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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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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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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
发表于 2019-2-24 12:51:4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报纸上的广告费不翼而飞 牵扯出背后一桩贪污案
[size=0.34]原标题:报纸上的广告费不翼而飞 牵扯出背后一桩贪污腐败案
[size=0.34]不翼而飞的广告费
[size=0.34]近日,浙江省松阳县委宣传部原副部长、《新松阳》采编中心原主任(总编)杨卫中等人涉嫌贪污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当地引发广泛关注。
[size=0.34]谁也没想到,仅仅因为报刊中两指见宽的《遗失启事》,多人受到处分。
[size=0.34]《新松阳》采编中心系松阳县委宣传部归口单位,共15人,其中县管干部2名。2018年被纳入十届松阳县委第三轮被巡察单位。
[size=0.34]次日,根据巡察组安排,工作人员收集了2013年以来出版的《新松阳》。“部门虽小,五脏俱全,我们不能放松警惕。”松阳县委巡察组副组长潘海滨在第一天的巡察工作碰头会上叮嘱道。
[size=0.34]“这个工程量很大,况且都是些新闻报道,有什么好查的?”巡察组新人小吴有些不解。
[size=0.34]“报纸上的广告费累积下来,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size=0.34]……
[size=0.34]激烈讨论后,他们有条不紊地开工了。
[size=0.34]一天,大家正准备“收工”,组员老潘从一堆账本中抬起头:“这几天我把报刊广告收入和版面内容进行了核对,没有看到《遗失启事》的收支账目,你们看到了吗?”
[size=0.34]大家一核对,确实缺少这方面的账单凭证。“是不是账本太多,会计漏了?小施,你去联系下。”潘海滨立即交代道。
[size=0.34]得知巡察组要《遗失启事》的账单,财务人员占某(另案处理)支支吾吾,有些紧张:“我……我找一下,找到了给你们送过来。”
[size=0.34]第二天上班后,巡察组收到了一张当日上交财政账户的凭证,共计26.22万元。
[size=0.34]“这笔钱一直放在保险箱,没统一上交,今天我已上交县财政,这是凭证。”占某解释道。
[size=0.34]“请把这个栏目所开具的收据发票一起拿给我们核对。”
[size=0.34]“这是私人小广告,都是几百元的小金额,有些并没有开具发票。”占某说。
[size=0.34]“那你们怎么确定广告收入总金额?”
[size=0.34]面对巡察组的追问,杨卫中含糊其词,反复解释道,对于小额广告费,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开具发票,就不会开票。
[size=0.34]为何从2013年以来的广告收入一直未存入财政账户?是否存在“占为己有”的可能性?巡察组决定深入了解。
[size=0.34]最终,在占某办公室看到了记载《遗失启事》广告费用收入和支出的清单。巡察组多次核对后,发现支出15万余元、剩余6万元,加起来的总金额和上交的26.22万元有明显出入。
[size=0.34]巡察组再次找来占某,她说出了实情:“实际支出是18.5万元,杨卫中觉得支出金额太多不好,就让我删掉了部分烟酒支出,还有部分一直挂在外账上。”
[size=0.34]原来,这笔广告收入的真正用途是用于杨卫中等人购买烟酒等物品,而上交的26.22万元是杨卫中和占某临时凑齐补交的。
[size=0.34]巡察组将这一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经分析研判,随即成立了调查组,有关人员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等问题浮出水面。最终,该案涉及4个单位8人,7人被给予党纪处分,4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报记者 颜新文 通讯员 吴景)
[size=0.34]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size=0.34]编辑:杨琦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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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3 20:27:5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电视认罪该成为历史了

文|凤凰网评论员 熊志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不久即被安排在电视上认罪、悔罪,这一现象在近来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中不时上演,屡引争议。针对这一问题,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就此提案,他强调,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应减少甚至取消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做法。

这不是朱征夫第一次谈及此问题。去年同样是“两会”期间,朱征夫即表示,现在全社会缺少“无罪推定“意识,当天抓人,第二天就面对电视镜头认罪了;嫌犯一招供,好像就算破案了,办案机关就忙着开表彰大会、搞立功授奖了……

作为相关法律专业的人士,朱征夫此言切中时弊。《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现如今已耳熟能详。以往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悔过,往往是在法院审理完成之前,侦查环节刚完成,甚至侦查取证可能都没有彻底结束,犯罪嫌疑人就衣着囚服、剪着光头,上电视悔过。

值得警惕的是,电视认罪的潜在危害绝非个案层面。公检法本该是相互制衡的一套体系,尤其庭审一环,能对前期的证据链,进行法律层面的检验,进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未经审判而让在押嫌疑人在媒体自诉其罪,等于用侦查的证据给案件在社会层面盖棺定论,说到底还是侦查中心主义的旧思路。之所以强调审判的独立以及无罪推定,正是这种模式很容易让公检法之间的制衡时失效,让三者的分工制衡变成了相互配合,一条龙办案,存在把冤案办成铁案的风险。

有声音认为,电视认罪的案件多为社会高度关切,部分甚至是敏感案件,让嫌犯走进电视等媒体诉罪,也是脱敏过程。道理上讲,对于这类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公众的确有知情权,但这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嫌疑人基本权利。

更何况,电视认罪也达不到回应舆情的效果,因为嫌犯电视供述的所有信息,在未经法院审理之前,谁都不能说就等于事实真相。认罪在客观上反而会强化嫌犯有罪的社会观感,诱导宣传的意义大于脱敏效果,还给后期法院的公正审理制造了压力。

以法治方式来审理案件,已逐渐深入人心,所以,在让嫌犯上电视认罪前必须考虑到其反效果。2014年12月,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在受审时,曾拒穿囚服受审,并当庭自行脱下“黄马甲”。周文斌此举一度引发热议,不少法律人士为之叫好。从整个社会司法观念的更新来讲,它揭示的趋势确凿无疑——一切审判都是建立在尊重基本权利的前提上的。不是说周文斌蒙冤,而是这种渗透在细节的有罪推定逻辑,危害远甚于个案本身,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电视悔罪的那些案件。

敏感化的案件要脱敏,司法机构当然也该通过媒体引导大众,警示后者,媒体无疑也有责任正面引导舆论。但司法改革走到今天,我们不能继续把所谓敏感案件政治化,忽视异质的声音;更不能把媒体工具化,当作定罪的工具来使用。给所有犯罪嫌疑人一个公正、透明的裁决,才是这个时代最好的普法方式之一。

