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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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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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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发表于 2016-10-31 00:02: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美团点评回应“裁员两万”:谣言,将起诉造谣媒体2016-10-30 09:38:24 新浪网  新浪科技






  昨日消息,针对“北京时间”、“品途商业评论”两家媒体分别发布报道《哺乳期员工都被辞美团陷入第四轮裁员风波》及《新美大裁员2万人,“带血”O2O的一声叹息》,美团点评官方今日表示,这些报道中存在大量捏造的不实内容,对美团点评构成严重诋毁、诽谤,目前美团点评已采取法律手段向不实报道媒体《北京时间》(北京时间股份有限公司)“品途商业评论”(北京品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美团点评表示,随着业务战略升级和运营效率的提升,美团点评餐饮平台对相关支持岗位做了组织优化,涉及调整的人员占全员比例约为1%,与个别媒体所称“裁员比例50%”相去甚远。对于处于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三期员工,全部优先保留职位,并不存在强制优化,“哺乳员工都被辞”的说法系子虚乌有。

  美团点评表示,不实报道中“被强制离职的美团员工将可涉及1000多个城市的近2万人,裁员比例或可达到50%”的说法纯属虚构,谣言发布后被大量媒体、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有组织地传播与扩散,严重损害了美团点评的企业商誉。呼吁媒体伙伴甄别不实信息,拒绝扩散捏造言论。

  对此,法律界专业人士认为,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此类信息和文章的发布者或转载者,以及相应网络服务平台,已涉嫌侵犯美团点评的商誉,应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责任编辑:刘嵩 HA005)

http://tech.hexun.com/2016-10-30/186656891.html


582#
发表于 2016-11-12 20:43: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从“网易考拉与《中经》案”案简析媒体侵权赵虎 11月11日 16:41
网易考拉 中经报 媒体侵权 分类 :互联网
阅读:45 抢沙发



在媒体报道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媒体有“自证清白”的义务,即自己证明报道出台的过程符合法律和行规规定,报道中的基本事实有采访素材的支持。如果被告媒体不能自证清白,则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现代社会,媒体已经成为我们了解、认识这个世界的一个重要途径。我们身边有很多媒体,比如有官媒、自媒体,比如有报纸、电视、新闻网站等。很多朋友起床后第一件事是打开手机,“批阅天下”。睡觉前最后一件事情依然是打开手机,看看天下无事,即可安心入眠。我们如此的依赖于媒体,有没有想过,如果媒体报道错误了怎么办?我们会不会受到媒体错误报道的影响,错误的产生对某个事情或者某个企业、某个人的错误看法?受到错误报道的人或者企业会不会被错误的大受打击、损失惨重甚至走到人生末路。事实上,媒体是有可能报道错误的。我们且看刚刚判决不久的一个案例。

这起案件的原告一方是网易雷火公司,被告一方是中国经营报社和新浪互联公司。案件的起因是因为一篇文章:2016年2月1日《中国经营报》IT•电商C3版刊登了标题为《跨境电商命门凸显 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以下简称“涉案文章”),该文章称“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新浪网全文转载并更改了标题,改成了“网易考拉现售假危机”。“网易考拉”的运营主体网易雷火公司(简称网易雷火公司)起诉《中国经营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其名誉权。在此案开庭审理前,法院要求中国经营报社暂时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文章,直至该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本案也成为北京地区首例在新闻报道涉网络名誉权案中,支持原告诉讼禁令申请的案件。11月4日,海淀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认定中经报社与新浪互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二被告向网易雷火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中经报社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含合理支出),新浪互联公司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含合理支出)。

这个案件有以下两个焦点,即:1、如何认定媒体报道是否构成侵权;2、转载者何种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3、诉讼禁令的使用。本文以下简要分析。

第一,我们首先讨论如何认定媒体报道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认定是否侵权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原则,只有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原则。法律对于媒体报道侵权没有特殊的规定,所以此类案件也应该适用过错原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有两个关键点:第一,过错;第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

“过错”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者过错,“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是指客观方面使得其他权利人的某项或者某几项法定权利受损。这两点缺一不可,如果仅仅是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受损,但是行为人没有过错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样,如果仅仅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存在过错,但是没有其他权利人权利受损的情况下,也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

具体到本案而言,可能“其他权利人权利受损”这个事实比较容易确定。网易考拉是一个购物平台,涉案文章直指网易考拉卖假货,首先对网易考拉的商业信誉造成打击,进而会对消费者产生影响,其影响程度要看涉案文章的传播范围,最后影响到网易考拉的收益、发展甚至生存。也就是说,涉案文章“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是确定无疑的,关键就在于中国经营报社是否存在过错。如果中国经营报社存在过错,则会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

过错,虽然是一种主观状态,但是行为人主观上究竟怎么想的很难用证据直接证明,在判断是否存在过错的时候,我们主要是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推断主观思想的。

真实,是媒体报道最重要的要求之一,报社以及报社的主管部门为了实现报道的真实规定了很多具体的程序和要求。我们在判断具体一篇是否真实的时候,可以首先看一下这篇报道的产生过程是否符合报社以及报社主管部门的程序性规定,比如:是否进行了实地采访;批评性报道是否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等等。而这个举证义务应该归媒体,只有它有这个证据。其次,媒体报道应该是有依据的,不是空穴来风。此类案件中,媒体应该把形成最终文章的素材提交,用以证明自己的报道是有依据的。客观的真实我们一般无法达到,我们只能达到相对的真实。对于媒体而言也是如此,不能要求媒体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节都是真实的,但是媒体的报道都应该有相关依据,没有依据的报道可以推定不真实。当报道不真实的时候,我们可以认定媒体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了,即存在过错。

在本案中,涉案文章是一篇批评性报道,中国经营报社没有能够证明这篇报道的产生过程符合法律和行业规定,并且中国经营报社提供的报道素材也不能佐证报道提出的观点,基本上可以判断中国经营报社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非但如此,原告网易雷火公司还证明了涉诉文章提及的一方当事人周先生与涉诉文章所在版面的主编吕某是夫妻关系,而吕某与涉诉文章撰稿记者吴某某是同一部门的编辑与记者关系,二人之前共同署名发表过多篇文章。这就不仅仅是过错的问题了,而是存在“恶意”了。如果存在恶意的话,非但会构成侵权,并且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从重考虑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二,我们分析转载者何种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

现在很多纸媒的网站通过网媒来传播,当纸媒的文章构成侵权的时候,网媒是否也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呢?

