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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版权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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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楼主| 发表于 2019-4-4 13:08:0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洗稿”就是“高级抄袭”!
作者:张璇
文章来源:传媒茶话会
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的兴起,“撞爆文”的现象越来越突出。这只是思想火花的“偶然碰撞”,还是“伪原创”的“洗稿”?人们对此争论不断。
如何判断是否“洗稿”?“洗稿”侵犯了何种权利?谁该为“洗稿”负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张璇认为“洗稿”就是高级抄袭,并给出了判断方法。供媒体人参考。
如何判断是否“洗稿”
“洗稿”一词,主要用于针对文字作品的转载改编行为,其最早表现是一些没有新闻采编权的网站未经许可将新闻报道进行改头换面并转载,此后发展到对其他类型文字作品进行“洗稿”,如出版发行的小说、网络爆文甚至推广文案等。除此之外,音乐作品或类电作品(如短视频)等类型作品也可能遭遇“洗稿”。例如,在《离人愁》歌曲流行时,即有网友指出该歌曲的开头、副歌等部分分别抄袭了《烟花易冷》《山外小楼夜听雨》《清明雨上》等几首歌的曲调。
从前述“洗稿”的行为表现来看,“洗稿”的实质就是著作权侵权中的“高级抄袭”。
因此,在判断对于被诉文章是不是“洗稿文”,被诉侵权人是否侵害著作权,需要适用著作权侵权的判定规则——即“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来进行判断。
抽象,即排除掉思想范畴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如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后,有很多博主都撰写了科学和伦理关系主题的文章,任何人都不能禁止他人针对该主题撰写文章,表达观点);过滤,即抽离掉历史事实、通用表达等公有领域的部分(如在撰写与康熙末年传位相关的文章中,难以避免要提及“九龙夺嫡”事件);在前两步骤之后,如果比较“原文”和“洗稿文”,发现二者在整体布局、叙事结构、所用的语言表达、所引用的材料、文章错误之处等方面均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如讲述一个人物时均使用了该人物的老中青年代的事件,均采用了倒叙,所用词汇、句法基本一致),则可以认定为构成抄袭。
“洗稿”侵害了何种权利
一般来说,被认定为抄袭的“洗稿”行为可能侵害原文著作权人的以下著作权权项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权益:1.署名权,除了转载时可能注明出处来源外,洗稿者一般都不会为原作者署名,此时就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2.复制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纸媒“洗稿”纸媒的行为,侵害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对于“洗稿”网络中发表或传播的作品等行为,侵害的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3.改编权,对于增加“洗稿者”自己创作的部分内容或者嫁接了其他人作品的情形,可能形成侵权演绎作品,此时侵害的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因为增删内容导致对原作品进行了歪曲或篡改的,则可能侵害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5.如果“洗稿文”仅抄袭了极少部分元素从而无法构成著作权侵权,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与已经产业化经营的著作权人存在特定联系时,则不排除权利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要求保护其经营利益的可能。
谁该为“洗稿”负责
“洗稿”的责任主体当然是直接实施“洗稿”的主体,例如运营自媒体平台的作者。对于在单位指示下“洗稿”的员工,因其行为是职务行为,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单位负责。需要注意的是,“洗稿文”是否是使用“洗稿软件”编辑而成,是否是“洗稿”者实际创作,都不足以构成有效抗辩。
“洗稿”涉及的一类常被忽略的主体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此时,平台通常没有一一审核的义务,仅在存在过错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判断平台是否存在过错时不宜过度严苛。前文提到“洗稿”是“高级抄袭”行为,在专业人士对于是否构成抄袭尚且需要讨论甚至存在争议的情形下,除非是显而易见的抄袭行为,否则要求平台处理投诉的人员作出适当的判断显然并不合理。
当然,平台不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不代表着其不可有所作为。对于“洗稿”行为的规制,除了依靠权利人主动维权,司法加大惩戒力度之外,平台也应发挥其作用。实践中,我们看到一些平台在积极探索新型的版权保护机制。例如,微信公众平台建立的“洗稿”投诉合议机制,引入由坚持原创且无抄袭记录的个人作者这一“民间力量”来处理“洗稿”投诉,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单纯由机器审核带来的局限性;另有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由版权人选择是否向该机构进行授权并由其代为监控并追诉侵权行为。这些有益的尝试,在适当时机均可以引入用于规制“洗稿”行为。
编辑:吴悠

439#
 楼主| 发表于 2019-4-1 16:00:1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法律专家解读:所谓"洗稿",就是剽窃
原标题:所谓“洗稿”,就是剽窃
新华社发
  【光明说法】
  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的兴起,“撞爆文”的现象越来越突出。这只是思想火花的“偶然碰撞”,还是“伪原创”的“洗稿”?人们对此争论不断。在“剑网2018”专项行动首次提及将重点整治自媒体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之后,“洗稿”现象更是得到了业界的高度关注。需要指出的是,“洗稿”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对其进行法律评价时,应回到著作权法的框架中来进行。
  如何判断是否“洗稿”
  “洗稿”一词,主要用于针对文字作品的转载改编行为,其最早表现是一些没有新闻采编权的网站未经许可将新闻报道进行改头换面并转载,此后发展到对其他类型文字作品进行“洗稿”,如出版发行的小说、网络爆文甚至推广文案等。除此之外,音乐作品或类电作品(如短视频)等类型作品也可能遭遇“洗稿”。例如,在《离人愁》歌曲流行时,即有网友指出该歌曲的开头、副歌等部分分别抄袭了《烟花易冷》《山外小楼夜听雨》《清明雨上》等几首歌的曲调。
  从前述“洗稿”的行为表现来看,“洗稿”的实质就是著作权侵权中的“高级抄袭”。因此,在判断对于被诉文章是不是“洗稿文”,被诉侵权人是否侵害著作权,需要适用著作权侵权的判定规则——即“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来进行判断。抽象,即排除掉思想范畴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如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后,有很多博主都撰写了科学和伦理关系主题的文章,任何人都不能禁止他人针对该主题撰写文章,表达观点);过滤,即抽离掉历史事实、通用表达等公有领域的部分(如在撰写与康熙末年传位相关的文章中,难以避免要提及“九龙夺嫡”事件);在前两步骤之后,如果比较“原文”和“洗稿文”,发现二者在整体布局、叙事结构、所用的语言表达、所引用的材料、文章错误之处等方面均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如讲述一个人物时均使用了该人物的老中青年代的事件,均采用了倒叙,所用词汇、句法基本一致),则可以认定为构成抄袭。
  “洗稿”侵害了何种权利
  一般来说,被认定为抄袭的“洗稿”行为可能侵害原文著作权人的以下著作权权项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权益:1.署名权,除了转载时可能注明出处来源外,洗稿者一般都不会为原作者署名,此时就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2.复制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纸媒“洗稿”纸媒的行为,侵害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对于“洗稿”网络中发表或传播的作品等行为,侵害的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3.改编权,对于增加“洗稿者”自己创作的部分内容或者嫁接了其他人作品的情形,可能形成侵权演绎作品,此时侵害的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因为增删内容导致对原作品进行了歪曲或篡改的,则可能侵害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5.如果“洗稿文”仅抄袭了极少部分元素从而无法构成著作权侵权,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与已经产业化经营的著作权人存在特定联系时,则不排除权利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要求保护其经营利益的可能。
  谁该为“洗稿”负责
  “洗稿”的责任主体当然是直接实施“洗稿”的主体,例如运营自媒体平台的作者。对于在单位指示下“洗稿”的员工,因其行为是职务行为,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单位负责。需要注意的是,“洗稿文”是否是使用“洗稿软件”编辑而成,是否是“洗稿”者实际创作,都不足以构成有效抗辩。
  “洗稿”涉及的一类常被忽略的主体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此时,平台通常没有一一审核的义务,仅在存在过错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判断平台是否存在过错时不宜过度严苛。前文提到“洗稿”是“高级抄袭”行为,在专业人士对于是否构成抄袭尚且需要讨论甚至存在争议的情形下,除非是显而易见的抄袭行为,否则要求平台处理投诉的人员作出适当的判断显然并不合理。
当然,平台不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不代表着其不可有所作为。对于“洗稿”行为的规制,除了依靠权利人主动维权,司法加大惩戒力度之外,平台也应发挥其作用。实践中,我们看到一些平台在积极探索新型的版权保护机制。例如,微信公众平台建立的“洗稿”投诉合议机制,引入由坚持原创且无抄袭记录的个人作者这一“民间力量”来处理“洗稿”投诉,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单纯由机器审核带来的局限性;另有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由版权人选择是否向该机构进行授权并由其代为监控并追诉侵权行为。这些有益的尝试,在适当时机均可以引入用于规制“洗稿”行为。(作者:张璇,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编辑:吴悠

