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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行政管理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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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发表于 2019-12-20 23:13: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发布:禁人肉搜索、流量造假等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3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加强网络生态治理,是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
《规定》提出,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等内容的正能量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内容的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内容的不良信息。
《规定》强调,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规定》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不良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重点环节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正能量信息,不得在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不良信息。
《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不良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方主体参与,共同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
(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五章 网络行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31日起施行。
(原题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来源:澎湃新闻
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294532
编辑:宋婷

392#
发表于 2019-12-21 18:45:1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2019年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管理十大政策
回顾即将过去的2019年,传媒领域在5G商用、全媒体传播、智慧融媒体等方面热点频出,传媒行业政策红利收紧,制度监管紧中求进。承接上年度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影视行业税收风波等政策,今年行业调控的整体基调依然偏紧。但随着监管机构改革逐步完成,新的框架与规则逐渐明晰。本文将从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两个部分对2019年广播电视与视听管理领域的重要政策进行梳理和解读。
广播电视
1.《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规范》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出台的《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规范》于115日正式发布。49日,中宣部再度发布《县级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规范》《县级融媒体中心运行维护规范》《县级融媒体中心监测监管规范》。
要点:
1.文件中指出省级技术平台应为县级融媒体中心开展媒体服务类、党建服务类、政务服务类、公共服务类、增值服务类等业务提供支撑,支持县级融媒体中心在内容、渠道、平台、管理、运营等方面的深入融合。整合县级媒体资源,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不断提高县级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充分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适应移动互联网,特别是5G的发展,构建县级融媒体中心。把握移动优先的原则,开展综合服务业务,面向用户提供政务服务、生活服务、社交传播、教育培训等服务。
2.《县级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规范》以国家和行业网络安全政策、标准为依据,结合县级融媒体中心技术系统特点,从技术、管理和运维等3个层面,对县级融媒体中心的网络安全进行了规范。
3.《县级融媒体中心运行维护规范》提出了县级融媒体中心的运行维护范围,包括技术系统、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明确了运行维护及监控的要求,规范了相关应急保障和规章制度。
4.《县级融媒体中心监测监管规范》从内容安全、技术安全、业务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对县级融媒体中心自我监测系统和第三方监管平台的功能、系统架构、数据接口要求进行了规范。
解读:
这些规范从县级融媒体中心基础设施、生产流程、传播过程、传播效果等各方面给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以便融媒体的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认识到媒体融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县级融媒体得到更长远的发展。
2.广电获工信部发放5G商用牌照
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广电)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同时获得5G商用牌照。
要点:
工信部表示,“当前,全球5G正在进入商用部署的关键期。坚持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相结合,我国5G产业已建立竞争优势。5G标准是全球产业界共同参与制定的统一国际标准,我国声明的标准必要专利占比超过30%。在技术试验阶段,诺基亚、爱立信、高通、英特尔等多家国外企业已深度参与,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5G已经具备商用基础。”目前,韩国、美国和英国均已实现5G商用。5G牌照的正式发放,意味着中国正式进入5G商用元年。
解读:
5G牌照的发放,意味着大规模的5G网络建设正式启动。5G不仅是网速的提升,它最大的作用是把无线通信应用到更广阔的领域,例如人工智能,物联网,虚拟现实等等。在广电领域,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为代表的广电媒体一直在积极推进5G与超高清电视的融合应用。获得5G牌照,是广电发展的一次崭新机遇,需要用智慧创造、有效途径、简洁手段来重塑广播电视传播体系,在节目内容形态上与广播电视新型传播网络相结合,推动建设战略性、资源性传播网络体系。广电行业自身处于转型升级之中,超高清视频、广播电视交互、智慧广电等新战略,在5G的加持下都可以得到极大的能力提升,促使广电行业摆脱“夕阳”困境,重新获得发展原动力。
3.《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4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要点:
规定自2019430日起施行。其中列举了16项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等;依据《规定》,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等。以此遏制未成年人节目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1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广电总局等八部委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电影电视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影视剧吸烟镜头的审查,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吸烟镜头,最大程度地降低影视明星吸烟镜头对青少年的影响。对于有过度展示吸烟镜头的影视剧,不得纳入各种评优活动。
解读:
未成年人节目一直是广播电视管理的重点,总局多次发文对此类节目予以规范。但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相关规定的出台是为了限制未成年人节目过度商业化、成人化、娱乐化的现象,着力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有利于减少未成年人节目对未成年人正常价值观的不良导向。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规范节目创作、制作和传播,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总局办公厅关于遴选优秀电视作品进行译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61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总局办公厅关于遴选优秀电视作品进行译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要点:
1.通知内容:为加强中外文化交流,积极推动中国当代电视作品“走出去”,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优秀电视剧、动画片和纪录片进行译制,符合条件的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可以向所在省级广电局提出申请,并由省局同意盖章后报至总局。
2.遴选对象:优秀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
3.申报资格:具有作品海外版权(或能协调多元版权主体)、可组织高水平的译制工作、具有明确海外销售及推广计划的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4.注意事项:申报内容需能够代表我国主流思想价值、展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真实反映中国国家形象。
解读:
近两年来,国产影视作品出海项目格外受瞩目。随着国家实力快速崛起,制造业、互联网、科技等方面表现突出,但文化输出却显得尤为薄弱。同时,国产影视行业的水平提升有目共睹。从资本投入到内容输出,我国影视剧作的“出海”都迎来了新的机遇。比如今年的《陈情令》在东南亚市场的火爆、进军多国市场的《长安十二时辰》成为首部进入海外包月付费区的电视剧。广电总局的利好消息对我国的影视行业有很强的鼓励和推动作用。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出海的影视剧一方面题材比较单一,集中在古装剧题材,另一方面出海的范围还是比较局限,主要还是以亚洲地区为主,在政策引导下的国产剧“出海”需要更多新鲜活力的注入。
5.《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819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要点:
文件提出16条新举措,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实施好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等重点创作规划;加快建设广电5G网络,实现全国“一张网”;扩大广播电视对外贸易和文化交流;建立产业与金融市场对接机制等。
解读:
该文件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新时期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的发展目标:力争到2025年,内容创作市场的生产更加成熟,作品质量更加精良,既能在艺术上取得成功,又能在市场上受到欢迎的精品佳作。通知充分结合了实际情况,重点突出,对提高产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视听
6.《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网络生态治理,维护良好网络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要点:
1.关于网生内容制作,规定十不准原则,包括暴力、低俗、炒作等内容。
2.关于互联网平台,要重点审查首页、弹窗、封面、榜单,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
3.关于网络用户:不得通过人力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批量买卖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4.关于违规处罚:内容生产者违反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服务平台违反者,依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关闭网站以及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解读:
以构建文明健康、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为目标,突出“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网络生态治理的主观能动性,重点规范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以及网络行业组织在网络生态治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规定及时回应了算法推荐、深度伪造、流量造假、网络暴力等热点问题,也是我国网络生态治理领域的一项里程碑事件。
7.《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
1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
要点:
主要内容包括,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度,且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建立审核员队伍;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包括节目的标题、简介、弹幕、评论等内容,尤其是将“弹幕”划入“先审后播”的范围,进行“实时管理”;建立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有效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短视频;除此之外,文件还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切实履行版权保护责任。网络短视频平台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和改编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不得转发 PGC机构和UGC上传的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
解读:
文件对短视频平台的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和要求。除了持证、引入主流媒体增加正能量内容、建立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度、审核弹幕、评论以外,最值得划重点的内容是:网络短视频平台实行实名管理的措施,一旦列入“违规名单库”,将遭全平台封禁。此举对加强网络短视频平台自律和内容版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8.《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1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同时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要点:
“细则”明确了网络播放的短视频节目,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背景中不得出现的21类、100项内容,其中包括美化反面和负面人物形象,以及宣传自杀游戏、“丧文化”、“非主流婚恋观”等。
解读:
100条标准细则的出台对短视频内容审核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管控要求。此举有助于提升短视频内容质量,遏制错误、虚假、有害内容的传播蔓延,营造清朗网络空间,进一步完善短视频平台的产业生态。
9.《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11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011日起施行。
要点:
为了确保新技术新应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定》对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AI换脸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制作、发布、传播音视频信息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违反《规定》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此规定主要针对应用新型技术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比如利用虚拟现实、AI等技术制作虚假图像、生成音视频,然后以此发布散播谣言或者实施诈骗,它所引发的犯罪行为很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入侵个人面部、声音数据,甚至引发大范围的舆情事件。因此亟需出台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技术支持的主体的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关于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要求,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及其相关技术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依据。
10.《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
11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
要点:
1.坚持正确导向,强化节目管理。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含资讯服务、植入广告、“创意中插”、直播购物、购物短视频等)既要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也要符合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相关规定。要认真落实“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要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导向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将导向管理贯穿到节目制作、审核、播出等各个环节,把好导向关、内容关、人员关。
2.规范服务内容,维护群众利益。节目中不得包含低俗、庸俗、媚俗的情节或镜头,严禁丑闻劣迹者发声出镜。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用语要文明、规范,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
3.加大公益广告播出力度。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加大公益广告节目播出比例,均衡配置公益视听广告节目和商业视听广告节目。
4.服务国家大局,助力脱贫攻坚。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积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当前特别是要响应国家脱贫攻坚重大部署,通过直播电商、短视频等手段,让网络视听电商服务成为推介贫困地区农特产品的重要渠道,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助力产业扶贫。
5.加强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环境。对监看发现、群众举报的网络视听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解读:
近年来,网红的社会影响力日益趋升,广告宣传是网红流量变现的主要途径之一。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网红在直播中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现象屡见不鲜。此次出台的《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将有助于网络直播乱象的整治。
来源:中传传媒经济研究所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8NFXiOB3ZPkfR8lRVnordw
编辑:宋婷

