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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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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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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发表于 2018-11-21 13:28:2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女记者泉州采访被查房事件后续:涉事民警被停职
原标题:女记者泉州采访被查房事件后续:涉事民警被停职

[size=0.34]新京报快讯 据泉州网消息,2018年11月18日,《财新周刊》记者周辰同志发文反映其11月11日在泉港采访遭遇警察进入酒店房间检查一事。泉州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派出调查组进行核查。
[size=0.34]经核查,周辰同志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泉港区公安执法相关人员存在工作方法简单、执法不当的行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对此,我们诚挚表示歉意!
[size=0.34]经泉州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对相关人员作出以下处理:责成泉港公安分局副局长、山腰派出所所长陈宾阳同志向市公安局党委作深刻检讨;责令泉港公安分局山腰派出所民警陈华山同志停职检查。

https://news.sina.cn/gn/2018-11-20/detail-ihmutuec1977141.d.html?from=wap
编辑:何林

642#
发表于 2018-12-12 13:24:2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重庆时报》仲裁庭上做伪证:伪造解除劳动协议模仿员工签名 当一份根本没有见到过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被人模仿笔迹在上面签名,对方代理律师还在仲裁庭上告诉你,这就是证据,你早就被供职的单位解除合同了,你会是一种什么心情?

这一幕,发生在12月7日,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庭,重庆时报员工诉《重庆时报》劳动合同纠纷案的开庭现场。

事件背景:
重庆时报社由重庆市总工会主管主办,重庆时报社与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同为西安华商传媒集团旗下关联单位,重庆时报社授权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独家经营《重庆时报》广告、发行、印刷与纸张采购等在内的全部经营性业务,且两个单位实际办公地址均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249号中富大厦6楼,两个单位的管理、运营、经营等人员与团队均为同一套人马。所有人员对外工作的身份均为重庆时报社员工,只有内部劳动合同关系和与外部的财务往来中,能体现出华博公司。
目前,由于重庆时报旗下爱达财富P2P业务暴雷的影响,导致原重庆时报社社领导被撤职并刑事侦察,报社业务现已处于基本停滞状态,仅维持周一至周五每天四个版的基本版量出版。
但在重庆时报社处于困境的今天,重庆时报社、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及其上级单位西安华商传媒集团,以员工已转向新业务为由,拒不承认上述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导致员工薪酬、社保被停,但事实是,上述员工一直在原工作地点工作,一直接收原报社和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和指令,工作内容同时服务于传统报纸业务和重庆时报社旗下转型业务,且一直持有原重庆时报社、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上述单位并未以任何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近两个月来,员工薪酬、社保先后被拖欠甚至停发停缴,重庆时报社、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及其上级单位西安华商传媒集团对此情况不闻不问,甚至收缴了员工工作中涉及重庆时报社的工作内容,对员工作冷处理,至今新任命的时报总编辑谢正刚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员工见面,回应员工们针对工作的疑问,回应为何时报部分人员不断陆续转移资产,准备关停业务、关停公司的传闻。



我们回到,12月7日,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庭现场
《重庆时报》代理律师当庭出示的“重要证据”: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不
仅堂而皇之罗列有具体的远远超出正常赔偿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还有参与仲裁的重庆时报员工的“签名”,而这签名,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和员工本人笔迹存在明显差异。并且有员工被伪造的字迹比本人的字迹糟糕得多,更搞笑的是,有员工的字迹原本并不好,模仿出来的字迹却写得婉约娟秀。

假冒签名(仲裁现场提供的复印件)

本人真实签名

重庆时报代理律师出示的“解除劳动协议”显示,协议签订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有的更连日期都没有。而这些被模仿笔迹、“签订”了解除劳动协议的员工,对自己“被解除”的事一无所知,直到2018年9月仍兢兢业业工作在重庆时报的记者岗位上,持有2018年审核年检过的新闻记者证,各口线联系单位、主管部门交办任务的完成、发表在重庆时报纸质版的报道文章均能作证,孰是孰非一目了然。

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

重庆时报伪造协议、模仿员工笔迹签名的行为让人十分震惊,在12月7日的仲裁现场,重庆时报代理律师更是将这种颠倒黑白的行为发挥到极致。

假冒签名(仲裁现场提供的复印件)

本人真实签名

譬如,其代理律师声称,时报记者在《重庆时报》上刊发的各种署名文章,重点报道,均不能当做与重庆时报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因为“新闻来源广泛,任何人都可以在报纸上发表署名文章。”



记者报纸发稿案例(电子版)

记者报纸发稿案例(电子版)

记者报纸发稿案例(电子版)

记者报纸发稿案例(电子版)
按照这个逻辑,任何人可以不需任何资质去参与各种新闻报道,并随时刊发在纸质媒体上,至于来源、资质、审核等刊发新闻报道的必须重要流程,均是可以忽略不需的。





2018年9月14日纸质版(记者可提供所有报纸电子版以及纸质版证据)

关于重庆时报员工诉《重庆时报》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重庆时报及其背后的华商集团各种推诿欺骗行为,根据目前暴露出来的实际情况,远远非这一件,还有在员工社保维权等问题上一再制造障碍,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仅从其为了推卸责任,就公然做出伪造合同签名一事,可窥豹一斑。
目前,涉及“被签名”的员工正在积极联系相关权威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力求真相,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我们宁愿相信,这样劣拙的手段,《重庆时报》的主管部门一无所知。《重庆时报》的员工们,仅仅是期望按照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在工龄补偿,社保欠费等问题上,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却遭遇如此花样百出的阻碍和污蔑,让人对自己所服务多年的工作单位极度伤心寒心。
此次重庆时报员工诉《重庆时报》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大多数人长年为维护社会公义,群众合法权益而奔走,而当这些人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伤害时,谁又能为他们的合法权益公平发声,伸出援助之手?
恳请看到这篇文章的各级领导,能关心关注《重庆时报》劳动合同系列纠纷案,促进公平,公正、合理解决员工正当工龄工资补偿、社保欠费等问题妥善解决,让这个社会能更加和谐美好。

