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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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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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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发表于 2016-1-11 22:12:32 | 只看该作者
记者的劳动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2016-01-11 罗娟

一起本人代理的记者维权案

案件回顾:

郑老师是一位资深的记者,1986年6月1日就入职《北京商报》社担任编辑工作,双方未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后郑老师担任记者以及记者部主任等工作。郑老师的档案也一直由《北京商报》社保管。2006年因《北京商报》社机构改革,口头通知郑老师回家待岗。此后,郑老师多次找《北京商报》社,要求安排工作,《北京商报》社总是告知郑老师回家等待通知。直到2013年8月30日郑老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北京商报》社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得知《北京商报》社未为郑老师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社会保险就意味着60周岁的郑老师无法领到退休金,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他为此苦恼万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郑老师将《北京商报》社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1.确认郑老师、《北京商报》社于1986年6月1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北京商报》社支付郑老师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的工资85600元。

对此,《北京商报》社在一审中辩称,由于郑老师违反了相关规定,《北京商报》社已于2002年1月对其作出了辞退决定。因此双方自2002年1月起就不再存在任何关系。此外,《北京商报》社在2007年也在报纸上发布声明,让郑老师将其存在《北京商报》社的档案及时转走,但是郑老师没有办理转档手续。2002年至2013年,郑老师没有为《北京商报》社提供过任何劳动,《北京商报》社也没有给郑老师发放过工资,双方没有履行劳动关系。另外,郑老师的诉讼请求也超过了法律的时效规定。因此《北京商报》社不同意郑老师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1986年6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对此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自2002年1月起双方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商报》社主张其于2002年1月25日以郑老师“擅自组织从事有损首都稳定和京报集团及本报声誉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严肃批评,其分管本报外埠记者站期间严重失职,造成不少记者站问题成堆,官司累累,使本报蒙受经济损失”为由将郑老师辞退,此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因《北京商报》社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郑老师存在《北京商报》社所述的行为,且《北京商报》社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将辞退决定送达给郑老师,郑老师对《北京商报》社的上述主张亦不予认可,故法院对《北京商报》社关于已经解除与郑老师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另,《北京商报》社一直未为郑老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据此,该院依法确认郑老师与《北京商报》社在1986年6月1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郑老师主张自2006年起《北京商报》社安排其在家待岗,因郑老师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且《北京商报》社对此不予认可,故该院对郑老师该主张不予采纳。因自2006年1月之后郑老师未为《北京商报》社提供劳动,且《北京商报》社未向郑老师支付过劳动报酬或生活费,因此法院确认自2006年1月起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状态,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郑老师要求《北京商报》社支付其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工资85600元的诉讼请求,因依据不足,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郑老师与《北京商报》社于1986年6月1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驳回郑老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郑老师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但北京商报社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如下:

1.郑老师与《北京商报》社自1986年6月1日至2002年1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郑老师于2001年初擅自组织从事有损首都稳定和京报集团及本报声誉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且在其分管外埠记者站期间严重失职。为此,《北京商报》社于2002年1月25日对郑老师做出了辞退决定,并进行了公告。自此,郑老师再未给《北京商报》社提供劳动,《北京商报》社也未向郑老师支付过工资,双方劳动关系于2002年1月25日已经解除。

2.由于郑老师一直不协助《北京商报》社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致使郑老师的档案至今仍在《北京商报》社。

3.即使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两不找”状态,也应当认定自2002年1月25日起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两不找”状态。一审法院认定自2006年1月至2013年8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两不找”状态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郑老师自1986年6月1日至2002年1月25日与《北京商报》社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郑老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承担证明责任。但《北京商报》社明确表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郑老师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亦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将辞退决定送达郑老师。在郑老师否认存在违法乱纪行为、否认收到辞退决定的情况下,《北京商报》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据此对《北京商报》社关于其与郑老师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02年1月25日解除的主张不予采纳,理由正当,因此《北京商报》社关于其与郑老师的劳动关系于2002年1月25日解除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在《北京商报》社不能证明与郑老师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郑老师与《北京商报》社自1986年6月1日至2013年8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正当,二审法院同样予以确认。