393#
发表于 2019-12-21 18:50:1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法国决定对谷歌罚款1.5亿欧元
央视网消息:法国竞争事务监察总署20号发布公告说,因美国谷歌公司“滥用在互联网广告市场的主导地位”,该机构决定对谷歌罚款1.5亿欧元、约合11.64亿元人民币,并要求谷歌整改。
法国竞争事务监察总署认为,谷歌对其广告平台客户施加的运营规则和方法“不透明、且晦涩”,而且谷歌还有权修改规则,并据此决定广告商是否遵守规则?这种行为造成谷歌在执行规则时“存在不平等和武断现象”,导致广告商和搜索引擎用户权利受损。监察总署责成谷歌阐明其广告平台的运营规则和暂停广告商账户的流程。
据法国《费加罗报》报道,谷歌已宣布将对监察总署的决定提出上诉。
今年1月,法国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就曾因谷歌“违反数据隐私保护相关规定”,对其处以5000万欧元罚款,这也是依据去年生效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开出的首个罚单。
来源:央视网
链接: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53499802064721037&wfr=spider&for=pc
编辑:宋婷

394#
发表于 2019-12-27 21:41: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信息爆炸: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新挑战





温特:善治从来都非易事。爆炸性增长的信息让人们难以理解世界,互联网带来的各种互联则让结果更难以预见。



善治从来都非易事。领导者所依赖的信息难以解读;他们决策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现代通信技术只会放大这一挑战:不断扩大的信息和假信息洪流,让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难以理解这个世界,而互联网带来的各种相互联结,使不可预见的后果更有可能出现。



宾夕法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沃顿商学院(Wharton School)国际管理学教授毛罗•纪廉(Mauro Guillén)表示:“技术和全球化使更多人能够在无需中间人、且通常也不受中央当局监管的情况下,进行更多的相互联系和自由交易。这种复杂性——因为这个过程中有更多的可活动环节和更多的相互联系——正导致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的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



原文链接: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85676?exclusive=#s=d



编辑:张凉


395#
发表于 2019-12-30 23:06:2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四部门:App隐私政策冗长难懂不能算作明示收集

原文来源:澎湃新闻

12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下称《办法》)。

《方法》提出,征得用户同意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或打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超出用户授权范围等行为可被认定为“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的通知

国信办秘字〔2019〕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为认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提供参考,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监管和执法工作实际参考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11月28日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

根据《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提供参考,为App运营者自查自纠和网民社会监督提供指引,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一、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

1。在App中没有隐私政策,或者隐私政策中没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

2。在App首次运行时未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

3。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难以访问,如进入App主界面后,需多于4次点击等操作才能访问到;

4。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难以阅读,如文字过小过密、颜色过淡、模糊不清,或未提供简体中文版等。

二、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1。未逐一列出App(包括委托的第三方或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插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2。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发生变化时,未以适当方式通知用户,适当方式包括更新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并提醒用户阅读等;

3。在申请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申请收集用户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行踪轨迹等个人敏感信息时,未同步告知用户其目的,或者目的不明确、难以理解;

4。有关收集使用规则的内容晦涩难懂、冗长繁琐,用户难以理解,如使用大量专业术语等。

三、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1。征得用户同意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

2。用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后,仍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频繁征求用户同意、干扰用户正常使用;

3。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或打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超出用户授权范围;

4。以默认选择同意隐私政策等非明示方式征求用户同意;

5。未经用户同意更改其设置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状态,如App更新时自动将用户设置的权限恢复到默认状态;

6。利用用户个人信息和算法定向推送信息,未提供非定向推送信息的选项;

7。以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如故意欺瞒、掩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真实目的;

8。未向用户提供撤回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途径、方式;

9。违反其所声明的收集使用规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四、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1。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或打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与现有业务功能无关;

