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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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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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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发表于 2015-5-18 17:26: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周家群
依法治国,央视上被告席应成常态。

@西子丹67
【央视遭被害人家属三连告】14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经特别剪辑的监控视频后,徐纯合的代理律师认为,该视频有明显倾向性,缺乏客观公正,因此,决定起诉央视。15日,周秀云家属也起诉了央视侵犯名誉权,因此继5月初聂树斌母亲要起诉央视后,央视连遭三次起诉。律师:央视行径严重突破媒体职业伦理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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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发表于 2015-5-28 22:03: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赵新尉被调查
2015-5-28  
中纪委网站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消息: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赵新尉简历:

赵新尉,男,汉族,山西静乐人,1957年7月出生,1975年11月参加工作,1984年8月入党。

1986年8月至1996年10月,任喀什地委办公室正科级秘书、副主任、主任;

1996年10月至2000年12月,任喀什地区行署秘书长;

2000年12月至2005年2月,任疏附县县委书记;

2005年2月至2005年3月,任喀什地委委员;

2005年3月至2011年1月,任喀什地委委员、宣传部部长;

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任新疆日报社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
http://news.qq.com/a/20150528/058951.htm
513#
发表于 2015-6-18 11:22: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吉四六
这个有用。 O告匿名ID的快捷办法

告匿名ID的快捷办法告匿名ID的快捷办法 先来看看高院的规定。注意,我国高院、高检颁布的司法解释、案例、规定等,具有法律效力。《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0月第四条
发布者:王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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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匿名ID的快捷办法王小山 发布于2015年6月18日 07:28

告匿名ID的快捷办法
先来看看高院的规定。注意,我国高院、高检颁布的司法解释、案例、规定等,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10月

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微博为例。
如果您被一个匿名ID,比如叫X,攻击、辱骂...,可以立即采取以下步骤:
1,前往公证处做证据保全。大致上,就是当着公证员的面进入微博,让公证员目睹这些帖子存在,并由公证员截图等处理、打印后形成公证书。费用约1000-1500元。
2,向您经常居住地(当然暂住二年以上的也算)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由是X侵权,被告是新浪微博的运营主体。
此后,新浪当然不会做冤大头,肯定说冤枉啊,这事儿不是我干的,是X干的。好,法院会依法沿用此条要求新浪出具X的资料。新浪已经在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在不同的案子里出具过几十份资料了,非常配合--为什么不配合,不配合要被判违法并被罚的。
拿到资料后,你就可以追加X为被告了。如果不是一定要和新浪微博过不去,这时你还可以同时撤销对新浪微博运营主体的诉讼。
然后,和X法庭见。
一个小贴士:在名誉侵权案件中,是否发生名誉侵权行为的事实,通俗说,他骂过你没有,是最重要的。他自称有什么理由这么骂,基本不会在本案的考量范围之内。比如,你只要证明他大骂过你是卖国贼就可以,双方都大可不必纠缠自己是爱国还是卖国,对方扯淡任何动机,除了招致法庭的反感,并无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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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分鐘前 來自三星Galaxy NOTE III



51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2 16:38: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碼頭公司入稟告《壹週刊》誹謗
大公报 2013年4月19日A4版

▲高寶操作部主管劉國安日前曾向傳媒交代公司的狀況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香港國際貨櫃碼頭公司(HIT)昨日入稟高院,指稱《壹週刊》在本月初刊登題為「碼頭黑幕HIT講大話假外判榨乾工人」的文章報道貨櫃碼頭工潮事件,內容與事實不符,有誹謗成份,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壹週刊》發布類似言論,並向其索取誹謗性賠償,有關案件將排期聽審,審理日期未定。     
     據了解,入稟狀指明在4月3日出版,封面標有「碼頭黑幕HIT講大話假外判榨乾工人」的《壹週刊》,報道內容屬於誹謗性言論。入稟狀內列出部分該期《壹週刊》內容,包括假外判、一直講大話、外判商根本就是隸屬李嘉誠控制的和黃集團等字句,對HIT有不實形容,令外界對HIT有錯誤理解,致HIT聲譽受損,業務蒙受損失,令HIT在各方面都受到損害。HIT遂決定,入稟要求法庭下達禁制令,禁止《壹週刊》發布類似言論,並就誹謗性言論要求壹週刊作出賠償。但入稟狀未有標明索償金額。  
      事涉月初  
     「假外判  」報道  事源於在工潮發展初期,HIT多次表明公司與碼頭外判商無任何關係,因此不會介入事件。在4月3日該期《壹週刊》卻以6頁篇幅,描述《壹週刊》透過公司註冊處的資料,發現HIT董事總經理嚴磊輝,同是「Sakoma」(成功碼頭)董事之一。而碼頭外判商「永豐」的員工工作證,顯示永豐是在承辦公司「Sakoma」管轄下。《壹週刊》認為,上述情況反映,HIT與碼頭外判商有實際關聯,指控HIT是「假外判」。  該周刊出版同日,HIT發表聲明反駁《壹週刊》報道,指有關報道失實,對HIT不公,將作出法律追究及提出賠償。同日下午5時,嚴磊輝現身記者會作出澄清。他解釋,Sakoma是和記港口的子公司,過去負責與外判商簽訂合約,故外判商僱用的員工工作證印有Sakoma的中文名稱「成功」,但近年Sakoma已不會與外判商簽約。嚴磊輝續稱,永豐員工工作證上寫有Sakoma,只因HIT有「行政失誤」,沒有更換工作證上資料,純屬「懶改」、「打錯字」,形容情況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但強調工作證只用作身份識別用途,工作證持有人並非Sakoma員工。其後《壹週刊》執行總編輯黃麗嫦回應HIT的指責稱,該報道刊出前,已有充足查證工作,並非虛構,明言不會向HIT道歉或收回報道。


