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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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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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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楼主| 发表于 2020-1-7 17:21:0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技术伦理学:关切人类未来的伦理学


计算机技术兼具客体性技术和主体性技术的特征,串联并融合了现实空间和虚拟空间,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和深层的伦理意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人机关系、技术社会双向形塑的伦理分析范型。我们可以深入分析计算机技术,以此为例探寻技术伦理学的时代性和未来性。




计算机技术带来诸多伦理问题



计算机技术催生了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延伸了人的身体、扩展了人的智能,促成了万物互联,迎来真正的信息社会。一方面,它给人类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带来了巨大影响,重塑了人类的价值观、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它的发展也离不开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社会不动声色地预制了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路径。计算技术经历了从巨型计算机到个人计算机,再到当今的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并将发展到普适计算的过程。巨型计算机使机器获得计算能力,人类因使用计算机获得延展的计算能力。个人计算机则将计算能力赋予寻常百姓,开启了一场技术赋权运动,人人拥有机器计算能力成了社会目标。互联网尤其社交网络和移动网络,将计算能力不可思议地转换成了信息权和表达权,全方位地建构了一个虚拟的人类生存空间。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则将计算能力进一步社会化和广谱化,使人类从科学数据化步入社会数据化、从生产机械化迈向生活智能化之路。电子政务、网络经济、智慧城市、智能制造、数据人生成了新的生产方式或生活样态,现实空间和虚拟空间融合成为赛博空间。人类开始进入万物互联的信息时代,新的世界观、价值观和社会观正在浮现。


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亦面临诸多伦理问题和挑战,如网络安全、个人隐私、数字鸿沟、数据巨机器等。这些问题是当今学界研究的热点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促成了技术伦理学的大发展。需要强调的是,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日益广谱化和深层化,已经超越个体和区域,涉及人类的整体利益和人类的未来。这使得伦理学正经历未来转向,要求人类不仅应对当代人负责,也应对未来人和人类命运负责。这一转向在二战后已经开始,原子弹爆炸、环境污染等关涉人类生存和未来命运的问题,催生了关于技术伦理的公共讨论和技术伦理学。随着人工智能和基因技术的迅速崛起,技术伦理再度成为炙手可热的公共话题。这些技术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指向人类本身、人类的身心。如果说以往的技术指向的是客体世界,那么这些技术指向的是人类主体。这种主体性技术直指人类的未来和命运。对人类自身身体和智能的改造、延展或替代,对人类未来影响的不确定性,更易引起人类普遍的集体忧虑,引起对人类未来的担忧。物理学家霍金认为,人工智能一旦脱离束缚,就会以不断加速的状态重新设计自身,而人类由于受到漫长的生物进化的限制,无法与之竞争,将被取代。《人类简史》作者尤瓦尔·赫拉利指出,技术带来了现代化生活,也导致了前所未有的危机。许多人将变得毫无用处,人类可能灭绝。因此,技术伦理学既是部门伦理学,也是超越部门伦理学的时代伦理学和未来伦理学。作为对上述问题进行学术回应的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伦理学也具有这样的属性。这一研究领域的发展一直蕴含着几条相继或交错的线索、路径:计算机伦理学、网络伦理学、机器人伦理学、人工智能伦理学和全球伦理学、未来伦理学。




技术伦理学的多重面向



20世纪50年代左右,控制论创始人罗伯特·维纳向世人提醒信息技术对社会构成的威胁,提出应将对新技术的讨论提高到道德认识的层次,由此奠定了计算机伦理学的基础,也奠定了他作为计算机伦理学创始人的地位。计算机伦理学学科史始于美国计算机专家沃尔特·曼纳。在20世纪70年代,他注意到计算机伦理问题日益突出,提出研究这些问题的领域应当成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独立分支,将之命名为计算机伦理学,并将计算机伦理学界定为研究计算机技术引发、改变和加剧伦理问题的应用伦理学科。1984年是计算机伦理学发展的分水岭,它能够成为显学与美国计算机伦理学家詹姆士·摩尔和黛博拉·约翰逊不无关系。摩尔提出真空说,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是一门全新的伦理学,因为计算机技术具有以往技术不具有的逻辑延展性,这一特性导致了理论的含混和政策的真空。从前的伦理学理论无法回答计算机技术提出的挑战,需要建立一门全新的伦理学来应对。约翰逊设立了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议程,将计算机视为典型的社会技术系统。


人工智能伦理学的发展在上述线索中穿行。1966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计算机专家韦曾鲍姆编写了一个名为ELIZA的心理疗法计算机程序。这个程序表明计算机能够进行自动化的心理治疗,并容易导致将人看作机器的艾丽莎效应Eliza Effect)。韦曾鲍姆担忧人类信息处理模式会增强科学家甚至普通公众把人仅仅看作机器的倾向,认为人工智能的滥用可能损害人类的价值。韦曾鲍姆是人工智能伦理研究的先驱,代表计算机伦理学中的人工智能伦理研究路径。1988年,IBM公司的雷蒙·巴尔金提出,如果机器人最终与人难以区分,那么我们必须制定伦理行为规范来调整真实的人与人工的人之间的关系。他编撰了赛博伦理学一词,用以概括这一研究领域。巴尔金提出的这条路径代表计算机伦理学的机器人伦理学线索。随着互联网的崛起和商业化普及,网络伦理问题获得空前的关注。斯皮内洛、塔瓦尼等众多学者相继出版了大量网络伦理学著作,在20世纪90年代形成了网络伦理学的研究热潮。




技术时代的全球伦理学



20世纪90年代以后,学界出现超越计算机意义上的计算机伦理学,预示着计算机伦理学中的全球伦理学路径。1995年,克里斯提娜·格尼娅科-科斯科斯佳指出,选择从事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学者在界定其研究范围和学科的意义时太保守了。当我们在谈论计算机伦理学时,我们是在谈论一种正在出现的全球伦理学,而且是在谈论人类生活的所有领域,因为计算机影响人类生活的一切。她指出,到人类进化的现阶段,还没有创造出具有全球性特征的全球伦理,未来的全球伦理学将是计算机伦理学。在她看来,计算机技术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疆界,是全球性的;计算机技术涉及人类行为和人际关系的整体,是全球性的。因此,计算机伦理学必定成为全球伦理学。


计算技术不只是延长或代替人脑,更重要的是促成万物互联。多种技术如计算机技术、基因技术、纳米技术、人工智能技术、能源技术等的融合,将加快万物互联的进程。技术的融合将促进人机的融合,促成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的融合,使我们难以区分我们身处其中的这两类空间,难以区分我们的身体与人工物,并最终导致各类技术伦理学的融合。如巴尔金在1989年曾因科学家利用计算机使猴头存活36小时,预言赛博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将汇合到一起。计算机伦理学、互联网伦理学、大数据伦理学、人工智能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等将汇聚发展成为基于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融合的赛博伦理学。


赛博伦理学是各类技术伦理学的汇聚,然而更重要的是,它是时代伦理学和未来伦理学。人工智能和基因技术的诞生和完成,将使人类社会真正奠基于技术,从而实现技术与时代同一,技术时代的伦理学即时代伦理学。人机关系、人万物关系,更准确地讲,基于技术的人与人的关系便成为技术时代伦理学的核心议题。赛博伦理学不再只是技术伦理学,它是技术时代的伦理学,是万物互联时代的伦理学,是关切人类未来的伦理学。


技术与人类未来、人与技术的自由关系是技术时代伦理学乃至整个哲学探寻的核心。在不同的技术时代,人与技术的自由关系问题聚焦在不同的内容上。在机器大工业时代,它聚焦于人与机器的自由关系;在当今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它聚焦于人与信息、人与数据、人与自主机器的自由关系。人与技术的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技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确保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关系,确保人类的未来,便成了技术时代伦理学探寻的终极目标。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环境下信息价值开发的伦理约束机制研究17ZDA023)阶段性成果)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学派
作者:李伦  (作者单位:大连理工大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伦理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


编辑:冯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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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7 22:19:1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德国发布AI和数据伦理的75项建议,提出数据和算法协同治理等理念 | 腾讯网络法专报

《腾讯网络法专报》汇集每月全球互联网法律政策新动态,涉及范围有网络安全、人工智能、数字产业、GDRP等各方面,旨在从法律政策角度,为新兴技术带来的社会问题进行专业解读。2019年10-11月《腾讯网络法专报》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未成年人保护、人工智能、隐私保护、数据治理、虚拟财产等主题。




本文为精选Part1《人工智能与平台责任篇》,2019年10-11月《腾讯网络法专报》全部内容将于近期发布,敬请关注腾讯研究院公众号。



// 人工智能 //


德国发布AI和数据伦理的75项建议,提出数据和算法协同治理、分级监管等理念

关键词:数据、算法、应用伦理、算法问责

2018年,德国成立了数据伦理委员会,负责为德国联邦政府制定数字社会的道德标准和具体指引。2019年10月10日,委员会发布“针对数据和算法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旨在回答联邦围绕数据和人工智能算法提出来的系列问题并给出政策建议。[1]《建议》围绕“数据”和“算法系统”展开,包括“一般伦理与法律原则”、“数据”、“算法系统”、“欧洲路径”四部分内容。德国数据伦理委员会认为,人格尊严、自我决策、隐私、安全、民主、正义、团结、可持续发展等应被视为德国不可或缺的数字社会行为准则,这一理念也应在“数据”和“算法系统”的监管中加以贯彻。





数据治理方面,《建议》指出在一般治理标准指导下,对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分别监管,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建议》提出了治理的一般标准,包括数据质量应符合其用途;信息安全标准与信息风险水平相适应;以利益为导向的透明度义务(Interest-oriented transparency)。因此在数据治理中,必须建立具有预见性的责任分配机制,尊重数据主体以及参与数据生成的各方权利。总体而言,数据伦理委员会认为数据是由各方的贡献生成的,不能基于这种对数据生成的贡献来主张对数据的所有权,但是各方可享有对具体数据生成和利用的参与、共同决定等数据权利,反过来可能导致其他各方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意味着承认服务提供者对服务提供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数据享有法律权益。具体而言,数据监管需要区别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因为不同类型的数据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就个人数据而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享有权利应取决于如下因素:对数据生成的贡献程度;在数据权益中个人权益所占的比重;与第三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就非个人数据而言,《建议》提出在欧洲改进数据基础设施(例如平台、应用程序接口标准和示范合同等),防止过度依赖第三方的基础设施,防止欧洲创新型公司外流。此外,《建议》还提出要建立和推广政府数据开放平台(open government data (OGD)),支持私营部门自愿的共享数据安排。同时,委员会认为非个人数据保护在推动数据开放与加强数据保护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因此推动开放数据应审慎评估其对数据保护、商业投资的影响。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国家应优先数据的保护。



数据驱动下,算法治理重点在于“算法监督”以及“算法责任”。委员会认为以人为本,与核心价值观相符合,系统的可持续性、稳健性和安全性,减少偏见和算法歧视等理念是算法系统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上述基本原则为基础,《建议》提出制定算法评估方案,其核心设想在于建立数字服务企业使用数据的5级风险评级制度,对不同风险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2]:



(1)对于具有较低潜在危害的系统例如饮料制作机,不应监管;



(2)对于具有潜在危害的系统,例如电子商务平台的动态定价机制应该放宽管制,可以采用事后控制机制,加强披露义务等来降低其潜在危险;



(3)对于具有一般或明显危害的系统,应考虑以发放许可证的方式,促使审批、监管常规化;




(4)对于具有相当潜在风险的系统,例如在信用评估方面具有准垄断地位的公司,应公布其算法细节,包括计算所参考的因素及其权重,算法所使用的数据,以及对算法模型的内在逻辑进行解释;




(5)对于自动化武器等具有潜在不合理危险的系统,则应该“完全或者部分”禁止。



对于二级以上的企业,委员会建议引入强制性标记系统(mandatory labelling scheme),要求运营商明确是否、何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使用算法系统。一旦运营商接受该强制性要求,就必须严格遵守该标记,否则其负责人需承担责任。数据伦理委员会将在“可解释人工智能”(旨在提高算法系统,特别是自主学习系统的解释能力)的框架下开展工作,包括编制和发布风险评估建议、解释数据的处理过程、衡量数据质量以及算法模型准确性的方法等。委员会认为,以上机制能成立的前提是细化GDPR第22条中自动化决策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并在算法规则以外引入外部保护机制,比如加强反歧视立法。此外,《建议》还就政府机构、媒介中介使用算法系统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在算法系统的责任方面,委员会建议必要时对《产品责任指令》以及其他责任法进行修订,增加针对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侵权责任规则。最后,《建议》认为,即使是高度自主的算法系统也不能获得法律上的独立地位,经营者使用高度自主的算法技术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与以往辅助设备的负责人需要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制度相一致。



《建议》是德国数据伦理委员会设立以来的主要研究成果,为德国下一阶段数据和算法的监管提供了较为清晰的思路。鉴于数据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建议》在数据以及算法的监管中突出了协同治理,分级监管,多样化监管的理念。治理手段不仅包括立法和标准化建设,还包括各方利益的协调以及行业自律。此外,数据和算法技术本身也可作为治理工具发挥作用。



《建议》侧重于数据与算法的监管,其所提议的监管举措也引发了对阻碍创新的担忧。如美国数据创新中心认为,该建议将会对人工智能的发展产生寒蝉效应:“德国希望在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中更具有竞争力,但不应该以监管来代替创新。这一政策将使在德的外国企业处于不利竞争地位,以这样的方式加强欧洲的数据主权是不可取的。”[3]



德国的立法动议往往影响广泛,此次《建议》中有关数据和算法的监管思路很有可能被纳入欧盟未来的人工智能规则构建之中,并进而影响全球的数据保护政策。德国数据伦理委员会在论及欧洲未来的发展时提出,在未来的全球竞争中,面对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快速更迭,捍卫数字主权(the digital sovereign-ty)不仅是一种政治上的远见,还是一种必要的道德责任外化( expression of ethicalresponsibility)。德国乃至全欧盟成员国,应努力成为全球规则的制定者而不是接受者。[4]







AI
版权保护成国际社会关注焦点,美国USPTO推进AI知识产权政策的明确化


关键词:人工智能、AI生成作品、人类干预、新型数据权利




随着人工智能(AI)持续影响内容创作、发明创造等人类智力创造领域,开始更多扮演“创作者”“发明者”等角色,国际社会已在着力应对人工智能对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8月2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就AI对专利制度的影响,向美国各界公开征求意见。[5]10月30日,USPTO再次发布通知,将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扩大到了AI对版权、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影响。[6]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表明美国在AI知识产权保护立场上的重大转变,因为在此前的猴子自拍案中美国法院认为,美国版权法只保护人类作者的独创性表达。美国版权局此前也明确表示,“机器或纯粹的机械程序在没有人类作者的创造性输入或干预的情况下,随机或自动运行而产生的作品”不具有可版权性。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对AI创作物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还未可知,但未来USPTO可能就AI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布指南,进一步阐明AI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此基础上,USPTO最终可能对美国的IP法律和政策作出调整。



就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而言,USPTO主要关注以下方面。一是专利方面,如何界定AI发明(包括使用AI的发明和AI开发的发明);如何认定自然人对AI发明的贡献,如设计、调整算法,组织数据,训练算法等;开发训练用于进行发明创造的AI程序的公司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权:AI发明相关的可专利性条件、披露条件、据以实施要件、本领域技术人员、现有技术等事项有何特殊变化;AI专利是否需要新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数据保护。



二是版权方面,最核心的问题即是AI创作物的可版权性:AI算法或程序在没有自然人参与创作情况下产生的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如果需要自然人的输入和参与,需要贡献到何种程度才能获得版权保护?具体可能有哪些贡献,如设计开发AI算法或程序或者为设计开发做出贡献,为训练算法等目的收集、选择数据,训练AI算法或程序的公司是否可以获得版权?此外,还涉及AI的版权侵权问题,即AI算法或程序通过摄入大量的版权内容来精进其功能,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作者能否控制其作品的此种使用方式?如果AI算法或程序生产的作品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如何分配侵权责任?



三、商标、商业秘密、数据保护等方面,AI如何影响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既有的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是否足以应对在市场中使用AI的风险?AI如何影响数据库、数据集的保护诉求?既有的法律是否足以保护此类数据?



可以看出,美国知识产权界已在全面审视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并寻求应对之策。除了美国之外,国际社会也在加速推进AI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建立。例如,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AIPPI)已于今年9月通过“关于AI生成作品版权保护的决议”,其中提出了AI生成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标准,核心即是存在人类干预(human intervention)的AI生成作品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不存在人类干预的则可获得邻接权保护。[7]12月13日,WIPO也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政策的文件”,就AI相关的专利、版权、数据、设计等问题向各界公开征求意见。[8]此外,欧盟、日本等也在制定人工智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显然,在当前阶段,AI尚不能在脱离人类干预的情况下,完全独立自主地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活动。从AI算法或程序的设计开发,到相关数据的选择和输入,再到对输出结果的控制,都离不开人类的实质性参与和贡献。因此现阶段人工智能本质上仍属创作工具或手段。完全可以比照“法人作品”的规定,由设计开发AI算法或程序的公司享有著作权。更进一步,除了版权问题,数据作为AI的核心,未来是否需要针对数据创设新的权利,也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
平台责任 //





欧盟法院裁定各成员国可要求Facebook在全球范围内筛选和删除非法内容,《电子商务指令》适用范围引争议

关键词:不法信息、平台监管、Facebook、《电子商务指令》









10
月3日,欧盟法院(CJEU)通过了一项裁定:各成员国可要求Facebook在全球范围内筛选和删除被认定为非法的内容。该裁定源于2016年奥地利绿党议会前主席格劳琴向奥地利法院提起的一起诉讼,要求Facebook爱尔兰公司删除其平台用户发布的一条涉及其本人的诽谤性言论。奥地利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随后Facebook删除了该条内容。该案后上诉到海牙法院和奥地利维也纳高等法院,最终双方均向CJEU提起上诉。CJEU被要求裁定,针对社交网络运营商的删除命令是否也可以扩展到具有相同措辞或相似表述的内容,以及这种删除是否在全球范围内适用。由于该问题涉及对欧盟法律的解释,CJEU决定暂停诉讼程序,并分别就以下三个问题做出初步裁决:[9]


一是《欧盟电子商务指令》(Directive2000/31/EC)(下文简称《指令》)第15(1)条是否一般性地排除了所有在线中间服务者(OnlineIntermediaries)的主动删除非法信息义务;二是此处所指的非法信息是否不仅包括《指令》第14(1)(a)条的情形[10],还应包括其他相似措辞的等同信息(equivalent meaning);三是若对等同信息也同样适用,那么一旦平台知晓这些“等同信息”的存在,是否也需要采取删除等措施。


针对前两个问题,CJEU认为,不排除让Facebook等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删除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的内容及其等同信息。《指令》第15(1)条规定,提供管道、缓存、主机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不需要承担主动监督信息存储和传输的一般性义务,也不需要主动收集表明违法活动的事实或情况。此条免除了特定在线服务商的主动检测与删除义务。然而本案中,CJEU认为,鉴于当下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各成员国应当及时决策并采取必要措施处理非法信息,减小其传播的负面影响。且《指令》在中间服务提供者责任一章中,要求在线服务商在一定情况下对网站内容承担责任的规定旨在制止任何可能的侵权行为并防止任何可能的进一步利益损害。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CJEU认为“任何”意味着在遵守国际法的前提下,这些措施不应当有地域范围的适用限制。


根据移交的材料,法院认为原告格劳琴所称的“等同信息”是指传达了同样的内容,但是在措辞上与被法院认定为非法信息略有不同的信息,具体而言,可包括侵权人的姓名、侵权行为的情况以及与宣布为非法内容相同的内容等要素。如上解释,为了防止任何可能的进一步损害,该强制令在内容上也必须扩大到对“等同信息”的监管。否则,此类等同信息很容易逃脱禁令的限制,当事人可能需要启动多个程序去制止这种侵害。


基于对前两个问题的判断,对于最后一个问题——一旦平台知晓这些等同信息的存在,是否也需要采取删除等措施,CJEU的答案是肯定的。同时CJEU进一步解释到,网络平台需要删除的是相对于原始内容而言基本不变的内容,因此不需要Facebook进行独立评估,只需使用自动搜索技术即可筛选。


由于《电子商务指令》规定,对于在线平台侵权责任的豁免,不影响法院对其发布特定的行为禁令,这为本案中禁令适用的扩张提供了正当性。CJEU做出上述裁定后,将就该案件的实体问题继续审理。Facebook对该裁定表示强烈的抗议,其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希望法院细化该裁定的具体适用标准,否则这一裁定不仅会加重平台义务,且由于各国在隐私保护和言论自由规则上的出入,还可能面临难以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的尴尬。


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已经实施20余年,重点协调各国关于在线中间服务商就第三方非法内容(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诽谤或者误导性广告等信息)免责的条件,《指令》曾为欧洲电子商务的发展扫除了障碍,营造了较为宽松的产业发展环境。伴随商业模式的更迭以及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欧盟认为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内容监管措施。新一届欧盟委员会正在商议制定《数字服务法案》(The Digital Services Act),根据连任欧委会竞争专员的玛格丽特·维斯塔格在质询会上透露的信息,《数字服务法案》将针对在线内容分享平台设定新的责任,包括强制在线平台删除包含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等在内的非法内容,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该法案如出台将会取代目前的《电子商务指令》,在打击仇恨言论和非法内容方面做出更严厉的规定。[11]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一系列裁决也是在为《数字服务法案》铺平道路。


无论是《电子商务指令》的再扩张,还是拟制定的《数字服务法案》,或是已经颁布的《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GDPR,以及持续推进中的数字税、平台治理规则、互联网反垄断调查等,都是欧盟实施“单一数字市场战略”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欧盟各成员国国内立法和司法的差异阻碍欧盟的统一运作,尤其是妨碍了跨国界数字服务的发展,导致欧盟在互联网领域长期缺乏竞争力。因此欧盟希望通过立法、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裁判等方式,来构建欧盟内部统一的互联网监管模式,以此促进内部数字市场的发展,并制衡美国等国际互联网产业力量。欧盟法院此次判决进一步体现了这一趋势,尤其是在涉及假新闻、仇恨言论等非法内容的治理上,欧盟频频给美国大型互联网平台施压。欧盟接下来出台的《数字服务法案》,将可能代表未来一段时间欧盟针对互联网监管的整体思路,值得密切关注。




参考资料

[1]https://www.bmjv.de/SharedDocs/Downloads/DE/Themen/Fokusthemen/Gutachten_DEK_EN.pdf?__blob=publicationFile&v=2

[2]https://algorithmwatch.org/en/germanys-data-ethics-commission-releases-75-recommendations-with-eu-wide-application-in-mind/

[3]https://www.datainnovation.org/2019/10/german-recommendations-for-ai-regulation-will-have-a-chilling-effect-on-ai-adoption/

[4]https://algorithmwatch.org/en/germanys-data-ethics-commission-releases-75-recommendations-with-eu-wide-application-in-mind/

[5]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9/08/27/2019-18443/request-for-comments-on-patenting-artificial-intelligence-inventions

[6]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9/10/30/2019-23638/request-for-comments-on-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for-artificial-intelligence-innovation

[7]http://www.aippi.nl/nl/documents/Resolution_Copyright_in_artificially_generated_works_English.pdf