2。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或打开非必要权限,拒绝提供业务功能;

3.App新增业务功能申请收集的个人信息超出用户原有同意范围,若用户不同意,则拒绝提供原有业务功能,新增业务功能取代原有业务功能的除外;

4。收集个人信息的频度等超出业务功能实际需要;

5。仅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定向推送信息、研发新产品等为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

6。要求用户一次性同意打开多个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用户不同意则无法使用。

五、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1。既未经用户同意,也未做匿名化处理,App客户端直接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客户端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插件等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2。既未经用户同意,也未做匿名化处理,数据传输至App后台服务器后,向第三方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3.App接入第三方应用,未经用户同意,向第三方应用提供个人信息。

六、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或“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1。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

2。为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或注销用户账号设置不必要或不合理条件;

3。虽提供了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但未及时响应用户相应操作,需人工处理的,未在承诺时限内(承诺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无承诺时限的,以15个工作日为限)完成核查和处理;

4。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或注销用户账号等用户操作已执行完毕,但App后台并未完成的;

5。未建立并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或未在承诺时限内(承诺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无承诺时限的,以15个工作日为限)受理并处理的。

编辑:吴悠

396#
发表于 2020-1-1 18:01: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重磅!数据保护这一年——规范、整治、前行 | DataLaws
原文来源:数据法盟
原文作者:刘新宇、宋海新、张功俐、吴豪雳
数据保护这一年——规范、整治、前行
数据保护这一年,感慨良多。
这一年,多了规范,多了整治,多了前行;
这一年,少了空白,少了乱象,少了停滞。
这一年,规范动态频出,数据保护,在规范中完善。
这一年,整治力度空前,数据保护,在整治中强化。
这一年,热点事件频发,数据保护,在事件中前行。
值此之际,愿不负过往,盼共赴未来。
规范篇
这一年,数据保护规范动作频频,15部文件立法动态、15项国标制定动态,网络安全法配套制度日渐完善;这一年,数据保护要求更加明朗,从无到有、从原则到细化,数据保护合规指引日渐清晰;这一年,数据保护立法未来可期,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进入正式立法进程,数据保护新的里程碑已在路上。
这一年,规范动态频出,数据保护,在规范中完善。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机构
生效时间
文件状态
A.  数据保护相关的重要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动态
1.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组
2019-03-03
现行有效
2.
《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
公安部、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
2019-04-10
现行有效
3.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05-21
(发布时间)
正式版未发布,未生效
4.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05-28
(发布时间)
正式版未发布,未生效
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06-13
(发布时间)
正式版未发布,未生效
6.
《网络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06-18
(发布时间)
正式版未发布,未生效
7.
《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
国家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2019-09-01
现行有效
8.
《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申报说明》
中央网信办
2019-09-01
现行有效
9.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10-01
现行有效
10.
《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初稿)》
中国人民银行
2019-10
(发布时间)
银行内部征求意见中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1-01
已发布,未生效
1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11-01
现行有效
13.
《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11-20
(发布时间)
正式版未发布,未生效
14.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11-28
现行有效
15.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
2019-12-27
(发布时间)
正式版未发布,未生效
B. 数据保护相关的重要国家标准动态
1.
《信息安全技术 金融信息服务安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9-04-01
现行有效
2.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试评估技术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9-04-01
现行有效
3.
《信息安全技术 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格式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9-05-01
现行有效
4.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9-07-01
现行有效
5.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规范(草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9-08-08
(发布日期)
正式版未发布,未生效
6.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18年5月版本已生效,目前征求意见稿暂未正式发布,未生效
7.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9-12-01
现行有效
8.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9-12-01
现行有效
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9-12-01
现行有效
10.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0-3-1
已发布,未生效
11.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评估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0-3-1
已发布,未生效
12.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0-3-1
已发布,未生效
13.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运行监管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0-3-1
已发布,未生效
14.
《信息安全技术 大数据安全管理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0-3-1
已发布,未生效
15.
《信息安全技术 政府网站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0-5-1
已发布,未生效
整治篇
这一年,数据保护监管部门争相作为,多部委、多部门齐头并进;这一年,数据保护治理行动相继开展,分领域、全领域重拳出击;这一年,数据保护爬虫治理震惊行业,洗牌出局、不破不立;这一年,数据保护行政处罚力度加大,数量增加、影响加重;这一年,数据保护刑事犯罪面临高压,打击犯罪、严惩不贷。
这一年,整治力度空前,数据保护,在整治中强化。
第一章 专项整治行动盘点
数据保护专项治理行动盘点
序号
主体
时间
重点内容
阶段成果
1.
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
2019-01
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并联合有关单位成立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组,旨在打击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
最新阶段成果显示,App专项治理工作组12月发布《关于61款App存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的通告》,通告显示,在近期评估中,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现57款App存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此外,此前被发现问题建议整改但截至目前未完成整改的4款App此次也在通告之列。
2.
公安部
2019-01
