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教育网

 找回密码
 实名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做个试验
楼主: 殷玉鑫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媒体与版权案例集锦二

[复制链接]
31#
 楼主| 发表于 2015-9-7 18:28: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腾讯改编《花千骨》有声读物 遭索赔七百余万

  新浪科技讯 9月7日上午消息,北京法院网昨日发布消息,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擅自将《花千骨》改编成有声读物并在其手机APP上播放,被晋江公司以侵犯著作权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晋江公司诉称,根据其公司与作者江晨舟(笔名:fresh果果)签订的《数字版权作品授权合同》、《数字版权作品授权书》及《授权委托书》,其公司拥有fresh果果的作品《花千骨》的电子版权及作者所有著作权的独立维权资格。腾讯公司未经晋江公司和作者授权,私自将《花千骨》改编成有声读物并在其开发运营的手机APP“企鹅FM”上架,侵犯了晋江公司及作者的合法著作权。晋江公司多次联系腾讯公司并发侵权通知,要求腾讯公司将《花千骨》在手机APP“企鹅FM”上下架,腾讯公司均不予理会。截止目前,此作品在“企鹅FM”上点击量为7594.4万,晋江公司已对该事实进行公证。
  晋江公司认为,腾讯公司侵权事实明显,因此起诉要求判令腾讯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按照每个点击0.1元进行赔偿(共计759.44万元)并承担公证费、诉讼费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无双)

来源:新浪科技
http://news.sina.com.cn/m/wl/2015-09-07/doc-ifxhqtsx3572112.shtml

32#
 楼主| 发表于 2015-9-11 00:13:0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我被央视CCTV-7台盗用延时摄影素材,却被告知:“央视用你素材又怎么了?” (内附录音)

         我是王源宗,一名90后自由风光摄影师
         事情是这样的。昨天9月9号,我收到热心网友@  我 说央视用了我的视频
如图:         于是我就去寻找相关节目。结果真的在《美丽中国乡村行》 20150722 舌尖上的乡村——美味“乡”猪  这一期节目当中找到了我的素材。分别是第00:02秒处和01:34秒处和02:10秒处。
http://tv.cntv.cn/video/C16632/ac55059b8aca467da45d14ec8335dca1

  

       这些素材是我在2013年为个人作品《西藏星空》拍摄的延时摄影素材,分别拍摄于1.云南香格里拉 2.林芝色季拉山 3. 西藏羊卓雍错 4.西藏希夏邦马峰 5.318国道聂那木段

        我回想了一下,我并没有授权给央视这些素材制作这期节目啊。这样在不经过我允许知晓并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我的素材制作节目,并且裁掉我的 版权所有水印。我想央视怎么会干这种事。
        于是我就通过央视的网站,找到了栏目组的电话。并且拨通了电话。童话期间我态度平和,想和对方沟通一下这个事件,但是没想到被对方这样说。具体通话记录可以听录音。
其中让我很伤心的就是对方说:就算央视用你素材了又怎么了?
        录音在这:





    知道我的朋友肯定就知道 我拍摄这些素材真的非常非常难。 比如图2 色季拉山口的云海日出,前面是南迦巴瓦。看云的位置就知道我的海拔位置非常非常高了。我预估有5500米。我是前一天下午开始从垭口背着轨道三脚架和相机包 还有帐篷开始爬山的。总共爬了5个小时才爬到这个机位。我一个内地人90后 在海拔5500米负重几十公斤爬山是什么概念大家去过西藏的应该清楚,这次拍摄超过了15个小时。从第一天下午开始一直到第二天早晨守到云海。 看到这么大多雪大家应该明白当时气温有多低。我那一晚是怎么过来的。但是当时觉得第二天拍到了日出云海一切都值了。



