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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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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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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发表于 2018-9-1 00:12:2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名不符实的法治假新闻该好好管管了!
法治闻鸣
2018-08-31 作者: 法治闻鸣

今天浏览了百度推荐的一则名为“一网民散布侮辱遇害女孩儿被处理”的新闻。冲这标题,本想能了解什么人、因为发布何等侮辱言论、被依何法律法规、作何种“处理”,但内文我仔仔细细、反反复复看了好几遍,也没看到我想要的讯息。于是,我又一次发现:自己被名不符实的假新闻给骗了。

仔细观看,该“新闻”居然还是“中国经济网”百家号发出的,如下图所示——



内文与标题严重不符,连掺假使杂都算不上,因为里面就没有一丁点儿读者想要的“真货”。这明明就是”标题党”、”挂羊头卖狗肉”嘛。

进一步查阅发现,这并不是中国经济网自采的新闻,而是摘自《石家庄日报》(“胡雁冰”采编的新闻发于2018年8月31日《石家庄日报》第5版)。摘编人家的新闻而不注明出处,将人家标题“腰斩”,驴唇不对马嘴,还赫然标上人家记者大名,真不知胡记者本人看了会不会吐血。

法治新闻最应该讲法,应该模范带头,最起码货真价实、对得起读者信任对得起著作权人辛勤付出。这则被百度推荐的“中国经济网”有关法治的新闻显然没有做到。

这类假新闻没有违法违禁内容,看似无毒无害,其实既毒媒体(自戕的同时,连带坏其他媒体名声)又害读者(浪费时间),最重要的是,必定损害假新闻发布媒体的公信力。

其实,被此类“标题党”假新闻所害已不止一次,此前在其他网站也多次遇到这种情况。做新闻,真不应该这样!

呼吁有关部门和各个媒体,对名不符实的假新闻,该好好管管了!


https://mparticle.uc.cn/article. ... d3082b401f90cf88d82

编辑:陈心茹
612#
发表于 2018-9-4 21:55: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非法获取国家机密文件罪名成立 缅甸判处路透社记者7年监禁
      【环球时报驻英国特约记者 纪双城】缅甸法院3日宣布,两名路透社驻缅甸记者非法获取国家机密文件罪名成立,判处两人7年监禁。该判决遭到英国、美国、欧盟和联合国的反对。
  据《缅甸时报》3日报道,仰光省永盛镇区北区法院当天宣布,路透社32岁记者瓦隆以及28岁记者乔索欧,通过非法手段收集若开邦信息,违反缅甸《国家机密条例》和《警察法》,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刑期从两名被告去年12月12日被捕当天算起。
  “德国之声”称,瓦隆与乔索欧在审判后和支持者见面,认为审讯不公。二人后被带回监狱服刑。路透社总编辑阿德勒发表声明称,对于缅甸、两名被定罪记者,以及所有地方的记者来说,3日“都是悲伤的一天”,称缅甸法院的判决是为了禁止报道发声以及阻吓传媒。美国和英国驻缅甸大使以及联合国缅甸驻地和人道主义协调员奥斯特比都对判决表示不满。欧盟要求缅甸当局马上无条件释放两名被囚记者。

  据报道,瓦隆和乔索欧去年被捕时,正在调查10名罗兴亚男子和男孩被杀以及缅甸军警在若开邦涉嫌施暴的事件。两人表示,被捕前缅甸警方约他们吃饭,并在餐厅出示涉案文件。他们表示,自己被警方设局陷害,盘问时遭受严刑。不过据《缅甸金凤凰中文报》报道,为了拿到若开邦的信息和安全部队的相关资料,路透社两名记者特意接近刚从若开邦回到仰光的两名警察,并向他们骗取所需的资料。
  此次事件被很多西方媒体看作缅甸政府侵犯人权的又一例证。罗兴亚人危机爆发之后,西方媒体都将矛头对准缅甸国务资政昂山素季。之前西方各国授予昂山素季的奖项正被一一剥夺。英国《卫报》8月22日曾报道称,昂山素季将被剥夺“爱丁堡荣誉市民奖”,这是她在过去一年中被剥夺的第七个奖项,其他奖项还包括美国大屠杀纪念馆颁发的“埃利·威塞尔人权奖”等。


