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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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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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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0-12-19 11:29:07 | 只看该作者
【法规】离职人员
前央视主持人黄阿原告举报人索赔千万
2010年12月19日01:44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武新)前央视著名主持人黄阿原被指诈骗1500万元的消息被媒体报道。黄阿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向媒体提供该爆料的宿女士告到法院,提出索赔。日前,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宿女士不构成对黄阿原的侵权,法院判决驳回黄阿原的索赔诉求。

  原告黄阿原诉称,自己曾任央视《金光综艺》、《阿原综艺》等栏目的主持人,2009年6月27日,宿女士与中华卫星电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华卫视控股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书》,中华卫视控股公司将自己在(香港)中华卫视中所占有的85%的股份中的15%转让给宿女士,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000万元。他和宿女士分别代表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成立后,宿女士按约定在第一周内支付了第一笔受让金1500万元。第二笔1500万元宿女士却迟迟不交,双方发生纠纷。宿女士通过媒体散布黄阿原是“诈骗”。

  黄阿原表示,相关媒体文章发表后,他不断接到质疑、斥责、甚至恶骂的电话,说他是个大骗子,给他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精神摧残和心理伤害。他起诉要求宿女士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万元、经济损失510万元,并刊登道歉信恢复其名誉。在审理中,宿女士坚持说,自己向媒体所述属实,是正当的维权行为。

  ■法院观点

  本案属于“名誉权纠纷”

  法院认为,因宿女士从黄阿原所提供的资料中无法确信中华卫视控股公司此时已持有足以转让的股份,及(香港)中华卫视是否确实拥有足以在内地展开电视媒体业务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她与黄交涉退款无果的情况下,有被骗的感觉应属事出有因。法院确认双方存在股权转让纠纷,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法院建议双方可通过另案予以解决。

  法院还认为,宿女士虽将双方的股权纠纷认定为“诈骗”有所过激,但其做出上述判定所依据的事实,并非虚构亦无侮辱、诽谤之词。宿女士对双方合同纠纷的法律性质的认识,纯属其个人的主观认识与观点,该主观认识与观点不论正确与否,将其表达出来,属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言论自由,不构成对黄阿原的名誉侵权。

http://news.sina.com.cn/s/2010-12-19/014421667171.shtml
王振杰 该用户已被删除
32#
发表于 2010-12-20 09:46: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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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0-12-20 20:02: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记者拍雪景照意外曝光地下情 被拍者欲起诉(图)2010-12-20 02:58:38 来源: 扬子晚报(南京) 跟贴 116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日前,记者拍雪景照意外曝光地下情,而当事人因自己的地下恋情曝光遭到老婆呵斥,当事人声称要告报社侵权。一位法律专家表示,在公共场所获取他人信息不会对他人的隐私构成侵权。

当日报纸头版
扬子晚报12月20日报道 记者本来是街头随意抓拍,没想到抓拍的一对情侣是对“秘密情人”。而当事人因自己的地下恋情曝光遭到老婆呵斥,一怒之下打电话到报社,声称要告报社侵权。日前,无锡一起被网友称为“巨狗血”的乌龙事件,出现在多个网络论坛中,引发了网友热议。昨天,记者就此事进行了一番了解,相关人士证实确有此事,不过谁也没想过会这么巧。
日前,一则《狗血事故:男子与小三逛街被拍进新闻照片曝光》出现在了百度贴吧中,发帖人称,之前无锡本地一家媒体头版新闻图片《今冬第一场雪》,记者街拍路上行人,结果没想到的是,照片中的一对情侣原是“私密情人”,属于被“不慎”拍了进去。结果当事男子的妻子在看到报纸后勃然大怒,地下恋情曝光,该男子因此致电媒体声称起诉被“侵权”。
记者随后致电相关媒体进行了了解,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确有此事。据悉,在新闻图片刊登的当天上午10点多,媒体新闻热线接待人员接到了一男子电话。该男子声称就是新闻图片的当事人,图片中的情侣男子即是其本人。当天见报后,他的亲戚都打电话跟他讲起这个事,而他的老婆更是非常的愤怒。“当时就很直截了当地说,图片中男子就是自己和情人,现在他老婆也知道了。他觉得媒体未经允许就把他拍了进去,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讨个说法。”
据当事记者回忆,当天恰逢无锡迎来今冬第一场雪。当天下午2点多,其正在崇安寺二泉广场老图书馆附近的地铁施工现场周围进行抓拍,想要拍出今冬第一场雪给市民出行造成的影响。第二天,该图片为头版主图,出现在了报纸上。“当时好不容易抓到雪花,就赶紧拍了,确实没想过会是这个样子。”