我们先看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规定可以分为三个部分解读:1、行为人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利的,该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2、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指网络服务平台)接到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的,除非采取措施不及时,否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即“通知+删除”原则;3、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但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网络服务平台往往存有海量的文章、视频等信息,这些信息发生侵权都要求网络服务平台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就是要求网络服务平台每篇信息必须审查,这对网络服务平台来说要么是难以做到的,要么就会消灭目前“信息大爆炸”的趋势,逆势而为。所肯定的是,如此要求会阻碍信息网络整个行业的发展。所以,为了维护行业的发展,法律更加务实的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只要网络服务平台做到了“通知+删除”,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有一般情况就有特殊情况,法律考虑到了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情况:网络服务平台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平台与其他的侵权人没有什么区别,需要一样的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种情况:网络服务平台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网络侵权,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即成为“帮凶”。上面我们说过,网络服务平台中存有海量信息,让网络服务平台知道每一篇的内容是不可能的,但是,网络服务平台有可能知道某些信息的内容。如果网络服务平台明知其中某篇文章侵犯他人权益,依然提供服务,客观上利用自己的网络服务扩大了侵权的范围和承担,所以不能免除责任。

什么情况下属于“明知”呢?我们且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如果存在以上情况,我们可以认定网络服务平台已经知道了侵权内容,依然选择做了“帮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一个重要事实依据是: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涉诉报道中将转载报道的题目直接修改为“售假危机”,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这种情况下,本案不能再适用“通知+删除”的原则,而是应该认定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属于“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的情况,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诉讼禁令的使用。

据媒体报道,本案是北京地区首例在新闻报道涉网络名誉权案中,支持原告诉讼禁令申请的案件。那么何为诉讼禁令?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诉讼禁令呢?

诉讼禁令,又叫临时措施,是指权利人发现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为了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在提起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采取责令被告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措施。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诉讼禁令主要应用于知识产权诉讼中。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从发现侵权行为到提起诉讼,再到法院做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的判决需要很长的时间,如果不采取措施,则侵权人会继续侵权,使得权利人的损失不断扩大。等到法院做出判决,可能涉案的知识产权已经失去了价值,权利人已经失去了市场,而侵权人可能已经转移了财产,权利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法院的判决也失去了意义。所以,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特别规定了诉讼禁令。

后来人们发现,不只是知识产权案件存在这一问题,其他类型案件中也存在适用诉讼禁令的必要性。在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时候,扩大了法院保全的范围。之前法院的保全只及于当事人的财产,修改之后保全范围扩大到了当事人的行为。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试想,如果本案中法院没有使用诉讼禁令,涉案文章不断的传播,可能对网易考拉带来的是无法弥补的损害,其中可以计算的损失还在其次,最重要的是商业机会的丧失和发展机遇的错过,而对于后两者而言,法院无法做出赔偿的判决,也无法计算其价值。所以,本案法院发出诉讼禁令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案诉讼禁令的适用也为之后发生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相信之后会有更多的类似案件中法官会采取诉讼禁令的方式,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本文认为:一般而言,申请诉讼禁令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侵权行为基本上是清晰的,即如果是否构成侵权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法官不应该做出诉讼禁令;2、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即将发生;3、如果不采取诉讼禁令,将会给权利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即使最终判决权利人胜诉,也无法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果符合这三个要件,就可以申请法院发出诉讼禁令。

综上,本文认为在媒体报道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媒体有“自证清白”的义务,即自己证明报道出台的过程符合法律和行规规定,报道中的基本事实有采访素材的支持。如果被告媒体不能自证清白,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从而承担侵权责任。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情况下只要做到了“通知+删除”的义务,就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网络服务侵权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权利人来讲,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诉讼禁令,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在今天的中国,媒体尤其是官媒,依然有强大的公信力,媒体的报道往往被公众当做“事实”来解答,一篇错误报道的杀伤力是非常巨大的,可能会严重侵权市场经营者的权益,也蒙蔽广大消费者的眼睛,所以媒体要格外“自重”,以此案未戒,避免出现类似损人不利己的情况。

http://david.baijia.baidu.com/article/68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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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6 09:17:4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特朗普时代的媒体保卫战(上):富豪的武器
EMILY BAZELON2016年11月24日

唐纳德·特朗普在纽约时报大楼的大堂内向人群致意。
Lucas Jackson/Reuters
2005年,尚在《纽约时报》(The New York Times)担任财经记者的蒂姆·奥布莱恩(Tim O’Brien)出版了《特朗普帝国:成为唐纳德的艺术》(TrumpNation: The Art of Being the Donald)一书。奥布莱恩采访过的一些消息人士对唐纳德·J·特朗普(Donald J. Trump)的财务状况有着近距离的观察,他们认为这位房地产开发商的净值应该在1.5亿至2.5亿美元之间,而非特朗普本人此前宣称的从20亿至50亿美元不等的数字。曾极力拉拢奥布莱恩,让其搭乘自己的法拉利(Ferrari)和私人飞机的特朗普,于2006年在新泽西州起诉奥布莱恩诽谤。特朗普在《今日秀》(Today)上管奥布莱恩叫“怪胎”,但据后者所说,特朗普又在私下里继续巴结他。奥布莱恩的出版商华纳书局(Warner Books)也卷入了这场诉讼,其聘任的顶级律师毫不留情地对特朗普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质询取证。回答关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提问时,特朗普被发现撒谎或夸大其辞的次数多达三十次。“他当初以为自己会遇到一位友好的法官,以为我们会拱手认输,”目前是《彭博视点》(Bloomberg View)主编的奥布莱恩说。“但我们没有。”该案前后由四位法官经手,于2009年被驳回。

特朗普诉奥布莱恩案,是由候任总统特朗普及其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七桩诽谤诉讼之一。他只在一名被告没有出庭的情况下赢过一次。作为对这种诉讼的标准衡量,是要看在何种程度上能通过法庭捍卫其名誉并赢得胜利,但特朗普表示,他不这么看待相关的投入产出。“我在律师费上花点小钱,他们花的钱则多得多,”谈及为状告奥布莱恩而付出的大把金钱,他在3月份这样告诉《华盛顿邮报》(The Washington Post)。“我告他是为了让他的生活陷入水深火热,我对此喜闻乐见。”

特朗普错了:华纳书局花的钱比他少,奥布莱恩则一分钱都没花。但这并不会让特朗普的核心观念显得不那么刺耳:诽谤法可以成为复仇的工具。一名超级富有(虽说也许不像他所声称的那么富有)的原告居然把法律体系当成打压批评者的利器,这令人颇为不安。一旦入主白宫,特朗普就可以调用更多工具,而他以往的所作所为表明,他会比前任们更进一步,竭力在利用媒体的同时将其控制起来,令其低头。

身为总统候选人的特朗普曾模糊地表示,想要“开放我们的诽谤法”。我通过电子邮件问过他的发言人霍普·希克斯(Hope Hicks),这话是什么意思,但她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以及我提出的其他问题)。总统是无权直接改变诽谤诉讼法规的。但我们给予作者和出版商的法律保障并非铜墙铁壁。过去几年间,至少有两名亿万富豪加入了特朗普的行列,决意大加利用新闻界四周防护墙上出现的裂缝。他们已经发起了诉讼或者为诉讼提供了资助,以便捍卫名誉或者保护隐私。但一个根本目的似乎是惩罚奥布莱恩这样的批评者,乃至于摧毁整个媒体机构。

新闻界已经因为收入的下降和公众不满程度的上升而遭受重创,这种对法律的操控则在它难掩疲态的敏感时刻方兴未艾。盖洛普于2015年9月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只有40%的民众——创下至少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新低——相信媒体会“全面、准确、公正地报道新闻”。这种不信任感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日益增加,尤其在竞选期间被特朗普大力激发了出来。他把报道他的记者称为“人渣”,并设法鼓动那些大喊大叫、发出嘘声的集会参与者。他的支持者并未就媒体应该对掌权者进行追责达成一致。皮尤研究中心(Pew)最近的一项民调显示,特朗普的支持者中只有一半的人认为,在强大的民主体制中,“新闻机构拥有批评政治领导人的自由”是很重要的。

