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诉北京青年报社名誉侵权案民事起诉状原创 2016-05-13 崔保华律师 实战辩词
按语:版主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以下简称八一医院)签约常年法律顾问。2016年5月上旬,八一医院发现在部分网络媒体、论坛、博客等网络平台上大量转载针对八一医院及其领导、工作人员的侵权文章。上述侵权文章均援引自《北京青年报》2016年5月4日A2版刊出的一篇题为《魏则西事件需要继续追问》(副标题为《对莆田系及其帮凶不能再纵容》)署名“舒圣祥”的文章。 此举,严重损害了八一医院的声誉及院领导、部分工作人员的名誉,并对医院的正常医疗服务造成极大的负面效应,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经八一医院委托,本律师曾于2016年5月8日以律师函的形式与北京青年报社进行沟通联系,次日北京青年报社从其电子版网站上将包含侵权文章的版面整体删除,但对八一医院提出的公开致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的要求未予答复。 鉴于侵权行为负面影响已然产生,且仍在辐射漫延中,八一医院为维护自身名誉,特委托本律师就北京青年报社利用报纸、网络故意传播未经查证的虚假信息,恶意诽谤八一医院声誉一事提起民事诉讼。 今天上午,本律师代理八一医院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 法定代表人:*** 住址:南京市杨公井34标34号 委托代理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 住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电话:02586647005 委托代理人: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干部 住址:南京市杨公井34标34号 电话:02580****08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 法定代表人:*** 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里**号院*栋 电话:01065****20 01065****55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在北京青年报纸质媒体及官方网站上刊发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社会信誉降低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1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调查取证及律师代理等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伍万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年5月上旬,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以下简称八一医院)发现在部分网络媒体、论坛、博客等网络平台上大量转载针对原告及其领导、工作人员的侵权文章,文中表述:“莆田系股东之一陈元发,曝光了其所在公司与全国80所部队医院及20所地方医院的合作名单,其中包括给多个部队医院领导过节送礼的清单,仅2012年给南京解放军第81医院院长‘春节送礼’就高达40万元,上至院长政委下至科室主任,全部都有受贿。”“备受病魔摧残的魏则西们足够凄惨,趴在他们身上吸血的莆田系和其帮凶们,谁还在纵容?在法治中国的语境下,莆田系和其帮凶们理当受到严惩。” 经查,上述文章均援引自《北京青年报》2016年5月4日A2版刊出的一篇题为《魏则西事件需要继续追问》(副标题为《对莆田系及其帮凶不能再纵容》)署名“舒圣祥”的文章。 据悉,上述文章所谓的曝光“清单”,乃是指陈元发因股权收益分配矛盾,为发泄对原领导的不满,于数年前在其微博上发布的一份所谓的新加坡华康医疗投资集团《2012年(春节)合作领导“节日”支出审批表》,该表随意地罗列了部分领导、工作人员的职务,并配以春节“送礼”的数额。明眼人一看便知,该表纯属捏造,且造假水平低劣:一、原告从未与该表所述的“新加坡华康医疗投资集团”有任何合作和经济往来,也未与陈元发本人发生过任何关系;二、该表所列职务与当时原告实际设置严重不符,如:医院医务处只有一名副主任,也不存在人力资源办主任、干事,更无经管处处长、主任、副主任等职务存在;三、表中所列职务无相关人员姓名对应;四、既然是《审批表》,理应有报批人、批准人签名及财务印章等,但该表仅是黑白打印页一张,无任何个人或单位签章。此外,据腾讯财经披露,审批表“曝光”时,一位不愿具名的华康医疗的前员工曾表示,陈元发曝光的行贿表的内容并不如实,陈元发本人最近也曾在电话里表示对真实性暂不作评论,不希望再将这一审批表内容进行传播。 任何新闻及评论均不能超越现实,不能走在真相之前。新闻媒体发表任何言论,一定要基于客观事实,深入调查研究,不可道听途说、主观臆断。被告作为首都地区乃至全国知名的新闻媒体,审核刊出新闻作品,理当实事求是、严格把关,杜绝虚假新闻和侵权事件发生。对可能损害他人声誉、名誉的内容,尤应慎之又慎,措词精准。因为,知名媒体的文章及态度,将通过纸质媒介和网络平台影响无数人,并不断被复制、扩散。 然而,被告凭借传统媒介的优势地位,用“曝光”二字,给八一医院的领导及中层干部全部贴上了受贿犯罪的标签;用“帮凶”一词,将建院近七十年、历经枪林弹雨,拥有全军肿瘤中心、肝病中心品牌的医疗战斗团队置于广大患者的对立面,成为人民的公敌;用“不能再纵容”之句,鼓噪民众愤恨、打压、报复包括八一医院在内的医院及医护工作者,彻底忘怀对那些曾经奋战在抗击非典、抗震救灾、抗洪抢险和援外救助第一线官兵应有的感动和景仰。 因为被告北京青年报社的草率和鲁莽,上述刊载虚假信息的文章得以在纸质媒体和互联网上公开发表,且被大量转载、广泛传播。此举,严重损害了八一医院的声誉及院领导、部分工作人员的名誉,并对医院的正常医疗服务造成极大的负面效应,情节恶劣,影响极坏。 2016年5月8日上午,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就被告利用报纸、网络故意传播未经查证的虚假信息,恶意诽谤委托人声誉一事分别通过微博对话和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在收函后的24小时之内迅速删除网载文章,并在北京青年报纸质媒体及官方网站上刊发致歉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016年5月9日,被告从其报纸电子版网站上,将登载侵权文章的2016年5月4日A2版版面整体删除。但鉴于侵权行为负面影响已然产生,且仍在辐射漫延,原告代理律师通过微博对话催告被告尽快发表致歉声明,但被告置之不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综上,被告未经查实即散布虚假信息,涉嫌恶意诽谤,属于严重的人格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公众信赖度贬损,并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查清事实,公正裁判,切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附: 一、 起诉状副本1份; 二、 证据清单及证据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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