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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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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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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楼主| 发表于 2013-5-1 00:26:4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修相科
1000元即可入刑。偷盗、抢劫、贪污各是多少钱入刑来着?//@罗昌平: 新闻工作者有了司法解释,并且1000元即可入刑...

@展江
最高法和最高检共同颁布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7日施行,它规定:利用和冒充新闻工作者身份敲诈勒索1000元可入刑。这可能是中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第一次使用“新闻工作者”这个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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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 15:11來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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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分鐘前
來自新浪微博


422#
 楼主| 发表于 2013-5-3 22:14:0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微天下
【拿美女总理比妓女,不告你诽谤告谁啊!】法新社报道,泰国警方称,泰国总理英拉已控告供职于一个著名日报的漫画家拉夏瓦特诽谤。拉夏瓦特4月30日将英拉的照片传到他的脸谱账号上,并配有如下文字:“……一个妓女不算一个邪恶的人,因为她只出卖自己的肉体。但,一个邪恶的女人却在出卖整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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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鐘前 來自新浪微博 |  檢舉



#随手拍#活动开始啦!5000万巨奖、10万个中奖机会等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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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2條全部| 共同評論| 認證用戶| 關注的人
丹在动:我看到这种类型的“美女”一点性欲都引发不出来,不知道问题出在她脸上还是我这里。 (50秒前)
徐春艳最近想回精神病院啊喂:那袁枚当年说"伪名儒不如真名妓",咋办?如是姐姐和钱老爷还跟袁爷打官司不? (50秒前)
lj健W伟:候龄啊:姆错 (2分鐘前)
iSiwen:回复@周瑛:ZL是90年代北大化学系鉈中毒的受害者,投毒人一直到现在都没抓到。 (2分鐘前)
南京屎壳郎_c6y:回复@我嘉1:你讲了什么 ? (2分鐘前)
王钟民Johnman:杂碎公知狗文青,该打 (2分鐘前)
我嘉1:回复@南京屎壳郎_c6y:真的,我讲一句真话也被封了 (3分鐘前)
SCC上海之根:长得真帅气啊 (3分鐘前)
手机用户2993134873:回复@維度視角:后台是谁? (3分鐘前)
俗人门三:真的挺好看哇… (4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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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楼主| 发表于 2013-5-4 16:45:5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汉德法官
#违宪审查#如果有一天,我国真的实施违宪审查,有多少现实的案例啊!1.新浪删贴和删号,违反第35条;2.大学生留京的年龄限制,违反第33条;3.国进民退,违反第13条;4.车辆按号限行,违反第13条;......有兴趣者,可以补充。

(4)| 轉發(192) | 評論(74)
今天10:42來自新浪微博


424#
 楼主| 发表于 2013-5-6 11:44: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广西出版董编
打个屁官司.农夫董事长和高层在第三方监督下,亲喝一个星期自产的山泉水,比什么都靠谱和有说服力。

@泛美時訊中文網
闹大了【农夫山泉:起诉《京华时报》 要求赔偿名誉损失6000万】农夫山泉称,今天下午3点将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实证自己标准严苛于国标、地标,是目前国内执行最高饮用水标准企业之一。 农夫山泉已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http://t.cn/zTYRC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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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鐘前來自享拍微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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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鐘前 來自iPad客户端


425#
发表于 2013-5-6 15:04:2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农夫山泉:起诉《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损失6000万

                                       
微博截图
农夫山泉官方微博5月6日清晨宣布,当天下午3点,农夫山泉将在北京就标准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实证自己标准严苛于国标、地标,是目前国内执行最高饮用水标准的企业之一。 农夫山泉已经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
                      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nfsqpkyb/20130506/7995463.shtml


426#
发表于 2013-5-6 15:06:5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泰国漫画家被控诽谤 因将总理英拉与妓女作比