      但是我想说的是,我的素材都是拼了命吃了苦拍来的。而且在西藏一年时间,身体已经被搞垮了。最后却得到中国官方中央电视台这样的回应。我非常的伤心难过。
      你们有经费去西藏拍节目。为什么不自己去拍?而是要盗用我的辛苦成果。
      国内最大的电视台,最有权威的电视台。这样不尊重版权意识,这样不尊重原创者。那让我们这些努力摄影师,原创者哪里还能看到希望。那中国以后的原创者会越来越少。因为大家都失望透顶了。
      身边也有不少摄影师被大型公司和电视台媒体盗用素材,也得到我同样的回应。你说个人的力量怎么能胜过 大公司大电视台对吧? 这样下去恶性循环,那原创的作品会越来越少,因为付出了得不到回报。路越来越难走。中国制造永远变不成中国创造。
      发这个事件出来有很多朋友劝我,不要和央视作对。对你没有好处。以后还想不想和央视合作啦? 等等。   但是我想说点是。正因为这样,所以我才要奋不顾身的往前冲!因为所有人都选择隐忍,那这样中国的版权问题就永远不能得到改善。会变的越来越差。在这样的环境下我情愿放弃我自由摄影师的职业。不如去开个火锅店来的舒坦。
       有最新进展我会在微博更新。。。。哎。。。。。。


来源:王源宗的微博
http://weibo.com/p/1001603885541329366022
33#
 楼主| 发表于 2015-9-18 00:20: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50家新闻行业社团签自律公约:不抄袭剽窃

本报北京9月15日电  (记者郑海鸥)15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50家社团在京联合签署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追求职业理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倡导弘扬行业良好风尚作为统领,从“提倡”和“不为”两个方面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进行自律。


参加签署公约的50家行业社团代表从业人员郑重承诺:第一,维护党的领导和国家利益,不发表或传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第二,秉持真实客观公正原则,不搞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第三,传递正能量,不在网络及其他媒介上制作或传播有害信息;第四,追求健康向上的文化品位,不使用低俗粗俗媚俗的语言、文字和图像;第五,确保制作和服务质量,不提供粗制滥造的出版物、视听作品和技术服务;第六,对社会公众负责,不制作、代言和传播虚假广告;第七,崇尚契约精神,不做出影响行业诚信和秩序的违约行为;第八,积极自主创新,不抄袭剽窃他人创意及成果;第九,开展健康的媒介与文艺批评,不贬损他人名誉及作品;第十,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不涉“黄赌毒”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张海涛介绍,近年来,总局党组加大了对行业不正之风的整治力度,加快了对“不严不实”问题的整改进度,但是有偿新闻、有害传播、虚假广告等违背广播影视职业道德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个别从业人员涉“黄赌毒”,严重损害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在总局党组的领导组织推动下,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积极牵头共同制定了《公约》。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http://www.mediaob.com/industry/2015/0916/3050.html
34#
 楼主| 发表于 2015-9-21 18:28: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现代快报起诉今日头条已立案



2015年9月15日,现代快报起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无锡新纳新传媒传播有限公司(今日头条APP无锡代理商),无锡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即将公开审理此案。至此,现代快报的维权之路到了法律层面,这也或将成为传统媒体争取自身权益道路上的一大里程碑。

其实,新闻版权的捍卫,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众所周知,新闻的成本是非常昂贵的。现代快报拥有报纸、网站、大屏、APP等载体,每天都有新鲜精彩的原创内容成为读者的饕餮盛宴,16年没有一天间断。16年的努力,让我们拥有了百万忠实读者,我们也为此付出了巨额的成本。

著作权法保护新闻人的著作权,规定新闻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只有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单纯事实消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转载。可是,如今传统媒体的著作权正面临着巨大的危机。今日头条这款号称自动抓取新闻的APP软件,肆意转载未经授权的新闻,对传统媒体造成了巨大冲击。他们吃着传统媒体的草,养着新媒体的牛,还嫌弃传统媒体的草不够香甜。

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朱佳丹律师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今日头条使用的现代快报新闻,大多是社会新闻,以及有评论、注释的报道,都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提供报酬不得刊登、发布。可是,自我们谴责今日头条的剽窃行为以来,今日头条继续抓取新闻。

