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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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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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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发表于 2014-12-1 09:11:11 | 只看该作者
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人大正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

2014-12-01 01:31:27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京华时报(微博)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近日透露,人大正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新闻法治化提上日程。


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结合他最近在人大的工作透露,国家正在研究传播立法。柳斌杰表示,新媒体发言随意,吸引眼球;传统媒体管制严格,面容呆板。一样的传播两个尺度,让传统媒体常常感叹“戴着镣铐跳舞”、环境不公。而传播立法出台,将终结这一局面。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

柳斌杰认为,依法治国,新闻传播也要有法治思维,走向法治轨道。否则,底线不清、边界不明,媒体不好把握。哪些东西能传播、哪些不能传播,法制、道德、社会秩序的底线要明确,用各种条条框框把体制内的管得很死,眼看着它们的影响力减弱,阻碍它们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传播立法能使媒体获得自主权,媒体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可以依法判断自己的行为。

http://news.163.com/14/1201/01/ACBGG31A00014AED.html
502#
发表于 2014-12-2 16:54: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闻传播立法 将对中国媒体产生怎样影响? 2014-12-02 苏佐佐 [url=]记者的家[/url]


      推荐理由: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近日透露,人大正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新闻法治化提上日程。新闻立法一度是敏感词汇,此消息一出,迅速引来众多媒体人的关注。新闻立法的方向是什么?如果立法后,将对中国媒体界产生怎样的影响?中国最大的记者同业交流平台“记者的家”为你解读。

问题1:新闻立法的方向是什么?

      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结合他最近在人大的工作透露,国家正在研究传播立法。柳斌杰表示,新媒体发言随意,吸引眼球;传统媒体管制严格,面容呆板。一样的传播两个尺度,让传统媒体常常感叹“戴着镣铐跳舞”、环境不公。而传播立法出台,将终结这一局面。
      新闻立法的方向还是,规范新媒体的新闻发布行为,营造公平的媒体环境,而中国传统媒体绝大部分都是党管媒体,系党的喉舌。此番立法方向,实则是通过法的形式保护传统媒体,最终的目标还是将党的喉舌发挥淋漓尽致的作用,让媒体始终为党的大局服务。




问题2:立法对中国媒体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种种消息表面,互联网的“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春天将告一段落。按照以往的规矩,互联网转载传统媒体新闻时,只能改标题,不能改内容,因此网编也成为“标题党”的代名词。明明正面报道,互联网可以炒作成负面新闻,并在网络发酵,最后背黑锅往往是传统媒体。
       柳斌杰透露的信息显示,立法后,新媒体将没有那么多空子可以钻,“标题党”或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这点看新闻立法对传统媒体的保护。
      另外利好消息是,作为党的喉舌,传统媒体深受宣传部门的管制。而宣传部门由一个个官员个体组成,宣传部门官员常常以党的名义,强加干涉新闻采编。而干涉采编有时也未必是维护党的利益,而是其个人的利益,导致权利寻租。
      正如柳斌杰所言,新闻传播也要有法治思维,走向法治轨道。否则,底线不清、边界不明,媒体不好把握。哪些东西能传播、哪些不能传播,法制、道德、社会秩序的底线要明确,用各种条条框框把体制内的管得很死,眼看着它们的影响力减弱,阻碍它们发挥作用。
       这意味着,宣传部官员在记者面前作威作福的日子,随着立法步伐的加快,也将告一段落。传播立法能使媒体获得自主权,媒体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可以依法判断自己的行为。
         而柳斌杰站出来透露这个信号,表面新闻立法真的不是件遥远的事情了。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A1NjM0NA==&mid=201916744&idx=2&sn=a2e8bef680268b7ac9f202c03f4cba30&scene=1&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key=cc08531114db1bc3d5b5e32f06eb481ecf64b543faf4578ab99c0f6b967e310b91777be3e2d2e37ddf0bd422ab6ae9fa&ascene=1&uin=Mjk2NDAyMjQyMw%3D%3D&devicetype=android-15&version=26000036&pass_ticket=qSTvSwRe2fXO5x2kL8TWxlVAFl5Q%2BcmFThznp3TmRXgjBO6xn69OT19ecaWbiKhH




