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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跨文化时代的新闻道德推理——访著名媒介伦理学教授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
2013年01月11日09:5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核心提示】在当今全球化时代,新闻记者越来越进入跨文化语境,如何变革传统的新闻道德原则?如何通过伦理融合化解文化间的道德冲突?如何建构新的新闻道德?记者如何成为负责任的道德主体?不久前,笔者与克里斯琴斯教授在武汉大学展开了访谈,共同讨论媒体所面对的伦理和道德问题,并检视价值、原则、权利等概念,以及如何在跨文化背景下合理地运用这些概念。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新闻记者越来越进入跨文化语境,如何变革传统的新闻道德原则?如何通过伦理融合化解文化间的道德冲突?如何建构新的新闻道德?记者如何成为负责任的道德主体?不久前,笔者与克里斯琴斯教授在武汉大学展开了访谈,共同讨论媒体所面对的伦理和道德问题,并检视价值、原则、权利等概念,以及如何在跨文化背景下合理地运用这些概念。
好的媒体道德原则能体现对弱者的关爱
单波:我注意到您引入“波特方格”作为媒介伦理案例分析的基础。有这样一个案例,汶川地震中,一位女教师为照顾学生而来不及寻找自己的女儿。直到第二天,她发现孩子埋在废墟下,早已没了气息。随后,媒体将之作为好人好事的典型,不断进行报道,结果给这位女教师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最终这位老师疯了。这时人们开始怀疑记者与媒体的道德。那么,按照波特的这个理论,您将会怎样对这个中国例子进行推理呢?
克里斯琴斯:我们把这个案例用“波特方格”来分析一下。第一步定义事实。第二步分析其价值,此案例涉及三种价值,分别是作为老师的社会价值、作为母亲的价值以及新闻价值。这三种价值相互冲突。“波特方格”让我们认识到,在做道德推理时,伦理不仅仅是对价值的阐明。不同的人会因不同的价值观而争论不休。媒体认为他们的职责就是发现有价值的新闻事件,然后对其进行报道,至于老师是不是疯了,不是他们的责任。
所以,在各种价值观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进入第三步,让“原则”来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做。一般说来,有五个基本原则可以帮助我们进行判断,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功利主义原则,即以最小的伤害获得最大的利益。但我不太接受这种功利主义的原则,这种原则有许多明显的缺陷。它是结果导向的,强调新闻报道要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在五个原则中,我支持的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所体现的正义原则:强调少数人的权利,与密尔的功利主义原则相对。只有把所有人都带到无知之幕的后面,还原最初的状态,才能够考虑到少数人的权益。我认为,当权力不平等时,当有承受最大痛苦的人(该案例中的女教师)存在时,应当像罗尔斯那样考虑,去捍卫这个女教师的权益、捍卫少数人的权益,这样的原则才会是最好的道德原则。
单波:关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有一种批评意见认为,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纯粹是一种想象。您会如何回应这种批评?
克里斯琴斯:这个批评是有道理的。无知之幕的理论很抽象,但这个理论启发人们要有这种移情的能力,以最弱者的心态来想问题,并不是说非要还原到那样一个阶段。我最喜欢这个原则的原因是,在权力不平等的情况下,行为对与错的标准应当是由最弱小、最痛苦、遭受最多困难的那一方来决定,他们的权利应得到优先的考虑。总之,任何人在原则运用上都会有所偏向,最好的原则就是能体现对最弱者关爱的原则。
通过协商找到不同文化间的伦理融合
单波:在进行跨文化采访时,用罗尔斯的推论可以使交流顺利进行,我们不是把他者客体化,而是站在他者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寻找文化的真相,这样才能理解新闻事实。您如何看待这一点?
