+的行为,Canal+应当获得版权及相关权利所有者的授权,才能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2.构成新的公众传播:Canal+通过卫星包以加密形式播出高质量节目的行为应被视为转播,是对原始广播的重新传播,且这种转播行为针对的是新的公众。因此,Canal+的行为构成向公众传播,需要获得原告的授权。
3.禁止引入行为并支付损害赔偿金:原告诉称其未授权被告传播上述广播信号,请求在实质上禁止被告在奥地利引入广播卫星信号,并裁定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


(二) 被告主张
本案被告主张:
1.遵循广播成员国原则:被告主张根据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1993927日第93/83/EEC号指令中规定的广播成员国原则,卫星包提供商的活动应受到引入信号的成员国的版权法的约束,而不需要额外获得其他成员国(包括奥地利)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所有者的授权。由于广播信号的引入行为是在其他欧盟成员国进行的,而非在奥地利进行,因此Canal+认为其行为已符合法律要求,不需要单独向原告AKM申请授权。
2.不构成新的公众传播:被告认为其通过卫星包提供的节目并没有向新公众传播。Canal+认为自己只是将已经授权的节目包通过技术手段传播给原本就应该接收这些节目的公众,因此不构成向新公众传播的行为,不需要额外获得原告的授权。
3.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Canal+主张其在提供卫星包服务时,仅仅是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帮助用户接收已经授权的广播节目。它并未主动传播或创造新的节目内容,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版权的侵犯。


(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为:(a)被告是否应当获得版权及相关权利所有者的授权;(b)被告在奥地利通过卫星传输的方式将包含付费及免费节目的节目包上行传输(即从本地地面站到太空中的卫星上传输广播信号)并向其客户提供以这种方式制作的独立视听产品,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四) 法院观点
1.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获得版权及相关权利所有者的授权
法官认为,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1993927日第93/83号指令第1条第(2)项(b)款虽然被规定在定义的条目下,但其实际上确立了该指令的一条实质性原则,即广播成员国原则。根据该原则,指令中规定的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的行为被视为仅发生在向卫星发送信号的成员国。因此,向卫星发送信号的行为受到其行为所在国版权法的约束。
同时,该指令规定的广播成员国原则仅适用于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的行为,这种行为已如本指令第1(2)(a)条所定义,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是指在广播组织的控制和责任下,引入供公众接收的载有节目的信号,形成一条不间断的传播链,通向卫星并下行到地球的行为。该指令通过协调第2条和第4条中的保护并排除第3(1)条中的强制许可,保证所有成员国对版权及相关权的同等保护。
2.关于新公众
仅当卫星包提供商的活动被视为与广播组织在卫星传播的责任和控制下引入通信链的公众传播不同的新的公众传播行为时,卫星包提供商才可能对版权和相关权利持有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卫星包提供商的公众传播将发生在接收成员国。本案中正如《Airfield》判决的第一部分所确认的那样,只要卫星包提供商参与单一不可分割的卫星公众传播行为,就不会涉及新的观众。

(五) 法院裁决
Maciej Szpunar法官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经验启示
(一)对于计划开拓奥地利市场的文化产业公司或作品权利人
正如本案所明确的,根据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1993927日第93/83/EEC号指令,关于协调适用于卫星广播和有线转播的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规则,该指令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消除版权属地性的障碍,从而促进节目通过卫星传播,而且还指定让广播组织对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的整个行为进行负责,从而保护版权及相关权利。因此,第93/83/EEC号指令第1条第(2)项(b)款必须解释为:卫星包提供商无需获得版权及相关权利所有者的授权,就可以通过卫星将受保护的对象传播至可供公众访问的成员国。上述规定将极大地简化跨境卫星广播的版权授权程序。这对权利人和卫星包提供商都有潜在的好处:一方面,简化权利人的授权程序。权利人不需要与每个国家的卫星包提供商单独谈判和签署授权协议。他们可以与卫星包提供商一次性达成全面的授权协议,从而降低了管理多个国家授权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促进跨境广播。对卫星包提供商来说,这也有助于促进跨境卫星广播,因为他们可以更容易地在多个国家提供内容,而无需逐个地协商授权细节。