PS:chengwei——

去年,某受柳之托疏理并帮爱达处理不良,但后因故受阻,具体不能说。后来,爱达P2P就崩盘了——不崩才怪,2017年中时,不良约4成,虽超高,但仍利用另5亿多存量资产快速覆盖,加上如外立平台清收,实际不良可快速搞到15%以内的,拖到后面,不良到了6、7成,谁都无力回天。可惜了。

可柳的思路,是只去局部。战略思路出了问题。为此还产生分歧和冲突,不细说。

前几天看了经侦的报告,爱达的资产清收下来,似乎只剩三五千万,真无法理解后面这一年他们是怎么做的,8亿多的盘子,砸成这样,也难怪会把自己搭进去了。

目前,华商坚决切割,时报那批人,全面不认,本来就没钱赔,坑啊。

其他,不能细说。

MisS.花.MOon:
呵呵,去年3月开始至今,“时报那批人”似乎依然在为时报工作,那批人中的部分人似乎还拿到了华商的荣誉奖励,似乎爆雷后华商翻脸无情也就跟翻书一样。至于某些人,某些高层离职又入职,跳出来指责毫不知情的记者,毫不知情的基层员工,把主体责任推脱的一干二净,毫无担当可言,似乎不太妥当吧。这不就是,财主表示,根本没有人帮他种地,麦子是自己长出来的一样?

MisS.花.MOon:
那两个字我就不说了,免得有损斯文

编辑:杨琦钜



643#
发表于 2018-12-16 10:55:4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诽谤)

编辑:杨琦钜



644#
发表于 2018-12-18 15:05: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付莎莎
645#
发表于 2019-1-6 13:44:5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2018年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原创: 本刊报道  新闻记者  2019-01-05
推进传媒法治是传媒建设和发展的重要课题。你知道过去一年在传媒法领域发生过哪些重要事件吗?15,在北京中国传媒大学举行2018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公布了下列十个事例(以发生时间为序),并且由专家进行了点评。
1.内容监管部门出台全方位网络社交媒体监管的措施
2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此前后有中央级监管部门国家网信办、版权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及各地监管部门,针对新技术发展带来的社交媒体领域的新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范及监管举措,覆盖了微博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美拍、秒拍、搜索引擎、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媒体。相关措施有:进行约谈;要求违规内容下线、整改;关闭违规账户;改进平台系统、清理僵尸号、改进推荐算法模型等。被处罚的行为有传播违规禁载内容或价值观有偏差的内容、标题党、洗稿、插入二维码或链接恶意诱导引流、恶意炒作营销等。其中对于算法问题的相关要求,是本年度监管治理互联网、社交媒体的新内容。1115日,网信办和公安部发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1120日,网信办等部门对自媒体帐号展开集中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处置了9800多个自媒体帐号,并约谈了10家客户端自媒体平台。
点评认为:过去一年,我国政府针对社交媒体的管理空前加强,密集立法和执法,监管对象指向微博、微信、客户端、网络直播等社交媒体平台的违法违规信息、低俗不良内容和各种违规行为,采取了比一般行政处罚更多样化的监管措施,体现出政府对治理社交媒体传播乱象的高度重视。
2.江苏消保委诉百度公司违法获取个人信息案
3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撤销对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侵权诉讼。江苏消保委认为,“手机百度”、“百度浏览器”两款手机App在消费者安装前,在未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获取诸如“监听电话、定位、读取短彩信、读取联系人、修改系统设置”等权限,于12日就百度公司涉嫌违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问题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立案后,百度公司进行了整改,28日,新款APP上线,被认为整改到位。消保委认为,提起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于是向南京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点评认为:信息时代,信息成为重要的资源和财产客体,对于个人信息(数据)权利的保护也日益显得重要。侵害个人信的已成公害,而我们还缺乏完整严密的个人信息立法,信息权利主体进行民事维权非常不易。江苏省消保委针对处于强势地位信息的控制者,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收到切实效果,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举措。
3.传媒机构改革
3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其中与传媒相关的内容有: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优化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中央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电影工作,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入中宣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版权局)、国家电影局牌子。国务院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归口中央宣传部领导。撤销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建制,对内保留原呼号,对外统一呼号为“中国之声”。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等。
点评认为:本次传媒机构改革不仅涉及新闻出版、电影、知识产权等领域党政相关部门的重组,还涉及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等事业单位的重组,显示改革的层次多元化。将对于传媒监管带来巨大影响。
4.新浪网诉凤凰网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新浪网诉凤凰网著作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决:凤凰网行为不构成对新浪网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201381日晚,凤凰网在其中超频道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两场中超联赛的直播。新浪公司认为自己是合法拥有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直播权利的主体,凤凰网非法转播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侵犯了其拥有的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作品的著作权,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体育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应当认定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构成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二审法院则认为电影作品应至少符合固定及独创性的要求,而涉案两场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既不符合电影作品的固定要件,亦未达到电影作品的独创性高度,故涉案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电影作品。
点评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为作品曾引发热议,而二审从固定性及独创性上基本否定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构成作品的可能性,但却引起进一的争议。本案一审、二审之间十分不同的审判思路和判决结果让体育赛事节目可版权性问题进一步突出,目前该案已进入再审阶段。本案暴露出的能否为无名作品提供足够的解释机会、作品独创性标准应如何分析和判定等争议性问题亟需得到进一步讨论和澄清。
5.《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及适用
4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其第十八条规定“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对于损害英烈人格权的行为表现、追责主体、追责程序做出了规定。公布施行一个月内,就有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某用户在微信群发表被认为是对烈士侮辱性的言论,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点评认为:就传媒法角度来说,本法明确了我国在意识形态领域公共利益的基本内容,明确了言论权利与英雄烈士以及同类人物的人格权益之间的中国特色的价值取向,这对专业媒体、社交媒体平台、自媒体、微信群组的相关言论进一步划定了相关界限。该法设置了侵害英烈人格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使得英烈人格利益获得了永久性保护。
6.影视领域治理税收和片酬问题
5月,影视圈的阴阳合同逃税行为在微博被曝光。 627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109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10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对于拍摄电视剧网络剧的片酬又做出进一步的规定。自5月份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都加强了对影视从业人员及其工作室的税务问题的监管和执法。具有代表性的是对娱乐明星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8.84亿元的事例。
点评认为:无论是税收监管、还是片酬问题,都涉及社会公平正义、公共利益问题,也直接影响到产业健康发展、文化繁荣。税务监管和片酬治理对于影视组织、从业人员、影视投资、内容制作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有关举措足以警示所有影视从业者,是法治而不是“热钱”,才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坚实保障。当然,执法者也要恪守法治的原则与精神,警惕舆论裹挟之下的“运动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
7.鸿茅国药公司诉程远侵害名誉权案
61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针对内蒙古鸿毛国药公司诉程远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律师程远通过其个人微信公号“法律101”发布《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一文。鸿茅国药公司认为,程远的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等表述,“违背事实、误导读者、诋毁鸿茅药酒商誉、贬低‘鸿茅药酒’品牌形象”,向上海闵行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对食药品公共安全之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之范畴,不具有贬损原告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违法性。
点评认为:企业商誉保护与来自媒体和公众的舆论监督之间的冲突近年来不断引发社会关注。针对商品或服务的曝光、批评,企业常常提出高额赔偿请求,甚至诉诸刑事法律。如何平衡商业形象保护与公众和媒体的表达权利,关系到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百姓切身安全。本案以2018年引发全国关注的药品保健品行业质量安全为背景,触及自媒体言论边界问题,堪称传媒法领域的一个经典研究样本。
8.瓜子二手车广告处罚案争议
1115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对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瓜子二手车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宣传语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罚款1250万元。但是相对人认为其所使用的广告语为基于事实的客观表述,提起了行政复议。
点评认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产业呈现“井喷式”增长,由于互联网广告形式多样、参与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如何合法有效地监管互联网广告成为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和难点。本案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问题:如何界定《广告法》中的“虚假宣传”?如何明确执法机关的处罚尺度及裁量标准?广告监管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合法商业言论之间如何实现平衡?将对广告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9.山东广电诉山东联通等盗播节目不正当竞争案
12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基本案情:原告享有对于中央电视台的若干频道在山东地区的经营管理的权利。而被告未经授权,就在其IPTV平台播放上述电视频道的节目,同时还在节目下部播放“山东有线统一全省客服热线96123”的滚动字幕。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构成对自己的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万元。一审法院济南中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和合理支出300万元。双方均不服判决。二审法院山东高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原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故对于广电网络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予以支持,要求原审被告立即停止转播行为。
点评认为:在“三网融合”进程中,如何协调广电网和电信网在融合过程中的竞争关系,完善相关广播组织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是一个重要问题。本案在我国著作权法在广播组织权保护能否延及网络尚不明确的情况下,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经许可转播广播电视频道信号行为给予迄今为止金额最高的判罚,既是对广播电视机构的正当经营行为、智力和财产的投入所给予的法律救济,同时也显示司法认定:未经授权的“转播”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0.抖音诉伙拍短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12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抖音”诉“伙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宣判驳回原告诉求。
基本案情: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即“抖音”)认为被告百度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其拥有著作权的短视频作品上传于自身运营的“伙拍”平台并提供在线服务,遂诉至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被告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侵权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关责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是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首例案件。
点评认为:本案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具有典型性。作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和宣判的第一案,运用全新的线上互联网审判方式,采用了区块链存证的方式举证并获得采信,高效、快速完成审理和宣判,成为智慧法院建设的代表性案例。在实体规则上,针对短视频这一具有互联网作品类型,深入分析其独创性特征,认定其构成类电作品,为高度活跃创新环境下著作权法的适用提供了优秀的典范。
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规和政策研究中心自2011年起每年举办当年十大传媒法事例评选,至今已有八次,产生很大社会影响。2018年的评选在11月启动,通过社交媒体广泛征求事例提名,经过两轮专家投票评审选出。参加评审和在会上发表评点意见的专家除了本中心李丹林、郑宁等成员外,还有来自北京律师协会、中国记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原中央电视台、山东大学威海校区、北京市朝阳法院等单位的多位专家。
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由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办,法律系承办,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协办。
编辑:陈心茹