503#
发表于 2014-12-10 09:11:3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日本保密法生效 被指威胁国民知情权及新闻自由
2014-12-10 07:40: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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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保密法生效被指威胁国民知情权及新闻自由
图为大批民众在街头举行抗议。

中新网12月10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严惩泄密行为的日本《特定秘密保护法》10日起生效,该法主要以国防、外交、防止间谍行为及反恐4个领域为对象,允许政府把认为必须保密的讯息指定为“特定秘密”,原则上可保持30年不公开。对此,日本社会忧虑政府或借此隐藏不利自己的信息,损害新闻自由及日本宪法保障国民的知情权。

该法例授权日本外务省、防卫省等19个行政机关指定“特定秘密”,并在上述4个领域内规定了55个项目为对象,包括潜水艇、飞机、武器弹药的性能等,不过视乎对项目的解释,指定范围可能扩大。保密期在经内阁批准下可延长至60年,“暗号”等7个项目则例外,期限还可进一步延长。

任何人等若泄露“特定秘密”,可被判处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对比日本《国家公务员法》中泄露一般讯息、违反保密义务的1年以下徒刑,量刑明显更重。

此外,日本政府还会新设机构,监察及防止有关部门肆意指定秘密,然而该机构将由内阁官房长官领导,成员亦主要来自政府内部,令外界质疑等同“自己人查自己人”,难以做到有效监察。


由日本舆论担心,政府会滥用《保密法》打压民间运动。83岁日本史学者新原昭治表示:“我想起战时不知真相、一面倒只知道军国主义的自己。应该进一步意识到‘不知情’有多可怕。”38岁律师太田启子指出,今后查找或公开机密可能受罚,“为了‘避免麻烦’而放弃获取和发出讯息的人或将增加。”

致力推动废除核电的“核能资料情报室”共同代表西尾漠则指出,核电站现已有很多机密,今后恐怕更难公开,同时担心警察今后将加大对参与反核运动市民的调查力度,变相打压民间运动。

前英国驻日大使科塔齐接受专访时指出,对日本政府可能不当利用《保密法》阻止泄密及控制媒体感到担忧,认为就像战前日本政府的所作所为。他又批评日本政府官员参拜靖国神社,认为是一种落后于时代的超国家主义行为,“既没必要,也很肤浅。”

(原标题:日本保密法生效 被指威胁国民知情权及新闻自由)
http://news.163.com/14/1210/07/AD3BCCV400014JB6.html
504#
发表于 2014-12-31 12:32:0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快播要求深圳市场监管局撤销2.6亿罚单
2014-12-31 08:29:13 来源: 广州日报

今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开出了2.6亿元的“天价罚单”。昨日,原告快播诉被告市场监管局撤销2.6亿元罚款行政诉讼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天庭审,原被告双方将在法庭上对“史上最贵网络版权侵权行政罚款”是否合法、合理进行激辩。因涉及商业秘密,本案未公开审理。

快播诉称,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场监管局对快播开出金额高达2.60148亿元的罚单,并责令快播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快播收到该行政处罚后,曾提起行政复议,但被广东省版权局驳回。针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快播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市场监管局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场监管局则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快播诉讼请求。

文/广州日报记者王纳

庭辩焦点

快播VS市场监管局

1 快播是否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快播认为,其行为应适用避风港原则。所谓避风港原则就是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快播认为,其只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工具性服务,对被链接作品是否侵权不知情,不存在主观过错。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向其发出侵权通知后,快播即采取了删除措施。

深圳市场监管局则认为,快播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快播通过网络从多个明显不可能获得授权的专门提供侵权盗版作品的网站主动采集播放地址并设链,经过归类、排序和推荐等编辑整理,收录进快播移动端内设的云帆搜索网站中供用户使用。这些事实表明,快播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另外,腾讯公司曾三次致函快播,申明权利并要求停止侵权。但至深圳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时,快播仍在继续对侵权作品进行设链、编辑。

2 市场监管局是否无权处罚?