去年,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介绍关于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处理情况时曾经郑重提醒并告诫, “以技术创新之名、行侵权盗版之实”的经营模式此路不通,任何侵权行为都必须停止,都必须及时进行整改、转型,要走正版合法的阳光大道,不要走侵权盗版的阴暗小路,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必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虽然中国逐步重视版权,但与国外对盗版的严厉打击相比,还是显得薄弱。正如曾经向今日头条维权的新京报所言,在欧美和日本,法院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是极其严厉的,它不仅仅是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更是看什么样的处罚才能让侵权人感到切肤之痛,以儆效尤。更不会出现我们面对的行政主管领导出面和稀泥摆平和司法机构枉法纵容的情况。与欧美国家相比,中国的传统媒体的困境尤甚,体制之外,更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

今日头条并不是昨天才创建的,他能踩着传统媒体的肩膀,发展壮大到这样的地步,我们也必须负责。正是因为之前曾经对版权意识的淡薄,我们才会任由这样的剽窃软件发展,才会让今天的维权之路那么艰难。

在维权的道路上,我们并不孤独。

我们为新闻人的尊严而发声,请今日头条与我们法庭见!


来源:无锡头条(公众号)
http://www.mediaob.com/industry/2015/0921/3092.html
35#
 楼主| 发表于 2015-9-25 23:15: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羊城晚报告网络公司侵权 时隔两年被赔5200


传媒大观察消息   2013年3月4日,《羊城晚报》发现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主办的网站非法转载其3篇文章及图片。羊城晚报将该公司告上法院,今日法院作出判决:羊城晚报被赔偿经济损失22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但其请雷霆万钧公司道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羊城晚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并将涉案文章及图片删除;2、在北京当地全国性报刊上刊载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3、赔偿原告赔偿金22065元、合理支出5125元(其中公证费625元,律师费2500元、交通及住宿费2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雷霆万钧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报业出版许可证只有2009年的核验,涉诉文章并不是合法发表。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涉案作品不是作者的职务作品,原告没有羊城晚报和作者的有效授权,无法代为诉讼。涉诉文章不具有独创性。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起诉书后已将涉案文章删除,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雷霆万钧公司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原告羊城晚报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文章《广东灵修培训调查:开办涉淫课程鼓吹换妻》,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原告就该文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原告羊城晚报公司要求被告雷霆万钧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不享有涉案文章的署名权等人身性权利,故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网站上的涉案文章《广东灵修培训调查:开办涉淫课程鼓吹换妻》;

二、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千二百元及合理支出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传媒大观察
http://www.mediaob.com/industry/2015/0925/3169.html
36#
发表于 2015-10-8 10:50: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郑州新闻广播刘路
//@杨樾杨樾: 四天过去了,百度乐播除在当晚下线了盗播的节目,至今拒不道歉,百度公司工作人员与我联系,表明“道歉绝不可能,希望私下谈谈”。这是意料之中的,中国互联网界的贼素来认为,偷了东西被抓,把东西还回去就没事了。再次声明,我们要求百度乐播公开道歉,播客是有版权的!

@杨樾杨樾
@百度乐播 盗窃了NewRadio 10个栏目近700期节目,不要再说这是疏忽,这是为我们提高知名度了,你们就是在偷。请各位播客同仁去百度乐播里检查一下,自己的节目有没有被偷。O百度的脏手终于伸向了播客





10月4日 22:41 来自 iPhone 6




37#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2 00:22: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四川卫视《万万没想到》被判更名 赔偿12万