编辑:冉玲琳
613#
发表于 2018-9-7 22:32: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非常重要、非常模糊的805和806条,将相当程度上影响新闻與论监督,值得本领域投入大量精力研究。


编辑:冉玲琳
614#
发表于 2018-9-7 22:39:55 | 只看该作者

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说明 一、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情况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pdf (1.22 MB, 下载次数: 0)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是通过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修改完善,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是一项系统工程。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汇报了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该汇报,并就民法典编纂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为编纂民法典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按照工作安排,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适时出台民法典。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总则通过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开展“第二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即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五家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全力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系统梳理、研究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修改完善相关民事法律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开展立法调研、深入基层了解实践情况,开展比较研究、了解国外民事立法新发展,广泛听取地方人大、有关部门和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以现行民事法律为基础,结合我国社会的发展实际,形成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年3月1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一些社会组织征求意见,并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听取协调小组各参加单位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反复修改。
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2018年8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原则同意请示,并就做好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会后,根据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对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民法典各分编的总体考虑
在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中,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遵循和贯彻民法典编纂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进一步完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促进财产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公平交易制度,进一步完善增进家庭和睦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进一步完善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救济制度,连同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最后形成一部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在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中,我们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努力让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二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新时代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需要,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努力发挥引领、推动、保障改革的积极作用。三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贯彻和体现新发展理念。四是增强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处理好衔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下各类规范之间的关系。
三、关于民法典各分编的结构安排
2016年6月在向党中央汇报民法典编纂工作时,提出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总体考虑和工作思路是,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经编纂进入民法典,再加上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各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包括上述五编的内容,意见是一致的。同时,还有一些意见建议在五编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经研究认为,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
一是关于是否设立人格权编。经研究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人格权编这一部分,主要是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二是关于是否设立知识产权编。经研究认为目前条件还不成熟:1?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版权)法,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既规定民事权利等内容,也规定行政管理等内容,与相关国际条约保持总体一致和衔接。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难以纳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也难以抽象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则。2?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需要不断调整适应。如现在就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纳入民法典,恐难以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由于以上原因,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仍适宜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针对不同需求,实行单项立法,已有知识产权单行法律仍将继续保留,通过知识产权单行法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更有利于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民法典中暂不宜设立知识产权编。
三是关于是否设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经研究认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概念体系、规范内容与民法典虽有一定联系,但二者性质不同,在法律的调整范围、立法目标、具体规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民法典不宜设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问题,由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调整。
基于上述考虑,《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包括六编。关于分编的顺序,原顺序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考虑到增加了人格权编,还需要把这一编放在适当的位置,经研究,将分编顺序修改为现在的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四、民法典各分编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物权编草案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实践证明物权法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有活力的,在明晰权利归属、实现物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物权编草案在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与现行物权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1. 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第一,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对此,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草案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作出决议难的问题,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草案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草案第七十七条)。
2. 增加规定居住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草案第十四章)
3. 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第一,补充了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草案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对于抵押物价款的债权担保赋予优先效力。针对交易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借款人借款购买货物,同时将该货物抵押给贷款人作为价款的担保的情形,草案赋予了该抵押权优先效力,以保护融资人的权利,促进融资(草案第二百零七条)。第三,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目前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登记机构较为分散,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其融资担保功能。考虑到统一登记的具体规则宜由国务院规定,草案删除了有关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草案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物权编草案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汇报:
1. 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相关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探索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为落实党中央的改革要求,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两个授权决定,授权开展“两权”抵押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工作,并于2017年11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总结有关改革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审议情况、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基层调研情况,草案对物权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作了相应修改,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出让土地经营权,并对土地经营权的内容作了规定,以体现“三权分置”改革精神(草案第十一章);修改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规定。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问题,考虑到这两个问题主要涉及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按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应于下半年由国务院提请审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推进起草工作。因此,物权编草案这一部分内容暂未修改,待国务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审议后,再作统筹研究和修改。
2.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二)关于合同编草案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合同法的实施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实现公平交易和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解决合同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合同编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合同制度。与现行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1. 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草案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草案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
2. 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针对实践中一些合同当事人不信守合同,欠债不还等突出问题,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防范因违约可能导致的债务风险,构建诚信社会,草案完善了合同保全、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则,并增设专章规定了保证合同。(草案第五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
3. 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草案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草案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同时,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制度(草案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4.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要求,草案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负有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负有旧物回收义务(草案第三百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还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回收义务(草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5. 根据合同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修改了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债权转让、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一般规则(草案第二章至第八章);完善了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典型合同的具体规则,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草案第九章至第二十六章)。
6. 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债法的一般规则是民法的重要内容,考虑到现行合同法总则已规定了大多数债的一般规则,这次编纂不再单设一编对此作出规定,为更好规范各类债权债务关系,草案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一是明确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草案第二百五十九条)。二是细化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则。在民法总则规定的基础上,草案进一步规定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两种债的具体规则(草案第二十七章、第二十八章)。
(三)关于人格权编草案
人格权编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这一编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1. 人格权的一般规则。一是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对人格权不得进行非法限制(草案第七百七十四条、第七百七十五条)。二是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称、肖像等,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草案第七百七十六条)。三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草案第七百七十八条至第七百八十二条)。
2.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草案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同时,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问题,草案还对法定救助义务、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等问题作了规定。(草案第二章)
3. 姓名权和名称权。草案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草案第三章)
4. 肖像权。草案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并对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作了规定。(草案第四章)
5. 名誉权和荣誉权。草案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同时,为了平衡好保护个人权益和发挥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作用之间的关系,草案还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除外。(草案第五章)
6.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草案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空间。(草案第六章)
(四)关于婚姻家庭编草案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2001年作了修改。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婚姻法、收养法实施以来,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弘扬夫妻互敬、孝老爱亲、家庭和睦的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与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1. 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草案第八百三十条)
2. 增加婚姻无效的情形。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草案第八百二十八条第四项)
3. 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草案第八百五十四条)
4. 完善离婚赔偿制度。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草案第八百六十九条第五项)
5. 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近年来引发了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目前看来,司法解释基本平息了争议和热点。因新司法解释刚出台实施不久,尚需要进一步观察实践效果,再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作出相关规定。草案目前对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作实质性修改。
(五)关于继承编草案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继承法制定实施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继承编草案在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与现行继承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1.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草案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草案第九百二十四条至第九百二十八条)
2. 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产业发展。(草案第九百三十七条)
3. 完善债务清偿规则。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草案规定遗产分割前,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同时明确遗产已经分割时债务清偿、税款缴纳的具体规则。(草案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九百四十条至第九百四十二条)
4.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草案第九百一十五条、第九百一十六条);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草案第九百二十一条)。
(六)关于侵权责任编草案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侵权责任编草案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1. 完善公平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实践中,该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是很好。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草案第九百六十二条)
2.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根据审判实践需要,草案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草案第九百六十条第二款)
3. 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草案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草案第九百七十条至第九百七十二条)
4. 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一是明确挂靠车辆引发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草案第九百八十六条)。二是明确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顺序(草案第九百八十八条)。三是增加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实践中,无偿搭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草案第九百九十二条)。
5.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要求,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结合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草案修改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一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草案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草案第一千零八条)。二是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五、关于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条文数量较多,从提请初次审议到最后出台需要经过较长时间。为了便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审议和修改完善,在本次常委会初次审议时,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作为一个整体提出;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将草案各分编分拆几个单元分别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在拟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时,将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2020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编辑:冉玲琳