快播认为,深圳市场监管局对快播的处罚是无权处罚、越权处罚。理由是快播侵犯的对象是腾讯等公司的版权,这只是民事侵权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侵权行为损害到公共利益时,有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才能行使行政执法权,因此,市场监管局无权进行处罚。

深圳市场监管局表示,快播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损害了公共利益。首先,快播不仅遭到腾讯的侵权投诉,而且还遭到乐视、优酷、搜狐等投诉,快播的行为扰乱了文化产品市场的竞争秩序。

其次,快播所链接的侵权网站数量众多且分散,破坏了版权保护的法律秩序。

3 罚2.6亿元是否合法合理?

快播称,2013年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对其侵犯乐视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监管局却在2014年3月,针对其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一事,再做出决定书,不符合在行政执法中一事不再罚规定。


此外,快播认为,2.6亿元的处罚不适当、不合理。在本案中,市场监管局按照“13部作品平均授权价合计为人民币8671.6万元”作为被告非法经营额的认定依据,处以3倍罚款,这显然不妥。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数额已有明确规定,没有规定将授权价作为非法经营数额。

市场监管局则认为,国家版权局的处罚决定是针对快播侵犯乐视公司相关权益的行为而作出,本案是针对快播侵犯腾讯公司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作出,两份处罚决定所涉被侵权作品完全不同,因此,本案不属于对同一侵权行为的重复处罚。

市场监管局认为,快播虽没有向观看用户收费以及未在视频中插播广告,但通过其他形式获得了营利补充,仍是非法经营额,市场监管局对快播非法经营额的数额认定是正确的。市场监管局经过详细调查确定,快播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三倍数额罚款量罚适当。

http://tech.163.com/14/1231/08/AEPGAI3V000915BF.html
505#
发表于 2015-1-12 19:44:5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5-1-12 19:48 编辑

【案例】
从被诉到反诉 南周记者柴会群案开庭2015-01-12健康时报网

       摘要: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上午,《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诉中国医师协会等侵犯名誉权案在北京开庭审理。柴会群曾在2010年和2013年分别报道过“产妇缝肛门”、“走廊医生”等事件,在当时都是引发了争议,他此次起诉也和这些报道有关。  
        在法院宣判以前,让我们回过头来看一看柴会群从被诉到反诉的经历及其报道所引发的那些争议。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震惊社会的“缝肛门”、“走廊医生”事件报道者,首例中国医师协会投诉媒体记者案中的被投诉人,日前提请名誉侵权诉讼案的原告方。在法院宣判以前,让我们回过头来看一看柴会群从被诉到反诉的经历及其报道所引发的那些争议。






北上维权

       因认为中国医师协会及其法务部主任邓利强、央视记者王志安等的公开言论侵害其名誉权,“对客观事实存在歪曲、虚构,对原告进行诽谤和侮辱”,《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删除“侵权言论”,连续一月在相关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以及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2万元。

此前被诉

      如今,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是一个维权的形象,而在八个月前,他的身份是被投诉对象。
       2014年4月1日和4月28日,中国医师协会网站转载并刊登了署名为“王志安”的两篇文章:《某些媒体何以成了法外之地——央视最新揭露<走廊医生>真相》,《柴会群求被起诉,支持绵阳市人民医院起诉无良媒体》,质疑柴会群“没有采访当事患者,也没有采访当事医生”,“炮制新闻”。4月29日,中国医师协会在其官方微博上表示,“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正准备材料,向中国记协投诉《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

