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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版权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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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发表于 2019-2-14 23:31: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截屏也不行 文化厅拟侵权下载“全面非法”
上田真由美
February 14, 2019


文化审议会著作权分科会确定方针,将在互联网上下载侵害著作权内容的行为全部列为非法行为=摄于2月13日(上田真由美)


  针对在未经所有者许可便上传的漫画、照片及论文等一切互联网内容,文化厅将在一般国会上提出,将明知侵害著作权仍下载的行为全部列为非法行为的《著作权法》修正案。

  用智能手机拍照作为笔记的“截屏”,若内容中含有侵权之物也属非法行为。因此,本次修正案的法网将涵盖一般网络的利用。针对恶劣行为,文化厅也将采取施以惩罚的方针。

  至今为止,未经著作权所有者许可便擅自下载互联网上作品的行为虽然也违反了《著作权法》,但内容仅限于音乐及影像领域。
 
  文化厅以为受害情况严重的漫画盗版网站出台相关对策为契机,此次的修正对象将覆盖至小说、杂志、照片、论文及电脑程序等一切互联网内容。

  利用电脑及智能手机等终端所拍照保存的截屏,若内容侵害著作权即属非法下载。虽然只有在用户明确知道是侵害著作权的情况下才属非法行为,但也有人强烈反对称此举“会导致一般网络的使用率下降”。
https://asahichinese-j.com/society/12140487



429#
发表于 2019-2-14 17:17:2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428#
发表于 2019-2-12 18:14: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版权开放意味着什么?[color=rgba(0, 0, 0, 0.298)]连线美国 [url=]美国驻华大使馆[/url] [color=rgba(0, 0, 0, 0.298)]今天

(State Dept./D. Thompson)

查理·卓别林(Charlie Chaplin的无声影片、温斯顿·丘吉尔(Winston Churchill)的第一次世界大战(World War I)回忆录和上世纪20年代引发舞蹈狂热的歌曲“查尔斯顿”(The Charleston)等都属于1923年发行的数千种歌曲和文字作品之列。现在这些作品的版权已向公众开放。

从今年1月开始,学校教师、各戏剧团体和网络公司都可以在网上发布昔日的某些书籍,也可以将诞生了数十年的戏剧作品改编成以现代社会为背景的新作品。

文学艺术作品在一段时间后开放版权是美国版权法的核心。美国版权法一方面保护创造者为自己的作品寻求补偿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希望保存文化宝藏,供今后世世代代使用和欣赏这些作品。

根据美国宪法(U.S. Constitution),版权属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保护诗歌、小说、歌曲、建筑、电脑软件等作品原作者的权益。其他知识产权的形式为专利 和商标,有助于保护各类发明和广告使用的标记和口号。

版权不涉及事实、思想和行为方式,但保护作者对这些观念的表达。

版权提供一段时期的专有权,然后给予开放使用,这两个主要方面都为创造者提供不同方式的鼓励。在版权有效期内,作者可以从自己的作品中获得报酬。

代表小说家、诗歌作者、历史学家和新闻记者权益的作家工会(Authors Guild)表示,有效的版权保护对专业作者具有关键意义,可以保证作者能够以写作为生。

然而,开放文学作品的版权可促进老歌和以往作品的供应,使这些作品通过再创造历久弥新。著名文学评论家诺思洛普·弗莱(Northrop Frye)曾说过,“诗歌只能从其他诗歌中诞生,小说也只能从其他小说中诞生。”

据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法学院(School of Law)公有领域研究中心(Center for the Study of the Public Domain)提供的消息,今年开放1923年的书籍、歌曲和影片的版权很快就极大地促进了人们从以往文学、戏剧和音乐作品中创造新的表达方式。各公共和私人图书馆已经在网上刊出数千部书籍的内容,各社区剧院正准备放映几乎被人们遗忘的影片。

作为经营大型数字图书馆的教育和研究伙伴HathiTrust的执行主任迈克·法罗(Mike Furlough)告诉 史密森尼杂志(Smithsonian Magazine),“我们无法预测人们会怎样使用已经开放的作品,但这的确是令人振奋的事件。”

本文由自由撰稿人David Reynolds撰写。

A Charlie Chaplin silent film, Winston Churchill’s account of World War I, and “The Charleston” — a song that started a 1920s dance craze — are among the thousands of songs and stories published in 1923 that are now released from copyright for all to enjoy.

Starting this past January, everyone from teachers and theater groups to internet companies could post certain old books online or adapt decades-old plays into new dramas in contemporary settings.

Free use of art and literature after a set period of time is a core tenet of U.S. copyright law, which seeks to balance the right of creators to seek compensation for their work with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artifacts for future generations to use and enjoy.

Based in the U.S. Constitution, copyright is a for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hat protects 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 including poems, novels, songs, architecture and even computer software. Other form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clude patents and trademarks that protect inventions, and the symbols or slogans used in advertising.

Copyright does not cover facts, ideas or methods of operation, but rather writers’ expressions of those concepts.

The two main aspects of copyright — a period of exclusive rights, followed by subsequent freedom of use — both provide incentives to creators in different ways. While a copyright is in effect, authors can reap payment for their work.

The Authors Guild, a union representing novelists, poets, historians and journalists, says, “Effective copyright protection is the linchpin of professional authorship; it enables authors to make a living writing.”

But releasing literature from copyright increases the availability of old songs and stories and allows their use in new creations. Prominent literary critic Northrop Frye has said, “Poetry can only be made out of other poems, novels out of other novels.”

This year’s release of books, songs, and films from 1923 has given a sudden boost to the process of creating new expression from old literature, drama and music, according to the Duk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s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the Public Domain. Public and private libraries have already posted thousands of books online, and community theaters are planning screenings of forgotten films.

“We can’t predict what uses people are going to make of the work we make available,” Mike Furlough, executive director of the HathiTrust, an education and research partnership that runs a massive digital library, told Smithsonian Magazine. “And that’s what makes it so exciting.”

This article was written by freelance writer David Reynolds.

https://mp.weixin.qq.com/s/XbAC-e6BdBB3SsX6PPHX6w



427#
 楼主| 发表于 2019-1-18 17:52: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有问独家 | “洗稿”之争

新闻报道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2019年年初,自媒体热议的“洗稿”话题,
蔓延至新闻媒体。
新闻媒体的首发报道,成稿不易,
但传播效力远远低于自媒体对相关内容整合而成的爆款文。
有少数媒体开始探索新闻付费阅读模式,
但被质疑,这与新闻本身的公共属性存在冲突。
在新技术层出不穷的今天,
“情绪为上”的舆论场中,
新闻人是否需要反思?
行业标准是否需要更新?
或许还要再问一句:
如果众人皆因“利”而转做后期整合,
那谁去艰难的前端采访挖掘,
谁来坚守新闻之“义”?
本次“有问论坛”的6位嘉宾
长期研究和关注新闻传媒行业。
有问整理了文字实录,以飨读者。
全文逾7000字,阅读需要约20分钟
但愿这次阅读,能令您有所启发。


“洗稿”是否违法?