615#
发表于 2018-9-10 22:37:5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美司法部暗示将就抑制言论自由向科技公司追责

【摘要】: 继特朗普警告谷歌、Facebook和Twitter要小心之后,美国司法部暗示将让科技公司在竞争和言论自由等问题上负起责任。更新于2018年9月6日 10:47 英国《金融时报》 汉娜•库赫勒 , 理查德•沃特斯 旧金山报道 ...

继特朗普警告谷歌、Facebook和Twitter要小心之后,美国司法部暗示将让科技公司在竞争和言论自由等问题上负起责任。
更新于2018年9月6日 10:47 英国《金融时报》 汉娜•库赫勒 , 理查德•沃特斯 旧金山报道
在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上周警告谷歌、Facebook和Twitter应谨慎行事之后,美国司法部暗示其打算让科技公司在竞争和言论自由等问题上负起责任。
就在Facebook首席运营官雪莉•桑德伯格(Sheryl Sandberg)和Twitter首席执行官杰克•多尔西(Jack Dorsey)似乎安然通过了参议院情报委员会(Senate Intelligence committee)关于俄罗斯干预美国选举的听证会之际,美国司法部长杰夫•塞申斯(Jeff Sessions)宣布了新的攻击路线。
塞申斯表示,他将与各州总检察长举行会议,讨论各界对社交媒体平台“是否可能正在损害竞争,并有意抑制思想自由交流”的“日益增长的担忧”。
上周,特朗普抨击谷歌、Facebook和Twitter等大型科技公司压制右翼观点。这三家公司都否认存在任何反对保守派的偏见。