438#
 楼主| 发表于 2019-3-26 23:10: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浪非法转载76篇文章判赔36.58万元,“千字千元”高还是低?
321日,南方周末反侵权公告表示,南方周末针对新浪网非法转载的文章发起维权,首批起诉的76个案件均获胜诉,并已确定生效。
南方周末研究院副秘书长张菁称,76篇稿件每篇字数不等,共判赔365800元,基本按照“千字千元”的标准判赔。
“千字千元”判赔是高还是低?对机构媒体版权保护有何意义?
322日,《传媒茶话会》对话张菁,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和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版权负责人景致。
“千字千元”已算高,相比成本仍有差距
“这是一个喜忧参半的结果。”
321日晚,南方周末常务副总经理兼南方周末研究院秘书长孟登科在一个媒体版权保护群里分享南方周末起诉新浪全部胜诉的消息时,说了这样一句话。
南方周末研究院副秘书长张菁告诉《传媒茶话会》,在业界,“千字千元”已经算是较高的判赔标准,“首先我们非常感谢越秀区人民法院及法官,对他们所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们的判决,是对创作者最大的支持。但我们认为,这与我们创作成本相比,依然是不成正比的。”
2017825日,南方周末发布第一条反侵权公告,公告透露“南方周末稿件中每个字的生产成本是12元”。
“一篇深度报道从酝酿到诞生,覆盖了选题、采访、撰写、编辑、校对、刊发等环节,一般需一至两个星期,有的稿件甚至需要采编人员长达数月跟进。生产原创报道是南方周末一贯以来的坚持,即使在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南方周末》仍然愿意增加对采编成本的投入,这足以表明我们对优质内容的重视。”张菁告诉《传媒茶话会》,侵权方一键转载后,后期的维权之路相当漫长。
仅以南方周末胜诉新浪的案件来说,从侵权文章搜索、筛查的启动时间开始计算,历经存证、公证、立案、诉讼等环节,前后耗费一年多的时间,需要大量的时间成本与人力成本。
“千字千元的标准,还没有完全将南方周末的品牌影响力和新浪网的传播力因素计入在内。”张菁表示,新浪网旗下有众多产品,经营规模大,涉案文章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他们通过流量变现,极大损害了南方周末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能通过提高判赔标准,对新浪这样的侵权方产生一定震慑作用,让媒体在今后的维权过程中更有底气。”
去年10月,今日头条因非法转载《现代快报》4篇稿件,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另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而这也是目前网络违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例。
至于为何给出这样的判赔,判决书中给出了解释:
涉案文章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都是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符合作品的要件要求。所创作的作品系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及其无锡分公司,因此现代快报及其无锡分公司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
综合考虑今日头条的影响力、传播范围及其主观过错等因素,无锡中院判决,字节跳动公司向现代快报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同时,向现代快报赔偿相关合理费用1.01万元。
因此,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版权负责人景致认为,法院在判赔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新浪的影响力、传播范围及其主观过错等因素,也没有考虑南方周末在国内的影响力损失,因此,这个判赔标准偏保守,应有更高裁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告诉《传媒茶话会》,不论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是侵权方的违法所得都不能准确判断。媒体为报道而产生的生产成本只是法院作为判赔的一个参考而不是判赔的唯一依据。法院会按照权利人当地的经济水平、报道影响力和整体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进行自由裁量。
因此,丛立先认为,“千字千元”的判赔标准基本可以接受,也有适当提升的空间。
“惩罚性赔偿”啥时候能落地?
“南方周末的判赔金额初看还不错,但实际上还是没有体现惩罚性赔偿。”在一个媒体版权保护群里,一家机构媒体的负责人如此感叹。
今年35日上午,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
而在去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习近平主席也明确提出“中国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而《现代快报》4篇稿件获赔10万元,让因著作权维权成本高、判赔标准低的权利人感到振奋。
丛立先告诉《传媒茶话会》,媒体不要误读“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只能适用于恶意侵权行为,但恶意侵权的界定还需要探讨。新媒体长期大面积侵权或重复性故意侵权有恶意侵权的嫌疑,但机构媒体的版权管理能力不足也助长了新媒体的侵权行为。
丛立先表示,“惩罚性赔偿”还没有落实到著作权立法当中,目前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只在商标法中有体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亟需修订著作权法。丛立先认为,应当以修订著作权法为契机,对恶意侵权行为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则,但为了防止规则滥用,要给予配套的司法解释。
张菁表示,版权司法保护制度对于维权来说依然还有进一步改善空间,我们希望之后能够不断完善,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解决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问题;希望提高著作权损害赔偿及合理开支支持力度,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提高侵权成本和维权收益。
让有价值的内容有价格,版权保护任重道远
“这次胜诉,除了为记者编辑们讨回公道,更大的意义是承认他们的智慧和价值,重视他们为美好生活所带来的精神财富和独特贡献。”张菁告诉《传媒茶话会》。
20189月起,南方周末APP全新改版升级,并首次尝试设立软性付费墙,用户需成为付费会员,才可畅读南方周末所有文章。南方周末成为中国第一家设立计量式软性内容付费墙的报纸。
“我们希望通过这一举措,提升南方周末的内容价值,让真正有价值的内容有价格。我们将在维权这条道路上不断探索,为创建一个更优质的创作环境而努力,让创作者得到应有的尊重。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原创机构共同行动起来,形成反侵权联盟,通过形成合力,继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捍卫创作者的尊严。”张菁告诉《传媒茶话会》。
“在版权保护上,南周不是从市场的角度去保护版权而是从价值观上去说,这就是南方周末做版权保护的原因。”孟登科曾表示,“能打绝不谈,要通过打官司表明南周保护版权的决心。”
机构媒体版权管理能力相对较差,要么疏于管理,要么单兵作战,或者简单向政府求助,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版权保护制度和意识。”丛立先认为,南方周末对版权保护的决心和做法给其他媒体做了示范,传统媒体的版权保护要司法起诉、执法求助与舆论宣传相结合,在版权管理上提升力量和水平,形成版权保护的舆论氛围,让侵权方付出应有的经济代价。
对于社会各行业而言,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仍然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只有保护原创,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才能真正激发创作者的创新力量,驱动社会进步。
编辑:王豪
437#
 楼主| 发表于 2019-3-16 00:08: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每年这一天,两类机构最忙,消协和媒体。
消协忙着打假,媒体忙着报道打假~
除了都很忙,
我们还发现,这两类机构竟然有一个惊人的巧合
咋回事呢?