通过说服法官驳回案件,新闻机构赢得了许多次胜利。但根据媒体法律资源中心(Media Law Resource Center)的数据,自2010年以来,在进入了审理阶段的诽谤案和侵犯隐私案中,新闻机构的胜诉率只有39%,低于上一个十年间的52%。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损害赔偿金额增加了四倍,达到110万美元。该数字涵盖了过去8个月以来不利于高客传媒(Gawker)、《滚石》(Rolling Stone)和北卡罗莱纳州罗利市《新闻与观察报》(The News and Observer)的三项重大判决。这其中包括一些很普通的诽谤诉讼,现在就说媒体的天塌了还为时尚早。但天空的确正在变暗。

在美国,打赢诽谤官司的高标杆是于1964年树立起来的,那一年,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就《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作出了裁决。该案被普遍奉为最能体现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强烈支持的案例之一。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的市政专员沙利文作为该市警方的督导者,就《纽约时报》刊发的一则附有100名民权运动支持者签名的广告,对该报发起了诉讼。有证据表明这则广告里含有微小的事实性错误。沙利文说,广告中关于蒙哥马利警方如何回应旨在争取民权的抗议活动的描述,让他看起来像是一个很糟糕的人。根据当时的法规,诽谤案原告如果能够证明对其名誉造成损害的内容是虚假的,就有资格赢得胜利。阿拉巴马州的法官在这一点上同意沙利文的说法,并宣布他可以获得5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大约相当于今天的400万美元)。在类似的案件悬而未决之际,《时报》将其记者撤出了阿拉巴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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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当该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的时候,大法官们推翻了沙利文案的判决结果,并就如何证明存在诽谤设定了严格得多的标准。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一名公众人物必须证明,对他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陈述是被对方带着“切实的恶意”发表出来的,也就是说需要证明对方“蓄意或者贸然无视事实”。到了上世纪80年代,诽谤案的数量有所下降,而且即便案子真的进入了审理阶段,也常常以原告败诉告终。那个时期的两个知名案例分别是威廉·C·威斯特摩兰(William C. Westmoreland)上将诉CBS案和以色列国防部长阿里埃勒·沙龙(Ariel Sharon)诉《时代》(Time)杂志案。两人都没能获得损失赔偿。这样的结果,以及在其他备受瞩目的案件中的失利,“是对原告及其律师的巨大威慑,”媒体法律资源中心的行政总监(曾为《时报》律师)乔治·弗里曼(George Freeman)说。

然而,如今的超级富豪原告并未屈从于同样的市场力量。他们会把起诉媒体当成一种投资,而这项投资的收益至少包括:让对方不得不花费金钱和时间,来提交文件并作为证人接受讯问。2012年2月,《琼斯母亲》(Mother Jones)杂志刊发了一篇关于爱达荷州亿万富豪弗兰克·范德士(Frank VanderSloot)的报道,此人是一个支持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米特·罗姆尼(Mitt Romney)的“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的主要捐赠者之一。1999年,作为对一部纪录片的回应,他曾出钱发布了问出这样一个问题的广告:“公共电视台应该向你的孩子推介同性恋生活方式吗?”该杂志称,范德士在同性恋记者彼得·扎克曼(Peter Zuckerman)于2005年帮助曝出了爱达荷瀑布市一名童子军营辅导员的恋童癖历史之后,便曝光了扎克曼的同性恋身份,并猛烈抨击扎克曼及其报道。对范德士的描绘部分是基于他在爱达荷瀑布市邮报(The Idaho Falls Post Register)上登的几则广告。范德士被该报道给童子军造成的负面影响惹恼了,那几则广告把扎克曼称为“同性恋者”,并攻击他“动机不纯”。

范德士就《琼斯母亲》的这篇文章起诉该杂志诽谤。“他们想要公开鞭跶我,因为我给米特·罗姆尼捐了很多钱,”他告诉我。拥有一家线上健康产品购物俱乐部的范德士还表示,《琼斯母亲》的文章让他丢掉了一些客户。

在为期三年的诉讼过程中——其间还包括了内部电子邮件的提交——《琼斯母亲》支付了约250万美元的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没有将相关费用完全报销。“这场诉讼吸走了我们的大量资源,”该杂志执行主编克拉拉·杰弗里(Clara Jeffery)告诉我。“我们仍在恢复的过程中。”

法官达拉·威廉姆森(Darla Williamson)发现《琼斯母亲》关于范德士的陈述要么大体上是真实的,要么属于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最终于2015年10月驳回了范德士的诉讼请求。但威廉姆森做出了一个不寻常的举动:在判决书中加入了她自己的观点,对范德士的基本控诉予以部分支持。她指责该杂志“泼脏水”,而不是去认定它是在依照调查性新闻的传统正当行事。尽管输掉了官司,但范德士还是声称这“完全证明了自己的无辜”,并宣布他正在创办“真正自由捍卫者基金会”(Guardian of True Liberty Fund),以便帮助其他想要起诉“自由派媒体”的人。他告诉我,该基金的规模已经增长到了100万至200万美元之间,并获得了五倍于当前金额的资金承诺,这样一来“一旦遇到我们认为值得出手的事情,我们就可以出手”。

(明天请继续关注《纽约时报》系列报道《特朗普时代的媒体保卫战》。)

Emily Bazelon是《纽约时报杂志》的作者,也是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杜鲁门·卡波特会员。

翻译:李琼

http://d3dfei37gv50t1.cloudfront ... campaign=newsletter
584#
发表于 2016-12-13 22:38:0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葛优躺”官司 警醒自媒体守法

2016-12-13 10:41:22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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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因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中使用了葛优肖像图片做配图,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或许,网友在文明守法的前提下恶搞“葛优躺”并不是个问题,但作为商家的艺龙旅行网却任性不得。《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条款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以营利为目的。此次被诉的对象艺龙网,就是擅自使用了“葛优躺”做配图,并添加了商业台词字幕。未经葛优许可使用其肖像,并且以商业为目的,艺龙旅行网很可能面临败诉的后果。

以此为契机,重申肖像权这项基本权利很有必要。就肖像权而言,可细分为以下三项:一是制作专有权,非法制作他人肖像就构成侵权;二是使用专有权,享有专有权的只能是本人;三是利益维护权,自然人有权禁止和允许他人使用肖像。现在,葛优以侵犯肖像权的名义,把使用肖像图片的商家告上了法庭,勇于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理应得到支持。而此次“葛优躺”肖像权之诉,真正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何面对自媒体时代的到来,防止对权利的侵犯。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与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当下已经进入读图时代,图片使用频率的增加,侵犯他人肖像权、侵犯图片版权的可能性也大为提高。远远不止“葛优躺”的照片和表情包,现在新媒体风生水起,很多内容都采取的是“拿来主义”。很多公众号有着十分明显的营利目的,而且在事实上也取得了丰厚收益。商家随意使用明星的照片作为配图用于商业营销,网友随手把照片上传至社交媒体,都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版权。