中新网10月9日电 今日,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近日,四川电视台因擅自使用与在先知名作品《万万没想到》同名的节目名称,并在微博中使用在先作品的微话题及海报进行宣传,被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在更名前停止制作和播出《万万没想到》综艺节目,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万合天宜公司称,该公司于2013年出品了网络剧《万万没想到》,该剧以诙谐、搞笑、结局意想不到的效果获得了公众的认可和赞誉。2015年2月,四川电视台制作并推出的一档名为“万万没想到”的电视节目,节目名称在字体、颜色等方面与万合天宜公司构成近似,结局都是人意想不到,四川电视台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法院认定四川电视台的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除了判决更名赔偿外,还要求其在节目更名之前,不得制作和播出涉案节目。


来源:中新网
http://www.mediaob.com/rt/2015/1009/3284.html
38#
发表于 2015-10-13 22:14:27 | 只看该作者
【聚焦】数字时代版权保护难题与立法误区

2015-10-13 看传媒

导读

盗版“怪兽”在数字时代更加疯狂,近日,在中国国家版权局与英国知识产权局进行的版权研讨会上,中英版权人士聚焦“数字时代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执法”,就数字环境下作品的集体管理和著作权司法、行政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加以讨论和交流,并结合各自国情,分享成功经验,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加强数字出版著作权法律保护迫在眉睫,但同时应避免走入五大误区。



一、技术发展挑战版权保护

“数字环境特别是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对作品的创作、复制、传播的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改变,甚至颠覆。但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无论是版权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还是集体管理制度运营,都要进行研究和改变。”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的观点得到了与会者的认同。

据统计,近年来著作权纠纷案件占北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70%以上,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则占到差不多一半。其中涉及音像制品的纠纷又占了网络侵权案件的20%以上。与非网络环境著作权纠纷案件相比,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数量众多、种类全面,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

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执法处处长赵杰认为,当前互联网侵权盗版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内容服务商直接通过网络提供侵权的文学、音乐、影视、软件和游戏等作品。第二种是通过大型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实体的和电子的侵权盗版作品。第三种则是网络服务商传播侵权盗版的作品。包括搜索链接、UGC上传、APP、网盘、网络云存储空间等这些方式传播侵权盗版作品。这些侵权形式的主体多样、方式隐蔽,导致很多情况下侵权主体难以区分,给线下执法造成很大的困难。


二、对话合作建立良性机制

在数字化飞速发展的今天,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已不是某个国家或某个行业面临的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合作。近几年,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的推动下,不少大的平台与权利人保护组织都以签订合作协议和建立反盗版联盟的方式开展合作。下一步,中国国家版权局也将进一步推动权利人与平台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英国知识产权局国际司集体权力管理处处长劳伦斯·波利(Laurence Pawley)说道,对于英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来说,诉讼应是最后的选择。英国政府也希望能够尽量地帮助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和使用者在一个良性的机制下解决纠纷,而不是通过法院审判的方式来解决。

与英国一样,中国的集体管理组织也将法院审判作为最后的救济。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应该充分调动会员的资源和力量,发动更多的中小出版社与侵权方谈判、维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抱团维权的方式比诉讼有更好的效果。



三、集体管理应避免走向垄断

“如果我们想更有效地杜绝侵权盗版的发生,一方面要主动打击,另一方面要方便传播,使正版作品的授权渠道便捷顺畅。”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秘书长奥拉夫·斯托克莫的观点正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发挥作用的方式。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国家,最老的集体管理组织已有100年的历史。成立于1983年的英国著作权许可代理有限公司是英国版权法授权的负责文字和图像作品许可的机构,代表3300家出版商及8.7万名作者。其国际版权经理玛德琳·珀尔(Madeline Pow)说,他们希望能够通过集体管理制度促进正版使用。林奇表示,英国政府非常重视集体管理的透明度。集体管理组织在一个有效的版权制度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因此必须和所有的有关方处理好关系,而不要在一个垄断的位置上。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马继超认为,国内大型音乐网站将市场上比较主流唱片公司的版权收入囊中,客观上造成音乐作品变相地被限制传播。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第三方的交易平台,权利人通过这个平台向音乐网站发放非专有许可,权利人和使用人都在这个平台上进行交易,从而在创作者、音乐网站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个比较畅通的推广消费和产权收益的渠道。