(二)对于计划与奥地利合作的广播电视平台公司和单位
要遵守前述规定,争取权利。如果根据这一规定,卫星包提供商无需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他们可能会被要求承担更多的责任,以确保他们的卫星广播活动遵守适用的版权法规并不侵犯权利人的权益。这可能包括以下方面的责任:
1.监控内容:卫星包提供商可能需要监控他们传播的内容,以确保这些内容不侵犯版权和相关权利。这可能涉及到实时监控和审核,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内容传播。
2.版权合规:卫星包提供商需要确保他们所传播的内容已获得合法的授权或许可。这包括确保他们拥有适当的授权,以在各个国家传播内容。
3.反盗版措施:卫星包提供商可能需要采取反盗版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拷贝或传播受保护的内容。这可能包括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等措施。
4.合规报告:卫星包提供商可能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和权利人报告他们的合规情况,并积极合作解决潜在的侵权问题。
简化跨境卫星广播的版权授权程序有助于促进跨境广播业务。这带来了一些潜在的优势和机会:一是扩大受众:卫星包提供商可以更容易地提供内容,使其跨越国家边界,从而扩大了潜在受众群体。这有助于拓展市场,增加观众,提高盈利机会。二是多样性的内容:卫星包提供商可以更灵活地选择和提供各种内容,以满足不同国家的观众需求。这有助于增加多样性和文化交流。三是减少成本:免除了在每个国家单独协商授权的需要,从而减少了法律和交易成本,使业务运营更高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跨境卫星广播也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语言和市场差异。卫星包提供商可能仍需要遵守不同国家的监管要求,以确保其内容在各个国家都合法合规。此外,权利人的权益也需要得到保护,以确保他们获得公平的补偿。因此,跨境广播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需要积极的国际协作。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供稿、整理)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公众号)
编辑:徐思凡


676#
发表于 2024-8-22 17:31:5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Anthropic再遭侵权诉讼,被指利用盗版作品训练大模型


·三位作者称美国人工智能初创公司Anthropic使用他们以及其他人的盗版作品来训练大模型。该诉讼要求赔偿金额不详的经济损失,并要求永久阻止Anthropic滥用作者的作品。


美国人工智能初创公司Anthropic在美国加州联邦法院被三位作者提起集体诉讼,三位作者称Anthropic滥用他们的书籍和其他数十万本书来训练其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Claude


据路透社当地时间820日报道,作家和记者安德里亚·巴茨(Andrea Bartz)、查尔斯·格雷伯(Charles Graeber)和柯克·华莱士·约翰逊(Kirk Wallace Johnson)周一提起诉讼,称Anthropic公司使用他们以及其他人的盗版作品来教Claude对人类的提示做出反应。


作者在诉状中表示,Anthropic“通过窃取数十万本受版权保护的书籍,建立了数十亿美元的业务。根据诉状,这些作者的作品被收录在Anthropic用来训练Claude的盗版书籍数据集中。“Anthropic下载了原告作品的已知盗版版本并复制,将这些盗版版本输入其模型。该诉讼要求赔偿金额不详的经济损失,并要求永久阻止Anthropic滥用作者的作品。


Anthropic一位发言人周二表示,该公司正在评估诉讼,但以未决诉讼为由拒绝进一步置评。作者的律师也拒绝置评。


被视为OpenAI头号竞争对手的AnthropicOpenAI前员工于2021年创立。Anthropic曾获得亚马逊、谷歌和前加密货币亿万富翁萨姆·班克曼-弗里德(Sam Bankman-Fried)等资金支持,今年3月发布大模型Claude 3系列,6月推出人工智能模型Claude 3.5 Sonnet


此次纠纷并非Anthropic首次遭遇版权诉讼。去年10月,音乐出版商起诉Anthropic滥用受版权保护的歌词来训练Claude。当时环球音乐起诉这家初创公司系统而广泛地侵犯了他们的歌词版权,当一名用户向AnthropicClaude询问美国女歌手凯蒂·佩里(Katy Perry)的歌曲《Roar》的歌词时,它生成了一个几乎完全相同的歌词副本,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权利。


视觉艺术家、新闻媒体和唱片公司等版权所有者已对科技公司用他们的作品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提起了几起高风险诉讼。今年3月,三位小说作者起诉科技巨头英伟达,称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来训练英伟达NeMo人工智能平台。布莱恩·基恩(Brian Keene)、阿布迪·纳泽米安(Abdi Nazemian)和斯图尔特·奥南(Stewart O’Nan) 三位作者表示,他们的作品是大约196640本书的数据集的一部分,这些书帮助训练NeMo模拟普通的书面语言。由于侵犯版权,相关数据集于去年10月被下架。