http://paper.takungpao.com/html/2013-04/19/content_4_4.htm
515#
发表于 2015-8-1 11:12:5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北京电台原台长汪良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被查

2015-07-29 11:42:02 来源: 澎湃新闻网(上海)

0
政协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撤销汪良委员资格的决定

(2015年7月27日政协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鉴于汪良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协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撤销汪良政协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汪良简历:


汪良,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艺术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硕士生导师。曾任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台长、播音指导。担任中国播音主持协会副理事长、全国播音高级评委会委员、北京市播音高级评委会主任、北京市记协副主席、北京广播电视学会副会长兼播音、广播委员会主任、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北京书法院院长、北京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北京市政协文史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等社会职务。

1986年获全国推广普通话先进个人称号,1991年获第一届金话筒奖,1993年开始享受国务院特殊专家津贴,两次获北京市优秀新闻工作者称号,多次被评为优秀党员。2006年因在广播行业出色的改革成就和卓越的管理业绩获中国新闻界最高奖——“长江韬奋系列奖”之“韬奋奖”。曾发表、出版多篇论文、论著达40余万字,并多次在海内外举办书法作品展。(简历来源: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艺术学院官网)
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58115
516#
发表于 2015-8-3 23:28: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华社、人民日报成被告

【新华社、人民日报成被告】 民事起诉书
原告 王峭岭,女,43岁,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住大兴区亦庄开发区悦廷茗苑2号楼2单元301室,电话:1391104 3194,1369 316 6672
   被告1 新华通讯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邮政编码:100803,电话:010-63071114
负责人 蔡名照 职务 社长
被告2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2号楼1-5层101;通讯地址:宣武门西大街129号金隅大厦邮政编码:100031,电话:010-63070919; 010-63070919
法定代表人 田舒斌  职务 董事长  
被告3 人民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内,邮政编码:100020,电话:010-65368742 ,010-65368743     负责人 杨振武  职务 社长
被吿4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4号;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人民网, 邮政编码:100733 电话:4008 100300,传真:4008 100300-9
法定代表人 马利   职务 董事长      
被告5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 24号,通讯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B座6层 中国网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电话:010-8882 8000,传真:010-8882 8231
负责人 周明伟 职务 局长
被告6 检察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11号检察日报社网络信息中心(正义网) 邮编:100144 总机:010-68630313、68630314、68630315、88696889
负责人 李雪慧  职务 社长
被告7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通讯地址:北京市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20层,邮编:100080,电话:010-8262 8888,传真:010-8260 7166
法定代表人 汪延,职务 董事长
被告8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 搜狐媒体大厦,邮政编码: 100190,电话:010-6272 6666
法定代表人 张朝阳 职务 董事长
被告9 郑州日报社,住所地 河南省郑州市陇海西路80号(新闻大厦)  邮编 450006    电话 0371-765 5598 , 0371-765 5555
负责人 宋建国,职务 社长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新华通讯社、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新华网”2015年7月18日《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新闻稿中与李和平有关的部分;被告人民日报社、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人民网”2015年7月19日《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新闻稿中与李和平有关的部分。
2、判令被告新华通讯社、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华网”、被告人民日报社、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网”公开向原告及原告配偶李和平律师书面道歉,并连续刊登勘误及道歉稿10日。
3、被告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被告检察日报社、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删除各自所有网站转载的《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文稿。
