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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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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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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发表于 2018-6-26 11:01: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国第一部新闻法:《大清报律》

定福庄1号  2015-11-09


《大清报律》为中国第一部新闻法,两次颁行。第一次于1908年颁布。因报界抵制,遂由民政部修改,交资政院议决,1911年(宣统二年)重行颁布。正文42条。另有附则3条,共计45条。民国初年尚有援用《大清报律》者,1914年《报纸条例》颁布后始失效力。


《大清报律》

第一条 凡开设报馆发行报纸者,应开具左列各数,于发行二十日以前,呈由该管地方官衙门申报本省督抚,咨民政部存案;一、名称;二、体例:三、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之姓名、履历及住址;四、发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称及地址。

第二条 凡充发行人、编辑人在印刷人者,须具备左列条件:一、年满二十岁以上之本国人;二、无精神病者;三、未经处监禁以上之刑者。

第三条 发行编辑得以一人兼任,但印刷人不得充发行人或编辑。

第四条 发行人应于呈报时分别附缴保押费如下:每月发行四回以上者,银五百元;每月发行三回以下者,银二百五十元。其专载学术、艺事、章程、图表及物价报告等报,确系开通民智,由官鉴定,认为无庸预缴者,亦同。

第五条 第一条所列各款,发行后如有更易,更于二十日以内重行呈报。发行人有更易时,在未经呈报更易以前,以代理人之名义发行。

第六条 每号报纸,均应载明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之姓名、住址。

第七条 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

第八条 报纸记载失实,经本人或关系人声请更正,或送登辨误书函,应即于次号照登,如辨误字数超过原文二倍以上者,准照该报普通告白例,计字收费。更正及辨误书函,如措词有背法律或未书姓名住址者,毋庸照登。

第九条 记载失实事项,由他报转抄而来者,如见该报自行更正或登有辨误书函时,应于本报次号照登,不得收费。



第十条 诉讼事件,经审判衙门禁止旁听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一条 预审事件,于未经公判以前,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二条 外交海陆军事件,凡经该管衙门传谕禁止登载着,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三条 凡谕旨章奏,未经阁钞、官报、公报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四条 左列各款,报纸不得揭载:低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扰害公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

第十五条 发行人或编辑人,不得受人贿属,颠倒是非。发行人或编辑人,亦不得挟嫌诬蔑,损人名誉。

第十六条 凡未照第一条呈报,遽行登报者,该发行人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七条 凡违第二、三条及第五条之第一项与第六、七条者,该发行人处三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八条 呈报不实者,该发行人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九条 第四条末项所指各报,其记载有出于范围以外者,该编辑人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条 违第八条第一项及第九条者,该编辑人经被害人呈诉讯实,处三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一条 违第十第十一条者,该编辑人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二条 违第十二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者,该发行人编辑人处二十日以上六月以下之监禁,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三条 违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者,该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之监禁,附加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其情节较重者,仍照刑律治罚。但印刷人实不知情者,免其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第十五条第一项者,该发行人编辑人经被害人呈诉讯实,照所贿之数,加十倍处以罚金;仍究其致贿人,与受同罪。

第二十五条 违第十五条第二项者,该发行人编辑人经被害人呈诉讯实,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六条 违第十五条者,除按照前两条处罚外,其被害人得视情节之轻重,由发行人编辑人赔偿损害。

第二十七条 违第十二、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第四款者,得暂禁发行。

第二十八条 暂禁发行者,日报以七日为度;其余各报,每月发行四回以上首,以四期为度;问以上者,以三期为度。

第二十九条 违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者,永远禁止发行。



第三十条 违第十二条致酿生事端者,得照上条办理。

第三十一条 呈报后,延不发行,或发行后中止逾两月者,如不声明原委,即作为自行停办。

第三十二条 违犯本律所有应科罚金及讼费,逾十日不缴者,得将保押费扣充,不足再行追缴,仍令补足保押费原数。

第三十三条 禁止发行及g行停办者,准将保押费领还,注销存案。

第三十四条 凡于报纸内撰发论说纪事填注名号者,不问何人,其责任与编辑人同。

第三十五条 报纸以代理人之名义发行时,即由代理人担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除第一条第三款及前两条所指各人外,所有报馆出资人及雇用人等,应均无涉。