原文链接:http://inews.ifeng.com/47658390/news.shtml

编辑:杨琦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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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12 15:08: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一中知初字第108号
  原告陈佩斯,男,47岁,中国广播艺术团演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甲1号24楼11号。
  委托代理人张玉凯,北京市浩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文颐,男,48岁,北京市泛太平洋文化娱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工体南里1楼3单元303号。
  原告朱时茂,男,46岁,中国广播艺术团演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委托代理人张玉凯,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文颐,男,48岁,北京市泛太平洋文化娱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工体南里 1楼3单元303号。
  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复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贾文增,该公司常务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宝京,女,44岁,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里45栋1门101号。
  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诉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以下简称电视总公司)侵犯著作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及侵犯表演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佩斯、朱时茂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凯、郭文颐,被告电视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红、贾宝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诉称:1994年,被告曾就非法出版发行原告创作及表演的小品一事向原告道歉并给予象征性的补偿。原告表示不再进一步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双方约定,对于以后的出版发行事宜由双方具体协商。但1999年3、4月间,原告再次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含有两原告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并享有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的十个小品在内的VCD光盘。同年5月,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向被告致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被告没有答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约定,带有明显的侵权故意,造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再次侵害,故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第2项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出版销售所有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赔礼道歉书,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37 750元(在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十个小品中的两个小品的起诉,故赔偿请求变更为 1666 46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其它一切费用。
  被告电视总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小品虽由两原告创作、表演,但均在中央电视台的组织、导演下出现在电视台大型文艺节目中,成为中央电视台摄制的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中央电视台对这些电视节目拥有全部著作权。电视总公司出版上述节目的VCD光盘制品,是经中央电视台许可授权后依法进行的,绝无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本案涉及的原告八个小品的创作及表演情况分别是:
  《吃面条》作者、表演者:陈佩斯、朱时茂。创作时间:1983年1月,首次表演时间:1983年2月,表演地:哈尔滨体育馆。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表演时间:1984年。
  《拍电影》作者、表演者:陈佩斯、朱时茂。创作时间:1984年5月,首次表演时间:1984年12月,表演地:电影协会年会(广州)。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表演时间:1985年。
  《羊肉串》作者、表演者:陈佩斯、朱时茂。创作时间:1985年10月,首次表演时间:1985年12月,表演地:慰问八宝山殡葬工人演出(北京)。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表演时间:1986年。
  《胡椒面》作者:陈佩斯、朱时茂、范旭霞;表演者:陈佩斯、朱时茂、范旭霞。创作时间:1987年10月,首次表演时间:1988年1月,表演地:山东电视台元旦晚会(济南)。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表演时问:1989年。
  《主角与配角》作者、表演者:陈佩斯、朱时茂。创作时间:1989年10月,首次表演时间:1989年12月,表演地:慰问北京军区后勤部演出。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表演时间:1990年。
  《警察与小偷》作者:陈佩斯、朱时茂;表演者:陈佩斯、朱时茂、巩汉林、杨蕾、魏积安、蔡明。创作时间:1990年10月。首次表演时间:1990年12月,表演地:公安部联欢晚会(北京)。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表演时间:1991年。
  《姐夫与小舅子》作者、表演者:陈佩斯、朱时茂。创作时间:1991年12月,首次表演时间:1992年1月,表演地:慰问公安、武警演出门匕京)。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表演时间:1992年。
  《王爷与邮差》作者:陈佩斯、朱时茂、王宝社;表演者:陈佩斯、朱时茂。创作时间:1991年开始,首次表演时间:1991年11月,表演地:广播剧场(北京)。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表演时间:1998年。
  本案原告在起诉时主张其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十个小品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除上述八个小品外,还有小品《狗娃与黑组》、《宇宙体操选拔赛》。其中《狗娃与黑妞》、《胡椒面》、《警察与小偷》、《宇宙体操选拔赛》、《王爷与邮差》五个小品涉及原告以外的作者或表演者。在案件审理期间,《胡椒面》的合作作者及表演者范旭霞、《王爷与邮差》的合作作者王宝社声明;就陈佩斯、朱时茂与电视总公司侵权一案;放弃对相应小品的实体权利,《警察与小偷》的合作表演者巩汉林、杨蕾、魏积安、蔡明放弃对该小品的诉讼权利。原告于1999年9月 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宇宙体操选拔赛》、《狗娃与黑妞》两个小品权利的主张,并将诉讼请求由1937 750元变更为1666 465元、本院经审查对原告就两个小品的撤诉申请裁定准予。
  对于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且有原告提供的小品创作表演情况、公证购买实物、侵权情况对照表、范旭霞等人的声明、原告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二)原告指控被告出版发行侵权音像制品涉及使用原告创作表演的小品情况。
  (1)1994年朱时茂与电视总公司就电视总公司未经朱时茂许可,擅自出版、发行《朱时茂陈佩斯小品专辑》录像带达成谅解协议,约定:电视总公司向朱时茂道歉;电视总公司补偿朱时茂经济损失(按所得利润的三分之一即 18085.61元予以补偿);朱时茂允许电视总公司将其发行的《朱时茂陈佩斯小品专辑》售完;朱时茂放弃就此事项诉讼权利;《朱时茂陈佩斯小品专辑》今后的出版、发行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此事实有朱时茂与电视总公司1994年订立的协议书在案佐证,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无异议。
  (2)1999年5月27日,原告在北京市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电视总公司出版、发行的VCD光盘《陈佩斯、朱时茂小品专辑》、《欢乐送到家》小品专辑,其中汇集了两原告创作并在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小品《吃面条》、《拍电影》、《主角与配角》、《羊肉串》、《王爷与邮差》、《胡椒面》、《警察与小偷》、《姐夫与小舅子》;同日,在北京金冶光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购买了电视总公司出版、发行的VCD光盘《笑笑笑小品专辑》、《笑笑大世界》、《陈佩斯小品专辑》、《小品专辑》,其中含有两原告创作并在春节联欢晚会表演的上述八个小品。长安公证处经原告申请对上述购买过程和所购物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于1999年5月 28日在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北京市音乐书店、北京物美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优玖音像发行中心又购买了电视总公司出版、发行的VCD光盘《幽默小品系列》、《二十世纪华人优秀幽默作品之陈佩斯小品专辑》、《笑笑大世界》、《陈佩斯小品专辑》、《小品集锦》,其中包括原告创作和表演的上述小品。
  1999年9月22日,在合议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到场,对原告公证购买及自行购买的涉嫌侵权VCD光盘进行了现场勘验。
  双方当事人对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出版、发行行为及公证购买实物均无异议。被告对原告在北京市音乐书店自行购买的《二十世纪华人优秀幽默作品之陈佩斯小品专辑》第一集、第二集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原告自行购买的其他VCD光盘的真实性及由被告出版、发行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99)长证内经字第1264号公证书、(99)长证内经字第1265号公证书、原告自行购买情况表、公证购买实物、原告自行购买实物、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3)电视总公司与广州市鸿翔影视有限公司于1996年6月26日订立一份关于复制“幽默小品集锦之一、之二、之三、之四”,“陈佩斯、朱时茂小品专辑”各3000套的VCD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电视总公司与佛山金珠激光数码储存片有限公司分别于1997年12月31日1998年1月5日订立两份关于复制5000套“笑笑大世界”VCD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