倪静 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
“洗稿”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法律上,“洗稿”事实上是涉嫌侵犯著作权,具体包括作者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等。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关于“时事新闻”,要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
作者根据时事新闻所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一则新闻并非平铺直叙地描述某个事实,而是加入了作者独特的表达,那么就具备作品的特征。这样的作品就不能随便抄袭或者未经许可地大量使用,其目的在于保护付出了大量智力创造的作者。
当然,著作权法上也有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目的也在于防止著作权的过度垄断,促进作品的传播和有利于社会大众对作品的利用。
陈堂发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原则上,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表现形式,不保护内容或素材。但实际上任何新闻作品(除了典型的时事新闻体裁)的内容或素材与表现形式都是不可分离的,尤其是独家采写发布的新闻。
新闻作品具有公益属性,保护虽有一定限制,但独家获取的新闻素材是媒体机构付出一定成本的产物,不能简单地泛化为共有内容,其素材与表现形式作为完整性作品,应当受整体性保护。
这里还有一个被过度解释或误解的问题。“时事新闻”强调的是新闻作品构成要素比较简单、表达形式明显缺少特点、没有个性内容或意见深度的时事性素材的新闻报道。对时事素材的报道,只要有写作者思考的个性内容与表现形式,就已不是“时事新闻”,应遵循的规则就是著作权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
如果看问题的本质,就好比邻居家有一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件,总是卖不出好价钱,客观上没有体现它应有价值。某人有很好的策略或渠道能够让这东西体现它应有的价值,只要客观上某人最大化实现了该目的,他是否就可以未经邻居同意,就直接将物件拿来并出手?如果允许这样做,就已经不是市场经济属性。目的或结果自身不足以证明手段的正当性,这是问题抽象出来的关键。
董天策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教授
“消息”和“通讯”“特稿”不同,性质不同,版权规定也不同。“消息”不受版权保护,“通讯”“特稿”受版权保护。
“洗稿”情形太模糊,也太复杂。有人指出,新闻作品与虚构类作品不同,其中涉及诸多公开的事实。相比原作者的构思、叙事方法、观点等创造性内容,如果只是引用已经公开的事实信息,在多大程度上算是“洗稿”,这需要业界形成基本的规范,达成共识,否则今后这类纠纷难免还会层出不穷。我认为这的确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丁道师  知名互联网评论家
能不能“洗稿”?肯定不能。咱们讨论的是对洗稿的防范和治理。抄袭、转载、洗稿、借鉴、伪原创、剽窃、篡改等等概念,看来需要系统性地进行讨论。
行业的发展超过了立法的发展,很多时候用“本心”来判断是非与否。比如当年电商有那么多问题,但法律都没有规定到,我们不能因为法律没规定到,就认为很多事情可以做。对“洗稿”现象,微信有个合议小组,让多位专家共同来判断是否洗稿,更科学严谨。


信生态的健康发展,不需要不尊重他人劳动的创作者。
董天策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教授
《甘柴劣火》使用了财新、《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新华社、侠客岛等18家机构媒体及自媒体的报道、评论,从自己的立意对有关事实进行梳理分析,形成自己的看法,重组新闻事件,属于“二次创作”,类似报告文学。
有人认为黄志杰代表了一种新的工种,可称为“新闻作家”。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
这里有一个问题:公众号文章,往往不是专业新闻报道。像这种整合新闻事实的文章究竟是什么,报告文学?新闻故事?应当在文类上有一个新的定位,新的称谓。当然,公众号的10+文章,还有可能是小说创作。
譬如2016年春节期间影响广泛的“上海女孩逃离江西农村”,后来证明是虚假信息,但如果标明为“小说”,我看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洗稿”发生后,维权的成本有多高?
方可成  “新闻实验室”公众号创始人
法律维权成本非常高,因此很多情况下只能诉诸舆论,希望能有法律工作者为媒体人提供协助。
倪静 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
著作权侵权认定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侵权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与原创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最关键的就是留存证据。将自己首发的文章,以及对方“洗稿”文章都要进行取证,一来是证明自己的文章确实发表的比较早,因为著作权的取得以创作完成作为时间点;二是取证对方的侵权行为。目前固定网络侵权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诉讼保全、公证保全和自行保全。 比如,自行保全包括直接保存网页、利用其他软件保存网页为脱机浏览,还有利用第三方网站上传其侵权网页截图,固定其内容和实施时间以及上传时间。但这几种方法在真实性或完整性上都有着一定程度的瑕疵,相应证据的法律效力均不及公证证据。
公证保全,即是由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证据保全,具体方式为公证机关对网络上的相关信息逐一打印并将取得证据的过程予以详细记录,形成一份客观完整的公证书。公证取证时,如果遇到图形、图像等声像文件,还会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固定,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客观性。在必要时,公证员可以出庭质证。
目前在电子证据领域,出现了一种简单便捷的固证方式,即通过加盖时间戳的方式固定证据。目前可信时间戳已经在大量的司法审判中作为关键证据得到认可,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文件无需公证和司法鉴定即可得到认定,为降低举证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陈堂发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维权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侵权事实的存在与举证。
根据相关精神,所谓“洗稿”要看两点是否同时存在:一是要比照AB文稿(假设A稿为首发,B为洗稿)对主体事实表述的相似度如何,如果抽去A稿的主体事实,B稿是否还是完整的文章,如果不能构成完整的文章,则B稿对A稿的引用已经超出法律规定“适当引用”范畴。二是B稿所引主体事实如果是以A稿为唯一来源,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举证时需要同时收集两者证据材料。如果两者都能举证,则可能认定对方构成侵权。
丁道师  知名互联网评论家
如果是明确的抄袭,那就按照《著作权法》来进行维权,这方面已经有很详细的规定。但如果是“洗稿”的话,因为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认定,来支持对权益人的维权,所以这个真的很难,大部分时候会不了了之。而且真的有打官司告赢的,也是以抄袭的名义,而非“洗稿”。
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案,这个案子影响力非常大。我后来也对比了这两部小说,在我看来其实《梦里花落知多少》就是一部典型的“洗稿”小说,而非纯粹的抄袭。后来的判决结果不是按照“洗稿”,而是“抄袭”,当时(200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抄袭,判决郭敬明与春风文艺出版社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


