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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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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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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楼主| 发表于 2018-8-11 17:38:2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美国大学校园的纠结:维护言论自由与排斥仇恨言论
2018年8月11日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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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大学的学生在查尔斯·穆雷的演讲期间闹场抗议。(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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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 —
一个人眼中的自由言论,可能是另一个人眼中的仇恨言论。
在新学年来临之际,大学生和教育工作者在维护校园自由言论与防止校园辩论转向暴力之间继续艰难地保持平衡。
在美国,观点与想法的自由传播是大学教育的基石。但如何防止讨论变成斗殴,避免分歧导致暴力,这是一个难点。一年前,维吉尼亚大学附近的夏洛茨维尔市的一次涉及种族主义的抗议就导致了三人死亡。
许多学生说,仇恨言论不应当被保护。
当查尔斯·穆雷这样的演讲者在密西根大学用基因优劣来解释美国的阶级差异时,学生们说,这跨过了分隔言论和宣传的红线。人们认为在科学和学术研究上缺乏根基的想法不应该和有缜密研究的理论放在同一讲台上。
很快就要在美利坚大学读大三的以撒·维特科布争辩说:“他在种族、智力和不平等这些方面的观点具有仇视性而且是过时的。”
自由派新闻博客Daily Kos的法律编辑瑞贝卡·巴克华尔特-珀扎说:“抗议者们认为邀请具有白人民族主义观点的演讲者等于是让这些观点合理化。一些学生认为保持静默就是在默许和纵容种族主义。"
学生们表示他们知道仇恨言论和自由言论的区别,并且不希望仇恨在学校传播。一项2016年的调查显示,将近70%的学生认为大学应该限制那些“刻意冒犯某些群体”的言论。
在布鲁金斯学会2017年8月调查的1500名本科生中,有51%的受访者认为,完全可以一再大声干扰“非常具有争议性的”演讲者并“让听众难以听到他/她的演讲内容”。
在某些学校,校方专门设立了用于维护和平秩序的“自由言论区”。这些区域的作用是允许自由发表各种言论而不受任何约束,有些这样的区域设立了围栏。 洛杉矶皮尔斯学院、俄亥俄大学、卫奇塔州立大学、莫德斯托初级学院等校就设立了这样的区域。
在这些“自由言论区”外,相关的讨论和活动是被禁止的。这种“自由言论区”制度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
辛辛那提的联邦地区法院在“自由美国青年会辛辛那提大学分社诉威廉斯案”中裁定,小于校园面积0.1%的自由言论区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法庭认为该大学没能为在校园中的其他区域禁止自由言论提供有力的解释。
美国南方的乔治亚州在5月成为通过立法禁止大学在校园设置自由言论区的第10个州。其他的几个州是佛罗里达、维吉尼亚、北卡罗莱纳、密苏里、肯塔基、亚利桑那、犹他、科罗拉多和田纳西。
而另一方面则存在要求在大学校园内保持无限制自由言论的呼声。
宾夕法尼亚州印第安纳大学的传媒和传媒法律教授玛丽·贝斯·莱德曼说,“有些绝对主义者争辩说,言论自由是我们民主的基石”,他们认为“必须绝对保护绝对的言论自由”。她指的是诸如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这样的维权组织和已故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这样的人。
而在这场关于不受约束自由言论的讨论中被忽视的是1977年最高法院在“美国国社党诉斯科基村”案中的裁决。这个民族主义党是一个宣传纳粹和反犹主义的平台,尽管伊利诺伊州斯科基村试图限制该组织,法庭还是判定该组织可以在这个绝大多数人口为犹太人的小镇里游行。最高法院裁决说,一切言论都是自由言论。
加州大学欧文分校校长霍华德·基尔曼说,许多人并不知道那项裁决。他说:“高中里没有许多相关的公民教育,”不然学生们就会知道仇恨言论实际上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
也有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例外情况。诽谤、也就是说假话以损害他人名誉就是其中之一。煽动、也就是故意发言鼓动暴乱也是一个例外。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律教授尤金·沃洛克说:“例如,如果你怂恿聚集在楼外的一群愤怒暴民,让他们把楼烧掉,那是可以被惩处的。”
但仇恨言论并不只是一个宪法话题。
德州大学奥斯丁分校学生会主席亚历安德里亚·古兹曼说:“仇恨言论可以让你感到自己的生存被威胁,如果你已经觉得你在校园没有足够的资源或是人员帮你处理这样的谈话,那它就具有威胁性了。”
在一场校园演讲对某些学生产生负面影响后,“校方需要提供一个官方的平台来显示他们在意这些事情,”古斯曼说到。
当有些学生认为一个演讲者说了具有羞辱性质的话后,大学通常会陷入难堪的处境。如果校方出面谴责,又有可能会冒犯另一部分学生。
基尔曼建议道: “大学应当只在他们建校核心理念被威胁到的时候才站出来说话。”
《旗帜周刊》的主编史蒂芬·海耶斯说,遏制任何言论都是在向错误的方向前进,“允许更多的言论是应对仇恨言论的最佳解药。”