这天中午,一张截图在我们记者群里炸了锅:

“什么!啄木鸟奖刷屏了?!不是咱们1月办的大会吗?现在火了?”
“是咱们的啄木鸟吗?”
“是啊!有花总啊,是咱们呀!”
“它这个叫啄木鸟奖,好像是中消协的。”
“这和咱们啄木鸟安全奖就差俩字,嘉宾都一样,这是不是……”
“别瞎说!消协是打假的,怎么可能抄袭!”
“也对,这个名字大家都能想到,给花总颁奖也合情合理。”
“人家连百度百科都有了,刚写上去的,我们咋没想到…… ”
“好吧,我们之前的都白做了,
  “用啄木鸟捉害来鼓励追求正义者,这个创意想了整整两周啊!”

咦,是不是一头雾水?
事情是这样的。
今天中午,我们注意到,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举办了2019年的3·15主题活动。此前曝光酒店卫生乱象的“花总”,吴先生,被中消协请到活动现场,获颁“啄木鸟奖”。
同时,中消协还宣布,今年将开展“啄木鸟行动”,让无数消费者的监督力量汇集起来,形成倒逼经营者提升质量的决定力量。
看到中消协给花总颁奖的消息,我们的第一反应是高兴。
酒店卫生乱象曝光后,《南方都市报》记者曾多次采访花总。很多人把花总视为揭黑英雄的背后,是花总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生活困扰。
过去多年以酒店为家的他,因为这一义举,几乎成为酒店全行业的名人,即便他带着口罩,也总会在第一时间被酒店人员认出,随即受到“重点关注”。对于这样的维权先锋,给他颁多少奖项都不为过!!!
中消协对花总的嘉奖和认可,一定能为全社会提供正向激励,鼓舞更多的消费者勇敢维权!!!
为花总和中消协点赞之余,我们也感觉到一丝丝的意外……
正如文章开头所说,就在刚刚过去的今年1月初,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也办了一场活动。
我们依然想捍卫这个名称和我们对这个奖寄予的希望。
我们也请到了花总。
我们也现场颁奖。
我们奖项的名字叫做“啄木鸟安全奖”。

维权,花总,啄木鸟。多种元素的高度巧合。
要知道,当初取名“啄木鸟安全奖”时,团队整整想了两周才锁定“啄木鸟”,因为它的意象很好。
最终决定前,我们怕侵权,还特意去搜了一下,在公众监督领域,有没有类似奖项。结果并没有啊!!!
于是我们就把“啄木鸟安全奖”定下来了。
为什么要颁这个奖?
因为 2018年,被很多人视为“个人信息保护元年”。
这一年,我们遇到了意识觉醒的个人,他们开始留心查看App隐私弹窗,开始对不公平的隐私政策提出不同意见,甚至开始用自己的力量传播隐私保护知识。
这些人里,既有时刻对抗信息倒卖黑产的技术专家,也有个人信息泄露后执着追求责任源头的普通公民。
他们如啄木鸟般长出了一套特殊保护系统,不惧流言、不厌其烦、锱铢必较,努力抵御对公众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的侵犯!
“啄木鸟安全奖”大会举办后,中国青年报、中国信息安全杂志、光明网等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好评很多。

中国青年报报道


中国信息安全杂志报道

我们当时就打定主意,要把这个奖继续办下去,每年都寻找并邀请花总这样的人,表彰他们的维权勇气和“死磕精神”!
结果,轰隆一声,天降喜讯,中消协宣布启动“啄木鸟行动”了!
我们意识到,从此以后,啄木鸟这个名字很可能就与我们无缘了,也许没有人会记得是我们最先使用了这个名字,但我们依然想捍卫这个名称和我们对这个奖寄予的希望。
在315这样一个全民打假日里看到中消协的创意,我们不禁感叹:
难道优秀的人,思路都是这么类似吗?
编辑:何林

https://mp.weixin.qq.com/s/98os5du6ba38BP8LiwQOyA


436#
 楼主| 发表于 2019-3-13 22:53:0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调查显示:七成媒体用图片被起诉索赔,原因竟是它!!
73%的媒体曾经或者正在因侵犯他人图片的著作权被起诉或被索赔。

数据同时显示,83%的媒体单位摄影记者拍摄的照片存在被他人侵权使用的情况,其中,77%的媒体并未进行维权。

这是《传媒茶话会》在“传媒茶话会媒体高层交流群”对一百多家媒体进行关于媒体图片版权侵权问题调查获取的数据。尽管调查样本规模不够大,但媒体版权意识薄弱由此可见一斑。与媒体对图片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淡漠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图片公司却高举起了图片著作权的维权大旗。

媒体是被动等着挨打,还是在自查自纠的同时重视版权建设?媒体对图片版权的认识还存在哪些误区?