“洗稿”爆款文,映射传统媒体的局限?
丁道师  知名互联网评论家
我查看了各大机构出具的年度微信公号榜单,排名靠前的微信公众号,不是自媒体,而是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新闻等为代表的机构媒体。这说明在创作10+内容上,还是以有首发原创能力的那些媒体为主,而非我们以为的自媒体。
当然,自媒体整合而来的文章获取到10+的案例也经常有,比如近期的《甘柴劣火》,还有去年的自媒体“差评”等案例。
任何事情,存在就有它的道理,这一方面说明了“酒香也怕巷子深”,光有原创内力而推广能力匮乏也容易吃亏;另外一方面说明了当下的自媒体生态环境不容乐观,洗稿甚至抄袭、剽窃、篡改等层出不穷,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同时也说明了自媒体“钱景”远大,很多人为了通过吸引眼球进而谋利,不惜铤而走险。
吴飞  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教授
这应该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其一,现在使用互联网的人数确实基数比较大,但大多数人喜欢通过移动终端看新闻,传统媒介虽然现在强调媒体融合,但惯性的思维并没有彻底改变。比如说,在社交媒体上,图文并茂的方式传播这些的效果,就比纯文字的传播效果要好;短段落比长段落的文字传播效果要好;情感性与情绪性的内容,比纯客观理性的分析文字传播效果要好;即使人们反对标题党,但标题的吸引度仍然是非常重要的。所有这些,传统媒体人看到了,有的没有付诸行动,有的不想放下身段。结果导致了传统媒体的总体传播力不如社交媒体的传播力。
其二,叙事方式(讲故事的方式)的不同。从这几年热文传播的逻辑看,文本结构与叙事方式的变革尤为重要。如2018721日,兽爷在公号“兽楼处”上发表了一篇文章《疫苗之王》,刷爆了朋友圈,成为一篇现象级的自媒体报道作品。这一现象,传统媒体人也看到了。如华盛顿邮报总编辑马丁·巴伦:“我们尝试用与以往不同的方式讲述新闻故事。这种方式不但不同于纸媒报道,也不同于您从广播、电视上听到或看到的方式。我们采用更加自然、随意(casual)的方式,更加富有对话性的方式来讲述新闻,就好比我们在和读者交谈。……有时一篇在线新闻带来的读者量,远远超出整个报纸的读者量,这就是新叙事方式的重要性所在。……我们用了囊中所有工具来传播新闻。”
但习惯了纸媒线性的文字传播模式训练的传统媒体人,没有在真正的叙事方式变革上下功夫。无论是剥洋葱、棱镜、新闻实验室,还是一条、AI财经社、兽爷、猛的号、六神磊磊等等,他们的讲故事的方式确实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讲叙事与意见的混搭的方式来写文本,与传统媒体强调的客观报道有着不同的文本叙事的逻辑。
其三,传播的方式也发生变化。社交媒体时代,不通过社交媒体来走内容已经不可能产生巨大的影响了,因为社交媒体积累了大量的用户,他们的主要时间都放在这里,如果没有社交媒体的传播,那自然不可能引起他们的注意力。
其四,当然还有另一个原因,即并不是每一家媒体都追求巨大的传播量。所谓“影响有影响力的人”仍然是财新传媒之类的媒体的追求。
陈堂发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社交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反超”现象,一方面是后生媒介具有功能补偿属性,这是天然的优势。另一方面也跟社会整体的高度情绪化有关,自媒体公号遵从“情绪第一、事实第二”,可以满足“从众(从善或从恶)心理”最大化呈现的条件。传统媒介则相反。这也是自媒体近年来高频次引发名誉侵权的重要原因。
董天策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教授
“呦呦鹿鸣”的《甘柴劣火》,还有此前“兽楼处”的《疫苗之王》刷屏朋友圈,产生巨大影响,说明人们需要优质内容,需要触及现实问题、时代痛点的调查报道。遗憾的是,最近这些年,由于种种原因,调查报道尽管没有消声匿迹,淡出新闻媒体却是不争的事实。于是,整合有关新闻事实的公众号文章,正好满足了民众的这种信息渴求,刷爆朋友圈,成为10+,也就很自然了。
媒体公众号,肯定是深度报道的主力。但有些问题,媒体公众号可能觉得敏感,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没有对重要新闻事件或重要新闻议题作出深度报道,这就给个人公众号留下了空间。
倪静 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
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可以把每个人把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更容易引发共情共鸣效应,这是传统媒体不能比的。
方可成  “新闻实验室”公众号创始人
《甘柴劣火》一文成为爆款,有人认为是因为故事精彩,有人认为是信息量大,有人认为是切中了民众情绪的痛点。但以上几个因素都普遍存在于不少文章中,促使这篇文章刷屏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个人化、富含感情的叙事。 作者黄志杰是资深媒体人,文字水平自然不在话下。但是如果他采用此前在媒体供职时的写作方式来操作此文,那么这篇文章恐怕很难过得了10+
经典意义上的新闻操作,是以理性客观、不带感情色彩为原则的,记者是超然于事外的观察记录者。但是,正如Charlie BeckettMark Deuze等学者指出的,今天的传播环境,越来越让感情成为新闻的核心元素。有不少学者都使用了“affective news(感性新闻)”的说法。
为什么会这样?首先,在社交媒体时代,能否被“转发分享”是一篇文章成为爆款的决定因素。许多研究都已表明,富含感情的内容是最能刺激社交媒体上的转发的。纸媒年代没有这种转发分享机制,也就没有给感性新闻的大规模传播提供太多空间。 而且,今天我们早已没有了正襟危坐的“我来看看新闻”这种模式,取而代之的是更加随意的“我来刷刷朋友圈”。在这样的阅读模式下,我们更倾向于阅读感性内容。 甚至,我们与设备的互动方式也促进了感性新闻的传播。
我们获取新闻的主要设备——智能手机是很多人生活中最亲热的东西,有统计说,我们每天平均碰触(点击或滑动)手机屏幕超过2600次。学者认为,这种比起读报纸看电视来说更加亲密的互动方式,也让我们更倾向于选择更感性的内容。而《甘柴劣火》一文就是“感性新闻”的代表。

付费新闻,原创报道的自我拯救?
方可成  “新闻实验室”公众号创始人
这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
市场化运作的媒体,原本主要依赖的是广告收入。但在今天的数字时代,广告收入的大头被GoogleFacebook、微信、微博、今日头条等科技巨头吸走,媒体能够获得的广告收入越来越少,这就使得全球新闻媒体基本都陷入了巨大的危机之中。来自广告商的钱少了,很多媒体只能选择更加依靠读者,从读者那里收取订阅费用。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近两年深受假新闻和垃圾信息困扰的读者,也越来越有意愿为优质信息付费,乃至将支持新闻业视为自身的公民责任。 《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等顶尖媒体近两年在数字订阅收入上的表现亮眼,这表明付费模式至少对最优质的媒体而言是成立的,读者也是愿意为其买单的。 2018年,《连线》《大西洋月刊》和彭博社等知名媒体也跟上此潮流,纷纷推出付费订阅,就连新媒体阵营的代表BuzzFeed都发布了付费会员计划。
在华语世界中,大陆《南方周末》于20188月推出付费会员制;台湾《天下杂志》则在2018年年底发布了《数位转型报告》,总结了转型付费一年半以来的经验。可以说,始于一两年前的全球媒体付费订阅潮,在2018年达到了顶点,成为了业界公认的趋势。20184月,报道数字媒体的专业网站digiday将这种趋势称为“转向付费”(pivot to paid)。
财新是中国媒体转向付费模式的代表。它从2017年开始推出“财新通”订阅。付费模式成立的前提是:读者认可该媒体提供的信息的价值,愿意为之付出金钱。因此,信息的独家性就变得尤为重要。如果同样的内容在别处可以免费获取,那么就没有人愿意再花钱看同样的信息。而如果没有人愿意花钱,媒体的收入就不足以支持原创报道的巨大花费。
换句话说,如果大家都只看《甘柴劣火》而不看财新记者的报道,那么《甘柴劣火》一文中的关键信息就无人能花钱去采访,这篇爆文也就根本不会存在了。 因此,在付费模式下,如果使用了付费墙背后的信息,但仅仅是以提及财新和记者王和岩名字的方式作为“感谢”,是不够的。因为这破坏了这家媒体赖以生存的商业模式。
付费模式会否伤害媒体的公共性?可能,这是该模式的一种副作用。但现实是,不这样做,很多媒体连继续存在下去都困难(包括《纽约时报》在内),何谈公共性?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新闻生产从来都是需要成本的,调查报道尤其需要巨大的成本投入。像财新这样的优质媒体想方设法从市场上获得收入。它的付费模式探索我认为是非常有意义的,而且取得了初步的成功。我希望更多人能够花钱支持优质新闻的生产,否则,调查记者可能真的会没有了。
董天策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教授
财新的新闻付费阅读模式探索,难能可贵,因为财经报道是一种专业报道,与时政新闻、社会新闻有所不同,应当允许媒体的自主探索。
另一方面,只要是新闻事实,包括公众号作者在内的所有人都可以按法律规定引用有关新闻事实的叙述。这样看,新闻本身的公众属性和其作为产品的新闻稿件的付费模式之间,并非有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
倪静 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
新闻本身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无论是被谁发现、报道、描述,它本身不具有垄断性,它也应当被社会公众所了解、知悉。但时政类作品性质截然不同,它并非简单的事实性描述,它蕴含着作者的智力创造,通常具备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所称的作品,依法受到保护。这类作品付费模式应当提倡。
丁道师  知名互联网评论家
对于新闻报道来说,付费阅读本来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聚焦了愿意付费的一批高端用户,但另一方面必然放弃了大部分的路人用户。
媒体既是媒体,也是企业。从企业属性来看,付费订阅如果建立在内容独家、深度、真实的基础上,是可以获取较大幅度的盈利,并且可以真正摆脱广告和内容报道之间的千丝万缕的关系。 但从媒体属性来看,付费订阅在当下的新媒体泛滥以及版权保护不利的时代,无疑会降低内容阅读量等KPI数据。这点需要找到平衡点,一方面在于期待版权保护工作的持续推进,一方面在于平台“防盗”技术的提升。