纠纷缘起

      纠纷的焦点在于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曾在该报发表的几则报道:2010年8月5日的报道《谁制造了深圳产妇“缝肛”门?》、《“缝肛”门:鉴定说“缝了”,医方露馅了》以及2013年5月30日的报道《“疯子”医生 “你砸医院招牌,医院砸你饭碗”》。于是有了轰动全社会的产妇“缝肛门”和绵阳人民医院“走廊医生”。
       通过柴会群的这几篇报道,人们获得的信息是:患者如果不打点舒服医生或得罪了医务人员,“生孩子没屁眼”这个最恶毒的诅咒就可以成为现实;医生如果不好好听医院的话,医院自有法子“整”医生,因质疑医院过度医疗坑害病人而被绵阳市人民医院院方以推诿病人和拒不服从待岗为由,最后被逼无奈坐走廊以示抗议的“疯子”医生兰越峰就是最好的例子。
      事实是否真如柴会群报道的这样?中国医师协会法务部主任邓利强和央视记者王志安不以为然。他们分别在媒体发声,指责柴会群炮制新闻,歪曲事实。双方各执一词,都声称自己揭露的才是事件的真相,而对方是在颠倒黑白。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曾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的专访中表示,协会在思考如何应对医疗纠纷中的虚假新闻。“全国首例中国医师协会投诉媒体记者案”指的就是中国医师协会向中国记协投诉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在“产妇缝肛门”、“走廊医生”等多个涉医报道中的不实和对医患关系的损伤。对此,柴会群表示,自己已向中国记协调查组提交释疑和依据,并曾专程赴京给中国记协领导播放录音证据。




论战回顾
央视与南方周末的相互质疑

      在“走廊医生”报道中,一起“给不需要治疗的患者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案例曾引发较大争议。
      央视记者王志安在《新闻调查》中称“患者需要做大隐静脉曲张手术,由于术前检查发现患者窦房结功能不全,需要安装临时起搏器以保障手术安全。医院处理并无过错。是柴会群搞错了。”对此,柴会群解释称,其报道中所提的绵阳市人民医院曾试图给病人安装不必要的心脏起搏器一事,是由兰越峰所介绍,且被医院的调查材料所印证,没有证据证明央视报道的病例就是兰越峰所说的病例。(据澎湃新闻)

中国医师协会开投诉记者先河

        今年8月10日的湘潭产妇死亡反转事件,媒体的不实报道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医患关系的一次伤害。针对不医疗纠纷虚假新闻,北京青年报8月19日刊发了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维权委员会总干事邓利强的专访,邓利强表示,“刚刚向中国记协投诉了一个记者,他在“产妇缝肛门”、“走廊医生”等一些涉医报道中,都发表了与真相完全相左的文章。”邓所强说的“投诉了一个记者”指的正是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9月16日,柴会群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医师协会及邓利强,王志安等侵犯名誉权。







两大争议事件始末

缝肛门事件回顾

2010年7月26日
事主陈先生向深圳电视台反映,当月23日,其妻林某某进入深圳凤凰医院待产,顺产下男婴后,当晚发现产妇肛门肿成了鸡蛋大小,周边都是线,怀疑肛门被缝闭。
2010年7月29日
深圳市卫人委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无证据证明助产士将肛门缝闭,是否缝针专家说法不一。助产士本人以人格担保未动针。
2010年7月31日
陈先生就“缝肛门事件”向罗湖公安分局黄贝派出所以助产士涉嫌故意伤害为由报警。
2010年8月22日
助产士张吉荣以名誉侵权为由,把陈默夫妇以及深圳报业集团和深圳广电集团告上法庭。
2011年8月9日
深圳市卫人委网站上登出的名为《关于深圳凤凰医院申请停业的批复》称:你院(凤凰医院)提交的关于深圳凤凰医院暂停医疗服务的申请材料收悉。鉴于你院的实际情况,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委同意你院停业,停业时间自2011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8日。

在此之前,凤凰医院投资方还曾向深圳市卫人委提交了更名申请。原址重新开张后,“深圳凤凰医院”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将是“深圳奥斯曼泌尿外科医院”。



2012年2月11日
央视《新闻调查》节目“难以缝合的伤口”,对深圳缝肛门事件进行了调查回访。让“缝肛门”事件再度回到人们的视野。而对于事件的真相,当事双方仍旧各执一词,产妇丈夫诉深圳凤凰医院和张吉荣的人身侵害案件仍处于一审阶段。
2014年11月20日
“缝肛门”事件时隔4年,原告林某某及其丈夫陈先生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林某某没有到庭,其夫陈先生出庭诉讼,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以公民代理身份接受原告委托出庭诉讼。被告方委托深圳市卫计委副主任许四虎和广东律师范秀玲出庭应诉。
该次诉讼的案由为: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卫生行政答复及作出的调查报告而提起行政诉讼。审历时1小时40分钟。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宣布“本案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走廊医生”事件回顾


