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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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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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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发表于 2013-6-10 20:14:3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朝日新闻中文网
日本1995年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但却在第4条的a、b项上持保留态度。a项规定对于“传播以种族优越或仇恨为根据的思想,煽动种族歧视”的行为,要“依法惩处”;b项为“承认这些行为是犯罪”。10多年来,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一直在敦促日本政府推进相关立法……详见长微博

@朝日新闻中文网
【语言暴力超出言论自由需管制】2011年6月,为呼吁营救被朝鲜绑架的横田惠等人,东京芝公园举行了一场集会游行。人们从新桥出发,一路游行至常磐桥。当时,一些示威者喊出了“把所有朝鲜人沉入东京湾!”的口号。横田惠的父母亲横田滋和早纪江两位老人听后十分震惊和愤怒……详→http://t.cn/zHHer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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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发表于 2013-6-24 16:49:3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马志海
自此无人问韶关。

@馋外高人
广东两记者韶关涉巨额受贿被捕
http://t.cn/zHg5W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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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两记者韶关涉巨额受贿被捕 检方表示目前均已认罪

2013年06月24日11:52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广州6月24日电 (记者刘圆 、见习记者刘卫东)近日,微博等互动媒体上有传言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的两位记者因曝光韶关政法乱象被捕”,记者今日从韶关市检察院官方网站公布的消息了解到,韶关市检察院称,“胡亚柱已交代,对自己与刘维安一起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曲江区人民检察院已对其取保候审”。

据悉,刘维安之前是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网法制频道记者,而胡亚柱是《南方日报》的记者。

22日,韶关市检察院曾发布简短公告消息,称“我院在办理魏振顺、张云峰行贿案件中,发现刘维安、胡亚柱涉嫌收受魏、张巨额贿赂。按有关案件报请处理程序,指定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刘、胡涉案一事。现刘已于5月22日被立案调查,刘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于6月5日转逮捕。胡于6月21日在广州归案。曲江区人民检察院将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开展案件调查。”

新闻背景:

据了解,刘维安、胡亚柱二人曾分别发表多篇舆论监督报道,包括产生过巨大影响的“韶关新丰史上最严整治期惊现最猖獗盗挖稀土”的报道。而涉嫌行贿二人的魏振顺,则系胡亚柱于2011年6月26日所采写一篇消息《群众举报引发民事案件再审》的当事人。

记者在互联网上经搜索了解到,胡亚柱确曾经写过关于韶关地区的一系列负面报道:

☆《“群众举报引发民事案件再审”》(记者 胡亚柱)

☆《5年前官司或涉虚假诉讼》(记者 胡亚柱)

☆《“群众举报引发民事案件再审”追踪——韶关市府:涉案地块为商住用地》(记者 胡亚柱)

☆《新丰:最严整治期惊现最猖獗盗采稀土》(记者 胡亚柱)

http://gd.people.com.cn/GB/n/2013/0624/c123932-18927110.html
433#
发表于 2013-6-28 10:57: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31网站非法从事新闻业务被关

2013-06-27 18:38:04 来源: 新华网 有3166人参与

记者日前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获悉,自5月9日开展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秩序专项行动以来,“人民内参网”、“广东删帖公司网”、“中国人民新闻网”、“中国焦点新闻网”、“人民在线网”、“中国新闻资讯网”、“中国新闻调查网”等31家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冒用合法新闻机构名义非法“采访”,编发负面虚假信息敲诈勒索的网站被依法关闭。(名单附后)

经查明,上述非法网站大多由个人主办,多数未依法登记备案或标注虚假备案信息,均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这些网站打着网络媒体旗号到各地进行所谓“采访”,有的违规设立“记者站”、“地方频道(分站)”,大量违规编发虚假新闻信息;有的以假乱真,冒用合法新闻网站名义承揽稿件提供、版权合作、广告经营等业务,实施欺诈;还有的以“舆论监督”为名,借“曝光”、“爆料”负面失实信息,对企业、单位和个人敲诈勒索,社会影响恶劣。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网站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必须经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当前一些非法网站盗用新闻机构名义四处招摇撞骗、敲诈勒索,严重扰乱网上新闻信息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败坏网络媒体声誉,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网站,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的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秩序专项行动,畅通举报平台(http://net.china.com.cn),欢迎社会各界依法据实举报违法违规网站。举报中心将及时受理举报线索,并转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附:被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网站名单

1、“人民内参网”,“中参社”主办,未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属非法网站,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不实信息对企业和个人敲诈勒索。

2、“广东删帖公司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属非法网站,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地方、企业敲诈勒索,从事非法网络公关活动。

3、“大众社”,个人主办,未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属非法网站,开设“时政资讯”、“国际资讯”、“金融财经”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企业敲诈勒索。