张建波
律师:不构成侵权
昨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一位法律专家的意见,他针对该男子向媒体讨要说法提出异议,在他看来,媒体方面没有过错,“拍摄地点在公开场所。在隐私侵权纠纷中,决定信息是从公开场所还是私人场所获取的至关重要。在公共场所获取他人信息不会对他人的隐私构成侵权。在公开场所活动的人是自愿处于公众的视野之内的,他的言行举止都可以被人看到听到。”因此,即使该男子因媒体照片导致隐私曝光,也只能怪自己行为不检。

http://news.163.com/10/1220/02/6OAKB56200014AED.html





34#
发表于 2010-12-20 20:03:59 | 只看该作者
网易浙江省宁波市网友 [N流氓兔B]: [加关注] 2010-12-20 11:48:54 发表
上了无锡日报头版,还不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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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北京市网友 ip:114.241.*.* 2010-12-20 11:26:30 发表
都怪江南下雪少。记者太好奇了。
顶[263]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35#
发表于 2010-12-20 20:04:58 | 只看该作者
拍这照片应该侵犯了肖像权阿。我们拿个相机在街边对着公安局什么拍照都要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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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欢妮 该用户已被删除
36#
发表于 2010-12-26 16:36:2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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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欢妮 该用户已被删除
37#
发表于 2010-12-26 16:36:4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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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0-12-28 12:41: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魏县电视台为“勒索政府犯”每天播放新闻3次!
文章提交者:小荷1120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河北魏县一个农民因为上访,获得了政府赔偿的2万元钱。当地法院一审认定他为敲诈勒索罪,判刑4年,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8月15日晚上,农妇曾秀芹无聊地看着电视节目,当无意中按到当地的河北魏县电视台时,她触电般地关上了电视机。电视里正播放关于她丈夫以上访为威胁敲诈勒索政府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的新闻。

当地电视台报道的新闻说,魏县抢抓省、市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历史新机遇,积极谋划了总投资19.66亿元的以“66226”工程和“五河一湾、五湖一源、36桥景观”工程为主要内容的“梨乡水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就在张建军被判刑半个多月后,张家人突然发现,魏县电视台的新闻里出现了长达8分钟的关于张建军被判刑的新闻。

诡异的是,这条同样的新闻每天播放3次,中午12点多一次,晚上7点半后一次,晚上10点多一次,一直持续了半个月,每天的内容都一样。8月14日到 16日,记者在魏县见证了这条每天重复播放的新闻。新闻先是对张建军以上访对政府敲诈勒索被判刑四年的新闻进行报道,随后还采访多位老干部对张建军的行为进行声讨,最后则是记者感言。

在新闻短评中,有这样的语句:“敲诈勒索犯罪分子张建军……胆敢干扰破坏我县‘梨乡水城’建设,以身试法,近日县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这是杀鸡给猴看。”魏城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说,通过判决他有罪,树立这么一个负面典型,以后的征地拆迁就会顺利很多。(潇湘晨报)

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2975884
39#
发表于 2010-12-28 12:42:49 | 只看该作者
恶意播出。