自媒体如何规范引用新闻作品
丁道师  知名互联网评论家
关于自媒体文章在引用或转述新闻媒体的内容,《著作权》在第第二十二条已经做出了12条的明确规定,详细的说明了不同场景下的引用许可。
对于我们这种自媒体来说,如果是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个不需要经过许可,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方可成  “新闻实验室”公众号创始人
引用规范包括:给出出处,最好附上链接;明确说明哪些内容是来自该出处的,而不是刻意混淆;重要信息使用直接引语。
陈堂发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除了法定许可使用列举的几种不需要事先征求著作权人同意(但也必须标出作品出处、作者姓名)的具体情形,其他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事先取得作品的许可使用。
否则,自媒体公号的作者一般情况下都不可以出于高尚目的或积极动机而使用他人作品。当然,“同意”的达成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


以上文字基于“有问”线上讨论。
“有问”对文字有若干编辑修改。特此说明。
(有问认证记者有权在稿件中使用相关内容。有问团队将给予版权支持。)


来源:微信公众号有问

编辑:马晓晴

426#
 楼主| 发表于 2019-1-16 12:05:2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预言:2019年将是媒体版权维权的拐点!


    导读:“2019年将是媒体版权维权到了一个拐点。从过去的维权无力,转变为维权有力,进而倒逼平台改变版权策略。”
    这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徐凯律师在前不久的“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成立大会上的发言。
    在会上,徐凯对2019年的媒体版权保护形式下了五大判断。一起来看看吧!


    判断一:用户的版权意识逐渐增强,逐渐接受了视频、音频、课程、新闻等等各类内容产品的付费模式
    判断二:各大信息流平台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使得平台愿意为优质机构入驻支付更高的授权费用,提供更好的运维帮助
    这两点的背后,是互联网商业模式的一个拐点。
    过去二十年,免费为王,所谓互联网思维很重要的一个特征是免费。而过去这三年,在互联网内容产业竞争中,内容行业付费模式产品的增长超过免费模式,比如NETFLIX、得到、喜马拉雅、爱奇艺、华尔街见闻、财新网等,其中一部分产品主打付费订阅;一部分是广告模式为主但继而发展付费订阅,而且付费订阅收入超过了广告收入。
    这一趋势将是长期的。在海量信息的时代,付费将是一个良好的挑选机制,为人们从海量内容中挑选出值得花费时间的产品
    判断三:中央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执法力度
    “剑网2018”专项行动,国家版权局针对网络转载领域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集体约谈了趣头条、淘新闻、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百度百家号、微信、东方头条、北京时间、网易新闻、搜狐新闻、新浪新闻、凤凰新闻、腾讯新闻等13家网络服务商。
    判断四:司法维权成本在降低
    杭州、北京和广州三大互联网法院的正式设立,将降低取证费用、大大缩短诉讼周期,从而降低了权利人的司法维权成本。
    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对于版权人维权是无可估量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互联网法院这么重要呢?因为互联网法院的整个在线化的思路,能非常有效的降低维权时间和结案周期,同时对电子证据的更为开放性的接受,能降低取证成本。这三大成本,维权付出的时间、维权周期、取证成本一并降低,也会使得原来不甚划算的司法诉讼成为有利可图的业务,这样就会有更多的案件涌现。
    徐凯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设立的当天,我就在注册账号并且开始立案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12月15日,共审结了1607件案件,其中,我代理的审结案件就有217件。我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目前也有一起进行中的案件,广州互联网法院,我将会接一起被告的案件。”
在管辖方面,因为著作权侵权诉讼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主,同时北京、广州、杭州这三大城市是众多媒体的注册地,也是很多平台的所在地,所以在三大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还是很大的。
    判断五:赔偿标准的逐步提高
    我们看到很多鼓舞人心的案例,比如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的案件,我认为司法机关也在寻求赔偿标准的突破或者说提高,事实上不仅仅在著作权领域,在知识产权的其他领域,无论是专利法、商标法还是涉及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立法到司法,侵权赔偿标准都在显著提高,这是一个可以观察到的趋势,也是我们应当牢牢把握住的时机,多出几个有影响力的个案。
    维权成本的降低和赔偿标准的提高,都必然导致维权案件的涌现。一旦维权案件多了起来,因侵权而付出的代价提高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倒逼平台改变策略,更多为版权付费,从而改造作为内容生产者的媒体机构和作为渠道的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关系,形成正能量大的版权生态。
2019年媒体版权维权形势还是很乐观的,希望和众多媒体一起努力,力所能及地促进媒体版权环境的完善。


徐凯
徐凯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为《财经》杂志法治和调查记者,现致力于知识产权、公司治理、投资融资以及争议解决业务,担任《财经》杂志、《零壹财经》、《真实故事计划》等多家媒体或新媒体公司法律顾问。




来源:微信公众号“传媒茶话会”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BMvDYstQTlPYcXqKa19Aw
编辑:马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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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5 17:17: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自媒体平台“洗稿”行为的法律困境与版权保护


    摘要:“洗稿”行为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传播行为,这种行为的日渐盛行对原创者和原创内容市场造成了巨大损失和伤害。本文分析了“洗稿”行为泛滥的现实动因及自在逻辑;厘清“洗稿”行为中版权保护的多重法律困境;认为应建立“互补”与“共促”机制,使其成为调适治理“洗稿”侵权行为的重点突破方向。
    关键词:自媒体平台 洗稿 版权 侵权