第三十七条 凡照本律呈报之报纸,由该管衙门知照者,所有邮费电费,准其照章减收,即予邮送递发。其未经按律呈报接有知照者,邮政局概不递送,轮船火车亦不为运寄。

第三十八条 凡论说纪事,确系该报创有者,得注明不许转登字样,他报即不得互相抄袭。

第三十九条 凡报中附刊之作,他日足以成书者,得享有版权之保护。

第四十条 凡在外国发行报纸,犯本律应禁发行各条者,禁止其在中国传布,并由海关查禁入境。如有私行运销者,即入官销毁。

第四十一条 凡违犯本律者,不得用自首减轻、再犯加重、数罪俱发从重之例。

第四十二条 凡违犯本律者,其呈诉告发期间,以六个月为断。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律自奏准奉旨文到之日起,限两个月,各直省一律通行。

第四十四条 本律施行前,发行之报,均应于三个月内遵照补报,并按数补缴保押费。

第四十五条 本律施行以后,所有前订报馆条例,即行作废。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ibeH5rDJiYDHOz6BcYCaA

编辑:陈心茹
592#
发表于 2018-7-7 09:54:4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美国应该尽快制定数据保护规则

德尔贝内:美国在数据和隐私保护方面远远落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因此需要尽快制定合理准则,重点是企业、消费者和政府的责任。
更新于2018年7月4日 06:22 美国众议院民主党议员 苏珊•德尔贝内 为英国《金融时报》撰稿
早在我通过选举进入国会之前,当我在科技行业开始职业生涯时,我认为我们有无数的机会来改善数百万人,甚至数十亿人的生活。
(文首照片为本文作者——编者注)
每一天都在取得新的进展。开始,我们可以给我们组织以外的对象发邮件,然后我们可以发送邮件附件。后来我们可以在邮件中添加超链接。发明新沟通方式的潜力似乎无穷无尽,那时情况也确实如此。现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联要比人类史上任何时候都密切,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社交媒体。
这一切进步让一般人以前认为,大科技公司的行为是负责任的,会保护用户的隐私——以至于人们过去都想不到隐私问题。现在我们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媒体曝光的Facebook-剑桥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隐私泄露事件让许多消费者认识到新的隐私问题。