[color=泰国总理英拉]
泰国总理英拉


    据新加坡媒体5月6日报道,5月4日,泰国总理英拉·西那瓦及律师团队对泰国漫画家Chai Rachawat提出诉讼,控告他诽谤罪,因这名漫画家将英拉与妓女作比较。
    漫画家Chai Rachawat真实姓名是Somchai Katanyutanan,他曾发出一张英拉的照片并赋以说明:“要知道妓女不是坏女人,她们不过是出卖自己的身体而已,而一个坏女人却在四处兜售这个国家。”
英拉的律师对Chai Rachawat提出三项指控,一是在公共事件中侮辱政府官员,二是诽谤,三是违反《计算机相关犯罪法案》条款。这是泰国总理第一次起诉通过社交媒体发表言论的人。
                               http://news.163.com/13/0506/10/8U6GLN8H0001121M.html


427#
 楼主| 发表于 2013-5-6 20:13: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农夫山泉有点烦,让京华时报道歉有点难:农夫告京华该不该?        


(2013-05-06 19:53:42)转载

标签: 农夫山泉 京华时报 饮用天然水标准 危机管理 标准门 财经分类: 品牌营销

    在被曝出“农夫山泉瓶装水的生产标准甚至还不如自来水”后,农夫山泉遇到创办以来最大的危机。媒体、竞争对手、网民纷纷围观,好不热闹。5月6日,此事终于达到了高潮。农夫山泉高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在“证实”自己是“国内执行最高饮用水标准的企业”后,宣称已经向法院提交诉讼,要求《京华时报》索赔名誉损失费6000万元!

    自今年3月15日被曝“水中现黑色不明物”,农夫山泉逐渐深陷负面泥潭,与华润怡宝掐架更将此事无限放大,随即《京华时报》等媒体介入。自此,农夫山泉与一些媒体展开了一场“标准之战”,你来我往,热闹非凡。




    从“纯净水和矿泉水之争”一鸣惊人到用“一分钱工程”站稳脚跟,可以看出农夫山泉是众多瓶装水企业中最会营销的一家。但为何此次危机公关的手段却如此有失水准?昏招迭出的农夫山泉居然将《京华时报》告上法庭!可能希冀借法律判决堵住众人悠悠之口,但即便是农夫山泉赢了官司,它还能赢回那些已经失去的市场吗?

对于入口产品的负面信息,消费者总是宁愿信其有,不愿信其无。何况农夫山泉也难以保证自身产品并非没有一点瑕疵。如此强硬态度在博取公众同情心方面将再失一分。此次对簿公堂,农夫山泉难免再次授人以柄,《京华时报》更乐得上被告席,在全国民众面前获得再一次阐释来龙去脉的机会。



    状告媒体,这种情况在美国也屡屡出现,但作为“第四权力”的媒体,遑论普遍被认为“为富不仁”的大企业,即便是美国政府也很难胜诉。

    1969年,美国国防部写出一份共7000页、47卷的关于越战的绝密报告,安全级别为“国家最高机密”。1971年,一个接触过该文件的人将之复印交给了《纽约时报》。《纽约时报》随即开始连载“国家机密”,每天整整六个版面。国防部随即以违反了美国刑法中的反间谍法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要求其停止连载。法庭上,司法部指控《纽约时报》泄露国家机密,损害了美国与盟友的关系,而《纽约时报》则争锋相对,说对出版物内容作“预检”,是违法的。

    法官最后的判决耐人寻味,对案件双方的对错不作任何判断,但同意发出一个法庭禁令,要《纽约时报》延迟发表剩下的文章。但同时法官拒绝了司法部关于没收纽约时报的五角大楼文件的要求。

    “扒粪”是媒体的天职,即使偶尔出现失误,公众也不会认为其有罪,所以让《京华时报》给农夫山泉道歉,比登天还难。

    因此,危机来临时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就至关重要。因为媒体的义务就是报道信息。对媒体来说,“独家新闻”难得可贵、稍纵即逝,抢得“独家”、爆得头条是媒体最具成就感的工作。而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刊登坏消息的报纸卖得比刊登好消息的要多的多。因此,当有危机发生时,媒体对此就抱着特别的兴趣。农夫山泉遇到了一个甩不掉的对手,避其三舍尚且唯恐不及,与媒体打嘴仗了只会正中其下怀。