    2018年开年以来,“洗稿”侵权行为在自媒体内容市场频现:前有知名自媒体人“六神磊磊”控诉“周冲的影像声色”“洗稿”行为恶劣;后有公众号“和毛利午餐”发文怒斥母婴号“胖少女晚托班”通过“洗稿”大肆敛财;还有被指控“洗稿”的科技自媒体号“差评”主动退还腾讯领投的资金。“洗稿”一词来自于新闻界,最初指新闻传媒(特别是新闻网站)通过一系列手段对稿件多次编辑或发表在不同渠道,以掩盖真实来源,避免著作权审查。[1]在自媒体的话语体系中,“洗稿”就是对别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好像面目全非,但其实最有价值的部分还是抄袭的。[2]不同于常规的“抄袭”行为,“洗稿”后的作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除了大量隐性抄袭原创作品的风格、主题、人设等鲜明的特征之外,还大量埋下不会被误解的、混淆视听的、使读者看不出“洗稿”行为的词句。“洗稿”者通过巧妙设计,既可以规避自媒体的原创性审查,又可以吸引一大批不明真相追随的读者粉丝,以此使“洗稿”内容变现,许多“洗稿”号的流量和广告收入甚至远超原创号。权利人版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且频遭侵犯,“洗稿”所带来的是知识生产动力耗尽和创新情绪被不断消解,加剧了自媒体版权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和公平正义规则的迷失。
    一、“洗稿”行为泛滥的现实动因及自在逻辑
    自媒体时代,内容创业的核心就是将优质原创内容变现。媒介技术的发展,使得内容创业领域的技术壁垒和专业壁垒被打破,进入门槛进一步降低。然而,门槛降低的背后,是生产优质原创内容的不易和守住原创版权的艰难:一些自媒体人/团队自身缺乏过硬的原创能力,又羡慕原创经济的巨大利多,于是只好“走捷径”,像“蹭热点”一样“蹭原创”,通过“洗稿”炮制“伪原创”作品。[3]市场力量偏好优质的原创性内容,然而一个强有力的“伪原创”概念正支持着市场的价值,“洗稿”行为泛滥,层层突破版权保护的防线,有其现实动因和自成的侵权逻辑。
    1. 商业逐利至上、侵权成本低廉是“洗稿”的最直接动因
    有利可图、收入不菲是滋生“洗稿”产业链的温床。对于“洗稿”群体来说,其盈利的内在逻辑为:生产“伪原创”内容——吸引大量阅读和订阅——实现赞赏收入和广告收入。如何能生产出吸引读者流量的内容是赢利模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一些持续原创能力不足的自媒体个人/团队,常常需要其他自媒体的原创内容来维继其盈利。但根据成本收益分析,若要正当合法分享他人的爆款文章需进行一系列的商业交易,而这类交易有很多不确定性,除稿费外,还需支付一定的信息费(获取著作权人信息及与著作权人协商的沟通成本)。信息费的支出主要体现在人力成本上,不一定能带来确定收益,能否取得授权取决于内容创作者。[4]而授权后的文章流量的商业收入也有很大不确定性。相比之下,“洗稿”的成本则十分低廉,“洗稿”者越过中间诸多合法程序,不再有稿费、信息沟通成本等“不必要”成本,只需付出相应的人力成本。同时,“洗稿”者对于原创爆款文章的选择面也更加广泛。这种变相非法利用别人的版权获取商业盈利,显然不符合相关著作权法规定以及自媒体平台信息传播的规范。许多自媒体人却趋之若鹜,最直接的动因便是经济收益可观,侵权成本远低于交易授权成本。
    2. 传受双方版权意识的薄弱为“洗稿”提供了道德通行资本
    自媒体平台的“匿名性”导致了“洗稿”者的“版权无意识”,在“法不责众”的群体心理下进行“洗稿”行为。网络不仅虚拟了一个人群聚集的世界,也虚拟了一个法律和道德的真空。当一个人从处处该谨小慎微的现实世界进入可以无所顾忌的虚拟世界后,一切压抑都得以释放——毫无节制和原则的释放。[5]“匿名性”的创作消解了传播者的身份识别系统,虚拟身份开始流动,对于这些“洗稿”群体来说,他们中部分成员在刚开始从事“洗稿”行为时,也曾有过是否违反法律的担忧,但匿名的状态使之针对“洗稿”行为的自我法律及道德意识不断弱化,直至形成较为一致的群体认同情绪。如此,作为自媒体传播者的“洗稿”的版权意识逐渐被消解。对于诸多自媒体读者来说,“原创”的内容也已变成看似重要,实则不重要的地步。理查德·波斯纳在《论剽窃》中论及娱乐作品剽窃现象时认为:“(观看娱乐作品)读者对原创性的兴趣并不比食客对菜品是否具有原创性的兴趣更大。”很多成功的“洗稿”自媒体号拥有一批长期稳定的读者,在这些读者群体的评价体系中,自媒体号所带给他们的态度、观点以及生活的邻接性占据首位,在实际生活中,他们因为选择相信了“洗稿”号里的文章是原创作品,因此即使自媒体的“洗稿”行径被曝光,忠诚的读者也会选择继续信赖和宽恕这些“洗稿”平台,从而不采取实质抵制的行为。波斯纳认为,这其实是一种“有害信赖”,意指信赖了你因虚假造成的损害,实质是一种对于原创版权的漠视,这为“洗稿”行为构建了坚实的道德保护。因此,传播者自身在金钱的逐利下形成较为统一的“无版权”情绪,受众对于“洗稿”行为并未给予强烈的抵制和道德谴责,这样一来,便为“洗稿”提供了道德通行的资本。
    3. 版权技术检测中的“漏洞”使“洗稿”行为有可乘之机
    随着自媒体平台原创机制的建立,抄袭和未经授权转载行为在被举报或平台智能检测被发现后会遭致被封号、罚款的处罚。而这样的原创机制,检测的内容主要为是否未经授权的复制粘贴式的抄袭,对于“洗稿”则是无从检测,自媒体人投诉“洗稿”文章抄袭后常常得到的是“抄袭投诉不通过”的字样(尽管一些自媒体检测认定没有抄袭后显示可以再次申诉,但再次申诉仍为机器检测)。自媒体的原创保护机制,基本上是基于一套工具理性的运作体系,这一体系可以识别出大段的文字复制与抄袭的文章,但是在判定“机智”的“洗稿”文章时,几乎没有任何识别能力。因为以工具理性主导的检测行为,无法认定也更不可能理解原创者文章中的思想意识、艺术修为、道德规训……人工智能的工具理性赋予“洗稿”文章强大的侵权免疫功能。“工具理性行为的目的和后果之间可能是相互竞争和冲突的……工具理性、技术理性最受诟病的,就是其目的至上、本身被当作了谋利谋权的工具,忽略了价值理性中那些思想意识、义务、尊严、美、规训等信念。”[6]自媒体平台青睐的智能检测工具面对“洗稿”束手无策,又没有二次人工申诉的渠道。工具理性检测所留下的“漏洞”并没有弥补的机会,这也使得“洗稿”得以冲破检测关卡,有了可乘之机。
    二、“洗稿”行为中版权保护存在多重法律困境
    媒体的充裕不仅使得信息内容的传播方式实现了多媒体的形式,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传统版权频谱的束缚。现阶段,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刑法》《著作权法》为基本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补充的法律制度。[7]而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主要由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层阶较低的条例、办法来进行约束。整体来看,无论法律还是补充办法都存在滞后性严重、内容标准较为抽象等问题,对自媒体新型版权侵权问题缺乏拥有自身个性的立法保护,在进行具体的维权时,权利人常会陷入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持的困顿局面,除此之外,在具体的法律裁定中,还存在多重的法律困境。
    1. 侵权主体难以认定、权利人举证成本太高
    自媒体平台中的版权侵权主体认定的难度普遍较高。这是由于在自媒体平台中侵权主体以用户形式分散性、均质性、匿名性的存在。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例,虽然在注册时需要实名制,但实际作者却可以是多个匿名用户,往往难以通过网络查找到“洗稿”者的线下真实身份。另外,个人实名注册的公众号可以随意买卖,这导致一些“洗稿”公司运营的大号已与当初的实名注册的用户毫无关系,因此,原创作者在面对“洗稿”侵权时,很难找到确定的侵权主体。
    权利人(原创作者/公司)一般是在与侵权人难以达成私下和解协议后,才会选择诉讼维权。然而,这样的维权也面临举证难的局面。首先,侵权者在接到权利人的告知且难以达成和解后,一般会将“洗稿”内容撤下或删除,这样权利人便陷入举证无力的困境。同时,自媒体平台中的案件证据还具有易篡改、易删除的特质,基于此,权利人必须要在侵权人删除“洗稿”文章之前,搜集保存好案件证据,并对于侵权者的“洗稿”行为进行完整全面的、成本较高的公证。这其中,权利人在诉讼的过程中承担着取证、公证、律师维权、时间成本等高额的诉讼成本,即使胜诉,所获得的赔偿较成本也不值一提,更何况常常是败诉的结果。成本与收益之间出现了严重的失衡,权利人在对“洗稿”侵权发生后进行维权时具有很大的困难。
    2. 基于“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的作品分离困境
    “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是著作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主要用于判别作品的独创性特征。正如美国版权法上的一句名言:“受到保护的是瓶子,而不是瓶子里的酒”所言,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保护开始逐渐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表达“思想表达二分原则”,即《著作权法》排除了对思想的保护,而着重保护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分为思想和表达两个维度,思想一般指概念、原则、创意等,表达则一般是指对思想观念的表述形式,如文字、图画、音节等。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将思想与表达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是判断是否侵权的前提。魏永征教授认为,在“洗稿”中,表达/思想(事实)两分法的边界是模糊的,如何区分有时会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现在有不少版权案件,其实就是区分受到起诉的作品中有关内容,究竟属于思想(创意、构思、元素等)呢,还是属于表达,有的案件众说纷纭,还有同案不同判。而“洗稿”行为恰恰建立在这一模糊焦点之上,“洗稿”者认为其文章并不涉及具体的文字表述,只属于一种对“思想”和“创意”的模仿,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难以对“洗稿”文章中的文字性质属于思想还是表达进行认定。而我国法学界在判定类似“洗稿”案件时,以往的判例经验习惯将“思想”与“表达”简单理解成“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从这一平面理解并判定过于静态与固执,也容易在具体的司法判定过程中使原创者处于不利的局面。
    3.“实质相似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主观判断局限
    在进行“思想与表达”的划分后,我国司法实践往往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方法,这是借鉴了美国相似性规则的基本认定思路,目的在于排除作品的合理使用,理论界将其具体适用表述为“整体观察法”与“抽象观察法”。对于构成要素简单的作品相似性认定,例如人物形象、雕塑等的相似性认定,法院往往引用整体观察法,即从一般读者视角对作品整体的相似性进行比较;对于构成要素复杂的作品往往先采取抽象观察法,即对作品独创性表达的相似性进行比较,然后以“整体观察法”考察作品整体的相似性。洗稿作品的相似性认定往往无法单纯采取抽象观察法或整体观察法进行认定,并且在整体相似性认定上适宜对作品中某些特定表达予以排除。[8]与有一定篇幅、结构完整的作品相比,自媒体平台“洗稿”的文章一般较为短小,结构性不强,人物设置和情节安排也趋于简单,相似点很有可能只是一小段,所占比例较小的事实增加了相似性认定的难度。其次,在进行实质相似性比较时,也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的参数值,搬用情节到什么程度、人物设置重复几次等评判标准并未给出。而无论采用“整体观察法”还是“抽象观察法”,“洗稿”侵权是否成立很大程度取决于读者的测试标准和法官的自由裁量,当人为测试判断占很重要的认定因素时,“洗稿”认定的主观性风险便会增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互补”与“共促”:治理“洗稿”侵权行为的未来方向
    从以上分析来看,在自媒体平台检测系统无法检测出“洗稿”行为时,单纯地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自媒体平台“洗稿”问题,明显缺乏一定的效率和弹性。因而自媒体平台“洗稿”行为的治理势在必行,且应该形成人机互补、自治与法治协调共促的治理策略。
    1. 强化法律层面的制度支持,出台相关的行业标准
    媒体的充裕使得传统版权制度的正当性遭到质疑,新兴的版权侵权的模糊地带不断产生。鉴于自媒体作品侵权具有取证难、侵权主体不易确认,以及版权归属不易判定等特殊性,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条文对微信等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还没有特别细化的规定。[9]在进一步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完善细化针对自媒体版权侵权问题进行法律层面的保护。同时,国家版权局应联合多部委不定期进行“网络版权专项整治行动”,如20187月启动的“剑网2018”行动就明确将“洗稿”行为列为重点整治对象且已初见成效。政府部门应与自媒体行业联盟合力尽速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包括什么才是“洗稿”,多少相似度才算认定“洗稿”,引用“标注”的标准形式等,以及申诉认定的标准化作业方式。使得原创版权效益最大化,营造良好和谐的自媒体创作环境。
    2. 倡导版权保护观念,形成版权维权联盟
    自媒体平台的“匿名性”和“自由分享性”使得版权相关方的“版权后置”的思想十分凸显。事实上,版权权利人在“洗稿”侵权面前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侵权者和部分读者对于版权保护的意识并不强,而权利人本身在高额的法律诉讼成本面前也望而却步。强化版权保护的观念,需要自媒体平台商、版权权利人、用户读者共同发力,让版权保护意识成为自媒体创作市场的自觉意识。首先,自媒体平台商应主动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创作环境,进行必要的版权意识宣传,对于创作者的宣传应着重进行告知与提醒,制定并公示简单扼要的奖惩措施,增强原创者的版权自律意识;对于读者的宣传应该重点着重于“洗稿”的行径、危害等方面,倡导做一个文明读者。其次,原创者应该加强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面对“洗稿”行为能够积极运用平台举报机制以及法律诉讼等各种方法进行坚决抵制。与平台合力组建版权保护联盟,集结更多作者力量,共同维护自身版权价值。如专业的版权维权机构“维权骑士”联盟,就已经入驻多名原创者和自媒体平台,近年来维权超过20万件。
    3. 合理配置检测功能位序,形成人机互补机制        
    作为打击“洗稿”行为的最先也最重要防线,自媒体平台应该完善原创检测功能,及时更新机器检测功能,不再以智能机器的检测为单一检测程序,合理配置检测功能位序,形成“机器初审+人工复审+复议终审”机制。首先,更新原创智能检测功能,联合多家平台共同开发精确的人工智能语义系统,通过建模对句子和文章进行深度的解读,检测出两篇文章的相似度,而这一步骤只可以清理掉部分“洗稿”文章,对于仍没有检测出的文章,权利人应有二次申诉的机会。二次申诉应打破原有的机器再检测的方式,平台应先要求原创作者详细上传相关洗稿细节,后将二次申诉的文章交予人工审核。对于第二次审核仍有异议的,平台应有复议终审的程序,即调换审核员进行审核,最终判定出是否为“洗稿”文章。通过三层审议机制,重新调适检测位序,层层把关,保护原创作者的版权。