646#
发表于 2019-1-8 19:54: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江西九江:免费送作者纸质期刊被判“非法经营罪”引争议






核心提示
自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以来,知名企业家张文中、顾雏军等冤假错案的平反,为很多身在囹圄的民营企业家带来希望。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为没有经过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便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自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以来,知名企业家张文中、顾雏军等冤假错案的平反,为很多身在囹圄的民营企业家带来希望。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为没有经过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便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此案判决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引发多家媒体深入采访报道。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巴彦淖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此案入选了“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2018年11月15日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其中一项标准就是“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就在这一系列以非法经营罪之名判决的案件被推翻之际,2018年12月14日,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4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蔡晓伟等人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等刑罚。此案的判决再次引发了法律界的热议。

事实与经过

2014年10月始,蔡晓伟以重庆吉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考公司)名义与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简称:维普公司)签订维普电子期刊版面合作协议,维普公司委托吉考公司为名下九类连续性电子期刊进行宣传、收稿、初审等活动。

吉考公司在协议签订之后,在重庆市辖区内租用房屋开始进行征稿工作,并自行开发了一个“稿件管理平台”,实现征稿、排版以及与维普公司进行论文对接。并以维护普公司的名义成立了编辑部、排版部和发行部,对外联系征稿。在收到作者的论文后,提交到“稿件管理平台”进行检测,通过自动上传系统,不通过自动打回。吉考公司对通过的论文进行排版,并提交给维普公司。一期论文数量征满后,经维普公司审核后收录至维普网。吉考公司将收录文章印制成纸质期刊,免费赠送给作者。

2017年6月14日,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公安局突然对吉考公司在重庆市辖区的办公场所进行搜查,并以蔡晓伟涉嫌非法经营进行刑事拘留,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2日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引争议