总之,在这个读图时代,尊重肖像权、图片版权的意识必须要具备。要避免步入侵权的泥潭,需要相关部门与时俱进普及法律常识,并通过更多的执法行动,培育起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http://finance.ifeng.com/a/20161213/15073999_0.shtml



585#
发表于 2016-12-27 23:58:4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专家:自媒体公号发布涉黄名单涉嫌侵权
2016-12-27 15:38:49
来源:法制晚报



原标题:发布涉黄名单 公号涉侵权

  12月23日晚,北京警方夜查涉嫌存在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多个场所,查获数百嫌疑人。此后,网上一些自媒体公号开始传出多位网红、投资人在内的涉案被抓人员名单,虽未指名道姓,却引来网友的一众猜测,papi酱、周鸿祎等互联网知名人士均在中枪后赶紧微博辟谣自证清白。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吴广松律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媒体未经核实传播某人嫖娼涉嫌侵犯名誉权,虽没指名道姓,但公众能以此推断确定为某个人,就已经构成侵权。

  事件公号疑曝光北京扫黄被抓人员名单

  12月25日上午,北京警方通报称,据群众举报,12月23日晚,北京警方依法对涉嫌存在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多个场所进行查处,从现场位于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的保利俱乐部、海淀区板井路的蓝黛俱乐部、海淀区大钟寺东路的丽海名媛俱乐部查获涉案嫌疑人数百名。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三家被查俱乐部均已停业。

  随后,网络流传出一份被抓嫌疑人名单,多位网红、互联网知名人士与投资人在内。该名单截图在社交网络上疯传起来,虽然其中并未指名道姓,但许多关键词指向性明确,引来网友的一众猜测,徐小平、papi酱、周鸿祎等互联网知名人士均中枪。

  似乎是为撇清关系,一些知名人士纷纷在微博微信公开发言辟谣,暗示自己并未卷入。

  12月26日中午,papi酱发微博否认:“你们来说说清楚,谁!!是‘某提了名字就会满大街都知道的网红’?!另外,我住朝阳,谁举报谁呢??”配图中,papi酱用了“拒绝黄赌毒”的表情包。

  传言经网友发酵后,360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CEO周鸿祎也成了大部分网友的怀疑对象,对此,周鸿祎直接以“放屁!”两字回应网友。

  解读公号造谣涉嫌侵犯名誉权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吴广松律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卖淫嫖娼违反治安条例,违背公序良俗,但当事人不希望公众传播,应属个人隐私范畴,自媒体未经核实就指名道姓地进行报道,显然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视频报道如果不加马赛克,也涉嫌构成侵权。“虽然该事件没有指名道姓,但公众能根据关键词推断确定为某个人,就已经构成了侵权。”

  吴广松表示,转载的网络用户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媒体公众号转发文章没有核实真伪,成为谣言和不实信息的“放大器”,也可能会构成侵权。

  “如果针对特定人捏造、散布破坏名誉、贬低人格言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诽谤罪,需要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刑事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吴广松解释。

  《刑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同时规定,必须以其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为前提,若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吴广松提示,被侵权人要提高取证意识和举证能力,得知侵权后及时通知侵权人删除侵权信息。自媒体公号等网络信息提供者发布信息应当谨慎,重视对网络信息的审查和处理,转载信息时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网络是一个公共的舆论空间,网民要建立良好的沟通协商机制,促进社会的良性互动,提高分辨能力,切断谣言传播的渠道,对自己言行负责。

  延伸阅读“秦火火”造谣获刑3年

  “网络上有我一个‘秦火火’就够了,为此我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2014年4月11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说出了自己的心声。作为“网络传谣第一案”,“秦火火”因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1年温州动车事故后,“秦火火”发布微博称:铁路交通事故后,意大利籍乘客获赔3000万欧元,将开创中国对外个人意外最高赔偿纪录。“我看到微博上有这个相关的内容,数额是2000万欧元,我觉得3000万欧元更顺口,就把2000万欧元改成3000万欧元。”“秦火火”在庭审现场说。

  “秦火火”还发微博造谣污蔑张海迪、著名主持人杨澜等。“秦火火”承认,2011年以来,他制造并传播的谣言多达3000余条。他还和某些网络“大V”达成了协议,互相帮转微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故做出上述判决。

http://news.sohu.com/20161227/n477069674.shtml


(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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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 20:57:0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孙旭培 | 三十年新闻立法历程与思考
一、改革开放以来新闻立法工作的历程

  基于对“文革”的反思和对国外新闻法治的借鉴,新闻改革和新闻立法的呼声首先在新闻界响起。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国政协五届三次会议期间,来自新闻界的一些代表和委员就制定新闻出版法和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等问题发言,这些发言发表于当时的报刊上。在1983年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一些人大代表正式提交议案,“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鉴于制定新闻法、保障新闻自由的呼声日高,1984年1月3日,中宣部新闻局就共同商议得出的意见,提出《关于着手制定新闻法的请示报告》,报告对立法的具体操作提出了一些建议。中共中央书记处的有关领导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都很快批示同意这个报告。

  1984年5月,首都新闻学会召开理事会,宣布成立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共同组织的“新闻法研究室”。研究室开始出版不定期的内部刊物《新闻法通讯》,并且广泛地征求意见和搜集材料。1985年新闻法草案起草工作开始启动。

  新闻法起草工作一开始,新闻法研究室组织的有关新闻法的一些讨论和形成的一些意见,如新闻法的指导思想、新闻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报刊创办、新闻检查制度等。同时,新闻法的起草也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关注,出现一些意见分歧。

  新闻法研究室于1985年开始起草,经两次修改补充,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第三稿。1986年11月,上海的新闻法起草小组拿出过《上海市关于新闻工作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1987年初,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中央确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起草关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从此,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新闻立法只进行研究,不负责起草,新闻法研究室起草新闻法的使命到此结束。半年以后,新闻出版署于1987年7月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送审稿),送到国务院请求审查。1989年1月,新闻出版署拿出《新闻法》和《出版法》两个新草案。至此,作为上世纪80年代中国新闻立法工作成果结晶的三个新闻法草案面世。

  1989年“VI·IV”事件后,中央也希望制定新闻出版法,并且明确先出台出版法,然后出台新闻法。新闻法的制定也因此进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进入90年代以来,新闻立法实际上进入停滞状态。与此同时,有关新闻及舆论监督立法的问题一直是全国人大代表立法议案、全国政协委员立法提案的重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新闻立法至今是有花无果。

  二、目前中国对新闻传播的管理与规制方式

  由于尚无专门的新闻法,而相关法规所起的作用又还不明显,因此,目前中国对新闻传播的管理和规制,通常起作用的还主要是党委和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机关的指令、指示。

  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方式有时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带来一些弊端。例如上个世纪80年代发生的武威地区收报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1988年3月16日,甘肃《武威报》发表了一篇题为《人民代表的心里话》的报道,此篇报道是由该报记者根据人大代表座谈纪要整理而成的,报道中涉及了人大代表就政府工作和干部作风等问题发表的批评意见。报道刊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有关领导对报道不满,下令收回当天报纸,并重新出一份报纸代替。此事被《中国青年报》披露,受到社会普遍关注。这种极端的做法虽然并不多见,但它却给我们带来许多思考和启示。