开展“净网2019”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客攻击破坏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截至2019年10月31日,共侦破涉网案件4574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5832名,打掉多个利用“暗网”倒卖公民信息的犯罪团伙,捣毁一批为“套路贷”提供技术、数据服务的科技公司。同时,针对互联网企业及联网单位开展安全监督检查17万余家次,清理违法有害信息445万余条,关闭网络账号60万余个,约谈整改相关网站及App 3.7万余家次,行政查处9.1万家次。
3.
市场监管总局
2019-04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重点关注违法行为多发的房产租售、小贷金融、教育培训、保险经 纪、美容健身、装饰装修、旅游住宿、快递、电话营销、网站或APP运营等行业和领域。
主要查处3类违法行为:一是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 信息;二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三是未经消 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行动期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办各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1474件,查获涉案信息369.2万条,罚没款1946.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54件;组织执法联动4225次;开展行政约谈3536次;开展宣传活动10653次。
从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当前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主要高发在房产租售、装饰装修、教育培训等3个领域。
最突出的违法行为是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
同时,公布“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4.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11
开展信息通信领域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违规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不合理索取用户权限、为用户账号注销设置障碍等四个方面的8类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分为企业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和结果处置三个阶段,时间为2个月。
12月19日,工信部通报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第一批)。根据通报,在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自查自纠阶段共有8000多款App完成整改。但截至目前,尚有搜狐新闻、QQ阅读等41款App存在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不合理索取用户权限、为用户账号注销设置障碍等问题,未完成整改。
第二章 行政处罚盘点
数据保护相关行政处罚梳理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北大法宝)
处罚机构
主要为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处罚数量
600例
典型违法行为
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主要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
警告
罚款
主要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爬虫治理盘点
爬虫治理盘点
序号
监管动态
具体内容
1.
网传监管调查大数据企业
网传魔蝎数据、新颜科技、公信宝、快钱支付、天翼征信等公司被调查
2.
网传央行紧急要求排查
银行是否与第三方数据公司开展合作,排查的内容主要涉及数据采集、信用欺诈、信用评分、风控建模等方面
企业征信机构梳理是否与以下公司有业务或股权投资关联:魔蝎科技、新颜科技、公信宝、白骑士、天机数据、立木征信与聚信立等
各企业征信机构排查自身业务中是否存在违规爬虫行为
3.
网传北京金融局窗口指导
摸排区内所有大数据企业是否存在违规爬虫业务,如果没有要求企业出承诺函;如果存在违规爬虫业务,要上报并尽快整改
4.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依法开展业务的通知》
要求会员单位及时就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开展自查,并对数据合作方进行排查,对于存在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协会。
5.
网传监管给金融行业大数据风控公司划下红线
只要未经允许非法获取、传输个人隐私数据、参与到套路贷以及非法催收等环节,便会严惩不贷。
第四章 刑事犯罪盘点
数据保护相关刑事案件盘点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北大法宝)
案由
数量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262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17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5
合计
1284
典型违法行为
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利用“暗网”倒卖公民个人信息;
为“套路贷”提供技术、数据服务
主要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前行篇
这一年,个人信息主体新型维权案件出现,“今日头条”被诉侵犯隐私案对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动作范围、设备范围和时间范围的争议进行了充分揭示;这一年,企业数据权益斗争进入新的阶段,用户头像、昵称和好友关系的权利归属问题摆在了台前;这一年,“zao”被约谈、墨迹科技IPO被否(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系被否原因之一),企业个人信息违规成本明显加重、舆论关注程度显著上升;这一年,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宣判,公益诉讼的开展势必会为个人信息保护注入新的力量和影响。
这一年,热点事件频发,数据保护,在事件中前行。
序号
案件名称
具体案情
1.
腾讯诉抖音、多闪不正当竞争案
今年3月,腾讯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抖音、多闪违反开放平台协议共享微信/QQ用户头像,涉嫌不正当竞争。该案涉及到开放平台情形下数据归属和共享的问题。双方争议的主要内容在于抖音是否以违反《微信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的方式获取微信用户的头像、昵称用于补充用户关系链条,复制微信用户好友关系。
就抖音同多闪之间的共享行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已通过裁定要求抖音立即停止将微信/QQ开放平台授权登录服务提供给多闪使用的行为,同时多闪此前通过抖音擅自获得的微信/QQ用户头像、昵称也被勒令停用。该案实体部分目前尚在审理之中。
2.
“今日头条”被诉侵犯隐私权案
今年6月,原告刘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今日头条”侵犯其隐私权。双方争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通讯录是否属于用户隐私;用户同意的范围是否包括上传个人信息;用户同意的范围是否包括在用户变更、新增甚至清除原通讯录的情况下记录并累计收集、使用通讯录信息。
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3.
工信部约谈“ZAO”App
作为陌陌推出的一款换脸产品,ZAO因其涉嫌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用户协议中存在不合理条款被媒体曝光并引发用户广泛质疑。
9月3日,针对其存在数据泄露风险等问题,工信部网络安全局对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问询约谈,要求其开展自查整改,依法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规范协议条款,强化网络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4.
墨迹科技IPO被否
墨迹科技IPO上会被否,证监会发审委在公告中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涉及墨迹天气APP存在未经其许可违规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通过自主收集及第三方途径获取用户数据是否合规、互联网信息服务收入占营收比过大,以及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客户贡献收入占比较大4方面问题,并要求公司说明使用用户数据是否合法合规,尤其是商业化变现的合规性等情况。
数据合规程度对企业上市之路已然开始产生重要的影响。
5.
上海徐汇区宣判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2月25日,徐汇法院宣判该院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男子徐某因仿冒上海知名官方招考网站等行为套取公民个人信息,最终获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法院判令徐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中,检察机关指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不再停留在个人层面,针对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公民的人身、财产、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活动都受到严重威胁,已经上升到整体网络信息安全的重大层面,应当是带有公共利益性质的抽象法益。
写在最后
      这是最坏的2019,亦是最好的2019。更重要的是,这是我们共同走过的2019。      回首过往,数据保护,警钟敲响,稍有不慎,可能黯然离场;      展望未来,数据保护,无限可能,高度合规,方能激流勇进。
      谨以此文致敬我们共同走过的2019。
编辑:吴悠

