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自媒体成侵权"重灾区" 公众号,请务必好好说话
谣言、标题党、黑公关、伪原创……针对自媒体乱象,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流量时代”自媒体的权利义务、社会责任再次成为焦点。近日,朝阳法院通报称,从该院受理的涉自媒体民事侵权案件来看,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是自媒体侵权的“重灾区”。近两年随着各类自媒体平台的发展,微信公众号、资讯聚合平台被诉的数量虽然还不占主体,但是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
冒名王健林diss淘宝 “蹭热点”攒文被判侵权
2015年11月12日,某贸易公司开办的公众号“顶尖企业家思维”上刊登一篇名为《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正义坐收渔翁之利(荐读)》的文章,主要内容包括:“淘宝的推出无异于扼杀中国很多产业的创新力……淘宝上的低价竞争,使大量的垃圾商品盛行……”涉案文章页面中使用了王健林的肖像两张,页面下方有关注该微信公众号的相关宣传语。认为文章侵犯其姓名权及肖像权,同时充斥对电商的污蔑之辞、侵犯名誉权,王健林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0余万元。某贸易公司辩称,涉案文章是从网络上转载的且只是一种商业观点,并不至于使王健林的社会评价降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社会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家和公众人物,其社会形象的良性维护以及对于相关商业模式、潜在商业伙伴关系的保持,均系构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在无证据证明原告发表该观点的情形下,自行在涉案文章中加用原告姓名,实质为冒用原告姓名发布文章,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同时,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此外,被告冒用原告姓名诋毁其他商业平台,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判令被告向原告致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
■法官解读
朝阳法院孙铭溪法官表示,部分自媒体通过“蹭热点”“标题党”等方式进行自我宣传,通过整合网络相关信息,自行编辑整理,配以“抓眼球”的标题以获得更高的网络关注度。还有的自媒体认为网络上已存在相关言论则可以免责,这并不能得到法律的肯定。
此外,即使认定自媒体文章为转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也要考虑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等因素,最终明确责任。
传播“人人网”关闭谣言 卖弄情怀措辞不当被判侵权
2015年1月30日,某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题为《人人网十年落幕,又一段青春记忆终结》的文章,文载“今天,人人网宣布,关闭站内信系统,这个陪伴了不少人走过青春岁月的社交网络,或许就此从行动上开始了最终的谢幕。”文章另刊登了人人网的“站内信下线通知”的内容,该文章阅读量100000+,并有数家媒体转载。
人人网的经营者为此将该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诉至法院,以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透露要关停人人网的信息,被告发布虚假信息、欺骗网民,给其品牌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为由,要求删除该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3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章标题采用了肯定的语气和感叹的形式,在人人网事实上并未关闭的情况下,“落幕”“终结”的表述方式足以使一般公众对人人网经营情况发生已终止的误认。认定被告发布诉争文章存在失实,易发生误导公众并产生错误认识的后果,最终判决被告删除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官解读
孙铭溪法官表示,对法人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及态度、产品质量、经营现状、销售状况等能力进行贬损、误导、捏造或散步信息,或其他施加不当影响,构成对法人商誉或信用的侵害,应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涉案文章将人人网部分功能关闭解读为“落幕”“终结”,涉及的是法人对其重要产品终止的重大信息,向公众传播后,势必对法人的商业信用、经营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
自媒体不能以博取眼球为目的,对部分事实做过分夸大的解读而致公众误解,否则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擅使明星表情包 软文推广旨在营利被判侵权
大学生胡某为人风趣幽默,被朋友们奉为段子手。2010年,他在某社交平台上注册开通了自己的版面,积累了人气。2015年,商家甲公司委托胡某编纂并发表一篇介绍该公司产品的软文,要求文章生动有趣具有可读性。胡某便以某日的见闻编写了一个包含推荐甲公司产品的段子,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在文章中配了某明星的表情包。
2016年,该明星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胡某及甲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索赔16万余元。胡某及甲公司均表示,该表情包来源于网络搜索,原告既然允许自己的表情包在网络世界广泛流传,就应当视为放弃了对于该表情包的肖像权。法院审理后认定二被告使用原告表情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最终判决二者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
■法官解读
朝阳法院吴青沛法官称,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互联网侵权常存在认识误区,即误以为只要自己不是首发、大家都用,则自己使用就没有风险。虽然原告的表情包已经被许多网民进行了使用,但是胡某与甲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肖像,特别是用于宣传甲公司产品,符合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
抢注域名高价出售 造成混淆误认构成侵权
2008年10月,高女士以明星Z某姓名的汉语拼音加.com注册了网络域名。随着Z某的名气日涨,高女士发现出售该域名可以获得不菲的经济回报,便于2011年5月,通过该网站上发布要约:“如果询价者确实有意购买此域名,请您先慎重考虑您的预算是否达到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9月,Z某以该域名主要部分与其姓名的汉语拼音完全一致,足以导致用户混淆为由,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要求将争议域名转移至其名下。该中心裁决将该争议域名转让给Z某。后高女士起诉要求继续持有和使用该域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Z某对其姓名及其对应拼音享有禁止他人擅自使用或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合法权益。高女士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域名应当由Z某使用。据此,法院驳回了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吴青沛法官表示,流量时代,注册一个与流量明星名字相近的域名或者微信公众号似乎是一个自媒体“吸粉”的好方法,但是这种行为往往会使普通受众产生误认,损害了该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亦涉嫌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经济秩序,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自媒体在注册域名、公众号时不光单纯追求“吸粉”效应,更应重视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用好话语权,负责任的传播,才是自媒体应有的生“财”之道。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原文链接:
编辑:杨琦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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