[8]https://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9/article_0017.html

[9]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docid=218621&text=&dir=&doclang=EN&part=1&occ=first&mode=DOC&pageIndex=0&cid=2108884

[10]
《指令》第14(1)(a)条规定,信息存储服务提供商在对违法活动或违法信息不知情的情况下,成员国应确保服务提供者不会因此担责。




来源:腾讯研究院  

作者:曹建峰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熊辰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编辑:冯梦玉
43#
 楼主| 发表于 2020-2-1 20:31:2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如何以哲学思考病毒?|德里达鲍德里亚桑塔格韩炳哲
在《星球大战》和《太空入侵者》的时代,艾滋病业已被证明是一毫不费解的疾病:
“在细胞的表面,可发现一个感受器,其中完美地嵌着一包膜蛋白质,如钥匙之于锁。一旦病毒接触这个这个细胞,它就穿透细胞膜,并在穿透过程中瓦解细胞的保护壳.....
随后,入侵者就以常见于科幻小说作品中的那种外来接管方式,一劳永逸地驻扎在那里了,而身体自身的细胞反倒成了进攻者。本没有保护层的病毒依靠自身携带的酶的鼎力相助。
“将自身的RNA转变成了...DNA,及生命体的大分子。随后,这个大分子穿透细胞核,把自己嵌入染色体,并部分接管细胞的工作职能,指导细胞制造更多的艾滋病病毒。最终,细胞被自己制造的异类产品所征服,发生膨胀,并破裂死亡,新病毒从中涌出,开始攻击其他细胞。”
该隐喻继续描绘道,随着病毒攻击其他细胞“一群通常能被健康的免疫系统阻挡在外的机会性疾病也开始攻击身体”,而此时,身体的完整和活力已因身体免疫防卫系统崩溃后“异类产品”的大量复制而遭到了损害。“艾滋病人因这种攻击而逐渐变得衰弱,有时在距初次发现病症数月后,但一般是在数年后,就死亡了。”那些尚在挣扎的病人,被描绘成“遭到攻击,显示出该病的告警病症,”而其他成千上万的人“携带这种病毒,随时都可能遭受病毒的最后的全面进攻”。
癌症使细胞大量繁殖;而在艾滋病中,细胞却接连死亡。甚至当艾滋病的这个元模型(白血病的翻版)被改变以后,对艾滋病病毒如何活动的描绘仍重蹈了把艾滋病看作是对社会的侵害的故辙。前不久《纽约时代周刊》打头的一篇报道文章的标题云:“据观察,艾滋病病毒潜伏于细胞中,例行检查无法发现。”该文章公布了这一发现,及艾滋病病毒能在巨噬细胞里“潜伏”多年,“即使当巨噬细胞被艾滋病病毒充胀得几乎爆裂”,艾滋病病毒也不杀死巨噬细胞,而是瓦解其抗病功能,使其不再制造抗体,即身体产生的抵御“入侵物”的化学物质,抗体的出现被认为是艾滋病的绝对可靠的标记。艾滋病病毒现在被认为并不危害它们所寄居的所有细胞,这一观点只增添了艾滋病这个诡计多端、不可战胜的敌人的名声。
艾滋病病毒的攻击显得如此令人毛骨悚然的原因,是其污染被看做是一劳永逸的,因而被感染者不得不永远处在脆弱中。即使某位被感染者并没有显示出任何症状——这就是说,感染依然处在非活跃状态,或通过医疗干预而处于非活跃状态——病毒敌人也将永远驻扎在体内。实际上,人们相信,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一旦某物唤醒(或“激发”)了它,一旦出现“告警病症”,那它就发作了。正如梅毒这种以“杨梅大疮”之名为好几代医生所熟知的疾病一样,艾滋病也是一种临床的构建,是一种推演。它从一长串并且其长度还在延长的病症中提取一些业已在艾滋病人身上显露出来的症状,来建构艾滋病的病理特‘’征(但对艾滋病到底是什么,谁也说不出一个子丑寅卯),有这些病症,就“意味着”病人所患的是艾滋病。艾滋病的建构有赖于如下两个发明:其一,艾滋病被当作一个临床项目,其二,发明了一种被称作“艾滋病相关综合征”的亚艾滋病,如果病人显示出发烧、体重减轻、真菌感染及淋巴结肿大等免疫系统缺失的“早期”症状或通常是间歇性的症状,就被诊断为患了这种综合征。艾滋病是逐步发展的,是时间的疾病。一旦症状达到某种严重程度,艾滋病的进程就加快了,并带来难忍的痛苦。除了那些最常见的“症候性”疾病(至少就致命性而言,其中一些到目前为止仍显得非同寻常,例如某种罕见的皮肤癌和某种罕见的肺炎),艾滋病的一连串使人衰弱、使人变形并给人带来屈辱的症状还使得艾滋病日益变得意志薄弱、倍感无助,既无力控制又无法满足自己的基本功能和需要。
就艾滋病被视为一种慢性疾病而言,它更像是梅毒,而不像癌症,前者是以“阶段”这个术语进行描述的。以“阶段”的方式进行思考,对艾滋病话语来说是基本的。梅毒的最可怕的形式是“第三期梅毒”。
被称为艾滋病的那种疾病被认为是三个阶段的最后一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身体感染了人体免疫缺损病毒(HIV),这是免疫系统遭到侵袭的早期证据,随后,在最初被感染与“告警”症状出现之间,是一个漫长的潜伏期(艾滋病病毒的潜伏期显然不如梅毒的潜伏期长,对梅毒来说,第二期梅毒与第三期梅毒之间的潜伏期可能长达几十年。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当十五世纪梅毒第一次以流行病的形式出现于欧洲时,它是一种急性病,通常在第二期梅毒就导致患者死亡,有时是数月间或数年间)。癌症却缓慢地发展着:长期以来,人们并不认为它有潜伏期(以“阶段”来对过程进行有说服力的描述,似乎不可避免地要提到过程中的标准性延迟或中止这些概念,正如它以潜伏这个概念作为补充)。不错,癌症被划分了“阶段”。这是诊断的主要用语,意味着根据癌症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分类,判定其“发展”到了哪一步。不过,它主要是一个空间概念:癌症在体内发展,按照可预见的线路传播或转移。与梅毒和艾滋病比起来,癌症主要是身体地理的一种疾病,而梅毒和艾滋病的定义却有赖于建构一个关于阶段的时间序列。
——节选自《病毒的隐喻》
病毒的转喻和范畴的传染
/鲍德里亚
/王晴
出于分类的需要,我曾经提出一种价值三段论:使用价值的自然阶段、交换价值的商品阶段、符号价值的结构性阶段...在这三种阶段之后,是价值的分形阶段...价值的分形阶段,或者说病毒扩散式发展、辐射状发展阶段,并不存在任何参照对象,价值向各个方向、向一切空隙、不借任何参照、只顺从临接性,呈辐射状发散开来。在分形阶段,无论是从自然的还是普遍的角度来说,任何等值的观念都不复存在了。更确切地说,这个阶段不再有所谓的价值法则,而只有一种价值的传染,价值的普遍转移,或是价值的任意增殖和散布。严格来说,我们的确不应该再谈什么“价值”了,因为这种蔓延或连锁反应,使得所有价值的估定都变得不可能了。又一次,我们可以联系到微观物理学:我们不可能用美与丑、真与假、善与恶这些词汇去进行估算,正如我们不可能同时得出一个粒子的速度和位置。善不再是恶的对立面,而再没有什么能以横纵坐标得以定位。
就像每一个细小的粒子遵循自己的轨道运行那样,每一个价值或是价值的碎片,在模拟的天空中闪耀片刻,划出一道折线,几乎不与其他的线相交,随之遁入虚空。这就是分形化的模式,也是目前我们的文化所具有的形式。
...各学科之间的相互传染,消解了隐喻的可能。一切成了转喻,而这种转喻,从其定义上(或其缺少定义上)就是病毒性的,病毒的主题,并非从生物学转引过来,这是因为所有事物都在同一时刻同样地被染上毒性,带入连锁反应,加入随机的无理智的增殖、带上转移的病症。也许是这一点造成了我们的担忧,因为隐喻仍然有它的动人之处,它是有美感的,与差异以及差异存在的幻象进行着互动...
...所有范畴都各自受到了污染,某个领域可以与其他的互换,各种题材混杂而不分。于是,性不再处于性本身之中,而是到处可见...每个范畴都经历了阶段转移,它的本质像在一次次小剂量的顺势治疗下逐渐稀释,而后在溶液整体中变得无限稀少,直到最终消失不见,留下一道没有标记的痕迹,就像水中留下的记忆。
因此艾滋病就是上述现象的一种反映,它与过量的性欲和性快感没有太多关系,它是性侵入生活各个方面而患上的代偿失调,也是性疏散而变为各式各样的琐碎诅咒。性的现状,在原则上发生衍射,进入分形的、显微级的、非人的层面,正式这种衍射,带来了传染病的根本性混乱...
...所有的集成系统、过渡集成的系统,包括科技系统、社会系统,甚至人工智能中的思想本身及其衍生物,它们都倾向于一个极限,即这种免疫缺陷状态。它们为了消除所有外在侵害,就分泌出自身内部的毒性,它们恶性的逆反性。当达到一定的饱和度时,这些系统就会自动地发挥逆反与变质的功能,走向自行毁灭。它们的透明性,同样带来了威胁,而水晶是会展开报复的。
身体在受到过渡保护的空间里,会彻底失去自身防御。在手术室里,人们要做与预防处理,让微生物和细菌在其中无法生存。但正因如此,我们见到其中诞生了某些神秘的、反常的、病毒性的病症。这是因为,就病毒而言,它只要有自由的空间就会快速繁殖。当世界上原有的传染病都被清除,当世界处于“理想的”医疗看护下,其中就会产生一种无可察知的、无可抗拒的病理学,它恰恰诞生于消毒本身。
这是第三种病理学。正如在社会里,我们需要对抗在放任式、和平化的社会的矛盾下诞生的新暴力,在健康方面,我们也需要面对新的疾病,而它们之所以发生,恰恰是因为生日在医疗与信息技术的人造防卫手段下,受到了过度防护。因此,身体暴露给了各种病毒,以及各种的“错乱的”和难以预料的连锁反应。这种病理学,不再是因偶然事故和失调状态而致病,而是根植于反常...(因此,)正如我们面对恐怖主义,显然没有政治的解决方法,我们在面对艾滋病和癌症时,目前似乎也没有生物学上的解决方法,而这其中有着同样的原理:它们都是系统内部所产生的反常病症,都已某种反作用的毒性,阻断社会体所受到的政治管制以及相对短暂的生物体所受到的管制。
在病程早期,相异性发挥它的邪恶本领,呈现为事故、故障、缺陷等形式。而病程后期的形式,呈现出病毒性和传染性,这种病毒性感染整个系统并无可抵御,因为正是系统的继承本身产生了这种变异。
病毒之所以占领某个身体、某个网络、某个系统,是由于系统清除了自身所有的否定元素,并且分解成一些简单元素的组合。这是因为,那些回路、那些网络成为虚拟的存在、非身体,以至于让病毒在其中肆虐;这也是因为,那些“非物质”的机器远比各种传统机器更容易受到侵害。虚拟性与病毒性相伴而生。这是因为身体本身变成了某种非身体、某种虚拟机器,导致受到病毒侵占。
所以说,艾滋病(与癌症)成为现代病理学何所有致命毒性的原型,这是合乎逻辑的。我们因为将身体交由假体、交由各种基因改造的幻想,使身体的各种防御系统发生瓦解。于是,这样的身体变得分形化,去增殖它的各种外在功能,同时从内部增殖自身细胞。身体开始发生病灶转移:身体内部的、生物的转移、以及与此对称的各种身体外部的转移,即各种假体、网络以及分支。
在病毒的维度下,是你自身的抗体将你击垮。使生物自身的白血病,将它的各项防御瓦解,这恰恰是由于它完全脱离了各种威胁和逆境。彻底的预防,就是致命的。人们正是没有理解这一点,才像应对传统疾病那样使用药物去治疗癌症和艾滋病,而这些病症,恰是源自预防和药物的功绩,源自各种疾病的绝迹,各种病原体形式的消除。我们面对的是第三种病理学,对于它,任何上一代(人们在那时只用考虑可见的诱因与机械性的结果)的药物都是无效的。突然间,所有疾病的源头似乎都成了免疫缺陷(就像所有暴力的源头似乎都成了恐怖主义)。从某种意义上讲,病毒的供给与策略已经接管了无意识的工作。
——节选自《恶的透明性》
鲍德里亚的病毒学的弱点
/韩炳哲
/王一力
每个时代都有其占据主流的疾病。例如历史上的细菌时代,随着抗生素的发现而走向终结。尽管我们对于大型流感仍然怀有强烈的恐惧,然而如今我们已不再身处病毒时代。有赖于免疫科学的发展,我们已经摆脱了这一历史阶段。从病理学角度来看,21世纪伊始并非由细菌或病毒而是由神经元主导。各种精神疾病,如抑郁症、注意力缺陷多动症(ADHS)、边缘性人格障碍(BPS),或疲劳综合征(BS)主导了21世纪初的疾病形态。它们不是传染性疾病,而是一种梗阻病,不是由免疫学上他者的“否定性”导致的,而是由一种过量的“肯定性”引发。免疫科技以抵御外来者的负面影响为基础,从此失去了往昔的地位。
20世纪是免疫学的时代。在这一时期,内外、友敌、自我和他人之间存在着清晰的界限。冷战也遵循了这种免疫学模型。20世纪的免疫学范式中充斥冷战话语,由一种严格的军事化规则控制。攻击和防御主导者免疫学式行动。这种免疫学原则超越生物学范围,到了社会领域,最终蔓延至整个社会层面,一种盲目性被烙印其中:对一切陌生之物,都采取防御措施。免疫防御的对象即使这种陌生之物。即使陌生着毫无恶意,即便他不会产生任何威胁,仍然会基于他的“他者性”而受到排挤。
近年来出现的种种社会理论,都明显以免疫学诠释模型为基础。免疫学话语的流行并非意味着,当今社会比过去更加受制于免疫学原则。一种范式自身成为反思的对象,这往往标志着该范式的衰落。近年来已经悄然发生了一场范式的转移。冷战的结束就发生在这场范式转移的进程中。
当今的社会状况,更加彻底地摆脱了免疫机制和防御模式。他者性和陌生性的消失标志着这种转变。他者性是免疫学的根本范畴。一切免疫反应都是面对他者的反应。现在“差异”取代了他者,不再引起免疫反应,后免疫学,后现代式差异不再导致疾病。在免疫学层面上,它们是等同的。
过去,在陌生者的刺痛下,产生激烈的免疫反应,如今这在差异性中消失殆尽。陌生者被弱化为一种消费用语。陌生性让位于异国情调、游客们在旅行中寻觅它的踪迹。又可或顾客不再是免疫学式主体...如今所谓的“移民者”不再是免疫学上的“他者”,也不是具有真正危险性,引发恐惧的“陌生人”。移民或难民更多地被视为一种负担,而不是威胁。电脑病毒问题也不再导致严重的社会动荡...
免疫学的基本特征是否定的辩证法。免疫学上的他者是否定的,侵入自我个体并试图否定它。如果自我不能够反过来否定侵略者,它将在他者的否定下走向灭亡。通过这种否定之否定,完成了免疫学上自我持存。自我抵御了否定性的他者,从而确立自身。预防式治疗,即注射疫苗,也同样遵循了否定的辩证法。一小部分他者被允许进入主体,由此出发免疫反应。否定之否定,这种情况不导向死亡,由于免疫反应并未与他直接对峙。人们甘愿对自身施加少许暴力,为了避免更大的、致命的危险。他者的消失意味着,我们生活的精神疾病也遵循一种辩证逻辑,但并非否定的辩证,而是肯定的辩证。它是一种由过量的肯定性导致的疾病状态。
暴力不仅源于否定性,也源于肯定性;不仅来自他者或者外来者,还来自同类。鲍德里亚明确指出这种肯定性的暴力,他写道:“谁依靠同类存活,也将由于同类而死。”鲍德里亚还论及“一切现存体制的肥胖症”,包括信息、交流以及生产系统。目前尚不存在针对肥胖症的免疫反应。然而鲍德里亚却从免疫学角度描述了同类的极权主义,这也正是其理论的弱点,“这绝非偶然,人们现在如此频繁地讨论免疫、抗体、移植和排泄物。在一个匮乏的时代,人们专注于吸收和同化。而在过剩的时代,问题是如何排斥和拒绝。普遍的交流和信息过剩正在威胁全体人类的免疫机制。”在一个由同类控制的系统中,只能在一种比喻的曾米娜上谈论免疫反应。从严格意义上讲,免疫反应仅针对他者和外来者。同类之间不能产生抗体。在一个由同类控制的体系中,增强免疫反应是毫无意义的。我们必须区分免疫式和非免疫式的排斥反应。后者来自过量的同类、过剩的肯定性,否定性并未参与其中。它也不是一种排他反应,这种反应需要免疫学上的内部空间为前提。相反,免疫反应则不取决于数量,它只针对他者的否定性。免疫学主体为了保护其内部空间而抵抗他者,将其排除在外,无论他者的数量多么微不足道。
由过度生产、超负荷劳作和过量信息导致的肯定性暴力不再是“病毒性的”。免疫反应无法与之沟通。由过量肯定性引发的排斥反应不等同于免疫反应,而是一种消化神经上的功能异常和障碍。由于过量导致的疲乏、困倦和窒息感也并非免疫反应。它们都是神经暴力引发的现象,由于它们不是由免疫学的他者所致,因此是非病毒性的。鲍德里亚的暴力理论中充满了论证上的偏差和混乱,因为这种理论试图用免疫学方式描述肯定性或同类的暴力,尽管没有他者参与其中。他写道:“它是一种病毒性暴力,一种网络的、虚拟的暴力。一种温和的却具有毁灭性的、遗传学的、交流式的暴力;一种对立双方共识的暴力...这种暴力是病毒性的,因为它并不正面作战,而是通过传染,连锁反应或消除一切免疫力来侧面进攻、和否定性的、历史上的暴力不同,这种暴力通过过量的肯定性发挥作用,如同无止境地蔓衍、生长和专一的癌细胞。在虚拟世界和病毒传播之间存在隐秘的关系。”
按照鲍德里亚的敌对关系谱系学,第一个阶段的敌人以狼的形象出现。他是一个“外部的敌人,法以供给,人们通过修建防御工事和城墙来阻挡敌人。”在第二个阶段,敌人呈现为老鼠的形态。敌人在地下暗中行动,人们通过卫生措施将其清除。经历了第三个阶段即甲虫阶段之后,敌人最终以病毒的形式出现:“第四个阶段是病毒,它事实上活动于第四维空间中。人们很难对抗病毒,因为它们位于系统的中心。”
由此产生了一个“幽灵般的敌人,弥漫于整个空间,如同病毒一般四处渗透,侵入每一处权力的裂痕之中。”病毒性暴力从各自的独特性出发,作为沉睡细胞如恐怖分子一般潜伏在系统中,并试图从内部侵蚀整个系统。恐怖主义成为病毒性暴力的主要形式,在鲍德里亚看来,这也构成了个体对全球化发起的暴动。
敌对关系即便采取病毒形式,也依然符合免疫学模式。危险的病毒入侵系统,按照免疫机制的运作方式,系统将病毒入侵者击退。然而敌对关系的谱系不等同于暴力的谱系。肯定性的暴力不需要一种敌对关系作为前提,相反,它正产生于一个宽容、平和的社会。因此它比病毒性暴力更加隐蔽。
它存在于一个缺乏否定性的同质性的空间内,没有敌我、内外、自我与他者的两极对立。世界向肯定性发展,由此产生了新的暴力形式。
它们不再来免疫学式他者,而源于系统内部。正是基于它的内在性,免疫反应对它失去效力。这种神经暴力将导致精神上的梗阻,是一种内在的恐怖。它完全有别于那种由免疫学的他者引起的恐慌。美杜莎是最极端形式的免疫学上的他者。她代表了一种极端的另类形式,以至于人们一旦正式她的颜面,便走向毁灭。神经暴力则取消了一切免疫学表征,由于它不含有任何否定性。肯定性暴力不是剥离式,而是饱和式;不是单一排他,而是兼收并蓄。因此,人们不能直观地感受到这种暴力形式。
病毒性暴力并不适用于描述抑郁症、注意力缺陷多动症或疲劳综合征等神经症状,因为病毒性暴力依然遵循免疫学模式,区分内外,敌我,并以一个对系统充满敌意的单一的他者为前提条件。神经暴力并不来自一个系统之外的否定性他者,而是源自系统内部。无论是抑郁症、注意力缺陷多动症或疲劳综合征都只想一种过度的肯定性。疲劳综合征即自我在过度狂热中燃尽了自身,源自过量的同类者。多动症中的“过量”概念也不属于免疫学范畴,它仅体现了肯定性的过度。
——节选自《疲怠社会》
病毒、妒羡、书写
/雅克·德里达   
/乔迎舟
...痂,哦我的妒羡,并且只要我还没有理解你,换句话说,缝合你,哦我的妒羡,当痂在血液上关闭以形成一个新的皮肤,只要我还没有从你开始爆炸之时理解你,我的妒羡,从你揭露了在最坏情况下的我身体的燃烧鲜活的内在之时,把这种糟糕的身体和痛苦缠扭在一起,这痛苦就像这张脸在最近三天里(1989628日)始终在一张丑恶的鬼脸中瘫痪着,我清醒的鬼脸,只有一只眼睛睁着,并且在我几个月前提及的病毒的影响下被固定,回想起病毒将会始终成为我作品的唯一主题,“病毒是永恒的”,并且我那时讨论电脑病毒也讨论艾滋病,只要我没有写一本文献来标记(marking)我的妒羡的起源和结束,关于一个无可置疑的基础或我的妒羡的我思(Cogito),或再一次书写《一个母亲的忏悔》,我的生活将彻底失败并且我什么也没写,再见了!拯救,不可治愈的面部瘫痪,面具,虚伪,难以了解的伪证罪,黑眼镜,水倒流回我的嘴里,出于残疾的愤怒,增殖(multiplication),在我母亲的身体和我的身体上,关于痂,关于词与物,我太热爱词了以至于我没有属于我的语言,只有失败的痂...18
...我或许很快会死,我和如此多的抗体相斗争,反对死亡的比赛比我和以斯帖之间的比赛更有力地再一次开始了,但我爱她,这里的异延(differance)就是如果我比她先离开那么她将对此一无所知,她让我昨天在Charcot演讲剧院(Charcot可能是指一位神经学家——译者注)Salpetriere医院(一家13世纪的教学医院——译者注)再次出发,属于我的他的东西,属于他的我的东西,那个尝试去暗示,尽管我并不知道,即这个“病毒”“面部瘫痪”“寒性神经末梢”(frigore peripheral)都曾是我的错误,尽管我曾经寻找过其他东西,在他之前并且要比,我的种种错误更好...
——节选自《割礼忏悔》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mbO_nT3YTy-jW2uqTNSxw
编辑:陈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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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19 20:13:3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王露璐:应用伦理学如何面对疫情中的道德两难



编者按:

疫情仍然持续,很多学校都陆陆续续通过线上网课的方式,开启了新学期的历程。生活是最好老师,面对日常生活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反思,往往能够带给我们深刻的启发。日前,南京师范大学王露璐教授就以一封信的形式,寄语“应用伦理学研究”专业课的博士生,从对疫情带来的道德两难出发,揭示应用伦理学的研究要义。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研究中心

乡村道德与文化振兴研究所所长 王露璐





各位博士生同学:

大家好!