602#
发表于 2018-8-12 09:43:0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作为90后员工,我把山东电视台告上了法庭
前段时间,我的同事,山东广播电视台员工胡女士发了一篇指责、质疑山东广播电视台吕芃台长的文章。文章传播度很广、阅读量极高,不过很快就不见了,就像我们经历过的所有社会热点事件一样,无声无息不见了。

随即,台里许多员工开始转发我将之命名为“洗地文”的文章。只不过可惜的是,偌大的山东广播电视台,竟找不出一篇写得有理有据、不卑不亢的文章。所有文章都是“王顾左右而言他”的路数:你们人事考评有猫腻,我们有改革阵痛期;你们领导任人唯亲,我大台自有台情在此;你们台长无理分配创收任务,我们台长可辛苦啦,而且门口都装了监控了呢……

当时我是如此评论的:套路都一样,不敢正面回应问题,而是先把原贴公关删掉,然后出洗地文,让员工都抱团转发(同时要不忘感恩)。只是他们不知道,下一个轮到你时,依旧没人站出来替你说话。镰刀没落到你头上时,你总是在开心地洗着地。

当然也不都是,我私下收到了许多台里朋友们发给我的胡女士的文章链接,希望对我有所帮助。我对他们开玩笑地说,我是要跟贵台打官司的,你们这是通敌呀。人心都已经这么散了吗?其实不是人心散了,而是像我这样的电视台基层员工们,在当下的所谓山东广电改革下,是看不到未来和方向的。或者说从我身上看到了他们的未来——一位如此优秀的年轻员工(并不是自夸,这是公认的),竟然被不明不白地以荒唐无稽的理由给协议离职了,他们将来有一天会不会也能遇到类似的情况呢?对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吕芃台长来说,报喜的永远都是既得利益者,而报忧的基层员工的声音,恐怕也传不到你的耳朵里。

今天,我作为一名即将和你吕芃台长对薄公堂的山东广播电视台的一名小编导,就和你好好唠唠你平常不太能听到的基层的事。

好了,先讲讲我的经历吧,以及为什么将山东广播电视台告上法庭。

我呢,首先不是你们在“洗地文”里写的那种“无理取闹”、“占了便宜还卖乖”的老员工。我是一名90后,2011年10月进的台,大学呢,是985和211名校。后来和台里的人事谈判时,负责人事的同志曾突然说了一句:你当初怎么进台的你没数吗?不好意思,我是正常招聘考进来的,没找过任何关系。由此可见台里招人的时候……对吧,做台长邻居先得月嘛。

进台之后,我就和同事们一起筹办一档新闻脱口秀节目,这档节目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开播。从开播到2016年底停播,这档节目大概是山东电视台历史上最成功最牛的一档新闻脱口秀节目。以前不会有,以后也不会再有了。不会再有那样一档口碑和影响力都非常好的节目了。

毫不谦虚地说,我作为这档节目的创办元老和主力编导,能写能拍、能演能导、能编能剪,能力和工作态度早已得到了频道同事们的认可。年度优秀员工拿过很多次,因在节目里客串表演,至今在各地市还能被观众认出来。

哦好汉不提当年勇,这毕竟是“前朝旧事”了。我只是想表明,我,虽然是一名九零后员工,但能力完全没问题,甚至可以说优秀。所以将来你们要组织员工写洗地文,千万不要说我工作能力不行之类的哟,不然漏洞太大。这算免费送你们的一个温馨小提示。

2017年,台内改革,成立了融媒体资讯中心。我们的节目也停了。旧时王谢堂前燕,褪毛的凤凰不如鸡。上半年,我在一档综艺节目工作,干了不少工种,尽心尽力完成工作任务。但上半年考核仍然被评了一个基本合格。其实大家都知道我为什么会被评为“基本合格”。我作为曾经王牌节目的王牌编导,新领导上任了,肯定要烧三把火拿我动刀。况且我自负有才所以在一些人情往来上又那么的不圆滑。当然这只是我们私下达成的共识,你要问的话,小领导一定会给你一个“平常工作态度不积极、有问题”之类的圆话范围极其宽泛的答案。

一会儿我会谈谈这种所谓的“公平考核”是多么的荒唐。

好吧,说我基本合格那我认了。下半年,我们几人自己拉投资,筹办了一档周播类的节目。策划、写稿、拍摄、剪辑、制作,样片出来之后非常棒,一层层送审,很快,总监也审过了。但可笑的是,最终卡在了台总编辑那。等了很长时间都没过审。原因嘛,据说,只是据说,是因为我们总监与台总编辑有罅隙、不太对付,所以总编辑一直不给通过审核。神仙打架,我们遭殃,一档做得很精彩的节目始终无法开播,我们怎么办,也很无奈呀。只能是继续策划、出差拍摄、写稿、剪辑等等,筹备着一期期的片子。下半年,一晃而过,而年终考核,我成了不合格。这次我接到的解释是,节目没开播,工作量不足,试问我还能说什么呢?