3月上旬,《传媒茶话会》对话中国行业报协会副会长陈国栋,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常务副秘书长邹韧、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阳。



图片不是你想用就能用!四大认知误区需警惕!

一组来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5年知识产权案收案161件,2016年收案508件,2017年收案1149件。

据了解,3年间该院所受理的涉网络图片侵权案件增长了6倍,图片著作权纠纷越来越引人关注。

如果图片公司积极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是3.0时代,那么一些媒体的著作权意识还停留在1.0时代——不够理解著作权。

☆☆☆☆☆误区一:网上没有署名的图片可以使用

中国行业报协会副会长陈国栋告诉《传媒茶话会》,协会中一家会员报纸的网站开设了有关生态环境的栏目,加之当时报社记者编辑的版权意识不强,往往直接上百度上去搜索一些风景照片放到报社的官网上使用。不料,却在去年收到了对方的律师函。

“这些图片都没有标明著作权人是谁,也没有说禁止使用。”陈国栋告诉《传媒茶话会》,报社的记者编辑就误认为,这些图片是可以免费使用的无著作权风险的图片。

“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必须经过原作者同意,并根据作者的要求支付报酬。”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阳告诉《传媒茶话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焦阳表示,各种搜索引擎上的图片没有标明著作权人及相关信息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只要著作权人掌握了证据,就可以起诉侵权方。

☆☆☆☆☆误区二:标明来源和作者就不算侵权

陈国栋告诉《传媒茶话会》,记者编辑为了防止有版权纠纷,每一张图片都尽量标明作者及来源,实在无处可查的便用“图片来源于网络”“资料图片”等代替,误以为这样就能免责。

焦阳律师表示,凡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即便注明了来源仍旧是侵权。

☆☆☆☆误区三:只要不是用作盈利就不算侵权

在问卷调查中,《传媒茶话会》发现,一些媒体认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图片并没有用作盈利,而且还起到宣传作用,因此不算侵权。

“当然不对,著作权法限制的不仅仅是商用行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使用,一般情况下都是侵权的,除非是著作权法明确列举的合理使用行为,除此之外的使用都不属于合理使用,都必须要经得作者许可,应作者要求付费。”焦阳认为,虽然没有商用、没有盈利,但仍旧侵犯了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十二种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区四:涂涂抹抹、删删改改不算侵权

不少媒体人向《传媒茶话会》咨询,未经授权的图片如果进行调整、剪裁是否就不构成侵权。

对此,焦阳律师告诉《传媒茶话会》,图片大体分为摄影照片和美术作品,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于摄影作品,基本是使用了原作者的摄影作品原图或在原图基础上增加图层、调色、素材而产生的图片都属于侵权。而对于同一处场景的摄影作品可能出现不同角度的版本,不同的人也可能对同一场景进行相似地独创性拍摄,所以对于侵权摄影作品的界定要比较严谨。而美术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对原图的使用、临摹都属于侵权,也要结合临摹行为是否加入原创来界定是侵权还是改编。



防微杜渐,告别图片侵权!

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常务副秘书长邹韧告诉《传媒茶话会》,随着媒体旗下新媒体账号越来越多,加上一些报社没有专门的摄影记者,对图片的需求只会越来越大,稍一不慎便可能面侵犯他人著作权。

邹韧表示,媒体在使用图片时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那么,媒体在使用网络上的图片时该注意些什么?

2008年至2012年期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所属《长江日报》《武汉晚报》《武汉晨报》三家报纸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后,给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提出了五条建议,可供参考:
一、健全制度规范,把关审核流程,建立、完善摄影图片使用和刊发的审核、备案制度;对由第三方提供的广告背景图片应该审核图片的来源、使用许可协议,坚决杜绝任意下载等非法使用行为,积极倡导知识产权正版化。

二、坚持事先审查制度,将新闻版面、广告版面包括背景图片、插图、题头在内的图片使用全面纳入审查范围,使图片采编、审核、定稿、刊印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保证图片来源清晰、权利人身份明确。

三、强化内部法务部门的审查职责,加强新闻、广告采编与法务部门对涉及版权事务的审核协调。

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律实务的教育培训,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版权保护法律意识,尽力避免因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给新闻媒体自身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健全事后补救机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因版权问题引起的法律争议发生后,积极主动与权利人沟通,并在初步查明侵权事实后以和解的方式了结争议;对已经形成的诉讼,积极配合法院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对此,焦阳律师建议,媒体使用网络图片和使用他人文字作品一样,都需要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根据情况付费或免费使用。

陈国栋建议,一方面,各媒体要建立自己单位的图片库,记者编辑要尽可能将采访过程中的优质图片上传到图片库中,供本单位使用;另一方面,各媒体间可尝试通过版权保护联盟来建立共享图片平台,制定各媒体认可的图片使用价格,来减少侵权风险。  

邹韧提醒,在媒体的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转载他人文章时,也要警惕转载文章中是否存在侵权图片,一旦转发的文章中存在侵权图片,媒体也要负责任。

同时,邹韧坦言,一些媒体有版权意识也愿意付费购买网络上的图片,但却找不到著作权人。这时该怎么办?她建议,媒体之间可通过版权保护联盟,建立公开、透明、畅通、便捷、安全的版权交易平台,方便媒体依法合理使用图片。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西城法院解读网络图片侵权典型案例:“不知情、非营利”不是挡箭牌  [N]
[2] 何震,李培民 .  规范图片使用行为 预防媒体版权侵权 [N]. 人民法院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dtA6njbp5eXHX6T3OETTw
编辑:何林
435#
 楼主| 发表于 2019-3-6 16:02: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保护版权后,这些媒体影响力不降反升

导读
35日上午,李克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
版权已是主流媒体之痛。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主流媒体原创内容被肆意转载的情况已成“家常便饭”,眼瞅着某些新媒体平台利用主流媒体的内容飞快长大,估值翻番,最终敲钟上市。
可是,主流媒体担心一旦保护版权,网站、新媒体平台不再转发自己的文章,媒体的影响力会下降。这已成为在保护版权时,不少主流媒体都有着“投鼠忌器”的顾虑!
保护版权,真的会削弱主流媒体的影响力吗?
带着这样的疑问,《传媒茶话会》接连对话了中国邮政快递报社长、总编辑李隽琼,国际金融报副总编辑张俊才,经济参考报办公室主任李晓辉,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版权负责人景致,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常务副秘书长邹韧。

牺牲版权换传播量?得不偿失!