今天是213日,如果不是这场牵动全国的新冠肺炎疫情,此时大家已经陆续返校,我们的博士生“应用伦理学研究”课程也即将开始。考虑到本课程总共只有36个课时,加之课程中有一些思想实验和实践案例的研讨,所以,目前我个人的考虑,我们的课程暂不做在线教学的安排,开学后以延长每周课时的方法完成课程教学工作。大家如有不同意见,可尽快向我反馈。






不过,尽管课程暂不开始,我们还是应当利用这段时间,认真地思考这样一些问题:面对疫情,“应用伦理学”该研究些什么?又应当如何研究?





伦理学在解决道德疑难问题中彰显学科价值



我多次在这门课程中谈到,应用伦理学起步虽晚却发展迅猛,已成为当前伦理学发展最为迅速的研究领域。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得益于应用伦理学与社会现实的紧密结合,伦理学在解决各种纷繁复杂的道德疑难问题中显现了自身的学术魅力和学科价值。



在这次疫情中,我们不难发现,在专业层面,不少伦理学学者提出了很有见地的观点和论述;在公众层面,各类媒体(包括自媒体)也出现了大量明显带有道德判断、评价或困惑的报道和表述。疫情中的诸多问题,比如食用野生动物、人群和区域的隔离、慈善捐赠及其分配、防护物资的供给、国际支援和救助等,就其体现的具体道德问题而言,涉及动物食用和利用中的道德正当性和边界、个体权利与公共善、分配正义、危机干预中的程序正义、国家利益和国际道义等等;就其伦理关系而言,关涉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就其道德规范而言,包括公共伦理、职业伦理、家庭伦理和个体美德;就其涉及的学科分支领域而言,可以说几乎包含了目前应用伦理学的所有分支:生态伦理、生命伦理、医学伦理、公共健康伦理、经济伦理、政治伦理……缘于此,作为一个伦理学研究者,面对疫情,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感慨、感伤、感动、感恩等情绪外,都会有一种探究这些问题的学术冲动,这既是一种职业敏感,更是一种社会担当。





困惑来源于理论反思带来的道德两难



但是,不知道大家是否也会有这样的感受:与这种“冲动”与“担当”同时出现的,常常是一种“困惑”与“无力”?



这种困惑来自于,我们学习并掌握的那些伦理学的概念工具和知识体系,似乎更多地在让我们陷入某种道德两难:



当我们谴责食用野生动物造成对人类公共健康的巨大损害时,这是否仍然只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如果某种野生动物被充分证明对人类的某种疾病具有无可替代的治疗作用,对其进行医学和商业利用是否具有道德正当性?野生动物食用和利用的正当性边界究竟是什么?



为防止疫情扩散,采取隔离措施对感染人群给予限制合乎公共卫生目标,无疑具有充分的法律和道德正当性。但是,对其他人群的隔离和限制,究竟应当在什么样的界限内,采取什么样的方式?



在疫区和疫情严重地区,有限的医疗资源和防护物资采取计划分配还是市场分配更为正当和有效?采用计划分配,如何保证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而又不陷入“平均主义”?采用市场分配,又如何避免资本逻辑驱动下的暴利甚至“发国难财”?



在临床治疗中,对于新冠肺炎这种新型疾病的治疗,其医疗手段和药物是否可以突破常规的安全有效性评估程序?在“安全风险”与“生存希望”之间,何者具有优先性?



民间捐赠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评价标准是什么?当我们面对孤寡老人捐赠的新闻报道,呼吁“不要再收老人钱”的时候,隐含的逻辑又是否违背了慈善捐赠的“自愿性”,甚至可能走向慈善行为“收入决定论”或“阶层决定论”的“道德绑架”?……



凡此种种,似乎让人不断地陷入困惑的“失语”状态:不是不想说,而是想了以后似乎更不知道该如何说。这种困惑、失语与前述的冲动和担当相互交织,让我们陷入了一种深深的“无力”:除了听从号召宅在家中,每天看看各种媒体报道的疫情,为病痛者揪心为治愈者高兴为医护人员点赞,作为一个专业的伦理学人,我们似乎说不了什么真正有用的话更做不了什么真正有用的事……








应用伦理学是伦理学的当代形态



但是,仔细想来,这样的状态可以说恰恰是应用伦理学学习和研究的一种“常态”。20世纪以来,经济、社会尤其是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加之伦理学自身的理论发展逻辑,共同促成了应用伦理学的兴起与发展。在我国应用伦理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关于“应用伦理学是什么(学科性质)”、“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理论资源)”、“应用伦理学应用于什么(学术使命)”、“应用伦理学如何应用(方法论)”等问题的探讨,都无一例外地体现着应用伦理学产生与发展中的一个基本态势,即:应用伦理学应当而且可以成为伦理学的当代形态,它并不是传统伦理学原则的简单应用,更不是单纯的经验研究或一般的Case Study



面对愈加复杂的道德现象与问题,传统的伦理学理论不足以给出具有说服力的论证和回答,单一的学科视角和方法也会显得单薄或失之偏颇。但是,作为研究者的个体都不是“万能”的,总有其学科背景和学术积累的局限。面对之前谈及的疫情中诸多道德问题,如果不具备动物学、医学、公共卫生等自然科学以及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的相关知识背景,我们所提出的很多思考与对策,恐怕只能是“蜻蜓点水”或“隔靴搔痒”,甚至可能贻笑大方。然而,这些相关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又绝不是我们可以依靠短时间的“恶补”而掌握的。因此,这种“困惑”与“无力”,并非疫情所致,恰恰是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和方法论特征的显现。



疫情当前,一些问题显得更加紧迫,也让我们似乎更加迫切地想要寻找答案。然而,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应用伦理学的研究从来就难以对某个现实问题给出标准答案,甚至也无法找到通向答案的唯一通道。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思考,相反,我们正是要通过系统的专业学习和训练,掌握思考这些问题所需要的基本概念工具、学术话语和理论方法。这既是应用伦理学研究的基本要义,也是我们这门课程的目标所在。



上述问题,与其说是我留给大家的课前思考,毋宁说是我们应当在课程之前、课程之中乃至课程之后需要一直共同面对和探究的问题。毕竟,伦理学是我们共同的专业选择,她会与我们一生相伴。



无论我们的课程何时开始,希望大家的思考已经开始;



无论我们的课程何时结束,希望大家的思考永不结束。



最后,非常时期,愿大家活在这珍贵的人间,好好学习,天天在家;远离病毒,各自珍重。有学习或生活上的问题或困难,可随时与我联系。



春天见!

王露璐   

2020213
  


作者:王露璐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

图片来源于人民网等

责任编辑:张伟东


编辑:冯梦玉

45#
 楼主| 发表于 2020-2-25 20:30:2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席玥桐:疫情防控之下的国人美德

摘要

2020年伊始,由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时时牵动着国人的心。中国民众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团结合作,同舟共济,共抗疫情。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诸多中华儿女在应对疫情、救助他人和彼此合作的过程中谱写着令人赞服的美德诗篇。正是他们的行动,展现着新时代中国大地上的勇敢、仁爱与廓然大公的精神。

新型冠状病毒,自其粉墨登场以来,令世人诧异不止。而在疫情之下,不仅仅是一系列可见的程序化措施,人情冷暖,人性美丑也一一呈现。其中,最值得我们学习的是那些谱写着美德之善的中华儿女。



随着疫情防控的展开,国人的美德随之呈现。在应对疫情的过程中,医务工作者毫不推脱,而是逆行至前线。白衣天使的冲锋陷阵彰显着新时代中国民众的勇敢之德。而在这场救助病人的大型工作中,不仅仅关涉着一线医务工作者,还有处理医疗垃圾的清洁员、日夜不息建造火神山雷神山的建筑工人、支持医务工作者吃住的个体营业者以及来自四面八方的国人援助。正是每一个人的不忍人之心、仁爱之美德,点燃着病者生的希望,鼓励着医务人员义无反顾地坚持。中国地大物博,人员众多,如果缺乏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将会各奔东西、一盘散沙。而在这次疫情防控中,不仅仅有党中央自上而下的领导部署,更有不少民间团体、线上线下间的互相配合。正是每一个人的奉献编织起共命运、同呼吸的大网,人性的广度被扩宽,体现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廓然大公”精神,这正是中华传统美德的根基力量。


一、应对之美德:勇敢

勇敢是古往今来、中外世界共同重视的德性之一。在防控疫情中,首要的美德莫过于医者的勇敢之德。他们直面人与病毒的矛盾,毫不懈怠地治疗病人,研究病源,研制疫苗。因此,社会各界纷纷致敬医者,他们的勇敢堪当应对疫情的首要之德。

然而,古代社会对勇德的重视始终不是首要的。如孔子之勇主要是士大夫之勇,而且受到礼义的限制。与孔子的高贵之勇不同,亚里士多德的勇敢局限于城邦的战士,“除此之外的一切场合、人物、境遇——无论其多么惊心动魄(如海难)——都与勇敢无缘”。在这样的限定下,亚里士多德之勇总是遭遇莽夫式勇敢的质疑。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勇敢也不是首要的美德。

在现代社会,勇敢不再只是某个确定阶层的品质,而是风险社会之下必要且首要的美德。诚然,古代社会面临着食不果腹、朝不保夕的风险,现代社会的风险不再如古代“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般宏大,而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随时“牵一发而动全身”。面对现代渗透式的风险情境,应对风险的人不再只是战士、有良知的大先生,而是任何可能卷入风口浪尖的职业团体、普通群众。

在这次突发事件中,勇敢最为明显的体现在医生这个职业群体。在疫情发现之初,第一个坚持上报疫情的是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一名医生——张继先。她在接诊7名症状相似的肺炎病人时,敏锐地察觉到异样。在2019年12月29日,他和院方同事经过充分讨论,在没有任何权威力量的支持下,坚持实事求是上报,为政府和早监测疫情争取到时间。在张继先以及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各医学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在应对疫情之初抢占先机。

抗击疫情的医者扩宽了勇敢的含义,勇敢不仅仅是士大夫之气节、士兵的浴血奋战,更是每一个人志向与心力的坚定。尤其在面对未曾谋面的病毒,医者素来拥有的职业志向是他们应对与抗争疫情的根本力量。因而,现代的勇敢是默默无闻但锐气不减的志向较量,是每个个体的自觉担当。医者的勇敢体现出个体的意志之勇,这也为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树立了正确的方向和值得学习的榜样。


二、救助之美德:仁爱

孟子曾讲人有四心,其中恻隐之心是仁之起源。恻隐之心的生发是难以捉摸的,在孟子设置的“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孟子·公孙丑上》)的情景中,今人既不与孺子的父母交好、也没有去想扬名立万之事,只是因为看见孩子要掉入井里而生发“怵惕恻隐之心”。对于危险,每个人都会感觉到心头一震,但这种惊异会化为“恻隐之心”,回归于救人于水火的仁爱之德。

在疫情防控的实际展开中,救助的含义不仅仅是对他人的救助。为了防止病毒传播,我们每一个人的不出门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斩断污染传播途径、保护他人的举措。而每一个人在出门过程中自觉戴口罩,既是对自身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的尊重。事实上,人与人之间的关联总是双向的,救助本身包含着自救与爱他人两个方面。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自己的一言一行、是否自觉地执行防护行为,与疫情的防控情势息息相关。

救助不仅仅表现为外在的行为,人与人之间心理救助紧密相关。不断增长的病患、生命的脆弱、对未来的恐慌,以及由此引发的孤独、烦闷、消极情绪等等,都是疫情之下的“次发灾害”。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组织全国高校向大众开展疫情相关心理危机的干预工作,是配合疫情、清除社会隐性问题的重要方式。疫情面前,不仅仅是治疗人的身体,更重要的是保证人心的健康,心理层面的救助工作可谓是国家救助中最富特色的一个举措。


三、合作之美德:廓然大公

疫情防控的工作既有救治之主线,也有统筹协调各方的综合设计。医生奋战在前线,而后方则是亿万个中华儿女的支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都同你们站在一起,都是你们的坚强后盾”。如何保证医疗资源的充分供给,如何确保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行以及如何调配多方资源支援疫区等等,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更需要相关民众的参与合作。

在疫情爆发后,面对紧缺的口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亲自与生产口罩的企业连线,关心其生产进度和困难。而民间,不少群众积极捐献可以提供的物资。甚至在国内紧缺口罩的情形下,不乏同胞亲自去国外购买口罩,无偿捐献给疫区的医院。口罩生产商、蔬菜供应商、超市便利店等流通部门各尽其能、集谋并力。无形中大家形成相互合作之势,配合着疫情的防控工作。如王阳明所言:“若一家之务,或营其衣食,或通其有无,或备其器用,集谋并力,以求遂其仰事俯育之愿,惟恐当其事者之或怠而重己之累也。”防控工作,每个人都责无旁贷。公民自觉地配合体现出“万物一体”的精神,廓然大公的无私美德。

疫情防控除了需要人与人的合作之外,还警示着我们时时守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新型冠状病毒的传入源于人贪吃野生动物,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平衡关系。病毒的传染正是对人类严正的警示与告诫。社会的进步从来不只是人类利益的增长,更不应以一味地牺牲他物为代价。作为万物之灵的人,应当在发展的过程中保证动物的福利,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四、小结

时值今日,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战役还在进行,习近平总书记说道:“疫情是魔鬼,我们不能让魔鬼藏匿”。从古至今,中华民族久经磨砺,在无数次面对天灾人祸前都能顽强抵抗,屹立不倒。这不是凭借运气的侥幸赏赐,而是坚韧的决心、善良的仁心和无私的大公精神所促成的必然结果。惟有每一个中华儿女时时坚守美德,我们才能无惧困难、无畏挑战、生生不息。


图片来源于人民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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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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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9 19:13: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道德关怀范围的持续扩展——从非人类动物到无生命的机器人



作者简介:杨通进,广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博士生导师(广西南宁  530004)。





〔摘要〕人类道德进步的历史就是道德关怀的范围不断扩展的历史。环境伦理学的重要理论贡献是,区分了道德行为体与道德承受体,把道德承受体的范围扩展到了人类物种之外的自在物。当代机器人伦理学接过环境伦理学扩展道德关怀的接力棒,不仅把道德承受体的范围从自然存在物扩展到了作为人工制品的机器人,还把道德行为体的范围扩展到了具有道德功能的社会机器人。随着道德关怀范围的扩展,出现了三种不同类型的道德行为体和五类不同的道德承受体。为了应对伦理共同体成员的增加所带来的伦理挑战,需要建构具有拓展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后科学主义与全球主义性质的新型伦理文化。

〔关键词〕道德行为体  道德承受体  道德关怀  机器人伦理学



道德关怀是指道德行为体对伦理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所给予的某种符合道德要求的待遇(moral treatment)。纵观各民族以及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一条比较清晰的线索,即道德进步的历史就是道德关怀的范围不断扩展的过程。从原始社会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人类的道德关怀完成了从家庭到家族、从氏族到种族、从种族到民族同胞再到所有人类成员的扩展过程;从19世纪中叶开始,人们的道德关怀范围开始突破人类的界限,逐步拓展到人类之外的动物、植物以及作为一个整体的大自然。近年来,随着机器人技术的迅猛发展,一些高度智能化的“机器人”已经或即将高度参与并介入人类的私人生活与社会公共生活。于是,机器人是否应当获得道德关怀的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并成为近年新兴的机器人伦理学(robots ethics)的一个重要主题。为厘清道德关怀的扩展逻辑及其伦理基础,本文拟首先探讨道德关怀的具体内涵,说明区分道德行为体与道德承受体的意义,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扩展道德承受体与道德行为体之范围的伦理理据及其可能的限度,最后探讨道德关怀范围的扩展给人类的道德生活所带来的伦理挑战以及可能的应对策略。



   一、道德行为体、道德承受体与道德关怀   

道德关怀(moral consideration或moral concern)这一概念是随着美国圣母大学教授古德帕斯特发表的《论道德关怀》(1978)一文而逐渐成为当代应用伦理学(尤其是环境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工具的。在《论道德关怀》一文中,古氏试图探讨的问题是:对于所有的行为体A来说,X应当获得A的道德关怀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什么?在古德帕斯特看来,这里的行为体指的是“理性的道德行为体”(rationalmoral agent),而道德关怀指的是“实践意义上的最基本的尊重。当然,就道德实践而言,尊重还是一个比较抽象的原则;只有确认了尊重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的行为要求,我们才能真正把握尊重原则的规范意涵。就本文的论题而言,我们需首先澄清“道德行为体”与“道德承受体”这两个关键概念的内涵,才能真正确认尊重这一道德原则的具体内容。

在当代应用伦理学领域,“道德行为体”(moral agent)与“道德承受体”(moral patient)是两个使用比较广泛且具有紧密联系的概念。道德行为体是指“所有具有以下这些能力的存在(being):它能够做出道德的或非道德的行为,能够具有责任和义务,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些能力可称之为道德能动性(moral agency),其中最重要的包括:判断是非的能力;从事道德慎思的能力,即思考和权衡赞成与反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行为方案之道德理由的能力;根据这些道德理由做出决定的能力;发挥必要的决心与意志力来实施这些决定的能力;因未能实施这些决定而对他人承担责任的能力。正常而成熟的人类个体是典型的道德行为体。但是,并非所有的人类个体都是道德行为体。有些人(如儿童、青少年)是不完全的道德行为体,只对其行为承担部分道德责任。有些人(如婴儿、智障人士、胎儿)则不是道德行为体,不对其行为承担道德责任。因此,“不能把人类种属简单地等同于道德行为体种属。原因是双重的。首先,并非所有的人都是道德行为体。其次,或许还存在非人类的道德行为体”。

道德承受体指的是具有道德承受性(moral patiency)的主体,它们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道德承受体“或许缺乏道德行为体的能力,但却拥有道德行为体对其负有责任的实体身份”,因为后者的行为能够使前者的福利或生存条件得到改善或恶化。拥有正常道德能动性的人类个体既是道德行为体,也是道德承受体,无疑应当获得其他道德行为体提供的“道德服务”。但是,那些只具有部分道德能动性的人类个体(如儿童、青少年以及其他不正常的人类个体)甚至完全不具备道德能动性的人类个体(如植物人、胎儿、婴儿)也是道德承受体。不仅如此,“非人类动物也是道德承受体”,道德行为体在进行道德慎思时有义务把它们的利益也考虑进来。因此,道德承受体的种属比道德行为体的种属要更为宽广。

毫无疑问,道德行为体与道德承受体都是道德主体(moral subject),拥有道德地位,都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道德行为体对道德承受体所给予的最基本的道德关怀就是“尊重”。泰勒指出,尊重是一种终极的道德态度。“只要一个人的行为符合某一套规则所制定的要求,他的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体现了尊重自然的态度。”因此,判断一个道德承受体是否获得了恰当尊重的标准就是,道德行为体对他/她/它的行为是否遵循了一套恰当的、得到合理证明的道德规则。在泰勒看来,人类(作为道德行为体)要想对自然(作为道德承受体)表现出尊重的态度,那么,他/她的行为就必须要遵守四条基本的道德规则:不伤害(nonmaleficence)、不干涉(noninterference)、忠诚(fidelity)、补偿正义(restitutive justice)。如果一个道德行为体在与道德承受体交往时遵循了这些基本规则,那么,他/她/它就是给予了后者基本的道德关怀。当然,遵守这些规则还只是道德行为体的“显见义务”或“初始义务”(prima facie duty)。在不同的道德境遇中,针对不同的道德承受体,道德行为体所需履行的“实际义务”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对于那些既是道德承受体又是道德行为体的义务对象,“尊重”原则所包含的内容会更为丰富。



   二、道德承受体范围的扩展   

当代环境伦理学最重要的理论贡献之一,就是明确区分了道德行为体与道德承受体这两个概念。传统伦理学的一个未言明的假设是,所有的人都是道德行为体,只有道德行为体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并成为道德承受体。但是,人们的道德实践却表明,很多人类个体都不具备道德能动性,但是,人们对这些人的行为也要遵守某些基本的道德原则。同时,随着动物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发现,传统的主流伦理学很难解释虐待动物与随意破坏自然环境等行为的错误。此外,生命伦理学关于“胎儿”道德地位问题(胎儿尚未出生,但是他/她们仍享有道德承受体的道德地位)的争论更是使得传统主流伦理学的概念工具捉襟见肘。于是,环境伦理学对道德行为体与道德承受体所做的概念区分逐渐被当代应用伦理学所接受,并为我们证明作为道德行为体的人对不具备道德能动性的人(作为道德承受体)所负有的道德义务提供了重要的概念工具。这两个概念的区分表明,拥有道德能动性、成为道德行为体并不是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尽管拥有这些能力是获得道德关怀的充分条件。这意味着,那些具备道德能动性的存在物可以自动地成为人们道德关怀的对象,但是,我们却不能仅仅因为一个存在物(不管是人类还是非人类)不具备道德能动性就自动地把他/她/它排除在道德关怀的范围之外。

当代环境伦理学的另一个重要理论贡献是扩展了道德承受体的范围。环境伦理学的创始人之一史怀泽重新界定了善恶的含义。在他看来,“善是保持和促进生命,恶是阻碍和毁灭生命”,“伦理就是敬畏我自身和我之外的生命意志”。人类只有摆脱对自己的偏爱,抛弃对其他生命的疏远,与自己周围的生命休戚与共,才是道德的,只有这样,人才能成为真正的人。这样,史怀泽就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到了所有的生命。环境伦理学的另一创始人利奥波德则是通过扩展伦理共同体成员的方式来完成扩展伦理关怀范围这一任务的。在《沙乡年鉴》的最后一章“土地伦理”中,利奥波德首先讲述了《荷马史诗》中的英雄奥德赛的故事。奥德赛在一次战争凯旋后回到家乡时用绳子吊死了12个女奴。利奥波德解释说,奥德赛杀死女奴的行为并未遭受任何谴责,因为女奴只是财产,不是伦理共同体的成员。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逐渐把所有的人都纳入了伦理共同体的范围。在利奥波德的时代,人类还未开始考虑大地共同体的问题,而大地伦理学的任务就是继续扩展伦理共同体的范围,把人类和地球上的其他自然存在物都视为同一个伦理共同体的成员,“把人类的角色从大地共同体的征服者改造成大地共同体的普通成员与公民”。因此,根据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大地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以及大地共同体本身都享有道德承受体的道德地位。在《大自然的权利》一书中,纳什则把人类道德进步的历程明确地阐释成道德关怀与权利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展的过程。

当代环境伦理学的一个基本共识是,虽然人类是唯一的道德行为体,但是,道德承受体的范围却不限于人类。从不同角度扩展道德承受体的范围,构成了当代环境伦理学的重要主题。从不同的伦理学前提与价值预设出发,当代环境伦理学把道德承受体的范围扩展到了动物(至少是高等动物)、所有的生命存在物以及作为整体的大自然,并形成了三个重要的理论流派:以辛格、雷根为代表的动物中心主义(zoocentrism)认为所有的动物都享有道德承受体的道德地位;以泰勒、阿提费尔德为代表的生物中心主义(biocentrism)把所有的生命都视为应当获得道德关怀的道德承受体;以奈斯、罗尔斯顿为代表的生态中心主义(ecocentrism)则把道德承受体的范围扩展到了作为整体的自然生态系统以及这个系统的构成要素。