    遇到危机是,企业必须与媒体积极合作,有错认错,如无问题,详细公布来龙去脉。对媒体、企业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各方提供的信息要经常更新,防止谣言和不确定的消息四处扩散。严肃对待一切提问,并注意媒体的截止日期。在当前24小时媒体新闻循环播放的时代,甚至有必要派人全天驻守自己的危机媒体中心。对于危机处理的进展情况也要在第一时刻通知公关,以缓解公众紧张的情绪。

    就算按照农夫山泉最乐观的预测,即便是《京华时报》输了官司,它会关门停刊吗?但如若农夫山泉输了官司,恐怕真就有点悬了。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3476660102e3oy.html


428#
发表于 2013-5-15 15:48:5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国央行开始调查彭博泄密问题


据知情人士透露,中国央行已开始调查彭博(Bloomberg L.P., BBG.XX)涉嫌泄露保密数据的问题。

    中国央行管理着全球规模最大的外汇储备。

    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eral Reserve, Fed)、美国财政部(U.S. Treasury)和欧洲央行(European Central Bank)等彭博大客户之后,中国央行也开始调查这家金融数据和新闻公司是否存在泄露机密信息的问题。根据此前披露的消息,彭博记者在客户终端获取信息,并将相关信息用于撰写稿件。

    其中一位知情人士表示,中国央行已了解相关情况,正在调查此事。


    彭博因去年在一则新闻中公布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的家庭财产情况而面临压力,其中国网站从去年开始就被屏蔽。习近平家人对该报道没有发表过公开评论。

    中国央行特别担心的一个问题是,该行的一个部门管理着3.4万亿美元外汇储备,如果涉及外汇储备资产组合的任何交易活动被泄密的话,可能会造成市场动荡,并给中国央行造成打击。

    彭博上个月表示,已经对记者接触客户数据加以限制。

    彭博的终端被全球央行、投资银行和基金公司广泛使用。

    Lingling Wei
                          http://cn.wsj.com/gb/20130515/bch101820.asp
429#
 楼主| 发表于 2013-5-24 23:55:5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VOA卫视 / 法律窗口
法律窗口:政府查扣《美联社》电话记录引发宪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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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2013

华盛顿 — 《美联社》的电话记录最近被披露遭美国司法部查扣,在全美上下引起轩然大波。

《美联社》指责政府滥用权力,政府辩护说,查扣行动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下面的法律窗口节目就为各位介绍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所引发的宪法争议。

《美联社》社长兼总裁加里·普鲁伊特(Gary Pruitt)最近在接受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电视节目“面对全国”(Face the Nation)的采访时证实,美国司法部秘密查扣了2012年4月到5月间该机构在纽约市、华盛顿市、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市等分部以及美国国会众议院的21条电话线记录,其中包括手机电话、办公室电话以及私人住宅电话。

普鲁伊特说:“大约100名记者使用这些电话线进行新闻采集,两个月中,他们打了成千上万通电话。

普鲁伊特估计,这一事件与《美联社》报道过的一起被破获的基地组织针对美国的恐怖活动有关。他说,《美联社》在获取了有关消息并准备发布报道之前,听取了政府的建议,从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没有马上发布这个消息,直到被政府官员告知已经不存在国家安全问题之后,才抢在政府之前发布了这个消息。尽管破获恐怖活动的消息是给美国政府脸上贴光的事情,但是,政府还是宣布对消息的泄露展开调查并采取了查扣电话的行动。

《美联社》社长普鲁伊特指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 “我们并不质疑政府从事这类调查的权利,但是,我们认为他们采取了错误的做法。他们覆盖的层面如此之广,采取的行动如此隐秘,调查的对象如此笼统,以及肆意滥用权力和骚扰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美国宪法的侵犯。”