  在中国,党和政府主管部门和领导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和行政手段,包括直接向新闻媒体发布指令、指示,对新闻媒体进行管理和规制,这已成为一种常规性的做法。宣传部门每周召开由各媒体派人参加的吹风会,交代如何进行近期一些重要问题的报道,批评一些媒体的不当报道。这成为一种常规性的做法。进入90年代以来,由宣传部门直接向各媒体发布指令、指示(这些指令通常是不交代原因和理由的),成为对新闻报道内容进行日常干预的主要形式。

  下面摘录一位在电视台实习的研究生工作日记中的一篇:

  在台里做新闻的记者,每个人都要接触到一个叫索贝的新闻系统,因为所有的写稿、改稿和播出记录都在这个系统里面。而每次打开这个系统,都会先有一个对话框蹦出来,这个窗口叫做“消息通知窗口”,内容都是来自上级对各种新闻选题和内容的宣传和口径限制,不得违反。每天这些通知的内容涉及到政治、工商、文化等等,五花八门,用红色字体标示,提醒大家注意。如今天我打开系统写稿子时就有一条:“福建省工商局长×××涉嫌行贿,并在被调查期间,私自出走到境外一事各档节目一律不报道。”

  在他的日记中还有这样的记载:

  6月29日,接到领导通知: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是一部重要法律,涉及面广,又比较复杂、敏感,社会关注度高,不要擅自报道,听从统一口径。

  6月27日,接到领导通知:不得出版、转载、宣传《用新闻影响今天——〈冰点〉周刊纪事》。不报道查堵《中国工人阶级状况》等图书。

  ……

  像这样的消息,每个星期出现在系统里很多,这些选题都是不能做的。有意思的是,有一天当我在看这些消息的时候,部里一个老记者对我说道——这才是真正的新闻。

  由于一些主管部门和领导机关,以及相关个人拥有对新闻报道的控制权,特别是舆论监督稿件刊发的决定权,这往往会为少数人搞“权力寻租”提供条件。郴州市委宣传部部长樊甲生,被新闻界称为“矿难新闻灭火队长”。当一些非法开采的小煤矿发生矿难事件后,樊甲生常常要求在第一时间对消息进行封锁,而后可获得矿山的干股或现金回报。近年来,一些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卷入腐败案,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同其运用自己手中控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稿件的刊发决定权搞权钱交易不无关系。这些人可以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随意叫“停”,而且还冠之以“稳压定倒—切”的名号,在背后却大搞权钱交易,借国家公权之力,谋个人私利之实。这提醒我们要重视新闻传播管理的制度与法规建设,警惕少数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用手中的新闻报道控制权谋求私利。

  三、我国要建立适度的新闻自由

  我这一辈子都是研究新闻自由、新闻立法和新闻改革的。我以为,如果新闻自由度(这个词汇是我发明的)可以量化,单纯从法制的角度而言,美国或许可以定为95度,西欧则是85度。我国将来能达到70~75度也就可以了。那么什么样标志出现,就算达到起码的及格线呢?那就是新闻实行法治。没有法治,只有人治,新闻自由度最好的情况下也只会是不及格。新闻实行法治,就先要从新闻立法做起。不解决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我们永远只能在二三十度徘徊,我国新闻想在世界上赢得公信力,那只是自说自话,是没有可能的。

  美国、西欧高度的新闻自由对于这些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了巨大作用,与集权的新闻制度相比表现出很大的优越性。但弊病也不少。比如,在对阿富汗、伊拉克的战争上推波助澜,美国媒体很少有反战的声音发出。在美国金融危机之初,有的大报不断预测哪几个大公司要破产,弄得更加人心惶惶。在更大范围讲,西方的新闻自由与多党政治、民粹民主交互为用,使政府依赖指数不断升高,以致有些国家债台高筑,影响国家进一步发展。我国需要新闻自由,但要适度,有所节制。我相信,几千年文明史的中国也会创造出新的新闻文明,即理性的、适度的新闻自由。

  为此,先要承认新闻自由有普世价值,只是实现形式有所不同。其实美国与欧洲都是有所不同。比如美国官员告媒体诽谤,除证明报道的事实虚假以外,还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媒体或记者确有恶意,才能打赢官司。这样,几十年也看不到一个美国官员能打赢诽谤官司。欧洲则无此规定。仅此一条就说明,美国的新闻自由度比欧洲高。有所不同,意味着大体相同,我国要承认新闻自由的普遍性原则和做法。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这个出版中就包含着新闻。《世界宪法全书》中的各国宪法都是这样规定出版自由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是每个中国人都有的,并不是“文革”流行的解释,只有无产阶级才有。这种解释最后导致全中国只有一个人有言论自由,那就是无产阶级的最高代表。

  四、怎样从新闻的角度看待苏联、东欧剧变?

  苏共是被自己长期积累的错误和腐败打倒的,不是某一个领导人的问题。

  苏联新闻方面的教训是双重的,就是从长期极度压抑到突然完全放开。不能只谈后者不提前者,而前者才是根本的。

  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封闭了除《真理报》以外的所有报纸,同时发布了由列宁签署的出版法令,该法律许诺:“一旦新制度确立起来,对报刊的各种行政干预就必须停止。而将依照最开明与最进步的法律,并在对法庭负责的范围内对出版实行充分的自由。”可是,这个法令并没有兑现,反倒大批新闻自由。随后的70年里苏联一直没有进行新闻立法。苏联在连续实行5年的公开性以后,为了挽救危局,也不得不进行新闻立法,但已经错过时机,头年公布大众媒介法,第二年苏联就解体了。如果列宁兑现自己的承诺,如果没有斯大林的个人专制和集权,如果没有戈尔巴乔夫的急于求成……苏联很可能仍然存在。但是,历史没有如果。

  那些不讲民主自由的政权,丧失了对人民的吸引力,所以在没有戈尔巴乔夫的东欧国家,也一样被人民抛弃。现在有些人谈到苏联新闻变革的教训,只说苏联是因为没有继续严格控制新闻媒介,造成传媒失控、苏联解体,而不谈苏联七十年不努力改革高度集权的新闻制度,这种制度遭人民唾弃是迟早要发生的事。苏联东欧新闻自由发展历程有三点启示:一是新闻专制不应该成为无产阶级政权的特征;二是坚持公开性、坚持人民的知情权,适度、渐进地发展新闻自由是必须的;三是必须通过立法保障新闻自由。

  五、为什么文化立法27年一直缺乏重大进展?