397#
发表于 2020-1-11 21:00: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央第六巡视组向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党组反馈巡视情况


中央第六巡视组向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党组反馈巡视情况


  近日,中央第六巡视组向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党组反馈巡视情况。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王鸿津主持召开向中国记协党组书记胡孝汉的反馈会议,出席向中国记协党组领导班子反馈会议,对巡视整改提出要求。会议向中国记协党组主要负责人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第六巡视组组长王荣军代表中央巡视组分别向中国记协党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反馈了巡视情况。中国记协主席张研农主持向领导班子反馈会议,胡孝汉就做好巡视整改工作讲话。

  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2019年9月至11月,中央第六巡视组对中国记协党组进行了常规巡视。巡视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巡视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职责使命强化政治监督,重点检查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及巡视整改等情况,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加强政治建设,带头做到“两个维护”、践行“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听取了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并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报告了有关情况。

  王荣军在反馈时指出,中国记协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引导广大新闻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管党治党意识不断增强。巡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闻舆论工作重要论述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不够到位,对全媒体时代媒体格局和舆论生态的深刻变化及发展趋势深入研究不够,推动讲好新时代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不够有力,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创造性做好群众工作能力不够强,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不到位;推动深化改革不够坚决有力,内部治理体系建设有待加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够到位,落实监督责任不够严格,压力传导层层递减,对部分领域和环节廉洁风险防范不够到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存在机关化、行政化现象。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够扎实,领导班子合力不够强,选人用人问题比较突出,党建工作比较薄弱。巡视整改主体责任落得不实,整改长效机制不健全。同时,巡视组还收到反映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已按有关规定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等有关方面处理。

  王荣军提出了五点整改意见建议:一是切实加强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着力增强政治引领力和感召力,团结引导广大新闻工作者始终听党话、跟党走。二是认真履行党中央赋予的职责使命。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推动媒体融合发展,推动讲好新时代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真正建成“记者之家”。三是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有效防范廉洁风险,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认真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在克服机关化、行政化上下功夫。四是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班子自身建设,规范选人用人工作,压实党建工作责任。五是落实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对上次巡视整改不到位和本次巡视指出的问题以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一体整改。

  王鸿津对加强巡视整改提出明确要求,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领导机关,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中国记协党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政治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强化政治担当,践行初心使命,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自觉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高度谋划本单位、本系统工作,结合职能职责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中央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从政治高度抓好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巡视整改与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结合起来,与深化改革发展结合起来,与强化日常监督结合起来。领导班子对巡视整改负总责,党组书记必须自觉担负起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坚持从本级、本人改起,一体推进巡视新发现问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和上次巡视整改不到位问题的整改,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动中国记协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巡视整改日常监督,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问责。