2018年12月14日,修水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4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蔡晓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判决认为,蔡晓伟等人明知自己公司未取得出版物许可,私自设立“编辑部”,以维普名下相应期刊编辑部名义对外征集论文,报送维普编辑终审收录上网,并将收录上网论文导出编印成纸质期刊邮寄给论文署名作者,从中收取版面费牟利,属于变相经营涉案期刊,构成非法经营罪。

百君律师事务所蔡晓伟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第16条尤其是第17条的规定来看,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即程序违法)而构成犯罪,须以“非法出版、印刷或复制出版物,并公开发行和销售”为前提。但就本案而言,在蔡晓伟等人与维普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征稿服务合作协议”的大前提下,蔡晓伟等人居于维普公司与作者之间,为其提供征稿及初审等外协服务,并将作者交纳的超出为维普公司代收的版面费之外的部分作为服务费,其间虽有私设编辑部、编辑人员无资格、私刻印章(该行为与蔡晓伟无关)等行为,但仅就这些行为而言,显然并不构成犯罪。根据公诉人的指控来看,蔡晓伟等人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应作者的要求,将作者在维普合法电子刊上已经发表的文章印制成册,然后定向赠送给册子内有需要的作者”。

蔡晓伟等人从事的所有活动,是以其与维普公司之间存在书面《合作协议》为前提的,成立编辑部征稿以及印书送书等行为虽无维普公司的明确书面授权,但最起码维普公司是完全知情且同意的,而且事后因印书被重庆市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时,维普公司明确将该行为直接承认为自己的行为。证明这些事实的证据有“维普公司提交重庆市文化委的自查报告”、“重庆两江新区文化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背后支撑该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等。因此,如果蔡晓伟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了的话,那维普公司必然也构成了犯罪。但现实是维普公司没有被追究,那么对蔡晓伟等人显然也不应追究。

“出版”要求将作品公之于众,而蔡晓伟等人是将合法电子刊印制成纸质册子后,定向赠送给发表文章的特定作者,这显然非“出版”行为;且未收取任何费用,甚至连印刷成本和邮寄费用都未收取,也显然非经营行为。如若此行为构成犯罪,则各大高校校内期刊发行是否也构成非法经营?

江西修水县公安局在未获得公安部指定管辖前的侦查活动以及取得的证据均属非法。此类案件公安机关一般都是推诿案件,而本案却是费尽周折异地深挖来看,从蔡晓伟等人被长期羁押而维普公司却相安无事来看,这些都让人很难相信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

法律界热议此案


(网友评论)

新浪微博@半岛王律师转发@刑辩大案称: 九江蔡晓案又是一口袋罪,非法经营罪,一个大口袋,应该废除。网友野马无畏评论称,袋子罪就是套罪,似是而非的总能让他们变造成罪,有罪推定冤魂不散啊!

“非法经营罪”的前身是“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罪”在97年刑法修改时被废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其林称,“刑法225条第4款——就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鉴于市场经营活动的复杂性而产生的,是个兜底条款。”阮其林解释说,经营活动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和危害性,与“杀人放火”的行为不同。一方面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要有进行管理,另一方面社会生活要求人们充分发挥创造性去获得盈利,政府应该千方百计地调动群众去创业,社会才能发展。“比如售卖香烟,有照合法的,无照就是违法的,售卖行为本身没有区别。所以定性什么样的经营行为属于刑法需要惩戒的违法行为,需要把握‘度’。应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阮其林表示,鉴于此,最高法院在《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非法经营罪的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扩大化’的问题,把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的行为在该案中,如果原审法院不报最高法院审批,那么判决是有问题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称,此案确实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达成获罪,还应该看其是否对社会有害,以及是否达到了需要处刑罚的必要。即只有经营行为违法,还要达成扰乱市场秩序,而且情节严重的,具备这种“相当性”和刑罚必要性,才能定罪处罚。

近日,媒体报道陕北千亿矿权案卷宗在审理机关丢失之后,崔永元在微博上对此事爆料,且陆续放出证据,再次将此事引发成当前社会关注热点。

@人民日报2018年12月30日评论称,在你来我往的互动中,真相的面孔正从模糊走向清晰。有句话说得好,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只要拿出诚意,用事实说话,不仅可抵达真相,更能提高“能见度”,实现让人信服的公平正义。

“现在中央一系列的文件都对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目的就是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以公权谋害私企。我们相信江西省的司法机关能够对这个案件做到‘有错必纠’,为民营企业家提供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这将是对民营企业的最大支持。”蔡晓伟的家属表示。

对此案的进展我们将进一步予以关注!(记者/张宸)

原文:http://www.hbsztv.com/baiye/jjdt/2019/0107/781790.html
编辑:冉玲琳


647#
发表于 2019-1-9 21:18: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邓学平律师: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精彩绝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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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 fci0630


邓学平律师: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精彩绝伦)
张扣扣被控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律师辩护词

汉中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的各位成员:

张扣扣被控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今天迎来了正式开庭。在我开始阐述辩护观点之前,请先允许我对逝去的三条生命致以最诚挚的哀悼,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最深切的同情和慰问。今天我的辩护意见,不能在任何角度或任何意义上被解读为对逝者的不敬或挑衅,也不能在任何角度或者任何意义上被理解为对暴力的推崇或讴歌。

英国早在十四世纪就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其中内容之一便是:任何人在遭受不利对待之前,都有权要求听取自己的陈述和申辩。正是基于这一古老而朴素的正义理念,今天,我才出庭坐在了辩护席上;也正是基于这一古老而朴素的正义理念,今天,我们大家才得以坐在这里。

我深信,不管是什么案件,不管是什么人,都应当依法保障他本人以及他委托的律师的辩护权利。这种保障,不仅仅是准许他说话,不应该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保障。这种保障,应该是一种实质上的保障,即: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并认真采纳其中合理的部分。

法律是一整套国家装置。它不能只有形式逻辑的躯壳,它还需要填充更多的血肉和内涵。今天,我们不是为了拆散躯壳;今天,我们只是为了填补灵魂。我的辩护共分为五个部分:
                                                                       

