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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版权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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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发表于 2022-11-27 14:56: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财新付费订阅用户超90万 稳居全球付费媒体前列
财新传媒社长胡舒立在第十三届财新峰会上宣布,财新传媒线上订阅,至202210月底,已经有90余万付费读者,在今年年中就已成为英美之外全球最大的付费订阅媒体。本次峰会主题是 共享发展新机遇,于北京、深圳、新加坡、泰国曼谷四地联动举办。
胡舒立表示,财新媒体坚守原创新闻,推出线上新闻付费阅读,旨在聚合理性的、勤于思考的读者,不以流量为目标,提升负有社会责任的新闻的传播价值。这也是国际主流新闻媒体普遍采用的模式。她还强调,这使我们有可能在全球主流媒体的新闻传播中保持前沿地位,也为向全球讲好中国故事、实现双向沟通搭建了公信力平台。
在刚刚结束的财新付费订阅五周年市场活动中,众多新老用户积极订阅,再次刷新续订新高。用户规模不断扩大、续订屡创新高的成绩,不仅是对财新多年来探索付费阅读商业模式的肯定,也证明了高质量原创内容始终是媒体价值所在、立足根本。
财新自2017年底全面启动新闻付费阅读,基于不同用户需求,推出内容和价格差异化的付费产品,包括中文订阅产品财新通,金融数据资讯产品数据通、英文内容产品英文通以及泛文化精品财新mini”,获得读者广泛认可。
此前,世界规模及影响力最大的报刊行业组织——国际报刊联盟(FIPP)已连续多年发布《全球数字订阅报告》,披露全球媒体内容付费订阅数据,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及创新成果。2019年,财新以30万付费订阅用户名列全球第15位,2020年以51万付费订户位列全球第十,2021年订户突破70万,国际排名稳居前十。20227月,财新付费订阅用户攀升至85万,位居全球第九,较2021年上半年增长了21%,超过日本的日经新闻,成为英美之外,全球最大的付费订阅媒体。
作为国内率先启动全网新闻付费订阅的中国媒体,财新多年来在付费订阅方面的探索和成果,在行业内广受肯定和赞赏。此前,财新付费阅读实践入选全国新闻出版深度融合发展创新案例,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更多媒体探索创新提供参考。
未来,财新将继续深耕于专业的原创新闻报道,在提升内容质量上进行更多投入。同时,在技术上力求不断优化产品与功能,满足用户不同需求。
关于财新传媒
依托专业团队和强大原创优势,财新经过十余年融合发展,已建立起以新闻+数据为两翼的业务集群,覆盖中文和英文媒体、会议、数据等多层次产品,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业界受众群提供准确、全面、深入的财经新闻和资讯。详细信息,敬请浏览www.caixin.com
来源:传媒特训营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XfhUqwx2ZK-feCGcbyg8g
编辑:屈妍君

599#
发表于 2022-10-26 09:03:4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华纳兄弟探索公司预计削减内容费用可能高达25亿美元

国际商业新闻 [International Business News] – 华纳兄弟探索公司周一宣布,决定停播“蝙蝠女郎”,“艾摩不算晚秀”和其他被认为不值得投资的剧集和电影费用将高达25亿美元。

这家新合并的媒体公司表示,与削减内容相关的成本可能达到25亿美元,占其财务重组相关的32亿至43亿美元费用总额的很大一部分。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 Inc .)旗下的华纳媒体(Warner media)和探索公司(Discovery Inc .)于4月完成合并,成立华纳兄弟探索公司。该公司首席执行官David Zaslav向投资者承诺,他将在合并后节省30亿美元。

在周一的一份监管文件中,华纳兄弟探索公司详细介绍了Zaslav和他的领导团队计划如何实现承诺的成本削减,这将在2024年底基本完成。

这家媒体公司表示,预计第三季度将计入13亿至16亿美元的税前支出,其中很大一部分与HBO Max流媒体服务下架的36部影片有关,包括青少年剧“世代”(Generation)和动画选剧“无限列车”(Infinity Train)等原创剧。

华纳兄弟探索公司表示,预计8亿至10亿美元用于“组织重组成本,包括遣散费、留任费、搬迁费和其他相关成本”,4亿至7亿美元用于“设施整合活动和其他合同终止成本”。

自合并以来,该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削减成本的措施,包括取消DC漫画人物“蝙蝠女”的真人版和计划中的“神奇双胞胎”电影等项目。

在8月发布的最新季度报告中,该公司制定了一项新战略,将HBO Max流媒体服务与Discovery+合并,将华纳媒体的电视剧、喜剧和电影与Discovery的真人秀节目结合起来。