编辑:冉玲琳
593#
发表于 2018-7-9 12:42:2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网信办:谁建群谁负责 ∣ 但我们却发现有两个大BUG!
原创: 麻策律师  网络法实务圈  2017-09-08
文/麻策律师
最近工作已经挺辛苦的了,本想回家好好葛大爷躺一躺,没曾想微信群里有人@我,给我丢了一个网信办晚上刚发布的新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让我好好体会精神。一想到这几天网信办一下子丢出四个新规,现在又来管起群主的事情来,心塞,只能兀自风扇中凌乱。
不管怎么样,是真得好好领会精神,不过一研习,我却发现有两个大BUG,让我更加凌乱。
新规中的秘密
最近网信办很辛苦地连轴转,先后发布了四个新规,分别是《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今天发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内容对象分别如下表:
在这四个新规中,如果仔细对比,你就可能会发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这个现象就是信息审核责任条款。在四个新规中,无一例外,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不得通过……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类似信息审核条款。除此外,有三个规定还有细化信息审核义务条款,但是,唯独《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没有细化的信息内容管理条款(除类似“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这些软性无操作性条款),这是不是很惊奇。
别看这个规定似乎是很严格地要求“群主负责”或“谁建群谁负责”,但实际上操作性意义可能有并不大,并不会如各大新闻媒体那些吸睛的新闻标题般恐怖。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神奇地现象?原因就在于可能这里藏了两个大BUG,无法移除。
主观不能:通信秘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这其实是一个常识,不过也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宪法作为中国至高无上的法律,从来都没被认真对待过。不过宪法四十条其实已经非常清楚地传达了如下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含法院;
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两类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含非刑事个人信息保护;
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类主体才能查询;
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都不行,网信办的规定更是不可行了。
想当年,湖南移动还真凭此拒绝了法院来调通信资料,法院说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来调取通信信息。但湖南人大法工委认为,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这个函复还得到了全国人大的书面点头。
除此外,《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信条例》以及邮政法等也都对此进行了明确。
互联网群组,特别是微信工具,本身就是个人的私密通信渠道,即使是群组虽然有两人以上,但所涉内容实质上还是多人通信的个人隐私和秘密,而非公开信息。所以,网信办敢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说腾讯你给我去管理一下发布的信息,给我去监测管理信息,给我先审后发么?所以,这个BUG,绕不过。当然,群里出了内鬼,自己要去举报的谁也拦不住。
网信办还真有一个说明,被我挖掘出来了。上图是网信办在《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中的解读,还特别说明了一下相关规定是“针对用户公开发布的信息,而不是个人通信信息”,所以这个铺垫非常好。
客观不行:技术加密
还记得前段时间朋友圈疯传的,那家拿着调取证据通知书而被委婉拒在腾讯门外的法院么?腾讯在回函(来源网络)中是这么表述的:
贵院发来调查需求,我司已收悉,现将贵院函中所列调查事项答复如下:由于微信聊天记录采用“点对点”和“加密”技术进行传输,我方未保存聊天记录,其仅保存在用户自己的手机或电脑等个人终端设备上,仅用户自己可查看,我方既无法也无权利查看,因此无法协助提供。
暂且不论微信到底有没有能力查阅微信聊天记录,但单从“点对点”技术实现上来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所以,网信办也得摸着脑袋好好想一想,规定出去了,但微信真做不到去查阅聊天记录怎么办?这个问题还真不好想当然,强人所难。
2016年苹果公司大战FBI事件仍犹在耳,这起事件也引发了苹果加密技术的争议。直到现在,苹果还在其官网上坚称“Apple 从未与任何国家的任何政府机构就任何产品或服务建立过所谓’后门’。我们也从未向任何政府开放过我们的服务器,并且永远不会。”
在苹果IMEessages中,苹果即是使用了端对端加密技术(end to end),或称点对点加密技术,这种技术能实现只有两个终端用户才能查阅通信内容,连苹果也没有能力截取或查阅。除了苹果之外,几乎所有的类通信工具,都会将点对点加密技术适用于其工具,像whatsapp、LINE,还有谷歌最新的ALLO,只不过有些公司会允许用户自行选择是不是进行加密。
Apple 处理执法请求时的指导原则(摘录)
在《Apple 处理执法请求时的指导原则》(摘录)中,苹果是这么表述的:
iMessage communications are end-to-end encrypted and Apple has no way to decrypt iMessage data when it is in transit between devices. Apple cannot intercept iMessage communications and Apple does not have iMessage communication logs. Apple does have iMessage capability query logs. / iMessage采取了点对点技术,因此当苹果手机间传输信息时,苹果也没有办法破译其中的数据。苹果没有能力拦截通信信息,也没有iMessage日志及查询。(凑合着这意思)
这种技术有利于保障通信秘密,但是肯定也会有非常大的问题,例如暴恐、网络安全等都可能被非法份子所使用。这两种法益间如何平衡,至今都还没有定论。
所以,通信秘密权和技术加密这两个大BUG,从主观上和客观上,在一定程度上阻隔了国家部门对通信群组的信息查阅和审查权利,从这一点上来看,网信办立“法”速度虽然快,但快得还是相当有节制的。
594#
发表于 2018-7-11 19:05: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陈杰人已被刑事拘留,同被采取措施的有6人