自网络门户时代至今,牺牲版权换传播量,已成为主流媒体常用的做法。

随着移动传播的深入发展,传播主战场已转向网络空间。很多主流媒体在技术上“慢了一拍”,缺乏即时、广阔、精准的渠道,需要借助门户网站、内容资讯平台的渠道优势,延伸传播触角,提高内容到达率,从而影响更多的人。

因此,现在对待网站、平台免费转载文章时的心态,很多主流媒体是“即使不获得授权进行免费转载,只要能标明来源、给作者署名就行”。

对此,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常务副秘书长邹韧向《传媒茶话会》分析道,比起版权保护带来的利益,网络的多渠道广泛传播,让更多媒体管理者的感觉效果似乎更直观,比如文章阅读量看似有所提升。而对于保护版权后会带来哪些收益,大家却并不清楚,而且信心不足。

“版权作为主流媒体的无形资产,是一座富矿,目前主流媒体对版权的管理、运用和保护还远远不够。”邹韧认为,不过可喜的是,目前已经有一些主流媒体意识到版权的重要性,在进行版权管理后取得了很好的收益,少则每年几百万,多则几千万,版权已成为报社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也证明保护版权是可以为主流媒体带来“真金白银”的。

国际金融报副总编辑张俊才告诉《传媒茶话会》,一些主流媒体牺牲版权,内容被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免费转载,进而换传播量的做法,其结局就是创造的价值被别人迁移走。

张俊才打了个比方说明,就像一件产品,生产的工厂没赚钱,反而被流通经销渠道赚走。因此,保护自己版权,就是保护劳动产品和价值,是必然之路。

保护版权会导致媒体影响力下降?伪命题!

很多主流媒体不是不想保护版权,也不是不知道保护版权的重要性,而是担心一旦保护版权,媒体影响力会下降。文章被转载后真的能为主流媒体带来期望的传播效果吗?不被转载,主流媒体的影响力就一定会被削弱吗?

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版权负责人景致认为,“保护版权导致媒体影响力下降是个伪命题”。他结合宁波日报的版权工作开展情况告诉《传媒茶话会》,宁波日报保护版权这几年,影响力不降反升。

去年,宁报集团维权收益达数百万元,超出了此前的预估。另外,每年的版权合规授权使用费也达几百万元。

景致指出,主流媒体将影响力寄托在门户和平台上是一厢情愿,媒体的目标是借助平台提升影响力,而平台的目标是借助媒体的内容获取流量后再变现。

景致认为:“主流媒体总以为自己想要的影响力与平台可提供的帮助是一回事,实际你的东西交给别人,就随别人按所需支配了。”门户网站、资讯平台并不是那么“卖力”地为主流媒体的内容进行全网传播。

平台会根据用户群,定向推送,而且会限流,“它需要你,扶持你才会把你的内容推一下,如果不扶持,你的影响力就达不到。”景致说道。

“无论媒体形态如何变迁,内容始终为王。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些内容一直是稀缺资源,门户和平台最希望获取的也是这部分资源。如果主流媒体提供的内容真正是独家爆料、独特视角、独创作品,且注重借助全媒体时代下的多种形式的有效传播,就不必担心其他商业平台不转载而导致自身影响力下降。”中国邮政快递报社长、总编辑李隽琼告诉《传媒茶话会》。

李隽琼表示,中国邮政快递报开展原创内容保护,禁止网站、新媒体平台肆意转载以来,并没有感受到报社影响力因此而下降。相反,由于更加注重内容,讲究质量,报社也更加受到商业平台关注,它们主动接触,选择付费购买报社的相关信息服务。

经济参考报办公室主任李晓辉也表示,近几年经济参考报在跟各个商业媒体谈版权收费,报社的影响力没有降低,反而在不断扩大。

李晓辉认为,媒体把内容做好更为重要。如果主流媒体的内容是稀缺的,很多商业媒体自然会争着抢着主动付费转载;如果内容对他们来说无关紧要,即使免费让商业媒体转载,他们也不会给好的位置和推送。

把扩大影响力全寄托在他人平台上?不靠谱!

主流媒体的原创内容被免费转载能获得多少影响力提升?所获得的影响力到底有多大的价值?恐怕很多媒体都没有测算过,而只是盲目地让内容跟着渠道走,甚至是别人的渠道。内容的传播效果到底如何也不会过问,只为了在互联网上有存在感。

主流媒体不能把自身的影响力寄托在“别人”的平台上,以牺牲版权为代价获得低存在感,而是要通过保护版权来维持和提升自身的持续影响力。

张俊才结合国际金融报版权保护实践告诉《传媒茶话会》,自开展保护原创以来,报社逼着自己修复传播缺陷,比如自己创建垂直公号,拓展传播宽度,新闻产品生产出来了,在自己的平台上传播,最终锻造了自己平台价值,而不是成就别人。

谈到分发渠道、平台,景致也认为,如果媒体自身的实力够,而且自己所服务的人群有需求,主流媒体可以建立自己的新媒体平台。但是,也可以借用别人的平台,借用的前提是互相尊重,而互相尊重的前提是等价交换,因为有价值的信息值得传播,会付出成本,也应该获得收益,而越是免费的东西,别人越不会尊重你。

不保护版权会怎样?为人作嫁!

“别人”的发家史隐藏着主流媒体的血和泪。

邹韧告诉《传媒茶话会》,主流媒体牺牲版权养大了无数家网站和新媒体平台,主流媒体貌似通过点击量换来了影响力。岂不知有多少读者在APP上阅读文章后,并不会特别关注真正写稿的是哪家主流媒体,归根到底真正的影响力还是给了网站和新媒体平台。

主流媒体向资讯平台源源不断地免费输出内容,丰富的是平台的内容池,壮大的是平台的影响力,而非主流媒体自身,这无疑于为他人作嫁衣。

“版权保护应该是各媒体的一把手工程,一把手必须要重视,一把手不重视,媒体的版权就很难做好。”李晓辉这样认为。同时,他呼吁主流媒体保护版权应该拧成一股绳,借助集体的力量与侵权主体斗争,维护媒体的权益。

李隽琼也认为,在保护版权这个问题上,期待主流媒体尽快达成共识,携手共进,防止被那些并没有采访权的商业平台各个击破,主流媒体要共同构筑媒体版权防火墙。

她呼吁媒体界趋利避害,一致行动,捍卫版权,这既是自我保护手段,也是未来的长远发展手段。

“之所以成立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就是为了遏制未经授权肆意转载的侵权行为,保护媒体版权,规范新闻作品网络转载秩序,借助集体的力量维权,并促进版权交易和合作。”邹韧向《传媒茶话会》表示。