节目没开播就考核不合格,这样究竟合不合理呢?更何况不是因为我们节目质量问题没开播,而是因为一个无比荒唐的原因没开播。虽然考核标准是你们自己制定的,但这种情况会考虑不到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谁还敢再去忙新节目?哦对了,18年那位总编辑走了之后,节目立马就能开播了。

然后我作为一名“不合格员工”,接受培训,写心得体会,最后被转岗到了一个新部门。在这个部门一个月的时间里,我干的是和该部门老员工一样的工作,勤勤恳恳,月底工作量和该部门老员工们基本持平。

但到了月底3月30号,我突然接到人事考评科电话,说你的合同这个月到期,尽管轮岗表现很好,但台里还是不准备和你续签合同了。你直接去大台人事谈协议离职赔偿的问题吧。

我当时的表情是一脸问号。


后来我这段经历,被台里相关的小领导们说成了他们曾再三给我机会,但我不珍惜,虽然台里很想留住我这个人才怎奈我实在不识抬举。所以才造成了当下的局面。

对于类似的表达,怎么讲,我尊重你们说话的权利,但我誓死鄙视你们这种随口编瞎话的行为。

所以我有些问题想问问吕芃台长,别担心,不是问你邻居和任人唯亲的事。台内考核按说是件好事,旨在增加员工们的工作热情嘛。但你可否知道,半年考核、年终考核早已经成为某些中下层领导们打击异己的手段了?所谓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早就可以暗箱操作了。甚至有部门领导连“暗箱操作”都懒得操作了,直接就以荒唐无稽的理由给手下员工不合格。

“公正”的考核都能如此,那年终的奖金呢?每月的工资呢?可操作的空间就更大了。我的一位前同事,曾经当面质疑某位小领导年终奖金分配不合理——工作量少但和经常和他一起喝酒唱歌的员工拿得多,我这位同事工作量多但拿得少——质疑得那位小领导哑口无言。但该事被中层干部压了下来,我这位优秀的同事一气之下离了职。

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别着急,后面我会写系列文章的。

所以我想问问吕芃台长,山东广电改革是好事,但中下层干部们是怎样执行的你真的了解吗?我跟许多像我一样的基层员工聊过,他们都很焦虑,焦虑的不是工作负荷的多少,而是得不到公平的待遇。

你工作能力强,工作量多,那你拿的比我多,我心甘情愿;可明明你玩得多干的少,但就是因为和领导熟,没事请领导喝酒或者跟领导是邻居,那就拿的多,凭什么呢?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了。


所以吕芃台长,你知道为什么改革一年半之后,依旧没啥成果,也没啥好节目了吧——别说完成了多少广告任务,这些广告费怎么来的你也清楚,都开始卖新闻联播了(这个我在后面的系列文章里会好好写写,没办法,手头也一抽屉的材料呢)——底层员工没有创新的欲望,中下层领导们是既得利益者也肯定不会去改变现状。

看《大明王朝1566》和《万历十五年》,你会发现在腐朽的封建王朝,真正的权力有时候是不在皇上手里的,而是在官僚集团手里。领导再怎么三更灯火五更鸡、门口还装监控器,可如果不顺着官僚们的毛撸,他们能兢兢业业地把所有事都给你搞砸了,或者能勤勤恳恳把钱揣自己腰包里。别提什么为底层员工着想,为员工谋福祉,我手里好不容易有点权力了,我不用那不太傻了……反正最后员工骂的是最顶层的你。

吕芃台长你仔细品品,这事是不是特有意思?

当然了,山东广播电视台从来也没有将员工福利待遇放在第一位上,发稿量和平稳才是第一位的嘛。

好了,这一篇我就暂时先写到这里,放心,我会写系列文章的。所以你们要舆情公关的话,可能有点费劲。

我也不需要有人给我解释什么。我也算一位老员工了,不会把事弄得那么不体面。法律的归法律,既然贵台在与我协议离职这件事上违反了劳动法,那么到时候就法庭见吧。法院应该已经把传票给寄过去了,但想必下面的人应该没敢让吕芃台长看到。但我还是衷心希望,开庭的时候,吕芃台长作为被告人能拨冗参加一下,也听听来自我们基层的声音。

编辑:杨琦钜


603#
发表于 2018-8-16 20:51: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假记者抱团敲诈 真警察重拳出击----吴堡县公安局快速破获假记者敲诈


打击新闻敲诈勒索整治舆论环境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吴堡县公安局立即安排,认真研究部署,迅速摸排线索,快速破获假记者敲诈勒索案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
2018年8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男,吴堡人)、宋某(男,吴堡人)、姬某(男,米脂人)三人以记者的身份,在吴堡县几家砖场和部门拍照“取证”,8月15日去某砖场和负责人见面“洽谈”,以对砖场环境污染进行曝光为由,向负责人索要“宣传费”并据为己有。
案发后,吴堡县公安局局长张巍迅速做出指示,要求快侦快破案件。8月16日凌晨,刑侦大队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https://mp.weixin.qq.com/s/2jGA2GWQJA6MgfnKwkb6XA

编辑:付莎莎

604#
发表于 2018-8-16 20:56:0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从“网络大V”到“网络害虫”——陈杰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罪案件透视

新华社长沙8月16日电  题:从“网络大V”到“网络害虫”——陈杰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罪案件透视