4、被告人民日报社、被告检察日报社、被告郑州日报社在报纸头版登勘误稿,澄清事实。
5、被告新华通讯社、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民日报社、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 7月10日,原告丈夫李和平律师被几名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押走,随后约十余个自称是警察但未着警服的人员涌进原告家中进行搜查,扣押了大量物品,其间没有给付原告任何法律文书,无法判断行为性质,为此原告四处找寻李和平下落至今尚无音讯。
2015年7月18日20:52,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华网”首发由被告新华通讯社记者邹伟和被告人民日报社记者黄庆畅联合撰写的《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一文,文中记述:“近日,公安部指挥多地公安机关摧毁一个以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少数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周世锋、王宇、李和平、谢燕益、隋牧青、黄力群、谢远东、谢阳、刘建军9名律师和刘四新、吴淦、翟岩民等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人民网”紧跟其后于2015年7月19日02:04推出同一内容文章,该文章成为当日被告人民日报社出版的《人民日报》第一版重点推荐内容,并在第4版全文刊发。
据查自2015年07月18日开始,《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一文被网络媒体疯狂转载。被告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于2015年07月18 日21:06:24在其所有的“中国网”、被告检察日报社于2015年07月18日 21:42:00在其所有的“正义网”率先转载全文,同时,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新浪网”、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搜狐网”等大型综合类网站均参与了转发,其它转载网站更是不计其数。此外,被告检察日报社还于2015年07月19日在其发行的《检察日报》第01版“要闻”、被告郑州日报社2015年7月19日在其发行的《郑州日报》第01版对全文进行了转发刊登,其他刊发的纸媒报社难以数计。
原告当日获知其夫李和平律师姓名出现在《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新闻稿中错愕不已!随后,面对铺天盖地的网上网下爆炸性新闻,原告的众亲朋好友纷纷电话询问李和平“涉嫌重大犯罪团伙”一事,原告在尚不知李和平下落的情况下,既要四处问询又要回应亲友还要照顾幼女,连日奔波身心疲惫苦不堪言,被告的不实报道给原告及家庭带来极大情感伤害:
首先,原告数日来不断向多地公安机关询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均未获知李和平律师的下落,至今,作为李和平律师的合法配偶,原告没有收到任何公安机关对李和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通知类法律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法定义务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一文中李和平律师被描述成涉嫌“滋事扰序”团伙犯罪,作为李和平的配偶,原告自2015年7月10日至今20余天(时间仍在持续)主动向多地公安机关要求获取李和平被羁押信息都不得而知,媒体记者却在公安机关从未召开过新闻发布会的情况下获取了李和平“滋事扰序”和“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信息,指名道姓的进行报道,此举置《刑事诉讼法》于何处?置新闻来源的合法性于何处?
其次,经向北京市司法局网站公开信息查询,李和平是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正式执业律师,《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行文中将李和平排列在锋锐律师事务所周世锋、王宇律师之后,又在锋锐律师事务所黄力群、谢远东律师之前,让人误以为李和平是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混淆视听。
再次,《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新闻稿件除开头提及9名律师时将李和平排在第三名的显著位置外,整篇文章没有再描述过李和平律师有过哪些行为,也没有说明李和平律师是否参与过文中叙述的多起事件,“滋事扰序”和李和平律师有什么关联,行文刻意突出、污名化李和平的意图十分明显。
最后,李和平是否与锋锐律师所事件有牵连尚无定论,即使公安机关对锋锐律师案刑事立案,也仅是案件侦查取证的开始,所有涉案人员是否犯罪、是否为共同犯罪、是否为团伙犯罪需要司法最终认定。众被告作为新闻媒体单位,在这一案件刚刚开始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现有证据还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终结去移送审查起诉的程度,就直接公布9名涉案律师的全部姓名,且称其“涉嫌重大犯罪团伙”,并在文中大量引用未经法庭质证的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行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主观倾向性评价,严重丧失新闻报道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严谨性,干扰后续的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是否构成犯罪的独立判断,情节十分恶劣!
综上,原告丈夫李和平律师性情温和,行事低调,原告坚信李和平无罪。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李和平有罪,且与锋锐律师事务所案有牵连,原告要求众被告立即删除《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一文中对原告丈夫李和平缺乏事实根据的污蔑性报道,并公开在指定媒体上进行道歉、勘误!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 王峭岭   

             2015年  8月3   日

另:法院已收下起诉材料,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来自: 蔡瑛律师的微博
http://card.weibo.com/article/h5/s?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cid=1001603871835568883385&from=1053093010&wm=3333_2001&ip=117.136.12.112
517#
发表于 2015-8-4 18:38:4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5-8-4 18:40 编辑