去年12月,《纽约时报》以侵犯版权为由起诉OpenAI和微软,指控这两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数百万篇文章以训练AI模型。这是媒体机构首次提起此类诉讼。随后,新闻媒体The InterceptRaw StoryAlterNet也加入《纽约时报》阵营,在纽约联邦法院起诉OpenAI侵犯版权,指控OpenAI滥用文章来训练其ChatGPT背后的人工智能系统。


不过,一些出版机构也在和AI初创公司建立合作。据CNBC(美国消费者新闻与商业频道)报道,今年5月,OpenAI宣布与新闻集团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允许OpenAI访问《华尔街日报》、《市场观察》、《巴伦周刊》、《纽约邮报》和其他出版物的当前和存档文章。今年6月,OpenAI和《时代》杂志宣布了一项多年内容协议,该协议将允许OpenAI访问《时代》杂志100多年历史上的当前和存档文章。在遭遇抄袭指控一个多月后,今年7月,AI搜索公司Perplexity为出版商推出了一种收入分成模式,《财富》、《时代》、《企业家》、《德克萨斯论坛报》、《明镜周刊》等率先加入了该公司的出版商计划8月,OpenAI与国际期刊出版集团Condé Nast宣布合作,其聊天机器人ChatGPTAI搜索工具SearchGPT将展示《Vogue》、《纽约客》、《GQ》等的内容。


来源:澎湃新闻
原作者:澎湃新闻记者 张静
编辑:徐思凡

675#
发表于 2024-7-25 19:42: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布声明
主编温静导读:7月23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布关于2024巴黎奥运会版权保护的声明。
7月23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布关于2024巴黎奥运会版权保护的声明。
声明指出:第 33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2024巴黎奥运会”)将于2024年7月26日至8月11日在法国巴黎举行。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简称“总台”)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总台拥有2024巴黎奥运会在中国内地及澳门地区独家全媒体权利及分许可权利。
截至本声明发布之日,总台已授权中国移动咪咕以直播、延时转播、视频点播及短视频方式,抖音、快手、腾讯以视频点播及短视频方式,北京体育休闲频道、上海五星体育频道、广东体育频道以电视转播(不含新媒体平台)方式提供2024巴黎奥运会赛事节目。同时,总台与中影合作将在全国部分影院提供巴黎奥运会直播观赛服务。
除上述授权合作单位外,未经总台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在中国内地及澳门地区,通过各类音视频传播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互联网、移动通讯网、IPTV、互联网电视、移动媒体电视、应用软件),及在前述平台开设的各类账号、小程序,以直播、延时转播、点播、轮播、剪辑、动图、视频下载或剧场院线放映、公共场所播放等任何方式,使用2024 巴黎奥运会音视频节目内容及相关广播电视信号;不得利用总台2024巴黎奥运会节目或以直播、转播2024巴黎奥运会及奥运会媒体合作等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搭借奥运会媒体权利进行的隐性营销行为。
总台已启动版权保护专项行动,将联合各方加大维权力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打击侵犯2024巴黎奥运会节目版权及利用2024 巴黎奥运会节目资源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来源:主编温静
编辑:程正元