  新华社记者

  湖南双峰县青树坪镇,坐落着一座占地2200多平方米的私家宅院,名为“富德堂”。

  院子的主人叫陈杰人,是“杰人观察”“杰人观察视角”“杰人观察平台”等微信公众号的实际控制人和运营者,自诩资深媒体人、法律文化学者、品牌策划和危机公关专家……

  然而,7月7日下午,湖南红网一则通报令人咋舌——

  “日前,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以网牟利’,大肆进行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杰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随着公安机关调查的逐步深入,案件背后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陈杰人先后注册建立21个微博、公众号、头条号等自媒体账号,发表炒作、攻击、揭露等各类负面文章3000余篇,炮制各类负面舆情200余起,制造一个又一个舆论漩涡,大肆进行非法活动,几年时间敛财数千万元。

  “受利益的驱动,我打着公平正义的旗号和法律的幌子,干的却是反法律、反公平的勾当,如同一只互联网上的跳梁小丑”

  日前,湖南公安机关对北京华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杰人涉嫌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

  警方现已查明,陈杰人案系具有网上黑恶势力性质的“家族式”团伙犯罪,该团伙打着“法律和舆论监督”名义和公平正义的幌子,以网络为犯罪平台,大肆敲诈勒索、疯狂敛财,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多种违法犯罪,严重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破坏基层政治生态和社会稳定。

  这个“家族式”犯罪团伙分工明确:陈杰人负责指挥调度、管理微信公众号、起草并发布文章;其前妻负责财务管理;情人负责代理案件,收集内部爆料、协助陈杰人管理微信公众号;其弟陈伟人、陈敏人负责接单、线下操作、收集炒作线索等。

  警方介绍,敲诈勒索受害者不仅有企业主和普通民众,还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和党政干部,地域涉及湖南、江西、贵州等11个省市,哪里有“商机”,他们的触角就伸向哪里。

  谈到这些年“以网牟利”的经历,陈杰人表示,打“政治牌”是他最惯用的伎俩之一。“我把地方工作中的小瑕疵、小问题无限放大并上纲上线,放到政治的高度评说,利用领导干部对政治敏感性的谨慎心理,迫使他们为了防范政治风险扩大而就范。”

  2016年,一场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正在湖南大范围开展。其中就包括陈杰人老家——湖南双峰县的一条河道的清淤治理。

  陈杰人立刻嗅到了商机,指使犯罪嫌疑人、其弟陈伟人等人打着横幅、拎着四处搜罗来的死鸡死鸭到县政府“上访”。随后,他将“摆拍”的“上访”照片发到网上,并写下了《与湖南环保厅长XXX商榷:绿色发展不能光说不练》的帖子。

  照片上网后,引发舆论关注,由此争取到了治污项目。陈杰人找到基层干部,称争取来治污资金是他的功劳,必须将其中清淤工程交由他的弟弟陈敏人来做。后陈杰人以其堂弟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施工合同,陈敏人负责具体施工。

  湖南警方调查发现,此项清淤工程,前期完成工程量花费不足200万元,但在陈杰人的三次“指导”下,陈敏人将预算做到了600多万元,预付工程款达到了300万元。

  事后陈敏人说:“原本以为只能挣几十万,没想到能做那么高,不可思议。”

  “近年来,我以一个法律人自居,在网上写文章制造动静时,时常不忘搬出法律条文来辨析。给人以依法说话的正直形象。”陈杰人说,他还通常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为幌子,迫使党委、政府、企业主要领导满足其条件,帮人“了难”,大肆敛财。

  2017年4月至5月,贵州某建设公司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建贵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项目,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负责施工的曾某某找到陈杰人,请求其为自己讨回工程款,双方签订法律服务协议。陈杰人通过公众号“杰人观察视角”对贵州玉屏县政府等相关部门发帖炒作施压,在迫使关联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删帖,从中非法获利103.6万元。

  “这些年来,我紧盯地方工作的热点,采取揪辫子、扣帽子等方法,制造负面舆情,让地方干部畏惧我。”陈杰人说。

  2017年12月,陈杰人通过“杰人观察视角”发表《添堵还是炫富?贵州毕节市在北京豪华酒店开扶贫报告会》等多篇文章,炒作毕节在北京召开扶贫招商会一事,给毕节市政府、金海湖管委会施压,促使请托人施某某与毕节市政府、金海湖管委会签订《毕节XX汽配城项目补充协议》,顺利拿到土地证。事后,陈杰人非法获利140万元。

  办案民警介绍,陈杰人在微信中公布了一个咨询收费标准:电话咨询费2千至2万元,当面咨询费5至20万元。“委托人找陈杰人办事,见面就得交钱,事情办到一定程度再缴纳一笔费用,事情办成了再按比例分成。”

  “妥协”心态,是陈杰人利用网络敲诈勒索屡屡得手的主要原因。记者采访的多名受害者表示,明知炒作自己的文章内容不实,但往往还是选择花钱消灾。

  2018年5月31日,湖南省邵东县一客运公司司机赵某在上班期间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到医院就诊,后家属放弃治疗将其接回家中,6月2日赵某在家中病亡。家属不愿做工伤鉴定又想以工伤标准拿到更多补偿,在和公交公司商谈未果后,通过中间人找到了陈杰人。陈杰人指使陈伟人出面交涉,收取了家属2.6万元的咨询费,并达成协议:赔偿款在40万元以下,收取10%的服务费;超过40万元,收取30%的服务费。