该公司拒绝透露这些费用将如何影响其第三季度业绩。第三季度业绩将于11月3日发布。Refinitiv调查的分析师估计该公司的税前亏损为7.71亿美元。

该公司股价在盘后交易中下跌0.3%。

来源:国际商业新闻
链接:https://cn.ibnews.com/2022/10/25/15157.html

编辑:张铭麟

598#
发表于 2022-10-19 21:32:5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认为《大河报》侵权、误用图片,伊犁鼠兔发现者李维东:已化干戈为玉帛
Original 江丞华 [url=]传媒特训营[/url] 2022-10-17 16:18 Posted on 北京
针对《大河报》生活栏目在报道中错误的将高原鼠兔和伊犁鼠兔搞混、误用伊犁鼠兔图片一事,图片拍摄者、伊犁鼠兔发现者和命名人李维东向“传媒特训营”回应称,《大河报》生活栏目已经删除了该图片和相关文章,并且重新发文以科普加致歉的方式承认了错误,为给伊犁鼠兔污名化和造成大面积灭杀高原鼠兔的错误导向做了纠正。
至此,李维东和《大河报》“化干戈为玉帛”。
2022年9月底,《大河报》生活栏目发布了一篇名为“高原鼠兔在中国‘泛滥成灾’,明明数量已达12亿只,却被说是好事?”的报道,文中在为高原鼠兔配图时,错误的使用了伊犁鼠兔的图片。
报道发布后不久,长期关注伊犁鼠兔和物种生存的李维东就收到了朋友发来的文章链接。他细读过后发现,报道不仅把伊犁鼠兔和高原鼠兔的图片搞混了,且内容导向也存在严重错误。
“我们对高原鼠兔大面积灭杀的事情一直是有异议的。”李维东说。
随后,李维东团队的法务人员向《大河报》提出了图片侵权反馈,但却迟迟没有收到回复。
数天后,李维东工作室成员又在微博平台上再次向大河报官微提出侵权反馈,仍未收到回复。
10月6日,迟迟没得到《大河报》回复的李维东在其自然生态保护服务工作室的公众号上发布了“道歉!向伊犁鼠兔道歉!--世上竟有肆意侵权、将珍稀保护动物污名化的媒体吗?”一文,要求《大河报》立即停止侵权,挽回对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伊犁鼠兔的负面影响,并向被侵权人公开道歉。
李维东要求道歉一文发出后随即引发了关注。
10月11日,《大河报》生活栏目发布了题为“感谢专家指正!这个像鼠又像兔的萌物,叫伊犁鼠兔!为何与高原鼠兔大不同!”的报道,不仅在文中表示了歉意,还借此契机对伊犁鼠兔和高原鼠兔进行了科普。
报道发布次日,李维东在其朋友圈转发了上述报道,称《大河报》生活栏目不仅删除了侵权和负面影响文章,并且以重新发文科普和道歉的方式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为“污名化”伊犁鼠兔和大面积灭杀高原鼠兔的错误导向做了纠正。
谈及此次强硬维权的初衷,李维东坦言,伊犁鼠兔图片曾经也被自媒体侵权使用过,但像此次维权在近几年还是首次,一方面是因为大河报是一家权威媒体,其报道内容如果存在错误导向,影响范围将会很大;另一方面则是希望媒体和自媒体在今后工作中须尊重图片版权。
“化干戈为玉帛,通过这次维权让我们成了朋友,大河报还表示今后会积极参与伊犁鼠兔的保护宣传工作。”李维东说。
相关链接:伊犁鼠兔时隔八年现身消息被央视报道
近日,央视报道了伊犁鼠兔时隔八年再次现身的消息。
据报道,伊犁鼠兔是我国特有物种,也是当前国际公认的仅有的24个鼠兔属种中耳朵最大、后足最长、体形最大的一种,目前,伊犁鼠兔的数量不足1000只,比大熊猫还稀少,日前,濒危的伊犁鼠兔在天山被志愿者拍到,这也是它自2014年以来、时隔八年再次被拍到。
现身同时还带来了好消息:伊犁鼠兔出现了繁殖迹象!
伊犁鼠兔喜欢栖息于海拔2800至4100米间的高寒地带新疆天山是其唯一的栖息地,靠采食天山雪莲、红景天、金莲花等药用植物生存,白鼬、石貂、狐狸和各种猛禽都是它的天敌。
而伊犁鼠兔的发现者正是李维东。
1983年7月,伊犁地区防疫站组织了一支自然疫源地调查队驻扎在尼勒克县吉里马拉勒山山谷,李维东作为防疫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调查。一天李维东正在峭壁间考察,突然,有一只小动物从岩石缝隙中探出了灰色的小脑袋,一瞬间又缩了回去,出于职业敏感性,他耐心地留在原地等待,没多久,小动物小心翼翼地从岩石缝跑出,有点像灰兔又有点像大老鼠,体长约20厘米,耳朵比老鼠略长、比兔子短,这个怪异的形象立即引起了李维东的好奇,调查结束后,李维东回到单位查阅了国内外大量文献,初步确定为动物新种,之后多次深入野外调查,与中国科学院动物所研究员马勇完成了定种研究,确认这是一个新物种。
1986年,李维东和马勇将其正式命名为伊犁鼠兔,因数量稀少被列入《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2021年,伊犁鼠兔成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作者|江丞华
版权来源|传媒特训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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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氏垂心



597#
发表于 2022-10-8 23:18:0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偷”小说赚了上百万,还找来程序员论文“研究”!这11人栽了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
不管啥地方总能看到有人捧着手机,
津津有味地看网络小说。

很多人已经习惯了网络阅读,
日益增长的网络阅读需求
也让不法分子蠢蠢欲动。

前不久,杭州西湖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偶然一次聊天中,发现杭州某知名传媒公司的网络小说被部分网站、APP非法转载。

民警调查之下,挖出了背后一个犯罪团伙,11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一次偶然聊天,
杭州民警发现网络小说被非法转载

线索是治安大队民警罗暄在一次偶然的聊天中发现的。

在一次外出中,罗暄碰到了几名来自杭州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的员工,聊天过程中,几名员工反映公司的不少网络小说被侵犯著作权,公司签约作者的小说被部分网站、APP非法转载,甚至在几大购物APP上公开售卖。

今年5月以来,有些原创作者、权利人在购物平台看到相关作品未经授权就被转载售卖后,便开始举报、起诉。面对侵权行为,公司曾经也采取过维权行动。但是,由于犯罪分子为规避调查溯源,在小程序上隐去公司名称并不断下架作品,维权成果并不明显。

在发现了这一线索后,治安大队迅速介入,与公司进行了走访对接,向相关工作人员了解了情况,梳理出来了掌握到的侵权行为,有小程序、APP、网页等在违法售卖小说。犯罪分子主要在购物平台上挂单,随后转移到微信平台,用户在收到微信发送的验证码后,从公众微信号进入相应小程序链接,在小程序上输入6位验证码后自动解锁小说内容,且可同步更新。

找毕业论文研究怎么“做生意”
警方集中收网抓获11人

在前期充分调查后,8月30日凌晨,西湖分局治安大队组织蒋村、留下、古荡、北山、文新五个派出所30余名警力,在杭州、江西抚州、南昌等地对该案进行收网。

现场查获大量电脑、手机、银行卡、假冒版权授权书及未经授权网络小说5400余册,非法复制、发行逾20万部,销售金额100余万元。

经过调查,这一团伙从2019年开始就在售卖网络小说,开设了多家网店。团伙分工明确,有老板进行控制,还有客服、售卖、小程序维护等。其中主要的犯罪嫌疑人是两对夫妻,其中两个男性嫌疑人还是同学,一起合伙从事违法售卖。当初为了做这个“生意”,嫌疑人还专门找来了一个程序员的毕业论文,这篇论文讲述了怎么做一个读书软件。研究过后,招募了员工,开始了违法售卖网络小说的“生意”,盗版小说一天就能卖出上百部,一部书就3到6块钱。

目前,警方已对其中11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语言春秋(公众号)

编辑:陶鹏辉

596#
发表于 2022-8-10 21:14:25 | 只看该作者
【已贴网站】
媒体:梁衡起诉知网,法院已立案
记者8月9日获悉,人民日报社原副总编辑梁衡以著作权遭受侵权为由,委托代理公司起诉中国知网,该案已于8月2日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立案。梁衡曾任国家新闻出版署副署长、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是著名学者、记者、新闻理论家、作家。他无奈地说道:自己当年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参与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现在平台反过来侵他的权。平台用你的作品无商量,还伸手问你要钱。网络上的这种现象是对版权保护制度的挑衅、讽刺和羞辱。目前,梁衡的多篇文章在知网上已无法检索到。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吴漫

595#
发表于 2022-8-8 21:21:5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知识资源平台的版权合规建设与社会共治——知网模式为例
摘要
赵德馨教授等作者起诉中国知网系列诉讼,反映了知识资源平台长期存在的共性问题——版权合规建设与规范治理。需要深入研究知识资源平台自身存在的版权治理与商业模式合法性合规性,并从多方考量,规范其商业模式与公共利益协调问题。知识资源平台与期刊、研究生培养机构,期刊与作者,研究生培养机构与研究生的关系均长期存在违反民法典和著作权法的问题,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和期刊版权声明的法律效力备受非议,大量论文作者的版权长期得不到重视和维护,严重损伤广大作家、知识分子的创作积极性。因此,加强对知识资源平台的版权合规建设与社会共治,加强对知识服务全链条的版权监管与行政执法,矫正知网模式,加强行业自律和版权信用体系建设,多部门应当联合出台对知识资源平台、期刊、研究生培养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国家人文社科事业繁荣发展。