参考文献
[1][4]张文德,叶娜芬. 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以微信公众平台自媒体“洗稿”事件为例[J]. 数字图书馆论坛,20172.
[2]王志锋. 向“洗稿式原创”说不[N]. 人民日报,2017-06-16.
[3]姚龙华. 纵“洗稿”成风也不能跟风当“贼”[N]. 深圳特区报,2018-05-03.
[5]顾理平. 论虚拟人群的叛逆性行为[J].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18.
[6]陈昌凤,石泽. 技术与价值的理性交往:人工智能时代信息传播——算法推荐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思考[J]. 新闻战线,201717.
[7]梁佳,杨敏. 我国网络版权保护体系的不足与完善路径探讨[J]. 出版发行研究,201710.
[8]宋戈. 图书洗稿内容的相似性认定[J]. 出版广角,20186.
[9]王志刚,宗贝贝. 自媒体版权问题探讨[J]. 新闻爱好者,20158.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中图分类号:G231


来源:微信公众号出版发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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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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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5 17:03: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原本区块链:《甘柴劣火》文章相似度比对,我们采取了这样的方法

    导读:113日,公众号小强传播发文称,利用相关数据相似性检测系统对呦呦鹿鸣公号文章《甘柴劣火》进行了比对检测。
    “小强传播得出结论认为,用部分比对源做检测后,可以初步认定甘柴劣火存在涉嫌抄袭的行为。
    这种检测方法是否科学?小强传播得出的结论是否有说服力?
    带着这样的疑问,《传媒茶话会》对话了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技术支持方——原本区块链CTO甘露,听他科普如何通过算法来进行相似度比对。