邹韧同时指出,《著作权法》就是在平衡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保护版权就不允许传播了,恰恰相反,保护版权是让作品合理合法更好地有效传播。只有这样,才能让版权发挥它应有的价值。


来源:传媒茶话会


编辑:陈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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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26 13:00:1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从英德美日的“山寨”历史看知识产权
作者:关不羽

(视觉中国/图)
2019年德国金鼻子奖出炉,又引发一波对制造山寨货的舆论热炒。多少年的老梗沿着老路再来一遍,无非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吁。回顾历史不难发觉,人类工业化以来,每一个制造业大国都是“山寨”起家,无一例外。
英国是工业化制造业第一个大国,可是早期工业化产品既不能和欧陆手工业产品比品质,也不能和东方手工业产品比价格——否则也没有鸦片贸易,和因此引发的战争。工厂击败手工工匠行会绝非一朝一夕,即便在生产效率上已经体现出现代工业制造的优势,在设计创意上还是不及规模更小、更为分散的手工工匠。
德国在俾斯麦时代工业崛起,为后来的工业国家提供了范式。德国工业化早期是重点发展军工、重工,以基础较好的钢铁工业发展最快、最好。但是在轻工业领域,“德国货”就是仿制英国产品的廉价货。这一观念甚至传到了远东。我是上海人,租界时代的上海留下一句洋泾浜英语“嘎闷货”,指的就是廉价次品的鸡肋,来源正是英语的德国货。如果当时有金鼻子奖的话,德国产品很可能会包揽榜单大部分名额。
工业化早期的美国甚至比德国的“山寨”还要彻底,直接“克隆”——以生活成本低、发展机会多的优势吸引英国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移民,翻版英国工厂。但是,由于没有英国完善的工业体系支持,早期的美国“克隆货”的质量严重缩水,迎头赶上花了近百年时间。
而山寨势头最强劲的莫过于日本。明治维新后的工业化草创阶段山寨成风,长期处于商品原产地鄙视链的最底部。好不容易在二战前有所上升,又被战争打回原点。以至于战后经济腾飞时代,日本不得不从廉价山寨品开始再出发。最著名的莫过于“1美元衬衫”——衬衫模仿了欧美流行款式,却在面料、加工方面能省就省,将价格优势发挥到极致,质量也是相应缩水。在美国市场上被嘲笑为“纸衬衫”。1970年后期,“纸衬衫”遭到了美国舆论的激烈批评,《纽约时报》曾刊文说日本的“纸飞机”没有征服美国,却以“纸衬衫”占领了美国——“纸飞机”是二战后期强弩之末的日本制造的零式战机,它们竟用木头和纸制作机身。如此辛辣的讽刺比区区金鼻子奖的火药味要足得多。
陈述这段历史,绝非为“山寨货”正名,而是要从中寻求经济发展的规律。很明显,工业化以来,主要工业强国都是由廉价仿制起步,经历从体量扩张到技术全面提升的发展过程,最终形成强大的制造业体系。或许,山寨阶段是一个必经阶段,强大的市场驱动无可回避。
当先进国家的制造业发展成熟,在全球市场形成优势后,区域之间的“水位差”会越来越明显,制造业逐步向成本优势明显的区域转移,这是供给端的变化趋势。同时,先进国家的国民收入增速放缓,大众消费的价格敏感度提高,寻求廉价替代品的需求也会增强,这是需求端的变化趋势。供给和消费同时向有利于后进国家制造业的方向推动,后来者居上的崛起势不可挡。
诡谲的是,尽管“山寨现象”最为严重的是后进国家制造业发展初期,却不会造成太大的矛盾。弱者不以为意,强者也不为已甚。反而是后进国家进入产品升级阶段、山寨势头放缓时,“山寨问题”成为矛盾聚焦。比如“纸衬衫”为代表的低价服装、纺织品贸易争端不是在1960年代日本服装纺织业迅猛提升时爆发,对美出口大幅增加时爆发,而是在增速放缓、质量大幅提高后的七十年代后期。
这在中国制造业发展过程中也是如此,1990年代“温州皮鞋”之类的劣质山寨货连国人自己都深以为憾时,中国制造却在欧美市场畅行无阻。而今天,中国制造业增速明显放缓,产品质量和研发水平明显提升时,“山寨”却成了令人瞩目的争议。这其实也是市场关系决定的——不是山寨更严重了,而是市场“分工体系”的边界模糊了。
在制造业转移初期,后进国家提供低端产品,先进国家继续保持高端市场的占有率,形成一个双方满意的蜜月期。双方都会觉得这种分工是天然的——这没有错,并且认为这将是长期稳定的市场结构——这就错了。
市场从来不是静态的,所有要素都在变化。后进国家通过制造业积累了资本与技术,社会变得更为富裕,消费需求会提升。供给能力和消费需求再次合力作用,制造业大国的产品升级由市场自发形成,这是任何外力都无法阻止的。而后,开拓新市场、扩大销售水到渠成。过去的清晰的分工关系变得模糊,产品叠加的领域扩大,冲突爆发。一方是被压制的不满,另一方则是遭遇挑衅的愤慨,再加上错误的政策与情绪化的表达,矛盾加剧。
西方经济学界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是有不少批评意见的,尤其是奥地利经济学派提出了很有力的质疑。这种外部干预的初衷是鼓励人们创新,可是被技术垄断带来的超额收益超过继续创新的潜在收益时,创新动力反而被抑制。创新是有风险的,而专利费收入是没有风险的。比如,美国高通每年的律师费已经远高于研发费,其创新步伐显然已经慢了很多。
再有,很多新技术的研发需要其他技术的支持,而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在这类研发活动中产生的阻碍作用甚至会大于其鼓励作用。而且,昂贵的司法成本会加剧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竞争的难度。
甚至于某些所谓知识产权,本质上只是以少量的金钱换取市场垄断地位的掠夺行为。在这次金鼻子奖中有一款玩具车模,正版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是玩具生产厂商从瑞士的汽车制造商那里买下的。可是,在车模玩具诞生后很长时间,汽车厂商对玩具企业仿制其车辆都是开放和鼓励的态度。恰恰是玩具商们的鼓励与合谋,才把汽车外观设计专利引入到玩具领域,这样他们可以花一点钱就垄断了市场。这鼓励了哪一点创新?对消费者有什么益处?汽车厂商的设计已经从汽车市场上获得了应有的回报,再与玩具商合谋从小孩子的玩具中攫取利润,道义上真的站得住脚?照此逻辑,制造动物绒毛玩具还要向动物园、原产地、自然博物馆支付专利费用?
谋求垄断的巧取豪夺没有正当性可言,也不是什么光彩的权利。真正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只应该发生一些例外的特殊情况:研发费用高昂、具备明确的市场前景却又极其容易被仿制的产品领域,比如制药、高科技核心技术等等。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是必要的,但不能是过度的。
背离市场供需关系的过度保护注定是无效的。在高度管制的温室市场中生存太久的德国设计师们已经无法面对市场经济的残酷真相:当买家无力承担卖家提出的价格时,替代品总是会出现。
人们都很愿意表达对创新的敬仰和鼓励,甚至信誓旦旦地承诺为之付出更高的代价。但是,在处于实际的交易场景中,人们才会诚实地用货币表达自己真实的需求。这也包括他们的欧洲同胞。
如果欧洲消费者真的愿意为“保护原创”的道义责任埋单,那么欧盟也不必费力地使用司法系统去打击山寨商品的走私、行销了。甚至一开始就不会有山寨制造的繁荣,因为欧盟顾客曾是这个山寨市场的重要买家。没有人否认德国制造的优异,但是这个昂贵的福利体系和复杂管制之下的国家已经不可能为低端市场提供廉价的商品。他们的挫败感本质上来自供给和低端市场不匹配,绝大多数情况下和知识产权无关。这是市场的真相,愤世嫉俗也无济于事。