关键词:知识服务;平台经济;版权执法监管;社会共治
2021年年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九旬老教授赵德馨因100多篇论文被中国知网擅自收录,起诉维权获赔70余万元。随后,陆续有多位作家、学者纷纷起诉知网并胜诉。知识资源平台的版权合规建设与版权保护问题,再次引发社会舆论关注。20225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前期核查,依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22623日,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依法约谈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宣布对知网启动网络安全审查。这些都展示了政府主管部门规范知识服务市场秩序的鲜明态度,也给权利人维权提振了信心。学术界、实务界围绕知网事件”“知网模式展开了热烈讨论。知网模式为什么备受广大权利人的常年诟病?知网模式存在哪些版权问题?知网等知识资源平台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既尊重广大权利人合法权益、又能服务国家和社会,获得规范发展,这是最近一段时间,媒体、学术界和权利人群体广泛关注的话题。
赵德馨
一、知网模式的版权缺陷与质疑
一直以来,知网作为全国领先的知识资源平台,期刊论文、学位论文、报纸全文、会议论文、学科课程、图书等知识资源一应俱全,而且知识服务功能强大,包括包库销售、论文检索下载、查重服务等,每年向其付费的海内外机构用户3万多家,个人用户2亿多人,而且有多种荣誉加持,不但广大学者离不开知网,学术期刊也离不开知网,知网对学术期刊评价、影响因子、学者学术传播与学术评价有重大影响。知网已经是中国最大的学术电子资源集成商。但知网模式版权问题备受质疑,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知网转嫁获得作者授权义务,能否转嫁侵权责任?
知网以学术期刊与作者签署授权版权转让协议、学术期刊公开发布了版权声明或稿约、研究生培养机构在研究生毕业前要求其签署了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为由,将本应获得作者授权的法定义务转嫁给了学术期刊和研究生培养机构,因此,知网被媒体称为知识的搬运工。知网在未明确获得作者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免费或低价收录作者的文章,然后通过包库、网络销售、反复传播,收取使用者的费用,从而获得暴利。知网借鸡生蛋的商业模式备受诟病。
《南京大学学报》原主编朱剑二十多年关注期刊数据库建设,深谙知网模式的系统成因。他认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一直有明确版权意识和风险意识,从一开始就清楚可能引发的版权风险,然而其应对之策却是把责任推出去,他们制订的与各入编期刊签署的格式化协议明确载明,由入编期刊负责获得作者授权,其给付入编期刊的费用包含作者光盘版和网络版著作权使用费,以期规避侵权风险,至少可以对付与作者发生侵权纠纷时可能发生的舆论谴责。期刊也很清楚,自己无法全面履行与知网合作协议中的授权承诺,容易造成根本性违约。那么,知网通过与入编期刊的合作协议,以期转嫁获得作者授权的法定义务,是否能将版权侵权风险和侵权责任都转嫁甚至规避掉了呢?
2.期刊版权声明或稿约的法律效力何在?
很多期刊发布版权声明或稿约,声称作者投稿即视为同意文章入选知网,纸介质稿费包含网络版稿费(投稿协议也是类似表述)。实际上,这个稿费标准在期刊入编知网前后有变化吗?期刊如何将知网提供的微薄费用分给作者?期刊的这类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视为作者明确授予期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授权呢?
从以往法院审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代表会员汪曾祺、赵德馨教授等权利人起诉知网获得胜诉的众多判决来看,法院基本坚持了这样几条原则:第一,法院否决了知网援引期刊的版权声明或稿约的抗辩理由,即期刊的单方声明不足以证明从作者处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及转授权的权利,未支持知网关于间接取得作者授权的主张;第二,知网援引的网络法定许可的司法解释条文已经作废;第三,知网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且消除影响。
3.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能证明作者授权?
知网与研究生培养单位合作,取得学位论文文献资源。知网和研究生培养机构认为,毕业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签署了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即表明毕业生同意学位论文入编知网。试想,有多少毕业生能明白培养机构向知网授权与其自身定位不符?有多少毕业生在答辩前敢不签署这类格式授权书?有多少毕业生能预见到倾注众位学子多年心血与智力劳动的学位论文成就了今天可以在学术文献领域呼风唤雨且获取暴利的知网?格式授权书的内容饱受专家质疑,毕业生被迫签署授权书,难道不是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构成了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而可以撤销吗?
天眼查App显示,知网运营方《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涉及千余条诉讼,案由多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因此,可以确认的基本事实是,知网收录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等知识资源的版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尤其是在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时引入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前的过刊入编知网,应该基本不会有作者授权。

4.吴汉东教授:确定侵权,不能容忍
著名知识产权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吴汉东接受湖北电视台专访时,公开支持赵德馨教授维权,赵德馨教授、周秀鸾教授夫妇振臂一呼,为天下先,说出了中国学术界各位作者的心声。他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得到了中国法律界的大力支持。他也在专业上为其提供保障。对于知网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刊载作者文章且未支付费用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问题,吴教授明确表示,我一贯的看法和主张是确定侵权,不能容忍。据悉,知网上有吴汉东教授220篇文章,被下载接近50万次,但知网未付任何报酬。吴教授表示,期刊数字化所得收益应该合理分配,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对作品二次传播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知网模式背后的逻辑
作者在向知网主张权利时,最关心的是知网首先要承认侵权,然后依法确定赔偿标准和后续使用的授权报酬标准。知网从不承认侵权,也从不使用赔偿损失字眼,而是用支付稿酬的说法。文著协曾与知网多次交锋,知网提出的稿酬计算方法和标准既不符合国家规定,也不符合行业惯例,作者更没有商量的余地。面对知网的这种强势、霸道,接受其低廉的稿酬就是自取其辱,结果往往是大部分人选择忍气吞声,少部分人选择诉诸法律。
1.作者和期刊被知网学术绑架
许多作者像赵德馨教授一样,论文被中国知网擅自收录,既不知情,也没得到任何报酬。知网依靠对学者及学术期刊权利的榨取而起家,虽然作者和学术期刊对知网一直非常不满,但也离不开知网,学术期刊必须依靠知网,知网成了学术期刊的衣食父母
既然知网侵犯版权问题如此严重,为什么很多作者仅仅是望知网兴叹,空发牢骚而没有选择向知网起诉维权呢?实际上,作者诉讼维权有很多顾虑:调查取证、诉讼主张和索赔数额的专业性强,审理时间较长,维权时间成本高。尤其是维权成功的一个后果——任何作者、权利人向知网维权胜诉后,自己的论文都会被知网无情地删除或屏蔽,这更让人惧怕。2018年,文著协在选取111位知名会员与知网谈判、测算赔偿标准时,知网就违背承诺,悄悄删除了这些会员的2万多篇论文,个别会员因此退出维权阵营。所以,作者和学术期刊均被知网平台学术绑架。因为一旦涉案作品被删除或屏蔽,那么他的学术观点、学术论文的传播就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作者的职称评定、学术考核和学术影响力,影响到期刊的文献传播和影响因子。