人物

兰越峰,1982年5月,毕业于南充医学专科学校(现为川北医学院),1988年12月27日晋升为医师。曾任绵阳市人民医院超声科主任,医技办副主任等职。

起因

2012年3月15日,拒不服从绵阳市人民医院的“待岗”处理一周之后,兰越峰在超声科的办公室被院方换了锁。为了不至于“旷工”,她选择坐在医院走廊里“上班”。“走廊医生”因此得名。
根据绵阳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一份“病人意见反馈整改通知”,兰越峰此次被处理的直接原因来自病人投诉:2012年2月24日,一个叫陈清霞的乳腺病人到医院做彩超复查,遭到兰越峰拒绝。但陈清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说兰没有推托过她,她也没有针对兰越峰投诉,并强调兰越峰“业务真的很好”。
三天后,院方再次接到“导医护士报告”,称兰越峰推诿多个病人。该院院长王彦铭专门签发文件,向其上级管理机关绵阳市涪城区卫生局报告,决定停止兰越峰的超声科医生工作,要求其“待岗学习”,遭到兰的反对和拒绝,院方又以“拒不服从待岗”决定为由视为“旷工”,继而打算再以“旷工”为由除名。人民医院曾分别向区卫生局和人事局请示,均未获准许。

举报

2009年底,兰越峰对医院采购的一批灾后援建彩超设备价格存在疑问,并拒绝在出库单上签字。此前,她曾多次向医院领导反映本院一些临床科室的过度医疗行为。其中,2009年5月,兰反对为下肢静脉曲张病人安装心脏临时起搏器一事被当做她举报医院“过度医疗”的例证反复提及。

分科

2010年6月11日,绵阳市人民医院召开院务会,将超声科一分为二,变为超声科门诊B超室和妇产科B超室,其中被兰越峰质疑的彩超设备归到了后者。13日早晨,该设备被搬离兰越峰所在的超声科。据兰称,看到自己科室的设备被搬走,她于是向院长及卫生局求助,求助无果后身着白大褂跑到医院楼下大厅下跪。“兰疯子”的说法开始不胫而走。
半年之后,超声科分出的人员及设备又合并回超声科,而此时兰越峰已不是科主任。根据绵阳市涪城区卫生局的调查,就在“分科”的半年期间,超声科“陷入瘫痪”。

2011年4月,兰越峰被医院任命为新成立的医技办主任。据说这是一个闲职,但收入却不低。2012年2月7日,人民医院又口头宣布免去兰越峰医技办主任职务,重新任命其为超声科主任。但未下发文件。

上街

2014年1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了兰越峰的遭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月18日,绵阳市涪城区政府新闻办发布“关于绵阳市人民医院医生兰越峰反映有关问题的初步调查情况报告”。调查结果:绵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收入增长与“过度医疗”问题不具有密切关联性,未发现兰越峰因举报和抵制“过度医疗”现象受到不公正处分的情况。(调查报告全文参见http://www.fcxww.com/v/201401/3568.html)。而同时,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绵阳市人民医院院长王彦铭因涉嫌违纪,开始接受绵阳市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的调查。

2月8日,绵阳卫生主管部门发文,摘去“绵阳市人民医院”牌子,更换为“涪城区人民医院”。2月19日,绵阳市人民医院100多名医务人员走上街头进行罢工,要求主管部门、人民医院开除兰越峰,收回更牌决定。原因是部分医生认为正是兰越峰的四处举报导致医院从“二甲”升“三乙”的评级中落选。

解聘

2014年5月6日,绵阳市人民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院务会关于解除兰越峰医生聘用合同的决议。院长陈斌、副院长杨曙光通报了《关于兰越峰医生解除聘用合同有关情况说明》。《说明》称,兰越峰医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构成长时间旷工,符合因旷工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绵阳市人民医院共105位职工代表,其中88人出席大会,并一致举手表决通过解聘兰越峰的决议。至此,兰越峰已坐在医院走廊长达780天。