  随后,陈伟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湖南省邵东县黑心人大代表李某艳草菅人命再添新坟》的帖子,陈杰人也贴出了此前策划的小孩在客运公司前拉横幅照片,标题为《墓地事件后湖南邵阳又发代表丑闻 中小学生在邵东县委抗议人大代表草菅人命》,向当地政府及客运公司施压。据湖南警方介绍,陈伟人在发帖后主动联系李某艳,索要了2万元的删帖费。

  陈伟人说:“当时我自己做主,把赔偿款金额降到了70万元。没过几分钟,我哥就打来电话把我臭骂一顿,让我必须坚持之前的价码88万元。”

  最终,陈杰人、陈伟人从中非法获利26.3万元。

  李某艳表示,作为当地人大代表,之所以作出妥协,除自身因素外,更多是因为当地政府官员卷入到被炒作的网文内容中,邵东县委县政府多位官员与她协商,最终政府和她的企业共同向炒作敲诈妥协,付费删帖。

  警方指出,陈杰人之所以每次能够通过网络炒作成功获利,关键就是抓住了受害人害怕自身名誉或经济权益受损的心理。

  “我离开传统媒体成为一名自媒体人后,认识发生了偏差,加上缺乏约束,逐渐从过去的追求公平正义变成一切向钱看”

  昔日的陈杰人,曾立志成为人上人。

  他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青树坪镇一个农民家庭,曾先后在当地政府和知名媒体任职。成为自媒体人后,他逐渐追求名与利,欲望日渐膨胀,人生开始脱轨。

  虚构自己的名校学历,谎称自己是“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将因涉及假新闻被新闻媒体单位开除职务的经历粉饰一新……一直以来,陈杰人以欺世伪装游走于互联网,以网络大V、意见领袖的光鲜蒙蔽了众多粉丝。

  在陈杰人的眼里,写文章、造舆论、发帖删帖,精心布局之下,一切都可以做成生意、明码标价。为了满足金主的需求,他不断突破道德底线。

  短短几年,他在全国多地购置房产,银行流水过亿。经查证,陈杰人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其中2人与其生育了子女。

  “他的‘仗义执言’都是有选择的,是有其利益诉求的,是无利不起早的。”陈杰人被抓捕后,微信公众号“汤计典频”发表评论说。

  “陈杰人知法犯法,说一套做一套。我怎么就没想到,这些年他是一直在利用我,用我的正能量遮住他的黑暗。”提到陈杰人,犯罪嫌疑人、陈的前妻邓某忍不住失声痛哭。

  “陈杰人很清楚文章怎么写能够博取眼球,吸引舆论关注。当他发现写文章能够产生巨大经济利益后,就开始把这个当成一条挣钱的好路子,把法律和新闻当成他赚钱的工具。”犯罪嫌疑人、陈杰人的情人刘某说。

  据陈伟人回忆,2013年他有一次回家,发现母亲遍体鳞伤,“我就问妈妈身体怎么了,她说是被我哥打的。我马上到我哥房间把我哥哥叫出来,我说你把妈妈打成什么样子了?他说打了又怎么了。”第二天,陈伟人把三个舅舅叫来,陈杰人才下跪认错。但当舅舅让他写一份书面认错书时,陈杰人又说“我宁愿剁一只手,也不会去写那个东西放你们手里”。

  “他在家里高傲自大,如果你服他、认他,他就给你饭吃。如果你跟他对抗,他就不会给你事做。”陈伟人说,“发展到今天的陈杰人,什么都不信,就信钱。”

  警方介绍,陈杰人利用其前妻的社会关系骗取外界的信任,利用其情妇的律师身份掌握司法案件办理情况,他的两个弟弟也在为其敲诈勒索充当马前卒。通过纠集身边人,陈杰人已经构建起具有隐蔽性的犯罪体系,以监督之名行敲诈之实。

  今年以来,湖南省委对个别市县政府部门与人合作违规建立网络宣传平台进行清理整治。陈杰人闻知“暴跳如雷”,不甘心失去“炒作”市场,6月以来,连续网上发文发帖,大肆攻击、污蔑、恐吓有关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据了解,陈杰人还以400多万元的价格购得长沙市岳麓区“柏利大厦”一套面积300多平方米的商业写字楼,挂上“湖南星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霖方圆智库湖南研究中心”两块招牌,自称是“中国方圆智库创始人”,不仅依旧我行我素地开展所谓“服务活动”,更是妄图让其“炒作”生意更加集约化、专业化,并使之披上合法外衣。

  近几年,湖南省委省政府全力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2017年,娄底市准备关停10家煤矿,煤矿老板联系陈杰人出面阻止政府关停,约定了前期费用200万元并签订了服务协议。陈杰人先是找娄底市有关部门,后又于今年5月针对湖南省安监局发帖,最后实际收取所谓“服务费”210万元。

  针对全省“禁炮”行动,去年底今年初,陈杰人与浏阳一些烟花生产企业负责人密切勾连,采取东拼西凑、移花接木等手法,陆续发出《湖南盲目“禁炮”酿惨剧 八旬老汉放鞭炮被村干部逼死》《杰人观察:关于禁炮问题致湖南平江县委县政府的公开信》等帖文炒作,给政府施压。