《美联社》资深副总裁凯瑟琳·卡罗(Kathleen Carroll)补充说,政府没有事先通知他们有关查扣行动,这不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

“他们没有告诉我们他们在查找什么,也没有解释为什么不事先通知我们。我们的律师告诉我们,事先通知不仅是常规的作法,也是必须履行的手续。”

首都华盛顿市的律师查尔斯·图斌(Charles Tobin)曾经为包括《美联社》在内的新闻机构担任过代理律师。他认为,政府的行为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政府何时可以搭线窃听或查扣材料,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公民的隐私权和言论权重于政府的这个权力,都应该由法庭来判定。这个事件存在的问题是,法庭没有被给予发言权,政府在没有告知《美联社》的情况下就查扣了有关信息。”

普鲁伊特担心,政府的行为对新闻采集产生了负面影响。

“我们最近在与政府官员和消息来源交谈时,也就是在正常的新闻采集过程中,他们以司法部的查扣行动为例说:我们不一定想和你们说什么,我们不想让自己的电话记录被政府监控。”

事件发生后,美国总统奥巴马从国家安全的角度为美国司法部的行为进行了辩护。

“涉及国家安全的泄露会把人置于危险之中,会把我派到战场上的美军军事人员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

美国司法部长埃里克·霍尔德(Eric Holder)在接受媒体的提问时也表示,这是他所看到的最严重的泄露事件之一。

“泄露事件把美国人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我认为,要查明谁泄露了这个消息,就需要采取大刀阔斧的行动。虽然我不了解事实,但是,根据我对调查人员的了解,我相信,查扣行动是按照司法部的规章进行的。”

到目前为止,美国国会两党对司法部的查扣行为似乎没有明显地以党派划线,既有理解政府做法的共和党人士,也有质疑政府行为的民主党人士。

乔治亚州共和党籍参议员强尼·伊萨克森(Johnny Isakson)说: “我们永远不希望像2001年‘九一一’事件时那么容易受到攻击,但我们要保障宪法赋予美国人民的隐私权和自由权利。有时这是一条艰难的道路,但我们这么做非常重要。”

加州民主党籍联邦众议员佐伊·洛夫格伦(Zoe Lofgren)说:“这对出版自由造成的损害似乎是巨大的。”

法律专家指出,《美联社》事件实际上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纵观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决,法庭大多数情况下都竭力维护公民的言论以及出版自由。

独立监督机构“自由之家”负责研究的副总裁阿奇·普丁顿(Arch Puddington)说:
“在大多数案件中,特别是在最近一些年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及联邦下级法院一直倾向于扩大言论和出版自由。美国自从建国以来一直就享有其它国家所没有的出版自由,美国的开国先父认为,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出版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关键支柱之一。”

第二个问题涉及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法庭把它解释为,政府执法人员如果要对公民进行搜查、搭线窃听或监听,必须首先得到法庭的许可,并说明有合理的理由。

在《美联社》事件中,支持《美联社》的人士指责政府不事先通知进行查扣,并且独揽了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和陪审团的所有角色,从而剥夺了法庭的判决权,这个行为构成了违法。但是,支持政府的一方提出,宪法指定总统为武装部队总司令,因此,他出于国家安全考虑有权在没有得到法庭批准的情况下对针对美国的任何外在军事威胁做出反应。

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特纳(Robert Turner)认为,在个人权利和保护国家免受恐怖袭击的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

“为了避免导致成千人丧生的‘九一一’事件在美国再度发生,总统通过强有力的行动来截获敌人的通讯情报,这种做法是对的。即使涉及美国公民,为了避免恐怖袭击的发生,总统对电话谈话或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监听监看也是对的。”

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这类问题上始终没有定论,因此,公民个人权利和国家安全利益之间的争议和法律冲突始终存在,预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会继续下去。
http://www.voachinese.com/conten ... 130524/1667392.html
430#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18:38:2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BBC新闻学院