引入源越多,相似度下降可能越多,越无法准确地对相似度进行评估
    从文本相似度检测的角度而言,《甘柴劣火》由于原文引用来源较多,给文章的相似度分析带来了一些困难。公众号小强传播采用的技术是将被检测文章与被引用的财新文章进行比对,结论是总相似比为0.1119
    原本区块链CTO甘露告诉《传媒茶话会》,这种分析方法的弊端在于文章对于信源内容一般都是少量引用,当引入源较多时,相似度下降可能越多,因此,无法准确对相似度进行评估。
    甘露说,我们采用了杰卡德指数来表示相似度,这个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判断相似度的算法,杰卡德算法也被应用到过滤相似度很高的新闻,或者网页去重的场景中。杰卡德指数的计算方式为:样本交集个数和样本并集个数的比值,用J(A,B)表示。当杰卡德指数大于0.34时 ,意味着AB的相似度超过0.5
算法通过对原文段落划分的动态调整可保证最为准确的相似度
    在《甘柴劣火》文章刷屏被质疑涉嫌抄袭后,很多机构都从比对的角度对该文进行了相似性检测。原本区块链也利用技术手段对《甘柴劣火》与其他文章的相似性进行了检测。
    甘露说,我们通过自然语言处理和机器学习算法,对原文进行了句子级的拆分,通过全网检测构建出信源集,然后用一个文本搜索的模型,找到了信源集中与原文段落语义相似的全部段落,组成集合,再和原文段落进行相似度对比,并计算出杰卡德指数。
    甘露对《传媒茶话会》解释说,简单来讲,在分析结果中他们发现原文多个段落都对应着至少一个相似度较高的引用源。因此分别将每个段落与被引用文章的相似段落之间做对比,并把结果汇总呈现。
    甘露举例告诉《传媒茶话会》,比如原文第三个段落和财新文章《甘肃武威原火爆书记被查 曾导演构陷记者|特稿精选》中的内容高度相似。对原文第三段落和财新相似段落进行语义相似度对比,杰卡德指数为0.4792
    甘露认为,算法通过对原文段落划分的动态调整保证了最后相似度计算最为准确。
《甘柴劣火》内容与被引用文章之间的段均杰卡德指数达到0.3763
    原本区块链通过技术手段将《甘柴劣火》文章八个自然段中的每一段内容都与被引用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相似度比对分析。除《甘柴劣火》中第二段被引用内容已经无法找到,已经无法进行合理比对、第七段作者引用自己文章,报告中剔除相似度分析、第八段作为全文总结以上三种情况外,未找到高度相似内容。原本区块链发现,《甘柴劣火》剩下的五个自然段与被引用文章之间的杰卡德指数达到0.3763
    甘露给《传媒茶话会》提供了详细的比对分析报告,结果如下:
    段落一:从《拘留通知书》开始至段落结束1297字和兰州晨报《记者被抓 兰州晨报社首发公开信直指要害》相关段落1249字的杰卡德指数为0.3428
    段落二:部分被引用内容已无法找到,无法进行合理比对。
    段落三:段落中789字和财新《甘肃武威原火爆书记被查 曾导演构陷记者|特稿精选》相关段落726字的杰卡德指数为0.4792
    段落四:段落中1056字和财新《一个省报记者站站长的亿元传奇|要案回顾》相关段落830字的杰卡德指数为0.3548
    段落五:段落中1431字和央视电视专题片《巡视利剑》第三集《震慑常在》以及人民日报公众号侠客岛文章《【解局】被中央通报批评,甘肃犯了什么事?》相关解说段落785字的杰卡德指数为0.3436
    段落六:段落中1143字和作家十年砍柴的《为什么又是甘肃》相关段落1242字的杰卡德指数为0.3609
    段落七:作者引用自己文章,报告中剔除相似度分析。
    段落八:全文总结,未找到高度相似内容。

关于《甘柴劣火》一文杰卡德指数比对的结果


    结论:通常在做内容的相似度分析时,会对两篇或者多篇内容直接做相似度分析,当内容篇幅较大时,很难通过直观的方式做出定性判断。本文使用了自然语言处理领域对于文本内容的处理方法,对相似内容片段进行定量的对比分析,可能会给行业带来一些新的思路。


    补充说明:
    本文仅提供了一种对内容相似度进行分析的技术思路,并不涉及侵权判定。在实际的侵权判断中,涉及到比较多的条件和维度,相似度仅作为其中一种判断方法。
    由于未能获得被引用文章版权授权,因此报告详情无法公开展示,报告结果将保存于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相关媒体方可联系联盟确认分析数据公正性。


来源:传媒茶话会


编辑:马晓晴

423#
 楼主| 发表于 2019-1-15 15:43:1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洗稿”对媒体生态的影响





编辑:马晓晴

422#
 楼主| 发表于 2019-1-15 15:31:2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魏永征:关于洗稿


    别人是经过辛辛苦苦的、甚至冒着风险的调查写出来的,他没有调查,而是将别人的调查内容改头换面再写一遍,至多添上一些原文本身就蕴含着的、人所皆有的感想,就变成他的了,这是激起业界公愤的根本原因


    【财新网】(专栏作家 魏永征)洗稿,是新闻业界的专门术语,就是以更换一定的表达方式(句式、词汇、结构等)来将他人新闻作品内容(事实和观点)变成自己作品的行为。
    在前互联网时代,在有的地方如香港,出于人手缺乏等原因,同行之间相互洗稿(炒稿)得到默许和宽容;但限于比较简单的事实消息。而到了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流通的快捷性和交互性,洗稿如今成为一种公害。
    洗稿只是重复别人(单个或多个)作品的内容。用一位教授的话说,没有信息增量。正常的引用他人作品内容(当然要有一定规范),那是为了说明自己。而哪怕是简单的综述,也要进行一定分类,引用他人作品内容就是用来说明类别;但洗稿不是这样。
    别人是调查性新闻,他再来一篇调查性新闻。别人是经过辛辛苦苦的、甚至冒着风险的调查写出来的,他没有调查,而是将别人的调查内容改头换面再写一遍,至多添上一些原文本身就蕴含着的、人所皆有的感想,就变成他的了。这是激起业界公愤的根本原因。
    是的,洗稿也要创造;有些内容的表达在技巧上甚至可能优于原文。但是,能够肯定小偷的“创造性劳动”吗?
    是的,“洗”出的文稿也会加上一些新内容,比如添上一些背景和感想之类,而一旦删除“洗”来的内容,这些背景和感想就根本无法成立,说明它们并不构成原作的增量。
    由于洗稿是紧贴法律底线(版权保护及于表达而不是思想)的行为,可能难以诉诸侵犯版权。这是业界感到无能为力因而更加愤怒的又一原因。
    其实这种把新闻媒体的调查性新闻加以更改发布的行为在我国还触及另一种底线。现在管理部门和平台都装作没看见,讨伐者可能想到但是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不想说,我这里也不说了吧。
    对洗稿问题,学界反应似乎缓和一些,可能在那里没有切肤之痛。因为在论文中,相同的观点、思想的不同表达,那是常有的事。如果把已有的观点、思想换一种方式进行表达都说成是“洗稿”,那么大多数论文就都该枪毙。所以版权法要作出这样的宽容。
    但洗稿行为显然违背新闻职业伦理。新闻、特别是调查性新闻的生产,经过采、写、编、发的完整过程,将它“洗”为己有,显然损害了新闻原创者的利益。伦理问题主要以道义解决。我们要严正讨伐洗稿行为,使它成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作者为传媒法学者