作者:平冤

7月4日凌晨四点,网络媒体人陈杰人被抓,7月7日官方媒体【红网】发布了相关消息,从该消息中得知,陈杰人被抓所涉及的是“以网牟利”,大肆进行了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确定陈杰人为犯罪嫌疑人,并且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据公安机关初步查明,陈杰人本人或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网络发帖炒作、删帖等手段,从中非法牟利;大量搜集、歪曲、夸大有关单位和个人负面信息,以在网上曝光、负面炒作相要挟,大肆进行敲诈勒索,获取巨额资金和非法财产;多次冒充领导亲属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从网友处得知,涉及陈杰人案,被公安抓获的人员共有六人,他们分别是陈杰人、陈杰人的妻子、陈杰人的两个胞弟(一个叫陈伟人,一个叫陈敏人),另外还有陈杰人的两个助手(刘某和艾某飞)。
在陈敏人被抓后,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陈敏人的家属陈江平出具送达了郴公(直)拘通字【2018】A005号拘留通知书,该拘留通知书的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7月5日4时将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陈敏人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该通知书落款的时间是:2018年7月4日。



陈敏人家属接到通知后,当即委托律师,赶往该看守所,欲会见当事人陈敏人,但被拒绝。

目前所抓六人,已经有陈敏人得到了被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的确凿消息,其他五人被羁押何方,家属仍然在等待公安的通知。

对于陈杰人的被抓,也许公安出于办案的需要,采取了较为特殊的措施。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MSkkRJhheDntoxjNIkkig

编辑:尹芳芳
595#
 楼主| 发表于 2018-7-12 20:07: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自媒体人凌建平因诽谤 被判赔偿今日头条8万余元
2018-07-1217:07:31来源:法制晚报作者:洪雪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洪雪)近日,今日头条状告自媒体人凌建平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凌建平侵犯今日头条名誉权,判决其停止侵权,立即删除涉案文章,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主推文及新浪微博置顶位置连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今日头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法院还判决凌建平向今日头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6,316元。
今年1月1日至1月3日,成都某报社驻上海记者凌建平,连续3天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国际投行研究报告”及微博账号“凌通社”,用侮辱性言语对今日头条及其创始团队进行恶意诋毁、 诽谤。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记者,在网络公开平台中发布相关内容,应当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事实进行陈述。被告凌建平根据网络转载的非权威信息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微博上发表涉案三篇文章,构成对今日头条的诽谤。

http://www.fawan.com/2018/07/12/1308228t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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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00:24: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缅甸法院下周决定 是否审判两名违反了缅甸保密法的记者

中国历史之家
百家号07-0311:05
缅甸一家法院下星期将裁决为路透社工作的两位新闻记者是否将面临审判。这两名记者报道了罗兴亚人的危机,被指违反了缅甸的保密法。

32岁的瓦龙(Wa Lone)和28岁的觉梭(Kyaw Soe Oo)被指违反缅甸的“官方保密法”,最多可被判处14年徒刑。
这两人去年12月被逮捕以来一直在押。他们被指控持有与若开邦危机中一次军事镇压有关被泄露秘密材料。在缅甸人口占少数的罗兴亚穆斯林居住在若开邦。
瓦龙和觉梭的被捕引发国际人权组织的猛烈批评。
被告律师团在星期一的预审庭议上要求法官取消指控,因为检控方未能提供证明他们违法的足够证据。
这两名记者在仰光北部与两名他们说以前从未谋面的警察会面。他们后来对亲属说,他们刚拿到一些文件就被立即逮捕。
人权观察呼吁释放这两名记者。
路透社总裁兼总编阿德勒说,这个案件现在处于一个“至关重要的十字路口”。
阿德勒在一份声明中说:“在任何民主体制中,新闻自由都不可或缺。如果没有证明有违法行为的证据就起诉瓦龙和觉梭,就会严重破坏缅甸宪法对新闻自由的保护。”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 ... r=spider&for=pc
编辑:何林
597#
 楼主| 发表于 2018-7-31 22:25:3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美国被遗忘权案:加州法院判定用户不能要求Yelp删除负面帖子[color=rgba(0, 0, 0, 0.298039)]何渊 [url=]数据保护官[/url] [color=rgba(0, 0, 0, 0.298039)]今天