《民政部关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2.滥用诉权,消耗司法资源
知网正是抓住了作者的这个软肋,从不与作者和解,而是将作者合法的维权行动全都推向法院。而且在数个被诉案件败诉后不但不修正其商业模式,反而一而再再而三地申请再审,用尽所有诉讼程序,消磨权利人的维权意志,不合理地利用甚至是消耗司法资源,滥用诉权,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损害法律的威信。而且,所有侵权案件的抗辩理由、申请再审的理由都如出一辙。文著协代表会员汪曾祺起诉知网侵权,从立案、一审、二审、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耗时两年半。其他作者起诉知网案件走完一审二审、驳回申请再审程序也要在六个月甚至一年以上。有多少作者能够耗得起呢?而且,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并未受到规制。
20211210日深夜,知网的主办单位《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赵德馨教授起诉中国知网获赔相关问题的说明》,根据法定转载许可或通过学术期刊编辑出版单位取得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等说辞明显与其侵权事实和法院的判决书严重不符,这正反映了知网解决版权问题的态度和知网模式的逻辑。
《关于“赵德馨教授起诉中国知网获赔”相关问题的说明》
3.“知网模式侵权从未被查处
知识资源平台依靠技术,通过合法来源和手段获得知识资源和授权,经过数据加工处理和商业运作,向社会提供知识服务,获取商业利益,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无视法律规定,把作者的版权抛至脑后,转嫁、规避获得授权的法定义务,所形成的商业模式就如休眠火山知网模式侵犯众多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学位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涉嫌垄断问题,但从未被任何政府部门查处过。在市场监管总局对知网立案调查后,权利人和公众似乎看到了其他主管部门关注知网模式合法性合规性的曙光了。
知网事件具有里程碑性质。这种全社会的关注和监督有利于督促政府把事情办好。相对于知网大范围侵权,个人维权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政府出面,需要公权力出手来更高效率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4.惩罚性赔偿原则未被采用
需要指出的是,从多个作者的维权案中也可以看出,法院虽然判决作者胜诉,但原告多篇文章批量诉讼,法院并未考虑知网侵权行为的持续性、作者的实际损失、知网的非法获利数额,或者由于原告举证不能,而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司法判决对知网模式没有产生应有的效果。
事实上,知网明知道存在版权侵权行为,但仍然未取得授权,未支付合理报酬,且权利人多次交涉后,其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从侵权手段、阅读下载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获利情况考虑,尤其是处理权利人合法诉求的态度,具有明显的法定的侵权故意和严重情节,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5.对作者不付酬,对使用者高收费
知网母公司同方知网2020年财报显示,营收超11亿元,毛利率54%。知网收录作者文章、图书、文献,不但不经作者授权,不支付报酬,作者下载时还要付钱。赵德馨教授从知网下载自己主编的《中国经济史辞典》,还要支付26元,而此前,他从未授权知网也未收到知网的任何报酬。对作者不付酬,对使用者高收费,依靠侵权,谋取暴利。这恐怕就是知网的逻辑。
三、知网模式侵权的行政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知网这种知识资源平台长期、大规模侵权,虽然对个体作者单篇作品造成的损失可能不大,但知网平台正是依靠每个作者的一篇篇论文文献资源支撑起来的。长期如此,对广大作家、知识分子群体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是巨大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考虑追究知网的著作权行政责任,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净化社会版权环境。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应尽早介入约谈有关数据库公司和平台,纠偏纠错,回归立法初心,理顺作者、出版者、网络平台关系。
著作权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是著作权主管部门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维护和规范市场版权秩序、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职能。新修《著作权法》增强了著作权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强化了行政执法措施和力度。虽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将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上缴国库,而不是像法院那样判赔给权利人,但是著作权行政执法具有专业、便捷、快速等优势,对打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违法行为具有独特的惩罚作用和威慑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2年将是国家版权局等四部委开展第18剑网行动。很多机构、权利人和专家建议将打击知识资源平台侵权行为列入今年的剑网行动,对知识资源平台开展著作权执法检查专项治理行动。
也有专家表示,知网侵权行为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解释,无论是平台会员数量、文献阅读下载数量、经营额、获利数额、侵权程度和侵权时间等,都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应该追究其单位法人和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反垄断问题掩盖不了其整个商业模式本身存在的巨大问题和其他违法问题。知网即便对中国学术界有正面的作用,其对著作权法治的破坏与负面影响已超过其正面的价值。知网的案情虽然极为复杂,但处理刑事案件并不存在举证上不可逾越的障碍。
四、知网模式必须整改
赵德馨教授敢于与知网打官司,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社会价值。依法维权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也应该是一种社会风尚,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做,学术生态就不会这样。赵德馨教授虽然赢了官司,但似乎并没有多少赢了官司的那种开心,反而是更多的忧虑和期待。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白岩松指出,一场官司赢了,也只是一场官司的胜利。但如果是这场官司能够真正撬动相关平台和机制的改变,那这场官司才真正地可以说赢了。赵德馨教授及其夫人周秀鸾教授和很多学者纷纷呼吁,知网必须改革。诉讼不是要知网垮台,希望知网能够改好。但其诚信不够,整改要脱胎换骨,真正达到国家的要求,改成有利于国家创新战略的发展,有利于知识的传播,成为知识分子的朋友,而不要再成为天下苦知网久矣的一个平台。
为什么在知网模式下,广大作家、知识分子的版权受到严重侵害,却不能及时、有力地得到解决,原因何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李顺德研究员认为,讨论知网不能仅仅停留在它涉嫌垄断的问题上,应该从版权保护角度,把知网存在的问题系统梳理一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从社会根源、历史根源、法律根源等几个方面认真梳理,找到知网最本质的问题所在,彻底革新。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方兴东强调,知网事件具有复杂性,解决知网问题,需要全新思维、制度创新和治理机制。这次反垄断立案为旷日持久的知网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历史性的契机。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创新研究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知网应当结合法院的判决对其自身的经营模式做出调整,包括获得作者授权,并向作者支付相应的报酬,报酬标准应相对合理,也可以由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参照其他作品使用许可费用标准制定相应标准加以指导。
知网模式虽是个案,但是它暴露了知识资源平台长期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应该让知网事件”“知网模式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上的绊脚石知网模式必须得到整改、矫正,知识资源平台的侵权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让广大作家、知识分子的智力劳动和版权得到应有尊重,让知识产权真正成为激励知识创作、保障知识服务和文献合法传播的有效制度。
综合各方观点,知网模式的整改应着力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多方共治,促进知识资源平台规范健康发展
作者、期刊、知识资源平台三者之间本应是相互依存、相互成就、和谐共生的关系。知识资源平台和期刊都要尊重和保护作者版权,社会各界关注、讨论知网模式,并不是要抹杀知网的贡献,更不是要限制知网的发展,而是为了改变当前学术生产与传播生态中作者、期刊、平台三者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不对等、利益分配不均衡的状况。要正确处理平台与期刊、研究生培养机构,期刊与作者,培养机构与研究生这三大关系,通过保护作者版权和期刊权益,恢复作者应有的尊严和作者应得的版权收益,调动其学术创造的积极性,创作出更多、更优质的学术作品,从而实现学术研究的繁荣发展。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常务副主编仲伟民认为,知网必须认真讨论与学术期刊、与作者的关系,并设法解决,传统的鸵鸟政策行不通。上海大学文学院中文系创意写作学科教授谭旭东认为,知网问题与整个国家期刊数字化过程中出现的监管或法律空缺有很大关系,知网问题最终要和教育部、科技部、新闻出版署以及数字出版行业等各方一起来解决。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胡钢建议,网信、公安、市场监管、国资、证券、科技、教育等多部门联动,协同治理,全面排查知网法律风险,专项整治。面对长时间、大规模、系统性的平台侵权行为和垄断行为,应当采取系统化的综合治理模式,积极构建作者、出版机构、著作权组织、论文平台等共同参与,在行政机关指导下,以集团诉讼为后盾的集体协商和治理,以一揽子解决相关版权和垄断纠纷。