  警方表示,陈杰人团伙违法犯罪手段恶劣,采取网络暴力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声誉、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已经成为一股网上的黑恶势力。

  从媒体从业者,到光鲜大V,再到“网络害虫”,在名利欲望的包裹下,陈杰人为了出人头地,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他的人生轨迹为更多人敲响了警钟。

  “你们看见一篇文章,或者看见某个‘网红’的时候,一定要多擦亮自己的双眼,多问几个为什么,多去拨云见日看真相,不要被网络伪君子蒙蔽双眼”

  “我滥用自己的网络影响力,辜负了粉丝的信任,以貌似公平正义的文字,欺骗网友、欺骗人民。我是典型的‘网络伪君子’,堪称‘互联网害虫’。经过深刻反省,我对自己曾写的那些道貌岸然的文章,那些假装正义的呐喊深感羞愧。”失去自由的陈杰人深深忏悔。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迅速升温发展,每一个个体都能成为传播主体,任何人都能以传播者的身份出现,这也使得自媒体极易成为虚假信息的温床。

  “过去15年,我因为盗窃坐了5次牢。后来有一次帮我哥做事,发现这个能赚大钱,我也开始玩自媒体。”陈伟人说。

  2016年,陈伟人创建了“伟华思考”“湘中闲话”微信公众号,做起了“舆论监督”的生意。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他,“搞了六七个月才明白怎么在微信公众号上发文章”。

  “秦火火”、周禄宝、傅学胜、董如彬、格祺伟……近些年,一个个依靠发负面消息来敲诈勒索的“维权斗士”和炮制公共舆论事件以诽谤泄愤的“知名爆料人”,在公安机关对网络暴力的持续打击下纷纷现出原形。

  纵观这些网络大V的非法活动,不难发现一些屡试不爽的套路:充分利用新媒体工具,将互联网平台作为搅乱舆论的主要场所;找寻对手的薄弱环节和软肋,放大舆论效应,让不同个人、群体之间的矛盾成为自己的“财源”;利用民众痛恨腐败、追求公平正义的心理,打着为当事人追求公平正义的幌子,营造假象,敲诈勒索,大肆牟利……

  彻底治理网络乱象,非一朝一夕之事。

  有关人士指出,网络自媒体的发展应合法有序,不能任其野蛮生长,必须铲除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牟取利益的土壤,不能任其坐大成势甚至发展成组织分工明确的网上“黑恶势力”,要不断健全完善自媒体行业准入、内容审查、责任追究等机制。

  作为普通公民,有言论自由,有检举、揭发的权利,但是公民行使批评、检举、揭发的权利,只能采取合法的途径,通过正当的渠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网络发文和删帖胁迫他人的行为过程中,即便文章没有造谣,写手通过要挟获取了利益,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都属于敲诈勒索犯罪。

  专家表示,政府、企业应提升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以法治思维化解矛盾,通过加强社会治理和信息公开力度,形成社会合力,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互联网环境。

http://www.xinhuanet.com/2018-08/16/c_1123280255.htm

编辑:付莎莎



605#
发表于 2018-8-17 11:38:2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刘辉律师:三问新华社——读新华社“陈杰人案”通稿有感!

今天下午三点,新华社发表文章《从网络大V到“网络害虫”----陈杰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件透视》,阅后深感震惊!作为陈杰人案件的辩护人之一,本人对新华社文章提出如下质疑。

一、你们怎么获得的侦查秘密?
陈杰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一案自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2018年7月4日立案侦查以来,该案数名嫌疑人的辩护人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会见申请,至今未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新华社并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新华社并没有法定渠道知晓侦查秘密。特别是在办案机关尚未准许辩护律师会见的情况下,新华社获悉侦查秘密,更加缺乏合法途径。

二、你们披露侦查秘密的依据是什么?
追查刑事犯罪相关侦查秘密的解密时间点是庭审时公开。即使新华社记者通过非正常渠道获悉了案件侦查秘密,也不适宜在庭审前公开,这是保密法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曾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泄漏国家秘密以及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媒体和记者的责任。

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否需要遵守?
读完新华社文章,感觉文章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嫌疑人陈杰人已经不再是“嫌疑人”,而是“现原形”、“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敲诈勒索、非法经营者。此外,文章还添油加醋对陈杰人进行道德抹黑。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请问新华社记者,你们凭什么给你们的同行陈杰人公民定罪?
其实,于法律地位而言,新华社和“杰人观察”公众号是平等的!新华社文章结尾那段话写得很好:“作为普通公民,有言论自由,有检举、揭发的权利,但是公民行使批评、检举、揭发的权利,只能采取合法的途径,通过正当的渠道”。
作为陈杰人案件的辩护人,我也想对新华社以及那位不愿意署名的记者说:作为中国最权威的媒体,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言论自由,在批评、检举、揭发领域甚至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更权威的话语权,但是,也请你们记住,请采取合法的途径,通过正当的渠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对普通公民的批评权!