674#
发表于 2024-7-5 21:27:4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李佳
673#
发表于 2024-6-26 22:20:3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美国三大音乐巨头诉AI公司侵权!每首歌最高索赔15万美元
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版权之争已延伸到音乐创作领域。去年底,美国《纽约时报》起诉OpenAI使用其数百万篇文章训练AI模型一案尚未有定论,近日,两家AI音乐初创公司又因版权问题被美国唱片业协会告上法庭。
起诉书
当地时间6月24日,美国唱片业协会代表索尼音乐娱乐、华纳唱片集团、环球音乐集团等起诉了Suno和Udio两家AI音乐初创公司,原因是这两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了大量原告公司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用于AI大模型训练。此举涉嫌侵犯原告公司的音乐版权。
据了解,Suno和Udio在AI音乐创作领域都拥有顶尖水平。去年,Suno发布首款产品,声称有超过1000万人使用其AI工具制作音乐作品,并与微软达成合作。Udio获得了Andreessen Horowitz等知名风险投资人的支持,于4月发布应用产品,通过该产品生成的一首音乐作品曾在美国社交媒体上爆火。
起诉书提到,原告公司对被告所开发产品进行了多次测试,通过给出特定主题、流派、艺术家、乐器、声乐风格等提示词生成AI音乐作品。经对比发现,这些生成内容与原告版权作品高度相似。比如,Udio能生成与布鲁斯·斯普林斯汀(Bruce Springsteen)、迈克尔·杰克逊(Michael Jackson)等人声音相似的作品,Suno能生成模仿杰森·德鲁洛(Jason Derulo)等歌手音色的音乐。
尽管Suno和Udio在之前的通信中都声称自己是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但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一清二楚,比如Suno公司高管在不同场合的公开表态就能证实这一点。
起诉书显示,Suno的联合创始人曾声称Suno大模型训练“混合了专有数据和公共数据”“与其他公司的做法高度一致”,还有投资者承认“如果公司成立之初就与唱片公司达成协议,我可能就不会投资了。我认为,他们需要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开发这种产品。”
原告认为,Suno和Udio通过侵犯原告公司音乐版权牟取暴利。今年5月,Suno宣布在最新一轮融资中筹集了约1.25亿美元,公司估值约5亿美元,其产品采用会员模式,不同级别用户每月需支付最低8美元,最高24美元的费用。另外,AI生成音乐作品在流媒体上播放量很高,与原告的版权作品已形成竞争关系,正严重挤压原创作品的生存空间。
原告强调,如果放任被告的行为,整个合法音乐产业或将被颠覆。如果得到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和参与,人工智能生成工具将协助人类创造和生产创新音乐;无视对作品基本版权的保护,将对艺术家、唱片公司、音乐产业等造成不可挽回的持久伤害,最终导致音乐作品质量下降,音乐文化影响力减弱的后果。
因此,原告公司以美国《著作权法》等为依据,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并针对每件侵权作品最高赔付15万美元。涉Suno的诉讼案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地区法院提起,Udio一案在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提起。
被告公司对此有何回应?据了解,Suno首席执行官米奇·舒尔曼(Mikey Shulman)在一份声明中表示,Suno技术具有变革性,旨在生成全新的输出结果,而非“记住和反刍原先存在的内容”。Udio方面则表示,AI学到的音乐创意不归任何人所有,目前已采取最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大模型训练不会涉及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自从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热潮来临,相关的版权争议从未停止,类似诉讼已有先例。去年10月,环球音乐集团对Claude AI开发商Anthropic提起诉讼,要求停止未经授权使用其音乐来训练AI模型的行为,并赔偿7500万美元等。
官司打得“火热”的同时,也有国家地区率先寻求解法。今年3月,田纳西州成为美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保护词曲作者、表演者和其他音乐行业专业人士免受人工智能潜在威胁的地区。该法律支持者表示,其设立目标是确保人工智能工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艺术家的版权作品。
来源:隐私护卫队(公众号)
编辑:王晨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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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2 21:42:5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擅自使用画师作品训练大模型合法吗?全国首案开庭




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投喂”给AI大模型训练,是否构成侵权?这是摆在国内外司法裁判者面前的棘手难题。

6月20日,备受关注的“Trik AI”绘画大模型被诉侵权使用训练语料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原告的四位插画师指控,涉案大模型的运营方未经授权,将原告美术作品用于训练AI模型并应用于商业用途,已经远超合理使用范畴,侵害了画师的权益。


而运营“Trik AI”的被告公司辩称,被告的大模型训练行为即使使用原告作品,也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管辖权争夺

四位画师为某社交平台注册用户,长期在该平台上发布创作的绘画作品。南都获取的一份起诉状显示,画师之一的“雪鱼”介绍,2023年8月,他发现有用户在该平台发布了带有明显模仿其作品痕迹的图片,这些用户均表示图片通过“Trik AI”生成。

“Trik AI”

遭遇相似情况的四位画师后来联手,将“Trik AI”的运营公司诉至法院。涉案的三家被告公司为伊普西龙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伊普西龙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及上述某社交平台的运营公司A(下称“平台公司A”)。原告方根据涉案“Trik AI”软件用户协议、宣传推广资料等,认定该款软件由三被告共同开发运营。

2023年10月20日,“Trik AI”案正式立案,此后经历过一轮管辖权的程序争议。去年11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驳回了平台公司A提起的管辖权异议。

据南都获取的裁定书,平台公司A主张生成式AI大模型训练的行为分为两步:第一步,通过购买数据库、公开爬取等方式获得海量内容数据,进行一定形式的转换之后,存储在相关服务器之中;第二步,对内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以发现一定的模式、趋势以及相关性并转变为大模型参数,供后续内容生成时调取使用。即训练数据的存储及分析处理,均发生在本地服务器中,并非发生在互联网上。因此涉案纠纷不属于在互联网上发生的侵权纠纷,按规定不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但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不可避免地发生在互联网上。无论购买第三方数据库或是公开爬取数据,均需通过互联网渠道先行获取涉案美术作品。具体到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绘画作品也是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同时,涉案“Trik AI”生成的被诉侵权内容发布于上述某社交平台,该行为亦在互联网上。

法院据此表示,涉案侵权行为属于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而作为被告之一的伊普西龙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因此按现行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拥有管辖权。


二.涉嫌何种侵权?