多年从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冯刚认为,就音乐领域而言,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和丰富的维权经验,在与大型的互联网公司或音乐网站谈判时,能够显著增强作者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并且能通过规模较大的谈判或诉讼提高整个社会对著作权的认知水平。然而,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版权方面可能发挥的作用还远没有发挥出来。他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取得权利人的信任和授权,并且要向着促进著作权保护和社会使用这样双赢的局面发展,而不是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成为垄断案件的被告。

避免走入数字出版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五大误区



数字出版侵权规模大、方式多、增速快、危害深,已经威胁到数字出版产业的生存与发展,为有效应对数字出版中遇到的一系列著作权问题,保障数字出版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要加强数字出版的著作权法律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WTO/TRIPs协议)的达成,构建起了全球一体化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成员国划定基本的保护标准,也使得各成员国在面对数字出版挑战时面临相同或相似的难题。各国在处理数字出版技术带来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挑战时的经验,可供我国借鉴与参考,对于其走过的误区,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克服和规避。

误区一:异化理解权利保护主体而对自然人作者保护不够

作品的创作需要大量脑力劳动的投入,为回报作者的付出并激励知识的创新,作者基于作品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著作权权利,并可据此获得收益。然而,保障“作者的权利”却常常被异化理解为维护“商人或商业机构的利益”。

诚然,现代出版市场环境下,商业机构越来越全面、深度介入到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当中,以数字电影等视听作品为例,若无商业机构的投资、宣传和运作,作品几乎难以诞生,更不可能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正是鉴于这样的情况,著作权法在确认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之外,更进一步特别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亦可视为作者,即所谓的“拟制作者”,也就是说,满足条件的商业机构甚至可能成为“作者”。

显然,上述一系列的规定反映了著作权法力图寻求兼顾作品创作、资本投入和使用效率的平衡保护目的。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保护的主体是商业机构,而导致对作者尤其是自然人作者的利益保护不够。“Copyright”作为一种权利最先是由英国商人如伦敦书商公会等推动建立的,以保护出版商自己的“版权”利益,源于英美法系的传统“版权法中表达与现实的分离,即在表达上是作者的权利,现实中则造就商人的独占”,在数字出版领域中,商业机构就往往成为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主要受益者,而非作者。

因此,我国在对数字出版作品进行保护时应坚持著作权国际公约及现行法律“保障作者权利与保护公共利益”之宗旨,在普遍规定保护包括商业机构著作权人在内的利益同时,不应忽视对其中自然人作者权益保护的适当平衡考虑。在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立法、修订过程中,可以进一步明确如职务作品等的作者利益分配底线、救济途径等规定,并加强对相关组织机构等的监督管理。



误区二:过分加重中间媒介机构的著作权保护义务与责任

传统的版权制度一直建立在这样的模式之上,即通过要求有限的信息传播中间媒介机构来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使得这些中间媒介机构成为版权保护的“守门人”,这些中间媒介机构有出版商、电影公司和广播电视台等。

然而,随着数字出版技术革命性地改变了信息和知识的生产、复制与传播方式,拉近了作者与读者之间的距离,特别是数字作品“对等传输技术”(Peer to Peer, P2P)的出现,使得“守门人”制度几近瓦解。作品的需求者可以借助P2P 软件,轻而易举地绕开传统版权贸易中包括新兴网络服务提供商等在内的中间媒介机构,方便地获得作品。考虑到这一变化,美国、欧盟和我国都为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在内的中间媒介机构建立和提供了“避风港”免责制度,只要中间媒介机构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通知—删除”职责,与著作权人积极配合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即可免于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然而,2012 年,为应对日益增多的“用户创造内容”模式数字出版问题,美国和欧盟致力于推行的新一轮信息时代数字出版保护法案《禁止网络盗版法案》《保护知识产权法案》《反假冒贸易协定》却都因在国内或涉及地区引起强烈反响和大规模抗议而遭搁置、否决。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再依靠他人的“通知”,“删除”侵权作品就可免责,而必须承担“自证无罪”的责任,这无疑削弱了“避风港”原则给予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保护效力。