隐私
在发表任何牵涉个人资料的报道前,每一位记者都必须先回答这个问题:“这篇报道是否符合公众利益?”理由很简单,报道所牵涉的资料越是隐秘的,你就越需要有一个强而有力的、符合公众利益的理由才可以发表有关的内容。对很多个人来说,他们更关注的可能是阻止某些关于自己的报道的发表,而非事后获得什么补偿。

符合公众利益的材料并不一定就是公众感兴趣的材料。

以下是适用于记者的一些有关隐私法律和相关问题的简介。内容并非全面,只供参考,而且不应作为做决定的唯一根据。 BBC记者必须按照有关情况征询BBC法律顾问的意见。

广义来说,有关隐私的法律让一个个人可以在有关他们的私生活方面采取相关法律行动,及/或阻止有关资料的发表,而取决的因素是这些资料的发表不符合公众利益。

当然,符合公众利益的材料并不一定就是公众感兴趣的材料。

简单来说,法庭会平衡两个方面:一个个人保留其个人或家庭生活隐私的权利,以及媒体自由发布信息的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于1998年纳入英国法律,自此,这方面的法律经历了重要的发展。

有关隐私的法律

在以下情况中,有关隐私的法律可能适用:报道涉及人们的个人生活、性生活、经济状况、健康状况,或者在未经他们同意时在他们家中拍摄。当然,有关法律也可能在很多其他情况中适用, 例如:当一个人在公开场合出席活动的时候,包括丧礼等。

隐私在什么情况下受保护?
首先要考虑的是在报道有关资料时,所牵涉的个人是否可以合理地预期得到隐私保护。其中一个考虑问题的方法是你问一问自己,如果你想写的故事公开发表,你自己的感觉会如何。

这些内容不包括无关重要的资料。总体来说,如果有关信息已经存在于公众范畴,这些信息就不能被视为私密资料。

公众利益
如果法庭判定一个个人就一项信息或者一个处境来说可以合理地预期得到隐私保护,那么,法庭将会进一步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利益的考量是否更为重要。

广义来说,问题的核心在于有关问题是否对公众来说是重要的,或者只是闲聊杂谈。

可能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包括以下的例子:披露犯罪活动、保障公众卫生健康,或者将某些机构的误导声明公诸于世。

有关的信息越是私人性质的、越是隐密的,你在发布信息前就越需要强而有力的公众利益理由。

侵犯隐私
法律容许人们可以在自己的隐私受侵犯时采取法律行动。如果胜诉,法庭将裁定赔偿数额。与诽谤赔偿相比,隐私受侵犯的赔偿数额相对为低。到最近为止,最高赔偿额为六万英镑。即便如此,有关法律行动所牵涉的法律费用一般都比赔偿金额为高,通常都由诉讼中的败诉一方支付。

禁制令
有关隐私的禁制令被认为是保障隐私的一个重要手段,这是因为个人的隐秘信息一旦公开就很难再回复其本来的隐私状况。因为这个原因,很多人更关注的是如何防止一项新闻的报道而非事后能否得到赔偿。

所谓的“隐私禁制令”​​就是法庭发出的命令,防止个人隐私资料的发布。很多时候,这种禁制令都是在一项消息快要广播或发布前很短的时间内紧急发出的。通常的情况是,法庭根本没有足够时间去详细考虑案件中各方所提出的论点。

基于这个原因,法庭通常会发出所谓的“临时禁制令”。这种命令会一直生效,到法庭就事件开庭,展开全面聆讯为止。

临时和超级禁制令
当一个人提出要求发出临时禁制令时,法庭会决定究竟寻求禁制令一方是否有胜诉的机会。因此,在本质上而言,法庭会初步考虑上述的各种因素。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避免禁制令的功用受损,法庭会下令媒体不得报道谁得到了禁制令。 (在这个时候,大家在有关信息或报道中看到的可能是一些字母,而非禁制令申请者的真实名字。)在极为罕见的情况下,法庭甚至会下令媒体不得报道法庭已经发出禁制令。 (这就是所谓的“超级禁制令”。)

http://www.bbc.co.uk/academy/col ... andards/law/priv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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