特朗普在今年7月就曾表示,Twitter上某些帖子会受到限制,他将调查此类“歧视性非法行为”。他在上周又说,谷歌和Facebook、Twitter“真的行走在非常、非常麻烦的地带,他们必须得小心行事”。
在参议院听证会上,Facebook和Twitter驳斥了一种说法,即如果有非法毒贩在这些网站上展示商品,网站方面应该负法律责任。
根据美国《通讯规范法案》(US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条,这两家公司目前对几乎所有的用户生成内容(UGC)都不用负责。
不过美国国会去年通过了一项法律,取消了对宣传性交易内容的豁免权。周三,参议员乔•曼钦(Joe Manchin)询问这些公司,假如对该法案进行类似的弱化,以打击毒品交易,他们是否会“持开放态度”。
桑德伯格和多尔西在参议院情报委员会的听证会上表示,他们的公司依赖于第230条提供的“避风港”。
多尔西辩称,如果没有第230条,Twitter将不得不进一步限制言论自由。多尔西表示:“我们之所以能够推测我们可以增进一个公共空间的健康,唯一原因就在于《通讯规范法案》第230条,因此我们需要仔细权衡修订的新法规是什么,以及这意味着什么。”


桑德伯格表示,第230条使Facebook能够“主动查找(非法内容),而不增加我们的责任,因此我们想认真研究这方面将如何制定成法律”。
美国参议院情报委员会就俄罗斯干预美国选举风波举行的最后一次听证会受到密切关注,人们希望进一步了解,在科技公司引发一连串争议之后,美国政府是否会对科技行业加强监管。
该委员会副主席、民主党参议员马克•华纳(Mark Warner)在听证会开始时警告称:“社交媒体的蛮荒西部时代正走向终结。我怀疑最终你们是否能真正独自应对这个挑战。我相信国会将不得不采取行动。”
华纳提出了一系列变革措施,从在平台上识别自动程序,到质疑他所称的“有缺陷”的广告模式。但共和党人不愿对这些公司实施强制性规定,而是敦促它们为用户提供更多的背景信息和透明度,以帮助他们自行做出决定。
该委员会主席、共和党参议员理查德•伯尔(Richard Burr)表示,这个问题是“对第一修正案的挑战”。“我们不能绕过第一修正案进行监管,”他说。
周三下午,Twitter股价下跌4.64%,至33.23美元,而Facebook股价下跌1.4%,至168.77美元。谷歌母公司Alphabet股价下跌1.65%,至1177.25美元。
由于Alphabet首席执行官拉里•佩奇(Larry Page)拒绝出席听证会,参议院情报委员会对该公司提出了批评。
在剑桥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使用Facebook数据引发争议之后进行的一项民调显示,美国人使用Facebook网站的时间可能大为减少了,有的用户甚至会连续几周不上。
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的这一调查显示,在Facebook的美国成年用户中,42%的人在过去一年中曾暂时不用Facebook, 54%的人调整了隐私设置。
过去一个季度,Facebook在美国的月活跃用户数量保持稳定,但该公司尚未公布平均每个用户在该网站所花时间的最新数据。如果美国用户花在Facebook上的时间在减少,那么这可能会影响该公司未来的收入,毕竟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广告市场。
译者/何黎
编辑:尹芳芳

616#
发表于 2018-9-18 12:49: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亚马逊调查员工收受贿赂泄露数据的说法
亚马逊证实,正在调查其员工通过中间人向亚马逊平台第三方卖家卖出销售数据、删除负面评价等事。