克里斯琴斯:我同意。在教学的过程中,我发现对跨文化研究和媒介传播感兴趣的人所面临的一个挑战是,如何找出适合弱势群体的伦理原则,并将其运用到跨文化的领域。许多记者都没有真正置身于另一种文化中,所以让其换位思考是比较困难的。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必须要选择罗尔斯的原则,而是要以此来应对当今跨国家、跨文化的全球化复杂环境。
只有通过对话、协商才能真正地理解不同的文化与不同的伦理。其实“波特方格”的第四步已经在朝这个方向努力了,它讲的是我们忠诚于谁。在刚才的案例中,那个记者如果考虑忠诚于公众,那他想的就是新闻价值;若考虑的是忠实于少数人,那他就会站在弱势者的角度上去想,我的这篇报道会对她造成什么影响,我应当负哪些责任。我们重视少数人的权利,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这不仅对跨文化研究、教学是重要的,而且对于发展保障少数人的媒介伦理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单波:我们可以设想出一个跨文化的“波特方格”,在事实层面、价值层面、原则层面和忠诚度层面,都应当有一个跨文化的考量,可使“波特方格”的伦理推论变得更加全面。
超越客观性建构新的新闻道德 单波:让我们转向另外一个问题,即西方新闻道德的冷漠。首先,新闻道德推论的原则主要来源于功利主义目的论;其次,新闻道德隐含着为媒介谋利益的内在逻辑性,特别是其核心价值的第五点“媒介效益”,包括了客观性原则、中立原则,这些原则都隐含了在最大数量上去吸引和保持受众注意力的利益需求,在这些道德的背后都可以和媒介的利益需求相联系;最后,新闻道德注重主体性话语下的现代性认同力量建构,并单向地向国际新闻界来推行这种西方价值观。从这三点出发,我认为现代新闻道德内含一种冷漠的特性。若想摆脱这种道德的困境,我们需要转向跨文化传播的层面,来考察、建构新的道德。您对此有何看法? 克里斯琴斯:我同意,尤其是您关于新闻道德冷漠的分析,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西方媒介伦理被全世界的记者忽视,因为它不适应越来越复杂的国际环境与跨文化环境。西方的媒介伦理主要是为了抗拒政府的控制,尤其表现在言论自由与拒绝审查方面,而不是帮助我们逃离商业化的控制。我相信,西方记者会意识到,负责任的媒介伦理应该是跨文化的、国际化的、能容纳不同视野的,而不仅仅是西方的。
您提到客观性是为了去吸引更多的受众,遵循客观性会导致商业优先权,在这一点上我表示赞同。但客观性一直是西方新闻界最核心的理念,在这个问题上若想寻求解决方法是最困难的,暂时还没找到代替的方法。
单波:说到客观性,我认为新闻媒体应超越客观性,而不是抛弃客观性。超越客观性就是要求新闻从业者从主体间性的角度把客观性放置在对话性之上。新闻报道不能被某种导向左右、被某种单一原则所控制,而要形成不同文本之间的对话性,由此来重建新闻客观性。
媒体不仅对职业负责还应对社会负责
单波:在跨文化语境下,如何成为一个负责的道德主体?我非常认同美国学者约翰·马丁·费舍(John Martin Fischer)与马克·拉维扎(Mark Ravizza)的观点。他们谈到,人类的道德是以指导控制为基础的,指导控制包含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导致行为的机制必须是由行为者自己产生;二是道德行为必须是对理性的适度反应,不能是弱理性的,更不能是无理性的、被情感所牵制的。一个人如果被某种东西所控制或诱导,那么他承担道德责任的能力就基本上丧失了。如果您同意这种见解的话,您认为成为新闻道德主体的关键又在哪里?
克里斯琴斯:我认为,这需要一个框架性的理解。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记者,要遵守的不仅仅是职业道德,更重要的是对一般道德的理解和遵守,要对社会负责。例如,在社会伦理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信守承诺。信守承诺就属于一般道德,比方说一个记者跟他的消息提供者说我会替你保密,但后来因为这个消息非常重要,具有轰动性,这个记者把它报道出来了。这个记者遵守了职业的伦理,但并没有遵守信守承诺的社会伦理。在此种情况下他不是一个负责任的道德主体。在美国,有一个“公共新闻运动”,它号召记者们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去感知公众的所思所想、从他们的角度去报道、同他们住在一起等,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在这种复杂的国际环境下要把一般道德看得比职业道德更加重要;要从公众的角度出发,顾及到他们的权益。
单波:其实在英文里,责任意味着有能力应对,它包含着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某种行为直接引发这样或那样的结果,当有人质疑这个事情时,责任主体就应该站出来说:“这是我做的,我对此负责”;第二层意思是,当别人问我们为什么要采取这一行动时,我们要申述自己的理由。这是在主体性哲学视野内的责任主体所应该做的事情,但是在跨文化的情况下,我认为还应做点调整,应当强调主体间性的这种责任观,即这是我做的,我有我做的理由;同时,我要充满责任感地去考察一个问题:我这样做的理由你们能理解吗?不同的文化是怎么来理解我这个理由的呢?除此之外,在应对这个问题方面,我还能怎样进行改善,能否听取不同文化的意见,若能这样做的话,作为一个责任主体,他就能发挥更大的意义。您以为如何? 克里斯琴斯:我同意。您在原先“自由而负责任”的这个观念上增加了互动、对话与倾听的元素,这同样也是施行一般道德的方式之一。新闻工作者在做报道时应持这样的观念:你是怎样想的,我希望你来指导我、来帮助我理解什么是责任,这不仅仅是对记者的自我意识负责,还是对新闻共同体负责,对伦理规范负责。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单波;刘闵文/整理)
http://www.rmlt.com.cn/News/201301/201301110959399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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