  从1984年筹备新闻立法到现在已有27年了。我国原打算要搞的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电影法,一个都没有搞出来。究其原因:

  (一)没有深刻认识到立法的意义,没有看到扩大民主、自由,是人民的强烈愿望,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执政党永葆活力的需要。要不要新闻出版立法,绝不是哪一种驭民之术更好的问题。陈云的说法不一定妥当,更不一定永久适用。他曾经说过:“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空子。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实际上,自袁世凯政府倒台到国民政府上台,其间并没有出版法,传媒放纵到无法无天,国家社会混乱不堪。国民政府《出版法》颁布,有不得“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华民国利益”等等一系列的规定,如果不是因为当时国家混乱,政治腐败,政府不能完全控制局势,是很难有空子可钻的。再说,从组织原则来看,抓紧制定新闻出版法,是载入党的十三大报告的,是全党的决定。邓小平说,十三大报告一个字不能改。陈云一向尊重党的决定和党的组织原则,有关部门也没有权力不执行全党的决定,只听某个人的一时意见。

  (二)把暂时起作用而副作用极大的方法当做长治久安之计。

  我们有两个口号是有问题的,在实践中更是让它走向极端。

  一是上个世纪80年代末提出的“以正面宣传为主”。这个口号从字面上看好像没有问题,但我们的媒介批评历来就少得可怜,1989年急忙提出这个口号,其实际作用就是减少舆论监督。新闻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市场经济下经济利益多样化,经济行为复杂化,容易产生贪污、腐败,本来就必须加强舆论监督。可我们错误总结教训,大搞“正面宣传”。尉健行在2002年人大会议期间说,“近几年查办的大案要案,大多数发生在1993年至1997年之间,1998年以后作案的逐步减少。”我认为,这与1992年宣布搞市场经济以后,舆论监督反而被大量削减有很大关系。1998年朱镕基到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强调舆论监督,以后情况稍好一些。

  二是稳压定倒—切。从辩证法、系统论的观点,任何事物只能有它自己合理存在的地位,不能因为一种事物重要,压倒其他一切事物。在新闻实践中,报纸揭露本地区的腐败被视为不利于稳定。让稳压定倒—切,就变成让稳压定倒了公平、正义。每个省、市都力图避免媒体暴露自己的矛盾和问题。2005年还取消了跨地区的舆论监督。其结果是,一边是腐败在蔓延,一边是揭露腐败的舆论监督在收缩。

  (三)只搞条例不搞法。条例只是行政管理,立法恰恰是减少行政干预。法律是保护新闻自由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两方面的条文的结合,总的是保障新闻自由。马克思说:“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东西在一个国家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

  立法不去搞了,1997年我们搞了几个条例。但条例几乎是不起作用的。报纸禁载规定拟得很好,本来应该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可有关部门给媒体下达禁载的指令,大大越过有关条例规定的禁载范围,大量不违背禁载规定的报道照样被封杀,甚至根本不需要解释理由。这意味着,有关部门没有遵守条例。据某新闻集团粗略统计,2007年一年接到各种指令、招呼3700多条,平均每天10条以上。这样,条例就没有威信了,因为它们起不了作用。

  以高铁事故报道风波为例。去年7月28日,温家宝举行中外记者会,保证在调查过程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可第二日即29日晚媒体却接到一个权威部门的禁令:“鉴于‘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境内外舆情趋于复杂,各地方媒体包括子报子刊及所属新闻网站对事故相关报导要迅速降温,除正面报导和权威部门发布的动态消息外,不再做任何报导,不发任何评论。”这些禁令不要说与温总理刚说的话相矛盾,就是与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也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那么,上述那些禁令是否贯彻了这些法律、法规?在人人是记者和评论员的微博时代,上述那些禁令是否有效呢?这些禁令最终只会使传统媒体更加边缘化。所以不能只顾及眼前的利益、局部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整体利益。这个长远利益就是我国媒体的公信力、对人民知情权的尊重和人民对政府的信任;这个整体利益就是中国在世界上的国家形象和国家软实力。

  六、怎样评价我国新闻立法停顿引起的后果?

  中国当今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所有重要问题,都与不搞新闻立法、延误新闻改革有关。我举三个例子:

  (一)腐败不断加剧,怨声载道,是怎么来的?同样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途中,美国当年有媒体开展的“扒粪运动”,我们却在那里大搞“正面宣传”,1987-2010年被绳之以法的120名省部级高官,没有一个是由媒体从发现蛛丝马迹开始,步步深入揭发出来的。我国新闻体制是本地无法揭发本地贪官,又因为禁止跨地区监督,不准媒体揭发外地贪官。这等于是创造了令贪官放心的舆论氛围。

  (二)我国贫富悬殊越拉越大。世界银行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28上升到目前的0.48(欧洲与日本在0.24~0.36左右)。而且,1%的人口掌握了41.4%财富,财富集中度畸高。招商银行联合贝恩管理顾问公司对外发布的报告显示,相当于中国总人口0.2‰的人,持有相当于全国城乡居民存款余额20万亿元的近一半资金。不让媒体向决策层及时输送贫富悬殊的信息,不利于国家微调税收和分配政策;不让媒体向全社会输送这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就不能形成缩小基尼系数的社会动力。

  (三)许多全局性的问题由来已久,这两年爆发性地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是怎么回事?政治体制改革进展迟缓,其理由还可有一说,但是像领导干部及其配偶财产公开、党政机关“三公问题”、各地普遍建政府大厦、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收入差距太大、药品流通环节问题多导致药费奇贵等问题,群众议论纷纷,解决起来并不像政治体制改革那样牵一发而动全身,但传媒也是无所作为,并不是他们不敏感,视而不见。在“稳压定倒—切”的借口下面,传媒偶尔触及皮毛,都要冒很大风险。以至于有某特大城市下令传媒不得讨论孩子上幼儿园难、上小学难,以及大量居民被狗咬伤,怎样处理人与狗的关系的问题,传媒也只好遵命。我们过去总是认为,要把一切不稳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媒体要配合,不挑开引起不安定的矛盾,安心“把蛋糕做大”。结果让以上几方面的问题不断积累,堆积如山,结果造成更加严重的不安定因素。这些年随着网络技术的新发展和社会公众参政议政勇气的增强,矛盾不断爆发,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加,以至于一些为政者不知从何抓起了。近一二十年实践证明,媒体应该不断揭露问题,为化解矛盾献计献策,并提供社会舆论作为动力。不同时期有不同时期的困难和问题,为政者和新闻宣传管理者不能搞政治上的短期行为,回避矛盾,把困难留给后任,因为越往后拖,解决问题越要付出大得多的成本。

  (四)“文革”回潮是怎么来的?无论反右、大跃进和大饥荒,还是“文革”,都早已过了档案保密期了,可是我们几十年如一日,很少让出版社出版披露这些巨大灾难和严重错误的著作。这是导致现在出现“文革”回潮、称赞毛泽东的无产阶专级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增加了一股新的阻力。

  以上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与我国没有通过新闻立法,提高新闻出版自由度有很大关系。世界的历史和现实中有很多的例子反复证明,没有新闻自由,任何政党都可能被自己的错误或腐败所打倒。那些持不搞新闻法治就能保持社会稳定的看法的人,应该梦醒了。

  七、更新新闻观念,抓紧新闻立法

  (一)在党政干部中进行科学的新闻观的教育,即新闻自由与法治的教育,促进新闻观念的更新。不要再搞假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真斯大林主义新闻观的教育。我认为至少要让党校担当起这项工作。

  要教育各级官员懂得,如果过不好言论、出版、新闻自由关,社会主义制度就不能牢固地确立。只有让执政党和政府逐步适应在较高的新闻自由度的条件下工作,人民逐步学会在新闻自由条件下择善而从,规范自己的行为,国家才能真正长治久安。可我们现在许多的官员都愿意享受高度集权的新闻出版制度带来的暂时的稳定,不管以后会是怎么样,任上乐当太平官,任后不管洪水滔天。这是政治上的短期行为。