4、“中国法制焦点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属非法网站,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地方、企业敲诈勒索。

5、“民主法治监督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属非法网站,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地方、企业敲诈勒索,从事非法网络公关活动。

6、“中国人民新闻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属非法网站,冒用人民日报、人民网名义违规采写编发新闻信息,并标注所谓“代理人民日报广告业务”虚假信息实施诈骗。

7、“中国焦点新闻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属非法网站,开设“新闻中心”、“焦点观察”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8、“中西部法制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虚假标注备案信息,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属非法网站,冒用“中国大江传媒集团”名义开设“综合报道”、“热点追踪”、“社会调查”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9、“记者新闻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企业敲诈勒索。

10、“实事焦点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时事新闻”、“维权打假”、“记者调查”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企业敲诈勒索。

11、“第一热点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企业敲诈勒索。

12、“中国企业经济报网”,北京某公司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国内新闻”、“国际新闻”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企业敲诈勒索。

13、“中国环保联盟”,个人主办,虚假标注备案信息,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环保新闻”、“环境污染”等栏目,被多次举报借采写编发不实环保信息对地方、企业敲诈勒索。

14、“郸城信息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焦点访谈”、“资讯”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地方、企业敲诈勒索。

15、“投诉易”,广东深圳某公司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地方、企业敲诈勒索。

16、“王甘霖独立调查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深度报道”、“本站播报”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地方、企业敲诈勒索。

17、“八号信息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地方、企业敲诈勒索。

18、“总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国内资讯”、“最新信息”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地方、企业敲诈勒索。

19、“人民在线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冒用新闻网站名义,工作人员冒充“记者”到地方、企业非法采访,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0、“人民网人物频道”(www.peoplerw.com.cn),山东济宁某公司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冒用正规“人民网人物频道”(renwu.people.com.cn)名义,开设“头条要闻”、“政要之声”、“代表委员”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1、“中国新闻报网”,河南郑州某公司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冒用中国新闻社主办报纸《中国新闻》名义,开设“国内”、“要闻”、“热点透视”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2、“中国DV纪实频道”,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冒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纪录片工作委员会”名义,开设“精华头条”、“记录综合”、“社会万象”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3、“中国新闻资讯网”,个人主办,虚假标注备案信息,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时政新闻”、“公众论坛”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4、“中国新闻调查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新闻中心”、“反腐倡廉”、“法治聚焦”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5、“中港澳国际新闻网”,深圳某公司主办,虚假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主管”信息,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中国”、“台湾”、“香港”、“独家新闻”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6、“中国公民新闻网”,湖北襄樊某公司主办,虚假标注备案信息,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公民新闻”、“国内要闻”、“国外要闻”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7、“中国政府机构指南网”,北京某公司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8、“中国民生正报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热点话题”、“法制监督”等栏目,派所谓“记者”到地方非法采访,违规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9、“中国百姓网”,个人主办,虚假标注备案信息,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特别报导”、“法制新闻”、“时政新闻”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30、“江淮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资讯”、“财经”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31、“广东热线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国内”、“国际”、“军事”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小鹏 贾楠

http://news.163.com/13/0627/18/92D7OLHI00014J34.html
434#
发表于 2013-6-28 18:29: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蒋丰
#万条微博话日本#1313:2013年6月25日,东京警视厅初步决定,将2名共同社记者和3名朝日新闻社记者涉嫌违反《禁止非法入侵计算机法》一案移送检方。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涉案记者在犯罪声明发送者所使用的电子邮件服务器上,采取了输入密码等非法入侵行动。唉,残酷的新闻竞争硬是把记者逼成了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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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发表于 2013-7-13 15:02:4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没品段子
《参考消息》今天刊登的整版广告“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第七条的不能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不能使用国家级用语;2.第九条的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应表示清楚、明白;3.第十四条与第十七条的禁止使用绝对化的语言。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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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发表于 2013-7-31 11:49:0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107家非法新闻信息网站被关闭

新京报讯 记者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获悉,正在全国范围开展的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秩序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自5月9日以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已依法关闭“人民内参网”、“大众社”、“记者新闻网”、“中国百姓网”、“民主法制监督网”等107家非法网站。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期集中被关闭的非法网站,均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多数未依法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登记备案或标注虚假备案信息,他们打着网络媒体的名义进行所谓“采访”;违规设立“记者站”、“地方频道”;大量编发虚假新闻信息;冒用新闻机构名义进行稿件提供、版权合作、广告经营等业务,实施欺诈。一些网站非法使用“人民”、“中国”、“中华”等标识招摇撞骗,有的打着“投诉”、“监督”、“维权”等旗号对企业、单位和个人敲诈勒索,还有部分所谓文化传媒和信息技术公司的网站从事非法网络公关活动。