编辑:付莎莎

606#
发表于 2018-8-19 18:10: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付莎莎
607#
发表于 2018-8-22 21:57:5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前几日浏览了一则名为“家暴案牵出逃亡11年杀人犯 生活多年妻子不知丈夫真名”的新闻,当时就觉得非常不妥以至替报案人捏把冷汗,今天终于提笔一述,还望新闻采编同仁明鉴:

这则新闻不仅指出了报案者性别及其与受害人的关系,而且指出了其所经营的面馆在某市某派出所辖区内。这不几乎相当于完全暴露了报案人信息以致将其置于危险境地了吗?!万一犯罪分子本人或与其有关的不法分子打击报复怎么办?!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09年11月9日修订)第6条规定,新闻工作者应当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且不论上述报案人是否有明确要求不透露个人隐私的意思表示,上述新闻的采编人员都应该主动关切并切实维护其合法的安全利益。因为据该新闻报道,涉嫌犯罪分子一则是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杀人犯”),二则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杀人后能成功潜逃11年)、现如今仍具有明显的暴力倾向(对其妻子经常实施家暴)。这种情况下,稍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会认为,无论如何也不应该泄露报案人的身份信息,尤其是通过可以随时随地自由查询的网络渠道!

毋庸置疑,新闻报道应当讲求真实性,但真实性应当有一定道德乃至法治底线的约束,真实性应当以“人民性”为统领,而保护仗义执言、除暴安良的报案人隐私及其背后的报案人人身财产安全无疑是“人民性”的典型体现!

网址链接:http://wemedia.ifeng.com/74363825/wemedia.shtml

编辑:臧博


608#
 楼主| 发表于 2018-8-24 20:12:2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美国法庭摄像报道的制度变迁
康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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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新闻报道经历了从文字到影像的发展历史。较之纯粹的文字报道而言,反映庭审现场和人物场景的法庭影像极大提升了法庭报道的真实感和生动性,故而备受当代传媒和受众青睐,法庭上的摄像机也由此成为一种独特的司法景观。随着摄像机日益频繁地现身法庭,其引发的问题和争论开始凸现。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关注法庭摄像报道问题并对其予以规制的国家。早在1937年,“禁止法庭摄像”条款就被正式写入美国律师协会《司法伦理准则》第35号准则。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53条作了类似规定:“除非成文法和本规则另有规定,法院不得允许在法庭上就审判过程予以摄像或者广播。”该内容虽系刑事诉讼条款,但在实践中,对民事和其他类型的法庭审判也同样适用,从而确立起联邦法院摄像报道的禁止性规则。
    1952年,美国律师协会又将法庭摄像禁令的适用范围延伸至电视报道层面。尽管美国律师协会规则仅是一套不具法律强制力的模范性规则,但当时几乎所有州都采纳了与其类似的禁令制度。20世纪60年代中期,联邦最高法院在艾斯特丝诉德克萨斯州案件(Estes v.Texas)和谢帕德诉马克斯韦尔案件(Sheppard v.Maxwell)中坚守了法庭摄像报道的禁令传统。
    法庭摄像报道尽管在美国遭遇了长期禁令,但历史上也并非得到了统一严格的实行。从各州到联邦,不少组织和机构通过自身力量,不断对该禁令政策提出挑战,使美国原有的法庭摄像报道禁令在实践中渐趋松动。
    美国各州走在了法庭摄像试验和改革的前列。1956年2月27日,科罗拉多州修改法律,成为美国第一个永久性允许法庭摄像的州。1979年5月1日,佛罗里达州对法庭摄像予以正式立法认可,成为美国第一个基于永久性依据允许初审法院庭审摄像报道而不必征得证人、陪审员或被告人事先同意的州。
    1982年8月11日,美国律师协会代表大会以162∶112票通过了关于允许各州最高法院监督和自由裁量下的法庭摄像报道的第107号决议。这意味着美国律师协会长期奉行的法庭摄像报道禁令由此开始解除。各州遂望风而动,也陆续解除相关禁令。截至目前,全美50个州均认可某种形式的法庭摄像报道,无论基于试验抑或永久性根据。其中,38个州同时许可对初审与上诉审法院进行摄像报道,9个州只允许对上诉法院进行摄像报道,3个州则只允许对初审法院进行摄像报道,允许刑事案件庭审摄像报道的州有37个。各州还都制订了《法庭摄像指南》,对庭审摄像予以全面规范,其基本内容包括:
    1.摄像是否需预告相关主体或征得其同意
    这是法庭摄像程序启动的一个重要前提。目前,超过半数的州法院要求新闻媒体在对庭审进行摄像报道前需预先知会法庭或取得法庭许可。在一些州,庭审摄像报道还需征得案件当事人的同意。
    2.摄像器材及摄影记者的容许性规定
    绝大多数州规定,只允许一台电视摄像机和一名摄像记者进入法庭。在摄像器材方面,不允许使用有声和闪光设备,摄像记者应在庭审开始前将器材设备安装调试到位,一旦审判开始,人和器材便不能移动直到庭审结束。
    3.对陪审员的摄像规定
    陪审团审判是美国庭审的特色,陪审团是由随机抽取的清一色的普通民众构成。为保障陪审员不受干扰、无所顾虑地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少州都对陪审员的法庭摄像予以专门规定。在美国50个州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中,其《法庭摄像指南》规定对陪审员禁止摄像的州有17个,摄像仅限于背影的州14个,可以摄像除非陪审员异议的州2个,允许摄像的州7个,未规定的州11个。可见,绝大多数州在媒体对陪审员摄像的问题上都保持了一种高度警惕和极其审慎的态度,要么全然禁止,要么严格限制。
    另外,即使允许对陪审员摄像,陪审员的肖像在案件直播报道实践中往往也需要做一定的技术处理。例如,引人瞩目的美国俄克拉荷马城爆炸案中的陪审员,在整个庭审直播中都被遮蔽在银幕后,闭路电视摄像机镜头对他们均做了模糊化处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法庭摄像报道禁令的态度转变发生于1981年钱德勒诉佛罗里达州案(Chandler v.Florida)。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抛弃了之前其在艾斯特丝案所持的法庭摄像报道本身违宪的观点,判决认为摄像机单纯现身法庭并不构成对被告人公正审判权的侵犯。1988年10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龙奎斯特任命成立了法庭摄像临时委员会,开始考虑联邦法院法庭摄像报道的可行性,法庭摄像试验也随后在联邦法院试点。1990年9月,联邦司法会议通过了《法庭摄像、录音及广播试验项目》,允许在指定的6个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第二、第九巡回区两个上诉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为期三年的法庭摄像试验。
    虽然该试验项目最终因评估报告所言“摄像机对一些证人和陪审员造成惊吓效应”而到期终止,但不曾预料,被搁置数年的法庭摄像于2011年在联邦法院实现“峰回路转”。当年7月18日,为进一步评估法庭摄像机对法院庭审的影响,美国在14个联邦地区法院再次启动了为期三年的法庭摄像试验项目。
    根据试验指南,法庭摄像仅适用于主审法官认可且为双方当事人所同意的民事案件,所有庭审视频原则上均需上传至美国联邦法院网站予以公开,相关法院还有权决定是否同时在地方法院网站公开;如果必要,例如为了保护当事人或证人权利以及维持法庭尊严,主审法官有权中止摄像或者不予公开制作完成的录像,对陪审员的摄像报道在这次试验中仍然被一如既往地禁止。
    试验期间,联邦司法会议还任命了一个专门小组,对本次试验作跟踪调查和效果评估。该试验项目结束后,在对联邦司法中心研究人员调查报告审读的基础上,联邦司法会议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最终决议,宣布不再扩展联邦法庭摄像试验项目。这意味着法庭摄像在联邦法院系统再次难产。
    前后两次试验,历经数年,法庭摄像无论在联邦的制度还是试验层面最终均未能打破禁令宿命。可见,美国联邦在法庭摄像报道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一种更加保守和审慎的态度。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