《北京商报》社主张郑老师自2002年1月25日起不向《北京商报》社提供劳动,郑老师对该事实予以否认,《北京商报》社应当提供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郑老师自2002年1月25日没有提供劳动的事实。《北京商报》社没有证据证明郑老师自2002年1月25日起没有提供劳动,其该项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郑老师主张《北京商报》社自2006年起要求其回家待岗,《北京商报》社对该事实予以否认,郑老师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因郑老师明确表示其没有证据证明《北京商报》社要求其回家待岗的事实,故对郑老师关于《北京商报》社于2006年要求其待岗的主张,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基于郑老师自认其于2006年起没有为《北京商报》社提供劳动,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因自2006年1月之后郑老师未为《北京商报》社提供劳动,且《北京商报》社未向郑老师支付过劳动报酬或生活费,一审法院确认自2006年1月起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状态,并据此认定郑老师与《北京商报》社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理由正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北京商报》社关于其与郑老师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02年1月25日已经解除,即使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两不找”状态,也应当认定自2002年1月25日起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两不找”状态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商报》社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均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记者虽被称为无冕之王,但在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纠纷中,同样是弱势群体,即使像郑老师这样做到记者部主任职务,也需要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劳动权益。

本案中,郑老师因单位改制而被停职停薪,多年来虽经多次沟通,单位有关人员仍置之不理,百般拖延,直至郑老师达到退休年龄仍然没有解决。使他在花甲之年依然要面临无法领取退休金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的困境。经与单位沟通无果后,郑老师通过朋友找到我来帮他解除难题。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分析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首先要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劳动关系一直延续至退休;其次要确定郑老师的20年工龄。唯有如此,郑老师才能向社保部门要求单位补足保险,补办退休手续。

正是由于紧紧把握住这两点,在庭审中与《北京商报》社据理力争,最终使一、二审法院都采信了我们的观点,判决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郑老师的劳动权益。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罗娟律师



http://m.zm518.cn/static/zhangme ... mp;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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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7 23:12:2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甘肃三记者涉嫌敲诈被调查
时间:2016-01-17 20:18:53  

【甘肃武威驻站记者被警方“一锅端”】兰州晨报、西部商报和兰州晚报是甘肃省的三家都市报。1月15日有网帖称此三家媒体的驻武威市记者均失联。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区分局人士17日回复:1月9日,三家记者站的三个记者因为在武威采访时同时打配合,涉嫌敲诈政府和个人,已被刑事拘留,已告知报社和家属。具体案情还在调查之中,调查结果出来会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编辑:许博宁

链接:
http://www.24inchina.com/diyishijian/2016-01-17/8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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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8 10:50: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甘肃三记者涉嫌敲诈勒索案一人批捕两人取保
2016年01月28日 07:44 来源于 财新网
知情人士称,警方认定被批捕的记者张某生敲诈勒索涉案金额为5000多元
相关报道
甘肃武威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提请批捕三名记者
  【财新网】(记者 周淇隽)甘肃武威三名记者失联案又有新进展。昨日(2016年1月27日)晚间,甘肃武威凉州区政府官方网站凉州网发布消息称,1月25日,凉州区检察院决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生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雒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直接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同日,张某生被执行逮捕,雒某某、张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
  根据财新此前相关报道(《甘肃武威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提请批捕三名记者》),被批捕的张某生是《兰州晨报》驻武威市的驻站记者,他也是三人中最先被警方控制的。《兰州晚报》和《西部商报》的驻武威记者雒某某和张某某已取保候审离开看守所,财新记者试图联系取保候审的两名记者及其家属,但电话短信都没有得到回应。其中一位记者的朋友透露,当事人暂时还不想与媒体接触。
  知情人士向财新记者透露,目前警方认定被批捕的记者张某生敲诈勒索涉案金额为5000多元,其他两人的涉案金额可能小于这个数字。
  据《中国青年报》消息,1月22日上午,在与委托律师会见时,张某生对其被指控涉嫌敲诈勒索予以否认。当天晚上,委托律师回复财新记者称,有关方面不允许他再接受采访。熟悉张某生的人士此前曾向财新记者透露,在被拘留前,张记者就曾提到被公安部门盯上,有人声称要把他赶出武威。
  1月7日和8日,《兰州晨报》《兰州晚报》和《西部商报》驻武威的三名记者先后失联。此事因互联网上出现的一则名为“甘肃多名记者涉嫌敲诈被捕,曾深挖‘巧克力女孩’事件”的爆料引发关注。随后武威警方人士找到较早的微博爆料人称,三人并非涉及金昌市一名女生偷窃超市巧克力跳楼自杀事件,而是因为在武威采访时,三人打配合,“涉嫌敲诈政府和个人,已被刑事拘留”。
  1月18日深夜23时许,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凉州警方依法查处记者涉嫌敲诈勒索案”,正面回应了三名记者在武威“失联”的舆论风波。通报称,1月7日,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民警在执行社会治安大清查专项行动中,查获一起违法犯罪案件,其中一名违法人员叫张某某(即张某生)。凉州分局在办案过程中查明,2011年以来,张某生伙同雒某某、张某某等人,利用记者身份,借舆论监督之名,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张某某等3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凉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1月18日,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提请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对三人批准逮捕。
  凉州网27日的通报与警方18日的通报内容基本一致,但对于被批捕的张某生在敲诈勒索中的角色描述有所不同。27的通报称:2011年以来,张某生单独或伙同雒某某(女)、张某某(男)等人,利用记者身份,借舆论监督之名,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兰州晨报》、《兰州晚报》、《西部商报》均为甘肃当地影响较大的都市报,分别隶属于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和兰州市委。■
http://china.caixin.com/2016-01-28/100904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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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6 18:28:2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甘肃检察院:兰州晨报记者涉嫌嫖娼问题证据不足
2016-02-06 12:01: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北京) 分享到: 12331
(原标题:甘肃检察院:兰州晨报记者涉嫌嫖娼问题证据不足)
相关新闻:

兰州晨报否认就"记者被抓"发公开信

甘肃检察院介入调查记者涉敲诈勒索被捕案

据甘肃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经核查证实,2009年3月以来,张永生利用其《兰州晨报》记者身份,以报道负面新闻对多个单位和个人进行要挟,其中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永生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相互印证。对其涉嫌嫖娼问题,核查工作组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建议甘肃省公安厅调查处理。以下为甘肃检察院对“张永生涉嫌敲诈勒索案”的核查情况通报:

关于对“张永生涉嫌敲诈勒索案”核查情况的通报

2016年1月30日至2月5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抽调本院和兰州市检察院35名业务骨干组成核查工作组,通过调阅卷宗,调取涉案书证和视频资料,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办案人员,召开论证会等形式,对张永生敲诈勒索及嫖娼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核查。还邀请具有律师身份的特约检察员、记者身份的人民监督员,以及教育界、企业界的全国人大代表等4人对核查工作进行了全程监督。


关于张永生涉嫌敲诈勒索问题。2016年1月7日,凉州区公安局民警在对张永生涉嫌嫖娼留置盘问过程中,发现张永生系2016年1月4日武威市公安局批转的举报信中的被举报人,遂就举报信反映的敲诈勒索问题同步进行盘问。1月8日,凉州区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张永生立案侦查,并于1月18日提请批准逮捕。1月25日,凉州区检察院决定对张永生批准逮捕。经核查证实,2009年3月以来,张永生利用其《兰州晨报》记者身份,以报道负面新闻对多个单位和个人进行要挟,其中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永生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相互印证。

关于张永生涉嫌嫖娼问题。经核查证实,1月7日16时许,张永生独自进入西津洗浴广场,在307包房内接受了异性李某某提供的服务。核查工作组认为,凉州区公安局以张永生有嫖娼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建议甘肃省公安厅调查处理。

根据目前查证的事实,省检察院核查工作组认为,张永生虽然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但鉴于涉案金额不大、本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张永生取保候审。

http://news.163.com/16/0206/12/BF50PBP700014AED.html
535#
 楼主| 发表于 2016-2-26 17:06: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BBC in crisis as George Entwistle resigns-as it happened
http://www.theguardian.com/media ... wistle-resigns-live


Ben Quinn.BBC suspends all Newsnight investigations after false Tory peer abuse claim
9 November 2012 18.28 ,
http://www.theguardian.com/media ... tigations-tory-peer

Chris Patten: newspaper journalism does not need statutory regulation
Ben Quinn
Sunday 22 January 2012 20.07 EST
Ahead of giving evidence to Leveson, chairman of BBC trust warns against political involvement in matters of free speech
Chris Patten
Chris Patten, chairman of the BBC trust, believes broadcasters are in a different position to the written press. Photograph: Peter Macdiarmid/Reuters
Ben Quinn
Sunday 22 January 2012 20.07 EST Last modified on Sunday 10 January 2016 23.20 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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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papers should not be subject to statutory regulation, according to the chairman of the BBC Trust, who has warned against allowing politicians to "become involved in determining matters of free speech".