仍坐走廊

2014年6月,有媒体报道兰越峰在被解聘后仍常穿白大褂坐医院走廊。兰越峰已经不是绵阳市人民医院的职工,但医院作为一个公众场所,谁也阻止不了兰越峰照常出现在医院。不过,与来看病的病人不同的是,她依旧穿着她那件白大褂,只是坐在走廊的椅子上。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A1NjM0NA==&mid=202924013&idx=1&sn=4aa2a6a6adedf26b88bf1dc9985c1e3b&scene=1&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key=2f5eb01238e84f7e8cb10ca995904b7e9e51e32139120a9fc8397f57fbc993c25e2504deee458ec20ffd5e51bc432ba8&ascene=1&uin=Mjk2NDAyMjQyMw%3D%3D&devicetype=android-15&version=26000036&pass_ticket=AYO15se208hAva9UP32350wYtJ0Md1U3QzQr9wW4yp3JX7bUlWHy5tIwaXLqkJHw





506#
发表于 2015-1-15 20:04:3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2015第一场最跌宕起伏的庭审2015年1月15日 08:16

















































http://weibo.com/p/1001603799190076528703






507#
发表于 2015-2-5 10:19:5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殷玉鑫 于 2015-2-5 10:22 编辑

【案例】幸福的火巴耳朵被告了 成都法院认定没侵权

                                                                  火巴耳朵的幸福生活 资料图
作者:王鑫 兰田 黄晶


本报讯(王鑫 兰田 黄晶)因续拍的《幸福的火巴耳朵》第二季沿用了第一季中的基本设定,第一季原创作者马某认为续集侵犯其著作权,将电视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上百万。(2)日,笔者从成都中院获悉,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将此案确定为示范性案件,并在成都各基层法院参照执行。

  电视剧拍续集 原编剧没参与


  2006年,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组织拍摄了20集方言短剧《幸福的火巴耳朵》(第一季)。根据每集片头字幕所载明的编剧情况,马某单独担任编剧的有五集,其余剧集由电视台指派的工作人员单独或与马某共同担任编剧,马某因此获得了电视台支付的报酬。

  从2007年2月起,该频道又组织拍摄并播放了《幸福的火巴耳朵》(第二季),沿用了第一季中的故事背景、人物性格、人物关系等基本设定,并新增两对夫妇人物,其故事内容由电视台独立拍摄完成,马某没有参与剧本的创作。

  原编剧上法庭 认为续集侵权

  马某诉称,其为上述方言短剧第一季的唯一原创著作权人,电视台未经其许可使用了该作品拍摄续集并播放,新增人物歪曲了原作品的主题和价值取向,侵害了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合法权益。马某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不得在电视节目中使用涉案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和故事背景幸福村,并赔偿损失162.5万元。

  电视台辩称,续集为该台独立创作完成的剧本并进行拍摄,新增人物也未对原作品进行歪曲,并没有侵犯马某权利。

   独创续写属新作 不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认为,第一季剧本是原告在接受电视台委托与该台工作人员共同创作完成的,具有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双重属性,电视台作为原告的委托方及其他创作人员的工作单位,其有权对该剧本加以使用。同时,原告没有参与续集创作,续集沿用了以前的基本设定,并呈现出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构成新的作品,因此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成都中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过分保护作品完整权会阻碍创新

  成都中院承办该案的法官告诉笔者,判断续写作品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须明确续写作品的法律性质和原作品的权利范围。续写作品利用了原作品的文学三要素即人物、环境、情节,却不是抄袭剽窃。

  “通常情况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客体应当是原作品,但若过分扩大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会阻碍创新,著作权制度归根到底是为了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除非续写作品明显的歪曲、篡改,破坏作者形象、损害作者名誉,否则不应仅凭续写作品利用了原作品的文学三要素就直接认定续写作品破坏了原作品的完整性。”该法官说。


http://sc.sina.com.cn/news/b/2015-02-05/detail-ichmifpx6997170.shtml
508#
发表于 2015-2-5 10:23:5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张淑玲京华