白岩松也指出,平台的版权保护应该由个人维权事件变成有效的约束与监督,否则下一个教授状告网站的新闻就还会发生。
(二)开展著作权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禁止平台与期刊签署独家协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了很多加强版权保护、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的政策,著作权法律法规逐渐健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20224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实施常态化的监管。因此,规范知识服务行业平台经济,著作权主管部门可以有所作为。
建议著作权、新闻出版、教育等主管部门对知识资源平台、期刊、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著作权执法检查专项行动,规范平台与期刊、培养单位的合作行为,制定规范的期刊作者格式投稿协议(含投稿系统)。将执行著作权法情况、不规范的格式投稿协议和版权声明列入报刊年检范畴。为防止平台对学术资源的垄断,禁止平台与期刊签署独家授权协议。知识不能被垄断,知识被垄断之后所带来的代价,伤害的不仅仅是作者、读者,而是整个国家的创新基础和创新能力。明确培养单位的自身定位,培养单位不得将毕业生签署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作为学位论文答辩的前置条件,制定规范的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培养单位提供的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应当严格限定学位论文的收藏和授权范围,仅限于本单位图书馆和国家公益项目,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向商业机构提供。引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培养单位合作,参与学位论文的规范授权工作,保护作者版权,推动学位论文有序广泛传播。
纠正并查处平台、期刊、培养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其建立作者版权保护机制与版权管理制度,责令制定整改方案,包括侵权赔偿、版权合规制度、版权纠纷投诉与处理机制等,邀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律师代表监督执行,定期评估整改效果,限期整改。
(三)发挥司法机关审判效能,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知识资源平台长期侵权涉及的权利人众多,包括2001年以前的所有过刊和大量孤儿作品,社会影响极大,而且平台怠于回应、处理权利人的合理诉求。知网的侵权是长期的、连续的、恶意的,这种违法性带来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平台的侵权持续时间、给作者造成的损失、非法获利数额、社会影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司法机关应当在审理涉知识资源平台的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平台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同时,不能因为作者批量维权就降低赔偿标准。司法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审判导向,体现了对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贯彻执行力度。
司法机关也要加强研究新问题新现象,不能让司法机关、诉讼程序成为知识资源平台在大量侵权纠纷案件败诉后一再申请再审,拖垮、消减权利人维权意志的工具,防止平台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对于知识资源平台涉诉案件暴露的行政监管不足或缺位问题、行业自律等问题,司法机关应该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函。
2022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宣布依法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四)平台版权治理应引入集体管理机制
中央财经大学讲师、法学博士李陶建议,知识资源平台建设与运营,应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降低甚至化解平台法律风险。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韦之教授认为,知识生产、传播、分享过程中的正义是基础之基础。向知网维权,可进行集体谈判,由著作权人代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主管部门、国家版权部门和反垄断机构监督下,与有关知识资源平台谈判,达成高效合理的解决方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周林认为,期刊社和出版社可以与文著协合作,鼓励作者加入文著协,由文著协以作者名义统一与平台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这样既可以让出版者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解决数据库公司难以寻找作者取得授权的问题,也可以使作者、期刊社从数据库经营中分享利益,以解决目前各方遭遇的版权窘境。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郭禾认为,信息时代作品传播和使用有赖于数字化,学术论文数据库的建立和普及应用正是适应信息时代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著作权法也应当适应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针对文字作品引入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解决海量论文著作权授权问题。
文著协作为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拥有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版权费收转的法定职能,目前拥有会员1万多名,作者译者数据库已达7万多人,曾经与谷歌、百度、苹果、知网交涉维权,在海内外产生积极影响,推动了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快速发展。同时配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就著作权法修改完善、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打击电子书有声书平台和知识资源平台侵权、整顿教科书教辅图书市场版权秩序等积极建言献策,参与推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和有关部门规章的制定,发挥自身的版权资源优势和版权协调能力,为中宣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作业帮、学而思、东方网、现代快报等解决文字作品的版权授权和版权费提存转付,每年为500多种汇编作品解决版权授权问题,给作者转付版权费超千万元,展示了文著协在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授权与管理、集体维权、化解企业版权风险、推动产业发展、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的责任与担当。
集体管理组织可解个体作者维权之困。版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人上睡觉的人。在涉知网的一系列侵权案件中,作者胜诉获得赔偿,正义在一定程度得到了伸张,解决了个案的诉讼问题。但是,个体作者就文章继续传播的版权授权问题不具备与平台对话、谈判、议价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文著协发挥优势,集合众多作者授权,与平台谈判,统一向法院起诉和著作权主管部门投诉,就可以免除个人维权的后顾之忧。文著协代表众多作者与平台谈判授权和维权,可以极大降低平台需要获得众多作者授权的交易成本和众多个体作者的诉讼维权成本,推动平台向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这对众多个体作者和平台而言,是双赢结局。
知网必须依法获得作者授权,并向作者支付稿酬,稿酬标准可能不一定很高,但不能像现在这样完全不给。苏州大学法学院张鹏教授认为,国家层面可以制定稿酬支付标准,既鼓励平台发展,也能尊重作者的权益。向知网要稿费,不是个体作者能够解决的问题。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要站出来对知网等数据库平台进行集体管理,集体授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中国知网收录学位论文稿酬标准
(五)加快版权信用体系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202112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了版权信用体系建设项目,推动建立版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国家版权局将会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健全版权信用监管体系,制定版权领域严重违法行为清单和惩戒措施清单,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 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依法依规对版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也应发挥引导、协调、教育、服务功能,加强行业自律,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和权利人投诉,对平台、期刊、培养机构进行法治宣传,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纠正侵权违法违规行为,甚至开除会籍。同时也可以向监管执法部门投诉,要求对其行政处罚。