附:近期依法查处的非法网站名单

   附:近期依法查处的非法网站名单  1、人民之声网  2、人民购物网  3、中华资讯网视传媒网  4、微山新闻网  5、济南信息网  6、多维传播网  7、中媒网络  8、中国舆情联盟网  9、经济新闻网  10、中国关注网  11、讯海信息聚合网  12、新闻直通车  13、华媒网  14、126新闻网  15、新闻时讯  16、中国民生新闻网  17、中国信息报道  18、中国传媒网  19、鼎文传媒网  20、国家发展报道网  21、中国视野新闻网  22、人民通讯社  23、我爱网  24、6点报  25、新闻一线  26、中夏财经网  27、国际焦点中文电视台  28、上海新讯网  29、中国食品新闻网  30、人民要闻网辽宁频道  31、人民要闻网山西频道  32、人民要闻网广西频道  33、人民要闻网陕西安全频道  34、人民要闻网浙江频道  35、人民要闻网黑龙江频道  36、人民要闻网鲁中频道  37、“人民内参网”  38、“广东删帖公司网”  39、“大众社”  40、“中国法制焦点网”  41、“民主法治监督网”  42、“中国人民新闻网”  43、“中国焦点新闻网”  44、“中西部法制网”  45、“记者新闻网”  46、“实事焦点网”  47、“第一热点网”  48、“中国企业经济报网”  49、“中国环保联盟”  50、“郸城信息网”  51、“投诉易”  52、“王甘霖独立调查网”  53、“八号信息网”  54、“总网”  55、“人民在线网”  56、“人民网人物频道”(www.peoplerw.com.cn)  57、“中国新闻报网”  58、“中国DV纪实频道”  59、“中国新闻资讯网”  60、“中国新闻调查网”  61、“中港澳国际新闻网”  62、“中国公民新闻网”  63、“中国政府机构指南网”  64、“中国民生正报网”  65、“中国百姓网”  66、“江淮网”  67、“广东热线网”  68、爆料中华网  69、中国法制权益网  70、潇湘反腐论坛  71、正点网  72、法律维权网  73、大河环保网  74、中国法制监督网  75、中国廉政建设网  76、西部廉政监督网  77、网曝  78、互助村  79、中国侠  80、消费者维权在线  81、投诉社区网  82、监督网  83、正义在线网  84、中国社会与民生  85、中国法治维权网  86、清正网  87、中国投诉网  88、中国绿色经济网  89、中国维民网  90、太阳岛  91、南昌115  92、今日网  93、江苏it网  94、盐城综合论坛  95、焦点军事网  96、今日关注网  97、中国法制检查网  98、中国黄河法制网  99、人民权利监督运行网  100、无锡生活网  101、法制报道网  102、中国危机公关网  103、人民信访网  104、中国建设网  105、石油在线  106、河南党建网  107、中国基层党建网重庆频道

(原标题:107家非法新闻信息网站被关闭)

http://news.163.com/13/0730/19/9528NSN300014AED.html


437#
 楼主| 发表于 2013-8-22 09:45: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张玉洪
//@写字李华良://@童庆安:应该认真反思为什么秦火火们能火起来的背景

@北京青年报
【“立二拆四”:制造假新闻也有困惑 之前咨询过律师】“对制造虚假新闻,律师说还没有明确法规,这让我肆无忌惮。”刚被刑拘的网络红人“立二拆四”说,“之前我觉得自己只是个普通网民,没有法律约束我去策划新闻,但现在知道了。”by@北京青年报孔德婧 匡小颖 罗沙 邹伟 史竞男http://t.cn/zQkNR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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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07:50來自皮皮时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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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发表于 2013-9-3 13:33: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越南网络控制新法生效 禁网民在社交网讨论时事

据英国广播公司9月1日报道,一项争议性的网络控制法规9月1日在越南正式生效。该条法律禁止网民在社交网上讨论时事。

被称作“72号令”的法规指出,博客、社交网站不能用来分享新闻性文章,只能用来分享个人信息。互联网公司、人权组织以及美国政府都曾对此项法规提出批评。

      报道称,新生效的72号令规定,社交网站—比如推特、脸书,只能用来“提供和交换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分享新闻时事。
http://news.qq.com/a/20130902/012211.htm
439#
发表于 2013-9-10 13:27: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本报讯 “两高”9月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另据了解,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按照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将被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中新)
http://news.sina.com.cn/m/2013-09-10/103028178762.shtml
440#
发表于 2013-9-19 10:13:2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夏骏
这样算是诽谤、歪曲吗?不,是亲切,是幽默,是情感上的拥抱。是不把领导当外人,是老百姓的邻家兄弟。

@夏骏
【调侃总统】总统可以这样调侃,且不删帖。总统因此损失什么吗?没有,反而增加了亲和力和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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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16 : 06來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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