  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在人人有手机,人人都是传播者的今天,不要幻想靠压制传统媒体报道使任何突发事件被忽略过去。打取消微博的主意,更会使我们在广大青年中孤立,因为微博已经成了他们的“最爱”。

  要使各级领导认识到,报坏消息好作用大,只报好消息坏作用大。当今世界上,新闻自由度高的国家,其媒介的公信力就高,国家的软实力就强。媒体虽然报道了许多负面事物,但在国内的影响力和在国际上对于塑造国家形象方面,发挥了很大的正面作用。而我国媒体在国家权力面前太乖了,政府哪个部门不想报的新闻,它们都不报,可以说,它们采写的民众爱看的重要新闻稿,撤掉的比用上去的多得多,结果媒体在人民中丧失了公信力,对外更削弱了国家的软实力。

  要让各级领导做到,新闻报道只要不违背禁载规定基本上就不去干预。要像相信农民会种地,工人会做工一样,相信新闻工作者会办报、办广播电视。即使在特别情况下需要干预,也尽量与新闻工作者商量。

  (二)我们为立法已经耽误了27年,不能再错过时机。

  苏联共产党一直没有兑现建国初期的承诺,“依照最开明与最进步的法律……对出版实行充分的自由”。种种原因使得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对于这种高度集权的新闻体制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党和国家领导人换了一茬又一茬,谁也不肯尝试兑现共产党执政初期向人民所做的承诺。这种依赖性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是由于没有社会公众意见的充分参与,党和国家决策频频发生巨大失误,特别是严重错误的后果由于不肯及时揭露,积累起来以后,执政者担心新闻自由度一提高,会被全面暴露,而导致社会能量大爆发,造成政局和社会的不稳定。

  二是社会主义国家总是以政党和官员的清廉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来证明其政治的合法性,所以通常不肯揭露官员的严重腐败。但是由于长期不揭露,敢于搞腐败的就越来越多,执政者更加担心由法律保证媒介自由无阻地揭露腐败,可能导致各级执政团队溃不成军,历史上执政的官员也会丑闻毕露,直接挑战执政的合法性。

  这两点足以说明,越早制定新闻法,革除人治的弊病,保证适度的新闻自由,不使错误后果积累,不使腐败丑闻积累,对于社会矛盾消解,积怨及时释放,对于维护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和政权的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所以,我认为新闻立法没有所谓条件完全成熟的时候,只有错过时机的问题。错过改革和立法最佳时机的例子,在中外历史上不难找到。

  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同时对民主自由发展太慢已经不耐烦了,这是通过新闻立法,扩大新闻自由的刻不容缓的时机。如果这时不做这样重要的事,依旧一味享受高度集权的新闻体制带来的暂时稳定,那只能是“透支稳定”,把治理的困难留给后任和未来。这种政治上的短期行为将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全文原载于《炎黄春秋》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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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4 21:38:5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湖南日报原副总编薛伯清涉4罪受审 被控行贿原社长
澎湃新闻  2017-01-12 14:10


多个渠道向澎湃新闻证实,原任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湖南日报社)党组成员、副总编辑(副厅级)兼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薛伯清,于1月5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起诉书显示,薛伯清被检方指控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澎湃新闻统计,薛伯清所涉金额共近2000万元(注:有的是港元和购物卡)。检方冻结薛伯清儿子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2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薛伯清落马之后,湖南日报社原社长覃晓光,原总经理皮林,原党组成员、社务委员刘树林等原班子成员先后落马。此外,湖南日报还有6名处级干部因违纪被查处。

“新媒体十大领军人物”

1966年1月1日出生的薛伯清曾被视为“少年天才”。1981年,年仅15岁的薛伯清考入复旦大学。在湖南传媒界,薛伯清成名已久。

中新网曾报道称,薛伯清致力于新媒体传播模式与商业模式的创新,2009年3月,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的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及每天传播网整合,三湘华声管委会成立,开启了华声在线“全媒体”新时代。2010年9月29日,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创立,成为中国大陆首家完成股改的地方重点新闻网站。

因此,薛伯清身兼数职:先后担任三湘华声管委会主任兼三湘都市报社社长,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南日报发行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湖南日报社)党组成员、社务委员等职。此外,薛还获得了“2009中国新媒体十大领军人物”、“国家新闻出版领军人才”等称号。2014年12月,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上市方案曾得到批准。

然而,2015年3月26日,湖南省纪委发布消息:经湖南省委批准,薛伯清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10月25日,薛伯清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在审查起诉期间,薛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自被宣布接受组织调查,到涉罪开庭审理,薛伯清案已历时1年9个月。

被控行贿湖南日报原社长,饭局上发钱

据检方指控,薛伯清涉嫌收受19万元(含4万元购物卡);挪用公款两笔共计650万元;行贿三人共计近150万元(其中2万港元);其所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指控获取非法收入1170万元。

检方指控,2009年5月,被告人薛伯清被提拔任命为三湘管委会主任兼三湘都市报社社长(正处级),2011年12月被提拔任命为湖南日报副总编辑(副厅级)。为感谢时任湖南日报社党组书记、社长的覃晓光对其个人职务升迁的支持和关心,同时为谋取进一步关照,薛伯清先后5次送给覃晓光及其亲属人民币30万元,港币2万元。

薛伯清5次送钱均是在春节期间请覃晓光及其家人、亲朋吃饭时,在饭局上,送给覃、覃的妻子、儿子、儿媳、孙子及其他亲朋。每次的金额多则10万,少则2万港币。

比如,检方指控,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春节期间,薛伯清在长沙市西湖楼酒店请覃晓光及其父母、妻子、儿子、儿媳等亲属吃饭,期间,薛伯清拿出一个事先准备的装有10万元人民币纸袋子,将纸袋子的钱按照每个人2000元人民币或者3000人民币,分发给在座的覃晓光的亲戚、朋友,并将剩下的5万元左右人民币放在上述的纸袋子装好,当着覃晓光的面送给了覃的妻子。

此外,薛伯清还被指控为皮林(湖南日报原总经理)儿子购买一辆迈腾轿车,支付25.28万元。后皮林向薛伯清提出欲归还上述购车款。为感谢皮林对其个人职务升迁的支持和关心,同时为谋取进一步关照,薛伯清表示不用归还。之后,皮林亦未归还该购车款。

涉案人物中已有多名官员被查

澎湃新闻发现,在薛伯清被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实中,涉及的多名官员已经落马。

检方指控,2003年薛伯清曾为老家湖南临醴县一房产老板帮忙,到常德市找到程海波(时任常德市市委书记),请求程给时任临澧县县委书记吴友云打招呼,改变一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后来事情办妥,该房地产老板送给薛伯清8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程海波已于2009年7月22日在湖南省农业厅厅长任上落马。2011年12月15日,程海波因犯受贿罪被湘西州中院判处死缓。

2015年9月23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对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政工部原副部长(副处级)黄朝晖以涉嫌受贿犯罪决定立案侦查。在薛伯清案中,检方指控薛伯清与黄朝晖合伙开办公司,平分利润,期间,薛伯清将92.7252万元人民币送给黄朝晖。