图说《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多部门多方发力,综合运用行政执法监管、司法审判、著作权集体管理、信用体系建设、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强社会共治,妥善处理作者、期刊、知识资源平台之间关系和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和作用,解决知识资源平台的核心问题,完善、规范知识服务授权链条,增强平台的版权意识、规则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从根本上纠正、改革知网模式,推动知识资源平台规范、健康发展,建设知识创作、生产、传播的健康生态。
结束语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知识资源平台应该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人民至上的发展思想,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知识资源平台向社会提供知识资源、学术文献服务,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知识可以共享,但是版权不能被侵犯、被剥夺。要尊重作者的智力劳动和版权。知识资源平台运行多年暴露的知识产权问题涉及作者版权、学者学术评价、文献传播与评价、期刊影响因子、知识资源的有序传播和国家对知识资源的统一管理、个人信息安全以及国家知识资源信息安全等多个领域,多个部门,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根治。由中宣部牵头,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版权局、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部、中国科协、中科院、中国社科院等部门,出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性文件,迫在眉睫。
来源:公众号“独立精神”
编辑:吴漫

594#
发表于 2022-7-29 20:45: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张铭麟

593#
发表于 2022-7-22 23:47:2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谭谈交通》版权争议,给广电人带来什么启示?
作为广电同行,此案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2005至2018年间,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谭乔接受单位委派,作为节目主持人和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成都台”)合作录制一档交通安全教育节目——《谭谈交通》。
《谭谈交通》作为电视栏目《红绿灯》(前身为《平安成都》)内的一个板块,相关各方均未签署协议。
因其寓教于乐、诙谐幽默的风格,贴近生活、喜闻乐见的选材,节目一经播出便备受好评,在互联网上也广为传播。
2021年,谭乔从原单位辞职,后在社交平台上注册个人账号,传播部分《谭谈交通》节目和二度创作相关视频进行分享。同年9月,成都台将《谭谈交通》节目版权非独家授权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未经授权传播该节目的平台发起侵权指控。
2022年7月10日晚,《谭谈交通》节目在各网站全面下线,上万个以《谭谈交通》为基础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被投诉下架,谭乔的个人账号也不例外。谭乔发布视频,为被控侵权叫屈,认为自己是节目核心主创,有权使用节目。该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引发舆论热议。
2022年7月11日,成都台委托律所发布声明,核心要点有二:
第一,成都台都市生活频道(CDTV-3)为《谭谈交通》所属的《平安成都》和《红绿灯》栏目的制作单位,拥有《平安成都》栏目、《红绿灯》栏目以及《谭谈交通》板块的全部著作权。
第二,成都台已将《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授权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享有维权权利。同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也回应称:不享有《谭谈交通》节目的版权。
2022年7月13日,厦门一家文化企业收到成都当地法院判决书,被判因通过网络侵权传播《谭谈交通》节目,赔偿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500元。这是目前为止,有关《谭谈交通》版权争议案件的第一份判决。
▍争议焦点
面对争议双方各执一词的掰扯,吃瓜群众最关心这几个问题:究竟谁是《谭谈交通》节目的权利人?成都游术公司的维权权利是否有合法性?这是家碰瓷公司还是隐形的“版权刺客”?
作为广电同行,我们更是难以置身度外,此案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第一,《谭谈交通》是什么版权属性的节目?
因为版权属性与权利归属紧密关联,不同的版权属性决定了权利人可能大相径庭,也影响着广电媒体能否对此类节目进行维权。
第二,成都台委托维权的方式是否可行,成都游术公司是否具备维权主体资格?
第三,透过此案,广电同行能从中得到什么启示,以举一反三、趋利避害?
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谭谈交通》版权属性和权利归属大揭秘
事件发酵到现在,业内对《谭谈交通》节目的版权属性认定,先后出现了4种观点: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口述作品和时事新闻。
对于该节目的权利人,也有4种说法:成都台是权利人,谭乔是权利人,成都台和谭乔是共同权利人,成都台和成都市公安局是共同权利人。
“案情”愈发扑簌迷离,究竟谁是谁非?
先上结论:根据现有公开信息,成都台享有《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有权依法委托第三人行使维权权利。
以下是专业分析:
认定版权属性,需先确认法律适用问题。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66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照此规定,2021年6月1日之前发生的针对《谭谈交通》节目未经授权的传播行为,应当适用原著作权法解决争议;之后发生的未经授权的传播行为,适用2020年著作权法解决争议。由于游术公司获得授权的起始期限为2021年9月,为简便论述,我们仅依照当前的2020年著作权法进行论证。
从内容上看,《谭谈交通》是谭乔作为交警身兼主持人随机进行交通执法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过程的记录,由于节目素材的随机性,不存在事先的脚本策划,完全是节目当事人自然、真实的生活反应。
从形式上看,《谭谈交通》以影像的形式记录了谭乔执法的过程,并经过后期编导对拍摄素材的选择与剪辑,将谭乔的幽默言语与群众的暖心互动展现在观众面前,成就了他的荧幕形象。
从署名上看,《谭谈交通》节目片尾有成都台所属“天府TV”的落款,并没其他相关制作单位的署名。基于此,可得出以下结论。

结论一:《谭谈交通》不是口述作品或时事新闻

        不可否认,《谭谈交通》的成功离不开谭乔风趣幽默的临场发挥,他所口述的“段子”构成节目的灵魂。但《谭谈交通》的本质毕竟是影像内容,谭乔在节目中所创作的“口述作品”,只是节目的组成元素之一,两者不能等同。
        还有人认为《谭谈交通》记录的是真实发生的交通执法事件,属于时事新闻,根据“新闻无版权”的原则,任何人都无权主张权利。这也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混淆了新闻所反映的内容和新闻具体表达形式之间的差异。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时事新闻”为仅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的单纯事实消息。
        这类消息仅限于以文字或口头形式表达的新闻,之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这两种形式的表达如果局限在按照时间、地点等顺序对客观事实进行叙述,没有作者发挥的余地,也没有个性表达的空间。
        对于以音频或视频形式表达的新闻节目,其系经编导、采访、演播人员的组织策划,播出内容的剪辑,视频形式的还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显然在表达手法上具有创造的空间,不能按照单纯的事实消息对待。
        新闻视频类节目如此,专题类的《谭谈交通》更是如此。
结论二:《谭谈交通》是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

        根据2020年著作权法,表现为连续画面的视听内容,构成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
        两者之间的区分在于独创性上——在连续画面衔接上体现出很高独创性的是视听作品,典型如影视剧;在连续画面衔接上独创性不高,甚至无独创性的是录像制品,典型如对会议实况机械录制的画面。
        区分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在实践中的效果是两者的权利人不同,进而影响权利人可行使的权利多寡。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视听作品是一个集合了各种艺术元素但又完全独立的作品,其版权归制作者(也就是组织制作、对视听作品有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的主体)享有,具体参与创作的编剧、导演、摄像、演员等只保留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像制品则不同,它只是一个用连续画面承载了各种艺术元素(文字、音乐、美术等)的作品集合,制作者对录像制品的画面享有权利,但其中所包含的作品、表演等构成元素仍然独立存在,录像制作者对其并不享有完整的权利。
        显然,判断其为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对于视听内容的权利归属来说至关重要。
        回到《谭谈交通》, 如果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在无协议特别约定情况下,成都台作为在节目片尾署名的制作者,至少是该视听作品的权利人之一;谭乔虽然创作的口述作品(主持词)构成视听作品的一部分,但其权利被制作者的权利吸收,谭乔对该视听作品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如果《谭谈交通》被认定为录像制品,成都台作为制作者同样对该节目享有权利,但由于其中包含的谭乔创作的口述作品(主持词)著作权依然归谭乔所有,造成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与其中口述作品作者的权利并存于该录像制品之上,任何一方权利人对公众传播《谭谈交通》节目时,都需要获得对方的授权,任何一方也都可以基于自己的权利对外进行维权。


        那么,对于《谭谈交通》这样记录真实生活、画面剪辑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又远达不到影视剧独创性高度的节目,到底是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呢?
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倾向。
        一种以连续画面独创性的高低来区分,按这一标准,《谭谈交通》的制作过于简单,艺术美感不够,只能算作录像制品。
        另一种以连续画面独创性的有无来区分,按这一标准,《谭谈交通》虽然制作简单,但还是有一些艺术加工,远好于毫无创造性的会议实况录像等典型的录像制品,因此可以归入视听作品的范畴。
        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降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门槛,例如多年前被认定为录像制品的综艺节目、体育赛事节目,现均已被判定为视听作品。
        基于这一事实,笔者认为,《谭谈交通》应当被认定为视听作品。