如果说当代环境伦理学还只是试图把道德承受体的范围扩展到自然存在物,那么,当代机器人伦理学则接过环境伦理学扩展道德关怀范围的接力棒,试图把道德承受体的范围扩展至人工物——人类设计并制造的机器人。当代机器人伦理学主要从四个角度论证了机器人的道德承受体地位。

(一)间接义务理据

在现代文明社会,绝大多数人认为,虐待动物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是,人们用来证明这种错误行为的伦理理据则分为两种:即直接义务论与间接义务论。根据直接义务论,虐待动物的行为之错误之处在于,这种行为或者损害了动物的利益(动物解放论),或者侵犯了动物的权利(动物权利论)。间接义务论则认为,虐待动物的行为之所以是错误的,乃是由于这种伤害会导致对他人的伤害,而伤害他人是错误的;“不伤害动物”的义务是从“不伤害他人”这一直接义务中推导出来的一种间接义务。阿奎那(1225-1274)较早地表达了间接义务论的观点:“基督教的任何教义看起来都禁止我们去残忍地对待那些不能开口说话的动物,比如,禁止杀死幼鸟;这或者是因为人们会把这种思维转移到残忍地对待其他的人——既然会对动物残忍,也就会对他人残忍;或者是因为对动物的伤害会导致对他人的现世伤害——或是实施行为,或是其他暴行。”因此,在阿奎那看来,对动物的残忍行为之所以是错误的,乃是由于这种残忍行为会间接地导致对他人的伤害。康德也明确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对动物残忍的人在处理他的人际关系时也会对他人残忍。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人对待动物的方式来判断他的心肠是好是坏。”

上述理据完全适用于人与机器人的关系:人们拥有不虐待机器人的义务,因为,虐待机器人的人会养成虐待其他人的心理趋向与行为习惯。人们对网络暴力游戏的一个普遍担忧是,这种游戏会让游戏者养成“暴力思维”的习惯,并对现实中的暴力行为变得麻木不仁。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还只是一种“虚拟的暴力”,可是,如果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以虐待机器人为乐,那么,这种虐待就不是一种“虚拟的虐待”,而是“实实在在的虐待”,是对虐待行为的实施、练习与强化。如果网络中的“虚拟暴力”都值得我们担忧,那么,人机交往中的这种“真实的虐待”就更值得我们担忧了。因此,为了使人们避免养成虐待他人的思维方式与行为习惯,我们就必须禁止对机器人的虐待行为。“即使在一个最为宽容的社会里,对虐待机器人的行为施加某些限制也是合理的。”

(二)自我建构理据

康德在论证人对动物负有的间接义务时,除了诉诸对他人的伤害理据,还诉诸人性与美德理据。在康德看来,履行对动物的义务,是我们的人性的展现。如果一条狗长期服务于它的主人,那么,“当这条狗老了不能再为它的主人服务时,它的主人应该照顾它,直到它死去”。相反,“如果一个人因为他的狗没有能力再为他服务而把它给杀了……[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不人道的,是对他自身的人性的损害,而他有义务向他人展现出这种人性”。在这里,不承担对动物的义务的行为所涉及的,就不是对他人的间接伤害,而是对人性本身的损害。所以,康德实际上是把关心动物当作人性的内在要素来加以理解和建构的。换言之,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必须要把对动物的关怀当作一种直接的义务来认可与承诺。这关乎的不仅仅是动物的“应得”,更关乎人性的完整。康德还认为,关心动物是人性的内在情感,一个人如果“不想扼杀他的人性情感(human feelings),他就必须要以仁慈(kindness)的方式对待动物”。同理,如果人们虐待那些为他们提供服务、能够与他们交流并能遵循人类行为规范的机器人,那么,他们所伤害的就不仅仅是机器人,他们还扭曲了自己的人格,减损了人性本身的光辉,丧失了应有的美德。以这样一种形象展现在他人与机器人面前的人,建构与认可的是一种有缺陷的、不完美的人格。

(三)行为主义理据

在讨论人对动物的义务时,康德曾指出,一条狗对它的主人提供的服务,类似于仆人所提供的服务;因此,“当这条狗老了不能再为它的主人服务时,它的主人应该照顾它,直到它死去”。康德这里提到的实际上是人与动物之间的相互性或互惠性(reciprocity)。在实际的生活中,人们都会对那些长期为其提供服务的家畜或伴侣动物抱有某种感情,人们会把它们当作值得从道德上加以关怀的道德承受体来对待,人们还会为那些“义犬”“勇敢的战马”等树碑立传。未来以强人工智能为基础的机器人给我们提供的服务无疑将比这些动物还要周到细致,而且,它们还能遵循人类交往的基本礼仪与道德规范。根据康德的相互性理念,机器人享有的道德地位不应比动物更低。

在一些学者看来,机器人即使遵循了人类的道德原则,它们也不是道德行为体,因为它们并不理解那些道德原则的内容,而且,它们并不是在依据道德原则行事,而是按照事先编程的软件系统在运行。这里涉及几个目前正在展开的理论争论。首先,现代伦理学在评价一个行为或政策(以及法律或制度安排)的道德价值时,大多采取后果主义立场,即更多地关注行为的后果,而不去追问行为主体的内在动机或主观意愿。其次,自然人的主观动机比较容易识别,但是,法人(如公司、各类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等)的动机却难以确定,法人没有自然人那样的中枢神经系统,法人本身没有苦乐感受的能力。在对法人的行为或决策进行道德评价时,我们主要根据该行为或决策是否符合或遵循了大多数人所认可的原则或价值,是促进还是伤害了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而不是去追问这个法人的“动机”是什么。再次,根据行为主义理论,我们无法直接把握人们的主观动机与内在想法,只能通过其外在行为来推论其主观动机,我们无法在人们的外在行为与其主观动机之间做出截然的区分。因此,在操作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把人或机器人的外在行为等同于其内在动机。在评价人或机器人行为的道德价值时,我们只需关注其行为的后果,无须追问其主观动机。最后,从决定论的角度看,人的道德决策与机器人的道德决策之间的区别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样大。人的道德抉择也是由一系列相关的前置条件所决定的。当代的机器人伦理学正是从这种决定论的角度来理解、设计与制造“道德机器人”的。因此,从行为主义的角度看,只要机器人做出了与人大致相当的行为,我们就应当把机器人视为与人大致相当的主体来对待。“如果某个行为体在行走、交谈与行为方式方面都足够与我相似,那么,我即使不能合理地认为它拥有心灵(mind),我也有义务把它当作它好像是道德行为体那样来对待。”

(四)人机共同体理据

当代机器人伦理学的一个争议热点是,我们是否应当研制性爱机器人(sex robots)。美国学者勒维在2008年曾著书预言:2050年左右,人们不仅能与机器人做爱,他们还想与机器人结婚,与机器人保持浪漫的伴侣关系。反对研发性爱机器人的英国学者理查森认为,研制性爱机器人有物化女性与儿童的嫌疑;对性爱机器人的使用和消费会助长人类的性虐待行为,长此以往会使人们对其性伴侣失去同情心;使用和消费性爱机器人会导致性交易的泛滥,进而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此外,目前所研发的性爱机器人缺乏“知情同意”的程序设置。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性爱机器人的使用与消费不仅带有“强奸”的色彩,而且还会扭曲许多人的心灵,使他们误以为在与潜在的人类伴侣发生性行为时,后者的知情同意可有可无。

为了避免出现这些负面的结果,我们就必须要用尊重与知情同意的原则来约束人们与其机器人伴侣之间的交往行为。在与作为性爱伴侣的机器人发生性行为时,人们必须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我们认可的就会是一种包含了“强奸文化”的交往规则,我们与性爱机器人之间建立的就是一种剥削的、不平等的关系。而一种包含了剥削的、等级性的共同体是一种不健康的伦理共同体。因此,作为理性的成熟的道德行为体,我们必须要认可和接受性爱机器人的道德承受体地位,把人与性爱机器人都看成同一个人机伦理共同体的成员来看待。否则,我们的共同体就会蜕变成某种接受“强奸文化”的畸形的伦理共同体。在这种畸形的共同体中,作为性别歧视主义的态度、制度与行为模式的结果,人与机器人之间的未经知情同意的性活动将变得常态化,“强奸型人格”就会成为人机共同体中的一颗毒瘤侵蚀伦理共同体的健康肌体。因此,如果我们不得不与性爱机器人“比邻而居”,那么,我们就必须要认可它们的道德承受体地位。如果我们无法否认性爱机器人的道德承受体地位,那么,我们同样无法否认护理机器人、看护机器人、助理机器人、演艺机器人等社会机器人的道德承受体地位。我们与这些社会机器人组成的共同体同样属于伦理共同体,这样的伦理共同体不能奉行否认其他成员之道德承受体地位的伦理歧视主义的文化。



   三、道德行为体范围的扩展   

如果说当代环境伦理学的工作重心是扩展道德承受体的范围,那么,当代机器人伦理学的追求目标则是扩展道德行为体的范围。事实上,在机器人伦理学诞生之前,即使最激进的环境伦理学也只是认为,某些高等动物可能拥有某种道德情感或初级的道德能动性。泰勒在提到“非人类的道德行为体”时使用的界定词是“或许还存在”,他心目中的非人类道德行为体指的是其他的高等动物——一种自然的行为体(自然存在物),而非人工的行为体(人工制造物)。历史上还没有一位思想家严肃认真地思考或探讨过人工道德行为体的可能性问题。当代机器人伦理学的革命性变革表现为,它首先探讨的就是人工道德行为体(artificial moral agents;AMAs)而非人工道德承受体(artificial moral patients)的可能性问题;它对传统伦理学的最大挑战之处在于,它试图扩展道德行为体(而非道德承受体)的范围。

因此,当代机器人伦理学的目标与使命就是探讨人工道德行为体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国际著名的机器人伦理学家、《道德机器:如何让机器人明辨是非》(2009)一书的作者之一艾伦明确指出,“研发人工道德行为体(AMAs)的终极目标应当是制造道德上值得称赞的行为体”。美国康涅狄格大学哲学教授、《机器伦理学》(2011)一书的主编安德森亦认为,机器伦理学的核心目标是制造自主的道德机器。事实上,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伦理学的主流声音是,“AMAs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研究与开发人工道德行为体不仅是可欲的,而且势不可挡。

鉴于研发具有道德能力的智能机器人是机器人技术的既定目标,因而很多学者认为,机器人不仅是道德承受体,还能够成为道德行为体。在美国索诺马州立大学的哲学教授萨林斯看来,自主性、意向性、履行责任是成为道德行为体的三个充分条件;将来的机器人能够拥有这三种能力。“可以肯定,只要我们追求这种技术,那么,未来高度复杂的、具有交往能力的机器人将是拥有相应权利与责任的道德行为体。”土耳其学者达文波特亦认为,“与机器一样,人类及其道德都是可计算的,因而,前者可以被建造成一个道德行为体”。

事实上,不仅大多数机器人伦理学家认为,机器人可能成为道德行为体,而且,他们还对道德行为体的类型做了区分。例如,穆尔曾区分了四种伦理行为体。(1)其行为具有伦理后果的伦理行为体(ethical impact agents),即代替人类从事重复、枯燥或危险工作的行为体。(2)隐性的伦理行为体(implicit ethical agents),即安全性与可靠性程度较高、对它的使用不会给人类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体。(3)显性的伦理行为体(explicitethical agents),即伦理原则与规范已经编入其软件系统、且能依据“道义逻辑”进行推理的行为体;获得沙特公民资格的索菲亚已初步具备显性伦理行为体的雏形,而电影《机械姬》中的“爱娃”则是合格的显性伦理行为体,已经属于享有道德行为体地位的机器人。(4)完全的伦理行为体(full ethical agents),即能够做出清晰的道德判断、具有较大的道德自主性的行为体。一般认为,只有具有意识、意向性与自由意志的存在者才能成为完全的伦理行为体。这样看来,第一类、第二类行为体都不能算是道德行为体,因为它们的行为不是出于特定伦理原则或道德规范的引导。第三类行为体符合道德行为体的基本定义,因而能够发展成为人工道德行为体。第四类伦理行为体的标准比较高,只有那些正常的理性的人类个体(而非所有的人类个体)才会成为这类道德行为体。“鉴于我们目前对道德推理、人工智能、认知机制等的理解,我们至多能够制造出显性的伦理行为体,这种伦理行为体能够做出某些道德判断(这些判断不是作为软件预先编入其系统中的),并有能力对它们为何会做出那些道德判断做出解释。”

一些学者认为,机器人不仅能够成为道德行为体,将来还会是拥有权利的道德行为体。荷兰学者科齐伯格从人机共同体的角度证明了机器人拥有权利的可能性。美国学者冈克尔根据“能够”与“应当”两个变量,指出了谈论机器人权利的四种不同话语表达方式。

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器人不能够拥有权利。根据“能够蕴含应当”的定律,机器人不应当拥有权利。因为,在机器人无法理解和享有权利的情况下,说它们不应当拥有权利似乎是顺理成章的。这种观点完全把机器人当作工具来看待。第二种观点认为,机器人不能够拥有权利,但是,我们应当把它们当作拥有权利的主体来对待。第三种观点认为,即使机器人拥有理解和分享权利的能力,它们也不应当享有权利。第四种观点认为,机器人能够理解并看重自己的权利,因而机器人应当拥有权利。冈克尔认为,第一种观点虽然可以理解,但是缺乏前瞻性;第二种观点值得同情,但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三种观点是非理性的。他自己赞成第四种观点,并依据列维纳斯的他者哲学,证明了作为他者的机器人拥有权利的可能性。



   四、构建后人类主义的伦理文化   

由上可见,在当代环境伦理学与机器人伦理学的推动下,不仅道德承受体的范围得到了扩展,道德行为体的俱乐部似乎也增添了新的成员:具有道德思维能力的机器人。从道德行为体的角度看,我们的道德生活空间似乎出现了三类不同的道德行为体:(1)完全的道德行为体(正常而理性的自然人);(2)不完全(显性)的自然道德行为体(青少年);(3)不完全(显性)的人工道德行为体(社会机器人)。我们可以把第一类道德行为体称为完美的道德行为体(perfect moral agents),把后两类道德行为体称为不完美的道德行为体(imperfectmoral agents)。完美的道德行为体享有完整的道德权利;不完美的道德行为体只享有部分道德权利。在道德行为体俱乐部中,完美的道德行为体享有家长的崇高地位与特殊责任,需要承担起对后两类道德行为体的监管责任与教化义务。从道德承受体的角度看,我们至少可以看到五种不同类型的道德承受体:(1)既是道德行为体又是道德承受体的自然人;(2)既是道德行为体又是道德承受体的机器人;(3)作为单纯道德承受体的人类成员;(4)作为单纯道德承受体的自然存在物(动物、植物与生态系统);(5)作为单纯道德承受体的机器人。这五类不同的道德承受体施加给道德行为体的义务的强度是有差别的。

很显然,随着道德行为体与道德承受体的范围的扩展,由多种道德行为体与道德承受体组成的伦理共同体变得更为复杂了,人们的道德生活也因此需要面对更多的挑战。但是,人类研发更为先进和完美的机器人的步伐是无法阻挡的。人为地阻止道德关怀范围的扩展也是不明智的。因此,人类(作为完美道德行为体)唯一明智的选择就是理性地面对科技进步给人类的道德生活所带来的全新挑战。应对这种挑战的方式之一,就是构建后人类主义(posthumanism)的伦理文化。就本文的论题而言,我们认为,这种新型的伦理文化至少应当包含四个重要元素。

第一,伦理拓展主义(ethical expansionism)。面对日益多元的道德主体,我们需要拓展人类的伦理思维空间。伦理思维空间包含两个维度,一个是作为学术研究的伦理学维度,一个是作为生活实践的道德关怀维度。在道德实践与学术研究方面,近现代文明都只把人与人的关系纳入了伦理思维的空间。但是,从历史角度看,我们会发现,在人类的神话思维中,人类、各种神祇甚至动物都是道德行为体;神与神之间、神与人类之间、神与动物之间、人类与动物之间都存在着某种伦理关系;神、人类与动物之间的交往也遵循着某些伦理原则。因此,在道德主体日益多样化的今天,我们需要重新激发人类的道德想象力,从学术与实践两个维度拓展伦理思维的空间,重新勘定道德生活的空间范围。

第二,非人类中心主义(nonanthropocentrism)。随着伦理思维空间的扩展,我们发现,人类不仅不再是唯一的道德承受体,也不是唯一的道德行为体。毫无疑问,人类仍将是这个扩展了的伦理大家庭的家长和监护人。这是他的独特价值所在。但是,人类肩负的道德责任也因此越来越沉重了。他不仅肩负着建构和维护人类内部的伦理秩序的重任,还肩负着建构并维护人类与自然之间、人类与机器人之间、机器人与机器人之间的伦理秩序的全新使命。在世俗的意义上,人类或许会活得“很累”,但在伦理和精神的意义上,他也将因此而变得更加伟大和崇高,成为一个真正生活在“天地境界”中的“天民”。

第三,后科学主义(post-scientism)。科技的飞速发展把人类“抛入”了一个高度技术化的世界中。在这个高度技术化的世界中,人类的生活既是方便、舒适与高效的,同时又是充满风险的。人类的生活离不开科学理性,但是,我们也不能陷入科学主义的误区。科学理性能够帮助人类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梦想,但是,它却不能解答“人类应当追求什么样的梦想”的问题。要解决人们之间的价值分歧甚至价值冲突,我们也只能诉诸价值理性,而不能指望科学理性。在对那些将深刻地影响到人类生活的重大科技决策进行选择时,我们需要在技术理性与公共理性之间实现某种平衡。总之,科学技术虽然是社会进步的最重要的助推器,但是,我们必须站在后科学主义的高度理性地把握文明进步的方向盘。

第四,全球主义(globalism)。技术的进步日益把地球缩小成“地球村”。全球气候变暖、全球金融安全、全球经济的相互依赖、全球反恐合作等全球问题使得人类日益成为一个命运共同体。为了有效地应对和解决这些全球问题,人类需要超越狭隘的民族主义立场,认可并践行世界主义的全球共享价值,建构一种超越民族国家体制的世界主义的全球制度。只有在这样一种世界主义的全球制度的保障下,各民族才能真正实现全球性的环保合作。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就必须首先实现人与人之间(尤其是民族国家之间)的和解。机器人技术的研发同样需要达成某种国际共识。一方面,我们应在联合国的协调下,防止各民族国家(尤其是对国际事务有主导权的国家)把机器人技术的研发演变成军备竞赛的新战场。这意味着,应当禁止研发作为杀人恶魔的杀人机器人(killing robots),应当把“不杀害任何自然人”作为一条“底线伦理”植入机器人的软件程序中。另一方面,对于作为显性道德行为体(不完美的道德行为)的机器人的设计,国际社会也必须要达成某些共识;要把人类社会的价值共识当作这类机器人必须遵循的“底线伦理”。只有这样,未来的机器人才能真正成为人类道德事业的合作者,而非人类的终结者。

在全球化进程日益深化的今天,各国的经济交往与文化交流虽然日益频繁,但是,许多人在价值观上却仍然深陷在狭隘民族主义与伦理相对主义的窠臼中。狭隘民族主义与伦理相对主义不仅是国家间悲剧的主要根源,更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主义文化的重大障碍。要实现从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文化向后人类主义伦理文化的转型,人类就必须首先要超越狭隘的民族主义,在价值观上实现从伦理相对主义向伦理普遍主义的转变,实现人类内部的和谐统一,建构价值论意义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并把全球主义文化的培育作为构建后人类主义文化的重要抓手。



原文刊登于《道德与文明》2020年第1期




编辑:张凉
47#
 楼主| 发表于 2020-4-8 21:14:2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用存在伦理学替代理性伦理学

摘要
本文通过深度访谈,对美国知名伦理学家、传播学者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的学术思想进行梳理和阐释。研究发现,克里斯琴斯的媒介伦理学思想体系建立在对启蒙主义的“个体理性崇拜”的抵制和反思的基础之上。他主张用“存在伦理学”替代“理性伦理学”,并呼吁基于作为整体的全人类而非具体的个体及个案,探索普遍性的德性原则。他同时认为,传播学界在追求“规范理论”的过程中必须警惕掉入技术决定论和历史宿命论的虚无主义窠臼。

一、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学术思想概述
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Clifford G. Christians)是美国知名伦理学家与传播学学者,是主流传播(媒介)伦理学学术体系的主要建构者。克里斯琴斯现为伊利诺伊大学厄巴那-香槟分校(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传播研究中心、媒介与电影研究中心与新闻研究中心特聘教授。他于1961年在美国密歇根州大急流城加尔文学院(Calvin College)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68年于南加州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获得语言学硕士学位,1974年在伊利诺伊大学以题为《传播语境中的亚克·艾吕尔的技术思想》(Jacques Ellul's La Technique in a Communications Context)的论文获得博士学位。

克里斯琴斯在媒介伦理学领域取得的成就获得世界范围的认可,他主要关注技术哲学、传播理论和媒介伦理的交叉议题。在40余年的学术生涯里,他一直在探讨伦理和伦理决策的本质及其在专业媒体和人类对话领域内的作用。克里斯琴斯对新闻业所具备的独特的社会伦理价值十分关注,并着力分析新闻传播行业在年轻世代的社会伦理养成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此外,他也致力于将传播研究的成果引介至宗教和神学领域。他在相关研究领域内出版了多部重要的学术著作。除了早期诸如《大众传播的责任》(Responsibility in Mass Communication, 1980)、《媒介伦理与教会》(Media Ethics and Church, 1981)、《传播伦理和普世价值》(Communication Ethics and Universal Values, 1997)等影响力经久不衰的著作之外,近些年,他还陆续出版了《批判文化研究的关键概念》(Key Concepts in Critical Cultural Studies, 2010)、《公共传播伦理》(Ethics for Public Communication, 2012)、《多元文化世界中的传播理论》(Communication Theories in a Multicultural World, 2014)等关注前沿技术哲学理念的著作。他于1983年出版的《媒介伦理:案例与道德理性》(Media Ethics: 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是全世界范围被采纳最广泛的传播伦理学教材之一,目前该书已经更新至第十版,并被翻译为包括中文在内的多种语言。

除学术研究工作外,克里斯琴斯还热心于推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交流与对话。他不仅担任多个学术期刊的编辑,也是国际伦理圆桌会议(International Ethics Roundtables)的创始成员,该会议曾在南非、阿联酋、印度与中国等地举办。由于其卓越的研究与教学成就,克里斯琴斯还曾荣获“21世纪杰出学者”等荣誉,并得到国际学术界广泛的尊敬。

二、媒介伦理学的价值内核
克里斯琴斯教授是当下主流媒介伦理研究学术体系的主要构建者之一。长期以来,他主张媒介伦理研究应当超越“信息”和“媒介”等具体框架的限制,在更广阔的认知空间内实现与人类的基础行为伦理的对话。他用“非本质主义的元伦理”这一标准,来界定自己的媒介伦理学的概念内核。我们的访谈就从这个问题开始。