【案例】

柴会群对烧伤超人阿宝的刑事自诉起诉状
(2015-08-04 18:31:4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柴会群,男,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工作单位:南方周末报社,职业:记者;联系地址:上海浦东华佗路68号张江创业园北区七号楼四楼;
被告人宁方刚,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工作单位:积水潭医院烧伤科,职业:医生,联系地址:新街口东街31号积水潭医院烧伤科;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人
宁方刚
犯诽谤罪和侮辱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0万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系新浪博客和新浪微博认证用户,其新浪博客名称为“烧伤超人阿宝的博客”,网址为:http://blog.sina.com.cn/u/1458470903,认证“北京积水潭医院烧伤科主治医生”;其微博名称为“烧伤超人阿宝”,认证“北京积水潭医院烧伤科、微博签约自媒体”,其自我披露系北京积水潭医院烧伤科主治医生宁方刚,新浪微博网址:http://weibo.com/u/1458470903?firstfeed=1&stat_date=201203&page=1#feedtop,截至2015年7月3日,其博客访客591065人次,微博粉丝352247人。
近年来,被告人通过网络,长期持续地公开发表大量诽谤和侮辱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言论,该等言论被广泛传播,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严重的名誉损害和精神痛苦。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
被告人在其新浪博客和新浪微博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的主要内容有:
1、2013年11月2日,在新浪微博捏造自诉人“炮制缝肛门事件”,诽谤自诉人“对中国医院暴力盛行功不可没”;
2、2014年2月15日,捏造自诉人“利用媒体资源、妄图干预司法,拼命给弟弟开脱”,诽谤自诉人“无耻的试图将孩子死亡归咎于医院的斑斑劣迹。
3、2014年2月25日,捏造自诉人为“缝肛门始作俑者”。
4、2014年3月29日,捏造“兰越峰在和柴会群接触前,无论是上诉材料和个人微博里,都未提过度医疗四字。而在和参与炮制了缝肛门事件的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接触后,兰突然被柴会群用虚假事实包装成了反过度医疗反医疗乱象的英雄”。
5、2014年3月30日,捏造自诉人“编造出缝肛门事件后升职了”,诽谤自诉人
“为吸引眼球,不择手段、炮制假新闻,向医疗行业大泼脏水。恶意抹黑医院和政府,撕裂医患关系,恶化医患互信……”
6、2014年3月30日,在其发表在新浪博客、新浪微博文章《媒体何以成了法外之地》中,捏造自诉人系肖友若的“战友”、“和肖友若联手炮制了轰动全国的‘缝肛门’事件”;捏造自诉人“出马炮制了走廊医生的新闻”、
“为了将兰越峰包装成反过度医疗和医疗乱象的英雄,柴会群费很大力气给她找了证据”、“制造了一个骇人听闻的‘黑心医院丧尽天良,给正常人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报道”、“医院和调查组都专门和柴会群说,想见谁都给安排”;捏造自诉人的报道中写医院“伪造报告做卵巢囊肿切除”。
7、2015年1月12日,捏造自诉人“每一个倒在屠刀下的医务人员的冤魂,每一人因为不信任医生而失去治疗机会的亡灵,都是柴会群为代表的无良记者及其背后嗜血成性的南方报业集团欠下的血债!”诽谤自诉人“歪曲事实,丑化抹黑,煽动仇恨、制造冲突”。
8、2015年1月14日,在其新浪博客、微博发表的文章《柴会群到底维的什么权》中,捏造自诉人“在他参与的全部几起影响力巨大的涉医报道中,他几乎就没有对过”、“用他的如花妙笔,和中国读者描述了一幅地狱般黑暗可怕的医疗现状:一个只需要治疗感冒的孕妇,被医院‘谋杀’;产妇因为没给助产士送红包,被恶意报复缝住了肛门;医院为了创收,故意造假给一个完全不需要的患者安装心脏起搏器”;捏造自诉人“最令柴会群们高兴的是:无论如何的歪曲事实,无论如何的抹黑和诽谤,都只会带来巨大的利益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湘潭产妇死亡事件完全是一起媒体界后生晚辈向祖师爷柴会群致敬的缝肛门事件的翻版”。诽谤自诉人“严重抹黑了医疗群体形象,撕裂了本就岌岌可危的医患互信,煽动和加剧了医患对立,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一错再错,无怨无悔的错,坚忍不拔的错”;诽谤自诉人的报道“无一不是严重歪曲事实,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毫无医学常识,低级到令人发指”。
  
9、2015年2月10日,捏造自诉人“制造了缝肛门走廊医生事件”。

10、2015年6月24日,在其发表文章《“缝肛-门”与“缝-肛门”,娱乐至死还是花样作死?》中捏造自诉人“在朝阳医院产妇事件、缝肛门事件、走廊医生事件中,出尽了风头攒足了眼球。以无数医务人员的愤怒和血泪,成就了自己和自己的雇主”。