        本文开头所述的2022年7月13日送达的有关《谭谈交通》版权争议案件的第一份判决也认定:《谭谈交通》节目构成视听作品,成都台作为制作者享有著作权。这份判决的认定是正确的。
结论三:《谭谈交通》不适用职务作品的权属规则,谭乔不是权利人

        有人提出,即使《谭谈交通》构成视听作品,但该节目是成都市公安局和成都台联合制作,成都市公安局也应当是《谭谈交通》的权利人之一,又由于谭乔代表成都市公安局完成了节目的创作,属于职务创作,所产生的职务作品归属谭乔本人,那他不就也成为节目的权利人了吗?
        这种认知只说对了一半。成都市公安局依法是《谭谈交通》的权利人之一,但却不能适用职务作品的规则来确定节目的权利人。
        所谓职务作品是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的规定,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种。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安排工作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安排工作任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包括: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表面上看,谭乔是成都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受单位指派配合完成《谭谈交通》的创作,符合一般职务作品的条件,但是,上述职务作品的权属规则是针对文字、音乐、美术等普通的作品形式而言的,却并不适用于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是一种极其特殊的作品形式,一是它由多种艺术元素组合而成,二是它本身融合了多种创作的关系,有职务创作(如影视公司派给自己的导演、摄像等工作人员完成拍摄电影的任务),有合作创作(如编剧、导演、摄像、服道化等主创人员合作拍摄电影),还有演绎创作(如将他人的原著小说改编成电影),如果分别适用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和演绎作品的规则来确定视听作品的归属,会出现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权利人的极端情形,而对该视听作品进行出资投入、组织创作的“制作者”反而被架空。这显然是极不合理也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利用的。
        正因如此,视听作品设计了一种非常特殊的权属规则:完整权利归属“制作者”,具体的职务创作者、合作作者、被演绎者只保留署名权和获酬权,以鼓励“制作者”的投资,也便于降低作品的传播成本,使之发挥更大的价值。
        可以说,视听作品具有自身更为特殊的权属规则,根据特殊优先于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这一规则相比较职务作品的规则,应该优先适用。
        因此,谭乔在《谭谈交通》中虽然有职务创作,但该节目并不构成职务作品,谭乔本人自然也不能据此主张对《谭谈交通》的权利了。



        退一步讲,如果非要找出职务作品的话,谭乔在《谭谈交通》中即兴创作的“口述作品”勉强算是一般职务作品,其版权归属于谭乔,但谭乔也只有在脱离该节目之外,另行使用其“口述作品”的权利(如另行出版发行等)。
        还有人提出,谭乔也是其“口述作品”的表演者,是否能对包含“口述作品”《谭谈交通》节目享有权利?答案也是否定的。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一般原理,在具体的职务创作者、合作作者、被演绎者都不能享有视听作品权利的情况下,对作品贡献更小的表演者更不可能取得视听作品的权利,也只能享有署名权和获酬权。
        综上,经过分析,我们已经排除了谭乔单独享有、或者共同享有《谭谈交通》节目权利的可能。又由于成都市公安局在依法可以取得《谭谈交通》视听作品权利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放弃版权,因此成都台就成为本案中《谭谈交通》节目唯一的权利人。


▍成都游术公司受托维权属常规操作
        《谭谈交通》版权争议爆发后,有人质疑成都游术公司的规模和资质,以此揣测其在进行碰瓷维权。但这只是在道德层面的评价,站在法律的层面,只要是合法存续的市场主体,能否维权,应当审查其主体权利资格,而非规模和资质。
        2018年4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9条“‘授予起诉权利’的审查”规定:“著作权人未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仅授权他人起诉的,不予支持;但对于转让或者许可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单独起诉,可以予以支持。”
        根据目前已公开的信息,成都台对于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授权是财产性权利概括性许可,并非仅仅许可起诉维权的权利,因此其授权符合上述司法审理指南,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接受委托后,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这一结论也在本文开头所述的2022年7月13日送达的有关《谭谈交通》版权争议案件的第一份判决书予以确认。
        综上,在依法享有《谭谈交通》相关权利的情况下,是自行维权还是委托维权,是成都台自行考量的事宜,目前看成都台委托第三人进行维权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谭谈交通》著作权纠纷带给广电行业的启示
        《谭谈交通》节目中折射出的著作权问题在广电行业内并不是个例。
        一直以来,业内都存在媒体和有关单位联合制作节目的情况,比如上海广播电视台与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制作的《东方110》,南京电视台教科频道《法治现场》栏目《宏琪说交通》的主持人即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王宏琪等,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教育、健康等垂直内容领域。
        这类节目,一方面担负着普及知识、宣传法治的公益职能,同时也因其颇具烟火气的特质容易积累高人气,成为高价值的内容资产;另一方面由于媒体和相关专业机构的强强联合,成为收视率保障,也因为多方参与、利益交织,在进行二次变现的时候往往剪不断、理还乱。
        如何正本清源,趋利避害?篇幅有限,笔者仅就做好版权保护提两点建议。
建议一:做好版权清理和确权

        在《谭谈交通》节目纠纷中,不论该节目属于录像制品还是视听作品,是职务作品还是合作作品,如果事先通过签署协议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关系,成都台都有可能取得节目完整的权利,可以避免今天在节目权属问题上众说纷纭、需要法院追根溯源进行审查的局面。
        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做好节目的权利清理工作。
第一是通过协议确定合作制作节目的各方主体的权利归属和行权规则;第二是解决节目中出现的各艺术元素(如图片、音乐、字体等)的权利许可问题;第三是解决节目中出镜人员的权利许可问题(除了著作权,可能还有肖像权)。
        然后是对上述权利清理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形成可查可用的内容资产版权数据库,作为维权和二次变现的依据。
建议二:选好版权保护的手段

        一旦出现自有节目版权被侵权的情况,维权举措也有选择的考量。以《谭谈交通》节目纠纷为例,有两方面建议。
        第一是维权主体的选择。
基于性价比的考虑,委托维权是比较常用的方式。其中,如果仅将维权的事务外包给专业中介机构,具体事务可以由中介机构完成,但应当由原始权利人作为维权尤其是诉讼维权的主体。
        如果选择以受托方的名义维权,则必须将相应的版权运营权利也授予受托方,使得受托方成为真正的权利人,而不能仅授权他人起诉维权的权利,否则有可能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而驳回。  
        用来证明受托方已经真实取得版权的方式有多种,除了授权书外,还需要辅以版权授权对价的支付凭证,受托方运营版权的证据等,后者指受托方向第三方进行转授权的凭证、或者与第三方进行结算的凭证等。
        第二是维权事由的选择。
        在新著作权法的框架下,作为广电媒体对享有权利的视听节目,有多种维权事由可供采纳,具体选择可考虑自身的身份、节目权利分配状况、证据的准备等情况。除了成都台选择的以视听作品制作者身份主张相应著作权被侵犯外,还可以选择广播组织权的事由。
        广播组织权是著作权法为保护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在传播视听内容过程中的权益而创设的专有权利,针对的是广播组织所播出的信号所承载的节目“版本”(不论是自有版权节目还是外购版权节目)不受侵权使用。