网址链接:http://www.rmfyb.com/paper/html/ ... t_142790.htm?div=-1


编辑: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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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楼主| 发表于 2018-8-24 20:46:2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大学生当“网络水军”受审:靠发帖删帖挣500多万


    封面新闻讯(记者 吴柳锋 见习记者 钟晓璐)靠发帖删帖获利130余万,6人被提起公诉。23日,记者从四川省高院获悉一起“网络水军”案,2013年,袁某开始在泸州叙永县网络有偿发帖、删帖业务,之后其弟和妻子先后加入。期间还联系陕西某网站编辑、技术人员帮忙删帖。据统计,6人共获利130余万元。22日,该案在泸州叙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袁某、网站编辑、技术人员等6人均出庭受审,该案将择期宣判。

  22日,泸州叙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网络水军”案。公诉人指控称,袁某从2012年起在佛山从事网络有偿发帖、删帖业务。2013年8月返回叙永从事有偿删帖,并指导弟弟袁某和妻子胡某等人从是网络有偿发帖、删帖业务。期间,3人多次接受删帖中介叶某委托为其删帖。2015年,袁某多次联系已离职的陕西某网站编辑周某删帖,周某介绍前同事王某帮忙。但因王某也已离职无权删帖,王某又找到该网站技术人员张某帮忙。

  经调查,袁某等3人除了通过网站申诉通道删帖外,还接联系网站编辑删帖,向对方提供报酬,再不行就找其他删帖中介从中赚取差价。据统计,袁某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达340701元;他的弟弟、妻子非法经营总额达519250元;叶某非法经营总额达350800元;网站编辑周某非法经营总额达69000元;王某获利29100元。6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帖服务,总共获利130余万元。另据查明,去年10月,周某主动退赃60000元;王某主动退赃40000元。

  公诉人认为,袁燚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帖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袁某等3人和叶某非法经营数额均达2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法庭上,袁某称大学毕业后,先后在网络公司和连锁酒店工作,后来迫于经济压力,开始从事网络发帖删帖业务,“发稿挣了500万以上,但大部分是发帖所得,删帖只是小部分。”庭审进行了近8个小时,6人对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但犯罪金额是包括发帖和删帖,应予以区分。”其中,胡某还称她主要是发帖,删帖占少数。在庭审最后陈述环节,6人均称愿意退还所有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并保证以后不会再做违法事情。该案因案情较复杂,将择日宣判。

网址链接:http://news.sina.com.cn/s/2018-08-24/doc-ihicsiaw3782111.shtml

编辑:臧博



610#
发表于 2018-8-29 23:57: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陈心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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