邓学平律师: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精彩绝伦)
01 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

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                             
——(奥地利)西格蒙德·弗洛伊德

时间必须回到1996年。这一年,张扣扣年仅13岁。汪秀萍,张扣扣的母亲,被王正军用木棒打死。母亲被打后,倒在了张扣扣的怀里。张扣扣眼睁睁的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

在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告诉我,有三个场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脑海,令他终身难忘、时常浮现:一是王正军打他妈妈的那一棒;二是妈妈在他怀里断气的时候,鼻子、口里都是血,鲜血在喉咙里面“咕咕咕咕”地作响;三是妈妈的尸体在马路上被公开解剖,现场几百人围观。张扣扣亲眼看到妈妈的头皮被人割开,头骨被人锯开。


这样惨绝人寰的血腥场面,对于一个年仅十三岁的儿童来说,简直是毁灭性的,也是常人无法想象的。童年时期经受过这样巨大创伤的人,长大后是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健全的正常人的。

弗洛伊德说过:“人的创伤经历,特别是童年的创伤经历会对人的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悲惨的童年经历,长大后再怎么成功、美满,心里都会有个洞,充斥着怀疑、不满足、没有安全感……不论治疗身体还是心理上的疾病,都应考虑患者童年发生的事。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

心理学上有一种严重的心理疾病,叫创伤后应激障碍。它的典型定义是:“个体经历、目睹或遭遇到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胁,或严重的受伤,或躯体完整性受到威胁后,所导致的个体延迟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有许多症状,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症状是“记忆侵扰”,即受创时刻的伤痛记忆萦绕不去。主要表现为患者的思维、记忆或梦中反复、不自主地涌现与创伤有关的情境或内容,可出现严重的触景生情反应,甚至感觉创伤性事件好像再次发生一样。张扣扣本人曾供述“眼睛一闭,当年的场景就浮现了上来……经常梦见母亲去世的样子”。我们高度怀疑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这样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所激发的仇恨能量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张扣扣在口供中详细描述了他的心理经过:“王三娃用木棒将我母亲一棒打死,我也在现场,当时我年龄还小,只有13岁,我就想拿着刀将王三娃弄死,最后被我爸爸拉住了,当时我看到我妈鼻子口里都是血,心里非常痛苦,我就发誓一定要给我妈报仇,我还大声说:‘我不报仇,我就是狗日的。’从那之后一直到现在,我心里一直憋着这股仇恨。”

张扣扣被仇恨的欲望所裹挟,被复仇的情绪所支配。而这仇恨的种子,却是别人播下的。张扣扣本人也是受害者,也是牺牲品。庭前会议上,我们曾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鉴定,遗憾没有获得法庭许可。精神正常不正常,靠一些邻居同学的口供是无法证明的。我个人高度确信,张扣扣的心理创伤对其后续行为有着决定性影响。在意志自由这个层面,张扣扣是不同于正常人的,是受到限制的。现在以一种正常人的标准、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去要求张扣扣,去审判张扣扣,是在当年悲剧的基础上对张扣扣的又一次不公。

邓学平律师: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精彩绝伦)
02 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

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
——张扣扣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激烈的侵犯会导致复仇的欲望,而复仇的欲望只有得到排解,才能放弃复仇的行动。国内学者黄永锋总结了排遣复仇欲望的可能途径,包括:(1)借助诉诸神秘力量的报应思想;(2)通过得到所在群体的支持;(3)诉诸暴力反击;(4)寻求公权力救济;(5)通过忏悔和宽恕;(6)容忍并由时间抚慰。因此,为了实现社会控制,国家应当尽可能地向行为人提供代价更小的仇恨排遣途径。

对于23年前的那场审判和判决,虽然陕西高院已经驳回了张扣扣父亲张福如的申诉,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张扣扣一家三口都认为这个判决太轻了。法院垄断了法律裁判权,但法院垄断不了正义评价的标准。正义有张普罗透斯的面孔,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美国伟大法学家罗尔斯终其一生研究正义问题,最后给出的答案竟然是正义离不开直觉。


23年前的那场审判,无法给予张扣扣足够的正义感受。张扣扣自己供述说:“王三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表面上是受到制裁判决了,但实际上是轻判了。”实际上,王正军虽然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但仅仅服刑四年就被释放。在此次事发前七八天,张扣扣还对他父亲说:“王自新家将我妈杀了,既没有偿命,又没有偿钱,我要收拾他们。”

王正军虽然受到了一定的法律制裁,但案结事未了,张扣扣的心灵创伤并没有被抚平,张扣扣的复仇欲望也没有被排遣。更重要的是,王家从未向张扣扣家道歉、认过错,寻求过谅解。张扣扣在公安机关供述说:“在过去的22年中,王自新一家人始终没有给我们家道歉沟通过,也没有经济赔偿,这22年的仇恨在我的心里越来越严重,我就想把王自新他们一家人杀死给妈报仇,为了报仇我连媳妇和娃都没有要,我心里想的就是为了报仇,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可以说,是王家自己首先存在重大过错,自己亲手埋下了复仇的种子。


张扣扣自幼家境贫寒,初中毕业即踏入社会。学历不高,加上幼年遭此打击,后面的工作和生活并不如意。辗转广东和浙江,但从事的多是保安、车间工人等底层职业。工作辛苦但收入微薄,经济长期拮据,期间还多次被人骗入传销组织。可以说,张扣扣社会融入过程极其不顺利,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位,加剧了他内心的痛苦脆弱和孤立无援。

家庭也没有给予他足够的关爱。母亲离世,姐姐远嫁,张扣扣的大部分岁月都缺乏女性的关爱。父亲张福如小学文化,从小对张扣扣管教严格,只要是张扣扣跟别人发生冲突,不管谁对谁错,都要遭受父亲的责怪。父爱严苛有余,温情不足。以至于张扣扣的朋友曾秋英说他有很强的恋母情节。