索赔20万元,其中2030元是经济损失,197970元是精神损失费。


@京华时报


【“国民老公”@王思聪 告搜狐 索赔20万】今日上午9时30分,@王思聪 告搜狐等侵犯其名誉权案件开庭审理。去年7月21日,搜狐下属版块搜狐娱乐报道了《富二代王思聪掷千万投票》。@王思聪 认为该报道捕风捉影,恶意捏造,故要求搜狐删除网页,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京华时报记者 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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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鐘前 來自360安全浏览器



7分鐘前 來自微博 weibo.com

509#
发表于 2015-3-25 09:18: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FCC网络中立法规会为消费者带来哪些改变?

腾讯科技
木语2015年03月14日05:51
[摘要]新的法规不允许美国宽带服务商对流量进行限制性阻截。


腾讯科技讯 3月13日消息,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今日颁布了新的网络中立法规,与预期中的一样,新的法规长达400页并且条款繁多密密麻麻(光是尾注就多达1777条)。
大致来看,新的法规与FCC此前宣传的一样,禁止宽带服务商(固网及无线)屏蔽或阻拦合法的网络内容,且不允许宽带服务商向互联网内容服务公司提供付费的、优先的“快车道”宽带服务。
不过,在这400页之中,仍然有一些小的条款可能影响到消费者,以下就是部分很快会影响到消费者的法规及其解读:
咖啡店、图书馆等提供免费WiFi服务的公共场所仍可禁止用户观看《纸牌屋》
不好意思,消费者还是不能再飞机上看Netflix,也不能在当地的咖啡店里下载大数据文件。新的网络中立法规并不适用于餐厅、航空公司、图书馆或其他为消费者提供免费WiFi服务的公司,所以你在这些场所使用免费无线网络时,这些公司还是可以屏蔽或禁止你访问一些网站或应用。
“我们再一次拒绝将这些新的互联网法规适用到咖啡店、书店、航空公司私有终端用户网络(比如图书馆和大学)以及其他从宽带服务商处购买宽带网络服务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这些服务的公司……如果将这些法规适用到上述公司,可能会起到促使他们不愿意再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网络服务的负面作用。”
目前还没产生新的费用
反对新法规的人主要的理由之一就是新法可能导致用户的上网费用上升,原因是FCC此次颁布新法参照的是以前针对手机网络的旧法规,而手机网络法规里用户需要按月支付一笔流入统一服务基金(Universal Service Fund)的钱,该基金的用途是补贴偏远地区低收入人群的手机和互联网服务费。
新的法规中规定不会要求用户使用宽带服务时向统一服务基金交钱,因此,州政府无法对此进行收费。
“目前,我们觉得向州级宽带服务商强制征收统一服务基金与我们目前从国家级层面上征收同一基金的做法有冲突,所以我们要求各州政府不得强行要求宽带服务商缴纳统一服务基金。”
问题是,FCC为要求宽带用户缴纳统一服务基金的事情已经准备了好几年了,他们下个月还会为是否征收征求意见。所以虽然目前消费者的宽带服务费用并未因为新规颁布而上涨,但上涨的事情可能很快就会发生。
AT&T的无限流量用户很快可能变成幸运儿
在新的法规之下,AT&T一边提供无限流量服务,一边在这些用户每月使用到一定数量的流量之后就自动降低用户的网络速度的做法很快可能就会给自己招来麻烦。
AT&T 几年前就停止提供了每月的无限流量服务,但仍有一部分(大约3%)的用户保留此项服务到了今天,而AT&T一直保留着取消这部分用户该项服务的权利。
然而,新的法规不允许宽带服务商对流量进行限制性阻截,但是这其中存在一个巨大的漏洞,那就是法规允许这些公司通过对数据、速度限量来管理自己的网络。
“新的法规支持宽带服务商进行合理的网络管理,我们认为在“禁止屏蔽、禁止阻截”的规则之外允许一些公司合理的干预和优化自己网络,向消费者维持连贯的、可靠的服务质量是必要的。”