系列事件表明,过分加重数字出版中间媒介机构的著作权保护义务与责任,可能加剧著作权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矛盾,使双方从目前的合作关系转变成对抗关系,更加不利于数字出版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误区三:一味要求法律介入数字出版市场与加大处罚力度

数字网络时代的到来降低了出版传播的成本,加快了出版传播的速度,P2P技术的出现使得最终用户能够愈加方便地绕过监管获取可能“未经授权使用”的数字出版作品,UGC模式的普及使得近乎人人都可以从事原本复杂的“数字出版”,而理清相关作品的归属、授权与使用则变得更加困难。



于是,不难理解要求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介入数字出版保护的意图,然而英国学者Ian Hargreaves教授在其关于网络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制度促进英国经济增长的调研报告中进一步说明,强化执法并不能取得长期的成效,处罚至多具有短期效应。譬如,美国录音产业协会在2003至2008 年对P2P用户提起了多达27 000起诉讼,P2P 用户也从起初的29% 降到14%,但2005 年这一数据又回升到24%。

本质上,著作权法仅是市场失灵的弥补机制。过低的惩罚不能够产生足够的威慑,而一味要求法律介入数字出版市场与加大干预力度,也可能反而迟滞出版产业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过高的赔偿金额还可能导致出版机构对于诉讼的依赖,乃至变异为一种建立在社会管理高成本运作与司法审判资源低效浪费基础上的“诉讼营利模式”。

因此,网络环境下数字出版的著作权保护,“在运用法律手段时不应忽略市场基础,要从法律与市场的互动关系中寻求平衡点”。2013 年我国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修订时,对曾经过低的非法经营罚款数额和最高限额都进行了一定的提高,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在今后的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中,工作重心应更多地转向商业模式的创新和整体环境的构建。

误区四:放任滥用技术保护措施突破著作权权利限制规定

以加密技术制衡数字网络技术,令使用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能任意复制、发行、传播、修改数字出版作品,从而达到防止侵权的目的,这是“技术保护措施”设置的初衷。我国也在《著作权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进行了规定。无疑“技术措施”保护数字出版作品著作权具有快捷、方便、针对性强的特点,可以有效遏制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



但是,随着“技术保护措施”的实际使用,相关案例和事件也暴露出其存在极大的被滥用而导致突破著作权权利限制、损害公共利益的风险。例如,通过“技术保护措施”可以变相地无限延长数字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一些原本属于公有领域的资源也可能成了“技术措施”私占的对象,在网上可能被这类“技术措施”限制起来,只有付费(即使是虚拟货币)后才能解除和下载。

另外,著作权法关于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条款,也可能被一些企业用于限制行业竞争。2006 年,苹果公司对其iTunes 音乐网站上的音乐采用“技术措施”绑定自产iPod 播放器排除兼容遭遇集体诉讼,被法院认为构成“技术障碍”判定垄断等。从另一角度看,实际上采用“技术措施”也可能妨碍执法机关检查、处罚等相关工作的开展,反而不利于保护数字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如何发挥“技术保护措施”的优势,克服其缺陷,才应该是我国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研究的重点。

误区五:过度期望集体管理单一模式解决著作权授权问题

数字出版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获得作品著作权的授权,传统的作者与使用者“一对一”的著作权授权方式显然不能适应网络环境下“海量授权”的需求。目前被公认为解决此问题最成熟、可靠的方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著作权人处批量获取著作权授权,统一管理、行使著作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收取转付使用费,参与相关法律仲裁、诉讼等活动。

然而,实际上目前各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覆盖的对象始终是少数著作权人,显然从知名作者或享有著作权的商业机构处取得授权相对容易,而联系到网络上庞大的普通作者群却非常困难。于是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能代理的会员人数仍为有限,需要被授权作品的著作权人很可能恰恰不在会员之列,这也成为限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更大作用的关键问题。