在薛伯清被抓后,2015年12月2日,据湖南省纪委消息:湖南日报社党组书记、社长覃晓光(正厅级)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3月23日,据湖南省纪委消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日报社)党组副书记、社务委员、总经理皮林,党组成员、社务委员刘树林同日被宣布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目前,上述三人均已被“双开”,并被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自此,湖南日报社系列腐败案中已有4名厅官落马,还有6名处级干部因违纪被查处。

“三湘风纪”曾发布消息称,党媒本应积极发挥传播思想正能量的重要作用,激发人们向善向上的力量,其自身腐败,危害更大,影响更恶劣。湖南日报社4名领导班子党性淡薄、信念垮塌,集思想蜕变、生活堕落、经济贪婪、擅权妄为、失职渎职于一身,视党纪为儿戏。究其根本原因,还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没有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编辑 纪 树霞
链接:
http://jhdr.xhby.net/content/201701/12/c467088.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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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0 18:30: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本文根据《纽约时报》英文版报道编译。

纽约时报中文网2017年2月8日
梅拉尼娅·特朗普起诉英国《每日邮报》,称该报的报道极大的减少了她获得的商业机会。Doug Mills/The New York Times

第一夫人梅拉尼娅·特朗普起诉英国八卦报纸《每日邮报》,称该报的报道让她的公司承担了巨大的损失。这再一次让人们对特朗普总统如何处理公职与家族生意之间的关系产生疑问。

周一,特朗普夫人在纽约州法院起诉《每日邮报》,指控其去年的一篇报道构成诽谤。该报道称特朗普夫人于九十年代服务的模特机构提供色情陪护服务。

起诉并没有提及白宫或特朗普。甚至没有提到特朗普夫人当时作为总统候选人妻子的身份,而是称梅拉尼娅有能力“推出包含众多产品类别的商业品牌,每一个类别都有机会获得长期的、价值数百万美元的生意关系”。

起诉书中称梅拉尼娅为“世界上被拍摄最多的女人之一”,并表示她的品牌因为这篇报道“损失巨大”,并失去了很多商业机会,损失总额达一亿五千万美金。

特朗普夫人的女发言人说,她并非想要以第一夫人的身份赚钱。




特朗普此前抵御了外界对于他的公职与生意之间的利益冲突做出的批评。他安排自己成年的儿子接管生意,而没有将资产交付给秘密信托。就任当日,白宫修改了官网上有关特朗普夫人的信息。此前对她的介绍内容因涉嫌为她的珠宝品牌做宣传而遭到投诉。

《每日邮报》于去年8月20日发表了有关特朗普夫人的文章,文章中引用了斯洛文尼亚一本杂志中的报道以及一本关于她的书中的内容。斯洛文尼亚是特朗普夫人的故乡。她和她的代理人都简称,报道中引用的说法是错误的。

9月1日,特朗普夫人在马里兰州蒙哥马利县起诉《每日邮报》。当日,该报发表文章撤回了相关言论。上周,马里兰法院驳回了该案,称自己没有管辖权。新的指控针对Mail Media,该公司负责经营《每日邮报》的网站。新案件已经向曼哈顿最高法院提交,该公司在那里设有办事处。

特朗普夫人还起诉了一位马里兰州的博主韦伯斯特·塔普利(Webster Tarpley)。他曾发表类似于《每日邮报》引用的言论。该案件已于周二结案。特朗普夫人的律师查尔斯·J·哈德说,塔普利先生已经在声明中表示,他同意向特朗普夫人支付“一笔相当可观的款项以获得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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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1 13:42: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求索》编辑卖版面获利200万被判缓刑,原主编涉受贿被捕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6月7日消息,国家核心期刊《求索》编辑室主任和编辑卖版面,并将收来的钱多数纳入私囊,金额总计近200万元。
日前,湖南省安化县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涉案两人缓刑,并处罚金50万元。另据了解,《求索》主编,因利用期刊大肆收取作者财物也被逮捕。
期刊室主任牟私利收17人百余万版面费
《求索》是一本综合性学术理论期刊,由湖南省社科院主管主办,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与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2009年至2015年7月,张群喜任《求索》期刊编辑室主任期间,利用职权以收取版面费的名义,向杨某等5名中介和王某等12位投稿作者收取117.12万元。
2009年至2012年,张群喜将其收受的19万元作为版面费上交给杂志社。
章克团在担任《求索》杂志社哲学栏目编辑期间,帮助李某等3名中介及50多名作者在《求索》上发表文章,收受75.24万元。收受的款项,用于购买珠宝、高档酒、手表等商品及其他家庭生活开支。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杂志社是给章克团下了版面费任务的,他从中介手里收来的钱,其中有15.6万元他让中介直接转账给了杂志社财务人员。
退休后接受调查因受贿罪获刑
2017年6-7月,湖南省纪委驻湖南省委宣传部纪检组分别对章克团、张群喜进行审查。接受调查时,两人均已经退休。
2018年初,检察院以受贿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他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中介人或直接收受投稿作者本人的财物,为投稿作者在《求索》杂志上发表文章,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18年4月4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群喜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章克团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50万元。
2017年5月12日,湖南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将《求索》杂志原主编乌东峰逮捕。
根据湖南省纪委的通报,乌东峰除了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育有多名子女外,还长期利用党的学术期刊阵地和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自大肆收取作者财物。
据媒体报道,《求索》杂志曾经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财政拨款捉襟见肘,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乌东峰是原主编辞职后被招聘来的,而他让《求索》摆脱困境的办法之一就是卖版面。
2014年1月,乌东峰被免职,湖南省社科院开始重塑该期刊,并在当年发过声明,称刊物不委托任何中介进行约稿,对录用的稿件,不向作者收取任何费用,任何中介以求索杂志名义约稿并收取版面费,其行为与杂志社无关,请作者不要上当受骗。
来源:澎湃新闻网
https://mp.weixin.qq.com/s/4SxwbsJMoz8yV8ouT2cexA

编辑:付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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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2 16:51: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鸿茅药酒到底是否“广告史劣迹斑斑”?上海闵行法院的这份判决亮了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上海6月21日电 记者余东明 今日,《法制日报》记者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得到确认,该院近日就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26.940, 0.23, 0.86%)有限公司(下称“鸿茅药酒”)状告某微信公众号名誉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鸿茅药酒”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6日,正当鸿茅药酒涉嫌虚假广告一事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之际,某微信公众号以题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一文。“鸿茅药酒”认为文章内容言辞锋利,违背事实,对象直指鸿茅药酒品牌及鸿茅国药,严重侵犯其名誉权。

  “鸿茅药酒”起诉称,文章标题拟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这种表述不但违背事实,而且误导读者,诋毁鸿茅国药商誉,贬低鸿茅药酒品牌形象;同时,文章以“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开头极为吸引读者眼球,但这12件中并不包含鸿茅药酒。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虽引用了“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的《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一文,但并未标明鸿茅药酒是该12件虚假广告之一,被告亦表明对鸿茅药酒广告的质疑系网友留言,应不致引起歧义和误导;其次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系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已披露的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史,措辞虽尖锐,但不构成侮辱诽谤。

  据此,法院驳回鸿茅药酒的诉讼请求。

       网址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 ... efphqm0527231.shtml


编辑: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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