  本案庭审以后,电视总公司根据合议庭要求于1999年11月19日提交 1998年 8月26日、11月 26日,1999年 3月4日、6月24日、6月26日、8月2日、9月29日“鸿翔影视调拨单及出库单”。涉及本案小品的VCD产品有“陈佩斯小品”、“笑笑大世界”、“陈佩斯小品专辑”。
  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交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鸿翔影视调拨单及出库单”在案佐证。原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对象及证明效力有异议。
  (三)被告抗辩的事实和证据:
  中央电视台于1998年1月1日授权电视总公司作为中央电视台制作的各类电视节目全世界版权交易的总代理。电视总公司提交了由中央电视台办公室于 1999年9月27日出据的证明,内容为:中央电视台历届春节联欢晚会均为电视台投资、制作,并对节目内容进行筹备、组织、修改,并经台、部(总局)以至中央有关负责同志审定,对中央电视台制作的节目已授权电视总公司出版、制作音像制品。
  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交的“授权书”、“中央电视台办公室证明”在案佐证。原告认为中央电视台办公室无权代表中央电视台出具该证明,且无权对原告的小品及表演进行授权。
  (四)原告主张赔偿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原告认为,原告无法准确调查取证被告在1996年到1998年的时间里究竟出版发行了多少个版本,每个版本又发行了多少数量,更无法得知被告几年来就此获取巨额利润的准确数额,因此原告要求以被告1994年非法出版原告小品录像带所获得利润为版权使用费计算基数,并乘以五倍的方式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唯一方法。具体索赔额计算方法为:根据1994年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被告的侵权纯利润总额为:18085.61元X 3-54256.83元,平均每个节目利润额为:54256.83元÷7个侵权节目=7751元。据此,1996年侵权利润额应为:《幽默小品系列》第三辑(使用 2个节目):7 751元 X 2=15 502元;《小品集锦》(使用 2个节目):7751元 X 2=15,502元;《陈佩斯、朱时茂小品专辑》(使用4个节目):7751元 X 4=31 004元;《二十世纪华人优秀幽默作品之陈佩斯小品专集》1、2集(使用 8个节目):7751元 X 8=62 008元;《陈佩斯小品专辑》1、2集(使用 8个节目)=7751元 X 8=62 008元。1996年侵权利润总计为:186 024元。1997年侵权利润额为:《笑笑大世界》1、4套(使用4个节目):7751元 X 4-31 004元。1998年侵权利润额为:《小品逗你笑》第六集(使用 4个节目):7751元 X 4-31 004元;《笑笑笑小品专集》1、2、3套(使用 3个节目):7751元 X 3=23 253元;《欢乐送到家》1、2集(使用 8个节目):7751元 X 8=62 008元。1998年侵权利润总计为:116265元。1996、1997、1998三年侵权利润额总计为:333 293元。原告索赔总额为:333 293元 X 5倍=1666 465元。
  另查,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费用共计21 516元,其中包括以下费用:诉讼费 18 342元;公证费 1600元;查档费100元;交通费4I7元;购买与本案有关小品VCD花费1057元。上述费用支出均有原告提供的原始单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著作权法从立法精神上讲是一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而且,著作权法的实施要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要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著作权纠纷的处理应贯彻这一立法精神。
  根据本案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本案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本案所涉的八个小品,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
  从涉案的八个小品的创作、首次发表和表演情况以及对原告公证购买实物的勘验和庭审情况看,当事人对于原告作为八个小品的作者和表演者的身份均无异议。原告创作的这八个小品,具有戏剧作品的性质,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形式之一。它包含有原告对小品剧本的创作,也包含了原告在舞台上通过形体和语言对剧本进行演绎化的表演创作,这两种创造性的劳动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两原告作为作者和表演者,是本案所涉八个小品的著作权人和表演权权利人,对八个小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
  至于《胡椒面》、《警察与小偷》、《王爷与邮差》三个涉及其他作者或表演者的小品,因《胡椒面》的合作作者及表演者范旭霞、《王爷与邮差》的合作作者王宝杜已声明放弃了在本案中主张相应小品的实体权利,《警察与小偷》的合作表演者巩汉林、杨蕾、魏积安、蔡明声明放弃对该小品的权利;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的规定,不追加范旭霞、王宝社、巩汉林、杨蕾、魏积安、蔡明为本案共同原告。
  (二)被告出版发行涉及原告创作和表演的八个小品的音像制品,其行为是否有合法依据?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侵犯?
  这里首先要明确被告使用的中央电视台制作的春节晚会节目的作品性质。被告认为这八个小品属于春节联欢晚会电视作品的组成部分,并依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原告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中央电视台。本院认为,虽然中央电视台准许电视总公司使用其节目制作音像制品,但是由于电视作品形式的多样化,导致电视总公司在使用中央电视台的节目时并不仅仅涉及中央电视台的著作权,还有可能涉及在节目中包含的他人作品的著作权或表演者权。就本案而言,春节联欢晚会实际上包括了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的春节联欢晚会从整体上应认定属于电视作品,但是中央电视台对春节联欢晚会这一综艺节目整体享有的权利,并不能得出原告在该节目中丧失其对所涉小品享有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结论,除非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即原告将上述小品在春节联欢晚会上使用形成的节目的所有权利让渡给中央电视台。因此;被告出版、发行的小品虽系本案原告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小品节目,且原告许可中央电视台录制播放,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将小品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处分或转让给了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也不因其组织、导演、摄制了原告表演的小品就当然拥有了这些小品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而要看小品作者和表演者与中央电视台之间就有关小品的使用的具体约定。但在本案中,原告陈佩斯、朱时茂与中央电视台并未就所涉及的八个小品的使用和表演签订任何协议,因此被告仅凭中央电视台的授权书不能推定其已获得了原告陈佩斯、朱时茂的使用许可。
  在中央电视台对春节联欢晚会整台节目享有著作权、原告对创作、表演的小品享有著作权、表演者权的情况下,被告将春节联欢晚会上原告表演的小品制作专辑,不仅要征得中央电视台的许可,而且还应当取得原告的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这也符合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关于电视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的规定的精神。因为本案不是中央电视台直接使用其电视作品,而是由第三方电视总公司专门从春节联欢晚会电视作品中选出原告的小品制作专辑,这就涉及第三方对原告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小品的使用问题。第三方在出版发行原告小品专辑时应当取得原告的许可。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仅有中央电视台的许可而未经原告许可,出版、发行多个版本的含有原告享有著作权及表演者权利的小品的VCD光盘,明显构成侵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公开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三)本案赔偿额的确定。
  在本案中,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均无相应的证据可以采信。本案涉及侵权制品种类多,被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鸿翔影视调拨单及出库单”不能完全反映其出版发行本案所涉小品VCD光盘数量及获利情况,故不能作为确定赔偿额的依据。本院参考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达成的调解协议中规定的利润额作为本案所涉小品侵权赔偿计算的基数,再结合被告出版发行侵权VCD光盘的节目数量、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要求按其推定的侵权利润总额乘以五倍计算赔偿数额,依据不足,对其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案件受理费属当事人预交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不应作为赔偿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出版发行侵犯原告陈佩斯、朱时茂小品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侵权制品。
  二、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佩斯、朱时茂德礼道歉、公开消除影响。
  三、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著作权侵权赔偿金三十三万三千二百九十三元及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千一百七十四元。
  案件受理费18 342元由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 7日内交纳),其它诉讼费3972元由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8 342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东川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娄宇红
  二00-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侯占恒
https://mp.weixin.qq.com/s/KWTioHux9hla1rKg5CEIXg