据南都获取的原告3月提交的补充起诉状,原告将被诉侵权行为进行了拆分,包括采集以及存储原告作品、将原告作品作为训练AI模型的语料、提供能够生成侵权图片的AI模型服务三种行为。

从上述三种行为出发,原告提出三项侵权指控:
首先,被告未经原告授权,采集原告作品并存储,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因为存储则意味着涉及对原告作品的复制;

其次,被告将原告作品作为训练语料输入AI模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将作品用于AI模型训练并获取报酬的权利。该项权利应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再次,被诉AI模型能够在任何用户非针对性、非恶意的使用下,生成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或者与原告作品视觉效果等雷同的图片,挤压了原告依托其作品获得收益的空间。当生成图片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时,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当生成图片在保留原告作品元素之外形成了新的表达时,则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除此之外,在上述过程中被告亦没有标明原告作者信息,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应当从被诉AI模型中剔除原告作品,或者采取其他同等效果的技术手段。理由在于,被告停止侵权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不需要重新训练模型,停止侵权行为不至于对被告形成过重负担。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的庭审介绍信息,两家伊普西龙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与涉案AI生成图片不存在实质性相似;被告大模型训练行为即使使用原告作品,亦应构成合理使用;被告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

另一被告平台公司A,则强调没有向两家伊普西龙公司提供涉案的美术作品进行训练,也没有实施涉案争议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据南都记者了解,3月21日的庭前会议中,三家被告公司曾表示“相互之间没有签署合作合同”。

原告之一的画师“青团子”告诉南都记者,据代理律师庭审后给予的情况反馈,平台公司A方面的答辩理由是没有参与涉案大模型的研发,两家伊普西龙公司则当庭承认使用了其中两位画师的作品进行训练。

庭审上,南加州大学计算机学在读博士研究生梁楚盟作为技术辅助人员出庭,就AI大模型训练过程向法官予以说明。

梁楚盟向南都记者介绍,AI大模型数据训练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步是训练数据的收集和获取,并存储到特定数据库;第二步则对获取的数据进行预处理,使其符合训练模型的需要;第三步再将预处理后的图片压缩成数学表示,之后对数学表示进行部分遮掩,进而要求模型基于被遮掩的数学表示去预测完整的内容,使得大模型习得生成数学表示的能力。由于数学表示和图片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模型也就获得生成图片的能力。


三.合理使用存疑

2023年12月底,美国《纽约时报》提起诉讼,控告微软和OpenAI未经许可使用训练语料。而微软和OpenAI反驳称,使用公开可用的互联网材料训练AI模型属于合理使用。类似的大模型版权侵权诉讼在海外已上演多起,但迄今没有明确的裁判规则。

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同样成为“Trik AI”案认定侵权与否的前提判断之一。《著作权法》上规定了多种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不过并未规定将作品用于大模型语料训练是否能落入合理使用范畴,法学界和产业界为此争议不断。

本案被告方在答辩意见中主张构成合理使用,但南都记者未能联系上两家伊普西龙公司详细了解其论证思路。

原告则提出,“合理使用”应当仅仅限制在不会对原作品市场和价值形成实质性损害的范围内。被诉侵权行为不仅削弱了原告已有作品的市场价值,严重挤占原告作品的潜在市场,甚至将直接导致原告从已有和未来作品中获取收益的能力大大降低。“这种对于原告这样以艺术创作为生的作者而言是致命打击的行为,完全不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

原告表示,即便是在法律边界可能尚不清晰、相关具体规则有待厘清的情况下,仅基于现有的法律体系,像被告这样的新技术开发者、使用者,就已经能够预判和评估其行为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被告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也应遵循法律规定,主动、审慎地在推动技术创新和保护他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南都记者注意到,中国的法学学者正利用《人工智能法》的制定契机,给出学界对数据合理使用规则的设计。