来源:The New York Times(《纽约时报》)7月3日
作者: Claire Ballentine
综合和翻译:何 渊,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周一裁定,本地搜索和评论网站Yelp不再需要删除用户发布的负面评论,该行业密切关注其对在线言论自由的影响。

在4比3的司法意见中,法院表示,联邦法律并不认为互联网公司具有监管用户所写陈述的法定责任。法院表示,是否删除用户的帖子是公司的自由材料权。

强制要求网站删除用户生成的帖子“可能会给在线公司带来沉重的负担”,首席大法官Tani Cantil-Sakauye在多数意见中写道。 “虽然执行删除帖子的命令很简单,但合规性仍然会干扰并破坏在线平台的可信性。”

随着Facebook和谷歌等公司的影响力的增长,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已经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但这些公司长期以来一直认为,他们对其他人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帖子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涉及一位旧金山律师Dawn Hassell,他曾指责客户在Yelp上对她发表诽谤言论。旧金山高级法院法官裁定,这些帖子是诽谤性的,并指示客户和Yelp将其删除。

第二位法官和州上诉法院都维持了该命令。

Yelp认为,下级法院判决可以为寻求消除负面职位的企业提供法律途径。该公司还提到了“通信规范法”,即1996年的联邦法律,该法保护互联网公司免于对第三方用户的职责承担责任。

该裁决称,该法案旨在“促进互联网上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交流,并鼓励对冒犯性或淫秽材料进行自愿监控。”

Yelp得到了公民自由团体的支持,如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和电子前沿基金会。 A.C.L.U.在2016年的Yelp案中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认为删除令“要求Yelp从其网站上删除言论,而不给yelp任何机会辩解,这些言论受到宪法的保护。”

然而,反对者认为,在线滥用言论自由的受害者将丧失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

Hassell女士的律师Monique Olivier在向美联社递交的一份声明中表示,该裁决“是在不计后果地支持互联网上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Hassell女士正在考虑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持反对意见的法官认为,由于Yelp邀请其用户发布和阅读评论,该公司可能会被用户拒绝删除帖子。

“互联网不仅可能启发人生,而且也可以传播谎言,将诽谤性信息扩大到我们史无前例的程度,”法官Mariano-FlorentinoCuéllar写道。

Yelp律师Aaron Schur表示,该公司审查了有关Hassell女士的评论,并未发现这些评论是诽谤性的。

他还在Yelp网站的一份声明中说,“使用在线资源的个人的单独言论自由也存在风险,”Schur先生说,“例如那些发表评论的新闻文章或消费者选择在线描述他们的购物经历,这也可能会被操纵我们的司法系统。“
https://mp.weixin.qq.com/s/RIkuO-pMntmuQWXb3E_K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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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1 23:36: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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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 09:06: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需要给Me Too设“纱窗”吗?