657#
 楼主| 发表于 2019-2-12 08:39:1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闻法》为何至今悬而未立?
——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新闻与传播系主任展江
青年记者杂志供稿

2009年02月12日10:01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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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展教授,您好!

  《人民日报》11月3日发表署名华清的文章《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有效管理 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认为“应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这篇文章引起我国新闻界的极大关注。新闻立法是个老话题了,因为《人民日报》这篇署名文章的发表,更凸现出管理层也感到了它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展教授,您一直关注新闻立法的进程,曾多次撰文呼吁国家立法机关重视这一问题,今天就新闻同人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想听听您的看法。

  《新闻法》为何至今悬而未立?

  赵金:早在20世纪80年代,《新闻法》就提上立法议程,但历经波折至今悬而未立,其中肯定有复杂的原因。您能否分析一下?

  展江:上世纪80年代,中央就批准成立了新闻法起草小组,因为发生了1989年的事情,新闻立法工作中断了下来。到了1998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委员长接受德国《商报》记者采访的时候对外披露说,我国正在起草《新闻法》。这是时隔近10年后《新闻法》再次通过国家领导人之口被重提,但是后来我们并没有听到下文。

  之所以这么搁置下来,我想主要是因为1989年之后政治环境有一些变化,政府更强调社会稳定,而有人认为新闻立法可能导致不稳定。比如有人拿国际上发生的一些例子来说,像苏联1990年制定了《苏联出版与其他大众[/url][url=http://media.people.com.cn/]传媒法》,结果后来苏联就解体了。还有些人以中国近现代发生的事情作为理由,认为过去国民党时期的《出版法》恰恰为共产党所用,与它做斗争,他们担心现在局势比较复杂,新闻立法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说法各人有各人的角度。但是中国经历了三十年改革开放,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中国的法制又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90年代制定了很多法律,民法、商法、行政法以及涉及到个人权利的私法的立法速度大大加快,整个法律体系也相对趋于完善。但是在这个法律体系里面,涉及传媒的法律较少。随着政治环境日益宽松,以及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的日益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有人开始重新关注传媒领域的立法问题。这也是正常的逻辑。

  《新闻法》在中国是否可有可无?

  赵金: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还没有独立的《新闻法》产生,但是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新闻管理条例和规范性的文件,尤其是这两年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10月份刚刚实施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等,也对新闻传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外国也并不是都有《新闻法》,像美国就没有。因此也有观点认为,依法管理不必等新闻立法。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展江:我看到了学界和评论界的这些观点,我个人认为,依法管理和新闻立法完全可以并行不悖。

  弄清楚需不需要《新闻法》和为什么有的国家有《新闻法》,有的国家没有《新闻法》,我们首先要分清楚是哪一种法律体系的国家。我们基本上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最具有代表性的大国如德国、法国、俄罗斯,还有一些不大但是很有代表性的国家如瑞典、墨西哥等都有《新闻法》或《大众传媒法》,意大利没有报刊法,但是有广播电视法。所以大陆法系国家没有新闻法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是用各种各样的成文法来调节各种社会关系,所以有很多很多的成文法律。大的如宪法、刑法、民法,比较具体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森林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甚至还有比较特别的例子,如档案保护法。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过程来看,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或在法律中有相关条款,才能以这个条款为准则来做出判决,所以大陆法系国家非常重视成文法律的制定,要求有很多具体的法律来管理社会。

  至于传媒,在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可能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所以为传媒立法应该是法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新闻法》或《大众传媒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部基本法律。除了宪法、刑法、民法以外,重要性大概就要数《新闻法》了。实际上,在有的国家如瑞典,《新闻法》即是宪法性法律的一部分,可见其地位之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和出版等自由。这是很好的原则和规定,但是这些原则具体实施起来很难,这样,《新闻法》的价值就体现出来了,它是体现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原则的法律。所以说,新闻法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地位之高超出我们想象。新闻立法的重要价值在于,可以通过这样一部法律管理新闻界和与新闻界相关的社会领域,赋予新闻界以采访、报道、评论等权利,也让新闻界承担一定的义务,防止它对社会和公民个人造成损害。