二、被告人公开侮辱自诉人,情节严重,已构成侮辱罪
  
被告人侮辱自诉人的新浪博客、新浪微博言论主要有:
1、2013年11月2日,侮辱自诉人“对中国医院暴力盛行功不可没”。
2、2014年1月19日,侮辱自诉人“傻逼的令人肝肠寸断”、“无耻之尤”、“不知道肛门和痔疮的区别吗?快回家问你爸爸”。
3、2014年2月15日,侮辱自诉人“一向撒谎不打草稿”、“该去看心理医生了”。
4、2014年2月16日,侮辱自诉人“医生救其生母有罪,骗子害其亲娘有功,物以类聚,柴会群的话,连标点符号都不能信。”
5、2014年2月17日,侮辱自诉人“面对专业医疗问题,肖友若回家问爸爸,柴会群出门问假医生。真是物以类聚”。
6、2014年3月30日,侮辱自诉人为“无良记者”,侮辱自诉人全家为“人渣”;在其写的《媒体何以成了法外之地?》一文中,侮辱自诉人为“媒体圈里的奇葩”;侮辱自诉人“犯下无数低级到不能直视的错误”;侮辱自诉人
“为吸引眼球,不择手段、炮制假新闻,向医疗行业大泼脏水。恶意抹黑医院和政府,撕裂医患关系,恶化医患互信……”
7、2014年8月20日,转发侮辱自诉人的言论:“柴某走出门外,仰天狂笑‘天若罪我,何不收我?’刹那,雷劈,卒。一声自云端飘下‘你个臭傻逼’”。
8、2014年11月27日,侮辱自诉人“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
9、2015年1月12日,侮辱自诉人“气得哭鼻子”;侮辱自诉人“每一个倒在屠刀下的医务人员的冤魂,每一人因为不信任医生而失去治疗机会的亡灵,都是柴会群为代表的无良记者及其背后嗜血成性的南方报业集团欠下的血债!”侮辱自诉人“歪曲事实,丑化抹黑,煽动仇恨、制造冲突”。
10、2015年1月14日,在其新浪博客、微博发表的文章《柴会群到底维的什么权》中,侮辱自诉人和其同行为“嗜血的豺狼和秃鹫”;侮辱自诉人“和中国读者描述了一幅地狱般黑暗可怕的医疗现状”;侮辱自诉人“最令柴会群们高兴的是:无论如何的歪曲事实,无论如何的抹黑和诽谤,都只会带来巨大的利益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侮辱自诉人为问题报道的“祖师爷”;侮辱自诉人“严重抹黑了医疗群体形象,撕裂了本就岌岌可危的医患互信,煽动和加剧了医患对立,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侮辱自诉人“一错再错,无怨无悔的错,坚忍不拔的错”;侮辱自诉人的报道“无一不是严重歪曲事实,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毫无医学常识,低级到令人发指”。
11、2015年1月29日,侮辱自诉人为“人渣败类”。
12、2015年2月7日,通过与他人对比对自诉人进行侮辱:“有阴就有阳,有长就有短,有真就有假,有好就有坏,有鼠就有猫、有奸就有忠,有恶就有善,有柴会群就有王志安”。
13、2015年6月16日,在其文章《柴会群,不见不散》中侮辱自诉人“寡廉鲜耻”、“愚不可及”、“惶惶然如丧家之犬”;“不顾廉耻,不要脸面,做这种鸡鸣狗盗之徒不屑为之的猥琐卑鄙之事,令自己蒙羞,令柴氏祖先蒙羞,令自己单位蒙羞”
14、2015年6月24日,在其发表文章《“缝肛-门”与“缝-肛门”,娱乐至死还是花样作死?》中侮辱自诉人“在朝阳医院产妇事件、缝肛门事件、走廊医生事件中,出尽了风头攒足了眼球。以无数医务人员的愤怒和血泪,成就了自己和自己的雇主”。

  
被告人诽谤、侮辱自诉人的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2日7点44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言论:“......炮制缝肛门事件的柴会群......”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该微博截至2015
年6月23日转发2323次,评论495条。
当日8点51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上转发上述微博,诽谤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给医生造谣”。当日10点13分、10点15分、10点17分、11点21分、11点30分、11点36分、20点43分、20点45分、20点51分,被告在其新浪微博上与他人对话过程中反复转发上述微博。
  
2014年1月19日12点35分,被告人借转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微博,发表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侮辱言论。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18次,评论18条。
2014年1月19日12点56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言论:“柴会群的所有狡辩......”,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111次,评论60条。
2014年1月25日20点44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长微博《“茶水发炎”,还会上演第三次吗?》,诽谤原告“炮制缝肛门事件”。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2188次,评论262条。
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将《“茶水发炎”,还会上演第三次吗?》一文发布在其新浪专栏“意见领袖”(http://finance.sina.com.cn/zl/china/20140126/093118086511.shtml),之后该文于2014年1月26日9点36分由新浪微博认证为“新浪财经评论”的微博帐号转发。该微博截止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184次,评论19条。2014年1月26日10点24分,被告人转发该条微博,截止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56次,评论14条。
2014年2月15日9点37分,被告人借转发南方都市报微博,发表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诽谤和侮辱言论。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27次,评论34条。
2014年2月15日10点29分,被告人借转发南方周末微博,发表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诽谤和侮辱言论。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56次,评论18条。
2014年2月15日21点15分,被告人借转发他人微博(该被转发微博已删除),侮辱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向撒谎不打草稿”,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20次,评论7条。
2014年2月16日22点40分,被告人借转发他人微博发表言论,“柴会群的话,连标点符号都不能信。”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19次,评论10条。
  
2014年2月17日14点06分,被告人借转发他人微博(被转发微博已删除),发表“南方系多奇葩......”,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17次,评论12条。
  