编辑:福阿莎
http://www.infzm.com/content/145277
433#
 楼主| 发表于 2019-2-25 21:24:4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微信“洗稿投诉”机制内测亲历记
上周三,我收到微信公众平台“洗稿投诉合议小组”的内测邀请,这则信息直呼我名之后,是一段含蓄热烈且不失礼貌的“寒暄”:基于你对微信公众平台原创生态的贡献,我们邀请你成为“洗稿投诉合议小组”首批内测成员,协助平台对有争议的“洗稿”内容进行合议。




上图是作者接受内测邀请后的截图


看完信息,我内心隐约有点小激动,一半是欣慰,一半是兴奋。鄙号“舆情観察”自2016年3月创建以来,立下flag要做舆情行业的头部大号,结果现在头大了,号还不大,其中的酸甜苦辣自不必多说。好在一直坚持个人原创,梳理社会热点,探索治理得失,有话则长,无话则短,居然也写了将近三年,粉丝数虽然不到十万(这个“不到”很有讲究,相同的说法还有“年薪不到百万”),好歹也攒了点人气。这则内测邀请,对我坚持原创无疑是场“及时雨”,我毫不犹豫地接受了邀请。


随后,我又在网上对微信公众平台“洗稿投诉合议小组”进行了信息收集。据可检索的腾讯方面消息,这是微信公众平台正在试运行的洗稿投诉合议机制,主要针对网民诟病已久的“洗稿”问题。该小组随机邀请在平台坚持原创且无抄袭违规记录的首批个人作者,共同组成合议小组,协助平台对有争议的“洗稿”内容进行合议。目前,已有多家自媒体原创大号接受邀请云云。看完这些介绍,我顿觉肩头责任沉甸甸的,不过又想自媒体原创大号那么多,轮到我参与合议估计是猴年马月了。


亲历内测的机会说来就来。23日上午,收到微信公众平台消息,邀请我参与合议,主题是“时尚巨星陨落,世间再无老佛爷”,涉及两个圈内公号。该消息告知合议的基本规则,“我们邀请你参与此次洗稿投诉合议,请你在判读双方文章和声明后,作出客观的评定。”同时也提醒说,“若你与争议双方是利益相关者,你可以选择回避,放弃本次邀请。”本号与涉事公号并无利益纠葛,应该可以参加;但考虑到时尚圈与舆情圈边界清晰,跨界研判底气未免不足,放弃这次合议也行;一番踌躇后,转思参与洗稿合议邀请机会难得,决定还是珍惜合议“首秀”。


在评定之前,我仔细阅读了《微信公众平台“洗稿”投诉合议规则》,这个规定仔细列举了相关判断标准,比如:是否就相同的主题在相同的角度表达一致的观点;是否使用相似的非新闻素材,包括文字、图片等;是否采用雷同的表达方式或逻辑,包括内容结构、人物关系、推演思路等;是否采用同义词更换、语序转换、段落变换、增删非关键词语等方式,这些标准让合议组判断是否洗稿有据可依。据了解,这也是自媒体平台出台的首份针对洗稿行为的整顿措施。


了解完规则,先是点击投诉方文章链接,只见巨大的红色感叹号下注明一段文字:显示此帐号已被屏蔽, 内容无法查看。接相关投诉,此帐号涉嫌违反《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再点击被投诉方链接,一切正常,反复点击仍是如此。我心想啊,此事有些蹊跷,难道是投诉方“贼喊捉贼”?由于洗稿选项非此即彼,即只有“洗稿”和“非洗稿”两个选项,仔细斟酌一番后,在观点区写下了意见:投诉方已删稿,无法进行文本比对。因无第三选项,故判定非洗稿。

提交完意见,心中一直忐忑不安,担心一孔之见误伤原创作者。翌日上午,收到微信公众平台反馈信息:我们从洗稿投诉合议小组随机邀请了100人参与合议,回收25份有效结果,仅40%认为原文洗稿,未达到洗稿投诉合议的处理标准。再看观点区,大部分意见与我相同,参与合议的成员均指出投诉方删稿,无法判断。于是舒了一口气,胸间荡漾起一种履职尽责的使命感和荣誉感。



上图是参与合议反馈结果截图

参加这次合议,我主要感受有三:一是微信订阅号团队对洗稿、抄袭等行为“动真格”,今后将加大打击力度;二是经合议若存在“洗稿”,“洗稿”内容将会被替换为原创作者的内容展示,合议结果也向用户公开展示,同时帐号也会受到相应处理,这对鼓励原创精神、保护原创权益,在操作层面是一个较大的进步;三是微信公众平台积极尽责,“洗稿投诉合议机制”应该可以为行业起到净化的作用。

为一个普通的微信公众号运营者,被偶然选中参与“洗稿投诉合议小组”内测,这段经历当然不值得夸耀,更谈不上传奇或者神奇的经历。但是,作为一个敝帚自珍的文字工作者,能够亲身参与打击“洗稿”的工作,并且个人的观点还能影响到微信平台的原创生态。我只想说:与有荣焉!

编辑:付莎莎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5Vglf-gsmnc5RdZsNqOhQ

432#
 楼主| 发表于 2019-2-21 22:47:1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杨琦钜


431#
 楼主| 发表于 2019-2-21 20:59:2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年营收9.7亿,知网被指稿酬分配、使用付费两头吃!