刘波:假如出现恶意诽谤或诬告他人的情况,不能让合法的Me Too承担责任,这只是诽谤或诬告者自己犯下违法行为。



[size=0.8em]更新于2018年8月2日 12:41 [size=0.8em]FT中文网公共政策主编 刘波

随着Me Too运动在中国出现,相关讨论也逐渐走向深入。有一种批评意见是,Me Too运动很可能“误伤无辜”,这是需要提防的。比如网络上流传的一篇文章里用比喻的方式写道:
“一篇在(我的)朋友圈广为流传的文章将对#metoo的反思比喻成‘在一个快要闷死人的房间里,对着去开窗的人说:三思啊,开窗让苍蝇飞进来了怎么办?’嗯,即便一定要用这个在我看来不恰当的比喻,我也想问:(1)警告苍蝇的危险,不对吗?(2)警告苍蝇危险的人,阻止你开窗户了吗?他可能只是想提醒你开了窗户,最好关上纱窗。”
这个“开窗”的比喻可能隐含了一个意思:Me Too运动是外来的,从外部引入中国,以改造中国的。然而我们需要看到,Me Too是鼓励女性(为叙述方便暂略过其他情况)控诉她们受到的性侵害,而正如笔者在《Me Too不符合法治吗?》一文中所写的,这是她们本来就拥有的权利,不是Me Too运动赋予她们的。她们根据美国法律拥有这一权利,根据中国法律也拥有这一权利,Me Too只是鼓励她们行使这一本来潜在可以行使的权利。我们只是把这一现象称呼为Me Too,而并不意味着这一行为本身是新事——在此之前也有遭受性侵者控诉侵害的情况。同时,中国的Me Too只是受外部“激发”而产生的,而不是外部“输入”的,例如,一位中国的反性侵者可能对美国Me Too毫无了解,甚至不知道这个词,但我们依然会根据她的行为,把她归入中国Me Too行动者的行列。
一些人把Me Too描述为某种西方出现的激进左派运动,从而担心这影响中国,然而这一定性本身是不准确的。它既不“左派”,也不“激进”。Me Too倡导的是对女性的尊重,而这一诉求本身是横跨左右的。在西方支持Me Too运动的既有左派也有右派,Me Too本身不一定带有意识形态色彩。这是追求合法权利,而不是激进地试图颠覆制度。所以,假如把中国出现的Me Too视为某种“左派”思潮与行为的“引入”甚至“入侵”,这也是一种错误描述。近期在中国出现的Me Too是一种根据中国法律原本潜在可以出现的状态,只是在过去没有被激发出来而已,我们完全可以说它是一场本土运动,而不是外部“输入”或“波及”。