常江:您曾在一篇文章中指出:媒介伦理研究的基础性原则在于探索或者明确各种媒介现象背后的非本质主义的“元伦理”。您能详细解释一下吗?
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我很高兴你能提出这个问题。要理解什么是“基础”,或什么是“基础性原则”,我们都应该从世界观与预设价值立场出发。我一直认为,哲学的基本问题应落脚于以达尔文和爱因斯坦为代表的演绎哲学的权威已是不可辩驳的真理。在那个被我们称作“世界观”或“预设思维”的领域,人们经常援引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即存在着一个“不可移动的推动者”。这意味着我们在溯源或演绎思想时,必须在某处停止或开始。无限的溯源毫无意义。所有思想都应该从某个起点生发开来的。那种主张“无起点”的社会科学的中立性,或者伦理学中那种植根于自然主义的中立性只是一种粗糙的中立性,完全来源于个体经验,很多时候是不真实的。没有什么是中立的,所有的事物都以某种价值的形式存在,因而预设的价值立场作为一种伦理学思维,是至关重要的。除了我们常说的“世界观”以及“信仰”外,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始于一些学者尝试证明的价值命题。众所周知,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提出了“范式”这个概念,他认为科学不仅仅是对事实的完全反映,但事实却完全决定着科学结论,也就是说,科学就是建立在一系列事实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库恩使用“范式”这一术语是因为他深知真相往往与政治或价值交叉在一起,而人们往往研究的只是自变量X的问题,而不是因变量Y的问题。诸多关于人类行为的假设都是建立在思想之上的。人类自然有其生物学基础,因而可以在DNA粒子的层面上被理解。范式,如同媒介伦理学研究的“元伦理”,是一个包含着理性与客观事实的综合性术语,这一术语可以代表我们对于伦理问题的所有思考。

常江:你还曾提出:我们所倡导的那种以个人自治为问题取向和以社会主义为研究基础的媒介伦理理论,实际上终结了社会变革的可能。为什么这样说?
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我们习惯性地认为,研究伦理问题应该从社区或者人与人的相互关系的视角切入。只有这样做,我们才能和女权主义者成为同袍,我们才能真正理解非洲社会主义、儒家哲学这些从共同体角度切入的思想。这种思维方式十分有助于我们理解自己的身份。但一个问题随之而来:我们为何会选择去理解这种或那种思想?仅仅是出于政治原因吗?或仅仅是为了反对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个体程序主义(individuated proceduralism)?近年来我在写文章时几乎不再使用“社会主义”而更多使用“社区主义”这一术语,因为我发现前者在西方哲学传统中的内涵过于狭窄。我在《媒体伦理学刊》(Journal of Media Ethics)上组织的一期特刊中明确表明:你在社会主义中所主张的,正是人性在自身的哲学中所追求的。我从事这项研究已十余年,也在南非等国家召开过一些会议。总体来说,我发现使用了“公共”或“社区”等术语比“社会主义”更好,因为后者在美国语境中始终带有特定的政治色彩。前些年,我和中国的一位学者合作编了一本书,名为《跨文化传播伦理》(The Ethics of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这位中国合作者写了一篇关于孔子的章节,并提出了一个我深表赞同的观点:孔子和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主张其实是殊途同归的,但由这两人的思想出发,却分别产生了西方传统和东方传统下的德性伦理。基于此,我一直认为,西方哲学应该认真对待反启蒙运动,否则结果将会使许多人将社会主义而非个体理性作为思想的起始点。这就是对话的基础。如果我们意图参与跨文化沟通,与非洲社会主义思想、儒家思想乃至多种形态的佛教思想对话,我们不得不从一个迥异的起始点出发。

常江:多年来,您似乎习惯于从语言哲学的角度对人的行为乃至人的本质进行阐释。为什么选择这一阐释路径?
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说到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语言哲学的分析传统进行回顾。首先是教了42年修辞学的教授贾曼巴蒂斯塔·维科(Giambattista Vico)所著的《新科学》(The New Science),这是我认为关于人性的最好的著述。随之而来的是19世纪与20世纪的语言学传统。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和恩斯特·卡西尔(Ernst Cassirer)的四卷本《符号形式的哲学》(The Philosophy of Symbolic Forms)构成了我的各种论述的核心概念体系。在我读博士时候,有一位专门教恩斯特·卡西尔思想的教授,他要求我们必须通读该书。为了便于学生理解,他专门写了一个“精编本”,题为《人类论》(An Essay on Man),他的论述也许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与你提到的问题联系起来。那些反对我的观点的人可能会说,我从语言哲学的视角研究伦理,超越了社会科学对于人类社会的界定。但正如卡西尔在他著名的“四卷本”中指出的,若要研究思想史,我们有三种选择:首先是人类作为动物的理性,这在古典希腊哲学中得到了最清晰的阐述;第二种是人类作为生物的动物性,主要源自达尔文与进化自然主义思想;最后,与前两者相对,卡西尔认为(也是我所主张的)人类的真正定义是作为符号的创造者。我和斯蒂芬·沃德(Stephen Ward)正在写一本有关元伦理学的书,其中就有一章是关于人的本质的。我现在实际上正在探索这个问题,这也是我从技术哲学中认识到的基本问题之一。简而言之,我们只有将人类视为一种符号的存在,才能实现为不同的形式的交流划分层级,处理不同交流形式所处的环境。恩斯特·卡西尔认为,人类创建了数学符号、音乐符号、文学符号与视觉符号,它们都是人类创造力的产物,尽管我们从启蒙时代时起就被教导物理和数学在知识体系中是“高人一等”的,但实际上没有某一种符号比另一种更优越。语言哲学的思维方式实际上是在帮助我们在理论思考中着眼于人类的“整体性定义”,这在我看来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

不难发现,克里斯琴斯主张伦理研究应当有一个明确的价值起点,那就是对于个体程序主义和个体理性崇拜的反思。在他看来,人作为一个总体的“符号性存在”是其行为逻辑得以被观察和阐释的基础,也是当代媒介伦理研究的真正的起点。通过这种方式,克里斯琴斯的媒介伦理思想与语言哲学传统进行了深度的“接合”,并演变为一种富有解释力的研究路径。

三、指向“团结全人类”的伦理思想
克里斯琴斯的媒介伦理思想深受基督教神学和语言哲学的影响,努力将一种基于神性的、几乎不可言说的普遍性德性原则,与结构式的科学分析体系结合起来。他坚称“理论是对现状的抵制”,并主张西方视域下的伦理思想应当“抵制”的对象就是启蒙主义所推崇的“个体理性”。

常江:您近年来的思考似乎超出了媒介伦理的领域,而更多关注类似于“什么是理论的本质”这样的问题。能谈谈您思考的成果吗?
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到底什么是理论的本质,其实这是我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不断思考的问题。我认为,理论实际上就是对现状的抵制。也就是说,爱因斯坦的理论并非凭空而来,他的相对论公式并非无中生有,而是通过对牛顿理论的抵制而来的。女权主义理论实际上来源于对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抵制,而哈贝马斯(Habermas)的许多思想都与康德紧密相关。我的意思是说,哈贝马斯并非从零开始,他是从康德式的世界观出发才思考出“公共领域”这个概念。换句话说,我们必须首先确定问题是什么,这需要进行大量的认真的、历史式的、思想史以及哲学层面的工作。然后,我们再去尝试理解问题,并从问题的对立面寻找策略以解决该问题。而这项工作,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建立在个体理性的基础上的。这完全说得通。我们需要自由的人为他们的决定负责,如果人是不自由的,那么负责这件事本身就毫无意义。总而言之,在希腊古典哲学、功利主义和康德传统中,个人理性一直是伦理学的核心。

常江:所以您的理论建构工作,其实是建立在对个体理性和自主性的抵制的基础上的?
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是的。按照此前我们谈到的逻辑,如果自主性与个人理性是传播的核心,那么我就是要以此为基础建构新的理论,正如爱因斯坦对牛顿所做的那样。我要从现状的对立面去思考问题,也就是说,我的伦理学理论要有限考虑的是普遍的人类团结而非个体的自主性。我的思考与人类整体休戚相关,这种观念与紧密围绕个体性生发的理论截然不同。我们要团结全人类:并非团结个体,而是所有个体的总和。这就是我们的理论以一种科学的方式开始变得复杂的地方。什么是人类?全人类说着六千五百种语言,有着两万个族群,组建成二百多个民族国家。我们可能仅仅知晓其中的两千七百种语言,我们对于其中十六个国家的研究少得可怜。有一种说法是,当我们从海洋中拿出一杯水,海洋仍旧是海洋。对我来说,无论是伦理研究,还是一般意义上的理论研究,都应从普遍的人类团结开始。记得有一次,在牛津休假时,我和《传播伦理与普世价值》(Communication Ethics and Universal Values)这本书的合作者迈克尔·特拉伯(Michael Traber)有过一次对话。他说:“我认为你所说的‘人类普遍团结’这是一个原始规范。”我当时就想,天哪!就是这样!这就是我们一度追寻的!真是美好的一天!我期待上帝给我灵光一现,而这句话正是如此!它可能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一如既往地平淡无奇,但这是一种行动。正是这样,普遍性才从我们之前所讨论的演绎和规范模型脱胎而出。在希腊语中,“原型”(proto)并不是样品,而是制造出的第一个模型,它意味着基础,是一种预设,一种将所有理论观念融为一体的底层信念。在我看来,“团结全人类”就是我的伦理学的原型。

常江:那么,在您看来,究竟应该如何界定“伦理学”这个学科呢?
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伦理学不仅是认知层面的理论,也不仅是对方法的运用。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它是一种实践智慧,是一种对自己所能观察到的事物之间的关系做出解释的智慧。我认为,当我们开始进行理论化工作时,需要从个人(即个体理性)开始,然后再努力发现其对立面,接下来制定原则,实施应用,一种伦理学思想就由此而产生。总体上,我不会去过分关注具体的个人、群体以及他们所遵循的职业伦理。我们领域中有一些学者已经从个体伦理研究转向组织传播研究,研究对象从个人转变为社群,然后开始研究职业伦理。如果不能让自己的观察超越个体理性,那么伦理的研究将始终无法突破研究者的自我中心思维。

常江:您一直不讳言基督教神学对您的伦理思想的影响,而且也提出过“信念与学习的融合”这一伦理学研究路径。对此,您能详细说明一下吗?
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对我来说,回答这个问题很重要。“信念与学习的融合”是我根据理查德·尼伯(H. Richard Niebuhr)的《基督与文化》(Christ and Culture)发展出的研究思路。当然,这一思路有可能是错的,所以我建议每个人都去自己尝试探索这个问题的答案。理查德·尼伯的论点包括:基督教的伦理体系是基于有着深厚历史根基的神话传说、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我们应当认真对待基督教留给西方文化的遗产而非一味去抵抗它。对于西方的伦理学研究来说,这是一种革命性的视角,因为我们不能否认,基督教是西方文明从古典到现代过程中的转换者。我所要主张的理论改革,就是立足于基督教作为“文化的转换者”这一角色的。当我读到教宗若望·保禄二世这样写的《爱与责任》(Love and Responsibility)一书时,我看到的不是一个保守的宗教信徒,而是一位变革主义者。我们要想改变一种文化,必须首先了解并尊重这种文化,然后在其之上建立新的神学和制度框架。由于存在着堕落和原罪,在某种程度上,改革的观点必须是整全的,必须从一开始就进行彻底的革命。因此,基督要么是文化的转换者,要么是文化的补充者。
从更大的视角来看,我发现我和我的西方同行们谈论信仰和学习的方式似乎是相同的,只不过使用了略有差异的语言而已。换言之,由于我们都有基督教信仰,因此我们参与学习的表述和方式才有了对话和通约的可能。我知道在你们中国,文化传统是多种多样的,但在西方,受到基督教影响的学者对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的看法与我几乎相同。我在一所世俗大学而非神学院工作,因为这是上帝呼唤我的地方,我必须做这个决定。但我有四位毕业生在加尔文学院(Calvin College)以及其他基督教学院和大学学习。我在摄政大学(Regent University)、三一学院(Trinity College)、多特学院(Dordt College)等教会学校学到很多东西。我觉得我应该坚持做伦理研究,并以更大的深度和广度去探讨伦理学习和信仰之间的调和方式问题。这是西方传统下的伦理学研究者能够形成共同体的原因。

克里斯琴斯并不讳言基督教哲学对自己的伦理思考的影响。在他看来,将爱的对象确定为“全人类”而不是具体的人,对于明确当代伦理学研究的目标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他同时也认为,在价值和思维方式高度多元的西方学术界,基督教传统使伦理研究的共同体的形成成为可能。他所主张的“信念与学习的融合”作为一种道德认知和学术探索路径,具有独特的价值。

四、媒介伦理学视野下的规范理论
克里斯琴斯一方面认为媒介伦理学的研究必须要以建立可被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德性原则为价值目标,另一方面也充分意识到对于“规范理论”的过分追求有可能令研究者陷入技术决定论和历史宿命论的虚无主义状态。对此,他系统性地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常江:许多学者认为,传播伦理领域需要一种高屋建瓴且被普遍接受的规范理论。而您却认为,当今的技术社会“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令普遍性的规范理论的存在几乎是不可能的”。您能就这个论断深入谈谈吗?
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我认为,在传播技术发展迅猛的时代,那种试图追求建立普遍性的规范理论的人只有一种选择,那就是宿命论、技术决定论或历史决定论。这种观点认为,人无论做什么都不可能改变历史或技术发展的潮流。在这一逻辑的支配下,理论的发展将不可避免落入某种虚无主义的形式。因此,问题来了:既然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理论化或概念化的普遍价值,以及基于普遍理论的理论,遑论具有普遍意义的实践模式,那么我们为什么要继续从事理论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提出这个问题时,我们自己已经揭示出了一部分答案。如果一个人不是宿命论者,不是空想主义者,不是历史决定论者,也就是说,他不认为历史严格遵循自己的演进标准而人力是微不足道的,那么他才能继续有动力去寻找使普世伦理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如果有人问我为什么愿意坚持下去,我可能会说,因为我的世界观从来都不是宿命论。

常江:可是对您有深远影响的基督教神学,还是有着显著的宿命论色彩的。
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如果人们打心眼里相信某些特定的“神启”决定或预设了我们的思想框架,那么很显然,他们所要遵循的神学的思维就是“从创造到救赎到末日”这样一条线。然而,我们从圣经中所获知的其实并不是宿命论或毫无意义的选择,而是:历史确实有其发展轨迹,但人的能动性仍然很重要,历史上总有一些运动由于人的选择而指向了某些特定的结论。历史不是循环的,而是指向特定鹄的。如果我们认为世界有存在的意义,或者人的存在有其内在的目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尝试去思考人的选择究竟可以如何影响历史这个问题。我坚信,即使别人提出的原则是正确的,相信普遍原则并根据自己的信仰来行事也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无论什么原则都不可能适用于所有人。
我认为,在传播或媒介伦理研究过程中,我们迫切需要寻找新闻工作者、编辑、记者、教师以及行事正确的学生的案例来说明这一点。我的同事帕特里克·普莱桑斯(Patrick Plaisance)出版过一本有关新闻业的道德模范的书,他的研究没有仅着眼于人们在新闻上看到的负面消息,而是回答了诸如为什么如今还存在着道德模范、为什么有人能因道德高尚而获得普利策奖、为什么会有人被认为是伟大的记者这样的问题。虽然原因各不相同,但这些人确实存在在我们的社会中。我的立场是:我们做媒介伦理研究不光要做批判,而更应该有教育工作者的自觉。我们必须及时指出人的行为中什么是错误的、什么是不足的,并促使状况发生改变。我相信这是一种以基督教哲学的视角来看待生活的方式。即使堕落、邪恶、罪恶随处可见,但是仍然存在着在道德上向善的人类整体,这种整体包括着我们的思想、意愿与情感。基督教哲学其实告诉我们,人对历史的参与不是毫无意义的,从世界的诞生到上帝的救赎及至最后的审判,其实都是作为整体的人类的共同行为选择。比如,我认识一位医生,他是一个常驻埃及开罗,以治疗麻风病人为业的外科医生。他是一位受过正规训练的医生,毕业于伦敦医学院(London School of Medicine)与英国皇家医学院(the Royal College of Medicine),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功成名就,但他选择去了麻风病的高发地。这就是我所见到道德模范:不管我们的认识论如何迥异,这位医师都可以被称为圣贤,他的行为符合一种“普遍性的”伦理标准。
说得太过简略了,但是我基本的观点是清晰的,那就是,当我们实践伦理法则时,一定不要抱持着“这个世界毫无希望”的想法,因为我们的德性原则需要某种理性防御系统,需要相信普遍性的东西存在于人类的选择而不是历史的自言自语中。

常江:我想再请您深入谈谈“道德模范”的问题。我们真的需要树立起一些或抽象、或具体的榜样,来“鼓励”更加合乎普遍性德性标准的行为吗?
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在眼下这个充满争议、混乱和分裂的世界中,人类的历史实践是不可能被完全规范的。但也正因如此,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道德模范。有人可能会辩称:“我的行为并没有破坏整个伦理体系,而只是在质疑某一条特定的伦理法则。”对于我们这些有志于在学术上进行去研究伦理的人来说,的确可以如此看待这一问题。在神学和哲学层面,我们一直以理性原则为指导。我们相信,正如康德所言,只要人类普遍具有理性,那么普遍性的道德标准终会普及开来。当世界崩溃时,与声称“整体的伦理是不存在的或不可信赖的”相比,问题的关键反而在于如何说明我们所推崇的伦理标准是基于人类自身,而非基于人类的理性的。这里面的“人类自身”包含了整个人类的理性、行动、情感、精神和思想,以及它们共同构建出的世界观。
在我看来,对于研究伦理学的学者来说,挑战在于我们必须要去系统学习亚里士多德、康德和密尔等人的古典理论,尽管这些理论体系都是建立于对个体理性而不是“整个人类自身”的理解之上的。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的发展和选择的角度来看待伦理问题,不能仅对诸如撒谎、欺骗、侵犯隐私、利益冲突等焦点个案进行研究。作为对伦理理论和案例研究的补充,我们必须对像马丁·路德·金、甘地、纳尔逊·曼德拉、瓦茨拉夫·哈维尔这样的杰出人类社会领导者保持兴趣,他们都从不同的角度尝试为“整个人类”设计更加符合德性原则的发展道路。所以,我的主张很简单:媒介伦理研究要从理性伦理学转向存在伦理学,我们要从人的存在本身出发去思考普遍性德性原则,这就是最重要的教学和研究方式。

常江: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导致了媒介伦理问题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尖锐。您在前段时间参加清华大学陈昌凤教授组织的“智能时代的信息价值观研究”论坛时,也集中讨论了这一问题。您能就此给中国的媒介与传播研究者提出一些建议吗?
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我会建议学者们努力超越对当下历史时期的某些特定的技术导致的某些问题的纠结,而对人类行为在整个技术历史(尤其是数字技术历史)发展的总体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有所关注。我同时也认为,应当具有一种全球的视野,要看到数字技术的标准化力量实际上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制造了“不正义”的问题。如今,对于媒介伦理的系统研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我在新书《数字时代的媒介伦理与全球正义》(Media Ethics and Global Justice in the Digital Age)系统性地谈论了这一问题,希望能够给年轻的学者们提供帮助。

对于媒介伦理学视野下的规范理论建设问题,克里斯琴斯明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式:以存在伦理学替代理性伦理学,从人的存在的本质出发,为“作为整体的人类”设计符合德性标准的发展道路。克里斯琴斯的“全球视角”和“人类视角”,以及他对技术在历史演进中扮演的角色的深刻洞察,对于我们从事数字时代的媒介伦理体系的建构工作,有着显著的参考意义。


来源:微信公众号 新闻界

编辑:贾梦琪

48#
 楼主| 发表于 2020-4-11 16:16: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搁置伦理学”是如何可能的 ——解析海德格尔《关于人道主义的通信》
作者简介:尚杰,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732)。
〔摘要〕“伦理学”已经知识化、学科化了。“搁置伦理学”就是返回知识学科出现之前古希腊哲人的“认识你自己”,这是公共思想感情问题出场之前的“我自己”的问题。海德格尔说它是“存在者”之前的存在或此在的问题,也是“主体间性”出现之前的亲自性问题,它导致“我在出神”,这就是原样的思想,它揭示了私密的自由或个人道德权利才是伦理学的基石,而“人道主义”之说,用高度形式化了的概念,抽空了伦理学的实质内容,导致道德土壤的贫瘠。
〔关键词〕伦理学 人道主义 海德格尔 出神 现象学
       
“搁置伦理学”是海德格尔《关于人道主义的通信》(以下简称《通信》)得出的主要结论之一,而话题却是从分析“人道主义”开始的。海德格尔认为,“人道主义”就像“伦理学”“逻辑学”“物理学”一样,都是在人类早期思想没落之后出现的。但是,“处于伟大时代的希腊人,他们的思想并没有如此贴标签,他们甚至没有把‘思想’称作‘哲学’”。出现“伦理学”这个说法的代价,就是直接从有了确定说法的“学问”出发,而抹去了被“主义”所代表的诸多细节元素。这种情形,有些像某些思想从此被认为不属于哲学。
但是,“从哲学出发”,这本身就可疑,因为自从哲学认为自己“知道”开始思考思想问题,就走上了一条知识化的道路。用海德格尔的说法,就是哲学坚持“存在者”(étant)的总思路,而遗忘了存在(Lêtre)。关于存在者与存在的差异,我们不仅要看到海氏自己的说法,即“本体论的差异”,更要注意其中的时间问题,而他的代表作,叫作《存在与时间》,这个书名意味着重新思考时间,才有新的存在。“存在者”把原本动作或动词含义上的存在名词化、概念化、本体化了,也就是“已经知道”,而“存在”在时间中的含义却是“还不曾”——如果忽视了时间性这一最重要的学理依据,极容易把海德格尔的思想“老庄化”。我认为海氏思想与中国古代道家乃至佛学之间,有着微妙的却也是本质的差异。由于海氏是从“存在”语言的辨析出发的,他的反哲学态度仍旧是一种“哲学”。我的证据在于,从他的分析中可以启发出德里达的“解构”或“différance”,而从道家或佛学中,没有这样的可能性。
《通信》对于逻各斯暨“人道主义”的质疑态度,并非政治上的,而是学理上的。“主义”意味着含义已经被完成了,那么关于“什么是人”(例如,“人是理性的动物”)已经被定义好了。这种知识论下的哲学在学理上的失误,并非在于它的定义正确与否,而在于它从确定性出发的态度,忽视了“还不曾”或者“不确定”才是人的原样——海德格尔在这里的洞察力精密且导致晦涩乃至神秘,他走出一条与笛卡尔式的“清楚明白的观念”相反的思想之路。如何区分“还不曾”与“已经”呢?区分来自直觉的深刻洞见,而难点在于“还不曾”与“已经”是互相包含分不开的,但若不分开,思想就和存在一样“已经”存在了,而不会问为什么不从“还不曾存在”出发。这里有两个截然不同的出发点。若是从“已经”出发,等于从某种一般或普遍意义上的概念出发,这种概念式思维是逻辑的(逻各斯、“主义”,例如人道主义)。若是从“还不曾存在”出发,就会自动衍生另一个关键问题:从“还不曾”到“存在”的过程是如何发生的?这不同于旧哲学的提问方式即询问发生了什么(这会导致概念思维),而是如何发生。海德格尔的回答是以突然或意外的方式发生,这种降临性相当于把存在瞬间化了。所谓“此在”,就是瞬间的场合与情景,这就远离了宏大叙事而接近了日常生活真实的细节,这就是海德格尔所谓“思”。意味深长的是,这种思维不同于我们所习惯的概念式思维,但它仍旧是哲学的或现象学的,是描述性的。这情形从《通信》阐述道理的方式亦可看出,它属于娓娓道来的描述,可以从开头往下读,也可以从结尾往回读——如果我们明白上述道理,“倒着读”也读得懂,不影响阅读效果,因为“确定性的真理”只有一个,但不确定的情形却是开放敞开的,相互之间并没有直线性质的“强因果关系”,拒绝莱布尼茨式的“充足理由律”。海德格尔的《通信》就像在聊天,其中有“没有逻辑的逻辑”或者“没有证明的证明”,可以称它为存在哲学,而不是“存在主义”哲学。
我们知道,晚期海德格尔批评“技术”,但他所谓“技术”不仅指科学技术,旧哲学既然被知识化了,其思维方式就是技术性的。他写道:“我们必须从思想的技术性解释之中解放出来,这种解释的技术可以追溯到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哲学从“已经知道”出发,到亚里士多德,近代以来的“知识论”已经初具规模,那么解释世界就成了一项“技术活”,它持一种理论的态度,它被冠以“科学”之名。但哲学若只是这样思想,就等于放弃了思想的本质。
       