所以,在新的FCC法规之下,虽然AT&T这项的公司还是可以继续阻截一定的用户流量,但是他们却只能借解决自己的网络拥堵的原因,而不能“任性”地称是基于“商业决策”。
“为了表明自己的措施符合例外情况,宽带服务商必须能够证明自己的举措主要是为了解决自身网络方面的技术优化管理,而不是其他原因。”
就算AT&T不承认,其政策看起来也更像是一个商业决策而不是网络优化问题。本周四,AT&T一位发言人出示了该公司向上个月向FCC展示的材料,解释其阻截用户流量的举措并未违反新的网络中立法规。
除非被FCC否决,特定服务流量包是没有问题的
人们对新法规的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在无线互联网行业,特定服务流量包是否该划分到新法管理之下?特定服务流量包指的是,一些应用或服务向用户提供的无限流量,用户使用这些应用时产生的流量将不计入用户的运营商流量包,T-Mobile目前的免费音乐服务是此类服务中最受欢迎的项目之一,用户可无限量使用在线音乐播放产生的流量。
FCC 官员表示,目前官方认为这些服务并没有直接违反新的法规,但是,如果未来他们接到用户投诉的话,会进一步研究这类服务的合法性。
“我们担心这些对特定服务不限流量的行为有可能会带来不正当竞争,但同时,新的服务类型,由于其不同的组合和结构,也有可能对消费者和行业竞争有利。所以,我们会在新的网络中立法规之下研究和评估这些服务的合法性,如果有必要,也会采取措施。”、
添加流量上限仍被允许
对不起了,支持无限流量的用户。FCC并没打算限制网络供应商对其服务添加流量上限。
“我们对宽带服务商设置流量上限的做法存在不同的意见。这种做法使终端用户在一定时期内使用一定的流量之后将无法使用服务,或者网速被限制,或者需要付费购买新的流量……目前,对于这一做法的好处和坏处之争尚未有定论,我们在网络中立法规中也决定对此不采取限制性措施。”
多花钱也无法获得“快车道”
FCC 官员着重解释了新法规不允许宽带供应商向特定付费高的公司提供快速网络,除非他们向消费者也打开大门,愿意提供某种速度更快、更稳定的网络服务。
“除非宽带供应商能证明他们的做法能对公众产生利益,并且不会损害互联网的开放本质,否则FCC将不允许宽带供应商向特定付费高的公司提供快速网络。”
FCC提供了一些“例外”的例子,比如互联网电话服务,远程医疗健康监控,或者公众服务的电子监控系统等,但比如在线游戏服务这种可就没有被提到了。
更透明
新的法规要求宽带运营商对于消费者究竟需要为哪些服务付费、付费上限多少等信息更加公开,宽带运营商被要求公开以下信息:
“价格 — 月费的完整组成,任何促销型信息必须标明其促销的性质以及时间限制等,并提醒用户促销期过后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其他费用 — 用户在开启、续订、取消服务时会产生的任何额外的一次性或多次性费用都必须公开,包括费用名称、定义及其他信息等。这其中可能包括调制解调器租赁费用,安装费用,服务费用以及提前终止服务费用等。
流量限额 — 任何消费者购买的套餐中的流量限额,或者超出流量限额的后果(比如,额外费用、丧失服务等)信息。(木语)
http://tech.qq.com/a/20150314/005387.htm?utm_source=tuicool
510#
发表于 2015-4-15 16:25: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海明评说
#骚扰他人#委员会判定:一般的艾特不应被视作骚扰。骚扰是对人的合法权利有所损害。微博的艾特,只要不是恶意的,不宜按骚扰处置,因为微博是公众平台,不是私有领地。无恶意的艾特可能给人带来麻烦,无不良后果。当然,艾特者也应谨慎,最好看看熟悉人家不。。查看详情:O
[骚扰他人]@果子狸干嘛呢 举报@韩一韩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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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他人]@果子狸干嘛呢 举报@韩一韩艺骚扰他人,主要表现为:以评论、@他人、私信、求关注等方式对他人反复发送重复、近似、诉求相同的信息。反复是指3次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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