  胡孝汉表示,中央巡视组反馈的问题客观中肯、切中要害,提出的整改要求针对性、指导性强。中国记协党组诚恳接受、认真对照,将逐项研究整改措施,扎实完成好巡视整改工作。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正确把握政治方向,坚定站稳政治立场,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落实到巡视整改全过程。二是坚决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三是以巡视整改为契机,推动中国记协机关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全面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四是强化巡视整改成果运用,全力推进“记者之家”建设。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设“记者之家”的总目标,加强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以巡视整改新成效推动中国记协工作实现新发展。

  中央第六巡视组副组长及有关同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中央组织部有关局负责同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宣部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中国记协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中国记协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记协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92Z1m8z4VOt_UPsWyB6jQ

编辑:冯梦玉


398#
发表于 2020-1-15 23:34:1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华夏时报社被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今天,中国记者网“案件通报”栏目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夏时报2020年】》,全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夏时报2020年】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 第1号〕
华夏时报社,金微,马维辉:
经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和经营人员,致使华夏时报社记者金微、马维辉与经营人员刘欢一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华夏时报社社长吕平波、记者金微、记者马维辉、经营人员刘欢一、江西正邦科技员工葛名杨、员工占美旺、员工陈茂庆的笔录,金微与占美旺、马维辉与刘欢一的微信聊天记录,刘欢一与葛名杨的通话录音,刘欢一与葛名杨、占美旺、陈茂庆的聊天录音等为证。
2019年11月1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及金微、马维辉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年 第10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金微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经研究,金微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马维辉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了听证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听证会情况,经研究,本机关决定部分采纳马维辉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你单位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和经营人员,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第十项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处3万元罚款,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落实采编经营“两分开”,整改期间暂停核发你单位新闻记者证。
金微与刘欢一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吊销金微的新闻记者证,将金微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马维辉与刘欢一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马维辉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如你单位及金微、马维辉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1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RZ-zpm5LrzMlq2m7ei2rA
文章来源:编前会
编辑:高杰

399#
发表于 2020-1-17 21:26:0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重罚记者新年第一案结果公布,吊销+禁业
薛陈子 / 传媒大观察原创
国家新闻出版署旗下的“中国记者网”1月15日发出2020年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了去年初夏闹得沸沸扬扬的《华夏时报》被指控敲诈案行政处罚结果。
2019年7月8日-9日,江西正邦公司通过自媒体平台及部分行业网站公开发表《震惊!2小时44分钟的录音记录 华夏时报敲诈勒索正邦科技实据》一文。
江西正邦方面文章的主要观点是,《华夏时报》及采访记者“旧闻”拼凑+虚假报道;不等正邦解释说明,迫不及待抢先发稿;只要签下“合作协议”,立即撤稿;“合作费”就删稿,不给就肆意中伤;华夏时报屡遭投诉、起诉和处罚,此次敲诈正邦意欲“吃大户”;正邦已就“被华夏时报敲诈勒索”报请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正邦科技表示,掌握了和该报工作人员交流的2小时44分钟录音。
事件当事人、时任《华夏时报》记者金微随即通过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出长文,对正邦科技的指控作出回应。金微认为,从未说过他的报道存在瑕疵等问题,只是说过采访沟通存在问题;6月26日正邦科技邀请他到公司采访是个鸿门宴6月24日报道,6月27日国新办召开发布会,报社不可能会左右国家的新闻发布会;报道有视频有照片有现场采访,是事实客观存在,不存在子虚乌有、随意假定;报社履行了正常的工作流程,未等到回应就报道系正邦科技久拖不回、态度傲慢、戏弄记者造成的
陈子觉得,双方当时的质疑和回应都在耍小聪明。正邦方面一昧指责媒体的采访流程有问题,作出结论对方有意“吃大户”,但回避了自身被媒体舆论监督的问题。而金微方面也是在“划水”式敲边鼓,并未对被质疑的核心提出有利自己的辩解理由。
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家新闻出版署经过调查,根据华夏时报社社长吕平波、记者金微、记者马维辉、经营人员刘欢一、江西正邦科技员工葛名杨、员工占美旺、员工陈茂庆的笔录,金微与占美旺、马维辉与刘欢一的微信聊天记录,刘欢一与葛名杨的通话录音,刘欢一与葛名杨、占美旺、陈茂庆的聊天录音等作出结论。认定,华夏时报社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和经营人员、金微与刘欢一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经营活动、马维辉与刘欢一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经营活动。
在调查过程中,金微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提出了陈述和申辩,但金微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没有被采纳;马维辉亦提出了听证申请,经新闻出版署研究,最终部分采纳了马维辉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主管部门最后做出决定,华夏时报社处3万元罚款,责令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新闻记者证吊销金微新闻记者证,将金微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给予马维辉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陈子注意到,该事件涉及到华夏时报社多名供职人员,包括持证记者和经营人员。主管部门对事件的调查结论是准确的,首先,一个新闻事件的采访,经营人员的出现是彻底违规的行为。其次,对记者金微的严厉处罚,似乎也印证了他在这个事件链条中起到的重要不良作用。
不过,主管部门目前仅仅认定的是华夏时报社及相关工作人员新闻采编违规行为,至于正邦科技指控的“敲诈”一说,目前尚未有司法部门介入的公开报道,有网友评论认为可能有人被“做局”了。
《华夏时报》是残联的主管的一份财经类报纸吗,历年来,该报社曾多次因违规被处罚。不完全统计,2007年、2015年、2016年、2018年,该报及新媒体平台均有失实报道或采编流程违规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此外,记者金微近期也遭遇了另外一场官司,去年12月,深圳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华大基因公司起诉记者金微一案维持原判,责令金微删除相关侵权文章并向当事企业公开致歉。
有句俗语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在今天这个纸媒式微的时代,不管是企业、媒体、记者,这句话已经百搭,仿佛都能适用。©
文章来源: 微信公众号“传媒大观察”
原创: 观媒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ZpZgHhdNOhyHquK_eG0BxQ
编辑:高杰