Lord Patten of Barnes, who will give evidence at the Leveson inquiry on Monday, said in an interview with the Times that newspapers should continue to be treated differently from broadcasters and not come under the control of a body such as Ofcom.

Patten said that it was "inevitable" that people would look at the BBC and other broadcasters and ask why, considering their journalism is regulated without apparently infringing their freedom, could not a similar system be devised for newspapers.

"It's a good question … [but] I think broadcasters are in a different position to the written press, largely because we are an intrusive medium," Patten said.

"When those bloody photographs of Colonel Gaddafi's corpse appeared on the front page, a parent who didn't want a kid to see it could put the newspaper away. If you are doing the Six O'Clock News right into people's sitting room, it's intrusive. So it's understandable that broadcasters should be regulated in a way that newspapers aren't."


The stories you need to read, in one handy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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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ten, a former chairman of the Conservative party, said that he had yet to be told how the system could become more credible "without a statutory backup".

He also revealed that an international firm of headhunters had been appointed to produce the first "succession plan" to fill the post of BBC director general when Mark Thompson steps down.

The chosen candidate would be paid significantly less than the 671,000 earned by Thompson, according to Patten, who said that he expected Thompson to remain in the role for as long as he wished.

Thompson has long been rumoured to be planning to step down from his post after the Olympics. He said in November: "I have no plans to leave the BBC. There probably is an Olympics after which I will leave, but who knows which one?"

http://www.theguardian.com/media ... -patten-free-speech


536#
 楼主| 发表于 2016-3-16 23:13:4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也要楚天阔
关于涉及军工的新闻自由,有个案例非常典型,那就是美国1979年《进步》杂志想要刊登一篇关于氢弹设计方案的文章,美国能源部得知后极力阻止,未果。逼得美利坚合众国跟进步杂志社打官司,几经周折,最后这篇文章还是刊登了。其实记者不仅有提问的权利,还有写文章发表的权利。
转发 14评论 2 9.今天 21:56 来自 iPad客户端 .
http://weibo.com/1446652755/DmzbYnA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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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20:44:5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央视前主持人芮成钢案将开审 牵扯诸多明星
时政新闻  中国经营网  周远征  2016-04-12 14:52  我要分享


2014年7月10日,北京多云,央视著名主持人芮成钢的微博停留在当天晚上20点30分。这一天,几乎每天发送微博的芮成钢发了一个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微博“济南市实行了三年多的商品房限购政策正式取消,一会儿直播见,朋友们!”

第二天,明星主持人芮成钢突然就“消失”了,不仅仅是在直播中。2014年的夏天,不仅仅是芮成钢,中央电视台不少主持人和工作人员都“消失”在这个异常炎热的夏天。

这些央视人员消失将近两年后,《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获悉,央视腐败大戏即将进入法院审理程序。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吉林省法院系统某核心人士处获悉,有34件案子,已经移交过来29件,不日将进入到审理程序。

那个炎热的夏天,担负调查案件的有关部门异常忙碌。《中国经营报》记者从接近案情的相关人士处获悉,由于央视人员的特殊性,还牵扯到了诸多影视明星,办案机关在北京侦办期间不断通知影视明星前来协助调查。

涉案不深的明星们协助调查之后返回,但芮成钢、郭振玺等人却难以归来。

2013年12月20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李东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从1978年到2000年,李东生从一名普通的采编人员一路走到了中央电视台副台长的高位。而在央视耕耘的时间里,李东生拥有了大量的央视门徒。

李东生落马之后,办案机关对于央视人员侦查工作也在不断推进。2014年5月31日,央视财经频道(央视二套)总监郭振玺被吉林省检察院逮捕。第二天,最高人民检察院称,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犯罪,依法对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总监郭振玺、制片人田立武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长期担任央视广告负责人的郭振玺,与李东生均为山东人。家境贫寒的郭振玺出生于山东汶上县,1981年考入山东大学。1985年,郭振玺入伍后还参加了对越作战。1987年,经过战争洗礼的郭振玺考入兰州大学读研究生。研究生时期,郭振玺充分展示了才华,发表了数十篇论文。1990年7月,郭振玺研究生毕业后,进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办公厅任秘书。1992年12月,他调到央视经济部作编辑记者,至此开始了22年央视经历。不可否认,郭振玺在央视期间无论是理论或者实践均颇有建树。1997年,其发表了一篇文章“试论电视频道资源的整体性开发”,首次论述了央视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开发。其后还有诸多涉及电视研究领域的文章发表。2001年,郭振玺出任央视广告部主任,在其任上开始央视广告得以飙升。