  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自然没有《新闻法》,但是有新闻法治,往往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维持和发展这种法治,而且这些国家的司法部门对新闻界的保护多于大陆法系国家。如美国通过“五角大楼文件案”、“《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确立了很多原则。像“公众人物”的概念和报道原则,认定政府重要官员属于公众人物,通常没有名誉权,得不到相应保护,而且根据习惯,政府本身也是没有名誉权的,政府不可以告记者;还有司法审查(也叫违宪审查)制度,任何人不得违背宪法,其他法律和宪法相抵触的话,应当服从宪法。这是美国等一些国家很重要的法律原则。

  那么,在我国《新闻法》没有出台以前,我们能不能一方面推进其立法进程,另一方面,针对现有的法律中的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的规定,对新闻界的活动进行规范?这是完全可以的。刚才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不是一部法律,它是一部行政法规。它原来不属于《新闻法》的范畴,但是政府信息的公开特别重要,这种公开又离不开传媒,所以也被纳入广义的新闻法。《民法通则》、《刑法》中也有可能涉及传媒的内容,如名誉权的保护、诽谤罪、侮辱罪规定等,这些条款的认真执行运用也能促使新闻界扩大其基本的权利,限制新闻界的一些不当作为。我赞同这些观点,但是不能因此否定专门的《新闻法》的价值。

  《新闻法》对媒体是否会限制多过保障?

  赵金:有观点认为,新闻法的本质是政府对公共言论行使规范性权力,这些权力包括界定(划定言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审查(即政府对各种言论进行事前或者事后审查)、惩罚(对有害言论进行惩罚)、保护(国家提供保护性措施使言论不受阻碍和干扰)、促进(通过奖励和表彰等措施鼓励某些政府认为有益的言论)。而上述权力中前三种都是限制言论自由的,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制定《新闻法》,有利于我们免受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再去制定新闻法进一步积极确认这些权利。


 您认为现在制订一部《新闻法》会否不利于维护媒体权利,反而限制新闻自由?

  展江:确实有人担心我国现在法制不够健全,会出现制定法律的初衷很好、但可能效果不好的结果,所以还不如模糊处理,逐步扩大新闻界的权利,让边界模糊化。我不是很赞同这个说法。这种担心其实是认为,现在要制定的这个法律不是善法,而有恶法之嫌。对此我不太担心,因为我相信中国三十年改革的进步之一就是如温家宝总理所说的,我们的社会已经认识到自由、民主、人权、法治不是西方国家所独有的,是人类的共同财富。

  我们制定我们相关的法律,要参考国际上的法律,博采众长,当然这决不是说照搬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律。实际上就《新闻法》而言,我们也看不到英国美国的相关法律,因为他们没有《新闻法》。我们在参考法国、德国相关法律的同时,也要看丹麦、瑞典、挪威、俄罗斯这些国家,包括拉美一些国家的法律,也要考虑联合国制订的一些国际法,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为这对我国也有法律约束力。我国是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正在展示作为国际社会中的负责任成员的形象,法治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所以我们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要靠近国际标准,虽然可能会有一些保留,或强调那么一点中国特点,但是基本原则、具体条款、表述不会离国际标准太远。

  赵金:就是说《新闻法》对新闻界来说是一个保障法,而不是限制性的法律。

  展江:我觉得应该是保障和限制并行。从目前的、短期的情况来看,保障会多于限制,但是总体而言,保障和限制是平衡的,权利和义务平衡,这是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正是因为目前中国新闻界的权利还得不到足够的保障,所以有了一部《新闻法》后,会在赋予其权利的前提下,对它可能造成的社会不良后果进行一定的限制。所以我不太担心《新闻法》是一部恶法。我们相信中国法律的进步也要点滴积累,步步推进。从最近几年的立法情况来看,多数的立法还是体现了整体的法治进步,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保护的作用。再联系到你刚才提到的我们国家现有的法规、各个部门制定的规章,它们大多数是限制性的,基本对权利没有什么保护。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保护的也不太多,顶多是发生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公布消息,还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掌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本来不是新闻法,但是它是行政法规和传媒法规的一种交叉。它的原则很好,所以我们赞扬它,肯定它,期待它,尽管它并不完美,但是大方向是正确的,并且已经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推动了政府信息的公开。现在看来,能够管理媒体的部门都有自己的规章,但是这些规章限制性的东西太多了。另外,它们与《宪法》无法衔接。《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但是有些部门规章并不提及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肯定和保护,甚至和《宪法》有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缺乏中间环节也就是其他法律的过渡,这个中间过渡很大程度上就要靠新闻法弥补。换句话说,有了一部和《宪法》原则一致的《新闻法》,实际上就是要求一个行政部门不能随便制定涉及传媒的规章。现在就是因为没有《新闻法》,而只有一部往往被抽象化的《宪法》,一些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就不太考虑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宪法》被束之高阁了。

  记者会不会根据《新闻法》获得比其他公民更多的传播权?

  赵金:现在新闻媒体进行报道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记者在信息的采集、报道方面并没有因为其职业的原因而获得比其他公民更多的权利。记者会不会根据《新闻法》获得比其他公民更多的法定传播权利和新闻自由?

  展江:这个可以讨论,国际上也有争议。有的国家认为记者并没有特权,公民的权利就是记者的权利。这个在立法中有两个思路,一个是规定记者有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另一个思路是排除法,通过列举禁止事项来排除不可以做的。只要不做不可以做的就行。法国的《出版自由法》采取的更多的是这样的方法。这样新闻界的空间往往也很大,也就是法无禁止即为可行。

  赵金:您刚才也讲到了,现在和新闻有关的一些规章制度,主要是限制性的。现在还有一种观点,与其立一部《新闻法》,还不如先把这些限制性的条文规定先清除掉更具有现实的意义。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展江:我认为要优先考虑制定《新闻法》,因为有了《新闻法》就有了清除部门规章的法律依据。《宪法》毕竟是笼统的规定,但是《新闻法》可以展开,可以做解释和延伸。有了《新闻法》以后,更多的人会认识到部门的立章建制的做法可能有问题。法学界有一些专家持有不同意见,我们曾友好地辩论过,我们双方的观点都有人支持,但是根据一些媒体做的一次调查来看,新闻媒体的主管人员中三分之二的人都支持新闻立法。