海德格尔对“人道主义”提法的批评,隐含着他思考哲学问题的方式区别于旧哲学。按照他的思路,学问不应该这样做:你给我一个概念,然后问我它的含义是什么。例如,“什么是伦理学?”这等同于事先就给我设下一个思想陷阱,等于克尔凯郭尔所批评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现在我们进入常见的关于“什么是伦理学”式的争论,争论有“正方”与“反方”。如果我们陷入支持其中某一方的思想情景,那么就已经是一种理论的态度,就是一个广义上的柏拉图主义者。
批评关于“什么是伦理学”式的争论方式,其道理把“伦理学”换成“正义”“美德”亦同样成立。但类似这样的问题是如何出场亮相的?海德格尔的回答是,首先得有兴趣、有爱、有欲望、有冲动——这些才是问题的感情源头。这就像问“伦理学是如何可能的”先得有想到“可”的能力,将海德格尔式表达译成法文,例如把possible(可能的)写成“pos-sible”。在这样的思想情景之中,不一定出来“伦理学”,就像由“pos-”发起的法文词,未必一定得是“pos-sible”。也就是说,初始条件是混沌的、复杂的,“伦理学”说法的出现是偶然的,在“伦理学”一词出现之前,人类早就具有感情冲动之能力,有使用“pos-”构造更多不同于possible的其他词汇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思想返回自身的原样。就“伦理学”而论,它经历了如此从隐到显的过程,研究原样的思想要从隐出发,敞开隐蔽着的原初因素,这也就是胡塞尔“现象学还原”的过程。
用以上现象学的态度批评“伦理学”,并非无视人的道德感情,而是说当我们用“伦理学”的标签指代道德感情的时候,会有意无意地忘记感情的血肉而只是将“感情”视为思辨的哲学概念,进入一个从属于逻辑的“帝国”。如果感情完全被逻辑所支配,血肉之躯的感情将不复存在。这种情形,就像用“哲学”取代“爱智慧”。当哲学走上“知识论”的形而上学,“爱智慧”的痕迹就被涂掉了。
现象学继承了康德的精神遗产,即问事物是如何可能的,而非独断论坚持的“必然性”或“已经可能”。要搁置“确定性解释”这一哲学技术活,因为它实际上是不生育的,它已经知道了事物的最终原因,它用“毕生”的精力解释“第一原因”的必然性,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就是它的总象征。
于是,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发生了这样的思想:就像哲学课或哲学书或哲学会议上可能并没有哲学一样,海德格尔的说法是,“人们从事‘哲学’职业,因此人们不再思考”。海氏这句话里有思想(只有原创性的思想才算得上哲学),因为它破坏了“从事哲学职业=会思想”的习俗看法,它建立起脱离这种同一性的思考,或者说建立起一种意外的因果关系。伦理学与“……主义”、与哲学职业是等值的,它用公共性取代私人性。对于个人而言,就像是在经历来自外部世界的精神暴力。在伦理学的公共性中,私人或纯粹个人问题被简单粗暴的“主体性”所取代——从这里出发,还可以理解为什么海德格尔求助于语言的诗性,因为语言的公共性、可交流性就像上述的“哲学技术活”一样是不生育的,冷冰冰的字面理解就像商品交换一样搁置了剩余的温度或者热情,以至于纯粹的私人性什么都不是,需要伦理学代替自己说话——职业、身份、名字、辈分、等级……这就是一个人身上的伦理学,是其公共性,一种来自外部世界事先给予的幸福标准,而一旦达到某个标准,一个人就“应该”是幸福的。令人惊奇的是,这种情形不仅仅属于功利主义伦理学,而且也属于形式主义伦理学,上述公共性都是可交流意义上的标签,就像是纯粹私人感情必须给予如此的符号化、形式化,才可做出伦理学意义上的判断。质言之,公共价值取代了私人价值。
从此海德格尔只说“思想”而不说“哲学”,善于思考等于善于提出思想问题,它在看似差异的领域中建立起等值的精神连线,例如以上的人道主义、伦理学、主义、逻各斯、公共性、“应当”或者“普遍必然性”等。那么遮蔽个人或者私人,与漠视纯粹的偶然性之间,也是等值的。而海氏的dasein所强调的ici(这儿)或者(那儿),恰恰在于描述所发生的(思想)事件是偶然的、突然降临的,海氏把真理诞生的过程形容为闪电、一件危险而惊心动魄的事情。每每在如此境遇下阐述思想时,海氏宁可求助于荷尔德林的诗,而不引用像黑格尔这样的思辨哲学家的著作,因为哲学使思想沦为“技术活”、一种工具。哲学语言成为吞噬语言的“语言”,从而丧失了语言的质朴与纯粹。
       
从以上,我们看到了海德格尔眼里“伦理学”的贫瘠,伦理学的纯粹概念操作法相当于给活生生的个人贴标签。海氏主张搁置作为标签的概念,使人逃离“主体性”——通过怎样的途径呢?虽然海氏很少直接使用“私人”这样的字眼,但是他在《通信》中用很多篇幅讨论“出神”(extatique)或者“痴迷”,此情此景(“此在”)只能在个人身上实现,它就像一张看似平滑的纸在显微镜下却有着凹凸不平的表面。出神是日常生活中的惊讶之能力,就像看似什么都不曾发生的时刻或者场合,发生着没有原因的深度无聊感,它是不曾发生的发生、实现着看似没有可能的可能——我们每个人不用旁证都能自证这种情形是真实的,“我”(任何一个人)只能记住对自己印象深刻的事情,至于该事情对别人来说毫无价值,我根本就不在乎(显而易见,知识化了的哲学无法深入这样的生活细节)。换句话说,人是活在细节之中的,也就是私人化了的“关键时刻”,把这些印象深刻的往昔连接起来,就是我们感受得到的全部人生,它们是碎片化的,相互之间“谁也不挨着谁”,无法整齐划一,更无从加以形式化。
可以把出神的能力上升到纯粹感情的高度,但按照海德格尔的思路,没必要施以标签化的“伦理学”,他甚至认为出神的能力(首先使哲学回归“爱智慧”,然后把思想细化为出神,从而使哲学思想场景化了),把人与动植物区别开了。出神的能力使人拥有自己的世界,而一块石头没有它自己的世界,它只是顺其自然,听凭风吹日晒。
如果“自由”这个词已经被人说滥了,以至于不知所云,那么“出神”已经在神采奕奕地显露自由与制度无关或者无法约束,它无处不在,其发生与消失都无法预知,它是真的,也是美的,从而不可能不是善的,而且不存在什么正确与错误的出神,只是出神而已,它是思想与趣味的共同来源。
出神是人身上天然具有的精神能力,它使人的肉身不同于动物有机体。旧哲学连同伦理学都瞧不起“出神”这类小事情,因为只是在某具体场景下有人在出神,“人类一起出神”的场面是难以想象的,即“出神”与沉醉的能力一样,都是高度私人化的,无法普遍化、形式化。出神往往说不出或者难以言表,但却是使我们深有感触的纯粹思想—感情状态,就其性质而言,它往往更接近精神的艺术而非功利。
如果用出神的姿态批评已经职业化了的作为一门学科的伦理学,可以一针见血:伦理学原本与纯粹感情之事密切相关,但现在却从感情内部异化出去了,“伦理学家”只是在就概念讨论概念,陷入思想感情的空前贫瘠,这种可悲的情形,就像当“智慧”忘记爱这个泉源时,思想反倒被叫作“哲学”,但这只是已经知识化了的哲学。
关于人,传统哲学只想到作为“类”的人,它问“什么是人”,这相当于询问人的本质。接下来的,肯定是以定义形式出现的判断句,似乎人是某样普遍的“东西”。在哲学回答“什么是人的本质”的地方,海德格尔的回答像是答非所问:“人在出神”——这不是判断句,而是描述句,属于诗性的语言,它是某种场景化了的“私人语言”,也就是抗拒交流,“人在出神”不可用笛卡尔式的清楚明白的观念加以理解,诗性语言是隐形的,人在出神等于“我在出神”,每个人都是一个“我”,同时却又是多么难以逾越的我啊!也就是不可能被他人完全理解(凡人都是在彼此不可能完全理解的情形下说“我爱你”的,而彼此理解的深度沟通并不可能自动产生爱,爱更像是最高层次上的出神能力,也就是深度的热情),这已经是理解的深渊,而我也不可能彻底理解我自己(这是苏格拉底式的表达),这是自我的深渊。人生永远无法摆脱这双重深渊——“我”对双重深渊出神,而出神是一件不由自主的痛快的事情,因为我正处于原创性的思考过程之中。
在以上的意义上,海德格尔不同意萨特“存在主义”这个说法(对“主义”的质疑如上述),他这样批评萨特所谓“存在先于本质”的著名论断:“萨特的存在主义原则公式化了:存在先于本质。他在这里所谓存在和本质,都是在形而上学意义上说的,他说自柏拉图以来,都是本质先于存在。萨特颠倒了这个命题,但是颠倒一个形而上学命题的结果,仍旧还囚禁于形而上学命题之中。”简单说,萨特这个命题在说理,而不是在出神。如果结合海德格尔以上谈过的,联系在此的语境,他的意思是说,去思想就是在出神过程中不知不觉地说理,而正在说理者自己却完全可能并没觉察到自己已经在说理,这就是诗性的表达,它是在描述而非定义与命题。但是,这个过程不可以颠倒过来,不能以说理的方式出神,因为这里的“出神”是假出神,真道理,也就是道理或者“知道”仍旧在出神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萨特先想好了“存在先于本质”的道理,然后再用具有文学色彩的例子加以证明。在这里,一个微妙的却也是本质的差异在于,海德格尔的意思应该是——出神不知不觉地显现出“一大片”貌似“不是道理”的深刻道理,而不应该先有道理(即使是“存在先于本质”这种反对本质主义的现象学的道理,因此海德格尔在此对萨特的批评,其实也是对胡塞尔著书方式的批评),在预先已经存在的清晰道理或者立场(即使是现象学还原的“中立”立场)基础上的出神,无法进入诗性的描述,因此是一种假出神。
出神,除了是“我在出神”,其“道理”在不知不觉中递补着,比如“我”=亲自、私下,而出神=神往这儿或者那儿,海德格尔说“此在”(lêtre-là),最远的成为距离最近的,反之亦然。也许有人会不以为然地说,这些不过是一些情绪。但我认为不能将它们等同于自然态度下的感情或者情绪,海氏在此描述的仍旧是思想,是不拒绝情绪的思想,而传统形而上学把情绪排除在外。
在搁置了存在与本质的差异之后,海德格尔的意思是说,与其回答“人是什么”,不如说我就在这儿,就在那儿,当然时而在这儿,时而在那儿。这里至少有两层意思:第一,从此,哲学从天上落到人间,变成纯粹思想感情,而且是片段的、不连续的;第二,那儿、这儿,不仅指空间场合或者此情此景,还是短暂的瞬间,就是说人永远活在此时此刻。要看护好“我”的出神状态,因为这就是我的家,我就生活在此。这可以极好地澄清海德格尔那句名言:“语言是存在的家,在家的庇护下,住着人。”这里的语言,不是形而上学抽象形式化了的表达式,而是诗性语言,但区别于狭义上的诗歌,而是类似上述“出神”的思想描述,它把自我的身体、时空场景(生活世界)包容在内,与观念论(逻各斯、主义、伦理学或社会科学)分道扬镳。
       