昨日,“2017年度营业收入达9.7亿元,毛利率为61.23%”的知网因在学术界的垄断地位以及高收费引起争议。在知网的论文“垄断生意”背后,有关知网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话题也引发关注。


2月19日,《传媒茶话会》对话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江苏省紫金山版权律师联盟秘书长孙芸,某主流媒体版权负责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焦阳律师以及某媒体公司法务,从专业角度为您解析。


低买高卖,知网如意算盘打得精”

“2008年(含)以后的稿酬支付标准:博士论文著作权人一次性获得面值为400元人民币的‘CNKI网络数据库通用检索阅读卡’和100元人民币的现金稿酬。硕士论文著作权人一次性获得面值为300元人民币的‘CNKI网络数据库通用检索阅读卡’和60元人民币的现金稿酬。此外,现金稿酬可以以3倍面值兑换成“CNKI网络数据库通用检索阅读卡”。”

这是中国知网在版权公告中对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开出的价码。与此相对的是,用户若需要在知网上下载一篇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则需要每次支付不菲的价格。并且,这些钱并没有分给作者。

以东南大学博士张震的学位论文《道器之际:王船山的“象”哲学思想研究》 为例,如需下载整本,则需支付25元/篇,目前这篇论文在知网显示的下载次数为286次。
若该论文作者张震博士向知网提出稿费申请则仅能一次性获得面值为400元人民币的“CNKI网络数据库通用检索阅读卡”和100元人民币的现金稿酬。

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江苏省紫金山版权律师联盟秘书长孙芸告诉《传媒茶话会》,学术论文的作者一般没有直接与中国知网之间有著作权许可合同,要具体看各个学校对于学术论文的著作权许可的相关规定。如果学术论文作者本身没有将论文许可给学校或者中国知网,那么中国知网提供相关论文的下载服务涉嫌侵害作者著作权。

如果说,对博硕论文还是按篇购买版权,那么对于媒体作品版权的购买则堪称是“白菜价”。

某主流媒体版权负责人告诉《传媒茶话会》,很早以前,知网曾经以几千元的价格购买走了该报社几年的版权。近两年,知网提出希望以1万元及一定数量的免费下载论文次数来获得该报社全年作品的版权。因为该价格远远低于《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相关规定,知网的提议遭到了该报社的拒绝。

2014年国家版权局颁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其中规定:
第十三条:报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第十四条: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没有获得版权授权的知网,却依旧对该报社的报道进行了收录。“侵权数量高达几十万篇。”该版权负责人告诉《传媒茶话会》。

不仅如此,在知网上,《传媒茶话会》发现,如需下载该媒体的报道则需按照每页0.5元的价格支付版权费。也就是说,知网不仅没有向该报社支付版权费,还拿该报社的报道进行出售。

“知网的算盘打得很精,两头吃。”某主流媒体版权负责人表示,“对待用户,下载内容需付费,知网认为作品是有价值的,但对待著作权人,知网不尊重著作权。”

知网不拥有转授权利,稿酬分配方式惹争议!

“判断知网是否拥有完整的著作权,首先要看知网与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约定;如果知网声明,相关文章知网是非独占使用,那么知网仅仅是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进行版权许可的身份,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孙芸告诉《传媒茶话会》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阳认为,从知网的版权公告可以看出,博硕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于原作者,知网仅拿到的是原作者的非独家使用许可。

“知网向学位论文作者支付的稿酬金额肯定是不合理的,知网在仅仅有非独家使用权的同时,又行使了转授权的权利,供用户付费下载了论文。但由于毕业论文的特殊性,上传至知网是硬性要求,论文作者与知网之间并不平等。”焦阳表示,通过公告看,知网是没有转授权的权利的,因此知网供用户付费观看或下载应当给原作者一定比例的报酬。

某媒体公司法务告诉《传媒茶话会》, 知网如果对作者的作品进行商业性开发和使用,理应在使用前就商业性开发形式和获益分配获得作者的明确同意。如果只是单纯以电子协议或线上告知方式公告但未明确取得作者书面同意,本身这种约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也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

孙芸告诉《传媒茶话会》,关于知网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版权费用分配是知网的商业模式,当事人之间关于著作权许可费用的分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只要这种商业模式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著作权许可合同。

而2月20日,《科技日报》总编辑刘亚东在微信朋友圈也发文“几十篇浸满心血和汗水的论文,被知网无偿霸占并用于谋利。它本应是一家非赢利性公益学术机构。”

“如何支付学位论文的稿酬才算合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仅仅支付一次性的稿酬,并不一定是不合理的。关键在于支付的数额。”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认为,学位论文作者比较能够接受的,可能是入门稿酬加后续的下载次数稿酬。期刊网如果愿意,引入此类计费方式应该没有太大问题。

对此,崔国斌建议,长远而言,可能要限制特定的数据库获得独家授权,从而降低竞争对手进入的门槛,通过市场竞争寻找合理的价格。可以从多个方面规制垄断者的行为,价格管制是最后的手段,很容易扭曲市场,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考虑。

崔国斌最后告诉《传媒茶话会》,国外也有类似的问题,很多学术数据库也是高度垄断,也很贵。因为学术期刊的市场很小,难以吸引到更多的资本进入,竞争不充分。同时,也有自然垄断趋势,收集的论文越多,成本越低。

未经授权收录并出售媒体文章属侵权,媒体理当维权!

“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中的要求。

焦阳向《传媒茶话会》透露,知网使用媒体发布的新闻类稿件、政府通稿等,这类属于著作权法规定允许合理使用且无需获得作者授权的。如果是媒体的评论性文章、文学类文章等原创性文章,知网未经权利人即媒体或者记者的授权就使用甚至有盈利性质,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其侵犯著作权。

某媒体公司法务告诉《传媒茶话会》,只有符合著作权法规定允许合理使用的条件才可以不经过许可,但需要向著作权人付费,但知网的这种明显是商业使用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需要先拿到授权才能使用。

孙芸表示,知网获取著作权人作品的商业模式要看其具体合同约定。著作权许可合同重点在于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知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提供服务,著作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

对此,崔国斌也认为,媒体可以直接起诉知网要求赔偿并禁止继续使用,或者找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维权。

孙芸建议,著作权人要明确自己的作品是否与中国知网之间存在授权许可合同关系;建议作者在投稿杂志社的时候注意明确阅读杂志社关于期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合同约定,避免产生未经授权许可的侵权纠纷。

某媒体公司法务建议,媒体可以联合行动,先就知网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再起诉其中的一小部分,再拿着这些证据去和知网谈合作,不合作就去起诉大批量侵权作品。

而某主流媒体版权负责人也向《传媒茶话会》透露,他们正在联合一批有影响力的媒体集中向知网进行维权,从而谋求一套合理的价格授权体系,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传媒茶话会》也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编辑:杨琦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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