在张扣扣诉诸暴力反击以前,我们的社会对其复仇欲望根本未予关注,更不用说帮其疏导。张扣扣在母亲死去的当天,曾经仰天长啸,发誓为母报仇,但这样的声音没有被人重视。有利于社会的仇恨排遣通道统统阻塞了,只留下了一条暴力反击的通道。

惨案发生后,我们去苛责张扣扣的残忍和暴力,却全然忘记了在之前整个社会对他的弃之不顾。没有心理疏导,没有帮扶关爱,任由一颗复仇的种子生根发芽。鲁迅先生说过“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张扣扣长大成人后,要么做一个畏畏缩缩、逆来顺受的木偶,要么就注定会走向另外一个极端。

邓学平律师: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精彩绝伦)
03 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

义应复仇,故擅杀之罪轻。
——(清)沈之奇

古今中外,在人类的各个历史时期、各个社会类型,复仇都是永恒的话题。从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到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再到中国的《赵氏孤儿》,以复仇为题材的文学作品,至今仍是人类跨文化、跨地域的共同精神食粮。文学是人性和社会的反映,复仇在文学作品中的重要地位是其人性和社会基础的最好证明。

中国传统司法实践对复仇案例大多给予了从轻发落。孔子有“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的著名论述,儒家经典《礼记·曲礼》甚至有“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的说法。宋朝是中国文化最鼎盛的时期之一,对复仇案件格外重视。《宋刑统》规定,地方官员遇到复仇案件,需要奏请皇帝敕裁,以期实现人伦天理和王朝法制在个案中的统一。《明律》明文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明朝律法对复仇杀人较之普通杀人,明确给予了减轻处罚。清律继承了明律的相关规定。清朝律法学者沈之奇曾经对此有过生动的注释:“义应复仇,故擅杀之罪轻。若目击其亲被杀,痛忿激切,即时手刃其仇,情义之正也,何罪之有?”


在中国漫长的法制历史中,有许多经典的复仇案例。《宋史》中记载过一则“甄婆儿复仇案”,与张扣扣案非常相似:

有京兆鄠县民甄婆儿,母刘与同里人董知政忿竞,知政击杀刘氏。婆儿始十岁,妹方襁褓,托邻人张氏乳养。婆儿避仇,徙居赦村,后数年稍长大,念母为知政所杀,又念其妹寄张氏,与兄课儿同诣张氏求见妹,张氏拒之,不得见。婆儿愤怒悲泣,谓兄曰:‘我母为人所杀,妹流寄他姓,大仇不报,何用生为!’时方寒食,具酒肴诣母坟恸哭,归取条桑斧置袖中,往见知政。知政方与小儿戏,婆儿出其后,以斧斫其脑杀之。有司以其事上请,太宗嘉其能复母仇,特贷焉。

法史学者李德嘉认为,“太宗通过此案宽赦了甄婆儿,做到了情法两尽”。

时至现代,复仇已经被正式的国家法彻底否定。但对于复仇现象和复仇案件,著名法学家朱苏力认为,不能简单的以一句“依法治国”给打发了。朱苏力认为,报复性反应是是任何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和本能。任何物种不具有这种本能,都将被自然界淘汰。畏惧他人报复会减少对他人的侵犯,报复本能为人类创造了一种博奕论意义上的合作互不侵犯,从而使人类进入了“文明”。

而复仇本质上就是报复。报复是即时的复仇,复仇是迟滞的报复。根据现代法律,如果当场反击、即时报复,有可能会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从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复仇之所以被现代法律禁止,理由之一是被侵犯者有时间寻求公权力救济,可以寻求司法替代。国家垄断合法暴力,个人复仇行为被法律强制转化为司法程序。

而复仇之所以具有迟滞性、后发性,往往是因为当时不具有即时报复的能力。年仅13岁的张扣扣当时也曾想上去“拼命”,但被父亲阻拦。据张扣扣姐姐陈述,母亲被打死后,张扣扣抱着母亲,一边流泪一边发誓:“我长大要为你报仇。”当时的力量对比悬殊,张扣扣经过理智权衡,选择在自己“长大”后再去报仇。

国内学者黄永锋曾经关注和研究过复仇心理学。根据他的理论,张扣扣的复仇心理过程可以概括如下:(1)王家对其母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2)眼睁睁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3)目睹母亲的尸体在马路边被公开解剖;(4)内心遭受了难以想象的痛苦和羞辱;(5)内心的愤怒被激发,心理失衡,产生强烈的复仇欲望;(6)王正军被轻判,王家没有道歉和足额赔偿,复仇的欲望未能排遣;(7)社会融入不畅,社会支持系统缺乏,强化了复仇欲望;(8)暴力反击,复仇欲望发泄,心理恢复平衡。

现代法律之所以禁止私力复仇,是因为提供了司法这样的替代选择。然而公权力并非无边无际,他在伸张正义的时候也必然存在各种局限,有其无法抵触和覆盖的边界。当公权力无法完成其替代职能,无法缓解受害者的正义焦渴的时候,复仇事件就有了一定的可原谅或可宽恕基础。

邓学平律师: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精彩绝伦)
04 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

不要支离破碎的去看待法律,而要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连续、一往无前的发展整体。
——(美)本杰明·N·卡多佐

根据现行刑法,张扣扣的确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我们没有异议。我们也认同,法律应当对张扣扣的行为给予制裁。我们今天的辩护主要围绕量刑展开。

无论是儒家经典的“荣复仇”,还是众多历史典籍和文学作品中的快意恩仇,复仇某种程度上就是民间版的自然法。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对复仇行为要么赦免其罪、要么从轻处罚、要么予以嘉勉,但从未进行从重处罚。而人伦天理和法制统一的矛盾冲突在王朝社会就已经存在,并非今天才有。


诚然,现代的社会基础已与古时不同,现代的法治理念已与之前迥异,但儒家经典和传统律法背后所反应的人性基础和善恶观念仍然延续至今,并未全然中断。今天的我们是由过去的他们所塑造,今天的司法又怎能轻易地与传承千年的历史一刀两断?正如美国联邦大法官卡多佐所说:“不要支离破碎的去看待法律,而要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连续、一往无前的发展整体。”审视和处理张扣扣案,历史的维度和民间法的维度不仅不是多余的,反而是必不可少的。

权力可以集中,但正义必然是个体化的、分散化的。司法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如果完全摒弃民间的立场,完全忽略个体当事人的感受,有可能会导致正义的错位甚至正义的窒息。23年前的悲剧,某种程度上正是由这样的原因导致的。23年后,我们还要再一次重蹈这样的错误吗?