2014年2月25日1点57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言论:“百无聊赖去翻了翻走廊医生的微博......而在和缝肛门始作俑者柴会群......”,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181次,评论109条。
  
2014年3月29日23点16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借转发“王志安”微博发表言论,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85次,评论22条。
2014年3月29日23点49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转发“王志安”的博客,再次发表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诽谤言论,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927次,评论164条。
2014年3月30日0点21分,被告人在转发其前述微博时发表“从缝肛门到走廊门,无良记者柴会群......”,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455次,评论81条。
2014年3月30日16点34分,被告人在转发威胁原告人身安全的微博时发表“医生也可以拿笔,医生的笔同样可以做刀,拭目以待”,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威胁。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81次,评论24条。
2014年3月30日16点54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博客上发表《媒体何以成了法外之地--新闻调查<</span>走廊医生>观后感》一文,并转发到其新浪微博上,截止到2015年6月23日,该博客阅读量8917
人次,转裁34人次,评论809条;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3781次,评论789条。随后,被告人通过其新浪微博数次转发其上述微博和在新浪微博上重发其博客文章,继续发表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的言论。
2014年4月1日0点14分,被告人转发“午后雨林”发表的长微博文章《“走廊医生”事件:谁来追责这起虚假新闻的始作俑者?》。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50次,评论21条。
2014年4月28日7点13分,被告人转发“白衣山猫”的微博,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76次,评论38条。
2014年5月9日17点14分,被告人借转发一则民航资源网的微博贴,发表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侮辱言论。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47次,评论18条。
2014年8月20日7点04分,被告人再次在其新浪微博转发《媒体何以成了法外之地--新闻调查<</span>走廊医生>观后感》一文。该微博截2015年6月23日转发96次,评论21条。
2014年11月27日21点,被告人借转发“每日学医资讯”微博,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侮辱,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18次,评论8条。
2015年1月8日23点53分,被告人再次在其新浪博客上发表《媒体何以成了法外之地--新闻调查<</span>走廊医生>观后感》一文,并转发到其新浪微博。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219次,评论53条;2015年1月12日23点44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上转发上述微博,发表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诽谤言论。该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转发67次,评论22条;2015年6月14日21点48分,被告人又再次在其新浪微博上转发。截止到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41次,评论22条。该文大量内容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
  
2015年1月12日7点45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言论:“每一个倒在屠刀下的医务人员的冤魂,每一人因为不信任医生而失去治疗机会的亡灵,都是柴会群为代表的无良记者......”,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199次,评论112条。
  
2015年1月14日21点10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博客发表《柴会群到底维的什么权》一文并转发到其新浪微博,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2475次,评论1159条;同日21点17分,被告人转发上述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新增转发193次,评论30条;同日21点19分,被告人再次转发上述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新增转发37次,评论20条;同日21点24分,被告人第三次转发上述微博,并发评论称“湘潭产妇死亡事件,完全就是一起媒体界后生晚辈向祖师爷柴会群致敬的缝肛门事件的翻版”,对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新增转发29次,评论16条;同日22点05,被告人当日第四次转发上述微博,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新增转发18次,评论41条。
  
2015年1月29日12点03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发表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侮辱言论,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47次,评论19条。
  
2015年2月7日0点19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转发“王志安”微博时发表言论:“有阴就有阳......”,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侮辱,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25次,评论15条。
2015年2月10日18点22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言论:“制造了缝肛门走廊医生事件的柴会群正在打官司......东西大街南北走,大路碰到人咬狗,拿起狗来砸砖头,砖头咬了狗一口”,继续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74次,评论36条。
2015年6月16日7点55分,被告人在转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微博时(被转发微博已删除),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侮辱,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133次,评论57条。
2015年6月16日19点29分和19点31分,被告人分别在博客和微博上发文《柴会群,不见不散》,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之后,被告人多次转发,继续发表或者转发传播诽谤和侮辱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言论。截至2015年6月23日,博客文章(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ee7ff70102vlj7.html)阅读146次,评论6条。微博文章(http://weibo.com/p/1001603854442494559324)阅读20万以上,转发549次,评论301条。
2015年6月16日19点43分,被告人转发上述微博文章说“那就当主角嘛,照今天打赏速度,多打几次官司保不齐我就发财了”。
2015年6月16日21点33分,被告人借广西一医生被犯罪嫌疑人浇汽油烧伤事件,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和侮辱。其后,被告人多次转发该文,继续发表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诽谤和侮辱言论。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微博转发2115次,评论1130条。
2015年6月24日22点23分,被告人在其新浪博客上发表《缝肛-门”与“缝-肛门”,娱乐至死还是花样作死?》一文,并转发到其新浪微博上。截至2015年7月2日,该博客阅读量为618人次,评论2条;截至2015年7月
2日,该微博转发424次,评论151条
2015年6月24日23点22分、6月25日0点27分、6月25日
7点18分、6月25日
13点8分,被告人又多次转发该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长期持续地捏造事实,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诽谤,转发、评论次数远远超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被告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长期持续地对利用信息网络,无休止地公开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侮辱,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已构成侮辱罪。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提起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O一五年七月三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b3cb2c0102vou5.html红嘴乌鸦
柴会群对烧伤超人阿宝的刑事自诉起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柴会群,男,1975 年12 月15 日生,汉族,工作单位:南方周末报社,职业:记者;联系地址:上海浦...文字版>>