3月中旬,由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领衔草拟的《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提到,人工智能开发者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数据进行模型训练时,如果该使用行为与数据原本的使用目的或功能不同,并且不影响该数据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数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则该使用行为属于数据合理使用。人工智能开发者可以不经数据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标注数据来源。

“青团子”此前在微博上表示,在决定维权时,几位画师就约定好了不接受任何调解,一定要让案件结果白纸黑字留在判决书上。“如果赢了,以后行业也有个维权案例,对所有原创作者都有利;如果输了,我们起码知道了国内对AI的态度和标准。”



来源:AI前哨站(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wO53nm0IKKXb-EjjcsEXA
原作者:杨柳
编辑:徐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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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6 22:05:2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不上班,自由撰稿也难逃剥削
自由撰稿人与剩余价值的剥削

妮可·S.科恩(Nicole Cohen)是多伦多大学密西沙加分校传播、文化、信息和技术研究所的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是传播政治经济学,特别是媒体和文化产业、媒体工作和新闻业中的劳动力和组织。著有《作家权利:数字时代的自由新闻(Writers’ Rights: Freelance Journalism in a Digital Age)》。
01
自主性消弱:马克思的缺失
文化工作(cultural work)是指媒介、文化和传播的生产,它曾是传播学研究的一个盲点,但现在已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学者们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其开展研究。然而,马克思的思想却在这些研究中缺失了。
从表面上看,马克思对19世纪工业生产的研究对于后福特时代的文化工作来说似乎已经过时。他在《资本论》中描述了当时工人在工厂劳动的情形:雇佣工人一无所有,只能出售自己的劳动力这种最特殊的商品,被卷入“自由”的剥削关系,被雇主安排工作。在资本家的控制下,工人们每天长时间地辛苦劳动,却只能得到很少的工资。在挣得能够在生劳动力的工资之后,她就开始生产剩余价值,或者说是资本的利润。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工人都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她的具体工作被抽象为标准化商品生产的一部分。马克思描述的是被动的、异化的工人,他们与其他工人都可以任意交换,在生产过程中出卖自己的劳动。
当劳动离开实体的工厂,进入创意经济领域的工作室、办公室和或者家中的时候,马克思的理论不是被忽视,就是被认为过时了。在许多研究中,文化工人被视为是独特的一类工人,文化工作也与其他类型的工作截然不同,不存在劳资对抗(labour-capital antagonisms)。还有更偏激的批评指出马克思的观点太简单(reductive),因为他没有关注工人的能动性或主体性,对马克思理论最广泛的批评是针对“异化”(alienation)概念”。比如,马克·班克斯(Mark Banks)就曾经对把文化工人视为“被异化劳动力”的观点提出批判,这种观点认为他们“没有任何积极的主体性,受到来自‘上级’主管和所有者的压迫”。对文化工作的描述更多的是与异化截然相反:它是一种社会的、协同的工作,在劳动过程中给予工人相对自主性,激励他们表达自我,并为他们参与全部人类活动提供机会。文化工人对自己创造的产品有强烈的附属感,特别是当这些产品——比如小说或电影——带有他们名字的时候,这种感觉更加强烈。马克思认为工作是异化的力量,这种力量“不是自愿,而是强迫的”,而文化工作是充满渴望并富有魅力的,这两种观点很难调和。
我在下文将详细地回顾这些批评理论家的观点,他们认为文化产品的特性要求工人在劳动过程的创意阶段获得相对自主性,这能够让文化工人与其他类型的工人相比获得更长时间、更多自主性和资源,并减少被异化的感觉。虽然这种相对自主性是短暂的且协商的,但是这种安排引出这样一个观点:文化工作应该被视为潜在的好工作,或者说文化工作即使在资本主义限制内也能够产生“‘激进的’自主批评”(“radical” autonomous critiques)。
然而,当代文化生产正在削弱这种相对自主性:文化工人的物质条件不断下降工作不确定性不断增长,具体表现在“间歇性就业和对未来的极度不确定性”,以及“缺乏财务及其他物质保障”。的确,不确定性已经成为文化工作的核心特点。这个行业十分复杂,在充满不稳定性的同时,又能让工作者产生满足感;既有风险,也有收获,尽管多学科方法对于思考其复杂性很有必要,但是马克思对于工作内在逻辑的洞见,为我们理解塑造文化工作的结构力量提供了基础。
02
回归马克思:文化工作的政治经济学
马克思的基本概念对于研究工作和工人生活转型提供了富有意义的视角。我认为,对于导致文化工作日益不稳定的过程、实践和结构,动态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能够做出解释,特别是剥削依然是推动文化产业转型的关键过程,也能够展现文化工人的相对自主性正在被削弱的方式。