更新于2018年9月17日 11:11 英国《金融时报》 香农•邦德 旧金山报道

亚马逊(Amazon)正在调查关于其员工收受贿赂泄露机密数据的说法,这些数据能为其在线市场中的卖家带来竞争优势。
在《华尔街日报》(WSJ)发表一篇报道后,亚马逊证实其正在进行这项调查。该报道称,亚马逊员工通过中间人卖出内部销售数据、产品评价者的邮件地址、以及删除负面评价和解禁被禁账户的权力。
亚马逊一名女发言人表示:“我们正针对这些说法展开全面调查。”她还表示,亚马逊将处罚违反公司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的员工、以及无视其政策的商家。
这位发言人表示:“我们通过严密的系统来限制和审查对信息的访问。我们让员工遵守高道德标准,任何违反我们准则的人将面临处罚,包括解雇,有可能还会面临法律和刑事处罚。

“此外,我们对滥用我们系统的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一旦我们发现参与这种行为的不良行为者,我们将迅速对他们采取行动,包括关闭他们的销售账户、删除评价、扣留资金和采取法律行动。”
《华尔街日报》的报道发现,这种行为在中国尤为猖獗,亚马逊在察觉到在中国发生的这类事件后,于今年5月启动了调查。
报道称,与亚马逊深圳员工牵线的中间人通过即时通信服务微信(WeChat),以80美元到2000美元不等的价格提供数据和服务。
近年来,亚马逊平台上第三方卖家销售的商品成为该公司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让该公司极大地丰富了商品类型,并带来了新的收入来源。对于大多数第三方销售,亚马逊抽取大约15%的佣金,此外亚马逊还向第三方卖家销售履约和推广服务。
亚马逊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杰夫•贝索斯(Jeff Bezos)今年告诉股东,2017年亚马逊平台第三方卖家销售的商品占总数的比例首次超过了一半。
但随着亚马逊平台的开放,亚马逊陷入了一场与卖家之间日益升级的斗争中——卖家试图愚弄亚马逊的算法,通过购买虚假点评以及商品点击数,使其商品在搜索结果页列表中排在较靠前的位置。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79448#s=p

编辑:陈心茹
617#
 楼主| 发表于 2018-9-19 16:33: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https://weibo.com/2462605080/GA4 ... t#_rnd1537345695262
商业周刊中文版  
今天 14:01 来自 微博 weibo.com
【知情人士:美国司法部下令两家中国官媒注册为外国代理人】知情人士透露,美国司法部已通知新华社和中国环球电视网,它们必须根据“外国代理人注册法”注册为外国代理人。根据该法案,上述国有新闻机构将被要求披露有关其年度预算和支出、所有权结构的信息以及法案要求的其它信息。该法案规定,任何代表外国政府试图影响美国决策者或公众观点的组织和个人须向司法部登记。知情人士称,上述新闻机构还必须在播放和发表的材料中披露自己注册外国代理人的身份。知情人士要求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公开身份。O应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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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发表于 2018-9-19 16:50:5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写稿机器人0.3秒成稿,问题来了,著作权归谁?

原创: 刘娟  传媒茶话会  2018-09-19


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让写稿机器人走进媒体。3秒,2秒,1秒,0.3秒……没有最快只有更快,高效的写作效率让人惊叹。同时,问题也随之产生:

机器人创作的作品是否该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又该由谁享有?

8月上旬,《传媒茶话会》对话清华大学副院长崔国斌,重庆邮电大学知识产权实验室主任赵长江副教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振海。


机器人写稿,著作权受保护吗?著作权归谁?

2017年,ALphaGo 3:0战胜围棋高手柯洁后,引发了众多讨论,甚至引发了不少行业人员的职业危机感。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媒体正在从移动互联网时代走向智能媒体时代。为了顺应人工智能发展的趋势,国内不少媒体都引入了写稿机器人和机器人记者。成稿时间以秒为单位的写稿机器人,高效的产出之后不得不引发讨论,机器人创作的写稿受著作权法保护吗?著作权归谁?



“如果机器人对创作素材的来源、选择和加工均没有体现自然人的个性选择,只是按照既定的程序算法对常用来源的素材进行组合,则没有必要保护。这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过程,同时没有证据表明开发商对于机器系统本身的控制不足以使得他获得充分回报。”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告诉《传媒茶话会》,如果在机器创作过程中还需要借助于人的个性化劳动来完成,同时最终成果也体现了人的个性化选择,这时候成果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崔国斌表示,有人的实质性投入并影响最终的作品表达之后,这个创作过程可以被视为个人借助创作工具而获得作品,比如人借助照相机完成了摄影,那么摄影作品是受保护的。因此,在机器人辅助创作这种情况下,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也没有特别大的疑问。

“目前这个问题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机器人目前在法律上没有被承认为独立的人,因此,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机器人写出的稿件,归属于其主人(机器人的所有者)。”重庆邮电大学知识产权实验室主任副教授赵长江告诉《传媒茶话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振海也向《传媒茶话会》明确表示,机器人创作的作品受保护。虽然,在理论上,机器人不符合中国民法中的主体资格,因此无法享有著作权。但因为机器人属于其所在媒体,因此机器人创作出来的稿件属于所在单位。

机器人创作的稿件著作权有争议,但倘若在创作过程中加入记者、编辑的劳动,著作权又该如何划分?