郭振玺等人被抓,在企业界引起了极大反响。央视财经频道主持人芮成钢被抓,则更吸引普通老百姓的注意。郭振玺被有关部门控制后,2014年6月3日芮成钢发布了一篇微博“【古代两位禅师的对话】寒山问拾得:世间有人谤我、欺我、辱我、笑我、轻我、骗我、贱我,如何处之?拾得笑曰:只要忍他、让他、避他、由他、耐他、敬他、不要理他,再过几年,你且看他。”这则微博被视为央视财经频道主持人芮成钢对于郭振玺被抓后各种传言的回应。然而,一个多月后,芮成钢也悄悄地消失了。芮成钢采访了很多各国政要,微博拥有1100万粉丝。他曾任央视英语国际频道《财经中国》栏目主播,在财经频道主持《经济信息联播》《全球资讯榜》等热播节目,曾获得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获得业界荣誉之外,芮成钢一些言论却屡屡引发争议。

从央视财经频道郭振玺、芮成钢等人被抓之后,根据不完全统计,公开的媒体报道中,被点名道姓的就有十多位央视人士。《中国经营报》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的信息,则显示涉及央视的案件有3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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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20:09:1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终于有了一篇直面毕福剑事件的评论了:

“言论自由及其界限--谈毕福剑事件“
April 12, 2015
作者:张千帆,北大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关于私人谈话,隐私是毫无疑问的,公布在网上,无论对还是不对,都是不道德的,因为私人谈话是基于对朋友的信任,通常是要求朋友对等的尊重,在法律上也是受保护的。谈话的私密性对于一个社会的诚实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要时刻提防“告密者”,那也会加剧社会的虚伪,讲的都会是假大空的话。这对社会的危害是 很大的。
   言论自由要尊重, 比如毕福剑评毛泽东,他讲的可能对,也可能错,不管对还是错,只要不会造成严重的、可见的、清楚的现实后果,比如暴力活动,鼓动人冲击政府,或者挑逗种族殴斗,一般就不应该追究。网络上有人挺,有人骂,这也很正常,相关部门不宜介入。包括对于毛泽东个人的评价,也是可以的,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好像领导和个人就应该出来管,其实没什么必要。
    界限在哪?言论是否造成清楚、严重和马上就会发生的后果。不能基于遥远的猜想和想象给言论自由套上枷锁,而且,限制言论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比如在大跃进时期,鼓励人口政策,是否允许争论,正是由于不允许讨论,导致了一场大饥荒。如果说观点能够尽早得到讨论,可以使得问题越来越清晰。限制言论自由表面上带来了某些好处,不让有流言蜚语,事实上对国家造成的危害是很巨大的。我们在几十年的教训中看的很清楚。
     政府在多元言论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自由的角色,因为各种不同的声音已经存在,政府是不可能把他统一起来的,政府无论站在正方还是反方,不可能将各方声音统一起来,通过命令不可能,相反,应该让各方交流讨论,各方的声音反而容易走向基本共识。靠行政命令很难统一起来,只有让各种声音自由碰撞。现在之所以出现一些比较偏激的声音,很大程度是因为我们没有认真对待历史上的重大悲剧,因为公众对事件的了解和认识都很有限,没太多讨论的空间。
    比如,有些人去江青的墓祭奠,这是他们的自由,但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挺江青呢,因为我们对文革的反思是不够的,没有让民众自由探讨这些问题,导致了社会思潮的分裂。如果我们能够清晰认识江青等在文革中的角色,恐怕也就没那么多人去祭奠。改变这种观念,只能通过自由讨论。
    理性、宽容、多元声音的共存,现状离宪法第35条差距很远,基本上不允许讨论,政府站在某个立场上,会加剧意见的分裂,导致两级分化。因为我们不允许自由的摆事实、讲道理,走向共识。这是相当危险的。薄熙来就是一个例子,他有大量的粉丝,以红色后代自居,举的就是文革旗号,骗取很多人的信任,因为我们对过去的历史问题没有深刻的讨论和反思。
    目前对于言论自由的问题并没有法律规制,完全是一个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政治问题没有合理、明确的标准,我们不知道哪些问题可以讨论,哪些不可以,事实上,我们连界线在哪都不知道。
    如何纳入法治范畴?执政党和政府对于言论自由要有高度认识,不应该对言论自由有什么恐惧,对于历史问题,应该有自由的讨论。社会之所以分裂,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真相不明,导致越走越极端,这是因为没有自由讨论的平台。在美国,宪法条款受到法院的积极实施,政府对言论限制,公民就会把规定拿到法院去撤销,这是很具体的一个保护机制。 加强宪法实施,通过某种机制得以贯彻。
    言论就是口水仗,让不同声音流传,哪怕炒成一片,也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有人从言论变成行动,政府就可以采取措施,但言论变成行动,是很遥远的,而且,言论吵架不仅不会造成行动,很可能会化解行动,真相明确了,大家就更容易形成共识,而且,言论也是发泄的渠道之一。言论可以发挥很多功能,其中之一就是解压阀,帮助人们发泄社会的怨气。