我将以对自由作者的研究为例对此进行探讨。自由作者是加拿大传媒劳动力中不断壮大的一支队伍。他们越来越认识到,摆脱雇佣关系(或是被雇佣关系否定,这正日益成为一种标准)并不意味着能够脱离剥削或者劳资对抗。资本家以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和提高劳动强度创造剩余价值,而依靠自由劳动力的现代企业则通过其他方式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包括延长劳动时间和野蛮获取版权。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过程导向的和历史的,它关注工人的能动性,追求自主性,这都为研究文化工作的现状提供了洞见。有关文化工作的研究可以汲取唯物主义方法和把文化工作当作斗争场所的方法中的精髓,其中唯物主义方法把文化工作置于与资本主义的动态关系中考察。包括产业、国家、培训机构、学者和工人自己在内的许多人都已经接受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媒体工作者必须接受并适应这个产业的各种不确定因素。马克思主义方法则打破了这种思维模式,解释了文化工作的本质,分析了其演变的过程。
文化工作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主要关注劳资关系的动态影响这一关系的张力与矛盾,对控制和剥削的斗争,以及权力与抵抗中的问题。这种方法来源于这样一种理解:实践与过程都处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一种特定历史情境中。在这一情境下,工人缺乏生产资料,必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养家糊口,被卷入剥削剩余价值的自愿关系(consensual relationship)中。大卫·哈维(David Harvey)反对将马克思主义当作还原论(reductive),他认为马克思是一位辩证的思想家,关注“过程、流动、变化和关系”,而不是分析结构与事物。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构成和维持并发展的过程,解释了“资本主义体系中不同元素之间丰富的动态的关系”。他的概念抓住了推动变化和不稳定的动态关系和矛盾,而变化和不稳定性是资本积累的天生特点。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文化工作的分析同文化产业的历史发展进行对话。文化产业目前并没有完全形成,但却是文化如何生产和工作如何组织这两个问题长期争论的结果。文化工作具有变数多项目制和不稳定的特点,而历史的、过程导向的视角揭示出,随着资本主义动态变化而转型的传媒和文化产业,是如何产生上述这些理所当然的特点。最近,资本主义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由福特主义式的大规模生产向灵活积累的(flexible accumulation)方式转变,这种积累方式是围绕精细化生产、信息通信技术,以及撤销管制的、灵活的劳动力市场而展开的。在这一背景下,文化产业发生重大变革,也影响了工人的经历。比如,人们都以为文化行业的工人具有“无边界”和“组合式的职业生涯”(portfolio careers),也就是说他们通常以项目的形式,同时为多个雇主工作。然而,这种组合的方式通常只是被描述为文化工人的内在特点之一,而不是他们应对工作不稳定的一种策略。后者明显无法吸引读者,但却是将工作安排同更广泛的政治经济动态联系在一起。在多数对文化工作的解释中资本主义在影响文化工作和权力关系中的作用都很模糊,而将文化工作直接置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重新肯定了研究媒体、文化和传播的唯物主义方式。
马克思的观点在文化研究中常被忽略,因为他没有关注工人的主体性,而主体性又是文化工作的一个关键要素。文化工作“首先且最重要的就是关于传播意义,这也是一个关于认同和快乐”的行业。的确,主体性是所有工作的关键要素,特别是当代资本主义越来越把工人的主体性融入生产当中。在思考资本包容工人抵抗的局限性,以及为什么文化工人选择以特别的方式集体组织起来、如何组织起来的时候,主体性的作用更加重要。然而,哈维指出,仅仅从工人的主观劳动经历很难理解当代文化工作。首先最重要的是要理解这类劳动的客观条件,或者说“工人被迫应对和防御抵抗的到底是什么东西,然后才是在每次转变时影响他们的表现力(manifest forces)”。
这个方法源于马克思,他指出人民“创造自己的历史,但并非随心所欲,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当然,如果仅仅从文化工人的数量增多、教育和培训项目扩展,以及工作竞争愈加激烈的角度来看,文化工作似乎可以给人们带来成就感,也会给人一种创作自主性的感觉,但是这类工作通常是很不稳定,工资很低甚至没有工资。要理解为什么人们以特定方式理解这类工作,我们需要扩展视野,从个人经历走出来,将文化工人视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也在同把他们的劳动力商品化的条件作斗争。马克思主义方法将工人作为参与生产动态过程的积极主体,他们向权力关系提出挑战,而不是简单“遭受压迫和剥削的工人”。
03
马克思视角:文化工人的被剥削