或许值得重复一遍:时刻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Me Too之前,控诉性侵害也是女性的合法权利,女性也在零星地行使这一权利,只是她们现在更积极地行使这一权利,并不是说她们因为Me Too而突然之间拥有了什么新的权利,从而迫使我们对这一新的状态保持某种警觉,乃至于要考虑设置什么“纱窗”。
接着再来看看所谓“误伤无辜”的问题。通常我们说一场运动“误伤无辜”,前提是该运动本身要为这种“误伤”负责。比如,假设在美国发生了一场合法的民众游行运动,但在运动中,游行者在群情激愤的情况下,集体性地打砸抢了一座商店。那么我们可以说发生了“误伤”:运动本身合法,但他们要为违法的打砸抢行为负责。再来看看另一种情况:假如有一些抱着抢劫目的的人混进了游行队伍,然后在与他人无关的情况下,对某个商铺进行了抢劫,那么是这些抢劫者要为此负责,而我们并不能说这场运动本身“误伤无辜”,抢劫者甚至不应该被归入这场运动的行列。
“运动”是一个含义宽泛的词汇。Me Too虽然被称为“运动”,但它并没有统一的领导者、组织和纲领,更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Me Too的性质是不同公民受一种思想相互激励而在一段时期内做出的彼此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的个体行为,负责任的主体是每一个个体,而不是这场“运动”本身。在这个过程中,会不会有人借机试图通过控诉他人性骚扰、性侵而败坏其名誉,或者使其入狱?从逻辑上说,当然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但是,就像抢劫者混入游行队伍的情况一样,正当的Me Too行动者并不为此负责。Me Too主张受害者做出真实的陈述,不主张,更不鼓励人们诽谤、诬告他人,所以它不需要为虚假陈述者负责,甚至虚假陈述者根本就不应该被归入Me Too的行列。不要说这个,即使做出真实陈述的Me Too行动者的不同个体之间,也是彼此不负责任的。
所以,出现恶意诽谤或诬告他人的情况,不能理解为Me Too运动“误伤无辜”,而只是诽谤者或诬告者自己犯下了违法行为。更需要看到的是,这种诽谤和诬告行为普遍地存在于各个犯罪领域,比如人们可以诬告他人盗窃、贪污、放火、投毒、抢劫、绑架,等等等等。从性质上来说,这些诽谤和诬告行为自身具有共性,即试图通过指控他人违法犯罪而损害他人名誉,或者使他人遭受刑事处罚。法律上会将这类行为归在一起来处理,而不会将其与合法行为归在一类来处理。假设现在出现了一起女性编造性侵情节指控或起诉他人的事件,那么我们应该把这一事件与普遍的诽谤或诬告行为归为一类,而不是将其与女性控诉真实的侵害归为一类。这些行为并不属于Me Too(比如想想看,是不是在Me Too之前也会发生这种行为?),因而也不构成对Me Too合法性和正义性的任何损害。
那么当出现这些现象时,是不是被指控或起诉者就束手无策了呢?是不是就没有“纱窗”保护他们了呢?绝对不是。法律是一套精密的体系,不要把它想得太“笨”。正是由于这是一种普遍现象,一种历史悠久的现象,所以法律早已设置了相关机制来防范这一领域的风险。世界各国法律都针对诽谤和诬告行为做出了规定。中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了诽谤罪,即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刑法第243条规定了诬告陷害罪,即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假如甲伪装“受害者”而试图以此诽谤或诬告陷害乙,那么乙马上可以据此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一法律机制对于被控诉者的保护力是非常强的,比如,即使性侵害属实,但举报者缺乏证据,她也有可能因为对方的报案而被控甚至被判诽谤罪或诬告陷害罪(尽管这在事实上构成了错案)。
所以每一位性侵害的举报者,本身都是背负着巨大的风险的。除了这种法律风险之外,还要看到她们面临的巨大社会压力,在网上遭到的嘲笑和辱骂,父母和配偶(或恋爱对象)的不理解,她们未来的生活也将受到巨大影响。但假如不举报,她们又将一直生活在沉重的阴影之中。不看到这些维权者所面对的极其痛苦的处境,反而把出现概率很小而且性质完全不同的诽谤诬告现象与她们联系在一起,让她们为此负责,或者要求她们而不是制度去防范这种风险,把这种普遍存在于法律领域的风险视为Me Too运动本身的缺陷,进而否定Me Too的正当性,这样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法律逻辑,而且会在客观上加重性侵受害者的心理负担,从而产生不公正的社会后果。
当然如果有兴趣,你也可以关注这一问题,并不是说强迫你必须首先关注Me Too。但在诽谤与诬告行为的防范与惩罚问题上,相关的研究和讨论已经有很多,或许先关注这些研究,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之后再发言,是更为妥当的做法。而且假如你在这样做的时候附带攻击合法的女性维权行为,故意混淆不同性质的事件,那么你就违反了公共讨论应该遵守的理性规则。比如我们可以讨论选举舞弊行为,但如果因此而否定或诋毁选举制度本身,你就会遭到其他公共讨论者的反驳和指责;我们可以讨论“骗保”行为本身,但如果因此而否定或诋毁整个社保制度,你就会遭到其他公共讨论者的反驳和指责。这些反驳和指责属于有理有据的公共辩论,如果你输掉了这样的公共辩论,这并不构成对你的任何“不宽容”甚至“压迫”。
从近期中国发生的社会事实来看,性侵受害者的维权之路极为艰难,同时作为权力主导型社会的特征,性骚扰和性侵害弥漫于中国社会,无孔不入。假如不看到这一主要图景,而只是纠结于某种法律本身已经设置了防范机制的所谓“风险”,那无异于在洪水袭来的房间里,对着纱窗上的一块破洞感叹(何况这个“破洞”也可能只是你的臆想)。试图以这种看似“优雅”的姿态介入问题,或许只是反映了现实感的彻底迷失。
(注:作者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600#
发表于 2018-8-6 18:08: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韩国女性上街抗议偷拍恶行:“我的生活不是你的色情片”】据英媒5日报道,超过4万名韩国女性于当地时间4日走上首尔街头,抗议偷拍恶行。这些偷拍者会在她们脱衣服、上厕所或换衣服时进行偷拍,然后将照片和图像发布在色情网站上。抗议者敦促韩国政府制定法律,阻止偷窥者使用相机偷拍女性。报道还称,韩国女性,甚至还有男性,都被偷拍所困扰。近年来,有关偷拍的犯罪事件报道飙升,从2010年的1100起增加到去年的6000多起。

来自:香港商报网 https://weibo.com/1847123567/GtoBDuMe9
编辑:杨琦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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