为此,瑞典、挪威、冰岛、丹麦和芬兰等北欧五国,尝试扩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限,实施所谓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即通过国家的著作权法特别规定,允许就一定范围内的作品,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等程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管理、行使未经非会员授权的著作权权利,当然也保证非会员权利人能够获得与会员权利人同等的经济待遇。

相比于传统的集体管理模式,“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确具有独特优势,能够更好解决网络数字出版环境下的著作权授权问题。然而,“延伸性集体管理”有违私权自治的基本原则,带有浓厚的“强权”乃至“霸权”色彩。目前“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亦尚未有美、欧等大国实行,更无权威的著作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乃至区域性协议等对其正当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或授权。考虑其在我国现有制度生态环境中可能带来的混乱局面,权衡之下弊大于利,“延伸性集体管理”不宜在我国推行实施。期望集体管理单一模式解决数字出版所涉及的著作权授权问题还为时过早,我国数字出版依然需要研究多种著作权许可机制协同配合的问题。

来源:魏芳,《中英版权人士聚焦“数字时代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执法”》,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王鑫,宋伟《数字出版的著作权法律保护误区》,科技与出版。
整理:陈梅婷
责编:余丹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zIzMjY2OA==&mid=208880903&idx=2&sn=0f6f042ebabd738a7d2eececa9250eaf&scene=1&srcid=1013Kao9KWY5mcRURpZAmj0C&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rd




39#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 21:06: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隐藏的歌手》陷入侵权争议 韩国电视台发函抗议