张扣扣的行凶对象有着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对于一般的民众并无人身危险性。在回答为何要向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行凶时,张扣扣解释道:“是老二先挑起来的,是老二先打我妈的,王三娃是用棒把我妈打死的主要凶手,王校军是王三娃打死人之后打通层层关系的幕后操作人,王自新就是煽风点火的人,没有王自新说的‘打,往死里打,打死了老子顶到’这句话我妈也不会死,所以我才要杀死王自新他们四个人。”至于当时同样在家的杨桂英,虽然是王正军的母亲,但因为与23年前的案件无关,张扣扣并未对她有任何伤害举动。

王家亲戚王汉儒在公安机关作证:“我当时劝张扣扣……张扣扣跟我和王利军说:‘与你们没有关系,你们不要参与’。烧完车后,我听张扣扣说:‘我等了22年,我妈的仇终于报了’, 并在村道上举起两只手边走边说:‘等了22年,终于给妈妈报仇了’……”张扣扣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足以说明张扣扣不是一个危害社会的人。他的复仇行为导致了三条生命逝去,但他也有节制的一面,他的行为不会外溢到伤害无辜的程度。

根据正式的国家法,虽然被害人存在过错、张扣扣有自首情节、家属有积极赔偿,但根据以往的判例,张扣扣的判决结果似乎不言而喻。但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张扣扣这个案件有着极其的特殊性。这是一个典型的复仇案件,具备民间法的某些正义元素。因此,如果我们把正式的国家法作为一个整体框架,而不是作为一个完全封闭自足的系统;如果我们认为,正式的国家法仍然能够为民间法预留某些空间,或者仍然与民间法保留着某些对话、融合的可能通道,那么张扣扣应该能有生的希望。

邓学平律师: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精彩绝伦)
05 尾声:张扣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即使是邪恶软弱之人,也不可能低于你们心中的至恶。
——(黎巴嫩)纪·哈·纪伯伦

在我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曾经问我:“你觉得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是不是跟你一开始想的不一样?”我笑笑回答:“你的确跟我想象的不一样,你没有我想象的那么凶残。但你跟我不是同一类人。”张扣扣说:“我其实很随和的,生活中很少跟别人发生摩擦或者矛盾。”

张扣扣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是那种大奸大恶的人吗?显然不是。邻居兼同学张良刚评价张扣扣“不打牌不抽烟不喝酒,不惹事,也不乱花钱,自尊心很强,对人有礼貌,爱干净的很,家里收拾的利索,衣服都是自己洗”;王家亲戚王汉儒评价“平时不爱出门,喜欢呆在屋里,小伙子还比较有礼貌”;朋友曾秋英评价:“和工友们在一起相处的很好,平时有说有笑,和别人都没有矛盾,扣扣这个人生活很节俭,很少乱花钱,也不到外面乱跑和也不出去玩”;前同事梁江召评价:“他和同事相处都很好,平时和同事也没发生过矛盾,他这个人做事尽职尽责,我们在一起还互相请吃饭,他这个人还是比较大方的,别人请客吃饭,他也会请客……我和扣扣还是集团工作标兵”。可以说,张扣扣本质上并不是坏人。只是生活和命运让他有了不同于常人的选择。


张扣扣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是那种手刃仇敌的大英雄吗?显然也不是。今天,我们并非是在广场上把张扣扣当作英雄进行簇拥和歌颂。相反,张扣扣今天是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他的行为在整体上,是被法律予以明确否定的。作为法律人,在张扣扣的整体行为评价上,我并无异议。

简单的喊着正义或者邪恶的口号很容易,简单的说一句法律禁止私力复仇很容易。难的是,如何用法律人的理性和细致去勘查和勾勒正义的边界,如何在坚持主流意识形态和国家法律话语体系的前提下发现并兼顾被忽略的民间法,如何用法律人的良知和怜悯去斟酌和界分刑罚的合适重量,如何让一份司法判决既能承载法律的威严又能浸透人性的光辉。


因此,今天我的辩护基调不是铿锵的,而是悲怆的。我要向法庭表达的不是强烈的要求,而是柔软的恳求。今天,我想用最诚恳的态度,恳求法庭能够刀下留人,给张扣扣留下一条生路。我期待法院能体谅人性的软弱,拿出慈悲心和同理心,针对此案做出一个可载入史册的伟大判决。

最后,我想引用黎巴嫩诗人纪伯伦的《罪与罚》作结:

在你们身上多数是人性,还有许多非人性,是一个未成形的侏儒,在迷雾中梦游,找寻着自己的清醒。我现在想说说你们身上的人性,因为熟识罪与罚的只有它,不是你们的神性,也不是迷雾中的侏儒。

我常常听你们谈起犯了某个错误的人,好像他不是你们中的一员,而是一个闯入了你们世界的陌生人。然而我要说,即使是神圣正直之人,也不可能超越你们每个人心中的至善,同样,即使是邪恶软弱之人,也不可能低于你们心中的至恶。

宛如一片孤叶,未经大树的默许就不能枯黄,那犯罪之人,未经你们全体的暗许就不能为非作歹。你们就像一列向着人类“神性面”迈进的队伍,你们是坦途,也是路人。

若其中一人跌倒,他是为后面的人跌倒,让他们小心避开绊脚的石头。他也是为了前面的人跌倒,他们步伐虽然迅捷稳健,然而却没有移走绊脚石。

以上意见,恳请予以采纳。判决结果,全部交给法庭。谢谢。

张扣扣委托辩护人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
邓学平律师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编辑:冉玲琳