中国人理解西方哲学,最难之处莫过于翻译,即澄清术语,比如être”(being)与“Lexistence”的差异,前者原本逻辑系词“是”,是拼音文字乃为形式化语言的最高标志,它什么都不是,却是一切“什么”之所以存在的前提。只要being开口说话,就得说点什么。这个“什么”就是存在。判断句或者命题,即系词(是)+谓词(什么),作为语言形式的being被赋予“什么”的内容,就是说形式思维与本体论的对立统一模式,是一种必然的结果。那么,如何翻译being呢?或者死守着其逻辑形式,一“是”到底,那么我们所进入的是逻辑学,而非哲学。哲学思想必须把being落实到存在,也就是本体论。现在海德格尔的问题是,要区别“être”(being)与“Lexistence”,不仅形式要落实到“什么”的内容,而且为了使哲学回到生活世界,就得搁置“逻辑形式化”的抽象普遍性思维模式,那么being或者être就异变为lêtre-là(此在,在那儿、在这儿),这就是存在哲学所谓的“存在”。海德格尔说,关于存在,中世纪哲学称之为“现实性”,康德认为是经验对象意义上的实在性,黑格尔理解为返回自身的绝对主体性观念,尼采则称之为同样的事情永远回来。可见大哲学家们之间的差别,就体现在理解“存在”(而不是being)的差别,换句话说,即being到底在哪儿(等值于问being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在现实(中世纪)、在经验对象(康德)、在绝对主体性(黑格尔)、在永恒归来(尼采)、在“此在”或者出神(海德格尔)——这是价值观—立场的区别。海德格尔之前的哲学家,对存在在哪儿的回答,大都是一个概念或观念论的回答,它们都不是直接描述存在到底在哪儿。尼采的回答是描述性的,即你今天所经历的一切,明天乃至你的一生,还要重复经历——这已经开始脱离观念论了,在这个意义上,海德格尔的lêtre-là(此在、出神)受尼采影响极大,但并非重复尼采的思想,因为海氏认为尼采固然敏锐地发现以往的哲学忽略了“重复”本身的思想意味,但是并没有进一步扩展重复就是差异,而差异乃“在这儿”或“在那儿”的差异,它们是思想不断出神的效果,进而“发生”与“意外事件”在海氏看来,都属于哲学的关键词。
海德格尔认为,存在要如此这样或那样的存在(在尼采那里,这是一个视角或者价值问题),从而引入了“边缘域”(horizon)或有限性,而界限与差异是等值的。于是,作为抽象普遍形式的时空这类“天上”的问题,被现象学的“括号”搁置起来了,“此在”的现象学成为人的哲学根据,思想就此探讨距离人自身最近的“亲自性”,但海氏认为谈论自己反而是一件最难的事情。就像我以上所说,出神在两个无底深渊。海氏说从“此在”开始思想,走的是一条“无路之路”。在此,思想的姿态就是永远还不曾开始。
在深渊里出神,深渊既是思想感情的又是身体的,在这里有“神”或神距离人如此之近又充满魔力,以至于在深渊里出神是不由自主的。在这里不得不再一次提到“刹那之光”,这种新启蒙精神乃陌生的出神,不同于传统启蒙的“我已经知道”(这在康德的文章标题就显示出来了:“什么是启蒙”,他已经知道了什么是“光”,这属于广义上的柏拉图主义)。新启蒙思想说:最重要的,是拥有我自己的精神世界,而传统启蒙诉诸一个公共的世界。
这种新启蒙精神朝向纯粹思想感情的亲自性,它是自己的事(是对自己在生活世界所发生事件的感触),甚至不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因为进入“之间”等值于进入某种“公共性”,就得操心同时发生、相符、重叠(例如爱情,不仅是自己去爱,还要操心对方是否爱自己)的问题,后者的内容,是广义上的“对象式思维模式”。
于是,“亲自性”引发的新启蒙令人震惊:它的出神或者入迷,从此不再进入公共的“主体间性”,即与引发出神的因素不再有相符的“主客体关系”问题,不再受康德式的抽象而普遍的形式(广义上的规则)所约束——亲自性源自一种卢梭式的朝向“抽象的孤独”之冲劲、叔本华式的自由意志。但是,对于此情此景,海德格尔却使用了一种学院式的表达:“存在的真理”——从字面上看,柏拉图主义也会同意这样的表达,但绝不会同意这真理的内容,即上述的“入迷”(思想之路是一条无路之路,或现象学意义上的“永远的开始者”)。
从此,海德格尔式的现象学思路,搁置了附属于“什么”意义上的名称(主体意义上的“谁”),这就是海氏之后欧洲哲学与艺术中的种种关于“死了”(“主体死了”“人死了”“作者死了”)的说法的学理来源。
如果把海德格尔式的“出神”贯彻到底,就会走到使他本人也会感到惊讶的地步,就是说不仅一切都是一个“随想随明白”起来的过程(读与写),而且它是即刻发生的走神现象,起因或诱因与结果之间,不可能有事先可以预测的因果关系。因此,思想永远还不曾开始(因为它正在发生),永远重新开始——具体如何操作呢?就是把过往曾经发生的理论置于括号之中,存而不论,这意味着只有今天(更具体说,此时此刻、此时此景)才是我(们)唯一真实拥有的时间。进一步说,“发生”比发生了“什么”更加重要。对于思想而言,重要的是发生的能力(即原创性)。显然,这也搁置了形形色色的目的论(例如,理想国以及康德所谓“人自身就是目的”),因为目的论仍旧属于形式思维或者概念思维。
在哲学史上,属于海德格尔这条精神线索的哲学家,如赫拉克利特、第欧根尼、奥古斯丁、蒙田、帕斯卡尔、卢梭、叔本华、尼采,他们都强调“我”、意志自由、不确定性,诉诸与“几何学精神”相冲突的“微妙精神”,强调返回原样的精神状态,反对用异化的或一般化了的概念标签取代人本身。
作者:尚杰  
来源:道德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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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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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2 20:13: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王沪宁:罗尔斯《正义论》序言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自1971年问世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重视,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该书出版之后,受到热烈讨论,被列为不少大学课程的必读书籍之一。由它引发的各类争鸣或研讨文章,更是汗牛充栋,目不暇接。美国著名的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表示:罗尔斯的著作在英语国家立即被承认是对政治哲学的一个根本性的贡献。《正义论》一书之所以能起到如石击水的效应,关键在于它打破了西方政治哲学万马齐喑的冷清局面。西方政治哲学的衰落已是众所周知,专攻政治理论的学者爱·麦·伯恩斯说:在政治学说的阳光下没有多少新东西。这充分表明了西方传统思辨方法构筑的理论体系的困境。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则以其独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
约翰·罗尔斯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又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马萨诸塞理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作为一名从大学氛围中产生的学者,他的整个思想体系充满了学究气。有的评论家把罗尔斯与柏拉图、阿奎那和黑格尔这些思想泰斗相提并论,但罗尔斯与他们有所不同。那些思想大师均著作甚丰,涉猎颇广,而罗尔斯的主要著作只有《正义论》一本。《正义论》一书,洋洋洒洒40余万字,实际上是一本论文集。罗尔斯在前言中表示:“在提出关于正义的理论时,我试图把过去十几年中我所撰写的论文中的思想集中起来,使它们成为一种条理分明的观点。”罗尔斯最早于1951年发表了初鸣之作《适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纲要》。基本观念的确立是《正义即公平》(1958年)。其后陆续写出《宪法自由权与正义概念》(1963年)、《正义感》(1963年)、《非暴力抵抗》(1966年)、《分配的正义》(1967年)等。1969年至1978年。罗尔斯在斯坦福的高级研究中心完成了对全书的整理和加工。在这20年中,罗尔斯不断遇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挑战,这促使他写出一篇又一篇的论文来完善自己的立论,反驳对方的观点。这样一个过程也使得《正义论》一书显得非常晦涩难懂,概念成群。为了说明一个问题,罗尔斯往往不得不一而再、而三地发掘论据。但他的前言展示了他的思想脉络。
《正义论》,顾名思义,是研讨正义的。正义观念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和社会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正如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第1节)。罗尔斯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正义论》一书共分39章,第一编“理论”讨论对正义的界定,正义的历史发展,正义的作用,正义的内涵以及原始状态等观点;第二编“体制”分析如何用第一编确定的正义原则来剖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生活,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具体层面,这里较为详尽地反映出罗尔斯高度思辨的正义观的社会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他作为一名学者提出的解决西方社会矛盾、冲突、民瘼的方策;第三编“目的”探讨伦理和道德领域中的课题,涉及善、自尊、美德、正义感、道德感情、自律等一系列课题。这一编与前两编不同,论述和分析似都与他的正义原则稍微疏远一些。其实罗尔斯认为这一部分相当重要,如果不考虑最后那一部分的论据,关于正义的理论也会被人误解(前言)。的确,如果一种正义原则要想在一个社会中通行,关键就是人们能否接受并相信它,这就牵涉到道德心理学和正义感形成的问题。如果众人没有一种正义的心理氛围和文化环境,一种正义原则就不可能被接受,这就是罗尔斯所讲的“正义即公平的相对稳定性”。尽管这一编的内容不如前两编那样新奇,但在整个理论中是不可或缺的。
正义,历来就是一个众说纷坛、各执一端的价值观念。在最早的文字记录中,正义指一般意义上的相当和正当,正义包括全部美德和完好的道德行为模式,后来正义逐渐与平等、慈善区分开来。但正义概念依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同的思想家作出不同的界定,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义,但正义又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平均的正义,即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后者指分配的正义,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如此等等。在当代世界,正义依然是人们争论的中心,尤其是在社会发展迅速、矛盾突出和社会大幅度变革的时代。罗尔斯热衷于介入正义问题的争论,绝非出于纯学术的偏好,而是响应社会的感召。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也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现代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罗尔斯正是在这种氛围下致力于正义研究的,其意图显而易见。如果《正义论》只是纯学术的产物,那它就绝对不会引起这样大的轰动。
罗尔斯对此是明确的,他开宗明义地讲,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第2节)。罗尔斯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两大类:(一)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罗尔斯将其概述为: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因而也是正义的社会(第5节)。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思考问题的思路是: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第7节)。直觉主义不从个人或群体的得失思考问题,而是通过对自身的反思来达到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基本的原则是至高无上的。可以用来衡量各种互相冲突的正义原则。直觉主义不包括其他的衡量方法,人们依靠直觉,依靠那种在人们看来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衡量。直觉主义强调道德事实的复杂性使人们往往无法解释人们的判断,直觉主义认为,“确定不同正义原则的恰当重点的任何更高一级的推定标准,都是不存在的。”这两种正义观具有明显的差别:一种依据功利,一种依据直觉。
罗尔斯对这两者均不赞同。但他尤其反对功利主义。他认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始终占据上风。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从事实上看,由休谟、边沁、亚当·斯密和穆勒等人所传播的功利主义观念在西方社会历来是占统治地位的,这些观念原则奠定了西方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基础。然而这些体制并没有克服社会上存在的深刻的矛盾。罗尔斯是一位改良论者,他相信要改良西方社会体制,关键在于改变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这是罗尔斯为自己确定的目标。
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第6节)。这里直接表现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也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如分配不平等,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问题等。
既然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不敷所用,纰缪甚多,那么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正义观呢?罗尔斯的观点十分明确:“我所要做的就是把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加以归纳,并将它提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来。”(前言)因此,罗尔斯所依据的是传统的契约论的方法。契约论在西方有着颇为悠久的历史,近代的一些思想大家均为契约论者,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他们的契约思想曾在西方历史上起过震撼人心的作用,但后来时过境迁,契约论让位于功利主义。可以说,契约论代表了一种政治上的激进主义,功利主义则意味着一种经济上的实惠思想。在资本主义体制确立后,功利主义取契约论而代之是不奇怪的。罗尔斯重新举起契约论的旗子,这本身就属别出机杼。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一言以蔽之,可称作正义即公平的理论。得出这个理论的各项原则,首先需要说明一个前提,这就是社会契约是如何产生的。这里就必须做一个理性上或逻辑上的假设。罗尔斯把这个假设环境称作“原始状态”(original po- sition),相当于自然状态在卢梭、洛克等人思想体系中的地位。
原始状态纯粹是理性上的设想,在实践历史中无法论证。罗尔斯知道这一点,他说过原始状态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第20节)。在确定正义观的过程中,罗尔斯常常部分地倚重于直觉主义,他表示,正义即公平这种直觉观点将把正义的原则着作是在一种适当规定的原始状态中达成的原始契约的目标(第20节)。原始状态的设计意图是排除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给出一个纯粹逻辑思维的状态,使人们产生正义原则。在原始状态中,所有各方都是道德的主体,都受到平等的待遇,他们选择的结果不决定于随意性的偶然事故,也不决定于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但是光有原始状态还不足以达成正义的首要原则,还必须设定其他一些条件。
为了设定原始状态,罗尔斯进一步提出几个核心概念:(一)正义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人类的合作是可能的和必需的,客观条件包括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体质状态和精神状态相似,存在着中等程度的匮乏,主观条件包括各方都有大致相似的需求和利益,各方又有各自的生活计划,而且还存在哲学、宗教信仰、政治和社会理论上的分歧,这样人们就既有合作又有冲突,因而需要有一些原则来指导人们决定利益划分(第22节);(二)正当观念的形式限制。原始状态中的人们还得接受某些限制,这样他们才能有效地确定和选择原则,这些限制是,原则应当是一般性质的而不应是特指的,首要的原则必须能够作为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共同蓝图;原则在应用中应对每个有道德人格的人起作用,限制的条件应当是公开的,让每个人知晓,还要赋予各种互相冲突的要求以一种次序,最后从原始状态推出的原则应当是决定性的,在它们之上没有更高的标准(第23节)。这里规定了正义原则的性质;(三)无知之幕。这个概念是更为大胆的假设,以便能运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原始状态是一种假设,它要求人们摆脱现时现刻的各种感觉和知识,在现实社会面前拉上一道大幕,使人们纯粹从零点开始思考正义的原则。无知之幕假定各方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自然能力、理智和力量等情形,也没人知道他的关于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和心理特征,各方也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因为每个人所据有的社会地位、条件或个人气质均会影响一个人对正义原则的判断,必须用无知之幕将它们全部隔开,这样原始状态才能成立(第24节)(四)推理的合理性。原始状态的方法要取得成功,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这就是必须假定处在原始状态中的人是有理性的。所谓理性,就是人们在选择原则时都力图尽量推进自身的利益,他们的选择有前后相连的倾向,他们也具有建立正义感的能力,他们努力寻求一种尽可能高的绝对得分,而不计对方的得失如何(第25节)。当然,这样的人也是理论上假定的人,而非现实生活中的人。
现实生活中的人有七情六欲,受社会及各种背景因素制约,不可能像罗尔斯在理论上假设的那样行动。以上四方面的条件确定了原始状态的基本属性,由此可以演绎出正义原则。
在得出正义原则之前。还得解决人们如何达到正义原则的问题。罗尔斯首先确定一个前提:处在原始状态中的各方都是平等的,在选择的过程中,所有的人都拥有相同的权利,作为有道德主体;有自己关于善的观念和正义感的人,他们彼此之间都是平等的。人们是在这样的条件下确定正义的原则(第4节)。根据原始状态及各项条件,罗尔斯推论出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
所有社会价值—一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策11节)。
这个一般的正义观又可分解为两个层次,这就是罗尔斯最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
第二,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1)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第11节)。
这两个正义原则与罗尔斯对社会的基本结构相配套,第一个原则用于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二个原则用于规定和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第一个原则包括公民的基本自由权等原则,与西方传统的价值观并无二致。争议最大的是第二个原则,这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因为在社会上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往往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分配应对每一个人有利,于是人们使权力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来实行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在私有制条件下,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是绝对不平等的,那么平等原则如何才能实现呢?实质上罗尔斯的重点在这里,其改良主义的理论出发点也在这里。
确定了正义的两个原则之后,罗尔斯便将它们贯彻于社会基本结构。罗尔斯将社会解释为一种互利的合作事业,其基本结构是一种公共的规则体系,它规定了一种活动设计,这种设计使人们共同行动,以产生更大数量的利益。并按照收益中应得的份额把某些公认的权利分配给每一个人(第14节)。如何使正义原则演化为具体的制度,罗尔斯提出了“四个阶段的顺序”(第31节),第一阶段人们接受两个正义原则的选择;第二阶段召开制宪会议,确定政治结构的正义并选择一部宪法,设定制度,这个阶段主要是确定平等的公民权和各种自由权;第三阶段为立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发挥主要作用;第四阶段是具体运用规范的阶段,法官和行政官员把制定的规范用于具体的事务,公民则普遍遵循规范。在这个部分,罗尔斯还深入讨论了自由权概念、良心平等自由、宽容与共同利益、政治正义和宪法、参与原则、法治、自由权优先性的规定等课题,较为明晰地展现了他设想的理想的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经过这番论述,他重新表述了第一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享有与人人享有的一种类似的自由权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全面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平等权利。
优先规则:正义的原则应按词汇式序列来安排,因此自由权只有为了自由权本身才能受到限制。这里有两种情况:(1)不太广泛的自由权应能使人人享有的自由权总体系得到加强,和(2)不太平等的自由权必须是享有较少自由权的那些公民能够接受的(第39节)。
罗尔斯用这一抽象化的标准来评判现代西方民主制度,他是持一种批判态度的。他表示,立宪政体的一个主要缺点是它不能确保政治自由权的公平价值,对此现象从未采取过纠正措施,财产和财富分配上的悬殊远远超出了可以与政治自由权并存的程度,但却为法律所容忍,这种缺陷在于民主的政治过程充其量只是一种有控制的竞争,政治制度中不正义的影响比市场的缺陷严重得多,政治权力积聚,变得不平等,得到好处的人利用国家的强制性工具和国家法律来确保自己的有利地位。经济和社会制度中的不平等很快就破坏了任何政治平等,普选制不足以抵消这种不平等,只要政党和选举经费来自私人捐助,政治讲坛就会受占支配地位的势力的控制(第36节)。罗尔斯点明了西方民主政治的基本缺点,但他没有作更深入的分析,值的这种改良主义倾向在论述第二个原则时表述得更为清楚。
第一个原则被确定为是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的,按罗尔斯的话讲,这两个正义原则是按照“词汇式序列”排列的,即只有第一个原则被满足后才能满足第二个原则(第8节)。事实上,因为第一个原则已有公论,罗尔斯并没有作什么创造性的论述,他花了大量的气力来论证第二个原则。在论述第二个原则时,他提出了几项论证:(一)反效率原则。在分配上,效率原则是不包含正义原则的,因而一个人得到全部产品的分配或其他不平等分配的方式也可能是有效率的,因而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是正义的,应当寻找既有功利也是正义的分配方式,超越单纯的功利观念(第12节);(二)差别原则。差别原则通过挑出某种特殊的地位来判断社会基本结构中的不平等问题,这将克服功利原则的不确定性。如企业家比不熟练工人有着更美好的前景,假设他们处在最初状态,那么怎样证明差别的存在是合理的呢?那就必须是这些差别有利于境况较差的人。任何差别的存在,都要能够有利于境况差的人,有利于最少受惠者;这个原则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因为如果要实施这一原则,那就意味着对西方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造,有人甚至称之为“社会主义的”改造;(三)连锁关系。这里假定如果一种利益提高了最底层人们的期望,它也就提高了其他所有各层次人们的期望,当地位最不利者获益时,处于中间状况的人也会获利。如果正义原则得到实现,这种连锁关系就会实现。经过这三个方面的论证,罗尔斯又将第二个原则具体表述为:
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既(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2)按照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第13节)。
差别原则包含着某种平均主义,同时它也反映了自由主义思潮的某些倾向,最基本的就是“平等的倾向”(第17节)。差别原则意味着:(一)补偿原则。即应当对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进行补偿,差别原则不等于补偿原则,但它力图达到补偿原则的目的;(二)互惠的观念。差别原则是追求相互有利的原则;(三)博爱原则。在西方社会中,与自由和平等相比,博爱处于较次要的地位。差别原则表明了一种公民友谊和社会团结。这些均为一些理想主义的原则,罗尔斯认为西方社会没有实现这些原则,或者说没有沿着这个方向发展。
为了指明西方社会改良的方向,罗尔斯集中在第五章讨论了社会经济制度。他先确定了“分配正义的背景制度”,这包括:(一)分配部门。负责保持价格体系具有切实的竞争能力;(二)稳定部门。负责实现合理的充分就业;(三)调拨部门。负责维持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四)分配部门。负责通过税收和对财产权的必要调整,以维持分配份额的一种大致的正义性(第43节)。社会通过调节这四个部门的活动实现正义原则。
经过对政治和经济体制的综合考察,罗尔斯又对两个正义原则作了完整的表述(第46节):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总体系。
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2)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
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正义原则应按词汇序列来安排,因此自由权只有为了自由权本身才能受到限制。这里有两种情况。(1)不太广泛的自由权应能使人人享有的自由权总体系得到加强;(2)不太平等的自由权必须是具有较少自由权的那些人能够接受的。
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在词汇序列上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提高利益总量的原则;而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里有两种情况:(1)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大具有较少机会的那些人的机会;(2)过高的储蓄率在总体上能减轻为此而受苦的人的负担。
一般概念:(见前)。
至此,罗尔斯的正义论有了一个概括的轮廓。如前所述,罗尔斯的整个正义理论是改良主义的,即他想对资本主义制度做出某种修正,以缓和并协调日益剧烈的社会冲突。他在《正义论》中多次表示,两个正义原则规定了一个理想的社会基本结构或轮廓,改革过程就应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第41节)。不过罗尔斯没有直截了当地讨论现实问题,而是将正义原则及其展开部分均置于假设的条件下,并将其提炼到高度思辨的水平。其实越是抽象的理论,其内涵就越大。正义原则、自由优先原则、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差别原则、自由的概念、分配的份额、代际正义问题、自然义务原则、非暴力抵抗、平等的基础等问题均与美国乃至西方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矛盾、冲突密切相关。罗尔斯本人在书中并没有花太多笔墨去描绘这些场景,而将一切现实都转为理性概念,这为人们更好地理解他的学说带来了困难,因而,真正弄清他的学说,需要回顾一下30年来美国的历史。
罗尔斯的《正义即公平》一文发表于1958年,《正义论》一书成于1971年。这些年间,正是美国社会风云变幻的年代。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矛盾和冲突接踵而至,此起彼伏。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种族歧视、民权运动、女权运动、贫困问题、抵制越战的浪潮、学生造反……接连发生。这无疑会引起人们对社会正义问题的反思。罗尔斯置身于这样一个时代,认真思考和观察这些现象,并把走出困境的希望寄托于正义观念的澄清。这自然是一个过份学究气的想法,但他作了可观的努力。必须指出,罗尔斯仅仅是一个改良主义者,他的目的是在资本主义的现有范围内进行改良,而不是去改变它。 罗尔斯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用正义即公平的观念来取代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念,从而推动社会变化。他的注意力集中在民权和贫困两大问题上。这两大问题在美国社会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解决,这是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结构所决定的。他提出的自由权优先,考虑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平等自由等观念,也都是为这些难题寻找出路。正像罗尔斯所表示的那样,政治生活中依然存在着我行我素的权势集团,经济生活中依然存在着巨大的分配鸿沟,徘徊于街头车站的无家可归的人依然构成对制度的最大挑战,黑人的社会地位依然令人担忧……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构成《正义论》一书走红的社会条件。只要这些问题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讨论就不会结束。
罗尔斯贬低功利主义正义观,主张正义即公平的理论,还有以下背景;60年代之后,美国以及西方社会爆发了一场争论-叫新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论战。平等与自由的观念在现代社会中被视为两个并不那么协调的价值。新保守主义坚持自由是西方社会的核心价值,过份强调平等会妨碍自由的实现,自由主义者过份强调平等,不仅给社会造成种种危机,而且侵害了人的自由。而自由主义者则认为只有突出平等才能保证人们的自由。否则,政治和经济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必然会侵害一部分人的自由。这场争论旷日持久,代表着社会的不同势力。可以看出,罗尔斯力图协调平等与自由两者。他的第一个原则突出了自由,他的第二个原则突出了平等。不过,他的总体倾向是突出平等的。因为这种争论有制度上的根源,罗尔斯的调和努力是难以成功的。若深入地观察,不难发现两个正义原则之间的不协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的相互排斥。这也使罗尔斯的理论实际上无法产生他所希望的社会效果。《正义论》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批评,原因也在此。批评罗尔斯的人提出了种种观点,如:没有理由认为正义原则高于一切功利主义的考虑,无知之幕全然是人为的,政治权利绝对高于社会经济权利并不合理,第二个原则是绝对不合理的,等等。恐怕在美国现有的社会基本结构下,正义即公平的理论难以被接受,至少难以被全部接受,因而也难以达到改良主义的目的。
正义的两个原则带有颇多的理想主义色彩,具有较多的道德主义因素。一种正义观的产生需要有客观物质条件,它不可能凭空产生,没有成熟的社会条件,正义观的改变就无从说起。在西方制度下,两个正义原则没有这样的基础。罗尔斯看到了这一点,他把正义的基础放在个人的道德价值、自律、自我的统一与一致性等上面,而没有找到客观的基础。整个第三编都是用于这一目的的。罗尔斯表示,他要用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正义观来解释社会价值,说明体制、社团和交往活动中的内在的善(第41节)。对正义原则的选择使人们产生了正义感和道德感情,而正义感和道德感情又是正义原则得以持续的条件。这成为一种互为因果的道德论证。罗尔斯还十分强调获得人的“道德人格的能力”(第77节)。这似乎是将正义原则的实现寄托于人的道德升华。但是人的道德和正义感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没有社会条件的革故鼎新,道德革新就无从谈起。有时历史运动表现为道德与历史的交互作用,但纯粹依赖道德恐怕是不完整的理论。
罗尔斯理论的这种缺点还表现在他对用观念变革现实的信仰上。纵观罗尔斯的学说,他认为一种完美的正义观可以改革社会体制,几乎没有提及人们的物质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历史唯物主义强调物质条件或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制约作用,忽略了这一点,要改变社会是不现实的。当然。观念不是没有用处,但要与物质生活的发展相结合。也许罗尔斯看到了变革这些条件的难度,所以才寄望于人的内心道德的升华。他在全书最后表示:“心灵的纯洁(如果能够达到的话)将会使一个人明察秋毫,并……通情达理地、自我克制地去行动。”(第87节)人们能获得纯洁的心灵吗?这个简单的问题揭示了罗尔斯本人也许抱有的疑惑。《正义论》是一部学术内容丰富、思辨难度颇大的著作,它不仅反映了西方学术界20年来争论的主要问题,而且深刻反映了西方社会的内在矛盾,为读者思考正义问题提供了极好的文献。因此,我们应当感谢辛勤迻译此书的谢廷光先生和出版此书的上海译文出版社。
本文发表时作者系复旦大学政治学教授
作者:王沪宁  
来源:微信公众号—华理商业伦理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aHiUxt1KNxosfAAwZJCkg
编辑: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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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7 20:29:2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现代美德伦理学的物理主义挑战及其回应




作者简介:李义天,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道德与宗教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  100084)。


〔摘要〕现代美德伦理学对于道德心理问题有着特殊的兴趣和重视。它对现代规则伦理学的批评以及由此获得的吸引力,在很大程度上与它对行为者心理状况的深入理解相关。然而,现代美德伦理学提出的心理知识必须接受现代心理科学的考察与评判。在经验证据的基础上,追求经验性和实证性并最终对包括心理现象做出物理主义的还原和解释,是现代心理科学的抱负与诉求。但是,这种物理主义挑战错误地判断了心理现象与生理现象之间的关系,在两者之间建立一种并不充分的因果联系。作为某种心理状态的美德品质,既不能也无须被还原为或等同于物理的脑神经活动。关于心灵问题的物理主义还原论立场,无论是在科学上还是在哲学上,都是不充分的。
〔关键词〕现代美德伦理学  心理科学 物理主义  还原论

美德伦理学的源头在古代,但美德伦理学的价值在现代。正是在批评现代规则伦理学,改善现代伦理知识、更新现代伦理范式的进程中,美德伦理学逐渐赢得人们的认同。就此而言,真正激发我们重新理解现代道德哲学、反思现代生活状况的,其实是一种现代版本的美德伦理学。这种现代版本不仅意味着美德伦理学在借鉴古代资源的过程中会努力提出一些与规则伦理学相抗衡的命题,而且意味着它会面对古代思想未曾面对的严峻挑战,特别是现代心理科学的挑战。其中,除了人们比较熟悉的社会心理学的情境主义挑战以外,更深刻地,还有来自整个心理科学的物理主义挑战。如果说前者还是现代心理学分支的“进攻”,那么,后者则近乎现代心理科学的普遍“反对”。美德伦理学若要在现代学术谱系中站稳脚跟,除了正面回应这些挑战之外,别无他法。因此,本文在回顾现代美德伦理学的心理诉求并梳理现代心理科学的物理主义取向的基础上,试图表明,美德品质作为道德行为者的特定心理状态,既不能也无须被还原为物理活动。关于心灵问题的物理主义还原论立场,无论是在科学上还是在哲学上,都是不充分的。

  一、现代美德伦理学的心理诉求  

对于道德行为者的心理结构及其反应机制,现代美德伦理学始终有着特殊的兴趣。在一般意义上,“美德”意味着行为者的优秀品质(character)。无论它被阐释为“秉性”(disposition)、“态度”(attitude)还是“倾向”(orientation),“品质”总是对行为者特定心理状态的描述。不仅如此,从道德心理层面对规则伦理学展开批判,也一向是现代美德伦理学的主要论题。伊丽莎白·安斯库姆(G.E.M.Anscombe1958年发表的论文《现代道德哲学》,不仅从整体上开启了美德伦理学的现代序幕,而且开启了现代美德伦理学的心理议题。在她看来,现代规则伦理学存在的两个重大失误皆体现在道德心理层面。
第一,现代规则伦理学忽略了因文化背景变迁而导致行为者心理结构发生改变的事实,仍然固守某些已然丧失心理基础从而缺乏实践必然性的法则概念。安斯库姆指出,诸如“义务”“责任”“应当”这类概念,渊源其实在于基督教。只有在行为者理解并相信这些律法式概念的立法者(即上帝)存在的条件下,它们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才成立。如果脱离了本来的文化背景,这些概念不过保存了它的心理影响,而没有保存它的实质含义,更没有保存它的实践效应。在这个意义上,现代规则伦理学只是“一种不再普遍存在的更早期的伦理学概念的残留物,甚或只是这些残留物的衍生品”,所以“义务和责任的概念——亦即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的概念——和道德上的对与错的概念,还有‘应当’的道德意义,如果在心理学上是可能的话,都应该被丢弃”。
第二,现代规则伦理学压缩了某些始终活跃并发挥作用的心理机制,遮蔽了那些实际存在且本应得到澄清和发扬的美德概念。她说:“在今天的哲学中,我们需要解释,‘一个不公正的(unjust)人怎么就是一个坏的(bad)人’。……但这种解释只有在我们具备了恰当的心理哲学知识后才能完成。因为,用于证明不公正的人就是坏人的论据,需要把公正(justice)描述为一种‘美德’。”现代规则伦理学虽然也同意“不公正的人是坏人”这个命题,但由于它们缺乏“关于人类本性、人类行为、美德品质的类型,以及最重要的,关于人类繁荣的描述”,因而导致该命题“在哲学上存在一条鸿沟”。这条鸿沟意味着,现代规则伦理学日益表现出对人类经验尤其是人类心理经验的远离——“不管这种远离是因为功利主义者对于实现一种关于满足感的普遍计算的兴趣,还是因为康德主义者对于具有广泛一般性的普遍原则的关心”。对此,安斯库姆感叹道:“我们目前的道德哲学研究是不会有什么收获的;在我们拥有一种恰当的心理哲学之前,我们绝对应该先把道德哲学放在一旁。”
出于这样的不满和忧虑,现代美德伦理学在批评规则伦理的过程中,格外注重对道德行为者心理状态的把握,即澄清行为者的真实心理结构,揭示行为者的具体心理反应。既有文献表明,这方面的探讨已成为现代美德伦理研究的重心。比如,菲里帕·福特(Philippa Foot)在《美德与恶德,以及其他道德哲学论文》中延续安斯库姆的思路,着手讨论性格、欲望的伦理价值。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通过其代表作《论美德伦理学》力图证明,理性与情感在实践推理中同等重要。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 Slote)在《源自动机的道德》等早年作品中,即系统地发展出一种“基于行为者的美德伦理学”,试图将纯粹的内在性理解为美德的根本特征。而在《关怀伦理学与移情》等近期作品中,他又借助近代道德情感主义及其移情理论来为美德的有效性提供辩护。
现代美德伦理学对规则伦理学的批评,以及由此获得的吸引力与美誉度,在很大程度上确实与它对行为者心理状况的深入理解相关。或者说,正是对心理问题的强调与谋划,使美德伦理学成为规则伦理学的有力竞争者,从而跻身现代伦理学的主流。如果我们可以说,“对美德伦理学的理解,就是对伦理学的理解;对美德伦理学发展过程的观察,就是从一个特定视角对伦理学演进历史的观察”,那么,我们就有理由重视现代美德伦理学作为一种现代伦理学版本,在道德心理问题上的积极诉求和建构。就此而言,不仅批评规则伦理学的心理缺陷,而且进一步刻画自身的道德心理学理论,便成为现代美德伦理学确立合法性、提升说服力的重要任务。正如罗伯特·劳丹(Robert Louden)指出的:“一个摆在那些针对新近美德伦理学进行细致分析的人们面前的问题是,在当代作品中,我们仍然缺少已经充分发展的美德伦理学范例。大多数这方面的作品,更多地是一种消极的而非积极的冲击力——其主要目标更多地是批评它所反对的那些传统和研究套路,而不是积极而详细地阐述它自己这种替代性选项到底是什么。”美德伦理学对道德心理问题的关注,不仅是体现自身相对于规则伦理学的特点或优势,更是它完善自身理论结构、进而参与建构现代伦理体系的必要环节。