  其实,我们不指望一部《新闻法》马上就能给中国的新闻界带来根本性的变化,但是这是一个开端。如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样,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和开端,我们就可以继续前进。立法充满了各种技术细节,立法的技术非常复杂,确实需要专家来做大量调研,做起草工作。但是如果再不启动,这个过程就会滞后更久,对法律体系的健全不利。前面讲过,缺乏了《新闻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就是不完备的。而且我们国家要实现从新闻人治到新闻法治,《新闻法》的地位不言自明。我个人特别高兴的是,《人民日报》11月3日刊登的这篇文章,作者华清是国新办官员,他提出要加快新闻立法进程,表达了支持新闻立法的观点。这是最近几年来官方对新闻立法的一次正面反应。新闻立法的社会共识正在形成,这就是说业界、学界和政府之间有了共识。今年的全国人大已经换届,未来5年的立法计划通常在今年制定,但是新一届人大并没有把制定《新闻法》列入计划,这本来意味着未来5年之内是不可能考虑制定《新闻法》的,是不可能进入起草这个阶段的。但是这篇文章发表以后会不会改变这种情况,我们还在观察。

  赵金:《新闻法》经常是在记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才被提起,新闻界和社会舆论就呼唤《新闻法》的出台。近年来记者采访被打、被告上法庭,受到打击报复的事情越来越多,对新闻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展江:这个呼唤是有道理的,但是也有一些偏颇。我觉得《新闻法》决不是单方面授予新闻界权利的法律,它还会规定新闻界应承担的义务。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新闻界不能滥权,更不能利用职务来犯罪,像现在出现的敲诈勒索、“封口费”问题等。还有人通过互联网为其他人维权,出现了一些公民记者、网络媒体监督者,他们其中有一些人可能涉嫌以维权为借口进行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尤其是在经济方面收受当事人的钱财,这就有滥权的嫌疑(当然我不掌握具体的材料和事实)。我认为,有了《新闻法》,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对这些行为进行惩治和约束。法国的《出版自由法》规定,损害社会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新闻报道要受到惩罚。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这样一种做法。新闻界是为社会、公众谋利益的,侵害公众利益,打着媒体、记者的口号为某些私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时候,就应该受到惩罚,甚至是刑事惩罚。

  赵金:《新闻法》出台后,是不是会对记者这个群体进行更明显的职业区分?现在网络等新的传播工具比较发达,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帖子。如果一个传播者没有记者证等被承认的职业身份,那他的行为会不会受到《新闻法》的保护和限制?

  展江:这个情况比较复杂。在国际上,也不是有了《新闻法》就一定要区分这个人是记者,那个人不是记者。而且互联网出现后,局面更复杂了。《新闻法》对记者这个职业的保护会有基本的原则和规定,但对于公民记者,也不会因为他们没有正式记者的身份而对他们怎么样。其实记者的身份在各国的确立是不一样的,比如在中国,记者要经过新闻出版总署认可才算是记者,但是大多数国家不需要经过官方认可,媒体认可就行了。另外,近几年博客作者、网民通过文字、图像等发布信息,一般还可以被认为是公民记者的行为的,但是他们的传播行为也必须遵守规则,接受约束。这是一样的。

  赵金:他们也应该受到《新闻法》的限制和保护。

  展江:有点复杂,但是基本原则还是可以参考的。

  赵金:好。相信新闻同人通过您的讲解,对新闻立法的理解会更加透彻的。谢谢您!

  ●记者 赵金

http://media.people.com.cn/GB/22114/42328/145310/8792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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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9 10:00:5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亚马逊创始人贝索斯指控美国八卦杂志敲诈
  • [size=0.75]2小时前






图片版权REUTERSImage caption[size=0.75]全球首富、亚马逊创始人杰夫·贝索斯
全球首富、亚马逊创始人杰夫·贝索斯(Jeff Bezos)指控一本美国八卦杂志所有人试图对他进行敲诈勒索,并称其威胁如果不从就公布私人照片。
贝索斯称,《国民问询》周刊(National Enquirer)母公司美国媒体公司(American Media Inc)希望贝索斯停止调查他们是如何得到贝索斯的个人讯息。
贝索斯上个月宣布离婚数小时后,《国民问询》周刊公布了包括私人信息在内的婚外情细节。美国媒体公司称,公司“行为合法”。
美国媒体公司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公司相信其报道贝索斯的故事时行为合法。“另外,贝索斯近日作出指控时,我们真诚与其谈判,解决与他的所有问题。”
“但是,鉴于贝索斯指控的性质,董事会已召开会议,认为应当对这些指控进行迅速、彻底的调查。调查结束后,董事会将采取任何必要的适当行动。”
贝索斯怎么说?
贝索斯周四(2月7日)在博客文章中披露了一封电子邮件,称美国媒体公司的代表已经向中间人传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威胁要公布他和其情人、前电视节目主持人桑切斯(Lauren Sanchez)的亲密照片。
贝索斯说,美国媒体公司想要他作不实声明,声明《国民问询》周刊对他和其情人的报道并未带有政治动机。贝索斯持有《华盛顿邮报》。
图片版权REUTERSImage caption[size=0.75]贝索斯与其妻子上个月宣布分居
根据贝索斯在其博客中发布的电邮,一名美国媒体公司律师周三(6日)提议,如果贝索斯发布公开声明“称(贝索斯及团队)并不了解或并没有依据”做出怀疑,那他们就不会发布这些照片。
此前,贝索斯的调查员表示,他们有“有力线索”怀疑是政治原因。
贝索斯说:“尽管他们威胁可能会让我付出个人损失并让我难堪,但我决定公布他们发给我的东西,而不是屈服于敲诈勒索。”
贝索斯在博文中提及了美国媒体公司与总统特朗普的关系。
图片版权GETTY IMAGESImage caption[size=0.75]前电视节目主持人桑切斯为什么贝索斯提及特朗普?
贝索斯说,持有《华盛顿邮报》对他来说是个麻烦事,因为他与包括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内的“某些有权势的人”为敌。而美国总统特朗普是美国媒体公司老板佩克(David Pecker)的朋友。
美国媒体公司最近在法庭上承认,它曾与特朗普的总统竞选团队合作,向一名《花花公子》模特支付15万美元的封口费,掩盖其与特朗普的婚外情。贝索斯在其博客文章中提及了此事。
曼哈顿检察官去年12月宣布,美国媒体公司同意与联邦当局合作意味着,它将不会因这笔钱面临刑事指控。
特朗普前律师科恩(Michael Cohen)已承认违反了竞选财务法。科恩称,曾在特朗普的指示下促成了这笔封口费。
贝索斯的名誉怎么办?
贝索斯并未试图遮掩尴尬内容,并称“当然不希望私人照片被公开”,但是他说,“我不会参与他们众所周知的敲诈、政治恩惠、政治攻击及腐败行为。”
他的博客里写了《国民问询》周刊杂志编辑霍华德(Dylan Howard)发来的10张照片的详细细节。霍华德称,这些照片是在新闻采集的过程中拿到的。
图片版权CBSImage caption[size=0.75]《国民问询》周刊称贝索斯“道德败坏”
贝索斯说,美国媒体公司宣称新闻价值在于,这些照片可以向亚马逊股东证明其商业判断糟糕。但是贝索斯回击说,公司业绩“不言自明”。
霍华德及《国民问询》周刊两名记者的名字出现在该杂志1月9日发表的一篇11页长报道中。该报道包含据称是贝索斯和桑切斯婚外情的细节。该杂志称该报道是“史上最大型调查”。
美国媒体公司如何拿到贝索斯的照片和信息?
这是贝索斯私人调查员关注的重点。
调查由贝索斯长期的安全负责人贝克尔(Gavin de Becker)领头。他曾说,有关这次泄密的“有力线索指向政治动机”,但没有透露更多信息。
上周他曾说,桑切斯的兄弟迈克尔已经成为他们调查的重点。但迈克尔·桑切斯否认参与泄密。
美国媒体报道,迈克尔·桑切斯认识美国媒体公司的佩克,以及其他与特朗普有联系的人,包括特朗普前竞选助手佩奇(Carter Page)和斯通(Roger Stone)。斯通向美国新闻网站《每日野兽》确认,他认识迈克尔·桑切斯,并称他是一个“很好的人”。
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world-47180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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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6 12:26:5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国官媒CGTN在美注册为“外国代理人”采访权限或有变
20190206  VOA