    央视是国有企业和国家机构,在政治上保持一定的中立性,有一定政治纪律要求也可以理解,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剥夺员工的基本言论自由。只要老毕不违背某些职业道德和规范,机构不宜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是职务行为或者公众公开场合的言论,可以处理。改革开放30年了,与朋友一起吃饭时发发牢骚,这样的自由还是要有的,要不然就会回到文革时代,那时对领导说了不敬的话,哪怕是口误,后果会很严重。如果连这点自由都没有,历史恐怕就是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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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6 23:42: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华社:北京法院首次针对被诉侵权的新闻报道发布诉讼禁令
      近日,因《中国经营报》发布“网易考拉海购”售假的报道,新浪互联公司全文转载了上述文章,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将二者诉至法院。此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停止发布涉案报道的诉讼禁令申请并获得支持。这是北京法院首例在涉网络名誉权新闻报道中支持原告诉讼禁令申请的案件。(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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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8 13:49: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考拉海购”诉媒体报道侵权索赔千万 被告报社称报道真实无恶意 2016-04-28 06:29:41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5日下午,跨境电商“网易考拉海购”告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社侵权的官司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作为网站经营方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雷火公司)认为,中国经营报《跨境电商命门凸显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一文报道失实,索赔1000万元,同时对转载此文的网站索赔500万元。而对于起诉,报社表示,这是真实的新闻报道并且没有任何主观恶意。
  据了解,在此案开庭审理前,法院要求中国经营报社暂时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文章,直至该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本案也成为北京地区首例在新闻报道涉网络名誉权案中,支持原告诉讼禁令申请的案件。
  原告电商:毁我商誉要赔1000万
  昨天下午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作为“网易考拉海购”平台(www.kaola. com)的运营主体,雷火公司诉称,《中国经营报》于今年2月1日刊登的《跨境电商命门凸显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的报道,开篇即称“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随即以一位周先生的“假货爆料”为新闻由头,称其为“考拉假货的当事人”,再铺陈开来,称“买到货不对板商品的用户不在少数”,“即便完全是自营,也不一定能保证没有假货”,指称“网易考拉海购”销售假货。
  纵观全文,周先生认为买到假货的理由仅仅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无其他确切依据。经比对收货人基本信息,周先生实为《中国经营报》主编吕女士的配偶,报道记者是吕女士的下属。
  原告认为,在未经任何渠道进行查验的情况下,周先生及其配偶利用其掌握的媒体资源大肆宣称其买到的是假货,有违新闻从业人员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恶意毁损“网易考拉海购”平台的商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新浪)主办的新浪网站全文转载了上述文章,进一步误导公众。
  雷火公司分别对《中国经营报》和北京新浪提出1000万与50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
  被告答辩:报道仅是质疑未下定论
  中国经营报社答辩表示,首先,文章经过调查核实发表,实事求是且不存在任何过错,涉案文章信息来源真实,也对原告及相关人士进行了采访。报道仅为阶段性报道,没有定论,仅是提出一些质疑。
  其次,原告关于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不构成名誉侵权。
  最后,关于原告所说的主编吕女士和作者吴女士的关系,报社解释说,两人并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吕女士提出新闻选题具有新闻价值,吴女士在进行涉案报道时,严格遵守了报社的选题审稿规范和程序,其二人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
  北京新浪认为,涉案文章并非凭空捏造,也没有诽谤的词句,全文是在讨论中国电商发展的瓶颈;文中对原告进行了大量采访,是平衡的报道,且文章没有下定论。
  新浪方仅仅是转载涉案文章,没有任何侵权故意。同时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过高。
  二被告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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