(新浪长微博>>






5分钟前

518#
发表于 2015-8-5 17:21:1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5-8-5 17:48 编辑

【案例】
央视女记者李敏受贿获缓刑
于杰 《 京华时报 》( 2009年8月5日   第 011 版)

  宣判后,李敏乘车离开。
  图/CFP

  ■《山西检察官进京拘走央视女记者》追踪

  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山西检察官进京拘走央视女记者”一事,昨天尘埃落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央视女记者李敏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李敏的代理律师透露,李敏当庭表示不上诉。

  仅几家媒体进入旁听

  昨天清晨,杏花岭区法院门口聚集了数十名记者。8点左右,几辆当地警车出现在法院周围,一名胸前佩戴着“杏花岭公安分局副局长”身份牌的中年男子,指挥十几名警察在法院周围进行布控,维持现场秩序。

  8点20分左右,李敏被法警从看守所押入法院候审。她中等个头,留着齐耳短发,穿着看守所的服装。由于低着头,记者看不清她的面部表情。

  虽然此案是公开审理,却仅有当地几家媒体进入法庭旁听。律师周泽此前曾担任过李敏的辩护律师,对此案格外关注,因而也赶到杏花岭区法院。周泽说,当天一早,众多记者要求换领旁听证,法院工作人员称旁听证已换完。“正在我们要求换旁听证时来了好多人,他们手里拿着旁听证,有人还说本来不想来,单位非让来旁听。”

  检方认定受贿3.7万

  上午9点,庭审准时开始。检方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但指控受贿数额是3.7万余元,而非之前盛传的“在采访中借职务之便收受20多万元”。公诉书显示,李敏的身份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李敏当庭表示认罪,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其辩护律师对其构成犯罪亦无异议。法庭按程序进行公诉、举证、答辩,然后于上午10点休庭。休息半小时后,继续开庭。法官当庭宣判,李敏因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有消息透露,法庭是在考虑李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后,做出以上判决。

  李敏明确表示不上诉

  中午12点30分,庭审结束。聚集在法院门口的媒体记者冒雨等着拍摄李敏。等了一个多小时后,一辆挂着山西警牌的桑塔纳轿车,将李敏拉走。

  李敏的辩护律师许兰亭介绍,李敏接受判决,明确表示不会上诉。“出庭时李敏精神状态不错”。庭审时,李敏的父亲、两位叔叔、一位姨父都在现场旁听,一家人表现平静。

  周泽律师说,李敏不上诉在他意料之中,这种“判三缓四”的结果对杏花岭检察院和李敏来说,是一种都能接受的结果。

  ■案件焦点

  >>焦点一

  为何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李敏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法院认定其犯有受贿罪。李敏是央视记者,为何会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平谷区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郑旭表示,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李敏是中央电视台记者,而中央电视台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因而李敏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焦点二

  轿车为何不算受贿所得?

  吴某的弟弟吴晓华与李敏是情人关系,曾送给李敏一辆价值20余万的丰田锐志轿车,李敏被杏花岭检察院拘传时,这辆轿车曾被检方认为是受贿所得。在开庭时为何并未作为犯罪事实提出?

  行贿人吴晓华的辩护人徐家力说,这充分表明检察机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最终没有认定车辆是受贿所得。李敏的辩护律师许兰亭说,这可能是由于检察机关认为把这辆轿车作为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法律上不符合受贿所得的构成因素”,所以并未在公诉意见书中将轿车作为犯罪事实提出。

  >>焦点三

  “问题重大”为何判缓刑?

  李敏案先期沸沸扬扬,检方对其描述为“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为何最后却获缓刑?

  记者致电本案另一焦点人物、太原杏花岭检察院原检察长何书生。何书生说,他对李敏案的现状并不清楚,“在公诉前我就调离了”,他现在在太原迎泽检察院任职,对于李敏案的情况,应询问杏花岭区法院。昨天下午记者致电杏花岭区法院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李敏的辩护律师许兰亭称,检方指控的李敏受贿数额为3.7万元,李敏对这个事实是认可的。3.7万元的受贿数额不大,因此法院不会判得很重,判处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李敏对此也没有异议。

  综合《三秦都市报》本报记者于杰报道

  ■专家释法

  李敏缓刑在京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郑旭表示,李敏被判处缓刑后,当庭表示不上诉。如果她在上诉期满前不改变主意,并且检察院也不提出抗诉的话,判决将在10天后生效。