2018年7月20日,中国官方海外媒体CGTN发布了一段英文的动画视频《大豆的独白》(Monologue of a Soy Bean),以一个卡通大豆的口吻讲述美中贸易战对美国农业州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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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 —
在特朗普政府加强关注对中国政府主导的在美活动之际,中国国有媒体巨头中国国际电视台(CGTN)在美国司法部的要求下注册为“外国代理人”,此举可能影响其未来在美国的采访。
司法部[url=https://efile.fara.gov/pls/apex/f?p=185:200:16479428634669::NO:RP,200200_REG_NUMBER,P200_RETURN_PAGE:6633,140]文件[/url]披露,中国国际电视台美国分部(CGTN America)于2月1日向司法部提交文件,披露了其与总部位于北京的母公司之间的关系,但CGTN表示,该频道“不从事政治活动”。
CGTN注册文件显示,它在去年12月1日至今年1月31日从中国国有的中央电视台获得了约800万美元。CGTN美国分台台长麻静(音译,Jing Ma)也进行了个人登记,披露了其22.1万美元的年收入。
尽管提供了这些信息,但CGTN对司法部表示自己“享有不受任何国家指导或控制的编辑独立性”,而且“注册是出于极大的谨慎,本着与美国当局合作的精神”。
CGTN美国、中国驻华盛顿大使馆和美国司法部均未立即回复置评请求。
美国当局长期向中国国有媒体施压,要求它们遵守《外国代理登记法》(FARA)的披露要求。国有媒体《中国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以及最近的《新民晚报》均已登记。另一家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尚未申请。
美国在1938年通过的FARA,旨在遏制德国在二战期间的宣传攻势。FARA要求任何为外国实体从事游说或公关工作的实体向司法部登记并定期提交最新情况。在注册为外国代理后,CGTN将不得不披露其预算和支出,并在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所有平台上注明其是外国代理的免责声明。
注册还可能限制未来采访权限。俄罗斯广播公司RT根据该法案注册后,旗下记者失去了美国国会的记者证。
司法部没有公开其要求CGTN注册的理由。在另一个类似案件中,司法部表示,它发现俄罗斯国有电视网络RTTV America一贯反映克里姆林宫的观点,本质上是政府的一个宣传部门。
研究中国媒体国际报道的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聂保真(Pal Nyiri)教授告诉美国之音,“作为西方媒体的替代,展示中国政府在世界问题上的观点,是CGTN的明确使命”。
美中关系目前正处于微妙时刻,华盛顿方面对中国在美国的影响力愈发感到担忧。去年,一个由两党参议员组成的团体致信时任美国司法部部长赛申斯,质疑新华社和CGTN是否应该遵守FARA的注册要求,并称这两家媒体都在美国境内传播中国的宣传。
参议员引用了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的一份报告称,中国和俄罗斯一直在利用一种“明显的不对称,在利用外国民主制度的开放性的同时,对外部政治和文化影响设置障碍”。
在中国,政府通过外交部授权国际记者,并对记者的活动加以限制。那些在报道中冒犯了当局的记者被迫离开中国,因为外交部拒绝更新他们的记者证,而记者证通常每年都要接受审查。
另一方面,中国官方媒体正努力扩大在美国的存在。2012年,CGTN在华盛顿特区建立了业务,从多家知名西方新闻机构挖来记者。新华社在纽约时报广场的大屏幕播放宣传广告,而分发《中国日报》的报箱在美国各大城市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有偿插页还出现在美国主要报纸上。
https://www.voachinese.com/a/china-cgtn-trump-media-security-20190205/4774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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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8 23:07: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邢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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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4 21:07:1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1月24日上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出版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亚非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王亚非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90万元。对王亚非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王亚非在担任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安徽安天国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商务厅副厅长、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裁、董事长、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业务承揽、资产重组、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31911.95元。王亚非个人决定将单位公款借给其他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以单位名义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共计挪用公款51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亚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亚非个人决定将公款510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或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并罚。王亚非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及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事实,挪用公款罪构成自首;积极退赃,主动缴纳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亚非当庭表示上诉。(陈多润 通讯员 刘漫漫 张可)
王亚非案件回顾——
2017年3月20日,安徽省纪委发布消息称,王亚非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
2017年8月14日,安徽省纪委发布消息,决定给予王亚非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退休待遇,收缴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3月9日,安徽省纪委发布消息称,王亚非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被提起公诉。
2018年5月30日至31日,王亚非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罪一案在萧县开庭审理。