  二、现代心理科学与物理主义还原论  

现代美德伦理学虽然是当前伦理学中最为强调道德心理问题的一种理论类型,然而,它所提出的心理知识或相关判断若想成立,却不能仅仅满足于哲学的思辨,而必须接受心理科学的评判。因为,在现代学术语境下,对心理问题的解释或理解早已不是哲学的专门领域,而是(甚至主要是)科学的研究对象。
无论是作为哲学意义的心理知识,还是作为科学意义的心理科学,“心理学”(psychology)始终是一门关注和讨论人类心理活动与心理现象的学问。就研究对象而言,哲学心理学与科学心理学并没有太多分歧。真正引发两者区别,或者说,真正使心理学逐渐以现代心理科学的面貌登上舞台的,在于后者研究方法和研究工具的独特性。正如加德勒·墨菲(Gardner Murphy)所言,“现代心理学是在19世纪作为实验生理学、精神病学、进化论和社会科学交互作用的产物而兴起的……其方向是由自然科学和统计方法的进步所引导的”。正是19世纪自然科学及其技术条件的相关突破,使得人类对心理问题的研究步入新的阶段。其中,既包括新的研究方法和工具,也包括由于新的方法和工具而带来的新的解释和术语,还包括因此产生的新的研究维度与层次。
一般认为,德国人维尔海姆·冯特(Wilhelm Wundt)于1879年在莱比锡大学创建首个心理学实验室,标志着现代心理科学的开端。在实验室研究中,冯特创立并广泛使用内省的方法,训练参与实验的被试者报告自己的感觉和观念,获得他们心理活动特别是意识活动的直接经验,由此探索作为独特实体的人类心理现象的内部结构。冯特相信,通过自然科学的方法,心理学可以将人的意识分解成最基本的元素,然后找出它们之间的构造、联系和规律,从而了解心理活动的实质。因此,他的学说又被后世称作“构造主义心理学”(structuralism)。
在广泛有效的经验证据的基础上为心理知识谋求更加确凿的经验性和实证性,是现代心理科学的起点和原则。这是因为,现代心理科学在现代生物学影响下形成了一个基本信念,即,心理活动与心理现象就像其他生理现象或物理现象一样,都是可以被观察和测量的实在。因此,如同我们可以通过外表来观测人的肢体及其运动,可以通过解剖来观测人的脏器及其功能,我们同样可以借助实验或其他方式来观测人的心理及其活动。冯特强调,在心理学中“只有那些直接受到生理影响的心理现象才能成为实验的题材。我们无法对心理本身开展实验,只能在它的外围进行实验,也即对那些与心理过程密切联系的感觉和运动器官进行实验。因此,每个心理实验同时也是生理实验”。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心理科学从一开始就蕴含一种诉诸人类生物基础的物理主义特征。或者说,正是这种诉诸人类生物基础的物理主义的发展,才使得心理学从思辨性的心理知识迈向实证性的心理科学。对此,心理学家毫不讳言,心理学在19世纪经历的深刻变化“主要是由生物学的进步引起的,它在概念和方法两个方面都有很多地方受惠于生物学。许多杰出的心理学家开始依靠实验方法和数学方法,认为心理学可以变为一种类似生物科学的科学”。
一旦沿着这条路径起步,现代心理科学便很快发现,内省方法无法满足其日益增长的经验性和实证性要求。因为,“内省”本身的主观性和易错性决定了,这种方法不能消除被试者所提供的报告的随意性和不精确性。毕竟,在实验过程中,研究者没有真正介入被试者的内心,而只是停留于外部,等待对方提供报告;他们至多只能通过统计与均衡来降低这种随意性和不精确性,却不能消除它们。虽然爱德华·铁钦纳(Edward Tichener)后来将冯特的研究方法给予更精细的推进,并且认为除了内省之外,还“应该在生理学中寻求解释”,但是,受制于心理现象的不可拆解和不可观测,他们所持有的结构主义立场逐渐被以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为代表的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和以约翰·华生(John Watson)为代表的行为主义(behaviorism)所代替。
功能主义和行为主义之间虽然存在巨大差异,但它们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作为科学的心理学必须从可观察的经验证据出发,既然心灵无法被直接观测,那么心理科学不应将重点置于一种缺乏物理描述意义的心理元素及其构造上。对功能主义来说,“心灵”或“意识”概念是“无实体的空名”,而只有行为者实际表现出来的认知功能,才是可观测的研究对象。因此,心理科学的对象应当由心理构造转向心理机能。对行为主义来说,心理科学需要彻底抛弃诸如意识、感觉、情绪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而完全转向可观察、可测量、可控制的经验行为。在行为主义看来,以往的心理学都是在笛卡儿主义的阴影下预设了某种内部的心理实体,都在“虚构”各式各样的心理结构。但是,真正的、奠基于牢固的物理基础之上的科学只是“对各种可观察变量间的相关方式进行归纳,除此之外再没有了”。所以,心理科学无须承认任何作为实体的“心灵”,无须构造人类的心理结构,而是要通过对经验行为的记录和测量,来澄清人类对于外界刺激的反应机制。这是确保心理科学经验性与实证性的唯一有效途径。在这个意义上,功能主义与行为主义替代结构主义,依然是心理科学追求经验性和实证性的物理主义信念的内在动力使然。
然而,如果仅仅观测行为而不揭示心理规律,那么,这种理论与其说是心理科学的,不如说是行为科学的。因此,如何在保证经验性和实证性的基础上,既能规避对心理实体的预设,又能把心理活动继续作为一种具有物理主义基础的内部过程加以探究,始终是现代心理科学孜孜以求的方向。在行为主义之后,随着认知科学与神经科学的成熟,心理科学开始重新关注介于外界刺激和主体行为之间的那个部分,即,作为“行为中的有机体的详细的工作模型”的心理活动。这意味着认知心理学(cognitive psychology)和神经心理学(neuro psychology)的登场。它们同样没有抛弃,反而是进一步深化了心理科学的物理主义信念。
前者在行为主义的经验性原则之上,建立被试者在行动之前进行信息加工的认知模型与心理过程。认知心理学坚信,关于这方面的探究必须“直到能够确认人类符号系统的各基本信息加工过程的神经机理,我们才能满意于我们对人类思维的解释”。而后者则凭借当代神经科学的进展,以迄今最彻底的方式将心理现象还原为物理现象,将心理活动还原为脑器官的神经活动。在涉及道德问题时,神经心理学常常得出以下结论。(1)与其他类型的观念和判断相比,道德观念和道德判断对应专门的脑区。比如,“被试在被动观察道德的图片时,前额叶皮层中部的右中部眶额皮层和额中回有选择性地被激活了。当道德的和与道德无关的图片另外配上社会内容(比如,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伤害)、被试被要求调整他们自己对道德图片的情绪反应时,前额叶皮层中部也被激活了”。(2)具体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判断对应着具体的脑区。比如,平等的观念与大脑的岛叶皮层的关联程度更紧密,因为它会在被试者接受关于平等问题的测试时变得非常活跃。不同道德观念与道德判断之间的冲突并不是与不同脑区之间的冲突相关,而是与大脑的特定脑区相关。比如,“当询问一个既可以作结果论又可以作义务论道德判断的情境时,人们的前扣带回皮层会被激活”,等等。
概言之,随着现代科技手段越来越深入到生物神经的层次,心理科学的物理主义特征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心理现象越来越被视为“特定神经回路和整体神经系统”的产物。而在这背后蕴含着也证明着一种立场强硬的“心脑同一论”(mind-brain identity theory),即“主张心理事件或现象与物理事件或现象的同一,认为心理状态本质上可以还原为物理状态,因此,这种理论也常被称作物理主义或物理还原主义”。在这种信念背景下,包括美德品质在内的所有心理现象,越来越频繁地被还原为一种依赖于、随附于甚至等同于神经活动的物理现象。

  三、物理主义还原论的逻辑错误  

接受物理主义还原的美德概念,尽管有损美德作为心理现象的独立性,但却会在物理层面上保留其实在性。这种做法至少能够保证美德依然作为某种物理实体(而不是作为心理实体)存在。这看上去降低了美德的“格调”,但由于确认了它的生理基础,反倒使得一种经过改造的美德概念在经验性与实证性方面显得更为确凿。
然而,诉诸心理科学的经验证据来证明心理活动的本质在于行为者的生理活动,这样的实验论证是难以成立的。它不仅在论证方法上同其他经验知识一样面临归纳难题与可证伪性,而且在论证逻辑上也错误地判断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之间的关系,在两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并不充分的因果联系。如果神经心理学是迄今最具物理主义特征的心理学类型,那么,接下来我们将表明,即便是如此“先进”的心理科学,其所提供的实验证据也不能证明美德品质只是脑神经器官的生理活动反映。如上所述,无论神经心理学采取何种实验操作方式,它的物理主义结论都是建立在如下推理的基础上:
当心理活动A出现时,脑区R会产生相应的神经活动;当脑区R受损而不能产生相应的神经活动时,心理活动A将无法出现。所以,心理活动A归因于甚至等同于脑区R的神经活动。
仅从逻辑上看,我们便能发现,上述实验证据只不过证明“脑区R产生相应的神经活动”是“出现心理活动A”的必要条件,而不能证明前者是后者的充分条件。作为人类心理活动的物质载体,健全的脑器官对于正常的心理活动不可或缺——关于这一点,早在神经心理学出现之前,哲学家就已能给出类似的判断。而神经心理学的贡献和意义无非在于,它能够借助现代科学的实验方法与测量技术,尽可能地澄清脑器官的生理活动与行为者的心理活动之间的具体对应关系,比如,到底是哪个脑区对应着心理活动A,又到底是哪个脑区对应着心理活动B。由此,哲学家所提出的相对抽象的哲学判断就能够得到细化和经验化,从而被奠定在一个更加精确扎实的基础上。
然而,即便如此,这些解释也仅仅表明,神经心理学能够说明心理活动“表现为”(be represented as)何种生理现象,却不能证明该心理活动就“归因于”(be attributed to)这种生理现象。因为,要证明后者,亦即证明“脑区R产生相应的神经活动”是“出现心理活动A”的原因,神经心理学的实验设计就不能仅仅表明一个必要条件关系,而是必须提供额外的证据,以证明一个充分条件关系:只要脑区R发生生理活动,就会出现心理活动A。而这方面的经验证据的获得至少应当来自如下实验过程,即通过有意识有计划地人工刺激某个大脑区域而导致行为者形成相关的心理反应。
可是,目前看来,神经心理学在这方面的实验证据并不充分。即使实验者在刺激脑区的过程中能够观察到被试者的心理反应,也不足以断定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毋宁说,这种实验过程恰好说明了,脑器官只是心理活动的生理载体,而真正引发心理活动的“原因”是来自外界事物(在这里恰恰是实验者及其所施加的某种信息或信号)的投射或刺激。实验者在观察心理活动的同时监测到脑神经的某种生理变化,与其说是找到了心理活动的生理原因,不如说是发现了心理活动的生理表征。换言之,神经心理学揭示的脑神经活动,最多只能被证明为心理活动必定具有的随附现象,而不能被证明为心理活动本身的激发因素。相反,仅就上述实验证据——尤其是“当心理活动A出现时,脑区R会产生相应的神经活动”——的字面意义来说,我们似乎更应该断言,心理活动A才是引发脑区R的生理活动的原因,而不是相反。
心理活动不能“归因于”生理活动,更不能“等同于”(be identified with)生理活动。在这个问题上,持有物理主义取向的人常常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比如,“灵魂的各种感受,就它们是诸如激情和恐惧这样的东西而言,是无法与动物的自然质料相分离的,就像一条直线无法与一个平面相分离那样”——认为,亚里士多德本人就持有还原论立场:“亚里士多德把我们会看作心理事件的东西理解为某种特定形式的物理事件。因此,他告诉我们,愤怒就是心脏周围的血液或热物质的沸腾……处于某种恰当形式的沸腾的血液或热物质就是愤怒”,“亚里士多德的意思似乎是,用现代术语来讲,心理事件随附于物理事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首先,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话更多是对自然/物理学家的评论,而不是对他自己观点的表达。正是在这番何为愤怒的讨论中,他否定了单纯从质料或形式方面来下定义的方式。在他看来,真正的自然/物理学家虽不会脱离质料,但也绝不会仅仅依靠质料来说明实体。正如我们既不能将“房子”简单定义为“一种挡风遮雨、祛暑避寒的掩体”,也不能将其简单定义为“石头、砖块和木材”一样,我们同样不能将作为灵魂感受的“愤怒”视同于血液沸腾等生理现象。所以,虽然“物理事件和心理事件之间有紧密的关系”,但是,“就像有生命的身体不能等同于它们的质料一样,心理事件也不能等同于其质料”。
其次,正如研究者指出的那样,亚里士多德这番话与其说是为了表明,一个心理事件可以被还原为一个物理事件,不如说它是为了表明,一个关于心理事件的描述可以也应当获得物理事件的证据支持。心理事件本身不可直接观察;我们只能通过行为者的表情、行动或言说来描述它们。因此,如果能够在生物层面上(尤其是神经层面上)发现某些随心理事件而出现的物理事件,那么,我们就更有把握判定我们对心理事件的描述是可靠的。但是,“物理状态的出现使得心理描述‘成为真的’,却并没有(有效地)导致被这样描述的那些心理事件、状态或特征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之间的关系不是“事物A—事物B”的因果关系,而是“理论T—证据P”的逻辑关系。与上一种辩护方案相比,这种辩护虽然略有不同——它没有强调物理事件“在事实上”是心理事件的随附现象,而是强调关于物理事件的描述“在逻辑上”是关于心理事件的描述的支持证据——但它至少同样认为,心理事件不是因物理事件而产生,心理事件有着包含但不限于物理事件的更复杂的原因。
最后,即使事物A与事物B之间确实具有因果关系,也不意味着两者就是同一回事。换言之,即便我们假设“愤怒是由心脏周围的血液或热物质的沸腾引起”,即便随着神经心理学的推进,实验能够证明脑区R的生理活动就是产生心理活动A的原因,也不足以证明心理现象可以被“还原为”生理现象,更不足以证明心理现象就“等于是”生理现象。因为,如果生理现象作为一种物理事件存在,那么,无论它多么精细微小或难以观察,总会占据一定的空间;只要我们的观察技术和观察方法不断进步,那么,它在形状与位移等空间方面的性质就必定会以某种经验的方式呈现出来。但是,心理现象无论是否确实被物理事件引起,它们都是“精神性的”而不在任何意义上占据空间,也不在任何意义上发生位移。严格说来,我们无法借助任何仪器来确认心理现象——因为,所有仪器能够观察到的,都是某个心理现象的生理基础及其物理表征,而不是这个心理现象本身。所以,在本质上,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类属,就算它们可以彼此影响甚至有所决定,也不代表它们能够接受某种还原甚或等同。正如希拉里·普特南(Hilary Putnam)指出的那样:“我们的心理状态……不可能等同于任何物理或化学状态。因为……无论大脑的程序是什么,在同样的程序但完全不同的物理或化学构造的条件下,尽管不一定总具有可行性,但它必定在物理上可以产生某种东西。因此,将我们所讨论的(心理)状态与那种实现方式等同起来,无论如何,从心理学(它是一门相关的科学)的观点来看,在某种意义上是十分偶然的。这就如同我们遇到火星人,发现他们在所有的功能方面都跟我一样,但我们却因为他们的神经C与我们不同,便不承认他们也有痛苦的感觉。”

  四、物理主义还原论的哲学限度  

物理主义还原论不仅在实验论证的逻辑上存在诸多缝隙,而且,作为现代心理科学的理论预设与方法论原则,它还面临着自身在哲学层面的局限,特别是面临着现代心灵哲学的一个悬而未决的质疑,即“还原论”与“非还原论”之争。在现代哲学史上,针对心灵本质及其与物理事件之间关系的探讨,哲学家更多持有的是“非还原论”,而不是“还原论”。自笛卡儿“身心二元论”(body-mind dualism)以来,“非还原论”立场便占据主流。
笛卡儿之前的古代哲学,虽然已经出现了部分用于表述心理现象的“灵魂”概念,但无论是基督教的还是希腊时期的灵魂概念,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它们并不完全等于现代人所使用的心灵概念。尽管心理状态和心理反应可能是灵魂概念的核心部分,但古代的“灵魂”却是一种包括但不限于“心灵”的术语。就其外延而言,“灵魂”不仅涉及通常所说的思维性和精神性的方面,而且涉及营养、生殖、运动等生理性和物质性的方面。将古代的灵魂概念界定为“思维着的自我”从而转变成现代心灵概念的,乃是笛卡儿。在笛卡儿那里,“灵魂”已成为“心灵”“精神”或“思维”的代名词。他的身心二元论为一种在逻辑上独立的、作为实体的心灵概念奠定了基础。由此,现代哲学家可以理直气壮地围绕人类精神领域展开专门研究,名正言顺地探讨行为者的心理现象、心理能力及其运用过程。研究者表示,相比之下,“亚里士多德对现代的心灵概念是一无所知的,它更多地来自笛卡儿的哲学。关于心灵和心智的现代论述,即便它们是反笛卡儿的,也都是在笛卡儿的背景下塑造自己的”。
而洛克在描述作为第一性质的物理现象和作为第二性质的心理现象的关系时,也同样倾向于非还原论。他说:“我们周围各种物体的大小、形相和运动,给我们产生了各种感觉来,如颜色、声音、滋味、气味、快乐和痛苦等。不过这些机械的动作,和它们给我们所产生的那些观念,并没有什么不可离的关系(因为在任何物体的推动力,和我们自心的颜色知觉或声音知觉之间,并没有可以想象的联系)……我们完全不能由物质的原因演绎出我们的心对可感的次等性质所有的那些观念来,而且那些原始的性质虽然在经验上可以给我们产生出那些观念来,可是我们在这些原始性质和次等观念之间亦并不曾发现出任何联系或沟通来。”类似地,狄尔泰更明确地指出:“物理过程与心理过程是不可通约的,从有关自然界的机械秩序的各种事实之中,不可能推导出各种心理事实或精神事实……因为人们不可能使精神世界的事实从属于那些根据机械论的自然观念确立起来的事实。”
尽管随着20世纪神经心理学及其相关学科(特别是神经科学和分子生物学)的发展,“心理与神经的密切关联又刺激了还原论的复苏与发展,掀起了一股新还原论浪潮”,但还原论的有效解释范围仍然非常有限。这一方面体现在并非所有的心理现象都能在技术上被成功地还原为物理现象。也就是说,神经心理学虽然“可以高度精确地描绘某些精神现象的神经联系,特别是像颜色体验、记忆功能和疼痛感觉等感受状态;但像意愿、信仰、主张、权衡过程等精神现象却无法客观化,无法还原为大脑物质元素中点对点式的对应物。我们今天所具备的神经科学知识与测量手段提供不了这样的精神状态与神经网结之间的关联”。另一方面也体现在,越来越少会有人采取神经心理学所预设的“同一论”(identity theory)——“每个心理状态或事件都在数量上同一于某个这样的神经生理状态或事件”,并且“心理的状态和实践实际上发生于其所有者的中枢神经系统之中”——来坚持强硬的还原论立场,而是希望有所折中,通过“随附性”概念(supervenience)等较宽松的方式来描述心理现象的生理基础或是定义“物理主义”。在这种观点看来,随附性“一般都想表达比还原论弱的命题,它们只使用充分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相应地,物理主义意味着“心理属性都将在概念上随附于物体所具有的物理属性,而且不管有什么心理规律,物理规律都蕴含这些心理规律”。
然而,随附性概念的出现本身就已经宣告了还原论的破产。正如唐纳德·戴维森(Donald Davidson)提示的那样,心理现象随附于物理现象的情况并不代表可以“通过规律或定义而从这种依赖性或随附性中推演出还原性”。因为,随附性至多意味着,一个心理事件必定随附于一个物理事件而产生,但并不意味着,一个心理事件必定因为一个物理事件而产生。戴维斯认为,“尽管我们只能用物理词汇来辨别心理事件,但是,没有任何一个纯粹的物理谓词具备与心理谓词完全一样的外延”。也就是说,人们不可能完全搞清楚心理事件与生理事件的全部对应关系。正是心理事件的变异性和不可还原性,使得我们有理由在实践上将行为者及其行动看作心理自主的产物,而不是被生理规律所线性决定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伦理理论与生物或物理理论,无论在内容上还是方法上都不尽相同。心理现象总有一些东西不能用物理的状态来说明,正如“对嫉妒、无聊、绝望等心理状态的现象学分析与对神经系统中的肾上腺素作用的计量和分析不是一回事;爱情的描述、定义、分析与大脑中的多巴胺的减少和消失的统计也无法同日而语;恐惧和发怒不等于心跳和血压的数字变化”。我们无须为了承认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联系,就一定要将心理事件还原为或等同于物理事件。

     

现代心理科学的物理主义诉求及其引发的挑战,不是专门针对美德伦理学而生,但是,它的出现却使得包括美德伦理学在内的所有强调心理现象和心理活动之独立性和特殊性的道德理论(乃至哲学理论)都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美德伦理学如果不仅想保持自己相对于其他伦理理论在道德心理问题上的优势,而且要在现代学术谱系中真正站得住脚,那么,它就必须接受这方面的冲击,经历这方面的洗礼,回应这方面的挑战,从而使自身能够有足够的理由作为一种现代伦理理论立足于当下。
美德伦理学的回应看起来至少可以采取两种策略。一种是,承认现代心理科学的物理主义的有效性,进而将美德品质予以经验化实证化的解释。这虽然听起来是让步或屈服,但并非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它似乎意味着人们对现代心理科学乃至现代自然科学的强大解释力和有效性的承认。然而,这种策略将使美德伦理学错失对现代心理科学的反思机会,错失对人类心理现象的真实存在状态与可能性的反思机会。如果包括美德品质在内的心理事件全都遭遇物理主义的还原,如果我们不能比现代心理科学所发起的物理主义挑战提出更强大的反驳力量,那么,我们丧失的将不仅仅是美德伦理学的合法性,还将是全部伦理学的合法性。因为,伦理学作为一门人文学科,它本身就建立在人类的精神自由、独立和能动性的基础上。因此,面对物理主义挑战,伦理学更有必要采取的是另一种策略,即揭示现代心理科学的物理主义在逻辑和内容上的漏洞或余地,诉诸或援引既有的心灵哲学资源,捍卫心理事件与心理活动的独特性及其不可还原性,进而为美德品质作为人类伦理生活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确认存在论空间与理论合法性。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当然无须彻底否定现代心理科学的实在性与经验性,而只需证明这种实在性与经验性的限度即可。毕竟,经历现代心理科学洗礼并做出相关回应之后的美德伦理学,不再是也不必是一种奠基于古代心理知识的伦理理论。相反,它可以在现代心理科学和现代心灵哲学内部发现同盟军。在这个意义上,坚持现代方向但又规避其中的偏激之处,才是美德伦理学在现代社会的存有与发展之道。

原文刊登于《道德与文明》2020年第2



作者:李义天
来源:微信公众号:道德与文明


编辑:冯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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