  韩国原版 国内版
  韩国原版 国内版
  韩国原版 国内版
  周六,韩国JTBC电视台委托华策影视发布消息,由东方卫视节目制作中心制作,10月18日开始在上海娱乐频道、北京文艺频道、深圳都市频道、广州综合频道等13个地面频道播出的《隐藏的歌手》为盗版,认为该节目无论名称、设计、模式、内容等所有方面与原版几乎完全一致。JTBC表示,此次抄袭行为特别严重,与之前韩国节目在中国的版权争议不是一个量级,所以特别向涉嫌侵权的各相关单位发出公函,希望立刻中止侵权行为。
  据介绍,韩国JTBC电视台是韩国第四大电视台,制作的综艺节目模式包括《非首脑会谈》、《我去上学啦》以及《Hidden Singer》等,其王牌节目《Hidden Singer》从2012年12月首播至今已经播出至第4季。每期由一位传奇歌手出演,与自己的模仿者同时演唱自己的代表歌曲,对决完毕后由现场的100名评审来选择“谁才是真正的原唱歌手”。第4季节目播出至今最高收视率达17.8%。由于《Hidden Singer》的成功,韩国各电视台陆续推出了《看见你的声音》、《蒙面歌王》等同类音乐推理型节目。
  JTBC编排室著作权管理部负责著作权的申静媛次长在邮件采访中指出,“最近,韩方发现,《隐藏的歌手》不论从赛制还是节目logo、舞美都完全抄袭了《Hidden Singer》。比如,《Hidden Singer》的舞美,采用的六扇隐藏门及180度环形帷幕打造;《Hidden Singer》每轮演唱的环节提示VCR,是采用当期大牌来的手势及‘ROUND1’的字幕来展示;《Hidden Singer》揭晓环节选手出场的方式,是选手们演唱比赛曲目隐藏门缓缓打开,逐一揭晓等,《隐藏的歌手》均是如此。此类盗版细节,韩方已经详细收集。这档节目10月23日起在东方卫视开始播出精编版。”申静媛表示,地面频道造成的影响有限,但上星播出辐射全中国,“事态扩大了”。
  “目前我们正在对所有情况进行慎重的研究。”申静媛解释,“即我们绝对不会让这件事情不了了之。《Hidden Singer》是韩国人最喜爱的节目之一,对该节目的抄袭在韩国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这也正是JTBC对此事持严谨态度的原因。”她介绍,“JTBC目前已经和中国合作方华策影视签署完合约。”韩方强调,此次维权的目的是唤起国内制作方对于版权问题的重视,韩方的最终诉求是“希望《隐藏的歌手》能停止播出,至少也要改名、改变模式,不要和原版节目那么相似。”
  针对此次事件,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采访了东方卫视市场推广部副总监周捷。他介绍了有关《隐藏的歌手》节目的具体情况:这档节目的投资方为北京文艺频道、上海娱乐频道、深圳都市频道、广州综合频道四家地面频道联合投资,委托东方卫视节目制作中心进行制作的节目,“东方卫视是节目制作的乙方,并不是JTBC的投诉主体。另外,这档节目是在四家地面频道首播,每期节目为65分钟,东方卫视次周周五只是重播精华剪辑版,节目时长只有30分钟。”
  周捷强调,《隐藏的歌手》为本土原创节目,不存在与韩国节目的版权纠纷。“首先,《隐藏的歌手》没有英文名字,韩国《Hidden Singer》目前没有中文名字,翻译成中文可以叫《隐藏的歌手》,也可以叫《隐藏的歌神》,不存在名字侵权。另外,两档节目的内核和界定也存在不同。”周捷举例,赛制上,《Hidden Singer》一季13期,12期常规节目加一集歌王争霸赛。《隐藏的歌手》一季11期,10期常规节目最后一集节目是模仿者与歌手的大联欢、演唱会,没有竞技色彩;其次,内容上,《Hidden Singer》更强调娱乐、游戏性,《隐藏的歌手》则主打怀旧,歌手与观众之间的情感互动、讲述歌曲背后的故事是重点;第三,主持人方面,《Hidden Singer》有明确的主持人,《隐藏的歌手》中,沙宝亮的定位是星探,节目的串联和推动是由四家地面频道的当家花旦来完成的。此外,参与者方面,《Hidden Singer》以唱片公司的制作人为主,而《隐藏的歌手》中歌手的亲友则是主力。“最后还要强调的是,从舞美角度看《Hidden Singer》非常华丽,但《隐藏的歌手》是由四家地面频道投资的,成本有限,所以非常朴素。”针对两档节目包装上的相似之处,周捷认为,“只是色彩上的相似,《隐藏的歌手》幕后是当年《中国梦之声》(《美国偶像》中文版)的制作团队,包装上其实更多体现的是欧美范。”
  周捷介绍,自己与上海娱乐频道一起办公,目前并未收到韩国JTBC电视台发出的公函。“因此,当我们听说这一消息时,也感觉非常突然。”(记者 祖薇)上

来源:北京青年报
http://media.people.com.cn/n/2015/1102/c40606-27763905.html

40#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23:13: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搜狐视频起诉暴风科技盗播胜诉

新浪科技讯 11月3日下午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针对搜狐视频诉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科技”)侵犯其《搜狐视频娱乐播报》著作权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暴风网构成侵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暴风科技已经接到多个盗播诉讼。5月份,乐视起诉暴风科技盗播59部影视作品。在此之前,暴风科技还接到来自腾讯的关于《离婚律师》499万赔偿侵权纠纷,以及以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2014年巴西世界杯100万元赔偿侵权纠纷。

据了解,搜狐视频此次起诉赔偿金额为10万元。这也是我国首个娱乐新闻作品相关判例,法院首次认定了娱乐新闻作品应受法律保护,认为对在播放娱乐新闻影像、图片、画面特效的同时,配合旁白、字幕、音效制作而完成的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能复制、转载或抄袭。

过去这类信息是否受法律保护一直存在争议。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娱乐新闻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直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文刀)


来源:新浪科技
http://www.mediaob.com/internet/2015/1103/3756.html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实名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掌上论坛|小黑屋|传媒教育网 ( 蜀ICP备16019560号-1

Copyright 2013 小马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16-2022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