    来源:财新网


编辑:马晓晴

421#
 楼主| 发表于 2019-1-15 14:54: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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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游侠“跌落神坛”?


|陆鹏鹏


    《甘柴劣火》一文引发的洗稿争论今日仍在发酵,早在文章推送之前,鹿鸣君似乎就已嗅到火药味,因此在文章开头鲜明的标注上这样一句话。


    但无济于事,碰了财新的逆鳞,虽远必诛。
    值得思考的是,如今自媒体文刷屏,调查报道遇冷,奉行专业调查报道宗旨的财新,其新闻产品化的模式是否合理?另一方面,自媒体不具新闻采编权,引用信源又遭遇版权危机,“新闻游侠”们,未来将何去何从?
《甘柴劣火》引“百家争鸣”,游侠们将跌落神坛?
    鹿鸣君实名黄志杰,曾任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主笔,《网络传播》杂志执行主编、无界传媒执行主编。
    其笔下的自媒体文《甘柴劣火》在推送后第二日引起刷屏效应,作为开年以来的第二篇刷屏文,舆论焦点本应是文章内容,但由于触碰了财新的逆鳞,故在行业内引发了一场关于洗稿的争议。
    事实上,财新注重版权是圈内皆知的,这也非财新首次为版权一事出面讨伐。莫说是自媒体,即便是如《财经》这般权威的新闻媒体也被财新谴责过洗稿行为。2018年8月15日,财新WeNews发布《对<财经>记者张威、编辑袁满洗稿行为的谴责》。
    但随后《财经》主编何刚对此事作出公开回应,称:“针对同一新闻事件,通过可靠信源采访进行同题报道,互相竞争,互相促进,有利于媒体生态优化,亦      是对读者的负责任。在我看来,任何单个媒体机构都不可能以独家报道名义垄断新闻事实,竞争和多样化才是读者所需、行业之幸。”
    此次事件中,虽然鹿鸣君认为《甘柴劣火》是原创,但可以发现微信随后取消了此文的原创标识。不仅如此,“呦呦鹿鸣”公众号后续无法再度标出原创,同样也失去了赞赏功能。
    从记者王和岩、社长胡舒立再到主编凌华薇,财新对侵权文的讨伐从未停止,在昨日的声明中,财新主编凌华薇表示,从全文结构看,核心事实都来自财新,从文字比例上看,全文23.7%来自财新,并直言《甘柴劣火》涉嫌赤裸裸的抄袭和侵权。
    站队财新,认为鹿鸣君侵权的不在少数,其中包括魏武挥、三表、宋志标等行业资深媒体人。
    在《许多个机巧的伪装 | 评甘柴劣火》一文中,宋志标表示,《甘柴劣火》一文存在着洗稿的手法,洗稿所占比例、在结构中的穿插存在,都是很明显的。他对引用材料的使用,不是无损的完整标注,而是打碎,零散布局。如此一来,哪句话是引用媒体的既有报道,哪句话是他自己的,就变得含糊起来。不揣测动机,至少这样的处理手法是不够诚实的。
    魏武挥也在《在讨论宏大问题前,请以尊重私权利为前提》一文中,也佐证了宋志标的这一观点。
    另外,自媒体“小强传播”也在《“甘柴劣火”抄袭检测鉴定报告》一文中,利用万方数据库的论文检测系统检测出11.19%的相似度(其中未包含财新的文章),称“甘柴劣火”存在洗稿式抄袭和版权侵权。


    纵观各家看法可以发现,争议的焦点在于鹿鸣君是否洗稿。不少观点认为鹿鸣君此文涉嫌侵权,并一一列举证据。
    2018年,在兽爷、丁香医生等自媒体的文章刷屏并取得巨大影响之后,圈内有观点称其为“新闻游侠”。在不少读者心中,鹿鸣君或许也在其列。但经此一役后,“新闻游侠”们是否会就此跌落神坛?
带动舆论,自媒体赢在有温度
    从数据分析再到法律解释,整个周末有关此事的观点和自媒体文多不胜数。不同于以往的是,此次仍有一大部分人站在鹿鸣君这一边。
通读万字全文可以发现,《甘柴劣火》借鉴了财新网、《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新华社、侠客岛等18家机构媒体及自媒体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在文章开头,鹿鸣君便对文内信源的权威性作出了注释。
    正是这样一篇依靠大量资料梳理整合的自媒体文,在短时间内引了发舆论热议。然而当所有人都在讨论是否洗稿,是否有人想到,为何同一件事,财新一系列报道未能引起舆论热议,自媒体一篇整合文便能成刷屏爆款?
    时间回到2019年1月5日,一篇名为《员外郎王林清》的自媒体文被微信公众号“呦呦鹿鸣”推送出来,一时间刷屏不断,成为开年第一篇爆文。
    在文章发出三天后,中央政法委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千亿矿权案”卷宗丢失等问题。鹿鸣君在留言区写到:“据我所知,这种局面是第一次出现。相比最高法自己调查,这是一个进步。”
    自此微信公众号“呦呦鹿鸣”的知名度迅速攀升。
    与之相似的,2018年7月《疫苗之王》横空出世,亦是没有一句采访,全文通过整合梳理而来。事实上疫苗问题媒体和公众关注已久,但《疫苗之王》的出现犹如一根导火索,点燃了公众对假疫苗痛恨与愤怒,揭开了行业的黑幕。
    同年12月,丁香医生一篇《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掀起了权健风波。值得注意的是,在丁香医生报道之前,央视、新京报、人民日报旗下的《健康时报》都报道过权健,唯独丁香医生的自媒体文引起广泛关注。
    对此腾讯大家专栏作者张丰表示,在写这种文章的时候,作者寄托了很多个人情感,在叙述的时候,也有不少有力量有情绪的暗示,正是这些“软”的东西,而不是那些“硬信息”,才让这种文章获得了超高的阅读量。
手握“付费”双刃剑,“高冷”财新如何面向大众
    一边是财新的高质量专业调查报道,一边是鹿鸣君的整合梳理,两者的付出与收获的传播力相比形成巨大的反差,有媒体人对鹿鸣君嗤之以鼻也无可厚非。
不可否认的是,财新的调查报道在专业度上无可挑剔。在改革与创新方面,财新也无疑是行业里的先行者。 2017年10月16日,财新开始了内容付费的全面探索,宣布自2017年11月6日起,财新网主要的新闻内容将实行收费或分时收费。
    试水全面付费之初,不少人对财新未来是否能成功充满质疑。此前,一点资讯总裁陈彤就曾公开表示,不太同意新闻能收费,媒体毕竟不是盈利机构
此次事件便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免费的新闻尚且难以引起公众关注,付费新闻若想产生影响力则更加困难。在付费新闻产品化的同时,市场与传播力,是财新不得不面临的两个问题。
    新闻收费对财新而言更像是一场激进的赌局,一方面媒体付费限制了新闻的传播,另一方面,对读者的忠诚度是也一种考验。
在版权意识越来越被重视的今天,财新发出质疑无可厚非,但此次的事件对财新的付费墙模式或许是一次“警示”。另一方面,《甘柴劣火》是否洗稿尚存争议,在具备声量的同时,自媒体还需把握好引用信源的规范和尺度。
    鹿鸣君与财新的对垒是自媒体与新闻机构之间的斗争,无论结果如何,对行业而言都将是一起具有借鉴意义的案例。


来源:蓝鲸财经记者工作平台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ljGSwTc-5yHPJ5KLTwkcQ


编辑:马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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