  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北京的公安机关,由李敏在京居住地派出所予以考察,其所在单位即央视配合公安机关的考察。缓刑期间,如果李敏再犯新罪,或违反缓刑应当遵守的规定(例如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遵守会客规定、离开居住地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等),将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由公安机关将其送交监狱、看守所或者拘役所收监执行。

  ■事件回放

  2008年12月4日晚,在朝阳东三环一小区内,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检察院的4名检察官以地板漏水为名,敲开了中央电视台女记者李敏的房门,将李敏拘传回山西。

  2008年12月5日,李敏被刑事拘留。

  2008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称“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吴某)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

  此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检察院管辖。
http://paper.people.com.cn/jhsb/ ... /content_313342.htm

《央视女记者被山西检察官进京抓走 曾收电话恐吓》,《北京青年报》2008年12月8日08:22,http://news.sznews.com/content/2008-12/08/content_3445286.htm
央视负责人
前天赴太原了解情况
昨天,记者来到中央电视台,欲采访李某的直接领导,这名领导称此事很突然,他们正在调查此案,同时拒绝透露具体细节。
但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12月5日,也就是带走李某第二天上午,杏花岭区检察院的一名干警和一名看守所的干警来到中央电视台,要求电视台出具李某的个人资料以及在台内任职等内容。央视负责接洽的领导称,他们须了解相关情况后才能出具材料,双方暂定当天下午交接材料,但是当太原检方前来取李某的材料时被回绝。据了解,拒绝提供材料的原因可能是:央视认为检察院突然入户抓人有待商榷,并认为检察院曾是采访对象,按照一般法理理应回避。
据央视相关负责人透露,12月6日,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央视相关负责人前往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院的检察长何书生接待了他们。对于李某一案的管辖问题,何书生拿出最高检的一份函件称,这是最高检指定该院处理此案的。据央视相关负责人转述,检察长还称,记者采访当天,他已经劝告记者别再进行采访,但记者没听劝告。

519#
发表于 2015-8-6 21:58: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黑龙江省宣传部长杨殿军非法持有记者证

  据黑龙江省直机关工委网站消息,5月12日上午,省委宣传部、省直机关工委在花园邨宾馆联合举办了“应对新常态 建设‘龙江丝路带’”专题报告会。报告会由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杨殿军主持。此消息显示,杨殿军已任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但经查询 至今仍违规持有记者证 没有在离岗前主动交回新闻记者证,黑龙江日报没有立即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


  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杨殿军可定性为违规持有记者证,作为省级新闻主管单位的!正厅级领导干部!知法犯法,实属不该,应该按照!三严三实!要求严肃处理!立即!整改。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者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应在离岗前主动交回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应立即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及时将收回的新闻记者证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销毁。

  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分享到

  来源:华声论坛分享到
http://bbs.voc.com.cn/topic-6679517-1-1.html



520#
发表于 2015-8-24 12:17:4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腾讯网编辑有偿删帖5年受贿18万 获刑五年
2015年08月24日09:42 北京晨报


  34岁的赖某是腾讯汽车频道的一名编辑,在结识了专门从事网络删帖的男子赵某后,赖某以每条帖子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替赵某在腾讯网违规发布、删除信息,5年间收受好处费18.8万余元。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后赖某不服上诉,二审期间赖某撤回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三中院已准许赖某撤回上诉。

  5年受贿18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赖某于2008年7月至2013年7月间,利用担任腾讯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编辑的职务便利,为赵某在腾讯网违规发布、删除信息,并收受赵某给付的人民币共计18.8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赖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赖某当庭表示认罪,但对金额提出了异议,辩称他和赵某之间存在借款、相互宴请等经济往来,对此应从指控金额中扣除。

  删帖每条收千元

  据了解,2005年赖某入职腾讯公司,岗位是网络媒体业务系统财经中心编辑。自2010年开始,赖某被调入网络媒体事业群汽车中心任编辑,职责为转载新闻,包括必要的修改,但没有删除权限。赖某交代,2008年他通过QQ认识了一个网名叫“广告执行”的男子,一开始帮对方在腾讯网上发新闻稿,后来开始删除负面新闻报道。“这几年我大约收了他十几万元,钱都用于请朋友吃饭和一些日常开销了。”赖某坦言。

  在案证据显示,2012年7月25日至2013年10月16日期间,赵某向赖某发送删帖的网络链接地址就有13个,其中已有9个帖子的网络链接被删除或者无法通过互联网访问。据赵某称,其是按照每条帖子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支付给赖某作为好处费。

  提出上诉又撤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于赖某对指控金额提出的异议,经查没有证据显示二人存在经济交往,故法院未予采纳。鉴于赖某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当庭有悔罪表现,并已退缴全部犯罪所得,法院可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其他情况,一审法院判处赖某有期徒刑5年。后赖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不过在二审期间赖某申请撤回上诉。市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赖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故准许赖某撤回上诉。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http://news.sina.com.cn/m/wl/2015-08-24/doc-ifxhcvsf10709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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