        在原2010年著作权法框架下,广播电台、电视台尚无权禁止网络视听机构未经许可,将自己播出的节目版本录制下来,对外提供点播。
        但依据202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广播组织已享有针对所播放广播、电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主张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节目进行录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这项广播组织权,是广电媒体作为节目传播者特有的权利,也是用以维护自身权益的兜底手段。
        再以《谭谈交通》版权纠纷为例,成都台完全可以依法同时主张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播出的《谭谈交通》的节目版本(以载有其频道LOGO为判定标准)。且这一主张无需考虑前述《谭谈交通》节目的版权属性和权利归属问题,相对维权成本更低,确定性更强,值得一试。
来源:广电独家
编辑:吴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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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2 13:41: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千万索赔?牢狱之灾?《谭谈交通》版权纠纷给媒体啥警示
7月10日,《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发布微博称,“惊闻《谭谈交通》被全面下线并可能面临数千万的巨额赔偿。"随后,“谭乔称谭谈交通视频被下架”“谭乔自曝或面临牢狱之灾”“谭乔称或将面临千万索赔”“谭乔求助罗翔出手”成为热搜话题。
《谭谈交通》为何会被下线?谭乔会面临牢狱之灾或数千万元巨额赔款吗?《谭谈交通》著作权究竟归谁?这又带给主流媒体哪些启示?
7月11日,传媒茶话会对话一位了解《谭谈交通》节目的知情人士,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律师,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李圣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顾问胡杨律师,请他们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谭谈交通》为何会被下线?谭乔或面临数千万索赔?
《谭谈交通》作为一档寓教于乐的交通警示类节目,自2005年开播,于2018年停播,播出期间节目备受好评。
7月10日,谭乔发布微博称其发布在B站个人账号上的《谭谈交通》被全面下线,可能面临数千万元的巨额赔偿,引发网友关注。
在澎湃新闻《谭乔称〈谭谈交通〉视频被下架或面临千万索赔,原因尚不清楚》中提到,指《谭谈交通》侵权的是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最近密集起诉包括快手、优酷、咪咕等在内的多家视频公司,案由均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篇文章将公众的注意力转移到了这家维权公司身上,不少网友质疑这家公司是“专业碰瓷版权的公司”,并替谭乔喊冤。
对此,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回应,向各视频网站主张版权、要求节目下架的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经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获得了《谭谈交通》的节目的版权,“维权于法有据”。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电视台长期以来没有对《谭谈交通》节目主张版权权利,“并不代表着任何个人可以随便侵权。”
而谭乔在B站上发布的节目视频被下线或与此相关。
那么谭乔自曝或面临数千万巨额赔偿属实吗?
知情人士告诉传媒茶话会,维权不针对谭乔本人,数千万赔偿当属以讹传讹。
《谭谈交通》著作权究竟归谁?
面对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发起的维权行动,谭乔在接受中国新闻网的采访时对《谭谈交通》著作权的归属和利益划分提出了不同意见。
谭乔认为,目前《谭谈交通》谁是版权方,或者谁拥有多少比例的权益,还需要权威的机构来认定。“当初制作《谭谈交通》,没有任何个人或者任何机构签订了这种合同或者协议。那原创者就是我谭乔自己,而且这个视频记录方他就是一名摄像的记者。”
对此,上述知情人士表示,《谭谈交通》是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策划推出的节目,成都市公安局作为指导单位,派出当时的执法交警谭乔作为现场主持人参与节目(谭乔现已离职),谭乔作为主持人,就像电视台主持人一样,对节目本身并不具有版权。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顾问胡杨律师谈道,按照视听作品的署名惯例,作品片尾载明的出品单位或制片单位可被认定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出品单位或制片单位之间无版权合同约定及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该作品可被认定为各出品单位或制片单位的合作作品。但是本案比较特殊,在网络版本的《谭谈交通》节目片尾并没有发现节目的署名单位,仅有“天府TV”的标志,但仅有该标志还不足以说明著作权归属问题,还需要结合各方制片人的意思表示。此外,《谭谈交通》节目形式比较固定,均为谭乔对群众的采访,故其对节目制作也有较大的贡献,所以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谭乔或其所属工作单位是否是节目的制片人进而享有作品的相应著作权将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律师告诉传媒茶话会,一般情况下,谁完成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就应当归属谁,除非双方另有合同约定。对于合作作品来说,也是如此。《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此处的合作作者应是对作品独创性有实质性贡献的人,那些辅助性、管理性的人,并不是对作品独创性有实质性贡献的人,不享有著作权。
在这起纠纷中,在双方没有就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谭乔在节目创作过程中对独创性表达有实质性贡献,那么可能会享有部分著作权,否则著作权归属就与谭乔无关。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李圣律师也表示,就目前公开信息来看,谭乔参与创作很可能被确认为职务作品,而且节目的制作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所以谭乔享有著作权的主张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是他享有署名权,单位也可以奖励。”李圣进一步解释说,《谭谈交通》由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策划推出,成都市公安局作为指导单位,由当时的执法交警谭乔作为主持人,那么在没有另行约定节目著作权的情况下,应该属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和成都市公安局共同享有。
联合制作著作权归属问题媒体当谨慎
一直以来,都存在媒体和有关单位、企业联合制作节目的情况,比如上海广播电视台与上海消防救援总队战略协作、共同拍摄制作的首部贴身跟拍消防员的4k纪录片《火线救援》,南京电视台教科频道《法治现场》栏目《宏琪说交通》的主持人即为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王宏琪。
主流媒体在联合制作节目时,可能会面临哪些版权纠纷?
孙志峰提醒,主流媒体在制作节目过程中,往往涉及三个方面的版权纷争:
一是节目本身著作权权属问题,比如上述案例中谭乔主张节目著作权属于自己;
二是节目著作权与节目中各要素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比如节目本身著作权与节目中某一背景视频或背景图片之间知识产权是否能都归属于同一主体?发生冲突如何解决?又如节目本身著作权与节目主播之间的表演者权之间的冲突;
三是节目本身与播放平台之间有关著作权许可及让渡的关系。
为了规避今后可能产生的著作权纠纷,媒体应预先做好哪些工作?或者说后期还能如何打补丁?
为避免版权纠纷问题,朱巍和孙志峰、李圣建议媒体在合作时拟定版权协议,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归谁使用,怎么用,怎么分成,怎么写作者署名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明确另一方是否享有使用该作品的权利,以及使用该作品的代价、范围及期限等都需要在协议中说明。
“如果此前没签协议,后期有纠纷,就需要重启法定,主要根据当时的拍摄,策划、设备提供、素材等来源综合判断著作权归属。”朱巍说道。
李圣说,主流媒体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合制作节目涉及著作权,应该有事先约定,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合作过程中出现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等,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约定。
同时,目前媒体纷纷设立的各种工作室可能也存在潜在的版权风险。
孙志峰和李圣均认为,如果工作室与媒体属于职务隶属关系,且工作室创作的作品能够认定职务作品的,依据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方式进行认定。如果工作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其完成创作无法认定属于职务作品的,那么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也是按照谁创作归谁的原则进行认定。所以建议,无论是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媒体应当与工作室或工作室里创作人员签订权责清晰的协议,明确权属归属及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方式等。
来源:传媒茶话会(公众号)
编辑:屈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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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2 13:13:2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屈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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