利用电视台骂大街

权力总是很嚣张。

40#
发表于 2011-1-8 21:31:4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深圳法制报员工强烈呼吁——深圳报业集团必须依法合理公正透明解决法制报停刊问题
  一再抛出“虚假”方案 导致员工怨声载道
  2005年11月4日,深圳报业集团领导突然宣布深圳法制报停刊后,放出风来,将创办《法治晨报》,12月2日,在处理与广告业务员劳动纠纷时,集团与广告业务员签订了书面合同,将继续聘用广告业务员为《法治晨报》员工。后来,报业集团又放出风声,不再创办《法治晨报》,改办《深圳地铁报》,并写入报业集团党组会议纪要。2006年1月11日,集团在各报业大厦贴出公告,招聘《法治晨报》的总编辑,并称在3月底创刊。广大员工信以为真,满怀希望等着这一天的到来。2月17日,深圳法制报社收到了深圳市体改办发来的一封改革意向函,表明拟撤销深圳法制报社。在意向函面前,集团负责处理法制报社事务的领导,还在法制报员工面前信誓旦旦说,是体改办搞错了,集团无意撤销深圳法制报社,而是要办一份赢利的报纸。
  然而,2月22日,当法制报员工突然被叫到集团签字领取派遣通知时,报业集团给法制报员工散布的一个个谎言不攻自破,彻底暴露了报业集团从法制报停刊之日起就一再抛出“虚假”方案,存心欺骗法制报员工的险恶用心,导致法制报员工怨声载道,群情愤起。
  安排工作大搞突然袭击 漠视员工正当权益
  2月22日下午,深圳法制报在编员工突然接到深圳报业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的电话通知,要求法制报员工立即赶往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晶报、报业大厦等地方,称有紧急事情。法制报员工分头赶至所通知的地点后,工作人员要求法制报工员签字,之后下发一张盖有深圳报业集团公章的通知,称各员工已被派遣到集团下属的各单位,要求员工当天下午4时前到所派遣单位报到,而且在2月25日前办理调动手续。这一派遣通知缺乏必要的劳动合同要素,对员工安置的岗位、报酬等权益只字未提。临时突然袭击、漠视员工正当权益的做法,激起了深圳法制报员工的强烈愤怒,绝大部分法制报员工表示拒绝接收派遣通知,并当场离开现场以示强烈抗议。
  人员分流简单粗暴 涉嫌暗箱操作
  2005年11月4日,深圳报业集团社长黄扬略代表集团党组突然宣布深圳法制报停刊,这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2006年2月22日,在安置法制报在编员工时,再一次违反有关规定,强奸民意,突然间全部强行摊派给报业集团下属各单位。在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时候,报业集团不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在与法制报员工未有任何沟通和协商的情况下,强行粗暴地逼迫已待岗三个多月的88名法制报员工,按照集团单方面意志,规定必须在一小时之内到被派遣的单位报到 .这一规定直接导致法制报员工当场撕毁派遣通知,愤然离去。
  根据2月22日报业集团的分流安排,谁去哪里绝大部分员工事先一无所知。但有一小部分员工却事先获知绝密信息,知道了自已的去向。众所周知,深圳特区报是牌子最老,效益最好,也是员工最向往的地方,但是,究竟谁该去特区报,应该公开透明通过竞争凭本事凭实力进入,但从目前安排到特区报报到的法制报员工来看,尽是些平时与报社领导过从甚密的人,员工怀疑其涉嫌暗箱操作,并强烈要求将特区报的安置名额全部拿出来,重新竞聘,让有德有能的人充实到党报新闻队伍。
  深圳市人事局有关专家明确告诉法制报员工,按照有关规定,主管单位在安置分流员工时,必须与员工协商,在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过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张榜公布,阳光操作,报业集团显然违背了这一规定。
  处理方案必须公正透明 依法办事
  鉴于以上报业集团的种种骗人之举,法制报员工强烈要求报业集团本着维护社会稳定,尊重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真心诚意、合法合理地重新考虑法制报员工的一揽子分流方案,包括安置、辞职、辞退、赔偿等一系列事项,分流方案决定之前,事先必须与每个员工具体协商,涉及报社员工重大切身利益问题,必须经报社全体员工大会通过。
  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如果报业集团仍然一意孤行,强暴民意,我们保留进一步采取层层上告行动的权利。我们真诚希望,报业集团能够顺应民意,妥善解决法制报突遭停刊的所有问题。
  深圳法制报员工

125.67.131.* 楼主    04-10 22:17 Mozilla/4.0 (compatible; MSIE 7.0; Windows NT 5.2; TencentTraveler 4.0; .NET CLR 1.1.4322; InfoPath.2; MAXTHON 2.0) xinyan 九品芝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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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深圳法制报员工强烈呼吁——深圳报业集团必须依法合理公正透明解决法制报停刊问题我差点进了深圳法制报工作,谢天谢地,没有去那个夭折的地方。否则,现在还不知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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