648#
发表于 2019-1-11 22:29: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政府不得透过手机追查个人行踪

美国大法官的这个裁决表明:个人隐私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保障,在网络时代同样有效,而且更加迫切。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政府不得通过手机追查个人行踪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2日以5票对4票表决通过:政府不得通过手机追查个人行踪,若想通过手机来追查个人行踪,必须事先申请法院搜索令。

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被视为是人类步入数字时代后美国人的权益获得进一步保障的重要里程碑。

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勃兹(John Roberts)撰写的裁决书中指出:长久以来,手机定位所引发的隐私疑虑一直比卫星定位(GPS)引发的隐私疑虑更多,科技发展俨然已经让警政机关取得威力强大的新工具,可以用来协助侦办重大案件。


裁决书指出,国民经常会离开他们所乘坐的车辆,手机却时随时随地带在身边,手机诚实地跟着主人到许多涉及私人隐私的地点,例如到民宅、诊所、政党办公室以及其它可能透露个人动态的场所。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报道说,联邦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是倡导隐私权益人士的胜利,而美国政府司法部成了这起裁决中的输家。司法部先前曾表示,如果消费者自愿与他人分享个人资料,这些讯息便不再受到隐私保护b。

编辑:冉玲琳
来源: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


649#
发表于 2019-1-19 14:26:5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黄鳝门”事件宣判 主播琪琪领刑一年九个月

原标题:“黄鳝门”案,判了!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黄鳝门”事件23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诸暨市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其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黄鳝门事件的女主播琪琪也在被判刑人员当中,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
这个案件是由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督办的全国第一起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曾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栏目等媒体报道,被网友称为“黄鳝门”事件。
2018年夏季,在诸暨市看守所内,《方圆》记者见到了素颜的琪琪。当时26岁琪琪长得斯斯文文的,初次见面很难将“黄鳝门”和她联系在一起。采访中得知,琪琪原来在桐庐做生意,业绩不是很好,后来接触到了网络直播,尝到甜头之后,就索性投身其中。

“黄鳝门”主播琪琪

琪琪说,一开始也是觉得不好意思,心里也有些抵触,但后来想想,觉得这件事情只有自己知道,家人和朋友也不会发现,就决定先做做试试看,在直播平台里的几个月的时间里,琪琪确实挣了不少钱。
在做直播的这段时间里,琪琪偶尔会遇到出手比较大方的粉丝,能收到不少礼物和红包,有的一次性就送给她价值人民币500元的礼物,这让琪琪十分开心。警方介绍,琪琪共退赃9.1万元。
2017年3月的一天,琪琪直播的时候,一个老板点名要看“黄鳝表演”,还给琪琪包了个大红包。琪琪觉得,当时那几个人都是她的VIP,一直跟着她的那几个人。当时想想就几个人嘛,也不妨事,就建了个群给他们表演了一下。
她以为表演完了这个事情就算过去了,让她没想到的是,有人把视频截图发到网上,一时间,她成了网络风暴的中心。这段女主播将黄鳝放进下体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引发全国热议,造成恶劣影响。
2017年5月4日涉案女主播琪琪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6月10日被诸暨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经依法查明,琪琪系“老虎”直播平台花族公社女主播,昵称全名“花族琪琪”,其在“老虎”直播平台从事淫秽直播累计获得价值3万余元的平台钻石币;同时,其将直播平台上结识的用户邀请加入自己组建的QQ群进行淫秽直播,非法获利2.9万余元,“黄鳝门”淫秽视频即是其在QQ群直播被录屏流传到网上。
“黄鳝门”事件为线索,警方将其背后的“老虎”淫秽直播平台捣毁。经查明,2016年12月开始,有多名犯罪被告人投资资金支持直播平台技术人员到菲律宾对“逗趣”直播源代码进行修改,在境内租用杭州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api服务器和郑州腾佑科技有限公司流媒体服务器,将停运行的“红杏”直播平台升级改版为“老虎”直播平台。
平台以会长制组建L家族、MT家族、花族等家族公会,组织琪琪等上千名男女主播(在案26人)在“老虎”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用户登录“老虎”直播平台充值后,向女主播刷礼物、进行互动并在线观看淫秽表演。该平台共有注册会员100余万人,非法牟利700余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23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均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经审理,法院对诸暨市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认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等因素,依法作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不等判决。(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
链接:

编辑:马晓晴

650#
发表于 2019-1-20 11:14:5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央视主持人朱军性骚扰案,最新进展!


    1月18日,控告朱军性骚扰的女生弦子发文公布起诉朱军人格权案庭前会议结果。


网络配图

    海淀法院驳回了朱军方要求中止审理或者将此案与名誉权案合并审理的要求。
    原告弦子拿到了四年前报案的卷宗,并向法院提交了将本案案由改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并要求对双方进行测谎这两份申请。

当事女生弦子

    原告弦子微博全文:
    “向大家汇报,今天是我起诉朱军的人格权案子的庭前会议,海淀法院驳回了朱军方要求中止审理或者将此案与名誉权案合并审理的要求,我拿到了四年前报案的卷宗,并向法院提交了将本案案由改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并要求对双方进行测谎这两份申请。年前应该没有其他事儿啦,感谢律师感谢麦烧感谢大家!”




事件回顾:
2018年8月15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在其微博发布“朱军律师声明”,声明称,近日来网络上出现大量“朱军性骚扰实习生”有关的不实信息,事务所受朱军委托调查取证,今日将匿名长图的微博原发者及至今仍处于在线状态的新浪微博转发用户(经实名认证)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截止到记者发稿前,朱军本人未对此事进行回应。
    7月26日,朱军被网友爆料曾猥亵女实习生。该网友贴出的长文中,女生自曝当时朱军在化妆室隔着衣服猥亵她,幸亏阎维文进来了才中断。随后,女生报警,但是此事还是不了了之。随后王志安、罗昌平等网络大V纷纷转发了此消息。



来源: 腾讯新闻、搜狐新闻、新晚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来源:微信公众号“蒙城那些事”


编辑:马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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