为了同更广泛的社会总体性(social totality)和资本主义劳动条件相联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没有把文化工人当作是完全独一无二的工种。比如,麦克·韦恩(Mike Wayne)将阶级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对马克思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有工人之间的关系概念作出详细阐释。他认为,“创造性劳动和智力劳动的更广泛社会条件是种集体关系(collective relationship),这种关系处于资本和“传统’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位置”。在研究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文化工人时,他借用了埃里克·奥林·赖特(Erik Olin Wright)对知识分子阶级性质的理论化——“他们这类人的主要活动是阐释和传播思想”。赖特认为,知识工人(intellectual workers)无法控制别人的劳动,也无法“真正控制自己的劳动过程”,“从经济层面看,这些工人处于工人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位置;从意识形态来看,他们处于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位置”。文化工人也处于这种矛盾的位置,因为他们被整合进资本主义,拥有“文化特权、相对独立的工作场所和(通常情况下)薪酬水平”,因此与工人阶级有区别,但他们不是资本家:他们“作为劳动力的地位,不断强调自己无论什么时候都与低于他们的工人阶级一样,受到类似剥削并被无产阶级化”。我将证明,文化工人作为劳动力的状态正在以快速的步伐不断强化。
虽然工人之间有显著差异,但这些差异不是绝对的。相反,我们可以把不同行业和职业的工人视为社会阶级和经济阶级中的不同部分,他们必须出售自己劳动力才能生存。而资本的目的,是要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建立等级结构。马克思强调,“资本的发展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建立起社会统一的劳动能力,其中的特定角色只是整体劳动的一个部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所有工作都是服从于更宽泛的剥削。对文化工作的这种认识,保留了劳动与资本对立和阶级斗争的概念,可以用来解释媒体形式、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变革。资本的“内在动力”是要以降低劳动成本来追逐剩余价值,这与工人追求有意义的工作、获得体面的工资以及维持自己生活的愿望是相冲突的。
file:///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ksohtml9624/wps4.png《资本论》1867年初版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概念没有将文化工作当作一种特殊的工种它拒绝将文化工人的行为视为是受他们的艺术气质、个性和无尽的创造欲”驱动,而是将这些行为同他们工作的政治经济背景相联系,比如市场经济、监管机构、国家政策和雇佣政策、行业组织工资、工会保护等,都影响着工人的行动和经验。要想充分认识文化工作,我们应该应把文化工作“恒久特点(enduring features)”如风险和不稳定性,与对构建这些动态政治经济背景的历史分析结合起来。
这一分析的关键是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它是指一个群体(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被另一个群体(资本家)所控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剥削产生于对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压榨。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源于将一天中的工作分为两部分:在第一部分中,工人出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赚取自己的工资,在第二部分中,工人用剩余劳动时间为资本家生产利润。正是这种对工人生产剩余价值的剥削,推动资本积累,引起了阶级冲突。正如苏珊·希梅尔韦特(Susan Himmelwit)写道:“资本主义的生产史可以看作是一部斗争史,资本想要不断增加,工人阶级抵抗剩余价值率的提高”。
剥削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把对立与抗争联系在一起:那些剥削工人的人同时依靠工人实现剩余价值,这就为工人赋予了权力,是“内在的抵抗力”。剥削过程包含工人组织、抵抗和对自主工作的追求。自主论马克思主义(autonomist Marxism)认为,资本总是要面对工人的抵抗,并做出应对,这就提供了一个研究框架。根据这种观点,资本主义文化生产不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统治过程,而是要对工人组织和斗争做出应对的动态和结构性(constitutive)过程然而,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现的,“资本主义的特点是育目崇拜(fetishism),它模糊了剥削中剩余价值的本质,这对于资本家和工人都一样”。文化工作中的劳资关系被掩盖的原因很多,包括在赋权风险情况下选择追求文化工作、企业越来越多地强调文化工作,以及基于个人关系的文化工作会掩盖经济关系。剥削关系如此模糊,以至于人们似乎常常认为文化工作不是真正的工作,进而引发关于“爱的劳动(labor of love)”的表述,抢占了对权力关系的讨论。回归马克思可以揭示出弥漫在文化工作中对资本主义对立和社会关系的讨论。
来源:思庐哲学
编辑:程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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