赵长江律师认为,要分不同情况看待:

☆  情况一,记者未与单位签署版权协议的情况下,编辑、记者和单位(机器人著作权归单位享有)共同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  情况二,记者与单位签署版权协议的情况下,由单位享有著作权。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赵长江律师告诉《传媒茶话会》。


走向智媒时代,主流媒体纷纷引入写稿机器人

2015年9月10日,腾讯财经频道用新闻写作机器人Dreamwriter发布一篇题为《8月CPI涨2%,创12个月新高》的报道,开国内机器人写稿先河。

2015年11月,新华社推出机器人写稿项目“快笔小新”,主要服务于新华社体育部、经济信息部和中国证券报,完成体育赛事稿件和财经稿件的撰写,成为国内较早开始探索机器人写稿的主流媒体。

里约奥运会期间,今日头条的新闻机器人“xiaomingbot”,在奥运会开始后的13天内,共撰写了457篇关于羽毛球、乒乓球、网球的消息简讯和赛事报道,每天30篇以上。

2016年12月,微软旗下人工智能机器人微软小冰加入《钱江晚报》,并在“浙江24小时”APP中开设“小冰机器人”专栏。

2017年1月,南方都市报设、凯迪网络和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三方宣布联合成立智媒体实验室,推出写稿机器人“小南”。

2017年8月19日,机器人小冰在华西都市报“宽窄巷”开设专栏“小冰的诗”,独家发布她的新作《全世界就在那里》(外二首),引发读者的强烈讨论。

2017年两会期间,广州日报写稿机器人“阿同”“阿乐”大展身手,连续写出了政府工作报告热词分析、外交部部长记者会热点问题分析等多篇报道,耐心回复公众关于两会知识的提问。

2017年春节,人民日报首次尝试运用人工智能、语音机器人“小融”通过人民网及“两微一端”等平台与网友互动。

除了写稿机器人,新华社“i思”、《深圳特区报》的“读特”、浙江卫视“小聪”、香港大公文汇传媒集团“小宝”是名副其实的机器人记者——不仅可以作为记者进行采访活动,还能参与广播电视节目的录制等。

https://mp.weixin.qq.com/s/D0S14oMA0AG_JUJQkBSwSQ

编辑:陈心茹

619#
发表于 2018-9-19 18:12:3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fara_dec_2017.pdf (1.19 MB, 下载次数: 0)


https://www.justice.gov/nsd-fara/page/file/1085771/download

编辑:陈心茹
620#
发表于 2018-9-19 19:10: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知情人士:美国司法部下令两家中国官媒注册为外国代理人
商业周刊中文网9月19日报道:知情人士透露,美国司法部已通知新华社和中国环球电视网,它们必须根据“外国代理人注册法”注册为外国代理人。根据该法案,上述国有新闻机构将被要求披露有关其年度预算和支出、所有权结构的信息以及法案要求的其它信息。该法案规定,任何代表外国政府试图影响美国决策者或公众观点的组织和个人须向司法部登记。知情人士称,上述新闻机构还必须在播放和发表的材料中披露自己注册外国代理人的身份。知情人士要求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公开身份。
华尔街日报中文版9月19日报道:【美国司法部要求两家中国大型官媒注册为外国代理人】知情人士透露,美国司法部已告知新华社和中国环球电视网(CGTN),要求二者根据一项外国游说法注册为外国代理人。美国检方近期对多家外国传媒集团在美活动展开审查,包括RT在内的两家俄罗斯媒体已根据该法进行登记,在登记之后,RT失去了美国国会采访资格。美国国家安全官员担心,外国政府资助的媒体被人利用,影响美国的公众舆论。
网址链接:https://cn.wsj.com/articles/CN-BGH-20180919071259
编辑:陈心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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