编辑:何林
https://mp.weixin.qq.com/s/l8TKKVn7sab8Sn4zkP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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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 19:54:5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依法依规规范税收秩序 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
新华社北京122日电日前,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了解到,按照中宣部等五部门有关通知要求,自201810月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以来,影视行业纳税人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截至2018年底,自查申报税款117.47亿元,已入库115.53亿元。目前自查自纠阶段已经结束,规范工作转入督促纠正阶段。
据了解,在工作开展过程中,相关部门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严格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确定自查自纠适用的具体政策,对明星工作室等混淆企业和个人应税收入的,由影视从业人员个人据实区分和调整,充分体现了纳税人自查自纠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同时,为使影视行业纳税人全面了解政策,相关部门在采取上门、电话或信函方式逐一告知的基础上,对重点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采取点对点、面对面方式,贴近需求辅导税收政策;以便利纳税为目标,设置纳税服务专席接受咨询,开辟绿色通道热情服务;根据纳税人的意愿确定申报地点,便于纳税人办理自查缴税等事项,维护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在广大影视行业纳税人的积极配合下,规范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部分影视行业纳税人表示,通过这次自查自纠,既体会到了严格执法的力度,又感受到了优化服务的温度,接受了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增强了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意识。他们表示,影视行业受关注度高,作为从业人员,今后在履行公民义务、维护社会公德方面理应更好发挥示范作用。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依法依规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充分体现了纳税人的主体责任,对于解决行业突出问题,完善税收监管体系,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电影家协会秘书长闫少非表示,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开展,有效针对影视行业的突出问题,补齐了发展短板,化解了行业风险,教育了从业人员,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自查自纠结束后,根据纳税人的反映,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自查自纠结果进行了反馈,让大多数影视工作者安心从业。在转入督促纠正阶段后,将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自查自纠落实不到位并且税收风险较高的小部分纳税人。对经税务机关提醒后自我纠正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税收管理基础和秩序得到有效改善。希望广大影视从业人员自觉追求德艺双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岗敬业,依法纳税,争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影视工作者。(完)

编辑:何林
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hare?pageType=1&isBdboxFrom=1&context=%7B%22nid%22:%22news_9213773523519626208%22%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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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0 12:49:46 | 只看该作者
【安排】

英国新立法:“偷拍裙底”被视为性犯罪

英国女子吉娜·马丁(Gina Martin)抵制俗称的“偷拍裙底”(Upskirting)长达数年。现在,英国国会上院通过一项法律,将偷拍女性裙底风光定义为犯罪行为,并将受惩罚。

   

我可以穿短裙,但是你不能偷拍!


(德国之声中文网)2017年7月,英国女青年马丁参加了一个音乐节。根据自己的说法,在音乐节期间,她受到一名男士的骚扰。此人用手机偷偷拍下她的裙下风光,并将照片发给了就在近旁的一名朋友。马丁在接受一次采访时指出,"5分钟后,我看到,他的朋友在看一名女性裆部的照片,我马上认出,我就是那个女性。"她一把抢下这名男子的手机,交给了警方。然而,警方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最后,警官们只是要求那名男子,消掉那张照片。几天后,她受到一个电话。对这名男子的调查终止了,此案了结了。理由:相关行为在英国和威尔士不犯法。

马丁告知,"这是使水桶漫溢的那一滴水"。她发动了一场要求立法禁止偷拍女性裙底风光的战役。尤其是假手现代技术和小型多功能手机,可轻易拍摄、传播相关照片。马丁在线征集到了11万多份签名。然而,数月之后,她的诉求方成为听证内容。不过,现在, 英国国会上院通过了禁止俗称的"偷拍裙底"行为的法律。根据该法,未来在英国,违犯者可被罚款,情形特别严重者更可被判处最高两年监禁。马丁自豪推文道:"我们为这一立法进行了斗争,我们赢得了胜利。偷拍裙底将被视为性犯罪。"



坚决斗争

殊不知,通往这一胜利的道路曾有多艰难。在音乐节上的这一事件发生后,马丁立刻就开始和自己的律师、男友和全家人通过互联网寻找其他有过相同遭遇的女性。众多年轻女子报了名,叙述了自己在学校、车站或在公共交通工具里的类似遭遇。与此同时,马丁在社交网站上收到大量仇恨来信,直至强奸威胁。她告知,这些来信的主调是:她是咎由自取,谁让她穿裙子呢。

去年6月,相关战役岌岌可危:一份相关法案在下院被保守党议员肖普(Christopher Chope)阻止。不过,梅首相领导的内阁提出一项超党派动议,终使相关禁令在下院过关。

在英国,偷拍女性裙底风光遭禁


本周二(1月15日),国会上院亦跟进,并作出决定,偷拍裙底行为未来在英国和威尔士将受到惩罚。一旦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签署,该法便可生效。女权人士欢呼这一法案被通过是伟大的进步。上议员查克拉巴尔提(Shami Chakrabarti)称赞马丁富于勇气,并向她表达了敬意。这位议员指出,女权活动人士马丁将个人屈辱转变成了一个强大的运动,以推动我们大家都能支持的重要的东西。

伦敦市长萨迪克·汗(Sadiq Kahn)也推文祝贺马丁,并欢迎这一新法。他称,伦敦理应成为世上让女性感到最安全的都市之一。

德国的复杂法律情况

在苏格兰,裙底拍照从2010年起即遭禁。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一行为亦被视为犯罪。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偷拍投摄他人私处可被判最多两年半监禁或被课以最多5000美元。

在德国,偷拍裙底本身不属犯罪行为,现有刑事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律师索尔莫克(Christian Solmecke)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解释说,在德国,受害人只能经由其它手段起诉行为者,比如,援引虽不专门禁止偷拍裙底但禁止其它行为的条款。他指出,若在互联网传播,就可能触犯个人隐私权或个人肖像权;另外,根据最新的法律状况,相关行为也可能构成数据保护侵权罪。

不管是在自动扶梯上、车站或在列车车厢里,女性一再受到偷拍行为构成的性骚扰


索尔莫克指出,拍摄此类照片就可以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而因被他人拥有相关照片而产生不安全感,即担心可能会被公开,从而构成对被拍摄者的长期和不能容忍的压力,则更其如此。索尔莫克强调,经由拍摄行为,侵犯他人私处,即个人生活建构的最核心部分,就是一种侵害私权行为。

他认为,现在是到了填补德国的这个法律漏洞的时候了。他表示不能理解国家怎么不制裁这样的行为,而只是让受害人自己去想办法对此类行为绳之以法。他指出,制定法律,惩罚偷拍裙底和其它形式的伤风败俗行为,乃是德国立法机构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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