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公号君对该规定的学习后整理出来的技术逻辑示意图。接下来,我们就分别从这算法推荐技术、信息内容(文本、视频、音频等)、展示页面、特定用户等四个部分,来认识规定中的具体条款。
算法推荐技术
种类
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规定的第二条)
禁止的算法性质
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或者高额消费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算法模型。(规定的第八条)
透明度要求
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运行机制等。(规定的第十四条)
权益影响
用户认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其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予以说明并采取相应改进或者补救措施。(规定的第十五条)
信息内容
信息内容特征库
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规定的第九条)
合成信息的标识
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规定的第九条)
违法信息的阻断
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报告。发现不良信息的,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规定的第九条)
展示页面
页面生态管理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内容。(规定第十一条)
调整页面展示
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规定的第十五条)
推荐商品或服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通过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服务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用户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规定的第十六条)
工作调度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义务。(规定的第十七条)
特定用户的自主选择能力
用户模型和标签管理
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内容,不得设置歧视性或者偏见性用户标签。(规定的第十条)
对用户的影响
应当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引发争议纠纷。(规定的第十二条)
用户标签选择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修改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用户标签的功能。(规定的第十五条)
在按照技术逻辑的四个元素进行分别规定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集中对“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制。所谓的“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本质上是以上四个方面综合判断后才能确定其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
分类分级管理
国家网信部门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敏感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类分级管理。(规定的第十九条)
备案制度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规定的第二十条)
完成备案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规定的第二十二条)
强制的安全自评估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算法推荐服务管理机制,对算法推荐服务日志等信息进行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规定的第二十三条)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一):美欧概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二):CFIUS实施条例详解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外媒编译 | 诡秘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如何成为贸易战的有力武器?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关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系列文章: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供应链安全文章: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数据跨境流动政策、法律、实践的系列文章: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章: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评《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之得与失
从立法价值取向出发理解《网络安全法》中的"重要数据"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网联汽车数据和自动驾驶的系列文章: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关于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的系列文章: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系列文章:
塔林手册2.0是如何看待数据的?
国际法适用网络空间 | 德国立场文件如何看待具有国家背景的网络攻击
赴美上市网络、数据安全风险系列文章如下: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数据要素治理的相关文章包括: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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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网安寻路人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9ZZzDEFeDZkyrR7WVQYt0w
编辑:马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