400#
发表于 2020-1-19 21:44: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广电总局与缅甸宣传部签署合作协议;孟冬任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
国家广电总局与缅甸宣传部签署合作协议
118日,在国家主席习近平和缅甸国务资政昂山素季共同见证下,中宣部副部长、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与缅甸宣传部部长培敏交换合作协议和谅解备忘录。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与缅甸宣传部合作协议,两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将在电视合拍、技术和产业合作、网络视听治理理念交流、内容创作、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
(来源|证券时报)
广电总局发布:全国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先导单位名单
117日,广电总局公示全国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先导单位、典型案例、成长项目征集评选结果,共评出全国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先导单位10家、全国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典型案例15个、全国广播电视媒体融合成长项目14个。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就公示内容存在的问题,于2020122日前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媒体融合发展司反映。
(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人社部:孟冬任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免去范卫平总局副局长职务
117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一条人事任免消息: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任命章轲为审计署总审计师;任命孟冬(女)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副局长。免去范卫平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副局长职务;免去薛晓峰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来源|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福建日报社原总编辑梁建平同志被查,系主动投案
福建日报社原总编辑,福建日报报业集团党组原副书记梁建平同志涉嫌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配合福建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委
济南确认2020年停播所有标清信号
113日,直面问题践行承诺大型电视问政节目——《作风监督面对面》开问。记者了解到,2020年济南要停播所有的标清信号。据介绍,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2019年开始停发标清机顶盒,2020年要停播所有的标清信号。
(来源|DVBCN
中国在线音频第一股荔枝成功上市纳斯达克 发行价每股11美元
北京时间1172230分(美东时间117930分),荔枝 (LIZI.US)美股首次公开发行确定发行价为每股11美元,共发行410万份ADS,首次公开募资额为4510万美元(未包含超额配售权部分),正式成为中国音频行业第一股。
(来源|富途资讯)
微博封禁大量娱乐自媒体账号,禁止博主恶意引导粉丝群体冲突
微博管理员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娱乐自媒体账号的公告称,20191226日,微博社区管理中心与娱乐事业部联合召开了娱乐博主座谈会,明确了针对娱乐信息内容的管理要求,如:自媒体谨言慎行,不得曲解媒体报道,拒绝标题党;对明星的绯闻、丑闻、劣迹等负面新闻的传播适可而止,不炒作、不发酵,避免过多占用公共资源;注意娱乐内容的方向和尺度,积极输出正面内容,不恶意引导粉丝群体冲突。同时站方于近期集中处置了一批违反《微博社区公约》《微博社区娱乐信息管理规定》的违规账号,涉及@娱小梦、@Real扒皮王等百万粉丝级账号。
(来源|蓝鲸传媒)
文章来源: 记者站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23tHdAWnrbs2cIRKVu5fcw
原创:站姐
编辑: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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